南明区督办督查局开展“11.01”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简报4篇

时间:2022-11-26 08:10:04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南明区督办督查局开展“11.01”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简报4篇南明区督办督查局开展“11.01”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简报  《反间谍法》宣传活动工作总结  按照沁国安领办[2021]2号文件要求,我镇组织开展了《反间谍法》颁布四周年宣传活动,取得了较好的社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南明区督办督查局开展“11.01”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简报4篇,供大家参考。

南明区督办督查局开展“11.01”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简报4篇

篇一:南明区督办督查局开展“11.01”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简报

  《反间谍法》宣传活动工作总结

  按照沁国安领办[2021]2号文件要求,我镇组织开展了《反间谍法》颁布四周年宣传活动,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现将宣传活动总结如下:

  一、精心组织、全面动员。

  为搞好《反间谍法》颁布四周年宣传活动,我镇高度重视,制定下发了具体的宣传活动方案,召开镇机关干部、村街干部、镇直单位负责人会议进行安排部署,要求各村街围绕提高全民国家安全意识、增强全民安全责任主题,多种形式开展《反间谍法》宣传活动。同时,组织与会人员认真学习《反间谍法》等重点国家安全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镇机关干部、村街干部、镇直单位负责人的国家安全意识,为开展宣传活动打好基础。

  二、形式多样,氛围浓厚。

  为了使这次宣传活动拓宽宣传领域,增强宣传效果,我们结合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宣传方式。

  一是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各村街、各单位通过广播、标语、横幅、宣传栏、宣传长廊等各种方式广泛开展宣传;编写宣传微信,集中发送;镇综治办在西向镇向城大街建成了涵盖平安建设、国家安全、治安防范、矛盾化解、法治教育、等内容的“平安法治宣传一条街”,在各村街建成了涵盖国家安全、治安防范、法治教育等内容的宣传一条街。印发了安全教育宣传单,并组织宣传车不间断在村街进行宣传。二是组织综治办、信访办、司法所在西向大街设立咨询台,发放宣传资料,解答群众提出的问题。三是组织机关干部、村组干部和巡防队员、专职民调员、平安志愿者等进村入户进行宣传,讲解《反间谍法》法律条款和反间防谍知识。宣传期间,共悬挂横幅40余条,发放宣传资料3000余份,解答群众问题120余人次,发送宣传微信180余条,出动宣传车一部。

  三、效果明显,常抓不懈。

  通过开展《反间谍法》颁布四周年宣传活动,进一步在全社会普及《反间谍法》,提高了广大干部群众履行法律责任义务的自觉性,全民国家安全意识进一步增强,为我镇安定和谐的社会环境打下了良好基础。在下步工作中,我镇将深入开展《反间谍法》宣传教育活动,切实增强全民国家安全意识,动员全体党员、广大群众共同努力夯实国家安全的社会基础,防范化解各类安全风险,不断提高我镇群众的安全感、幸福感。

  感谢您的阅读,祝您生活愉快。

篇二:南明区督办督查局开展“11.01”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简报

  反间谍法学习心得体会

  反间谍法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专用间谍器材,在此分享学习心得体会。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收集整理的反间谍法学习心得体会,欢迎大家阅读。

  反间谍法学习心得体会篇14月15日,同志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举行的第一次会议上,提出了“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概念。指出:“总体国家安全观既重视传统安全,又重视非传统安全,构建集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信息安全、生态安全、资源安全、核安全等于一体的国家安全体系。”

  国家安全是立国之本,是国家生存和发展的根本保障,是国家和人民的最高利益的最高表现。世界各国十分重视国家安全,一般都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维护和保障国家安全。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我们必须认真履行法律义务,学习和贯彻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以下简称《反间谍法》),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一、《反间谍法》的主要内容

  为了适应我国国家安全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反间谍工作。20xx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反间谍法》。简单地说,为敌方刺探消息的人称为“间谍”。

  《反间谍法》是以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分为五章,即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的职权;第三章公民和组织的义务和权利;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则。共四十条。对反间谍工作的有关方面作出了比较完整的、具体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以下简称旧法)相比,《反间谍法》是以旧法的内容为基础,突出反间谍工作特点;总结反间谍工作的经验,将实践检验有效且反间谍工作确需的措施上升为法律

  规定。

  一是将我国反间谍工作多年来坚持并行之有效的经验和原则以法律形式加以确认。规定了反间谍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积极防御、依法惩治的原则。

  二是反间谍工作除了依靠国家安全机关履行职责外,还需要多部门的协作配合。在明确国家安全机关是反间谍工作主管机关的基础上,规定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依法做好有关工作。

  三是将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国家安全机关开展反间谍工作需要采取的措施,上升为法律规定。规定了:查验中发现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由国家安全机关责令其整改或者指导其整改,拒绝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以予以查封、扣押;对与间谍行为有关的工具、经费、场所、物资和其他财物,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冻结;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或者明知是间谍活动的赃物而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国家安全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对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予以没收或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是与刑法等有关法律进行衔接。在旧法的基础上规定: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外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间谍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二、新形势下学习贯彻《反间谍法》的必要性

  当前我国安全形势总体良好。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综合国力大幅度跃升,经济繁荣,社会稳定,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在国际政治舞台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但是,我们面临的国际、国内不利因素仍大量存在,境外一些间谍情报机关和各种敌对势力把中国作为他们进行颠覆、渗透和破坏的

  主要目标,一方面打着“人权”、“民主”、“民族”、“宗教”等各种各样的旗号,不断对我国进行思想渗透,扶植、资助境内外敌对分子,煽动支持分裂势力,企图颠覆我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另一方面,继续利用我扩大对外开放的时机,以公开的、合法的身份,通过各种渠道和途径,广泛收集、窃取、刺探我国军事、政治、经济、科技等情报,从事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活动。我县是一个民族自治县,国境线长达147.083公里,处于禁毒防艾和反渗透的最前沿,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任务十分艰巨。我们一定要居安思危,增强国家安全意识,认真学习贯彻《反间谍法》,自觉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

  三、增强国家安全意识,履行反间谍义务

  根据《反间谍法》的规定,国家安全机关是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是国家安全机关的神圣使命,也是全党和全国人民的共同任务。国家安全机关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加大反间谍工作的力度。各单位、各组织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政权意识和忧患意识,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国家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增强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感和荣誉感,坚持一手抓经济发展,一手抓安全稳定,时刻警惕和防范间谍破坏活动;积极支持、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开展反间谍工作。

  全体公民要认真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义务,支持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工作;提高警惕,及时发现、报告和制止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只有把全社会动员起来,各有关单位和部门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组成维护国家安全的人民防线,才能有效防范和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各种活动。这对于像我县一样,还没有设立国家安全机关的地方,显得尤为重要。对于间谍行为,基于《反间谍法》规定的“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依法做好有关工作。”而且司法机关已经树立“一盘棋”思想,没有设立国家安全机关的地方,可以向当地的公安司法机关告发,再由当地公安司法机关转交有管辖权的国家安全机关办理。

  四、依法惩治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

  《反间谍法》第38条的规定,间谍行为,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互勾结实施的五类行为。即:

  (一)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三)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四)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五)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如何惩治这五类间谍行为呢?《反间谍法》第二章“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的职权”(第8条至第18条)中,对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反间谍工作作了规定,其中,第8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依法行使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该法第四章“法律责任”(第27条至第37条)中,明确了对涉案相关人员进行拘留等行政处罚。对于实施间谍行为和涉案人员犯罪问题,只是规定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该法第27条第1款,只是规定了“……实施间谍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如何惩治间谍行为和涉案人员的犯罪行为,该法没有作明确、具体的规定。这并不是说,惩治间谍行为无法可依。这是因为:制定《反间谍法》时,已经与现行刑法等有关法律进行了衔接。除了要严格按照《反间谍法》的规定外,在程序上,还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侦查、起诉、审判。在实体方面,要严格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量刑。

  我国的现行刑法第二编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第102条至第113条)中,规定了危害国家安全罪的12个具体罪名:1、背叛国家罪;2、分裂国家罪;3、煽动分裂国家罪;4、武装叛乱、暴乱罪;5、颠覆国家政权罪;6、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7、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8、投敌叛变罪;9、叛逃罪;10、间谍罪;11、为境外窃取、刺探、收

  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12、资敌罪。司法机关在办理间谍犯罪案件时,要严格按照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这个犯罪标准来确定是否构成犯罪,构成犯罪的处以刑罚。通过惩治间谍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国家利益。

  反间谍法学习心得体会篇2当前我国安全形势总体良好。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综合国力大幅度跃升,经济繁荣,社会稳定,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在国际政治舞台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但是,我们面临的国际、国内不利因素仍大量存在,境外一些间谍情报机关和各种敌对势力把中国作为他们进行颠覆、渗透和破坏的主要目标,一方面打着“人权”、“民主”、“民族”、“宗教”等各种各样的旗号,不断对我国进行思想渗透,扶植、资助境内外敌对分子,煽动支持分裂势力,企图颠覆我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另一方面,继续利用我扩大对外开放的时机,以公开的、合法的身份,通过各种渠道和途径,广泛收集、窃取、刺探我国军事、政治、经济、科技等情报,从事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活动。我县是一个民族自治县,国境线长达147.083公里,处于禁毒防艾和反渗透的最前沿,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政治稳定的任务十分艰巨。我们一定要居安思危,增强国家安全意识,认真学习贯彻《反间谍法》,自觉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为了让全局干部职工把准《反间谍法》的重要内容和精神实质,单位于2015年5月6日组织了全体员工学习,以下是我个人的学习心得;《反间谍法》是以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分为五章,即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的职权;第三章公民和组织的义务和权利;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则。共四十条。对反间谍工作的有关方面作出了比较完整的、具体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以下简称旧法)相比,《反间谍法》是以旧法的内容为基础,突出反间谍工作特点;总结反间谍工作的经验,将实践检验有效且反间谍工作确需的措施上升为法律

  规定。

  国家安全是立国之本,是国家生存和发展的根本保障,是国家和人民的最高利益的最高表现。世界各国十分重视国家安全,一般都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维护和保障国家安全。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我们必须认真履行法律义务,学习和贯彻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反间谍法的制定和实施彰显打击间谍犯罪的决心和重视程度,威慑间谍行为,将间谍行为的惩治纳入依法治国的框架,为打击间谍行为提供具体的法律依据。国家安全是主权国家独立自主地生存和发展的保障,关系国家存亡的大事,世界上无论哪一个国家,都是将维护国家安全摆在首位,以巩固自己的政权。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繁荣昌盛都是以国家安全得到保障为前提的,一些国家的灭亡、政权的丧失,也都是因为国家安全不能得到保障。因此,没有国家安全,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的一切。间谍,作为国家与国家或集团与集团之间进行军事、政治、外交斗争乃至经济、科技竞争的有效手段,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它以隐蔽的方式打人对方营垒以至高级机关,进行发展组织、窃取机密及其他各种破坏活动,以颠覆对方国家政权。使用间谍搞离间和颠覆活动,消灭异国,扩大势力范围,是一种不动兵戈,制服政敌的有效手法。间谍活动是隐蔽斗争的一种形式,是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建国以来,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活动从来没有停止过,隐蔽战线的斗争一直尖锐,复杂。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境外间谍机关利用我国扩大对外交往的便利条件,派遣间谍入境,发展组织,建立据点、进行策反、渗透、窃密,甚至进行行动破坏,范围不断扩大,方式也更加多样。他们以公开掩护秘密,以合法掩护非法的活动方式,以外交官、记者、商人、访问学者、留学生或者旅游者等各种身份为掩护入境,打着新闻采访、经贸合作、投资办企业、友好往来、学术交流、观光旅游、探亲访友等旗号,向我国国家机构和各种组织进行渗透、颠覆政权、窃取国家秘密和情报,策反公职人员,进行暗杀、放火、爆炸、投毒、散布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的谎言等行为,正是这些行为使国家机关、国家秘密、各类情报、国家工作人员等具体对象受到侵犯,从而使国家安全受到了侵害。

  新时期的反间谍工作,应当顺应时代的潮流和适应国际形势的需要,我们要加强反间谍法的学习及运用。学习反间谍法有助于我们增强政治意识、政权意识和忧患意识,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国家安全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增强维护国家安全的责任感和荣誉感,坚持一手抓经济发展,一手抓安全稳定,时刻警惕和防范间谍破坏活动;积极支持、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开展反间谍工作。学习反间谍法有助于我们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义务,支持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工作;提高警惕,及时发现、报告和制止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只有把全社会动员起来,各有关单位和部门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组成维护国家安全的人民防线,才能有效防范和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各种活动。

  反间谍法学习心得体会篇311月1日国家颁布第一部《反间谍法》,为了普及法律知识,提高人民群众和重要涉密人员的反奸防谍意识,履行法律责任义务的自觉性,提升大家维护国家安全的意识,特整理出相关知识,与大家共享。

  一、间谍行为有哪些行为?《反间谍法》规定,间谍行为是指以下行为:1.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活动;2.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3.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其他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4.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5.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

  二、公民和组织在反间谍工作中都有什么义务?《反间谍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

  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及各企事业组织,都有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的人员防范、制止间谍行为。公民和组织应当为反间谍工作提供便利或者其他协助。公民和组织发现间谍行为,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向公安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组织报告的,相关国家机关、组织应当立即移送国家安全机关处理。在国家安全机关调查了解有关间谍行为的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不得拒绝。任何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保守所知悉的有关反间谍工作的国家秘密。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使用间谍活动特殊需要的专用间谍器材。

  三、平时生活中,普通公民如何防范间谍?(一)上网人员注意事项:

  1.对求职招聘网站要认真甄别对方要求,凡是要求提供单位内部情况或机关文件、公文的应予拒绝;2.对以学术研究、论文征集、咨询机构名义要求提供内幕情况的应予拒绝;3.婚恋、QQ、微信及朋友圈中不明身份人员,以情色或金钱引诱要求提供党政、军工、科研等单位的内部、涉密资料的应予拒绝;4.网上军事交流,不将观察到的涉及我军事装备、军事部署、军事演习的敏感内容等,在网上扩散或发送,防止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

  (二)出国境人员主要事项:

  1.遵守所在国法律,防止滋生祸端,避免引火烧身;2.不擅自脱离团队单独活动,不给敌人可乘之机;3.洁身自好,防止落入圈套,遭人暗算;4.不贪恋过于轻松、意外获取的利益,防止吞食诱饵,难以摆脱;5.理性对待身边过分热情、不明身份的人员,防止其觊觎之心;6.受到境外间谍组织情报机关及其人员纠缠或威胁时,及时向我

  驻外大使馆报告,或回国后通过单位、社区等组织或本人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报告。

篇三:南明区督办督查局开展“11.01”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简报

  反间谍法学习心得体会

  反间谍法对现行国家平安法从名称到内容进行了全面修订,突出了反间谍工作特点。xx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反间谍法学习心得体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反间谍法学习心得体会

  当前我国平安形势总体良好。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开展成就,综合国力大幅度跃升,经济繁荣,社会稳定,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在国际政治舞台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但是,我们面临的国际、国内不利因素仍大量存在,境外一些间谍情报机关和各种敌对势力把中国作为他们进行颠覆、渗透和破坏的主要目标,一方面打着人权、民主、民族、宗教等各种各样的旗号,不断对我国进行思想渗透,扶植、资助境内外敌对分子,煽动支持分裂势力,企图颠覆我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另一方面,继续利用我扩大对外开放的时机,以公开的、合法的身份,通过各种渠道和途径,广泛收集、窃取、刺探我国军事、政治、经济、科技等情报,从事危害我国国家平安和利益的活动。我县是一个民族自治县,国境线长达147.083公里,处于禁毒防艾和反渗透的最前沿,维护国家平安和社会政治稳定的任务十分艰巨。我们一定要居安思危,增强国家平安意识,认真学习贯彻《反间谍法》,自觉履行维护国家平安的义务。为了让全局干部职工把准《反间谍法》的重要内容和精神实质,单位于2022年5月6日组织了全体员工学习,以下是我个人的学习心得;

  《反间谍法》是以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平安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分为五章,即第一章总那么;第二章国家平安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的职权;第三章公民和组织的义务和权利;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那么。共四十条。对反间谍工作的有关方面作出了比拟完整的、具体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平安法》国家平安是主权国家独立自主地生存和开展的保障,关系国家存亡的大事,世界上无论哪一个国家,都是将维护国家平安摆在首位,以稳固自

  己的政权。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繁荣兴盛都是以国家平安得到保障为前提的,一些国家的灭亡、政权的丧失,也都是因为国家平安不能得到保障。因此,没有国家平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的一切。间谍,作为国家与国家或集团与集团之间进行军事、政治、外交斗争乃至经济、科技竞争的有效手段,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它以隐蔽的方式打人对方营垒以至高级机关,进行开展组织、窃取机密及其他各种破坏活动,以颠覆对方国家政权。使用间谍搞离间和颠覆活动,消灭异国,扩大势力范围,是一种不动兵戈,制服政敌的有效手法。间谍活动是隐蔽斗争的一种形式,是严重危害国家平安的犯罪行为。建国以来,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危害我国国家平安的活动从来没有停止过,隐蔽战线的斗争一直锋利,复杂。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境外间谍机关利用我国扩大对外交往的便利条件,派遣间谍入境,开展组织,建立据点、进行策反、渗透、窃密,甚至进行行动破坏,范围不断扩大,方式也更加多样。他们以公开掩护秘密,以合法掩护非法的活动方式,以外交官、记者、商人、访问学者、留学生或者旅游者等各种身份为掩护入境,打着新闻采访、经贸合作、投资办企业、友好往来、学术交流、观光旅游、探亲访友等旗号,向我国国家机构和各种组织进行渗透、颠覆政权、窃取国家秘密和情报,策反公职人员,进行暗杀、放火、爆炸、投毒、散布危害我国国家平安的谎话等行为,正是这些行为使国家机关、国家秘密、各类情报、国家工作人员等具体对象受到侵犯,从而使国家平安受到了侵害。

  新时期的反间谍工作,应当顺应时代的潮流和适应国际形势的需要,我们要加强反间谍法的学习及运用。学习反间谍法有助于我们增强政治意识、政权意识和忧患意识,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国家平安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增强维护国家平安的责任感和荣誉感,坚持一手抓经济开展,一手抓平安稳定,时刻警惕和防范间谍破坏活动;积极支持、配合国家平安机关开展反间谍工作。学习反间谍法有助于我们履行维护国家平安的法律义务,支持配合国家平安机关工作;提高警惕,及时发现、报告和制止各种危害国家平安的行为。只有把全社会发动起来,各有关单位和部门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组成维护国家平安的人民防线,才能有效防范和打击危害国家平安的各种活动。

  反间谍法学习心得体会

  2022年4月15日,同志在中央国家平安委员会举行的第一次会议上,提出了总体国家平安观的概念。指出:总体国家平安观既重视传统平安,又重视非传统平安,构建集政治平安、国土平安、军事平安、经济平安、文化平安、社会平安、科技平安、信息平安、生态平安、资源平安、核平安等于一体的国家平安体系。

  国家平安是立国之本,是国家生存和开展的根本保障,是国家和人民的最高利益的最高表现。世界各国十分重视国家平安,一般都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维护和保障国家平安。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维护国家平安、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平安、荣誉和利益的行为。我们必须认真履行法律义务,学习和贯彻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第二,坚持原那么,不断深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反间谍斗争。反间谍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反间谍工作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坚持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积极防御、依法惩治的原那么。这是一条重要的原那么规定。

  一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反间谍工作必须坚持中央统一领导。反间谍斗争是中央事权,必须在中央统一领导下进行。坚持中央的统一领导,本质上就是坚持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反间谍斗争最本质的要求。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够保证反间谍斗争正确方向,沿着健康轨道开展。才能不断提高斗争能力和水平,战胜隐蔽战线各种强大对手。才能取得广阔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形成反奸防谍强大的人民防线。才能为维护国家平安和利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作出应有奉献。

  二是要坚持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相结合、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这是开展反间谍斗争的根本方法和优良传统。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开展活动突出的特点,就是公开掩护秘密、合法掩护非法。我们与境外间谍情报机关斗争,也必须针

  锋相对地使用公开和秘密两种方式和手段。该公那么公、该密那么密,公密结合开展工作。宣传教育、管理执法、打击处理等都需要依法公开进行,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预警防范、减少危害,也才能最大限度地限制挤压非法活动的空间。由国家平安专门机关开展反间谍斗争的大量专门工作,需要秘密进行,这样才能及时有效发现隐蔽敌人的秘密非法活动,及时有效维护国家平安利益。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是密不可分的,只有将二者结合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才能够最有效地维护国家平安和利益。

  境外间谍情报机关的活动有着高度专业性,必须有高水平专门机关的专门工作。同时,只靠专门机关的专门工作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发动和依靠人民群众,群防群治,形成牢固的人民防线。有了人民群众的支持,我们才能及时发现隐蔽敌人各种非法活动的动向和线索,才能及时获取和掌握隐蔽敌人各种非法活动的证据,才能有效采取各项措施制止和打击隐蔽敌人各种非法破坏活动。亿万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是国家平安利益最可靠的保障。

  公密结合、专群结合,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是我们隐蔽战线反奸防谍的有效法宝。我们一定要发扬光大这一优良传统,在新的形势下取得新的开展。

  三是要坚持积极防御。积极防御是反间谍斗争的重要方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反间谍斗争性质决定的,也是我们国家反间谍斗争的正义性所在。我们要以防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绝不对别的国家进行渗透、颠覆和破坏,但也绝不允许任何国家、任何政治势力对我进行任何破坏活动。为了有效的防御,我们要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及时发现各种敌情动向,及时采取各项有效措施。防御是积极的而不是消极的,这样才能够真正掌握斗争的主动权。

  四是要坚持依法惩治。对境外间谍情报机关的各种渗透、颠覆、破坏活动,我们一定要坚持依法惩治的原那么要求。法律是最有效的武器。只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才能稳准狠地打击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各种危害国家平安的非法活动,才能准确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切实保障人权、保障人

  民群众的各项合法权益,才能更有效地效劳改革开放大局,做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第三,依法执法,正确履行国家平安机关的职责,行使国家赋予的各项权力。反间谍法第一章第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平安机关是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同时,反间谍法在第二章中,明确规定了国家平安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的具体职权。这些职权包括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刑事执法权,采取技术侦察措施的技术侦察权等刑事权力。也包括查验身份及调查、询问有关情况的验证调查权;进入有关场所、单位和查阅或者调取有关的档案、资料、物品的查阅调取权;对用于间谍行为的工具和其他财物,以及用于资助间谍行为的资金、场所、物资查封、扣押、冻结的查封、扣押、冻结权;对违反本法境外人员限期离境或驱逐出境权等一系列行政处分权。我们一定要依法执法,履行好党和人民交付的重要责任,使用好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

  一是要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履行反间谍工作主管机关的职责。反间谍法的规定与党中央的要求是完全一致的。早在1983年组建国家平安部时,中央即明确国家平安部负责反间谍工作,是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此次反间谍法从法律层面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国家平安机关是反间谍工作的主管机关。这是党中央对国家平安机关的高度信任,也是国家平安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长期以来,我们国家平安机关在反间谍斗争中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今后,我们一定要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履行好法律赋予的崇高职责。反间谍法还明确规定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加强协调,依法做好有关工作。这是反间谍工作的客观需要,也是不断深化反间谍斗争的有力保障。国家平安机关一定要和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好党和人民赋予的重要责任。

  二是要依法执法,正确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反间谍法赋予国家平安机关充分法定权力,为开展反间谍斗争提供了有力保障,这是必要的。同时,法律也明

  确规定国家平安机关行使权力过程中要严格履行各项规定,依法执法。反间谍法第二章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平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国家平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反间谍工作职责获取的组织和个人的信息、材料,只能用于反间谍工作,对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这是完全必要的。开展反间谍斗争必须具有相应的权力,同时在履行这些权力时,也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要求,使这些权力能够正确行使,真正效劳于国家平安和利益,效劳于反间谍斗争。在当前党和国家强调依法治国的大环境和背景下,我们要特别强调这一点,绝不能滥用权力、以权谋私。

  第四,充分依靠、发动、组织群众和社会各界,明确自身义务和权利,建立牢固的人民防线。反间谍法规定,国家平安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发动、组织人民防范、制止危害国家平安的间谍行为。依靠人民群众开展反间谍工作是我们战胜隐蔽敌人的重要法宝。

  贯彻实施反间谍法,是每一个公民和组织的共同责任。反间谍法明确规定了公民和组织享有的各项权利,也明确规定了公民和组织在维护国家平安、开展反奸防谍斗争中应尽的义务。我们要依法做好发动、组织工作,使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都能够充分认识自身承当的法律责任、义务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只有做好发动、组织工作,才能够得到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建立牢固的人民防线。反间谍法第一章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平安、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的平安、荣誉和利益的行为。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及各企业事业组织,都有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平安的义务。反间谍法第三章对公民和组织的义务和权利又作了进一步具体、明确规定,包括为反间谍工作提供便利或其他协助的义务;发现间谍行为及时报告的义务;如实提供、不得拒绝国家平安机关调查的义务;保守所知悉的反间谍工作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义务;不得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义务,等等。同时,法律对法人还单独作

  出了对本单位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平安的教育,发动、组织本单位人员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的义务。

  责任和权利是一致的,法律在明确了法人和公民责任义务的同时,也明确了其所享有的合法权利。反间谍法第一章第五条规定,反间谍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在第一章第七条中,还规定了国家对支持、协助反间谍工作的组织和个人给予保护,对有重大奉献的给予奖励。在第三章中,对总那么上述规定,又作了具体规定:包括公民或近亲属因协助反间谍工作人身平安面临危险的,可以向国家平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国家平安机关应会同有关部门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对国家平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行为,有检举、控告权和处理结果知情权;公民和组织协助国家平安机关工作或依法检举、控告,个人和组织有不受压制、打击报复权;公民对行政处分决定、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等等。

  反间谍法的这些规定,表达了权利和责任的统一,表达了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与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统一,是依法治国精神的生动具体表达。我们要大力宣传法律的这些规定,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各项权利,真正使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自觉学法用法,结成牢固的人民防线。

  第五,明确法律责任,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明确法律责任是反间谍法的重要内容。反间谍法第一章第六条规定: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的,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平安的间谍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这一条十清楚确地指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个人只要从事了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平安的间谍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的追究。同时,反间谍法第四章又根据这一条作出了具体明确规定:包括任何组织、个人只要从事了间谍行为,构成了犯罪,就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明知他人有间谍行为,拒绝提供的,可以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法的,或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

  但成心阻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泄露有关反间谍工作国家秘密的,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以各种方式破坏和掩饰、隐瞒赃款、赃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反间谍法还明确规定:国家平安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或者有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规定非常重要,是采取法律手段保证执法机关去除执法障碍、有效执法的重要措施,也是采取法律手段严格要求、明令禁止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的重要标准。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反间谍法还作出了两条特殊刑事政策规定,给反间谍斗争以强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保障。一是实施间谍行为,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分;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给予奖励。二是在境外受胁迫或者受诱骗参加敌对组织、间谍组织,从事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平安的活动,及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机构如实说明情况,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过所在单位及时向国家平安机关、公安机关如实说明情况,并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不予追究。这两条规定,充分考虑了反间谍斗争的特殊情况,有利于教育挽救在特定环境下失足犯罪的人员,也有利于深化反间谍斗争,提高反间谍斗争的能力和水平。执行这两条规定,一定要严格依照法律要求,准确掌握、适用。

  第六,准确把握反间谍法的适用规定,有效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国家平安和社会政治稳定。反间谍法是在原国家平安法根底上修订完善形成的一部新的专门法律。原国家平安法标准和保障了国家平安机关对外情报、反间谍和反有组织犯罪斗争整体业务工作。中央决定原国家平安法改为反间谍法后,对外情报工作和反有组织犯罪斗争将通过其他立法给予充分支持和保障。除以上措施外,反间谍法第三十九条还作出专门规定:国家平安机关、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以外的其他危害国家平安行为的职责,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这一规定明确了国家平安机关在处理其他危害国家

  平安案件中,享有反间谍法规定的全部职权,是我们开展反有组织犯罪斗争和侦察保卫及其他各项国家平安工作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反间谍法还有一个突出特点,就是第一次在法律上对间谍行为作出了明确具体界定,这一点十分重要。反间谍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间谍行为,是指以下行为:(一)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平安的活动;(二)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三)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机构、组织、个人与其相勾结实施的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或者策划、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四)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五)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这一规定是在长期斗争实践根底上形成的法律的概括总结,对我们开展反间谍斗争有着深刻的意义。规定第一款,是指特定行为主体,无论是什么具体形式的非法破坏活动,只要是间谍机关实施或指使他人实施,或者境内外机构、组织、个人与其勾结实施的就是间谍行为;第二款是特定行为主体的延伸,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就是间谍行为;第三款是指特定行为,虽然行为主体不是间谍机关,但从事了特定行为,进行了窃取、刺探、收买或者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或者策划、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的活动就是间谍行为;第四款是战时条款,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的;第五款是兜底条款,进行其他间谍活动的。这样的规定,内涵准确、丰富,外延明确、严谨,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是此次反间谍法立法当中一个重大突破,回应了反间谍工作迫切要求,也回应了全社会对反间谍工作重大关切。

  反间谍法附那么中的这两条规定很重要,我们要全面把握它的内涵,准确界定它的外延,充分运用这一法律武器,保证反间谍、反有组织犯罪和各项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反间谍法是深入开展反间谍斗争,及时发现、惩治间谍和各种危害国家平安非法犯罪活动的锐利武器;是发动、组织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建立人民防线,

  自觉抵御防范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和各种敌对势力颠覆、破坏活动的有力措施;是维护国家平安利益和社会政治稳定的重要保障,既有重要现实意义,又具深远历史意义。我们一定要按照总体国家平安观的要求,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学好、用好反间谍法,以法律为武器,推动反间谍和反有组织犯罪等各项工作更好开展,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宏伟事业,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奉献。

篇四:南明区督办督查局开展“11.01”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简报

  反间谍学习心得3篇

  反间谍学习心得3篇

  《反间谍法》从当今国家安全面临的新形势和反间谍工作的具体要求出发,不仅对反间谍工作做了全面科学性安排,还确定了一系列反间谍工作重要工作机制、国家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的程序,以及执法人员的权力、职权范围等,为国家安全机关开展反间谍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反间谍学习心得范文1:

  学习宣传贯彻反间谍法,是新时期维护国家安全的客观要求,是加强隐蔽战线反奸防谍斗争的迫切要求,是贯彻党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决策的重要举措,对防范、制止和惩治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起到了基础性保护作用。为深入贯彻落实反间谍法的学习宣传工作,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增强广大群众学法知法懂法用法意识,吸引全局干部职工投身法治宣传教育实践活动,不断提升全民法治意识,根据文件精神,我局高度重视,认真开展了该项工作,现将该项工作的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领导高度重视,精心安排布置。

  为了开展好反间谍法学习宣传工作,我局召开了各相关负责人参加的反间谍法学习宣传专题工作会,由局长张建军在专题工作会上讲述了开展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及该项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在专题会上下发了实施意见,专门安排布置了该项工作。

  二、成立了反间谍法学习宣传工作领导小组,确保反间谍法学习宣传工作落到实处。

  反间谍学习心得范文2:

  反间谍法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要决定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的维护国家安全的贫寒更须读书,富贵不忘稼穑。

  王永彬

  13.年少从他爱梨粟,长成须读五车书。

  王安石

  14.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

  陆游

  15.人能不食十二日,惟书安可一日无。

  陆游

  1读书志在圣贤,为官心存君国。

  朱用纯

  17.勉之期不止,多获由力耘。

  欧阳修

  18.强学博览,足以通古今。

  欧阳修

  .学必求其心得,业必贵其专精。

  章学诚

  20.灵魂欲化庄周蝶,只爱书香不爱花。

  童铨

  21.读书欲精不欲博,用心欲专不欲杂。

  黄庭坚

  2但患不读书,不患读书无所用。

  朱舜水

  23.刻苦读书,积累资料,这是治学的基础。――秦牧

  24.睹一事于句中,反三隅于字外。――刘知几

  25.读书数万卷,胸中无适主,便如暴。

  列子

  2君子博学而日参省乎己,则知明而行无过矣。

  荀子

  27.读书好处心先觉,立雪深时道已传。――袁枚

  28.读书须知出入法。始当求所以入,终当求所以出。

  陈善

  29.外物之味,久则可厌;读书之味,愈久愈深。

  程

  颐

  30.或作或辍,一暴十寒,则虽读书百年,吾未见其可也。

  吴梦祥

  31.读书不知味,不如束高阁;蠢鱼尔何如,终日食糟粕。

  袁牧

  3熟读唐诗三百首,不会作诗也会吟。

  孙洙《唐诗三百首序》

  33.读书破万卷,胸中无适主,便如暴富儿,颇为用钱苦。

  郑板桥

  34.天下事以难而废者十之一,以惰而废者十之九。

  颜之推

  35.人有坎,失于盛年;犹当晚学,不可自弃。

  颜之推

  3读书如饭,善吃饭者长精神,不善吃者生疾病。

  章学诚

  37.读之以为肉,寒读之以当裘,孤寂读之以友朋,幽忧读之以当金石琴瑟。

  尤袤

  38.风声、雨声、读书声,声声入耳;家事、国事、天下事,事事关心。

  顾宪成

  39.读书切戒在慌忙,涵泳工夫兴味长;示晓不妨权放过,切身需要急思量。

  陆九渊

  40.读书务在循序渐进;一书已熟,方读一书,勿得卤莽躐等,虽多无益。

  胡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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