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年7篇

时间:2022-11-24 21:40:04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年7篇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年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告知书  为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切实防控食品安全风险,有效维护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根据《食品安全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年7篇,供大家参考。

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年7篇

篇一: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年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告知书

  为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切实防控食品安全风险,有效维护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应履行的责任告知如下:

  1.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负责人应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并以文件或制度形式予以明确。食品安全负责人应将食品安全作为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定期开展专题研究和工作部署,上报的自查报告应由食品安全负责人签章。

  2.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按照要求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不得聘用《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受到从业禁止人员为主要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及时报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3.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制度应切合实际,结合生产经营特点,涵盖实施人员、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和记录要求等内容,并根据日常实施情况不断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经食品安全负责人批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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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同时应注明批准人、批准日期和实施日期,确保实际使用的制度文件均为有效版本,并按各项制度要求一一抓好落实。

  4.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实行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各岗位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责任内容等事项。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体系考核机制,与从业人员签订食品安全生产责任书,并将考核结果与从业人员职务、奖金挂钩,确保食品安全责任的落实。

  5.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根据不同岗位制定和实施年度食品安全培训考核计划,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每年对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不得少于40学时。

  6.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评价和追溯体系,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供应商进行评价,并建立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进货查验记录,保证食品可追溯。相关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7.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严格审查入网食品经营者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真实有效;应加强对入网食品经营者的日常管理,建立并执行自查和投诉举报制度,对入网经营者发布的信息以及经营的食品进行经常性检查监测;应督促入网经营者规范经营网页设置,将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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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公示的内容在网页显著位置公示;应建立入网经营者档案,保存平台上的食品经营信息数据,保存时间不少于2年。

  8.食品生产企业应按照生产工艺的先后次序和产品特点,合理设置各工序,防止造成生物性、物理性及化学性污染。大型食品生产企业、高风险产品生产企业、供校园食品生产企业应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宜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ISO22000等先进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鼓励有条件的食品经营单位参照上述内容实施。

  9.实施自行检验的食品生产企业、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具备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能力,且每年应当与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一次比对试验,保存相关记录;实施委托检验的,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

  10.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贮存、运输食品的,应当对受托方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核,并监督受托方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运输食品。受托方应当保证食品贮存、运输条件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加强食品贮存、运输过程管理。

  11.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和食品原料进行显著标示或者单独存放在有明确标志的场所,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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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明确自查工作组织机构、人员及具体要求,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评价和定期报告,并对自查和报告的真实性负责。自查形成的有关材料应纳入档案管理,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先进技术和管理规范,建立食品安全自查电子档案。

  13.食品生产企业应根据上年度风险等级评定结果为参考,开展自查,风险等级为A级风险的食品生产企业,原则上每年至少自查1次;风险等级为B级风险的食品生产企业,原则上每年至少自查2次;风险等级为C级风险的食品生产企业,原则上每年至少自查3次;风险等级为D级风险的食品生产企业,原则上每年至少自查4次。食品经营者自查按照行业自查指南规定的频次实施。

  1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相应增加自查频次:

  (一)消费者投诉举报、媒体曝光等反应食品安全问题的;

  (二)以往发生过类似食品安全问题的;

  (三)涉及行业共性食品安全问题的;

  (四)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案件查处、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的;

  (五)抽检监测不合格或被约谈告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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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食品安全问题的;

  (六)存在导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和食品安全问题的;

  (七)为重大活动提供食品保障的;

  (八)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的;

  (九)各级政府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认为需要自查的。

  15.食品生产企业应在完成自查一个月内,向食品安全日常监管部门提交自查表,以及存在问题对应可能产生的食品安全风险分析报告;其中季节性生产或因其他原因停产半年以上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在恢复生产前向食品安全日常监管部门提交自查报告。食品生产企业、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品牌连锁超市、特大型餐饮服务企业、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和食盐批发企业(含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及跨省经营食盐批发企业在我市设立的分公司、办事处等)每年至少一次向日常监管部门主动提交自查报告,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应在春、秋季开学后15日内各提交一次自查报告。

  16.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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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年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

  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

  (2022年9月2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0号公布

  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依法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行为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依法配备与企业规模、食品类别、风险等级、管理水平、安全状况等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的岗位职责。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当按照岗位职责协助企业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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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在作出涉及食品安全的重大决策前,应当充分听取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的意见和建议。

  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发现有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提出停止相关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等否决建议,企业应当立即分析研判,采取处置措施,消除风险隐患。

  第五条

  在依法配备食品安全员的基础上,下列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一)特殊食品生产企业;

  (二)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

  (三)大中型餐饮服务企业、连锁餐饮企业总部;

  (四)大中型食品销售企业、连锁销售企业总部;

  (五)用餐人数300人以上的托幼机构食堂、用餐人数5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以及用餐人数或者供餐人数超过1000人的单位。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指导本辖区具备条件的企业配备食品安全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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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应当具备下列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一)掌握相应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

  (二)具备识别和防控相应食品安全风险的专业知识;

  (三)熟悉本企业食品安全相关设施设备、工艺流程、操作规程等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四)参加企业组织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并通过考核;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将符合前款规定的企业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明确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

  第七条

  因食品安全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员,终身不得担任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

  第八条

  食品安全总监按照职责要求直接对本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协助主要负责人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拟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督促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供货者管理、进货查验、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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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程控制、出厂检验、追溯体系建设、投诉举报处理等食品安全方面的责任要求;

  (二)组织拟定并督促落实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定期组织食品安全自查,评估食品安全状况,及时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并提出改进措施,阻止、纠正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按照规定组织实施食品召回;

  (三)组织拟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落实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义务,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四)负责管理、督促、指导食品安全员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组织开展职工食品安全教育、培训、考核;

  (五)接受和配合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等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六)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细化制定《食品安全总监职责》。

  第九条

  食品安全员按照职责要求对食品安全总监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具体工作,承担下列职责:

  (一)督促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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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检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管理维护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过程记录材料,按照要求保存相关资料;

  (三)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以及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整改并报告;

  (四)记录和管理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卫生状况;

  (五)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

  (六)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细化制定《食品安全员守则》。

  第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企业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日管控制度。食品安全员每日根据风险管控清单进行检查,形成《每日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应当立即采取防范措施,按照程序及时上报食品安全总监或者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发现问题的,也应当予以记录,实行零风险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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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周排查制度。食品安全总监或者食品安全员每周至少组织1次风险隐患排查,分析研判食品安全管理情况,研究解决日管控中发现的问题,形成《每周食品安全排查治理报告》。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月调度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听取1次食品安全总监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对当月食品安全日常管理、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进行工作总结,对下个月重点工作作出调度安排,形成《每月食品安全调度会议纪要》。

  第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将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人员的设立、调整情况,《食品安全总监职责》《食品安全员守则》以及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报告等履职情况予以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企业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等管理制度,企业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以及整改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组织对本企业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进行法律、法规、-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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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和专业知识培训、考核,并对培训、考核情况予以记录,存档备查。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南,组织对本辖区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监督抽查考核不得收取费用。

  抽查考核不合格,不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第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育培训和岗位待遇,充分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鼓励企业建立对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的激励机制,对工作成效显著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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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有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违法情形,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处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一)故意实施违法行为;

  (二)违法行为性质恶劣;

  (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未采纳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第二款提出的否决建议的,属于前款规定的故意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形。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已经依法履职尽责的,不予处罚。

  第二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在本企业生产经营中承担全面领导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主要决策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违法行为中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人员,包括食品安全总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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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具体实施违法行为并起较大作用的人员,既可以是单位的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也可以是单位的职工,包括食品安全员等。

  第二十一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大型食品仓储企业、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展销会举办者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参照本规定制定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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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年

  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是企业的首要任务

  省质监局食品监管处

  蔡志良

  6月11日-17日是我国第四个食品安全宣传周,全省省、市、县三级也同步举行了启动仪式。今年食品安全宣传周的主题是“共建诚信家园,同铸食品安全”,在北京的启动仪式上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蒲长城表示,只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都能切实担负起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守法诚信,才能从根本上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目前,浙江省共有获证食品生产企业8239家,获证食品添加剂企业182家,获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1799家,全省地产食品监督抽查批次合格率近几年基本保持在93%以上,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向好。但是,作为小企业小作坊相对集中的行业之一,全省食品工业基础薄弱的局面没有改变,食品安全事件仍时有发生,余杭蜜饯等问题暴露了我省蜜饯行业和监管工作中还存在漏洞,工业明胶、黄酒氨基甲酸乙酯等问题也给我们敲响了食品安全监管的警钟,说明食品安全的形势依然严峻。正如有关专家所说的:“从总体上看,食品安全风险具有社会性、广泛性和不确定性,应对和防控食品安全风险是一项长期、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综合防治”。

  近年来,为从根本上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国家和我省先后出台了《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乳制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在食品安全方面设立了“五道防线”,具体包括:一是实施全程监管。从“田头”到“餐桌”,实施分环节的分段监管体制,并成立了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减少监管空隙;二是开展风险监测。转变只注重事先许可、事后抽检、出了事故进行处罚的传统监管方式,加强风险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食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三是统一安全标准。通过建立科学、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为保障食品安全奠定坚实基础,杜绝各个执法部门政出多门、各自为政的现象。有专家指出,标准就好像是食品安全的“防火墙”,这面墙不但要完整统一,而且要不断地加固加宽加厚,才能真正起到安全防护的作用;四是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实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同时,明确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五是强化主体责任。食品安全法特别强调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社会责任,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与此相应,确立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索证索票、不安全食品召回等一系列制度,把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责任落到实处。在这五道防线中,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非常关键,无论是监管体制的调整,还是统一食品安全标准、开展风险监测,最终都必须要由企业真正落实到具体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去,才能发挥作用。今年3月份全省质监系统集中组织开展了对食品生产企业负责人的集体约谈活动,目的就是进一步推动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根据安排,下面我结合当前全省正在广泛开展的食品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治理活动,就进一步落实企业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讲三个方面内容,供大家参考。

  一、未雨绸缪,始终把防患食品安全风险放在首位。

  食品生产加工是一个持续、动态的过程,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并非搞一次隐患排查、落实几项整改措施就万事大吉的,从企业负责人到一线操作工人都必须始终把防患食品安全风险放在首位。从近几年我省生产环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前一阶段隐患排查情况看,除一些行业性潜在食品安全隐患外,一些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自律意识不强、质量安全意识淡漠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如白酒中违法添加甜蜜素、蜂蜜中违法添加高果糖淀粉糖浆、食用植物油中苯并芘超标等问题,无论是主动的、已知的,还是被动的、未知的,企业的主体意识、安全意识、风险意识不强是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

  为此,必须要进一步提高三类人员的主体责任意识:

  一是企业负责人的主体责任意识,尤其是法制观念。据国家质检总局119号公告规定,企业是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企业应建立各项管理规章制度,首先开展自查,查找自己企业的不足。企业负责人是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者,其安全意识强不强,将直接决定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综观近几年发生的一些食品安全事件,多数是由于企业负责人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疏于管理,最终酿成食品安全事故。因此,企业负责人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和法制观念,是企业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的关键。

  二是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员的主体责任意识,尤其是风险管理意识。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员是企业各项质量安全工作的执行者,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其责任心的强弱、工作能力的高低,将直接影响该企业的食品安全水平。因此,作为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充分认识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不断增强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并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提升业务水平,协助企业负责人履行好食品安全管理职责,这是企业提高食品安全水平的重要保证。

  三是企业职工的主体责任意识,尤其是发现和排除质量安全隐患的意识。企业职工是企业的生产者,设备的操作者,能够在实际生产过程中首先发现并能在第一时间排除质量安全隐患,及时把质量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因此,培养企业职工的主体责任意识、安全风险意识,使其在生产过程中时时刻刻绷紧质量安全这根弦不放松,提高其发现和排除质量安全隐患的能力,及时在第一时间把问题消除在初始阶段,防止事态的扩大,这是企业提高食品安全水平的基础。

  二、因地制宜,结合企业实际系统研究分析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重点环节。

  企业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是指企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食品安全法定职责和义务。企业是食品生产活动的主要参与者,是“食物链”食物供应的重要源头,食品生产过程对食品安全具有决定性的影响,生产企业责无旁贷要承

  担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主要包括主体资格、生产过程、安全保障等三个方面15项内容。

  (一)主体资格方面:食品生产实施生产许可制度。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保证生产条件持续符合规定要求。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二十九条,《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主体责任规定》第七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八条第二款等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保持资质的一致性:一是实际生产场所、生产食品的范围等应当与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和附页内容一致;二是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等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或按规定办理变更申请;三是保证企业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企业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四是符合有关产业政策等规定。企业生产的食品有产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取得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文件。比如乳制品生产,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之前,要先取得省经信部门的产业政策审核。

  (二)生产过程方面:企业应当建立并实施从原料进厂到出厂销售全过程的生产管理制度,并保证出厂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具体包括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销售管理、标准管理、标签管理、不合格品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9个方面。

  1、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以及《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主体责任规定》第八条等规定,企业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是企业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建立和保存进货查验记录,向供货者索取许可证复印件和购进批次产品相适应的合格证明文件;二是对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企业应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并保存检验记录;三是企业采购进口需法定检验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应当向供货者索取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四是企业生产加工食品所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应与进货查验记录内容一致;五是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各种购进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保管、领用出库等记录。六是设立食品添加剂专柜,明确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并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日期等事项,记录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2、建立生产过程控制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以及《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实施办法》第十九条,《主体责任规定》第九条等规定,企业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是企业应定期对厂区内环境、生产场所和设施清洁卫生状况自查,并保存自查记录;二是企业应定期对必备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清洗消毒,并保存记录,同时应建立和保存停产复产记录及复产前生产设备、设施等安全控制记录;三是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包括投料种类、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等;四是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包括必要的半成品检验记录、温度控制、车间洁

  净度控制等;五是企业生产现场,应避免人流、物流交叉污染,避免原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保证设备、设施正常运行,现场人员应进行卫生防护,不应使用回收食品等。

  3、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主体责任规定》第十条等规定,企业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是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出厂食品的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包括检查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执行标准、检验结论、化验员、检验合格证号或检验报告编号、检验时间等记录内容;二是企业的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能力;三是企业委托其他检验机构实施产品出厂检验的,应检查受委托检验机构资质,并签订委托检验合同或协议;四是出厂检验项目与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项目应保持一致;五是企业应具备必备的检验设备,并在计量检定或校准的法定有效期内使用,相关辅助设备及化学试剂应完好齐备并在使用有效期内;六是企业自行进行产品出厂检验的应按规定进行实验室测量比对,建立并保存比对记录;七是企业应按规定保存出厂检验留存样品。产品保质期少于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的保质期;产品保质期超过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4、建立销售台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以及《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三条等规定,企业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企业应对销售每批产品建立和保存销售台帐,包括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出货日期、地点、检验合格证号、交付控制、承运单位(者)及承运方式等内容。

  5、标准执行应符合相关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以及《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主体责任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等规定,企业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是企业标准应按规定进行备案;二是企业应及时收集、记录新发布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参加相关培训,做好标准执行工作;三是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四是企业应主动收集企业内部发现的和国家发布的与企业相关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并做出反应,同时应建立和保存相关记录;五是依法获得相关认证的企业应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6、食品标签应符合相关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二条,以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饮料酒包装通则》等规定,企业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是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二是食品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三是乳制品企业除符合以上规定外,标识内容还应符合《关于加强液态奶标识标注管理的通知》(国质检食监联[2007]520号)、《关于严格液态奶生产日期标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06年第186号公告)等要求。

  7、建立不合格品管理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以及《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实施办法》第十九条,《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一条等规定,企业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是企业应建立和保存采购的不合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理记录;二是企业对采购的不合格食品、发现的风险因素、检验发现的不安全食品等情况,应主动向当地食品安全和相关监管部门报告;三是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的不合格产品的处理记录。

  8、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以及《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五十四条,《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企业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建立和保存对不安全食品自主召回、被责令召回执行情况的记录,包括:通知召回情况;实际召回情况;对召回产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或销毁,以及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向当地政府和县级以上监管部门报告召回及处理情况。

  9、按规定妥善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以及《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主体责任规定》第二十条等规定,企业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预案);二是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三是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规定进行处置,并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召回等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扩大;四是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并应当建立和保存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记录。

  (三)安全保障方面:企业除应当建立与食品生产过程安全控制相关的管理制度外,还必须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投入必要的资源,保证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位,符合规定要求。具体包括人员管理、培训教育、投诉处理、内部责任、诚信管理等5个方面。

  1、从业人员管理。主要包括专业技术和健康卫生方面的要求。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以及《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实施办法》第十六条、《主体责任规定》第十六条等规定,企业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建立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在专业、经历等方面的资格条件,以及相关责任、权利和义务,保证其资格条件符合省局审查机构制订的有关换发证食品生产企业人员能力考核实施办法的要求。二是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保存对直接接触食品人员健康管理的相关记录;三是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四是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从业人员培训管理符合相关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以及《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实施办法》第十七条、《主体责任规定》第十六条等规定,企业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大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二是建立和保存对从业人员的食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记录,确保食品生产企业负责人和主

  要从业人员每人每年接受集中培训不少于40小时的规定(国务院食安委《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1-2015年)》);三是配备经过培训并持有相关资质证件的检验人员。乳制品企业应当至少配备两名有三聚氰胺独立检验能力的检验人员。

  3、建立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以及《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实施办法》第十七条、《主体责任规定》第十八条等规定,企业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保存有关投诉处理记录,包括投诉者姓名、联系方式、投诉的食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投诉质量问题、企业采取的处理措施、处理结果等。

  4、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体系。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以及《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等规定,企业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规定各岗位的食品安全责任,并落实有关责任追究措施,做好相关记录。在食品添加剂管理方面,应当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防止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原材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5、建立企业诚信管理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七条,以及《实施条例》第三条,《实施办法》第六条等规定,企业应当采取以下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内部诚信管理制度,包括诚信教育、诚信管理检查、危机处理预警等。

  三、一丝不苟,确保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贯彻食品安全法实施办法,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是抓好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举措,既是对广大食品生产企业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要求,也是对全系统进一步加强对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工作的要求,具体来说就是要守住一条底线、把好三道关、健全五本帐。

  (一)守住底线。

  这条底线就是企业必须保证食品安全,保证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具体可以从两个层次来理解和执行:一是必须远离的红线。就是企业绝对不允许生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11类、《实施办法》规定的6类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以及卫生部公告的47种易被滥用和53种可能添加的非法物质的食品。企业触碰这条“高压线”,无论什么原因,将一律依法从严从重处理;二是必须达到的基线。就是企业所生产食品的各项安全指标都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规定。有条件的企业要制订严于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企业标准,在安全保障上提高一个层次。对中小企业来说,也要在确保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在食品的特征性指标上严格要求,满足消费者在营养等方面的需求。

  (二)把好三道关。

  这三道关就是原料进厂验证关、关键工艺控制关、食品出厂检验关,这是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保证食品安全的关键所在。从近几年的监管实践来看,如果企业能够认真把好原料质量控制、加强关键工艺管理和落实出厂检验要求,就能够提供基本的食品安全保障,显著降低出厂食品的质量安全风险。

  1、原料进厂验证关。把好原辅料进厂验证关,全面掌握原辅料质量安全状况,是企业保证所生产食品安全的基础。具体要落实四个方面的要求:一是要建立原辅料验收管理制度,切实把原辅料采购索证索票、贮存保管、使用登记等要求落到实处;二是要建立实施合格供方评价制度,对供货商进行必要的评价检查,逐步建立相对稳定、可靠的供方体系;三是要按照规定索取相应批次原辅料的检验报告,对不能提供进货批次原辅料检验报告的,应当及时进行检验验证;四是食品添加剂应当实行专柜保管,建立专用台帐登记使用情况。

  2、关键工艺控制关。把好关键工艺控制关,加强对质量安全关键控制点的管理,是企业保证所生产食品安全的重要保障。具体要落实三个方面的要求:一是要严格按照有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规定,明确关键控制点的技术指标和管理要求;二是建立关键控制点记录台帐,定期组织开展对关键控制点的技术分析、研讨,及时消除潜在的食品安全隐患;三是加强对关键控制点岗位的教育培训,落实岗位责任制。

  3、食品出厂检验关。把好食品出厂检验关,切实落实食品出厂检验制度,及时发现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是企业保证所生产食品安全的必要条件。具体要落实三个方面的要求:一是要严格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规定的检验项目实施出厂检验,并做好记录;二是要加强对食品检验人员的培训,并保持人员的稳定;三是企业应按照规定保存出厂检验食品的样品,保存期限要符合规定要求。

  (三)健全五本帐。就是要加强对食品生产全过程的追溯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做好相关记录,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基本要求,既有利于企业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生产操作,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也有利于企业加强风险控制和防范,通过系统分析及时发现和追踪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或隐患,降低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概率。具体要做好以下五本台帐:

  1、原辅料验收记录台帐。所有原辅料都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验收入库、领用出库记录,详细记录各类原辅料的商品名、供应商信息、数量、价格、验证情况、质量等级、检验记录,以及领用记录等,原辅料记录台帐要做到统一登记、统一验证、统一保管。

  2、投料及生产记录台帐。对产品配方及投料等生产情况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记录,有关食品的配方清单、实际投料情况、关键控制点技术数据、半成品和成品数量等均应当详细记录,生产记录台帐要做到与原辅料、出厂检验、销售等记录形成对应关系。

  3、食品添加剂使用台帐。按照规定,食品添加剂要建立专门的使用台帐,详细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日期等事项,做到规范、及时、清晰,与采购记录、库存记录相一致。

  4、出厂检验记录台帐。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对每批次食品组织出厂检验,并详细记录各批次食品的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品批次、数量,做到食品未经检验不出厂销售,与生产记录、销售记录形成对应关系。

  5、不合格品及召回食品处理台帐。对出厂检验不合格食品,以及召回的食品,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建立专门台帐,详细记录不合格食品的数量、质量安全问题、处理方法、处理结果、具体执行人等情况,做到问题食品处理到位,不留隐患。

  同志们!食品生产企业是市场经济中的重要经济组织,也是整个社会食物保障链条的重要一环,食品安全责任重于泰山,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的责任主体,广大企业家要责无旁贷地挑起重担,落实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质量安全管理要求,树立长远发展眼光,本着对企业负责、对社会负责、对事业负责的精神,选择好产品定位,为社会提供安全、可信赖的食品,共同为提高我省食品安全保障水平而努力!

  谢谢大家!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篇四: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年

  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是企业的首要任务

  省质监局食品监管处

  蔡志良

  6月11日-17日是我国第四个食品安全宣传周,全省省、市、县三级也同步举行了启动仪式。今年食品安全宣传周的主题是“共建诚信家园,同铸食品安全”,在北京的启动仪式上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蒲长城表示,只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都能切实担负起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守法诚信,才能从根本上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目前,浙江省共有获证食品生产企业8239家,获证食品添加剂企业182家,获证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1799家,全省地产食品监督抽查批次合格率近几年基本保持在93%以上,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定向好。但是,作为小企业小作坊相对集中的行业之一,全省食品工业基础薄弱的局面没有改变,食品安全事件仍时有发生,余杭蜜饯等问题暴露了我省蜜饯行业和监管工作中还存在漏洞,工业明胶、黄酒氨基甲酸乙酯等问题也给我们敲响了食品安全监管的警钟,说明食品安全的形势依然严峻。正如有关专家所说的:“从总体上看,食品安全风险具有社会性、广泛性和不确定性,应对和防控食品安全风险是一项长期、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综合防治”。

  近年来,为从根本上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国家和我省先后出台了《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乳制品生产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在食品安全方面设立了“五道防线”,具体包括:一是实施全程监管。从“田头”到“餐桌”,实施分环节的分段监管体制,并成立了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减少监管空隙;二是开展风险监测。转变只注重事先许可、事后抽检、出了事故进行处罚的传统监管方式,加强风险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食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三是统一安全标准。通过建立科学、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为保障食品安全奠定坚实基础,杜绝各个执法部门政出多门、各自为政的现象。有专家指出,标准就好像是食品安全的“防火墙”,这面墙不但要完整统一,而且要不断地加固加宽加厚,才能真正起到安全防护的作用;四是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实施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同时,明确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五是强化主体责任。食品安全法特别强调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社会责任,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与此相应,确立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索证索票、不安全食品召回等一系列制度,把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责任落到实处。在这五道防线中,强化企业的主体责任非常关键,无论是监管体制的调整,还是统一食品安全标准、开展风险监测,最终都必须要由企业真正落实到具体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去,才能发挥作用。今年3月份全省质监系统集中组织开展了对食品生产企业负责人的集体约谈活动,目的就是进一步推动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根据安排,下面我结合当前全省正在广泛开展的食品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治理活动,就进一步落实企业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讲三个方面内容,供大家参考。

  一、未雨绸缪,始终把防患食品安全风险放在首位。

  食品生产加工是一个持续、动态的过程,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并非搞一次隐患排查、落实几项整改措施就万事大吉的,从企业负责人到一线操作工人都必须始终把防患食品安全风险放在首位。从近几年我省生产环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前一阶段隐患排查情况看,除一些行业性潜在食品安全隐患外,一些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自律意识不强、质量安全意识淡漠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如白酒中违法添加甜蜜素、蜂蜜中违法添加高果糖淀粉糖浆、食用植物油中苯并芘超标等问题,无论是主动的、已知的,还是被动的、未知的,企业的主体意识、安全意识、风险意识不强是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

  为此,必须要进一步提高三类人员的主体责任意识:

  一是企业负责人的主体责任意识,尤其是法制观念。据国家质检总局119号公告规定,企业是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企业应建立各项管理规章制度,首先开展自查,查找自己企业的不足。企业负责人是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者,其安全意识强不强,将直接决定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综观近几年发生的一些食品安全事件,多数是由于企业负责人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疏于管理,最终酿成食品安全事故。因此,企业负责人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和法制观念,是企业提高食品安全保障水平的关键。

  二是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员的主体责任意识,尤其是风险管理意识。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员是企业各项质量安全工作的执行者,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其责任心的强弱、工作能力的高低,将直接影响该企业的食品安全水平。因此,作为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充分认识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不断增强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并要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提升业务水平,协助企业负责人履行好食品安全管理职责,这是企业提高食品安全水平的重要保证。

  三是企业职工的主体责任意识,尤其是发现和排除质量安全隐患的意识。企业职工是企业的生产者,设备的操作者,能够在实际生产过程中首先发现并能在第一时间排除质量安全隐患,及时把质量安全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因此,培养企业职工的主体责任意识、安全风险意识,使其在生产过程中时时刻刻绷紧质量安全这根弦不放松,提高其发现和排除质量安全隐患的能力,及时在第一时间把问题消除在初始阶段,防止事态的扩大,这是企业提高食品安全水平的基础。

  二、因地制宜,结合企业实际系统研究分析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重点环节。

  企业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是指企业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履行的食品安全法定职责和义务。企业是食品生产活动的主要参与者,是“食物链”食物供应的重要源头,食品生产过程对食品安全具有决定性的影响,生产企业责无旁贷要承

  担食品安全的主体责任。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主要包括主体资格、生产过程、安全保障等三个方面15项内容。

  (一)主体资格方面:食品生产实施生产许可制度。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保证生产条件持续符合规定要求。

  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二十九条,《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主体责任规定》第七条,《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八条第二款等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保持资质的一致性:一是实际生产场所、生产食品的范围等应当与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和附页内容一致;二是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等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或按规定办理变更申请;三是保证企业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企业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四是符合有关产业政策等规定。企业生产的食品有产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取得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文件。比如乳制品生产,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之前,要先取得省经信部门的产业政策审核。

  (二)生产过程方面:企业应当建立并实施从原料进厂到出厂销售全过程的生产管理制度,并保证出厂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具体包括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销售管理、标准管理、标签管理、不合格品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9个方面。

  1、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以及《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主体责任规定》第八条等规定,企业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是企业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建立和保存进货查验记录,向供货者索取许可证复印件和购进批次产品相适应的合格证明文件;二是对供货者无法提供有效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企业应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并保存检验记录;三是企业采购进口需法定检验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应当向供货者索取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四是企业生产加工食品所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品种应与进货查验记录内容一致;五是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各种购进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保管、领用出库等记录。六是设立食品添加剂专柜,明确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并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日期等事项,记录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2、建立生产过程控制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以及《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实施办法》第十九条,《主体责任规定》第九条等规定,企业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是企业应定期对厂区内环境、生产场所和设施清洁卫生状况自查,并保存自查记录;二是企业应定期对必备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和清洗消毒,并保存记录,同时应建立和保存停产复产记录及复产前生产设备、设施等安全控制记录;三是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包括投料种类、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等;四是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的控制情况,包括必要的半成品检验记录、温度控制、车间洁

  净度控制等;五是企业生产现场,应避免人流、物流交叉污染,避免原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保证设备、设施正常运行,现场人员应进行卫生防护,不应使用回收食品等。

  3、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一条,以及《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主体责任规定》第十条等规定,企业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是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出厂食品的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包括检查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执行标准、检验结论、化验员、检验合格证号或检验报告编号、检验时间等记录内容;二是企业的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能力;三是企业委托其他检验机构实施产品出厂检验的,应检查受委托检验机构资质,并签订委托检验合同或协议;四是出厂检验项目与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项目应保持一致;五是企业应具备必备的检验设备,并在计量检定或校准的法定有效期内使用,相关辅助设备及化学试剂应完好齐备并在使用有效期内;六是企业自行进行产品出厂检验的应按规定进行实验室测量比对,建立并保存比对记录;七是企业应按规定保存出厂检验留存样品。产品保质期少于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的保质期;产品保质期超过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4、建立销售台帐。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以及《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三条等规定,企业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企业应对销售每批产品建立和保存销售台帐,包括产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出货日期、地点、检验合格证号、交付控制、承运单位(者)及承运方式等内容。

  5、标准执行应符合相关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以及《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主体责任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等规定,企业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是企业标准应按规定进行备案;二是企业应及时收集、记录新发布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参加相关培训,做好标准执行工作;三是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四是企业应主动收集企业内部发现的和国家发布的与企业相关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并做出反应,同时应建立和保存相关记录;五是依法获得相关认证的企业应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6、食品标签应符合相关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二条,以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预包装饮料酒包装通则》等规定,企业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是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二是食品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三是乳制品企业除符合以上规定外,标识内容还应符合《关于加强液态奶标识标注管理的通知》(国质检食监联[2007]520号)、《关于严格液态奶生产日期标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06年第186号公告)等要求。

  7、建立不合格品管理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以及《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实施办法》第十九条,《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一条等规定,企业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是企业应建立和保存采购的不合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理记录;二是企业对采购的不合格食品、发现的风险因素、检验发现的不安全食品等情况,应主动向当地食品安全和相关监管部门报告;三是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的不合格产品的处理记录。

  8、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以及《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五十四条,《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五条等规定,企业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建立和保存对不安全食品自主召回、被责令召回执行情况的记录,包括:通知召回情况;实际召回情况;对召回产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或销毁,以及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向当地政府和县级以上监管部门报告召回及处理情况。

  9、按规定妥善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以及《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主体责任规定》第二十条等规定,企业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预案);二是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三是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规定进行处置,并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召回等措施,防止事故发生、扩大;四是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并应当建立和保存处置食品安全事故的记录。

  (三)安全保障方面:企业除应当建立与食品生产过程安全控制相关的管理制度外,还必须采取相应的保障措施,投入必要的资源,保证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位,符合规定要求。具体包括人员管理、培训教育、投诉处理、内部责任、诚信管理等5个方面。

  1、从业人员管理。主要包括专业技术和健康卫生方面的要求。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以及《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实施办法》第十六条、《主体责任规定》第十六条等规定,企业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建立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在专业、经历等方面的资格条件,以及相关责任、权利和义务,保证其资格条件符合省局审查机构制订的有关换发证食品生产企业人员能力考核实施办法的要求。二是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保存对直接接触食品人员健康管理的相关记录;三是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四是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从业人员培训管理符合相关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以及《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实施办法》第十七条、《主体责任规定》第十六条等规定,企业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大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二是建立和保存对从业人员的食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记录,确保食品生产企业负责人和主

  要从业人员每人每年接受集中培训不少于40小时的规定(国务院食安委《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1-2015年)》);三是配备经过培训并持有相关资质证件的检验人员。乳制品企业应当至少配备两名有三聚氰胺独立检验能力的检验人员。

  3、建立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以及《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实施办法》第十七条、《主体责任规定》第十八条等规定,企业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保存有关投诉处理记录,包括投诉者姓名、联系方式、投诉的食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投诉质量问题、企业采取的处理措施、处理结果等。

  4、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体系。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条,以及《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等规定,企业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规定各岗位的食品安全责任,并落实有关责任追究措施,做好相关记录。在食品添加剂管理方面,应当明确企业主要负责人为防止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原材料采购和生产配料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5、建立企业诚信管理制度。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七条,以及《实施条例》第三条,《实施办法》第六条等规定,企业应当采取以下措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内部诚信管理制度,包括诚信教育、诚信管理检查、危机处理预警等。

  三、一丝不苟,确保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到位。

  贯彻食品安全法实施办法,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是抓好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举措,既是对广大食品生产企业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要求,也是对全系统进一步加强对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工作的要求,具体来说就是要守住一条底线、把好三道关、健全五本帐。

  (一)守住底线。

  这条底线就是企业必须保证食品安全,保证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具体可以从两个层次来理解和执行:一是必须远离的红线。就是企业绝对不允许生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11类、《实施办法》规定的6类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加工的食品,以及卫生部公告的47种易被滥用和53种可能添加的非法物质的食品。企业触碰这条“高压线”,无论什么原因,将一律依法从严从重处理;二是必须达到的基线。就是企业所生产食品的各项安全指标都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规定。有条件的企业要制订严于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企业标准,在安全保障上提高一个层次。对中小企业来说,也要在确保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在食品的特征性指标上严格要求,满足消费者在营养等方面的需求。

  (二)把好三道关。

  这三道关就是原料进厂验证关、关键工艺控制关、食品出厂检验关,这是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保证食品安全的关键所在。从近几年的监管实践来看,如果企业能够认真把好原料质量控制、加强关键工艺管理和落实出厂检验要求,就能够提供基本的食品安全保障,显著降低出厂食品的质量安全风险。

  1、原料进厂验证关。把好原辅料进厂验证关,全面掌握原辅料质量安全状况,是企业保证所生产食品安全的基础。具体要落实四个方面的要求:一是要建立原辅料验收管理制度,切实把原辅料采购索证索票、贮存保管、使用登记等要求落到实处;二是要建立实施合格供方评价制度,对供货商进行必要的评价检查,逐步建立相对稳定、可靠的供方体系;三是要按照规定索取相应批次原辅料的检验报告,对不能提供进货批次原辅料检验报告的,应当及时进行检验验证;四是食品添加剂应当实行专柜保管,建立专用台帐登记使用情况。

  2、关键工艺控制关。把好关键工艺控制关,加强对质量安全关键控制点的管理,是企业保证所生产食品安全的重要保障。具体要落实三个方面的要求:一是要严格按照有关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规定,明确关键控制点的技术指标和管理要求;二是建立关键控制点记录台帐,定期组织开展对关键控制点的技术分析、研讨,及时消除潜在的食品安全隐患;三是加强对关键控制点岗位的教育培训,落实岗位责任制。

  3、食品出厂检验关。把好食品出厂检验关,切实落实食品出厂检验制度,及时发现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是企业保证所生产食品安全的必要条件。具体要落实三个方面的要求:一是要严格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规定的检验项目实施出厂检验,并做好记录;二是要加强对食品检验人员的培训,并保持人员的稳定;三是企业应按照规定保存出厂检验食品的样品,保存期限要符合规定要求。

  (三)健全五本帐。就是要加强对食品生产全过程的追溯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做好相关记录,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基本要求,既有利于企业加强内部管理,规范生产操作,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也有利于企业加强风险控制和防范,通过系统分析及时发现和追踪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或隐患,降低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概率。具体要做好以下五本台帐:

  1、原辅料验收记录台帐。所有原辅料都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验收入库、领用出库记录,详细记录各类原辅料的商品名、供应商信息、数量、价格、验证情况、质量等级、检验记录,以及领用记录等,原辅料记录台帐要做到统一登记、统一验证、统一保管。

  2、投料及生产记录台帐。对产品配方及投料等生产情况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记录,有关食品的配方清单、实际投料情况、关键控制点技术数据、半成品和成品数量等均应当详细记录,生产记录台帐要做到与原辅料、出厂检验、销售等记录形成对应关系。

  3、食品添加剂使用台帐。按照规定,食品添加剂要建立专门的使用台帐,详细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日期等事项,做到规范、及时、清晰,与采购记录、库存记录相一致。

  4、出厂检验记录台帐。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对每批次食品组织出厂检验,并详细记录各批次食品的检验结果,以及不合格食品批次、数量,做到食品未经检验不出厂销售,与生产记录、销售记录形成对应关系。

  5、不合格品及召回食品处理台帐。对出厂检验不合格食品,以及召回的食品,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建立专门台帐,详细记录不合格食品的数量、质量安全问题、处理方法、处理结果、具体执行人等情况,做到问题食品处理到位,不留隐患。

  同志们!食品生产企业是市场经济中的重要经济组织,也是整个社会食物保障链条的重要一环,食品安全责任重于泰山,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的责任主体,广大企业家要责无旁贷地挑起重担,落实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质量安全管理要求,树立长远发展眼光,本着对企业负责、对社会负责、对事业负责的精神,选择好产品定位,为社会提供安全、可信赖的食品,共同为提高我省食品安全保障水平而努力!

  谢谢大家!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篇五: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年

  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书

  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书1

  为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监管,落实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全面完成某某年食品安全战略各项工作任务,确保全年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签订本责任书。

  一、严格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各中小学成立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建立食品安全工作一把手负责制,有分管领导和食品安全工作联络员。一把手是本单位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每年至少召开2次办公会议,专题研究食品安全工作,食品安全工作责任明晰。

  二、严格遵守学校食品安全各项管理制度,严防校园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健全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管理的各项制度,加强学校食品安全保卫工作,非食堂工作人员一律不得进入食品贮存和加工场所。学校食堂应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业人员办理健康证。

  三、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在校园建立食品安全宣传栏,积极开展“食品安全知识进课堂”系列活动,并取得实效。积极参加市、区“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药品安全科普知识,构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

  四、做好学校食堂升级改造和规范管理工作,积极推进明厨亮灶工程,确保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率达标,杨叶中学、杨叶小学、中心幼儿园食堂以A级放心食堂为建设标准,消除C级食堂;食堂、小卖部建立进货台账率达100%、索证索票率、可追溯率达100%;食堂食品留样率达100%。

  五、每年学校开展食品安全自查与整治不少于3次。关停教学点小卖店,逐步关停中小学小卖店。

  六、落实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七、积极参加市、区教育局、镇中心学校关于食品安全各类会议,按要求报送会议精神落实情况、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信息简报。

  八、本责任书的执行情况,由中心学校后勤负责人组织进行年度检查考

  评。

  镇中心学校:

  单位负责人:

  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书2

  为切实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师生的身心安全,特签定本安全责任书。

  一、持证上岗

  食堂工作人员的身体状况必须合格,每年进行要体检一次,做到人人持证上岗,保证身体健康,一旦发现食堂人员身体有异常,应立即离开岗位。

  二、食品贮存

  1、食品贮存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嶂螂,仓库应当通风良好;

  2、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

  3、食品应当分类、分架、隔墙10厘米、离地20厘米存放,并定期检查、处理变质和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

  4、食品应当有专人保管,非食堂工作人员不得接触食品及食品原料。

  三、食品操作

  1、工作人员上班时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并保持个人卫生,工作时不得吸烟;

  2、搞好操作间卫生,厨房内严禁存放杂物、农药、鼠药等有害物品;

  3、做好食堂内外环境卫生,做到每餐一打扫,每天一清洗;

  4、防止生食品与熟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其他用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

  6、肉类、蔬菜类必须先清洗干净再进行切制,餐具洗、消池和荤、素类洗涤池必须分开使用;

  7、食品应煮熟烧透,并用防蝇、防尘设施加盖;

  8、垃圾桶、稍水桶应加盖和标记,及时处理垃圾及废弃物。

  四、餐具消毒

  1、餐具、食用工具、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做到一刷、二洗、三冲、四消毒、五保洁;

  2、消毒可采用煮沸消毒和药物消毒的方法:

  (1)煮沸消毒:将洗净的餐具放入

  100℃的水中煮沸10分钟;

  (2)药物消毒:除残渣

  用餐具洗涤剂清洗

  药物浸泡消毒

  清水冲洗;

  3、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生产的合格产品;

  4、消毒液的浓度,消毒时间必须严格按消毒液使用说明进行;

  5、经消毒的餐具应当有专门的存放柜保洁,防止污染。

  五、食品留样

  1、每餐供应的食品生、熟都必须留样,并有专人负责;

  2、每种食品留样不少于l00g;

  3、每样食品要密封好,标明餐次、时间、食用名称,放入冰箱冷藏保存;

  4、每餐留样时间:熟食48小时,生食24小时,并做好留样登记。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学校负责人:(签字)

  食堂工作人员:(签字)

  学

  校:(盖章)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

  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书3

  全面加强校园食品、饮用水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学生在校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卫生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卫生管理与监督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号)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国食药监食号)结合双沟镇实际,现制定20某某年度校园食品饮用水安全监管工作责任目标,由中心学校与各校签订。

  责任国标

  一、各校食品饮用水安全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综合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区有关食品(饮用水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定期不定期向区教体局、中心学校报告单位食品(饮用水安全工作开展情况。

  3、组织食品(饮用水安全监督排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并监督整改,防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4、做好食品(饮用水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5、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及时进行整改。

  6、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后,立即向中心学校报告,并协同有关部门组织救援,防止事态扩大。

  7、认真做好食品(饮用水安全事件的统计、分析工作,按规定时限向中心学校领导报告有关情况和数据统计报表。

  (二)具体职责

  负责学校食堂饮食安全、饮用水和学校超市商店的日常监管,学校含规模以上小学超市商店实行统一配送率达90%以上;负责在学生中普及食品安全及饮用水健康教育;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学校突发性食品、饮用水安全事故的.预警、处理机制;建立和完善学校食堂的卫生责任制度,完善食堂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20某某年全镇食堂量化分级B级标准以上力争达到80%,饮用水检测全部符合国家饮用水安全标准。

  二、各校园长是本单位食品饮用水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食品饮用水安全工作负责。

  三、强化食品(饮用水安全信息分析、汇总、整理工作,每月向区教体局、中心学校报送有关食品饮水安全的信息不少于1篇。

  四、确保无食品、饮用水安全事故发生。

  考核

  一、中心学校将对上述目标进行年度考核,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奖惩。考核

  由中心学校组织实施,考核细则另行规定。

  二、加强食品饮用水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在食品饮用水安全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实行“一票否决”:

  一是领导不重视食品(饮用水安全工作,当年食品(饮用水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二是因工作措施不力,出现死亡病例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是发生食品(饮用水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弄假,对食品(饮用水安全事故处置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

  中心学校:学校校长签字:

  (校长签章)

  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书4

  为确保全校师生饮食安全,杜绝意外事故的发生,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特与商店经营者签订此责任状

  以明确责任,履行义务,负责后果。

  安全工作职责范围:

  一、商店从业人员必须接受卫生检疫部门的指导与要求定期体检,取得有效健康证方可上岗,有传染病者不得从业。

  二、严把食品采购关,禁止采购下列食品:

  ⑴有毒、有害、腐烂变质、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它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⑵无检验合格证明的食品。

  ⑶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标签的定型包装食品。

  ⑷无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

  ⑸无生产厂商、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的“三无”食品。三、坚持食品原料索证制原则,及时做好台账。

  商店经营者对所有采购的货物必须留存名称、数量、价格和销售方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姓名、地址、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和票据,以供必要时备查。

  四、贮存食品的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

  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和个人生活物品。食品应当分类、分架、离墙、离地存放,定期检查处理变质或过期食品。

  五、坚持食品试尝及留样制度,严禁不安全食品流入商店销售。

  六、不定期检查售剩食品,对不洁或腐烂变质、过期的食品严禁再出售,应该立即予以销毁。

  七、食品价格要比市场价低,不能强买强卖,要保证师生的合法权益。

  八、不能经营烟酒等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食品,不得进行食品加工。

  九、要热情服务、要坚持原则,不能违反有关规定去满足学生,要规范营业时间和营业范围,服从学校管理。

  十、加强商店环境卫生的整治。

  商店内要始终保持地面、柜台、货物的洁净,切实落实好防尘、防潮、防蝇、防鼠、防毒等措施,商店周围的卫生由商店自行认真负责打扫。

  十一、商店经营者要经常做好场所卫生,注意门前三包,做好环境安全,消除触电及火灾等安全隐患。

  十二、学生课间购物时要严格防范因哄抢、拥堵而产生的安全事故。如遇学生哄抢,应立即停止购物,组织学生有秩序的疏散。

  十三、坚持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食品安全意识,按要求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学习和学校安全会议。

  十四、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时,要立即上报,不得隐瞒,并保护好现场。同时马上通知主管领导或值班领导,并在2小时内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保留造成食物或可能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生产场商、进货渠道,积极配合工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开展食品中毒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十五、商店经营人员须

  遵守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听从学校的监督检查管理,及时整改卫生安全隐患,确保师生人身安全。

  十六、自觉接受学校学生会、德育处、工会、学校主管部门以及上级行政执法机关检查监督。如违反本规定中的任何一款,校内检查责成整改,一周内不整改,罚款00-300元警示费,并取消新一轮承包资格;如违反以上规定而

  被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批评,处罚200-500元警示费;如被媒体曝光或文件通报,学校将处罚经营者警示费500-000元;如引起师生食物中毒,当事人须承担全部责任(包括经济、医疗、调解、社会影响等),如因此致伤、致残还须负责相应法律责任。

  本责任状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之处,以学校处理意见为准。

  商店经营者

  (签章):

  后勤主任

  (签章):

  侨联环城学校

  (公章):

  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书5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切实抓好今年全镇食品安全工作,深入实施食品放心工程,有效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确保全镇无重特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特签定本责任书。

  一、目标内容

  (一)组织领导

  1、把食品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领导机构,健全监管机构,完善监管体系,确保人力、物力、财力到位;

  2、落实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健全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层层签订责任书;

  (二)工作目标

  1、猪、牛、羊定点屠宰管理进一步规范,市场销售注水肉、病害肉等现象得到全面遏制;

  2、加强学校(含托幼园所)食品卫生监督管理,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加工点得到全面治理;

  3、认真执行农村群体聚餐报告登记制度,集体食物中毒事件得到有效预防及控制;

  4、各村要确定一个社开展食品安全“四级联创”试点活动,示范单位在年内通过验收;

  5、深入推进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建设,“两网覆盖面达到100%;

  6、年内对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农村厨师培训至少1次以上;

  7、采取多种形式加大食品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积极开展食品安全宣传“进学校、进农村、进社区”活动;及时、准确收集报送食品安全工作信息。

  二、考核要求

  (一)年某某月某某日前,各村社要组织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及总结于某某月某某日前报镇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某某月某某日至某某日,镇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将组织相关人员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二)对食品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镇政府将予以表彰奖励;对出现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并通报批评。

  责任单位:

  负责人(签字):

  年某某月某某日

  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书6

  为进一步落实校园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强化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特签订本目标责任书如下:

  1、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法》、《陕西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学校食品安全工作校长负责制,建立领导机构,落实兼职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责任明确;每学年专题研究食品安全的会议不少于4次。

  2、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建立和完善食品安全工作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严格执行食品原材料采购索证索票、餐饮具消毒、食品留样等关键工作,学校食堂持证率达100%,食品从业人员100%持证上岗,食品留样率100%,餐饮具消毒合格率达95%以上。

  3、加强学校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学校师生食品安全意识,根据季节特点,通过专栏、板报、讲座、标语、征文等形式有针对性的开展教育,提高师生自救、互救能力。开展食堂从业人员培训,强化食品安全意识和服务意识,开展食品安全知识进课堂活动,提高师生科学膳食和食品安全意识,学生食品

  安全知识知晓率达95%以上。

  4、建立并落实学校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查出的隐患制定切实有效的整改措施并加以整改。

  5、落实学校及周边食品安全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协调当地市场、卫健等部门,密切联系,协调配合,定期排查整改食品安全隐患,严防不符合卫生质量标准的食品流入校园。

  6、注重管理台账健全建设,档案整理规范,认真落实领导批示和按时完成学区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任务。

  本责任书一是两份,学区和各学校各持一份。

  白河县宋家镇中心小学校长分管领导

  学校:火焰教学点第一责任人

  20某某年3月1日

  食品安全工作责任书7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指示精神,切实抓好今年全镇食品安全工作,深入实施食品放心工程,有效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确保全镇无重特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特签定本责任书。

  一、目标内容

  (一)组织领导

  1、把食品安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领导机构,健全监管机构,完善监管体系,确保人力、物力、财力到位;

  2、落实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健全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层层签订责任书;

  (二)工作目标

  1、猪、牛、羊定点屠宰管理进一步规范,市场销售注水肉、病害肉等现象得到全面遏制;

  2、加强学校(含托幼园所)食品卫生监督管理,食品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加工点得到全面治理;

  3、认真执行农村群体聚餐报告登记制度,集体食物中毒事件得到有效预防

  及控制;

  4、各村要确定一个社开展食品安全“四级联创”试点活动,示范单位在年内通过验收;

  5、深入推进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建设,“两网覆盖面达到100%;

  6、年内对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农村厨师培训至少1次以上;

  7、采取多种形式加大食品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积

  极开展食品安全宣传“进学校、进农村、进社区”活动;及时、准确收集报送食品安全工作信息。

  二、考核要求

  (一)年某某月某某日前,各村社要组织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及总结于某某月某某日前报镇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某某月某某日至某某日,镇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将组织相关人员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二)对食品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镇政府将予以表彰奖励;对出现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并通报批评。

  责任单位:

  负责人(签字):

  20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

篇六: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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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清单

  项目

  序号

  1.11.2一.主体资格

  1.31.4主体责任

  《食品经营许可证》合法、有效。经营场所、主体业态、经营项目等事项与食品经营许可证一致。

  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食品经营许可证》。

  在经营场所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量化等级和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等信息,并将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妥善维护,确保在第二次检查前不发生撕毁、涂改。

  中小学、幼儿园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确有需要设置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避免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食品。

  建立并执行以下食品安全制度:1.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2.进货查验制度;3.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4.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5.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6.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7.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8.食品贮存管理制度;9.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10.食品添加剂使用制度;11.废弃物处置制度;12.食品安全追溯制度;13.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4.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15.安全保卫制度。

  明确各岗位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主要负责人知晓食品安全责任。

  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并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

  不得聘用禁聘人员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档案中应记录从业人员姓名、岗位、年龄、身份证号、健康证明号、体检时间、晨检情况、因病请假情况等,并根据人员变化及时进行调整。每日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健康检查并做好记录。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应当在学校食堂显著位置进行统一公示。

  每年组织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有完整的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培训记录和能力考核记录。

  每年都应当按规定组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对其食品安全管理能力进行考核。

  二.制度管理

  2.13.13.23.33.4三.人员管理

  3.53.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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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从业人员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双手清洁,保持个人卫生。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不得佩带手表、手镯、戒指、耳环等外露饰物。专间和专用操作场所内的操作人员还应当穿戴专用工作服,并佩戴口罩。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操作前或手部受到污染后应洗手并消毒。

  食品经营场所保持清洁、卫生,物品定位整齐摆放,防蝇防虫等设施完好,并正常使用。地面平整,积水能及时排除。排水沟无杂物堆积,排水顺畅。墙壁、顶棚平整光洁,定期清理积垢、无霉斑。餐厨废弃物、废弃油脂等有专门存放设施和场所,经营场所垃圾能够及时进行清理。

  烹饪场所配置安装抽排油烟机等相应的排风设备,排风设备排风口应当设置网罩,防范病媒生物侵入。定期进行维护、清洁。

  使用非城市管网供水的经营者,应当确保用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设置卫生间的经营者应当有卫生间定期清理的制度,检查时卫生间地面、墙壁应当清洁,便池等设施无污物积存。

  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进货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他合格证明。企业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禁止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的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禁止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禁止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采购猪肉索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种合格证明和非洲猪瘟病毒检验报告。

  禁止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经营的食品。

  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禁止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生物毒素、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4.1四.环境卫生

  4.24.34.4五.原料采购

  5.16.16.26.3六.禁止使用此类产品进行食品制售

  6.46.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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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76.86.96.10禁止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禁止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禁止采购、贮存亚硝酸盐(包括亚硝酸钠、亚硝酸钾)。

  禁止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禁止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6.116.126.13禁止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禁止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禁止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7.1禁止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预包装食品标签应当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内容。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经营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7.2七.标签与说明书

  7.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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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八.贮存、运输、装卸和检验

  8.2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食品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食品贮存场所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等,不存放有毒有害物品(消毒剂、虫药、燃料等)及个人用品;标签上标注贮存条件的,应当按照标注条件贮存;散装食品应当使用专门容器贮存,并在贮存位置标明品名、生产者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植物性、动物性、水产品原料和半成品分类存放,冷藏冷冻设施内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开放置,应有明显区分标识,不得混放,防止交叉污染。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库存食品无过期或腐败变质现象。

  严格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集体用餐配送资质的单位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学校订餐应选择量化评级为优秀的供餐单位,并对供餐能力、供餐资质等进行实地考核。

  食品添加剂由专人负责保管、领用、登记,并有相关使用记录。

  制作食品的设施设备及加工工具、容器等具有显著标识,按标识区分使用。

  食品处理区应设置足够数量的洗手消毒设施,洗手消毒设施应保持上下水畅通,并能正常使用。专间、专用操作场所的洗手消毒设施应当专用。具有餐具、饮具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并运转正常。食品处理区应当有专门收集存放餐厨废弃物的容器,容器应当加盖。

  对每餐食品成品留样。留样冰箱应当专用,盛装样品的容器应当专用,并经清洗消毒;每一品种所留样品应在200g以上;样品应在0度至8度间冷藏,留存时间不少于48小时;留样容器上应当有标签,标签上注明品名、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留样记录应真实完整。

  高等学校食堂加工制作的大型活动集体用餐,批量制售的热食、非即做即售的热食、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留样。

  采购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配送的食品应按照食品安全地方标准DBS32/003—2014《集体用餐配送膳食》附录A《集体用餐配送膳食加工操作规范》要求加贴膳食标签、储存、运输等。

  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校验保温设施及冷藏、冷冻设施。

  9.19.29.3九.食品加工过程控制

  9.49.59.6十.设施设备维护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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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餐饮具清洗消毒

  11.1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

  12.1十二.专间

  12.2专间内由明确的专人进行操作,使用专用的加工工具。

  专间内配备专用的消毒(含空气消毒)、冷藏、冷冻、空调等设施,设施运转正常。

  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按照《江苏省餐饮服务经营者食品安全自查指南》要求每天开展一次常规自查,每月开展一次全项目自查。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制定与其经营业态、类别、项目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并在处置方案中明确事故处置的组织架构、人员、职责,并有具体的处置措施。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事故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食品安全事故调查部门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任何学校不得拒绝、阻挠主管部门与监管部门依法联合开展的监督检查、风险监测和抽样检验。

  任何学校不得有下列拒绝、阻挠、干涉主管部门及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开展或经主管部门确认的监督检查情形:(一)拒绝、拖延、限制监督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场所或者区域的,或者限制检查时间的;(二)拒绝或者限制抽取样品、录像、拍照和复印等调查取证工作的;(三)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延迟提供与检查相关的合同、记录、票据、账簿、电子数据等材料的;(四)声称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或者相关工作人员不在岗,或者故意以停止生产经营等方式欺骗、误导、逃避检查的;(五)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六)隐藏、转移、变卖、损毁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的;(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的;(八)其他妨碍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的。

  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法律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十三.食品安全自查

  13.114.1十四.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14.215.1十五.接受监督检查

  15.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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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六.质量提升要求

  16采用透明厨房、视频监控等形式实现“明厨亮灶”建设;鼓励实施五常法等优质现场管理模式。

  注:本清单未表述的,依照《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篇七: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年

  青海鹏翔果蔬开发有限公司

  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报

  告

  书

  青海鹏翔果蔬开发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县质检局:

  我公司在贵局的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全县经济建设中心,不断创新工作思路,进一步完善管理机制,全面履行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安全监管职责,不断加大从源头抓食品安全的力度,为完成全年的工作目标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公司生产加工基本情况

  目前,我公司主要生产胡萝卜糕、西芹糕,2014年元月获得生产许可证,从目前整体情况看,存在以下特点:一是生产量不大,本公司生产的产品为新兴产品,正处于市场推广阶段;二是质量管理水平还不到位;三是产品还没有一定影响力,缺少市场竞争力,目前正在申请青海省著名商标。

  二、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宣贯,督促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1、继续深入开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宣贯。每月坚持参与《食品安全法》学习活动,重点宣传食品法律法规、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危害等方面的知识,通过发放宣传资料,收到了良好效果。

  2、进一步强化食品生产加工的自律意识,督促员工认真细致地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督促员工按要求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情况自查,并将其纳入年终总结内容。

  3、积极执行公司法人履责报告制度。根据《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行食品生产企业法人履责报告制度的意见》要求,公司严格实行企

  业法人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报制度。

  (二)公司的各类资质、资格证书与企业的实际生产情况保持一致,并且合法、有效。

  (三)进货查验制度已按相关规定和要求如实记录。

  (四)公司能严格执行产品出厂检验制度.做到出厂产品批批进行检验,并如实填写检验数据及报告,对不能检验的项目进行委托检验。出厂检验、委托检验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五)建立了不合格品管理制度。建立并保存采购的不合格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等食品相关产品的处理记录;建立并保存生产的不合格产品的处理记录。

  (六)企业标准已收录最新标准,并已向质监局备案。

  (七)已建立不安全食品召回管理制度。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卫生标准要求的产品,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做好食品召回等相关工作。

  (八)已建立公司从业人员健康和培训管理制度,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九)因公司目前没有委托或受委托加工食品,没有建立此项制度。今后,如有接受委托加工情况时,一定向贵局申请备案,并保证产品标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十)公司建立消费者投诉受理制度和消费者投诉的受理记录。

  (十一)公司主动收集企业内部发现的和国家发布与企业相关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并做出反应.

  (十二)公司建立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并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今年上半年公司没有发生过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十三)公司建立食品安全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处理机制为了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成立了以主要领导任组长的食品安全应急领导小组。

  三、存在的问题和下步打算

  在实际工作中发现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一是前期因管理不当,对生产过程控制制度没有严格执行.对生产环境、生产设备、生产过程、原辅材料、人员卫生防护等没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要求进行全方位控制。今后将加强这方面的管理。

  二是有些员工质量观念不强,责任主体意识不强,在配合上缺乏积极性、主动性。下一步将加大工作力度,加强学习,提高专业知识,不断满足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

  今后,我公司将严格质量管理,不断提升产品质量水平,努力为消费者生产放心满意产品。

  青海鹏翔果蔬开发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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