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土地制度变化对城市发展的影响4篇

时间:2022-11-25 13:40:06 规章制度 来源:网友投稿

我国土地制度变化对城市发展的影响4篇我国土地制度变化对城市发展的影响  新中国成立以来土地制度变迁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摘要:土地是农业生产的基本材料,土地制度是农业经济发展的基础性制度。土地制度是农村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我国土地制度变化对城市发展的影响4篇,供大家参考。

我国土地制度变化对城市发展的影响4篇

篇一:我国土地制度变化对城市发展的影响

  新中国成立以来土地制度变迁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摘要:土地是农业生产的基本材料,土地制度是农业经济发展的基础性制度。土地制度是农村经济制度的基础,它不但影响农业资源的配置效率,还关系到城乡差距及全社会的协调与稳定。因此,研究农村土地制度变迁,了解与土地相关的经济现象和制度运行的经济原因对于推动农村社会生产力发展,解决有效需求不足具有重要的意义。伴随着世界各国现代化发展进程的推进,我国也将由农业社会进入工业社会和信息社会。在这一历史发展进程中,我国现存的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的二元社会结构成为现代化进程的巨大阻碍,这一阻碍又以“三农”问题的形式凸现出来。

  关键词:土地制度

  改革

  经济

  社会

  现代化

  农业

  正文:新中国成立后,顺应不同历史时期的现实需要,进行了一系列农地制度重大改革和创新。土地改革废除了封建土地所有制,建立了农民土地所有制,带来了建国初期农业生产的高速增长。社会主义过渡时期,从互助组逐步发展成立初级和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集体土地所有制得以确立。人民公社制度对农村经济产生了严重破坏。家庭承包责任制重新确立了家庭自主经营的基础地位,实现了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固有的农民土地产权残缺现象,导致农业生产在经历短期快速增长之后逐渐放缓。建立现代农地产权制度的关键是确权和完善土地要素市场。

  新中国成立之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长期维持着土地私有制的基本形态,形成了高度集中的所有权与极其分散的租佃关系并存的格局。封建土地制度严重束缚了农业生产力,造成旧中国经济发展长期停滞。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我国

  农村土地制度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巨变,不仅彻底废除了封建土地制度,而且顺应土地改革、社会主义过渡、人民公社、改革开放等不同历史时期的客观现实需要,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和创新。历史经验表明,土地制度变革常常成为引发经济、政治、文化乃至社会结构深刻变革的动因和前导[1]。时至今天,在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城镇化进程不断加速的大背景下,如何通过农村土地制度创新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已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系统梳理不同历史时期的土地政策,反思历次变革中的经验和教训,对于今后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具有重要的启发意义。

  (一)新中国成立到土地改革运动的完成:土地由地主所有转为农民所有。

  实际上,新中国成立前在老解放区已经开展了土地改革运动,但声势浩大的全国范围的土改运动是在建国后开始的,以1950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的颁布作为标志。《土地改革法》第一条“总则”明确规定: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从中可以看出,土改运动的实质是把地主的土地分给农民,实现土地所有制形式由地主所有向农民所有的转变。把土地分给农民,实现了共产党领导农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时的承诺,使土地真正掌握在农民手中。这是历史上从未有过的事,农民发自内心地拥护共产党的新政权,生产积极性有了极大的提高。到1953年春,全国除一小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外,土地改革都已完成,三亿多无地少地的农民无偿地获得了土地。在我国延续了几千年的封建制度的基础——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制被彻底消灭。但是土地改革运动并没有改变土地的私有性质,只不过是由土地的地主所有转变为农民所有。

  (二)农业合作化运动:土地由农民个体所有转为集体所有。

  在开展土改运动的同时,农业合作化运动也已拉开序幕。1951年12月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认为:农民在土地改革基础上所发扬起来的生产积极性,既包括个体经济的积极性,也包括劳动互助的积极性。党了解农民是小私有者的特点,提出“不能忽视和粗暴地挫折农民这种个体经济的积极性”;但是,农民作为劳动者,必须克服他们在分散经营中存在的困难,特别是要帮助贫困农民增加生产,走上丰衣足食的道路,并使国家得到更多的粮食和原料。为实现这个目标,就要在他们中间提倡组织起来,发展劳动互助合作的积极性。决议要求按照积极发展、稳步前进的方针和自愿互助的原则,以发展互助组为主组织农民。互助组是在农民生产资料私有的基础上组织起来的,农民以劳动力入股,仍然保持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就是说,互助组的建立,还没有改变包括土地在内的生产资料的农民所有的性质,土地仍然属于农民个体所有。

  为了实现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社会的过渡,中共中央决定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1953年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对我国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道路作了明确规定,即经过具有社会主义萌芽的互助组,到实行土地入股统一经营而有较多公共财产的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社,再发展到土地、耕畜、农具等折价归集体所有,完全实行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社,实现包括土地在内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的转变。农业合作化运动从1955年夏季进入高潮,到1956年底胜利完成,五亿多个体农民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土地的个体私有制被改造成集体公有制,土地所有制从性

  质上发生了根本变化。三大改造的完成标志着我国确立起社会主义制度,由新民主主义社会进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三)人民公社化运动到改革开放:土地制度向全民所有的尝试到“三级所有,队为基础”。

  本来,农业合作化运动已经存在缺点和不足,但是,由于受当时急躁冒进的“左”倾情绪的影响,在遗留问题尚未来得及克服之时,1958年又发动了人民公社化运动。1958年北戴河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通过《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指出:人民公社是形势发展的必然趋势。在“目前形势下,建立农林牧副渔全面发展、工农商学兵互相结合的人民公社,是指导农民加速社会主义建设,提前建成社会主义并逐步过渡到共产主义所必须采取的基本方针”。并对人民公社化运动作了具体部署。关于人民公社的性质,《决议》指出:人民公社建成后,不要忙于改集体所有制为全民所有制,但同时又认为,由集体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过渡的时间不会太长。并且认为“人民公社将是建成社会主义和逐步向共产主义过渡的最好的组织形式,它将发展成为共产主义社会的基层单位。”“共产主义在我国的实现,已经不是什么遥远将来的事情了。”正是由于《决议》的这种观点,导致人民公社化运动中盲目追求高度的公有化程度,出现了生产资料全民所有的尝试。

  人民公社的特点是“一大二公”,采取“干活不计工,吃饭不要钱”等极端方式,追求生产资料的高度公有,以社为基本核算单位,实行生产资料公社所有制,原农业社的一切财产交给公社,多者不退,少者不补,同时废除自留地、自养牲口、自营果树等,出现了土地由集体所有向全民所有转变的趋势,土地公有化程度达到顶点。由于这种趋势严重背离了中国现实的生产力水

  平,中央不得不采取措施加以扭转。1959年中共中央第二次郑州会议确立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原则。1960年11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规定:人民公社实行三级所有,以队(大队)为基础,至少七年不变。1962年2月中共中央正式发出文件,决定把生产队作为基本核算单位,至少30年不变。所以这一时期尽管土地的所有制形式没有变化,均是土地的集体所有,但是所以者有所变化,由接近全民所有性质的公社所有到后来分别以大队、小队所有为主的“三级所有”。但“三级所有”还是让人不知所措,因为到底归谁所有,没有清晰界定。并且从私法上来看,任何财产的所有权只能是一个而不可能是三个,我们的日常经验也是这么认为。这种含混不请的所有制形式一直延续到改革开放后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兴起。

  (四)改革开放后:保持土地集体所有的农业生产责任制。

  1978年底安徽凤阳小岗村农民包产到户拉开了中国改革的序幕。1980年9月,中央肯定了各地农民实行的多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包括联产承包责任制,并且提出“以合同形式确定下来,当年或几年不变”。1984年中央决定将土地承包期从原定的三年延长到十五年。1986年6月份通过的《土地管理法》,第一次对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作出了具体规定,即“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可以属于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从而在法律上结束了农村土地“三级所有”的制度。

  1998年8月对《土地管理法》作了第二次修订,将“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上升为法律规范;另外,间接地明确了行使村农民集体所有的权力机构是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至此,形成了以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农村土地制度。这一制度使农民获得了从土地所有权中相对分离出来的承包经营权。

  改革开放后产生的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均是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改变过去“集体劳动,集体经营,统一分配”的模式,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以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力。这些方式都没有触及到土地的所有制形式,土地公有制的性质并未改变。在目前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国的土地都属于公有,所有制形式只有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方式,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尽管按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可以是乡(镇)、村或村民小组。但不论怎样,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的性质是一样的,不存在个人所有的土地私有制。

  综上所述,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土地制度经历了这样的一个演变过程:建国初期农村土地私有,即土地由农民所有;1956年三大改造完成后转为土地公有,但土地公有的程度和具体形式在不同历史时期有所不同。1958年的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土地公有化程度最高,以此为分水岭,公有化程度在此之前依次递增,在此之后依次递减,形成一种对称格局。初期的公有制是集体所有,具体形式是农业

  生产合作社;后来是最高级形式人民公社,出现了由集体所有向全民所有过渡的尝试;从人民公社化运动到改革开放期间基本上是所有权主体不太明确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改革开放后实行多种形式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并且农民在土地上的权利有所增加。但不论怎样变化,也只是在使用权或经营权的范围内变化,所有制性质并未发生变化,土地仍然属于集体所有,只不过所有权的主体发生了一定的转变。

  我国土地封建所有制的废除不是通过和平和行政的程序完成的,农民取得的土地产权始终没有消除国家对财产的影响,这使得政府在制度变迁中一直居于主导地位。即使在体制转轨和经济转型的背景下,土地制度变迁仍然不可避免地继承了这样的方向。中央政府的主导地位决定了其偏好对制度变迁的路径和结果起着决定性作用,其他利益主体在与其博弈时只能通过改变政府预期的收益来影响其下一轮决策。

  转型期以来,虽然我国进行了一系列的土地制度改革,优化了农村经济结构,但是土地制度依然不完善。现行土地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土地产权主体界定不清,导致集体的机构成员取代了集体权利主体的地位;土地使用权残缺使土地承包权不具有真正的排他性;城乡土地二元分割排除了农民在权利束中最核心的权利—处分权,使国家在农地转为非建设用地过程居于唯一垄断地位。与此同时,土地征用制度也存在一系列问题,首先国家以“公共利益”为名征用土地,但是相关法律对“公共利益”这个概念无明确界定和程序上的控制,征地补偿范围过于狭小,补偿标准偏低等。

  土地制度的缺陷对经济产生的影响是深远的。首先,它限制了土地的正常流转,使碎化的土地难以实现集中经营,制约了农业生产效率的提高,使增强农产品国际竞争力变得遥遥无期;其次,征地制度的缺陷强化了地方政府通过土地增加财政收入的意识,在各地方政府以

  土地获利的激励下,其所制造的外部不经济会产生强大的“集聚效应”,在全国范围内是无法转移出去的,不利于对耕地的保护;再次,由于农民的土地权益受到损害,无法真正分享土地的增值收益,加大了城乡居民之间的贫富差距,使农民的城市化进程远远低于农村土地的城市化进程。与此同时,城乡二元土地制度使地方政府低成本发展工业成为可能,刺激了地方政府的投资冲动,加大了其投资不合理的倾向。

  通过深刻剖析我们会发现,现行土地制度缺陷的深层次原因是我国的市场经济还没有脱离政府的控制和主导。由于我国缺少社会自发演进土地制度的政治许可,农民的博弈力量又过于微弱,中央政府总是基于自身的制度需求垄断土地制度的设计,并对土地市场进行干预和控制。而土地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地方政府在经济与政治的双重激励下具有机会主义倾向。对于地方政府的经济人行为,我国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约束机制,制度的漏洞总会被其利用并很快在各级地方政府之间形成一致同意的行动策略。因此我国现行土地制度的改革也应当从制度设计和制度的执行两个方向来进行。

  从制度设计来看,我国的工业化已经基本能够依靠自身积累来发展,并具备一定反哺农业的能力,所以,土地制度首先应当摆脱税赋的附属品地位。由于我国土地制度所表现出来的低效主要是由妨碍土地正常流转的政策性和制度性原因造成的而非所有权的归属,土地的产权制度改革应当在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同时它也是改革成本最小的路径。因而,应当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此基础上各地应根据自身的资源情况积极探索土地流转制度。针对征地制度的缺陷,其改革应当对“公共利益”范围进行合理界定并设置程序上的保障,补偿标准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土地供求关系来确定。

  从土地制度的执行来看,改变地方政府对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强行介入和对土地管理权的滥用是关键所在。这需要转变地方政府的职能,优化地方治理模式,建立有效监督和约束地方政府行为的机制。

  土地制度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土地制度的流转依赖于金融支持和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而社会化的中介服务有利于土地市场走向成熟。因此,在土地制度改革的同时应当同时进行配套制度的改革,包括农村金融制度、社保制度的改革,同时建立社会化中介服务机构,提高市场的运作效率。

  第一,土地制度是影响中国现代化进程的主要因素之一,中国现代化进程中出现的几次质的飞跃都与土地制度变迁相关。消灭地主土地所有制为中国现代化得以全面启动创造了条件;集体土地所有制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为适应国家工业化所需资金积累的需要而实行的一种强制性制度变迁,为中国工业化作出了重要贡献。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使中国现代化又出现了一次新的飞跃。

  第二,任何土地一次的制度变迁都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所有问题,应该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迁,应该与时俱进。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实行,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业生产得到了巨大发展,解决了农民温饱问题,也扩大了农村市场,推动了中国现代化的发展。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家庭承包责任制也呈现出了许多不完善的地方,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我国农业、农村发展中所存在的一些深层次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首先,农民收入减缓。目前,除了沿海一些乡镇企业发达地区农民先富起来以外,大部分仍以农业生产为主、特别是以粮棉生产为主的地区,农民收入增加却减缓了,甚至出现了停滞现象。据统计,1979—1984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平均每年提高15.1%,1985—1988年增长幅度下降为5.1%,到了1989-1991年就只剩1.7%了。1992-1996年因国家大幅度提高农产品的收购价格,收入增长又有所提高,但自1997年以来,农产品总量基本稳定,而市场价格却下降30%以上,以务农为主的中西部农民这四年的实际收入是下降的。其次,农业生产中长期存在的劳动力过密化现象、农业比较效益低,以及分散的小农户与变幻莫测的大市场之间的矛盾也日益凸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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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我国土地制度变化对城市发展的影响

  中国土地制度演变及未来趋势

  中国实行土地制度改革主要经历两轮高潮。一个出现在上世纪五十年代初期,是以农村土地权属改革和城市土地收归国有的改革为主要内容,其手段是进行土地的没收、征收和分配。另一个出现在上世纪七十年代末期,以农村土地联产责任制和城市征收合资企业土地使用费为主要内容,其手段是土地使用权的下放和有偿使用。

  一、改革开放以前的土地制度演变

  新中国成立以后的第一部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形成了旧的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的主要特征,一是行政划拨,二是土地无偿使用,三是无限期使用,四是不准转让。其实质就是土地资源的计划配置制度,属于计划经济体制。

  这种土地使用制度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曾经发挥过积极的作用,但随着农村人民公社的建立和城市经济和人口规模的扩大,这种土地制度的弊病日益显现。主要问题是不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使用,大量的土地资源出现浪费和资产价值的流失;另一方面大量的单位又无法获得土地资源,对城市的经济社会发展、功能分布和合理布局形成体制障碍;企业成本失准,难以准确衡量经济效益;城市的房地产业无法进入良性循环,连简单再生产也无法维持。

  二、改革开放以后的土地制度演变

  过时的土地制度严重制约了中国大陆的经济发展,导致文革结束不久中国实行了对内改革对外开放的发展战略。而土地制度改革又成为大陆改革开放的先声和贯穿整个过程的主要内容。从那时开始对土地使用制度的

  改革,主要是在不改变国家对土地的所用权的前提下,变无偿使用为有偿使用,变无限期使用为有限期使用,变无流动使用为流动使用,沿着土地市场化的道路摸索前进。

  1.开始向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收取土地使用费

  1979年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首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之先河,以法律的形式首次打破大陆延续了将近30年的国有土地无偿使用制度。该法规定:“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

  在那以后,为了解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长期短缺问题,1982年深圳按城市内不同等级的土地向土地使用者收取不同标准的使用费。1984年广州和抚顺部分土地(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建项目、涉外项目)进行了按土地等级开征土地使用费的试点工作。1986年上海对三资企业使用的土地收取土地使用费。这些尝试虽然对旧的土地使用制度触动不大,但却是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重要步骤。

  2.对城市经营性土地实行使用权有偿转让

  1987年深圳在大陆率先试行土地使用有偿出让,出让了一块五千多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限期50年,揭开了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序幕。当年12月深圳市又用公开拍卖的形式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1987年上海市政府颁布了《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办法》,用地方法规的形式确保土地有偿转让的规范化实施。

  上述举措使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从理论探索阶段走向实践探索阶

  段,冲破了土地供应单纯采用行政划拨的旧土地使用制度的束缚,这是大陆土地使用制度带有根本性的改革,创立了以市场手段配置土地的新制度。

  3.修改宪法,颁布《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

  1988年全国人大七届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当年年底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进一步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从那以后全国各城市开始建立房地产交易所,各专业银行成立房地产信贷部。1990年5月国务院宣布,允许外商进入中国内地房地产市场,发布了《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标志着中国土地市场管理走上了有法可依的轨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由此在全国推开。1998年12月发布《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至此中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土地管理的法律体系初步形成。

  4.规范土地市场,强化宏观调控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由沿海扩及内地,由增量土地延及存量土地,由内用土地拓展到涉外土地,由早期的工业用地扩展到住宅和商业用地。从九十年代初期全国各地纷纷探索对原来的存量土地即行政划拨用地制度的改革,重点放在如何使之根据市场需要合理流动。随着九十年代上半期出现的“土地热”和“开发区热”,土地转让收入成为各地城市和经济发展的新引擎,在一些地方过量供应的土地后来又被闲置。从九十年代下半期开始国家领导人高度重视土地管理工作,要求切实保护耕地,实行对开发区的清理,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完善土地市场、规范土地审批行

  为,防止土地供应过度。由此在长达十年左右的时间里面,颁布了一系列的规范土地交易的具体政策,通过土地宏观调控有效的保障了土地对经济、社会和城市发展的合理供给和利用。

  5.推行土地转让招拍挂

  2001年国务院颁发《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明确指出“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和其他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须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依法以招标、拍卖方式提供。”自此,经营性国有土地招标拍卖供地作为一种市场配置方式被正式确立。2004年3月国土资源部、监察部联合下发《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以公开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进行。

  经营性土地实行招拍挂是中国土地转让带有里程碑意义的土地政策。它将土地供应通过公开市场释放出来,力求土地转让的公平、公正和公开,遏制腐败寻租行为,净化土地市场。但由于经济和城市发展迅猛,市场对土地的需求量很大,与政府每年向市场提供的土地供应量存有很大差距,导致招拍挂推行以后,各地土地价格纷纷上扬,出现了一大批天价地王。过快的土地价格的上涨推动了各地房产价格的飙升。

  三、改革开放以后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制度的演变

  1978年以后,农地制度改革是以联产计酬等多种责任制形态为土地制度变迁的始点,采用渐进、局部均衡、多样化发展的制度变迁方式,直至确立家庭承包经营的农地基本经营制度。

  农地使用制度有着明显的阶段性变迁特征。第一阶段从1978年到1983

  年,人民公社时期的土地集体所有、集体经营开始逐步解体,在经历了不联产责任制-联产责任制-包产到组-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制度变迁后,最后确立了土地的集体所有、农户家庭经营的基本形态。第二阶段从1984年到1993年,制度变迁的主要内容是将土地承包期限明确延长至15年不变。第三阶段始于1994年,这一阶段制度变迁至今仍在持续中,制度变迁的政策除了强调土地承包期实行30年不变外,主要是强化和稳定农户家庭对土地经营拥有权利的完整性。

  现阶段中国农地制度变迁的核心,是土地使用权归属和界定问题,而使用权问题的核心,是树立农户对土地使用的预期信念和土地资源合理配置问题。近三十年的农地制度变迁,从政策调整角度观察,政府一方面强调农户承包经营土地的长期稳定,一方面鼓励土地作用制度的不断创新。相对单一的农地集体所有的制度安排,客观上存在的区域经济差异和土地经营存在的比较优势不同,促使了农地使用制度的多种形态产生。

  1.“两田制”

  所谓“两田制”,是将农户承包的土地区分为口粮田和责任田的一种土地承包方式。由于农地既要为农户提供收入和就业功能,又要为社区成员提供稳定的预期和生活保障功能,家庭承包制一直面临平均地权与随人口增减派生的重新调整土地的压力。“两田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这些要求,并表现出相对广泛的适应性,以至于此种制度安排,一度成为发生面最广的土地使用制度形态。从本质上讲,“两田制”的制度安排,其“口粮田”的设计满足了农民稳定占有土地的心理;而“责任田”的设计,则满足了政府和集体的利益,从而减少了在均田制度下的不确定性和多余的交易费

  用。

  2.规模经营

  所谓规模经营的制度安排,是指把集体所有的土地,采取农户经营、大户经营或集体经营的方式,形成相对较大的土地经营规模。归纳一下农地规模经营制度安排的内涵和外延,大约有三种不同的类型:其一是以北京顺义为代表的,建立在集体农场基础之上的规模经营;其二是以江苏苏南和广东南海等地为代表的,建立在家庭农场基础之上的规模经营;其三是发生于东部沿海发达地区的“反租倒包”土地使用权流转形式。

  这些制度安排在初期都暴露了一些问题:一是维系规模经营的基础是集体补贴,使规模经营实施的制度成本太大;其二是实行集体经营的农场内部,依然存在监督费用和分配不公的问题;其三是社区成员享有均等的土地使用权与土地集中过程中发生的利益调整冲突难以协调。约束条件过多,制度运作成本太高,使土地规模经营难以有效生成维持农业,尤其是粮食生产自我运转的能力,这可能是规模经营最为明显的制度缺陷之一。

  3.“四荒”使用权拍卖

  所谓“四荒”使用权拍卖的基本制度内涵是:“四荒”的所有权权属不变,拍卖其使用权,谁购买、谁治理、谁受益,使用期限一般可达50-100年,同时,使用权可转让、入股、出租、抵押。从本质上讲,“四荒”使用权拍卖是家庭承包制的继续和发展。在不触动所有权属的前提下,将“四荒”使用权拍卖给农民长期使用,农民感到利益直接,从而真正获得了长期拥有“四荒”使用权的稳定感和权属感,因而舍得投劳、投资,花大力气进行治理。

  这种以使用权拍卖为特征的制度创新,一度成为与经济发达地区实施规模经营并行的在全国分布最广、影响最大的典型制度创新类型。各地创造了多种购荒形式,一是独户购买,综合开发。这是“四荒”拍卖的主要形式。二是联合购买、联合治理。由区域内农户自愿组合,形成联劳、联技术、联产的利益共同体,购荒规模一般为30-70公顷。三是集体治理,分户购买。这种形式主要采取集体筹措资金,或组织劳动力对面积较大,单门独户难以治理的“四荒”。四是企事业单位购买。这主要发生于一些“四荒”面积大,治理难度高,所需资金、劳动力、技术投入较多的地方。

  4.股份合作制

  土地股份合作制产生于上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的广东珠江三角洲,尔后在山东、江苏、浙江等沿海发达地区有所扩展。但迄今为止,作为一种制度形态,农地股份合作制辐射的区域范围和推进速度非常有限。

  比较典型的股份合作制。即将土地折股分配给农民个体拥有,社区实行土地的统一规划和统一开发利用。土地股份合作制制度安排的基本作法:一是土地折股。采取两种方式:其一是将土地作价折股,即按征地价,或者按照不同土地的年纯收入计算以及按各种综合因素折算,使土地实行货币化。二是设置股权。基本股权结构为集体股和个人股。集体股由原社区集体资产折价入股形成;个人股指由社员个人持有的股份。三是产权界定。土地的使用权全部收归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对农地采取家庭或专业队投包(招标)承包和适度规模经营。四是分配方式。股份合作制采取按劳分配与按股分配相结合的方式。

  四、中国土地制度发展的未来趋势

  1.国家加强对土地的宏观管理和调控

  近些年来国家对土地的宏观管理和调控主要表现在严格控制土地计划指标,包括农转非计划、耕地占补平衡计划、经营性用地计划、经济适用房供地计划等;国家强化对地方政府的土地监管体制,在国土资源部设立国家土地总督察办公室,在全国各地设立九个土地督察局;国家严肃执行对违法占地、批地不建、滥用非农建设用地、滥设经济开发区和囤积土地等现象展开清理整顿。从中不难看出在未来的时期里国家调控的首要目标是控制全国土地供应总量,实现节约、集约和高效用地。同时国家在建设项目立项过程中,强化审核土地和控制使用土地。面对不断上涨的房产价格要求,土地供给结构和住房供应结构作相适应的调整。

  2.各地实施土地储备制度

  一段时间里大陆土地转让大多是毛地转让而非净地转让,这是由于市场对土地的需求旺盛和政府缺少土地前期开发费用所致。目前大陆各地的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和机构相继建立,各地政府动用资金设立专门机构进行土地的前期开发和储备,实行净地招拍挂转让,其目的是调节土地供需总量和结构,平抑市场价格。即在市场低迷时,购进部分土地,增加土地储备总量;在市场上扬时,释放储备土地,扩大土地供给。从发展看政府今后将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经济发展需要及土地供应计划,对经营性土地的供应数量、结构、布局、价格、时间等进行有效控制,力争做到定性、定量、定位、定时供应土地,达到城市土地利用的最优化。中国未来的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将会大范围推广。

  3.积极推进国有土地租赁制度

  目前中国实行土地批租转让的土地约占可利用土地总量的20%左右,大量的存量土地依然是无偿使用。虽然一些原来的划拨土地、在改变使用用途的时候,在变性为经营性用地的时候,国家采取补地价的方式收取一定量的土地价值收益,但总体上大量原先划拨土地的土地价值还是流失甚多。国家计划由点到面逐步推行国有土地租赁方案并逐步使之制度化,让更大量的存量国有土地逐步实现其土地资产的价值。在通过试点以后逐步实现国有土地全面的有偿使用,进一步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覆盖面。

  4.进一步健全土地市场体系

  中国土地市场体系的完善主要存在三方面的工作。首先是构建土地市场经营主体。设想建立国有土地资产经营公司,国有土地储备开发公司和土地使用权交易中心等三个层次的市场主体,按照市场化的原则运用市场机制实行营运,从而规范土地市场规则,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其次是拓展和规范土地使用权二、三级市场。大陆现状是土地一级市场发展快,土地二、三级市场规模小,问题多。今后要加快盘活存量土地,允许闲置土地使用权再流动和再转让,发挥使用效益,规范二三级市场的收益分配,使再转让是增值收益的主要部分进入国家财力;最后是建立土地价格体系。在城市土地分级的基础上,确定区域基准地价,建立科学的土地使用权价格评估制度,公平公正的核定不同时期的土地市场价格。改进土地使用权招投标制度,形成合理、稳定的土地价格。

篇三:我国土地制度变化对城市发展的影响

  中国农村土地的制度变迁对农业开展的影响

  摘要:建国60多年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经历了屡次改革。1978年改革开放后,农业改革率先启动,也带动了一系列农村城市的改革。本文以新制度经济学为理论根底讨论制度变迁对于中国农村经济开展乃至中国现代化经济的开展之影响,力求总结制度变迁带动农村经济增长的经验,并运用于现代化建设的各个领域。关键词:制度变迁;土地改革;家庭联产;土地流转诺斯曾定义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那么、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标准,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由此定义可以看出,中国的改革实际上就是制度变迁的过程。而在众多改革当中,农业方面的制度改革走在了经济制度改革的前沿。中国〔指中国大陆〕有百分之六十以上的人口生活居住在农村,农业是我国经济乃至社会开展的根本。正因为如此,中共中央明确提出了“如果没有农村的穏定就不可能有全社会的稳定,如果沒有农村的现代化和农民的小康也就不可能有全国的现代化和小康。〞这一号召。因此可以以农村土地改革为例,将土地制度的变迁产生效果的差异进行分析,借鉴其经验并用在其余经济开展的各个方面。一、我国农村土地存在的历史性问题三农问题一直是我国现代化建设规划中处于重中之重的问题,包括农业、农村、农民,虽然这三者侧重点不一样,但这是一个从事行业、居住地域和主体身份三位一体的问题,在处理和解决农村问题时必须一体化地考虑以上三个问题。而在这三个问题当中,始终贯穿其中的就是农村的土地问题。1.土地的零散化经营这其实也和我国的根本自然地理国情有关系。我国以平原为主,人口众多,自古以来就是小农经济、自给自足的生产方式,以家庭为单位,以生产资料个体所有制为根底,完全或主要依靠劳动者自己的劳动,独立经营小规模农业,以满足自身消费需要。但是这种只靠自给自足的方式经营规模小,生产条件简陋,缺乏必要的积累和储藏能力。并且生产经营模式老套,老旧,技术难以革新,也缺乏必要的抵御天灾人祸的能力。重农抑商的思想也长时间地禁锢人们,阻碍了农业科技的进步和经济的开展。导致现如今仍有很多地区的土地是零散化经营,只靠一家一户,没方法进行高效率高产出的大型机械化生产。2.土地的所有权问题中国农村经济的开展缓慢很大一局部原因是因为农业土地的产权不清导致的经济利益问题。从改革开放前的地主土地所有到土改后的公有,再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里的农民享有使用权,土地身上的权利在不断改变,但是农民从中享有的利益并没有随之增长。除了产权界定不清,还有土地承包权利的不断更变,使得农民对于土地的投资也没有十足的信心,怕集体或者组织会随时收回土地,对土地的投入降低也减少了土地的应有产出。3.土地征用问题拥有土地的农民免不了贫困很大局部上是由于权利贫困。就土地而言,农民与组织或者集体签订的合同得不到保障,可能会任由另一方单方面撕毁;公家对于土地征用的态度理所应当,只留给农民一小局部赔偿金,转手就把土地以高价卖给了房屋开发商。农民土地权利的法律保障太过缺乏。二、我国的农村土地制度变迁由于农村存在以上诸多亟待解决的土地问题。我国政府也进行了屡次土地制度改革,以期改善土地现状。1.小农生产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作为最根底的产业,一直是最受人们关注的民生问题。农业建立在广袤的土地上,因此土地制度一直影响着农业经济的开展和农民的生活水平提高。1949年我国刚建国的时候,先是进行了土地改革,将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变为农民个体所有制,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调动了农民参与农业生产的积极性;随后为了稳固公有制,实行了农村合作社,这时土地虽然仍是农民私有,但已经改成了集体统一使用的形式。由于

  土地收归集体所有,强调集体生产,农民吃“大锅饭〞,因此农民从事生产的积极性大大降低,农业产值大幅降低,农业情况亟待改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迫在眉睫。2.家庭联产承包制在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改革开放后,解放和开展生产力的重要性逐渐深入人心。就在这时,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的十八个农户最先开始实行了包产到户的生产方式,“保住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这种生产方式也就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即是指农户以家庭为单位向集体组织承包土地等生产资料和生产任务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形式,农民可以在土地公有制的前提下,对土地自我管理和生产、分配及经营。比起之前的改革,农民获得了梦寐以求的对土地的使用权,多劳多得的方式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积极性,推动了农业生产的又一次大高潮,成功拉开了中国改革开放的序幕。3.土地流转?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具体的做法是在不改变家庭承包经营根本制度的根底上,把股份制引入土地制度建设,建立以土地为主要内容的农村股份合作制,让一局部农民获得股权后可以从事别的产业;另一局部农民可以扩大土地经营规模来实现农业的现代化。三、土地制度变迁给农村带来的效益周业安曾在?中国制度变迁的演进论解释?一文中提到中国的改革从外表上看,制度变迁几乎都是组织之间互动引发的外部规那么,但是在调查了大量的案例研究结果后发现,在其背后,实际上是自发形成的个体或者特定组织之间演化出来的内部规那么。诺斯在1994年的时候曾提出,一种提供适当个人刺激的有效产权制度体系是促进经济增长的决定性因素。这句话在中国的农业实践中得到了很好的证明。由于改革开放之前的土地制度不能推动农村经济开展,不适应生产力的开展水平,不能给农业劳动力提供鼓励,也就会在制度演变中退出历史进程。而改革之后的联产承包制那么改正了这一缺陷,农民个体的收益增多使得他们获得了鼓励,他们也就会由一开始自发的利诱性质的改革转变为自觉性的制度变迁,并且出于理性人的经济动机,农村土地改革对于利益的追求是有益的,因此这种制度便很快地在全国大范围蔓延开来。而且之后的土地流转制度给了农民股份,也将一局部有思想的农民从土地中解放出来,从事第二、三产业,从副业中获得更多的财富,加快了农业的现代化进程。四、土地进一步改革的建议举措1.应该明确土地的产权问题根据科斯定理,只要财产权是明确的,并且交易本钱为零或者很小,那么,无论在开始时将财产权赋予谁,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果都是有效率的,实现资源配置的帕雷托最优。合理高效地配置土地资源,将集体、个人、组织等界限明确对于进一步实现农业开展是十分有利的。2.农业用地法律法规的正规化为了防止再出现单方面撕毁关于土地合同等损害农民利益的事件发生,加强法制监管、强化法律约束的作用很有必要。在国家1号文件的不断强调下,与农业相关的国家利益机关应该部门化、部门利益法制化、私有化;在地方上也应该不断推进县级机构改革、乡镇体制改革与实践,并且加强农民组织化。3.对于农业征地的相关管理有关当局应该严格执行农业征地的举措并实施监管,不能滥用权力、强行征地;也可以将农业用地划分不同级别,对不同级别的土地征地采取不同的补偿措施,实施真正的“因地制宜〞。其实不管采取何种措施,都是力图实现农业土地资源的利益最大化,提高农民的权益,因此将农地市场化改革才是最终的出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土地的制度变迁很有效地提高了农业生产率与农民生产积极性。这也使得人们开始思考制度对于经济增长的影响。抛去资源、技术、人口等等因素,制度在监督和鼓励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将土地的产权和所有权给予了很明确的界定,使得土地资源、农业人口资源都得到了较合理的资源配置,并且所产生的

  鼓励约束效果起到了正效应。而且我们也可以借鉴世界上与我国土地资源等国情大致相似的兴旺国家和地区的农地制度改革经验和教训,只要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根底上,坚持土地制度的不断创新与变迁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促进生产力的开展,这样的制度变迁方式是我们应该大力推广的。邓小平指出:“改革是全面的改革,包括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和相应的其他各个领域的改革。〞经济增长应该要使得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的开展,上层建筑要适应经济根底的开展。有什么样的生产力,就必然有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当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开展速度不能保持一致时,就会对生产力的开展产生阻碍的副作用。因此,制度作为一种生产关系,如果使其与我国的生产力开展水平保持一致,就能恰如其分地展现其内在经济爆发力。参考文献周业安.中国制度变迁的演进论解释.经济研究,2000(05).王志成,史学军.制度变迁与中国改革.经济学家,1998(05).彭俏春,沈映春.农业合作经济组织与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对接——基于制度本钱的分析.北方经贸,2021(22).

篇四:我国土地制度变化对城市发展的影响

  论我国土地制度的变迁

  摘要:土地政策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是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提高的基础。因此,土地制度的相关政策的制定,会极大地影响经济和社会活动,关注土地政策的订立与实施情况,也就具有了十分重要和现实的指导意义。我国的土地制度的发展与变革,经历了一个复杂的过程,这是个不断完善、不断改进的过程。

  关键词:土地制度;土地改革;土地政策??

  土地是人类生存不可缺少的自然资源,同时也是一种稀缺资源。因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问题,一直是国家和每个公民非常关注的议题。由于土地关系到人们的生产、生活,以及国家的经济发展,因而土地制度也是随着国家政策、经济形势的发展而不断变化、逐步完善的。通过不断的摸索、探寻,最终找到一条适合当时当地发展的政策制度,希望以次来促进地区和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并以保证土地的合理、适当的利用为前提。

  我国的土地资源的绝对数量大,但人均的占有量却很少,并且土地类型复杂多样,地区性差异明显。而对中国农业生产至关重要的耕地,所占的比重仅10%。能真正用于耕地的土地所占比重如此之少,加上其他土地被改造利用的难度又很大。因而,更加充分合理的利用现有的城市和农村的土地,制定相宜的制度政策保证贯彻实施,促进可持续的发展利用,形成有利于生态环境和人民生活的良性循环。我国的耕地面积排世界第四位,而人均耕地面积不足1.4亩,排在126位以后,仅为世界平均人均耕地面积的40%。同时,分布不均,保护和开发问题突出等现象,也一直影响着发展。由此可见,更好地利用土地已经成为了当务之急。土地是公民保证正常生产生活的基本保障,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土地制度的转变,也是与社会保障和福利政策相互影响和依存的。

  从总体来看,土地是实物和权益两者的结合。如何把握好两者的关系,因地制宜地制定出符合经济和生态发展的战略规划是一个重要的议题。在实物方面,通过考虑坐落位置、周遍环境、地质因素等,以及在权益方面,通过对土地使用管制和产权等的综合考虑,拟订出一套切实可行的制度以及规划。众所周知,我国的国家土地所有权属于中央人民政府,而且,我国现行的土地征收政策是实行二级审批制,即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共同审批,其中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国务院审批。而我国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也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主要表现在:征用土地的目的不明确;征地补偿标准低,无视农民利益;土地补偿费分配不规范,搭车收费多。

  在我国建国初期,从1949-1953年恢复时期的农民土地所有制、1953-1957年社会主义改造时期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制、人民公社化以及“文化大革命”时期的土地制度等的不断演变,而后确立了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这就形成了旧的国有土地使用制度的主要特征。其中包括土地无偿使用、无限期使用以及不准转让。由于没有把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相互区别开来,致使土地无偿占用、乱占、多占的情况屡禁不止,造成土地资源极大地浪费。其后,通过对土地行政管理制度的改革、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等来逐步探寻适合我国的土地政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是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基础性任务,其目标是要建立与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土地市场体系。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全面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制订了相关法规和政策来保证实施,它符合我国的国情,有利于我国的现代化建设。而后,在1986年,我国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全国地政和城乡地政统一管理的原则,并成立了国家土地管理局。随后又通过对《土地管理法》的几次修改,使得这项法规不断完善和提高,从现实情况来看,现行的土地管理的主要目的是维护土地公有制、调整土地关系、提高土地利用的三态效益、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为提高土地的集中节约利用能力,减缓建设用地指标不足的现状,促进土地管理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需要,同时也为满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土地资源的利用需求,我国政府不断加强管制工作、制定相应的法规政策,来促进土地利用的效率和合理性。政府在土地的管理中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保证了土地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纠正了市场失灵而产生的偏差;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土地利用的外部性;为整个社会提供了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协调了各个土地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保障了土地配置的公平和效率。这样,不仅提高了土地的集中节约利用效率,减少了耕地占用和闲置浪费,降低了用地成本,而且更能促进我国小康社会的建设发展。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在大中城市的城乡结合的发展模式都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化和土地利用变化更为频繁和快速的社会背景下,普遍形成的发展格局。由于流动人口增加导致以房屋、土地租赁为主要形式的土地市场发展很快。土地利用非农化速度的加快,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越来越普遍,加之伴随着体制改革、结构调整与资产的重组,使得现在进行的结构调整就是通过产权的交易、转让,依靠资本市场来进行的。我国存在着两种土地所有制形式,即土地的国家所有制和农村集体所有制。我国集体土地的征用原则包括依法征地;保证国家建设用地;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和农民;有偿使用土地;珍惜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

  土地制度是法律政策中重要的一部分,它关系到人们的切身利益和国家的安全、稳定与发展的大计。所以,对我国土地制度的合理化的法律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在符合中国社会蓬勃发展、对外开放不断深化的大背景下,而制定的中国土地政策,才能真正实现有利于中国广大人民群众,有利于中国社会发展的全局的总体目标。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的使用主要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它符合我国的国情,有利于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土地作为重要的生产资料,不仅是社会化生产的需要,同时也是保证人民基本生活条件的必要基础。无论在什么样的社会或经济结构下,土地都是极其重要的资源。因此,我国政府通过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制度,通过进行科学的土地规划,合理征用和利用土地,来保证土地管理秩序和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进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这种制度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主体具有特定性、交易具有限制性、权能具有可分性、权属具有稳定性,以及国有土地所有权具有特别的追及力。

  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化与变革,土地制度的制定也在逐步的完善和变化着,希望能够达到促进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的目的,达到合理适宜的利用与开发。通过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建立失地农民的保障机制等措施,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及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利益,保护、开发、合理利用土地,保护耕地,切

  实维护广大人民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黄小虎.土地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8.[2]张正峰.土地资源管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3]卢为民.土地政策与宏观调控[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4]方芳.土地资源管理[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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