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校园”模式与“外向性”去向带来出国出境党员党组织关系管理问题。(11篇)

时间:2022-12-01 11:20:0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双校园”模式与“外向性”去向带来出国出境党员党组织关系管理问题。(11篇)“双校园”模式与“外向性”去向带来出国出境党员党组织关系管理问题。  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流动党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皖教工组[2006]3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流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双校园”模式与“外向性”去向带来出国出境党员党组织关系管理问题。(11篇),供大家参考。

“双校园”模式与“外向性”去向带来出国出境党员党组织关系管理问题。(11篇)

篇一:“双校园”模式与“外向性”去向带来出国出境党员党组织关系管理问题。

  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流动党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皖教工组[2006]3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流动党员和管理工作,建立科学规范的流动党员管理制度,使高校流动党员能够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等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安徽省高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流动党员,是指行政或户籍关系仍在所在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但因下列情形或原因流出、流入的党员:

  (一)党员出国出境的。

  (二)毕业生党员暂未落实就业单位但组织关系尚在学校的。

  (三)离退休党员异地居住的。

  (四)党员因学习进修、务工经商、探亲访友、从事科技咨询、合作研究、生产经营或其它正当职业等原因流动的。

  第三条普通高校流动党员管理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条块结合,双向管理;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求真务实,改革创新等原则,按照“流动有序,异地有家、管理有章、永葆先进”的要求,从有利于党员合理有序流动,有利于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有利于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有利于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出发,切实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四条普通高校党委组织部门要向流动党员进行宣传,加强教育,主动关心,提醒流动党员,让他们了解、熟悉有关政策和规定。

  第二章流动党员的组织关系管理

  第五条党员外出时间在3至6个月,有固定地点的,应持党员证明信,到所在地党组织过组织生活;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应将组织关系转至当地党组织。组织关系难以落实或无固定地点的党员,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在外出所在地相应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

  凡未转出党员组织关系的党员,在外期间要主动与党支部保持联系,每年至少向流出地党组织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和参加党组织生活情况,并按期交纳党费。遇有重要情况必须及时向党组织报告,接到党组织有重要活动的通知后,应按时返回。党员外出返回后,应主动向党组织如实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并将相关证明、鉴定材料交党组织查验。

  第六条党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的,流出地党组织应在他们中建立党小组或党支部,由流出地党组织指定负责人,定期联系。党支部或党小组负责人应每季度向流出地党组织汇报一次组织生活和党员的思想、工作等情况。条件许可的,也可将组织关系转至流入地党组织,由流入地党组织负责管理。

  第七条流入地党组织对流动来的党员,应按规定接收他们的党员组织关系、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并及时将他们编入相应党支部、党小组,妥善安排他们参加党的组

  织生活和其他党内活动。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的,流入地党组织要认真填写《流动党员活动证》内的有关内容。流入地党组织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接收外来党员。

  第八条党员流动期间,凡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或有关单位党组织不接收等原因,造成党员隶属关系不能明确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党组织或流入地的党组织负责协调解决。党员应主动与流入地党组织取得联系,请求解决组织关系隶属问题,并按要求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积极参加党的组织活动,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或与流出单位党组织取得联系,由流出单位党组织出面协调解决。党员不得以此为借口,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党员在流动过程中,应主动向流入地党组织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党员身份。故意隐瞒党员身份,长期脱离于党组织之外的,应按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凡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或不参加组织生活,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的,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应按党章及党内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

  第十条预备党员在流动过程中,预备期满应及时向流出地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流出地党组织要重视对流动中预备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及时明确其组织关系的隶属,认真考察其流动期间的表现,按期讨论其转正问题。

  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由流入地党组织负责其转正,讨论转正前应书面征求流出地党组织的意见;未转出党员组织关系的,由流出地党组织负责其转正,讨论转正前应书面征求流入地党组织的意见。

  延期提出转正申请的,经流出地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可对其作出延长预备期的处理或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十一条流动党员要按规定及时足额交纳党费。如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按时交纳党费的,经流出地党组织同意,可以邮寄、由他人代交、或持所在单位证明补交党费,但不能少交或不交。

  出国出境党员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交纳党费的,可在回国恢复组织活动后,参照本人在国内学习、工作时期的交纳标准一次补齐。

  特殊情况的流动党员,经高校党委组织部批准,可以每半年一次性提前交纳。

  第三章出国、出境党员的管理

  第十二条因公长期被派往驻外使领馆和其它常驻国外机构的工作人员和援外人员组织关系接转按照中央有关规办理。

  第十三条因公出国出境工作学习,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党员不向国外境外转移组织关系;时间超过6个月,但工作流动性大的党员也可不向国外境外转移组织关系。如工作需要证明党员身份的,可由所在高校党委组织部出具党员证明信,再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公派出国出境人员中的党员工作学习期满回国时,已转出组织关系的,应持党支部鉴定,及时向其原工作单位党组织报到,原单位党组织可直接接受其参加组织生活。

  第十五条公派到国外境外常驻人员中的党员叛逃出走的,其党籍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公派出国出境逾期不归的党员,如已确知在外长期定居或受雇于外国公司工作

  的,经原所在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所在高校党组织可对其作出停止党籍的处理。本人回国后,视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第十七条出国出境留学或务工的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根据本人申请和汇报材料,可由原所在党组织讨论转正问题。如党员在外无法讨论转正的,待学习或劳务期满后,根据本人表现和在外组织鉴定,回原单位办理转正手续,具备条件的可以转为正式党员。

  第十八条党员因私出国出境,组织关系可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私临时出国出境的党员,自费出国出境留学的党员或出国出境定居的党员,一律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出国出境前,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基层党组织同意,其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原所在高校。

  (二)出国出境定居并长期受雇于外国公司工作的党员,在其出国出境后,应停止其党籍,不连续计算党龄。

  (三)党员出国出境,本人提出要求退党的,可按党章规定办理退党手续。

  (四)出国出境长期定居的预备党员,不再办理转正手续,其预备党员资格不再保留。

  (五)出国出境定居的党员,无故不与组织联系,若干年后回国要求解决其党籍问题的,原则上不能恢复其党籍,回国后表现好的可重新申请入党。

  (六)党员如期回国,应及时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汇报在外期间的表现。党组织要了解党员在国外境外的表现情况。如无问题即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

  (七)党员超过假期回国,本人要向党组织申述理由,经审查理由正当又无问题的可恢复其党组织生活;对无故超过假期半年左右的,或有一般性错误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批评和必要的纪律处分。待本人认识到错误并做出书面检查,可恢复其组织生活。对无故超假一年以上的,一般不能恢复其组织生活,应按自行脱党处理。

  (八)对未经所在单位党组织批准擅自出国出境的党员,出国出境时间超过6个月仍不提出保留党籍申请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四章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党员工的管理

  第十九条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党员,如无特殊原因,其组织关系原则上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党组织,也可以转到县以上人才服务机构的党组织。特殊情况下,经本人申请,所在院(系)党组织同意,高校党委组织部批准后,毕业生党员的组织关系可以保留在学校,但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条高校基层党组织要定期对毕业生流动党员进行考察,每年年底要对其进行考核,填写《毕业生流动党员考核登记表》。对不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或违反党纪的,按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异地居住和被返聘的离退休党员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异地居住和被返聘的离退休党员的组织关系可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异地居住的离退休党员,其党员组织关系应转移到接受居住地的党组织。

  (二)离退休党员如仍被原单位返聘担任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的,其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

  (三)离退休党员如被民办高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聘请担任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入聘用单位,聘用期满后再转回原单位。

  第二十二条对于外单位流入的离退休党员,高校党组织要积极接纳他们的组织关系,并编入相应的一个党支部,与本校党员一样教育管理。

  第六章作为人才流动的党员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党员参与人才流动,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手续。各级党组织对参与人才流动的党员不得歧视,对要求流动并符合人才流动政策的,党组织应尊重党员个人的选择,及时为他们转移党员组织关系,不得以不转移组织关系的方式限制合理的人才流动。

  第二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在人才流动问题上若发生争议,应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劳动或人事仲裁机构调解或裁决,有关单位党组织据此确定是否准予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对不服从仲裁结论擅自离职、经批评教育仍拒不返回的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可区别情况对其作出处理。

  第二十五条对于已经作为人才流动到新的单位,而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党员,流入单位党组织应主动与流出单位党组织协商,认真解决党员流动过程中所涉及的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等问题。在征得流出单位党组织同意后,让党员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第七章

  辞职、退职、停薪留职、自动离职党员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党员要求辞职或退职,必须向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对符合政策规定、经组织批准准予辞职、退职的,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将其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接收单位;暂时无接收单位的,应将组织关系转移到当地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或本人居住所在地党组织。

  第二十七条对准予办理停薪留职、劳务输出的党员,有固定单位的,组织关系转到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无固定就业单位的,组织关系一般应保留在原单位,党组织将其作为外出党员实行教育与管理。留职停薪、劳务输出期满后,视其去留情况确定党员组织关系的隶属。

  第二十八条对自动离职或其它未经许可而外出的党员,经常与党组织保持联系的,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所在单位党组织,由原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教育和管理。无法取得联系的,可按照有关规定视情作出相应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安徽省其它各级各类学校的流动党员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规定在执行中如与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中共安徽省委教育工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篇二:“双校园”模式与“外向性”去向带来出国出境党员党组织关系管理问题。

  党员出境出国管理制度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实行,我市党员中,因私事出国、出境的人员逐年增加。为了切实加强对党员出国、出境的管理,按照中央组织部和省委组织部关于党员出国、出境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党员因私出国、出境保留党员组织关系的办法:

  1、党员因私事出国、出境,本人应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保留党员组织关系的书面申请,党组织应及时受理。市属以上独立单位建立党支部的,应先报主管局党组审查,签署意见后,报送市委组织审批;各区、县委组织部,市级机关工委、市属以上独立单位建立党总支部和党委的,由党组织审查签署意见后,直接报送市委组织部审批。党员领导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市委组织审批。

  2、党员申请出国、出境定居的,经批准出境后即停止其党籍。是预备党员的,不再办理转正手续,其预备党员资格也不再保留。

  3、党员出境,本人提出要求退党的,可以按照党章规定,办理退党手续。

  二、党员办理出境手续后的管理:

  1、党员办理了保留党员组织关系后,在出境前,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对他们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要教育他们热爱祖

  国,关心祖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有针对性地进行时事政策、外事纪律和安全保密教育,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在国外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任何活动,增强自觉维护祖国声誉、民族气节和抵制资产阶级腐朽思想侵蚀的自觉性。要教育他们按期返回工作岗位,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保留期限的,本人应在保留期限内向原单位书面提出延长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本单位批准方可延长。

  对出境定居的党员,要教育他们积极参加华侨爱国统一战线的活动。

  2、党员在出境前,应主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规定标准,按时交纳党费。出境后,凡国内有工资收入的党员应按规定标准交纳党费,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按照每月一角的标准交纳党费,并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委托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预交、补交,预交、补交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

  3、党员出境后,本人要求在外继续深造,并表示将来要回国工作的,其党籍可暂不作处理;对已明确要在境外定居的,应作除名处理;已查明有叛党、叛国行为的应开除党籍。

  三、党员出境回来后,要求恢复组织生活或解决党籍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1、党员如期回国,应及时向原单位党组织汇报出境期间的情况。党组织也要主动关心了解他们在外的情况和表现。如无问题,即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

  2、党员超过假期回国,本人要向党组织申诉理由,经过审查,除尘

  如理由正当,又无问题者,可以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

  无故超假半年左右,或有一般性的错误,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要给予适当处分;有的也可以采取暂不恢复组织生活的办法处理,待本人有了认识时,再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

  无故超假一年以上的,一般不能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应按自行脱党处理。如发现有严重问题的,经过审查,情况属实,要给予开除党籍的处分。

  3、经批准已出境定居的党员,若干年后又返回者,原则上不能恢复党籍。回国后表现好的,可以重新入党。

  4、预备党员回国后,在境外期间表现好的,可以按期转正。

  四、党员因私事出国、出境、自费留学、探亲、定居或应外国邀请出国考察、访问、讲学、办理其他私人事务的上报材料要求:

  1、本人申请。

  2、单位党组织的审查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性别、文化程度、职务、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爱人姓名和工作单位,现实表现,申请出境的事由,单位党组织同意保留党员组织关系的意见和期限。

  3、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还须提交市人事局同意出境的批文。

  4、办理自费留学或进修的,还须提交规范性的入学许可证和经济担保书。大专学历以上的须提交省或市教委同意出境的证明。

  5、办理定居的,还须提交拟定居地亲友同意定居的邀请信件或拟定居国移民机构签发的定居许可证明。

  6、办理探亲的,还须提交亲友的邀请信件。

  7、公派生的配偶申请探亲的,还须提交公派单位同意意见。公派生的其他亲属须提交公派单位出具的公派生身份证明

篇三:“双校园”模式与“外向性”去向带来出国出境党员党组织关系管理问题。

  党员出境出国管理制度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实行,我市党员中,因私事出国、出境的人员逐年增加。为了切实加强对党员出国、出境的管理,按照中央组织部和省委组织部关于党员出国、出境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党员因私出国、出境保留党员组织关系的办法:

  1、党员因私事出国、出境,本人应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保留党员组织关系的书面申请,党组织应及时受理。市属以上独立单位建立党支部的,应先报主管局党组审查,签署意见后,报送市委组织审批;各区、县委组织部,市级机关工委、市属以上独立单位建立党总支部和党委的,由党组织审查签署意见后,直接报送市委组织部审批。党员领导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市委组织审批。

  2、党员申请出国、出境定居的,经批准出境后即停止其党籍。是预备党员的,不再办理转正手续,其预备党员资格也不再保留。

  3、党员出境,本人提出要求退党的,可以按照党章规定,办理退党手续。

  二、党员办理出境手续后的管理:

  1、党员办理了保留党员组织关系后,在出境前,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对他们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要教育他们热爱祖

  国,关心祖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有针对性地进行时事政策、外事纪律和安全保密教育,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在国外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任何活动,增强自觉维护祖国声誉、民族气节和抵制资产阶级腐朽思想侵蚀的自觉性。要教育他们按期返回工作岗位,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保留期限的,本人应在保留期限内向原单位书面提出延长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本单位批准方可延长。

  对出境定居的党员,要教育他们积极参加华侨爱国统一战线的活动。

  2、党员在出境前,应主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规定标准,按时交纳党费。出境后,凡国内有工资收入的党员应按规定标准交纳党费,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按照每月一角的标准交纳党费,并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委托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预交、补交,预交、补交时间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

  3、党员出境后,本人要求在外继续深造,并表示将来要回国工作的,其党籍可暂不作处理;对已明确要在境外定居的,应作除名处理;已查明有叛党、叛国行为的应开除党籍。

  三、党员出境回来后,要求恢复组织生活或解决党籍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1、党员如期回国,应及时向原单位党组织汇报出境期间的情况。党组织也要主动关心了解他们在外的情况和表现。如无问题,即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

  2、党员超过假期回国,本人要向党组织申诉理由,经过审查,除尘

  如理由正当,又无问题者,可以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

  无故超假半年左右,或有一般性的错误,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教育,必要时,要给予适当处分;有的也可以采取暂不恢复组织生活的办法处理,待本人有了认识时,再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

  无故超假一年以上的,一般不能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应按自行脱党处理。如发现有严重问题的,经过审查,情况属实,要给予开除党籍的处分。

  3、经批准已出境定居的党员,若干年后又返回者,原则上不能恢复党籍。回国后表现好的,可以重新入党。

  4、预备党员回国后,在境外期间表现好的,可以按期转正。

  四、党员因私事出国、出境、自费留学、探亲、定居或应外国邀请出国考察、访问、讲学、办理其他私人事务的上报材料要求:

  1、本人申请。

  2、单位党组织的审查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性别、文化程度、职务、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爱人姓名和工作单位,现实表现,申请出境的事由,单位党组织同意保留党员组织关系的意见和期限。

  3、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还须提交市人事局同意出境的批文。

  4、办理自费留学或进修的,还须提交规范性的入学许可证和经济担保书。大专学历以上的须提交省或市教委同意出境的证明。

  5、办理定居的,还须提交拟定居地亲友同意定居的邀请信件或拟定居国移民机构签发的定居许可证明。

  6、办理探亲的,还须提交亲友的邀请信件。

  7、公派生的配偶申请探亲的,还须提交公派单位同意意见。公派生的其他亲属须提交公派单位出具的公派生身份证明

篇四:“双校园”模式与“外向性”去向带来出国出境党员党组织关系管理问题。

  中组发〔1981〕19号

  中央组织部关于共产党员因私事出国或去港澳地区的若干问题的规定

  几年来,随着形势的发展,政策的落实,国际交往的增多,归侨、侨眷、港澳同胞亲属中的共产党员,因私事申请出国或去港澳地区的,也相继增加,这是一种正常观象。对于党员因私事出境的审查批准工作,1957年1月23日中央组织部虽曾作过规定,但因时隔多年,情况有了很大变化,有些内容需要作相应的改变。关于申请出境的审批问题,1978年6月29日国务院批转了公安部、外交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放宽和改进归侨、侨眷出境审批的意见》,1980年2月25日公安部、外交部、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又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境审批工作通知》。共产党员因私事要求出境,除按照上述两个文件中的规定,进行办理外,对党员的审批手续和出境后党籍的处理等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审批手续。凡因私事要求出境的共产党员,必须向所在单位的党组织和公安部门提出申请。以公安部门为主,与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共同商议(党员领导干部要按干部管理范围报批),经审查同意后,由公安部门办理出境手续。党员自费出国留学,应与出境办理私事有所不同,他们的出国审批手续,可按照国务院1981年1月14日国发13号文件《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执行。

  二、党员出境以前,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对他们做好政治思想工作,要教育他们热爱祖国,关心祖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在国外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任何活动,临时请假出境的党员,应按期返回工作岗位。对出境定居的党员,要教他们,积极参加华侨爱国统一战线的活动。

  三、出境后,党员组织关系的处理办法:

  (1)短期请假出国或去港澳探亲办理私事者,他们的党员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农村党员,保留在公社党委)。

  (2)自费出国留学者,在他们学成回国之前,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

  (3)对于出国或去港澳长期定居的党员,在他们出境以后,即停止党籍,基层党组织可将他们的党员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一并转移到县或相当县一级的党委组织部门,保存备查。

  (4)党员出境超过假期(含续假)二年以上未归者,他们的党员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也要转到县或相当县一级的党委组织部门,保存备查。

  (5)党员出境,本人提出要求退党的,可以按党章规定,办理退党手续。

  (6)经批准出境定居的预备党员,不再办理转正手续,其预备党员资格,也不再保留。

  四、出境回来后,要求恢复党员组织生活或解决党籍的,可按以下原则处理。

  (1)党员如期回国,应及时向原单位党组织汇报出境期间的情况。党组织也要主动关心了解他们在外的情况和表现。如无问题,即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党员超过假期回国,本人要向党组织申述理由,经过审查,如理由正当,又无问题者,也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无故超假半年左右,或有一般性的错误,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必要时,要给予适当处分,待本人有了认识时,也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无故超假一年以上回国者,一般不能恢复组织生活,应按自行脱党处理。如发现有严重问题者。经审查,情况属实,要严肃处理,有的要给予开除党籍的处分。

  (2)经批准已出境定居的党员,若干年后又返回者,本人提出要求解决其党籍问题时,由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向本人说明,因他们长期脱离党的生活,原则上不能恢复党籍,回国后

  表现好,可以重新入党。如有特殊理由,认为可以恢复其党籍者,要由县或相当县一级的党委组织部门审查,报省、市、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批准。

  (3)自费出国留学的党员,学成回国后,经过了解,证明在国外确无问题,可以恢复党员组织生活。

  如果是预备党员,在国外学习期间表现良好,可以按期转正。

  五、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籍的党员,因私事申请出境,要按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过去的有关规定,如与本规定有抵触者,以本规定为准。

  中共中央组织部

  一九八一年九月一日

篇五:“双校园”模式与“外向性”去向带来出国出境党员党组织关系管理问题。

  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工作问答

  党委组织部

  1、什么是党员组织关系

  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党员组织关系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概念包括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狭义概念特指正式组织关系。按照党章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2、什么情况下使用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规定,党员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3、如何填写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

  根据中央组织部下发的《关于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手续的通知》要求,“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要用钢笔填写,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由党员自己携带,不能自己携带的,应由机要交通或机要邮政转递。

  4、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总的要求是什么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规定,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应按照以下要求及时为党员办理转移组织关系手续:凡党员所去单位已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党组织;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其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所在地或其居住地党组织,也可以转移到行业主管部门党组织,或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5、在转移和接受党员组织关系中对党员的要求是什么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规定,对党员的要求是:

  (1)因工作、学习、生活等原因离开原所在党组织,要及时转移党

  员组织关系,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报到。

  (2)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

  6、高校毕业生党员如何转移党员组织关系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规定,高校毕业生党员,已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7、对不及时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党员如何处理

  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严格执行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手续的意见》(组通字?1980?54号)要求,对那些没有正当理由,长期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不按指定单位去报到的党员,应该给予严肃批评和教育,限期报到。经过教育,如果本人仍然继续把党员组织关系留在自己手中,不交给转往单位的党组织,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视其情况,要给予党纪处分,直至按照党章规定,以自行脱党论处。

  8、如何处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过期的问题

  党员自带组织关系介绍信应及时转移。不按期转移组织关系是组织观念淡薄的表现,也是党的纪律所不允许的。对于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导致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过期的,应给予严肃的批评和教育。其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要按照党章规定作自行脱党处理。

  9、在全国范围内可以直接转移和接受党员正式组织关系的权限是如何规定的根据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可以直接相互转移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党组织是:

  (1)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党委组织部。

  (2)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党(工)委组织部,党委各工作

  委员会组织部(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组织部(处)。

  (3)中央直属机关各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中央一级人民团体的机关党委。

  (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组织部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境内企业党委(直属党委)。

  (5)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及各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党委、直属单位党委。

  (6)铁道部政治部组织部及铁道部各铁路局党委、部署各公司、各铁路分局及分局级公司党委。

  (7)民航总局党委及民航总局直属的各地区管理局、空警总队、企业、事业单位党委。

  (8)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及兵团各师党委。

  (9)中国人民解放军师(旅)或相当于师以上政治部或其他组织部门。

  10、党员因私事短期出国、出境或自费出国留学,组织关系怎么办?

  这些人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其组织关系一律由原单位党组织保存。

  11、党员证明信同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有何区别?在什么情况下可出具党员证明信?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的正式组织关系。党员因工作单位发生变化,外出学习或工作时间较长(6个月以上)且地点比较固定的,应按规定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即开写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出后,党员在党组织中的隶属关系随即发生变化,党员应在转入单位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行使党员权利,履行党员义务。

  党员证明信通常叫做党员临时组织关系。党员外出学习或工作时

  间较短(6个月以内),或工作流动性较大,地点不固定的,一般应出具党员证明信,交所去单位党组织。凭党员证明信,党员可在所去单位党组织临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但因其没有转移正式组织关系,党员仍在原单位党组织交纳党费和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2、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程序

  根据省委教育工委组织关系转接工作规范的要求,党员组织关系转接程序按下列规定执行。

  Ⅰ、省内转接:

  (1)组织关系隶属于省委教育工委的在宁高校(以下简称在宁高校)党委组织部之间可以直接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在宁高校转到省内其他高校(组织关系非隶属于省委教育工委的高校),组织关系介绍信应先接转到该校所在市(县)委组织部。

  (2)在宁高校党委组织部可以与我省各市、县委组织部和省委组织部、省级机关工委组织部、省国资委党委组织部相互转接党员组织关系。

  Ⅱ、跨省转接:

  (1)省委教育工委组织处具有在全国范围内转接组织关系的权限。

  (2)由在宁高校转往省外及省外转入在宁高校的组织关系,需经省委教育工委组织处转递。该程序已委托在宁各高校党委组织部办理,具体办法为:

  ①转入:党员须有省外具有在全国范围内转接组织关系权限的组织部门开出的组织关系介绍信,抬头要写“江苏省委教育工委组织处”,持该介绍信直接到学校党委组织部办理即可。

  ②转出:由在宁高校党委组织部直接用省委教育工委组织处的介绍信开具组织关系。要按照能在全国范围内直接接转组织关系的党组织范围准确填写抬头,如不能确定,务必与党员本人的工作单位或拟

  落入组织关系的街道、乡镇、人才中心、毕业生服务机构等联系,认真核实接收组织关系的党组织的正确名称,以免造成转接失误。

  (3)在宁高校与部队之间互转组织关系,按照跨省转接的程序办理。

  13、党员组织关系转接流程图

  一、在宁高校与省外单位互转

  1.省外具有在全国范围内转接

  二、在宁高校与省内单位互转

  4.学校基层党组织

  组织关系权限的党组织

  2.省委教育工委组织处

  (到本校党委组织部办理即可)3.学校党委组织部

  1.学校基层党组织

  2.学校党委组织部

  4.所在单位(社区、街道、乡镇、人才服务中心、毕业生服务机构

  等)党组织

  3.省委组织部、各市、县委组织部、省级机关工委组织部、省国资委党委组织部

  三、在宁高校之间互转

  52.学校党委组织部

  1.学校基层党组织

  3.其他高校党委组织部

  14、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能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吗?

  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应由党员亲自办理,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要由自己携带,并负责妥善保管。如有特殊原因,本人不能办理时,应由党组织代办或通过机要交通转递,不能随意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15、毕业生党员党费一般交到几月份?

  毕业生党员党费一般交到毕业生离校前的这一个月。如6月份。

  16、党员所去单位未建立党组织,其组织关系怎么转?

  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意见》(中组发[2004]10号)规定:凡党员所去单位已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党组织;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应当将其组织关系转移到单位所在地或其居住地党组织,也可以转移到行业主管部门党组织,或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17、毕业生党员暂时没找到工作或毕业后拟出国留学,组织关系应该怎么转?

  对于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党员,和毕业后拟出国留学的毕业生党员,其党员组织关系一般应放在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党组织,即将党员组织关系转至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或父母工作单位,也可将组织关系暂挂靠在省、市、县(市)区人才交流中心或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18、转出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规定,转出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的主要职责是:

  1)、教育督促党员按照规定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并如实填写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2)、建立转移组织关系党员基本情况登记制度,对临时外出的党员要采取适当方式与其保持联系。

  3)、及时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记载的有关内容。

  4)、及时掌握党员去向,与党员所去地方或单位党组织保持联系。

  附件1:

  在全国范围内可以相互直接转接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

  在全国范围内可以相互直接转接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是:

  (1)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

  (2)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党(工)委组织部,党委各工作委员会组织部(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组织部(处)。

  (3)中央直属机关各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中央一级人民团体的机关党委。

  (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组织部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境内企业党委(直属党委)。

  (5)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及各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党委、直属单位党委。

  (6)铁道部政治部组织部及铁道部各铁路局党委,部属各公司、各铁路分局及分局级公司党委。

  (7)民航总局党委及民航总局直属的各地区管理局、空警总队、企业、事业单位党委。

  ⑻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及兵团各师党委。

  ⑼中国人民解放军师(旅)或相当于师以上政治部或其组织部门。

  具有在全国范围相互直接转接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权限的党组织,同时具有相互直接转接党员临时组织关系的权限。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及市(地、州、盟)各部门的机关党组织,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党(工)委,乡镇党委,城市街道党(工)委,企、事业单位党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团或相当于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可以在全国范围相互直接转接党员临时组织关系。

  附件2:

  组织关系隶属于省委教育工委的学校名单

  1.南京大学

  2.东南大学

  3.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4.南京理工大学

  5.河海大学

  6.南京农业大学

  7.中国药科大学

  8.南京邮电大学

  9.南京林业大学

  10.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11.南京工业大学

  12.南京师范大学

  13.南京财经大学

  14.南京医科大学

  15.南京中医药大学

  16.南京审计学院

  17.南京体育学院

  18.南京艺术学院

  19.南京工程学院

  21.江苏广播电视大学(江苏城市职业学院)

  22.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

  23.三江学院

  24.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25.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26.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27.南京化工职业技术学院

  28.江苏经贸职业技术学院

  29.南京特殊教育职业技术学院

  30.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31.江苏海事职业技术学院

  32.南京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33.钟山职业技术学院

  34.正德职业技术学院

  35.金肯职业技术学院

  36.应天职业技术学院

  37.中国传媒大学南广学院

  38.南京视觉艺术职业学院(党总支)

  39.南京工程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党总支)

  20.江苏教育学院(江苏省教育科学研究院)

  注:转入南京视觉艺术职业学院、南京工程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的组织关系抬头开“省委教育工委组织处”。

  附件3:

  组织关系隶属于省委组织部的在宁中央企业和科研院所名单

  1.中国石化集团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

  2.江苏省电力公司

  3.中国石化仪征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仪化集团

  4.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江苏分公司

  5.江苏石油勘探局

  6.中国核工业华兴建设公司

  7.江苏省石油集团有限公司

  8.江苏核电有限公司

  9.中国石化集团华东石油局

  10.江苏省电信有限公司

  11.江苏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12.中国东方数控公司

  13.中国联通江苏分公司

  1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南京分行

  15.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16.深圳发展银行南京分行

  17.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18.中国科学院南京分院

  19.苏美达集团

  20.中国科学院南京土壤研究所

  21.中国冶金设备南京有限公司

  22.中国科学院南京地理与湖泊研究所

  23.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24.中国科学院南京地质古生物研究所

  25.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公司江苏分公司

  26.中国科学院紫金山天文台

  27.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江苏分公司

  28.中国电子科技集团第十四研究所

  29.恒泰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30.中国电子科技集团第二十八研究所

  31.大唐江苏分公司

  32.中国电子科技集团第五十五研究所

  33.中国科学院南京天文仪器研制中心

  34.国网南京自动化研究所

  35.南京玻璃纤维研究设计院

  36.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

  37.农业部南京农业机械化研究所

  38.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39.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二四研究所

  40.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41.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八五一一研究所

  42.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林产化学工业研究所

  43.国土资源部南京地质矿产研究所

  44.江苏银行

  (注:党员组织关系转到以上单位,组织关系介绍信抬头写:“省委组织部”。)

  11附件4:

  组织关系隶属于省国资委的企业名单

  1.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2.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

  3.南京禄口国际机场有限公司

  4.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5.省丝绸集团有限公司

  6.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

  7.省海外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8.省农垦集团有限公司

  9.省建设集团公司

  10.省纺织(集团)总公司

  11.省物资集团总公司

  12.省设备成套有限公司

  13.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14.江苏汇鸿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15.江苏东恒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16.江苏开元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17.江苏弘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18.省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9.省滩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20.省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1.江苏钟山宾馆集团有限公司

  22.江苏高科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3.南京金陵饭店集团有限公司

  24.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党员组织关系转到以上单位,介绍信抬头写:“省国资委党委组织部”。)

  12

篇六:“双校园”模式与“外向性”去向带来出国出境党员党组织关系管理问题。

  出国、出境党员的组织关系应如何处理?

  因私出国、去港澳台或自费出国留学的党员出境以后,其组织关系按以下办法处理:

  (1)短期请假出国或去港澳台探亲或办理私事的党员,其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

  (2)出国或去港澳台长期定居的党员,出境以后即停止党籍,其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转到县或相当于县一级的党委组织部门,以保存备查。

  (3)党员出境逾期(包括续假)一年以上未归者,其组织关系及档案材料转到县或相当于县一级的党委组织部门以保存备查。

  (4)经批准出境定居的预备党员,不再办理转正手续,不保留其预备党员资格。

  (5)自费出国留学的党员,在学成回国之前,其党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

  (6)党员本人在出国、出境之前提出要求退党的,可按党章规定办理退党手续。

  因私出国或去港澳台地区回来后的党员的组织关系的处理:

  (1)党员如期回国,应及时向原单位党组织汇报出境期间的情况,党组织也要主动关心了解他们在外的情况,如无问题,即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

  (2)党员超过假期回国,本人要向党组织申诉理由,经过审查,如理由正当且又无问题者,即可恢复其组织生活。无故超假半年左右,或有一般性错误的党员,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在必要时也可给予适当的处分,待本人有了认识时,也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

  (3)无故超假一年以上回国的党员,一般不能恢复其组织生活,按自行脱党处理。如发现有严重问题者,经审查,如情况属实,要严肃处理,有的还要给予开除党籍的处分。

  自费出国留学的党员学成回国后其组织生活问题的处理:

  自费出国留学的党员,在其学成回国后,由本人提出恢复其组织生活的申请,经所在单位党委审查,如证明其在国外期间确无问题,可以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如果是预备党员,其在境外学习期间表现良好,可以按期转正。

  (人民网资料)

篇七:“双校园”模式与“外向性”去向带来出国出境党员党组织关系管理问题。

  流动党员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流动党员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和人们就业方式日益多样化,劳动力在产业间转移和地区间流动日趋频繁广泛,流动的党员越来越多,流动的范围越来越广。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适应新形势、探索党员管理工作新机制”的要求,与时俱进地做好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使流动党员能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最近,笔者对××县流动党员的管理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就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谈几点肤浅认识。

  一、基本情况截止====年=月,全县共有流动党员===人,占全县党员总数====人的===%。

  流出党员===人,流入党员===人,其中:农村党员===人,占农村党员数的===%,占流出党员的====%。

  流出党员中,连续外出=个月以上的有===人,=个月以下的==人;流入党员===人,=个月以上的==人,=个月以下的==人。

  流动党员主要分布在农村,也有少部分是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倒闭企业中的党员,其中未落实单位的军转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的党员==人,未落实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党员=人,停产半停产、关闭、破产企业中的党员==人。

  从现状看,流动党员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流动党员年轻且文化高。

  在===名流动党员中,==周岁以下的===名,占流动党员数的===%,高中及高中以上文化的===名,占流动党员数的===%。

  从年龄和文化上看,流动党员具备了年富力强,知识结构合理,且具有一定实际工作经验的特点。

  二是外出范围广且地点不固定。

  外出党员的流向以农村向城市流动为主。

  流出省外的===名,流出至省内的===名,分别占外出总数的===%、==%。

  由于市场经济对人才需求的原因,流动党员随时有可能更换单位和地点,流动性相当大。

  党员在工作单位之间的流动相当频繁,大部分流动党员很难在一个单位较长时间工作。

  二、流动党员管理存在的问题(一)去向难掌握由于外出党员的流动性很大,因此党组织很难随时掌握外出党员的去向。

  其原因主要是一些基层党组织对外出党员管理认识不深,重视不够,教育管理不严,制度不全,流入、流出无登记,以导致部分党员“来去自由”,外出前不向党组织报告,外出后不与党组织保持联系。

  此外,还有因受灾等原因造成家庭贫困的外出党员,由于情绪低落,对党组织有怨言,逐步疏远了党组织。

  (二)活动难开展外出党员远离属地党组织,无法参加原党支部的活动,就是春节回家过年,也是来去匆匆。

  有的流入地党组织对流入的党员不闻不问,多数党员不能参加从业地的党组织过组织生活,与从业地党组织保持联系的很少。

  有的党员因怕受约束,不愿暴露党员身份,成为“隐性党员”。

  相当部分外出党员存在“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一意去挣钱”的心态,外出期间对原党支部的工作不闻不问,对家乡建设漠不关心,没有发挥“双带”作用。

  由此造成外出党员的正常组织生活以及教育培训等,都难以落到实处。

  (三)管理难到位多数基层党组织没有制定切实可行的外出党员管理措施,致使部分外出党员学习活动和思想教育几乎等于空白。

  在外出的党员中,多数从业于个体私营企业,但目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党组织建设还不够健全完善,适应不了对流动党员管理的要求,且有的地方党组织对流入党员管理也不够重视,出现了管理上的“真空地带”。

  在外出党员中,有的还处于预备考察期。

  外出前,既不向党组织报告,外出后又不向党组织主动汇报思想,不按时提出转正申请,以致于预备考察期间的表现难掌握,培养考察难落实,转正手续难办理。

  此外,由于党员目标管理和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对于外出党员都难以落实,致使外出党员疏于管理和监督。

  特别是党章规定的“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

  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要求难以落实。

  (四)组织隶属关系难接转流动党员的组织关系未转到其工作地党支部。

  据调查,××县的===名流动党员,到县委组织部接转组织关系的较少。

  其原因除了外出时间、地点不固定外,主要还有接转组织关系的程序较多,花费时间多。

  如:××县××镇××村的一个党员到××县××镇的一个煤矿打工,其接转组织关系就要经过“××村支部---××镇党委---××县委组织部----××县委组织部----××镇党委---××村支部”六个部门、六道程序,若顺利办理至少需要三天时间,若经办人员出差或有事不在,那就不知道要多少时间了。

  在调研时,同一部分流动党员座谈了解到,有的虽然想接转组织关系,但因程序多,耗时多而未接转,有的甚至说连务工所在的党委在什么地方都不知道,县委组织部门“朝东户朝西”就更不知道了。

  从而导致党员的组织隶属关系和工作单位相分离。

  (五)身份难明确××县对流动党员管理进行的探索,====年选派了一批干部到企业挂职,探索流动党员的管理工作和企业党建工作,在工作中遇到两大难以解决的问题:一是流动党员的身份只是其本人说自己是党员,没有有关的证明材料,党组织难以确定其身份;二是有的党员在私营企业务工或给个体老板打工,工作时间紧,工作量大,没有时间参与党组织的活动或不愿暴露党员的身份,因而没有与当地党组织联系,一心一意去挣钱,成为“隐身党员”。

  三、加强流动党员管理的对策建议(一)深化认识,抓好教育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贯彻‘三个代表’要求,关键在坚持与时俱进,核心在保持党的先进性,本质在坚持执政为民。

  ”保持党的先进性,其核心就是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

  流动党员作为党员队伍的一部分,直接影响着党员队伍的整体性,因此,加强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进一步搞好党的建设的客观要求,是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的一项十分重要而又紧迫的工作,也是党的建设为经济建设中心服务的主要内容。

篇八:“双校园”模式与“外向性”去向带来出国出境党员党组织关系管理问题。

  出国、出境党员的管理

  1.

  因私出国、去港澳台或自费出国留学的党员组织关系的处理。

  1)

  短期请假出国或去港澳台探亲或办理私事的党员,其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

  2)

  出国或去港澳台长期定居的党员,出境以后即停止党籍,其组织关系和档案材料转到县或相当于县一级的党委组织部门,以保存备查。

  3)

  党员出境逾期(包括续假)一年以上未归者,其组织关系及档案材料转到县或相当于县一级的党委组织部门以保存备查。

  4)

  经批准出境定居的预备党员,不再办理转正手续,不保留其预备党员资格。

  5)

  自费出国留学的党员,在学成回国之前,其党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

  6)

  党员本人在出国、出境之前提出要求退党的,可按党章规定办理退党手续。

  2.

  因私出国或去港澳台地区回来后的党员的组织关系的处理。

  1)

  党员如期回国,应及时向原单位党组织汇报出境期间的情况,党组织也要主动关心了解他们在外的情

  况,如无问题,即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

  2)

  党员超过假期回国,本人要向党组织申诉理由,经过审查,如理由正当且又无问题者,即可恢复其组织生活。无故超假半年左右,或有一般性错误的党员,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在必要时也可给予适当的处分,待本人有了认识时,也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

  3)

  无故超假一年以上回国的党员,一般不能恢复其组织生活,按自行脱党处理。如发现有严重问题者,经审查,如情况属实,要严肃处理,有的还要给予开除党籍的处分。

  3.

  自费出国留学的党员学成回国后其组织生活问题的处理。

  自费出国留学的党员,在其学成回国后,由本人提出恢复其组织生活的申请,经所在单位党委审查,如证明其在国外期间确无问题,可以恢复其组织生活。如果是预备党员,其在境外学习期间表现良好,可以按期转正。

篇九:“双校园”模式与“外向性”去向带来出国出境党员党组织关系管理问题。

  中外合作办学模式下高校学生党建工作研究

  摘要:近年来,中外合作办学不断发展,逐渐由外延式转变为不断提升质量、注重内涵式的阶段。那么中外合作办学学生党建工作在实际的管理、实行中是否遇到问题、面临挑战。如何探索其发展的新路径、新举措,从而促进入才培养显得至关重要。文章旨在分析中外合作办学学生党建工作存在的问题,探讨新形势下的改进方式,从而促进学生党建工作新发展。

  关键词:中外合作办学;高校;学生党建

  中外合作办学是指“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以设立教育机构或举办项目的方式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当前教育开放性成为许多高校发展的目标要求,高等教育国际化随着社会的发展愈发明显,中外合作办学的教育模式较之以往越发被社会大众所认可,进而需要我们进一步在中外合作办学高校的学生党建工作中不断地进行思考、总结,找出出现的问题,创造性提出新方法,改进、完善不断做优高等学校的人才培养工作。

  一、中外合作办学党建工作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指出“中外合作办学应当符合中国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致力于培养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通过条例内容可以看出,使中外合作办学具有正确的办学方向,对其不断加强党建工作至关重要,其次,高校在学习吸收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努力构建国际化课程、教学体系的同时,西方意识形态也比较容易潜移默化的影响师生。因此,要始终坚守党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扎实做好党的建设的各项内容。

  二、中外合作办学高校学生党建工作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中外合作办学模式下,易受西方思潮和价值观的冲击

  中外合作办学高校引进国外教学模式、教育资源,在国外教师授课、教材的使用过程中,很容易将西方的价值观念、生活方式等带人到校园中,对学生来说,他们的理想信念以及价值观等在一定程度上会受到影响。其次,西方的价值观念、意识形态等和我国相比有较大的不同。加上面临全球化、社会思潮多元化的影响,传统的党建工作方式满足不了中外合作办学模式下学生党员的需要。另外,中外合作办学下的高校学生家庭条件较好,他们大多追求新鲜的事物,敢于尝试,追求物质享受的同时会忽视艰苦奋斗和勤俭节约的传统美德,学生的价值观念不同在一定程度上也需要新的党建方面的新模式。

  (二)高校传统党建工作缺乏创新能力

  當前的中外合作办学的机构大多以二级学院为主,而大多高校党组织在党建工作上有较为完善的学习体制和教育培养体制,其依然会采用所在高校的党建工作方式,缺乏适合自身的发展方式。中外合作办学高校大学生仍是需要以学习党的政治理论课程为主,采取

  说教、灌输式的方式,教育方式的单一化,缺乏新的组织活动形式,缺乏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缺乏创新性的教育活动,传统的党建工作方式不能很好地调动起学生党员的参与性、融入性,与新的教育方式不相匹配。

  (三)学生学习压力过大,学生定位不准确

  中外合作办学高校学生一般而言在学习方面的压力较大,一方面,中外合作办学的院校对学生的语言学习水平的要求比较高,加上专业知识的学习,并且大多纯外语的授课方式,在业余时间也会参加各项社会实践、社团、校园文体活动等,占据学生很多的精力。另外,中外合作办学的学生受家庭环境的影响,部分学生的入党动机可能会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偏差,或有部分学生对党的认识比较欠缺、不够全面,加入党组织的积极性不高,党性意识相对不足,在对党的自我认识、自我判断不够,很容易轻视党组织的重要性。

  (四)国外学生党员管理缺乏系统性

  部分2+2或3+1学生,要在国外学习两个学期以上。这部分学生,有些入党愿望迫切,得到老师和同学认可,并确认为入党积极分子或党员,但是在出国后,因为地域、时间、空间的限制,学生党员的教育培养、发展工作面临许多困难。首先,出国学生党员在国内高校里接受党员培训、教育、管理的时间相对来说较短,其学生个人的党性意识,对党组织的认识、组织观念等未能培养成熟,其次,受到跨地域空间的影响,党组织与学生党员间的沟通困难,传统的党建教育、管理方式无法更好的监督学生,在一定程度上也不便于对境外学生党员实施管理。部分高校对出国在外的学生党员暂停组织活动,对其的教育与管理事物缺乏连续性和规范性。

  三、中外合作办学高校学生党建工作的措施

  应对经济全球化、信息化面临的挑战,中外合作办学高校要始终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牢把握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深入了解、分析其学生党建工作遇到的问题、原因,以立德树人为中心,采取与之相对应的措施,摸索出学生党建工作方面的新发展模式,努力让其发挥切实作用。

  (一)加强思想政治教育

  不断提升中外合作办学高校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首先,把握好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方向,不断提升高校课堂的教学管理工作,注重第一课堂教学,并利用第二课堂的优势与之结合。其次,要注重加强理想信念教育,不断增强在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方面的教育,学习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不断开展红色主题实践等。同时,增加学生对国际局势和政治环境复杂性的了解,自觉抵御各种错误思潮和腐朽思想的侵蚀,培养具备国际视野及国家情怀的新时代大学生。

  (二)加强心理健康教育

  当今心理健康教育在高校学子成长发展过程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其在大学发展过程中与思想政治教育是相互融合,相互促进的关系。要做好学生心理方面的相关工作,首先,良好的教育环境必不可少,发挥很重要的作用,要不断营造出和谐积极的校园文化氛围,在默化潜移中使学生养成健康的心理素质,使其人生态度、价值观念等得到培养提升。其次,开设关于心理健康的专门课程,可以开展多样化特色活动,举办专题讲座等进行针对性、专门化、系统化的心理健康知识的普及和教育。最后,相关的心理健康咨询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配套,可以对学生个人开展有针对性的心理辅导、创建个人的心理档案等,相关教师对学生的心理状态都能有一定的掌握,并通过运用有效的途径、方式,不断加强学生的心理抗压力。

  (三)深入学生,了解学生需求

  中外合作办学高校的党建工作应该区别于传统的工作开展方式,有着一定的特殊性。首先,深入學生群体,定期调研他们浏览网站情况,掌握学生信息,要做好学生工作,了解、尊重学生的心理和物质需求,研究其面临的新情况及新问题,及时了解学生在思想、学习以及生活方面的状况,加强思想引领,树立服务学生的意识。其次,要做好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要加强党课教育,引导弘扬主旋律,不断提升学生的党性修养,要让学生党员们树立起与自身相关的主体意识,尊重他们的主体地位,积极参与到党组织的各项活动中,在党建工作中不断增强他们的主动性,在学生中真正发挥出带头榜样作用。

  (四)创新党建活动方式

  加强基层党建品牌建设,立足中外合作办学的特点,结合学生思维活跃、灵活的特点,创新党员活动载体,创新特色党日活动,加强运用新媒体平台。利用当前网络占据学生生活的重心地位,运用现代化教育手段,依托信息化载体,使用“两微一端”,打造网络化平台,坚持“线上”“线下”相结合,优化拓展传播渠道,使党员学生日常管理网络化,组织生活、理论学习网络化,使网络的优势与党建工作相结合,让学生乐于接受,教师们也可以通过网络与学生交流交心,提升其思想政治工作水平。

  (五)加强党建师资队伍建设

  面对中外合作办学学生党员这一特殊群体,要不断打造政治坚定、精干高效、理论素质高的党务工作者,打造出政治素养过硬,在业务能力方面表现突出的一支专业化的管理队伍,建立强有力的师资队伍。选好配强优秀的党组织书记,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开展结对共建等活动,把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落到实处。开展创新性的特色党日活动等,打造党建品牌,使党建工作深入到实际生活中,具备影响力和吸引力,乐于被广大学生所接受。强化党员日常教育管理,严肃党的组织生活,把党建工作与高校立德树人等各项工作结合起来,做好教育、管理与引导工作。

  (六)发展境外学生党员教育管理的新形式

  探索在国外工作学习比较集中的师生党员中,灵活开展党的工作,并将其纳入到学院党建工作的管理体系中。现在网络的发展日新月异,努力构建一个以互联网为依托的针对海外党员的活动平台,国外的学生可以通过此专项平台进行理论精髓的学习,组织活动的参与,在学生留学期间可以通过网络定期提交思想汇报,了解其他们的思想动态以及学习、生活情况,进行思想动态的反馈等等,就与国内的学生、学生党员的教育管理等保持同步,使得网络这个平台成为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阵地,成为出国学生的精神交流园地。在学生党员出国交流前注意做好其在思想政治方面的教育工作,在归国后注意对其跟踪,做好思想汇报等。在中外合作办学的背景下,根据一般经验,学生党员的培养工作需要坚持“早启动、早选拔、早培养”的原则,让学生尽早了解党组织,增强党性意识。

  (七)健全完善的规章制度

  在与中外合作办学有关的权威政策、文件有两个:“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随着新形势全球化发展趋势,随着中外合作办学的院校越来越被大众所认可、熟知,对其发展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另外,现在中外合作办学的机构等,都将关于党组织的设置、党建工作等内容纳入章程或合作协议中,这就需要配套出台正规化的制度及管理规范,提供完善有效的理论指导及借鉴。

  参考文献

  [1]张璐,刘振娟.构建中外合作办学语境下大学生“双阶段”党建工作模式的探索及思考[J].教育教学论坛,2018(5).

  [2]华长慧.探索中外合作大学党建工作新模式[J].中国高等教育,2013(5).

  [3]李倩.高校中外合作办学党建问题的分析及对策[J].内蒙古教育,2016(2).

  [4]王琳,刘广月.中外合作办学模式下高校学生党建工作浅析0].辽宁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17(2).

  [5]刘强,董川永,钱梦旦.中外合作办学中的党建工作探讨——以苏州科技大学为例[J].世界教育信息,20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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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双校园”模式与“外向性”去向带来出国出境党员党组织关系管理问题。

  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

  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市司法行政律师等行业流动党员人数不断增多的新情况,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根据市委组织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流动党员是指由于从业或居住地变化等原因,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员。

  第三条

  总体要求: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加大在律师等中介组织中建立党组织的工作力度,从有利于党组织管理、有利于流动党员发挥作用出发,创新管理方式,落实管理责任,努力使流动党员都能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始终保持先进性。

  第四条

  主要原则:一是坚持以流入地党组织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共同管理。构建流出地与流入地党组织密切配合、有机衔接的流动党员管理机制。二是坚持区别情况、动态管理。采取单位管理、行业管理和社区管理等多种方式,努力做到党员流动到哪里,党组织的管理就覆盖到哪里。三是坚持教育、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强化服务意识,寓教育、管理于服务之中,增强流动党员的党性观念、组织观念和光荣感、归属感、责任感。

  第二章

  流出地党组织的主要责任

  第五条

  流出地党组织要了解掌握外出流动党员情况,加强与流入地党组织的联系,配合流入地党组织共同做好流动党员外出期间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六条

  流出地党组织接到党员要求流动的申请后,应及时予以答复。对于符合人员流动有关政策的,要按规定登记并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在流动党员外出前,要对其进行教育并提出要求。对不符合规定要求流动的党员,党组织要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党组织要按照党章及党内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

  第七条

  流出地党组织要对流动党员的基本情况进行详细记载,建立临时档案,确定联系人,及时掌握外出党员的流动去向、外出时间和地点以及联系方式等情况。

  第八条

  流出地党组织要了解党员外出后的思想、工作和生活等情况,及时向外出流动党员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通知外出流动党员按规定参加党内选举等重要活动。

  第九条

  外出流动党员返回后,流出地党组织要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等有关材料,听取党员汇报,及时详细地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

  第十条

  流出地党组织要了解预备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按规定做好预备党员转正工作。

  第三章

  对流动党员的基木要求

  第十一条

  流动党员要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在流入地参加党的日常组织生活,在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参加选举等重要活动,自觉接受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的教育和管理,发挥先锋模范作

  第十二条

  流动党员外出前,应向所在党支部报告外出事由、时间、地点及联系方式,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党员要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未经同意不得擅自离职。

  第十三条

  流动党员凭《流动党员活动证》及时到流入地党组织报到,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规定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流动党员原则上应当按月交纳党费,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等原因按月交纳确有困难的,可按季交纳。党费可以补交,但补交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四条

  流动党员要主动与流出地党组织保持联系,每年至少向流出地党组织汇报一次外出期间思想、工作和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情况。外出地点,居住地和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流出地党组织和有关党组织报告。

  第十五条

  流动党员外出返回后,要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给流出地党组织查验,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

  第十六条

  预备党员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期间,应定期向流出地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等方面的情况。预备期满,应向流出地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由流出地党组织接规定履行转正手续。

  第四章

  改进流动党员管理方法

  第十七条

  完善流动党员组织关系管理。流动党员一般应当持《流动党员活动证》。简化《流动党员活动证》发放手续,《流动党员活动证》经流出地党的基层委员会盖章后,由党支部登记发放。

  《流动党员活动证》由流动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或组织

  生活所在党支部每年审核一次。

  流动党员无正当理由不及时办理组织关系转接事宜、长期不与流入地和流出地党组织联系的,党组织要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耍按党章及党内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

  第十八条

  因私出国出境的党员,其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党组织,党费可委托其他党员或亲属按月代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因私出国出境的党员应与党组织保持联系,定期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出国出境定居的党员和出国出境超过假期一年以上的党员,停止党籍,其组织关系和党籍材料转到县或相当县一级党委组织部门保存备查。

  第十九条

  要创造条件使流动党员参加一年一度的民主评议党员活动。流动党员原则上应回流出地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活动。流出地党组织要提前与外出流动党员进行联系,使其按时参加民主评议活动。对因故不能参加民主评议活动的外出流动党员,可利用节日放长假等时间对他们进行民主评议。

  第二十条

  对在流动党员中发现的不合格党员、违纪党员,流入地党组织要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由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按照党章及党内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或给予党纪处分。

  第二十一条

  探索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加强对流动党员的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要建立流动党员信息库,及时掌握流动党员的基本情况。流动党员信息库的主要内容为流动党员的基木情况和其参加组织

  生活、交纳党费、奖惩、外出地点变更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基层党组织要坚持实行党员固定活动日制度,方便离流出地较近的流动党员回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第五章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党组织要把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切实加强领导和指导,加强沟通和协作,定期通报和研究流动党员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在流动人员登记备案中,要增加“政治面貌”内容。各组织部门要落实专人负责流动党员管理工作,行业管理部门要选派党性强、党务工作经验丰富的同志担任党建工作指导员或联络员,负责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协调和指导。要通过多种渠道解决流动党员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和场所问题。

  第二十四条

  基层党组织要建立健全流动党员的登记、联系、汇报、考核、检查等项制度。律协总支和支部要建立“流动党员登记簿”。党支部还要建立“外出党员联系、汇报登记簿”,对党员外出期间的思想、工作等情况进行详细记载,作为民主评议和考核评比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

  在流动党员中开展“党员先锋岗”、“党员挂牌服务”等主题实践活动,让流动党员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展示党员身份,发挥党员作用。要把流动党员纳入“创先争优”活动范围,对表现突出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要加强对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对在流动

  党员管理工作中不负责任、推诿扯皮的,要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教育帮助,情节严重的,要作出必要的组织处理。律师党总支每年底要上报流动党员管理工作情况。局政治部每年要对局系统的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组织一次抽查。各基层党组织每半年要对流动党员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检查。

篇十一:“双校园”模式与“外向性”去向带来出国出境党员党组织关系管理问题。

 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流动党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皖教工组[2006]3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流动党员和管理工作,建立科学规范的流动党员管理制度,使高校流动党员能够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等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安徽省高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流动党员,是指行政或户籍关系仍在所在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但因下列情形或原因流出、流入的党员:

  (一)党员出国出境的。

  (二)毕业生党员暂未落实就业单位但组织关系尚在学校的。

  (三)离退休党员异地居住的。

  (四)党员因学习进修、务工经商、探亲访友、从事科技咨询、合作研究、生产经营或其它正当职业等原因流动的。

  第三条普通高校流动党员管理要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条块结合,双向管理;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求真务实,改革创新等原则,按照“流动有序,异地有家、管理有章、永葆先进”的要求,从有利于党员合理有序流动,有利于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有利于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有利于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出发,切实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

  第四条普通高校党委组织部门要向流动党员进行宣传,加强教育,主动关心,提醒流动党员,让他们了解、熟悉有关政策和规定。

  第二章流动党员的组织关系管理

  第五条党员外出时间在3至6个月,有固定地点的,应持党员证明信,到所在地党组织过组织生活;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应将组织关系转至当地党组织。组织关系难以落实或无固定地点的党员,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在外出所在地相应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

  凡未转出党员组织关系的党员,在外期间要主动与党支部保持联系,每年至少向流出地党组织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和参加党组织生活情况,并按期交纳党费。遇有重要情况必须及时向党组织报告,接到党组织有重要活动的通知后,应按时返回。党员外出返回后,应主动向党组织如实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并将相关证明、鉴定材料交党组织查验。

  第六条党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地点相对集中的,流出地党组织应在他们中建立党小组或党支部,由流出地党组织指定负责人,定期联系。党支部或党小组负责人应每季度向流出地党组织汇报一次组织生活和党员的思想、工作等情况。条件许可的,也可将组织关系转至流入地党组织,由流入地党组织负责管理。

  第七条流入地党组织对流动来的党员,应按规定接收他们的党员组织关系、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并及时将他们编入相应党支部、党小组,妥善安排他们参加党的组

  织生活和其他党内活动。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的,流入地党组织要认真填写《流动党员活动证》内的有关内容。流入地党组织不得以各种理由拒绝接收外来党员。

  第八条党员流动期间,凡因单位未建立党组织或有关单位党组织不接收等原因,造成党员隶属关系不能明确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党组织或流入地的党组织负责协调解决。党员应主动与流入地党组织取得联系,请求解决组织关系隶属问题,并按要求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积极参加党的组织活动,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或与流出单位党组织取得联系,由流出单位党组织出面协调解决。党员不得以此为借口,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党员在流动过程中,应主动向流入地党组织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党员身份。故意隐瞒党员身份,长期脱离于党组织之外的,应按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凡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或不参加组织生活,或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的,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应按党章及党内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理。

  第十条预备党员在流动过程中,预备期满应及时向流出地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流出地党组织要重视对流动中预备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及时明确其组织关系的隶属,认真考察其流动期间的表现,按期讨论其转正问题。

  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的,由流入地党组织负责其转正,讨论转正前应书面征求流出地党组织的意见;未转出党员组织关系的,由流出地党组织负责其转正,讨论转正前应书面征求流入地党组织的意见。

  延期提出转正申请的,经流出地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可对其作出延长预备期的处理或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十一条流动党员要按规定及时足额交纳党费。如因特殊情况,本人不能按时交纳党费的,经流出地党组织同意,可以邮寄、由他人代交、或持所在单位证明补交党费,但不能少交或不交。

  出国出境党员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交纳党费的,可在回国恢复组织活动后,参照本人在国内学习、工作时期的交纳标准一次补齐。

  特殊情况的流动党员,经高校党委组织部批准,可以每半年一次性提前交纳。

  第三章出国、出境党员的管理

  第十二条因公长期被派往驻外使领馆和其它常驻国外机构的工作人员和援外人员组织关系接转按照中央有关规办理。

  第十三条因公出国出境工作学习,时间在6个月以内的党员不向国外境外转移组织关系;时间超过6个月,但工作流动性大的党员也可不向国外境外转移组织关系。如工作需要证明党员身份的,可由所在高校党委组织部出具党员证明信,再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公派出国出境人员中的党员工作学习期满回国时,已转出组织关系的,应持党支部鉴定,及时向其原工作单位党组织报到,原单位党组织可直接接受其参加组织生活。

  第十五条公派到国外境外常驻人员中的党员叛逃出走的,其党籍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公派出国出境逾期不归的党员,如已确知在外长期定居或受雇于外国公司工作

  的,经原所在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所在高校党组织可对其作出停止党籍的处理。本人回国后,视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第十七条出国出境留学或务工的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根据本人申请和汇报材料,可由原所在党组织讨论转正问题。如党员在外无法讨论转正的,待学习或劳务期满后,根据本人表现和在外组织鉴定,回原单位办理转正手续,具备条件的可以转为正式党员。

  第十八条党员因私出国出境,组织关系可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私临时出国出境的党员,自费出国出境留学的党员或出国出境定居的党员,一律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出国出境前,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基层党组织同意,其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原所在高校。

  (二)出国出境定居并长期受雇于外国公司工作的党员,在其出国出境后,应停止其党籍,不连续计算党龄。

  (三)党员出国出境,本人提出要求退党的,可按党章规定办理退党手续。

  (四)出国出境长期定居的预备党员,不再办理转正手续,其预备党员资格不再保留。

  (五)出国出境定居的党员,无故不与组织联系,若干年后回国要求解决其党籍问题的,原则上不能恢复其党籍,回国后表现好的可重新申请入党。

  (六)党员如期回国,应及时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汇报在外期间的表现。党组织要了解党员在国外境外的表现情况。如无问题即可恢复其党员组织生活。

  (七)党员超过假期回国,本人要向党组织申述理由,经审查理由正当又无问题的可恢复其党组织生活;对无故超过假期半年左右的,或有一般性错误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批评和必要的纪律处分。待本人认识到错误并做出书面检查,可恢复其组织生活。对无故超假一年以上的,一般不能恢复其组织生活,应按自行脱党处理。

  (八)对未经所在单位党组织批准擅自出国出境的党员,出国出境时间超过6个月仍不提出保留党籍申请的,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四章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党员工的管理

  第十九条暂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党员,如无特殊原因,其组织关系原则上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党组织,也可以转到县以上人才服务机构的党组织。特殊情况下,经本人申请,所在院(系)党组织同意,高校党委组织部批准后,毕业生党员的组织关系可以保留在学校,但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条高校基层党组织要定期对毕业生流动党员进行考察,每年年底要对其进行考核,填写《毕业生流动党员考核登记表》。对不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或违反党纪的,按党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异地居住和被返聘的离退休党员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异地居住和被返聘的离退休党员的组织关系可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异地居住的离退休党员,其党员组织关系应转移到接受居住地的党组织。

  (二)离退休党员如仍被原单位返聘担任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的,其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

  (三)离退休党员如被民办高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聘请担任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入聘用单位,聘用期满后再转回原单位。

  第二十二条对于外单位流入的离退休党员,高校党组织要积极接纳他们的组织关系,并编入相应的一个党支部,与本校党员一样教育管理。

  第六章作为人才流动的党员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党员参与人才流动,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手续。各级党组织对参与人才流动的党员不得歧视,对要求流动并符合人才流动政策的,党组织应尊重党员个人的选择,及时为他们转移党员组织关系,不得以不转移组织关系的方式限制合理的人才流动。

  第二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在人才流动问题上若发生争议,应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劳动或人事仲裁机构调解或裁决,有关单位党组织据此确定是否准予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对不服从仲裁结论擅自离职、经批评教育仍拒不返回的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可区别情况对其作出处理。

  第二十五条对于已经作为人才流动到新的单位,而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党员,流入单位党组织应主动与流出单位党组织协商,认真解决党员流动过程中所涉及的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等问题。在征得流出单位党组织同意后,让党员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第七章

  辞职、退职、停薪留职、自动离职党员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党员要求辞职或退职,必须向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对符合政策规定、经组织批准准予辞职、退职的,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将其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接收单位;暂时无接收单位的,应将组织关系转移到当地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或本人居住所在地党组织。

  第二十七条对准予办理停薪留职、劳务输出的党员,有固定单位的,组织关系转到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无固定就业单位的,组织关系一般应保留在原单位,党组织将其作为外出党员实行教育与管理。留职停薪、劳务输出期满后,视其去留情况确定党员组织关系的隶属。

  第二十八条对自动离职或其它未经许可而外出的党员,经常与党组织保持联系的,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所在单位党组织,由原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教育和管理。无法取得联系的,可按照有关规定视情作出相应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安徽省其它各级各类学校的流动党员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规定在执行中如与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中共安徽省委教育工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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