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法官律师座谈会发言(3篇)

时间:2022-11-29 14:25:09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法院法官律师座谈会发言(3篇)法院法官律师座谈会发言  法院在民事调解会议上的发言3篇  法院在民事调解会议上的发言第1篇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法院调解在民事审判中具有重要价值;法院调解对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院法官律师座谈会发言(3篇),供大家参考。

法院法官律师座谈会发言(3篇)

篇一:法院法官律师座谈会发言

  法院在民事调解会议上的发言3篇

  法院在民事调解会议上的发言第1篇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法院调解在民事审判中具有重要价值;法院调解对法官素质与能力有很高的要求;民事诉讼调解要与人民调解协同运作,实现诉内诉外调解的良性循环进行讲述。其中,主要包括:我国诉讼调解制度实行了几十年,论证了几十年,现在还讲意义谈价值似乎是老生谈,不合时宜,但是我认为在今天还谈这个问题仍然有着特殊的意义。法院调解的正义性并不亚于判决、法院调解制度符合世界司法发展的潮流、法院调解对我国法制建设能够发挥重要作用、法院调解相对判决而言,具有诸多的优势、法官要有精深的法律素养、法官要有良好的心理素质、法官要有坚毅的意志品质、法官要有较强的说理能力、法官要有丰富的社会经验、由于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处在人民内部矛盾的多发期,而且与以往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人民内部矛盾内容不同,甚至可以说经济利益矛盾成为现今人民内部矛盾中的根源性矛盾和主导性矛盾。具体材料请详见:

  今天,市委政法委在这里隆重召开全市民事调解工作会议,X法院系统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法官们终于等到了一个期盼已久的机会,与尊敬的人民调解员们一起阐述调解心得、交流调解经验,探求调解真谛,我们倍感荣幸。这是一个探讨调解方法、创新调解途径的大会,也是民事审判法官与人民调解员互相学习、携手共进的大会。我相信通过这次会议,对于加强我市民事调解工作,构建和谐X将产生十分重要的影响。在此,我代表X中院党组,向长期关心法院工作的市委领导表示衷心的感谢!向一直以来帮助和支持法院工作的司法局领导与人民调解员表示最崇高的敬意!也借此机会对全市法院民事审判法官表示亲切的慰问!

  民事诉讼调解作为我国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在民事纠纷化解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新中国成立后,它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方式,受到了人们的高度重视,并取得很大的成就,“着重调解”曾被1982年的民诉法试行确定为民事审判的基本原则。然而,在审判方式改革和司法改革的进程中,由于主观和客观方面的原因,司法调解曾在一段时期受到冷落,调解结案率逐年下降几乎成为全国法院的普遍趋势。另一种现象是民事纠纷数量不断上升,案件审结以后上访和缠讼仍然不能停息,已生效判决的自觉履行率极低,甚至在执行中遇到抵制和对抗。这不仅使法院工作陷入讼累乃至被动局面,而且大大地削弱了司法公信力,造成案

  虽结但事未了的状况,甚至成为不和谐不稳定的因素。在这样的背景下,引发了人们重估法院解调的价值,重新审视调解制度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我们认为,从宏观上讲,法院调解是一种构建和谐社会的治理之道,从微观上讲,法院调解是一门兼容情、理、法的“化干戈为玉帛”的法官审判艺术。在当前的民事诉讼之中,充分发挥调解制度作用的关键在于充分认识调解的重要性,充分发挥法官调解的主观能动性以及提高法官的调解艺术。

  一、法院调解在民事审判中具有重要价值

  我国诉讼调解制度实行了几十年,论证了几十年,现在还讲意义谈价值似乎是老生谈,不合时宜,但是我认为在今天还谈这个问题仍然有着特殊的意义。这是因为,我们的法官在处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调解的积极性还不够高,主动性还不够强,态度还不够端正,方法还不够灵活,调解结案比例不够高,调解工作效果不够好。这源于对调解制度的认识还存在一些片面观点。有的法官认为,当事人诉之于法院就是为了争端能以判决的形式予以确认,而调解只不过是“和稀泥”,未能体现法律的正义,法律的正义更应该体现在判决当中;有的法官认为调解只是“市场买菜,讨价还价”,无道理可讲,因而法官无法写出充分说理的判决书,用调解的形式结案,是法官没水平的表现;更有的法官认为调解是马锡五时代的产物,已经过时了,已不符合现代司法的发展潮流。这些都是极端错误的观点。当然,在客观上由于审限的要求,由于统计指标片面追求结案率,由于法官办案任务和数量太多的压力等等与调解需要耐心细致的思想调和工作和引导说服工作所需要大量时间之间是矛盾的,迫使法官放弃调解,尽快判决结案。还有,由于随着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法律知识的增长,他们对案件判决结果预测的准确性大大提高,在将预测结果与调解结果对比后,选择判决,明确表示放弃调解的机率也大大提高,这些情况都导致调解比例的下降。面对形势的变化,面对各种不利因素,面对效率和效果的矛盾,我们一定要充分认识调解的重要性,端正调解态度;切实提升调解的积极性,讲究调解方法;大力加强调解的创新性,克服调解困难;增进调解的主动性,注重调解效果。诉讼调解制度不但在过去发挥了重要作用,于现在,于今后在民事审判中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都不过时。

  第一、法院调解的正义性并不亚于判决。法院调解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志和

  处分权,让当事人充分发挥其积极性和主动性,就纠纷的具体解决进行协商和讨论,最终达成协议,因此,在法院调解中,实体正义的实现是对当事人自由意志和处分权充分的尊重。由于调解协议是在诉讼程序的保证下,在双方互相了解对方优劣势以及对进行判决预测的基础上达成的,一般情况下比较接近于判决。在这种情况下,不管哪一方作出微小的让步,对这一方来说只是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作出了一点点牺牲,但对自己的另一种利益,对双方甚至对社会都意味着突出了高效的正义。而高效的正义代表的还不仅仅是程序正义,西方有句谚语说: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就是讲效率的本质,而非仅指效率本身。同样,诉讼资源耗费过巨的正义也不能称为完全的或全面的正义。这种在调解下产生的高效正义绝不逊于判决带来的正义。

  第二、法院调解制度符合世界司法发展的潮流。从现代世界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趋势来看,为克服诉讼迟延、法律职业工作者人数跟不上实际需要、诉讼费昂贵等诸多弊端,和解或调解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机制,无论在大陆法系还是在普通法系;无论在西方国家还是东方国家;无论在立法层面还是司法层面,都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对和解或调解制度的完善也处于积极推进和不断成熟之中。有“诉讼王国”之称的美国,95%的民事案件是经过和解在法院内附设的强制仲裁或调解等所谓替代式诉讼解决纠纷程序中得到解决的,只有不到5%的案件才可能进入法庭审理阶段;在日本通过调停解决的案件占总数的53%到54%,诉讼中经和解解决的案件达35%。虽然各国的和解、调解程序并非完全相同,但是为了适应纠纷解决多元化的需要,法官积极促成当事人和解,已成为世界司法发展的潮流。

  第三、法院调解对我国法制建设能够发挥重要作用。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阶段,审判实践中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法律相对滞后的矛盾不断加深,无法可依或法律界定不明的情况经常出现,往往给司法判决带来很多困惑,是影响对判决认识的确定性和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当事人通过对自身利益的取舍达成调解仍然不失为解决纠纷的一条有效途径。对于新情况、新问题的处理若一味牵强地引用不恰当的法律条文判决,则容易造成适用法律的不严肃及人们行为准则的不确定,使得当事人对判决的公正性、合法性产生怀疑。相对于判决而言,调解往往可以避免以上情况的发生,一般情况下只要没有违反法律禁止

  性规定,调解协议就可确认,从而避免了不得不引用不当法条的尴尬。另一方面,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自身利益及对方行为的评判权衡,又可为今后解决此类问题的立法提供司法实践中的经验和意见,无疑可以促进法制建设。

  第四、法院调解相对判决而言,具有诸多的优势。调解强调以合意解决纠纷,是建立在当事人双方合意基础上的较为灵活的解决纠纷的方式,与诉讼的对抗性有一定区别,具有一些独特的长处。一是调解可以减少诉讼程序的对抗性,有利于在解决民事纠纷时维护双方的长远利益和友好关系,构建和谐的经营关系和社会关系;二是调解可以最大限度地优化纠纷解决的效益,快捷、简便、经济地解决纠纷,减少当事人诉累以及诉讼成本,节省国家司法资源;三是有利于当事人充分行使处分权,发挥民事诉讼当事人主导的特性;四是有利于调解协议的实际、主动、充分履行,避免执行困难。这些优点,决定了调解在解决民事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与人和谐发展方面比审判更具优势。

  二、法院调解对法官素质与能力有很高的要求

  调解工作既是司法工作,又是综合性的社会工作,也是群众性工作,法官要在当事人的利益纷争之中寻找高度矛盾着的双方都能共同认可的解决纠纷的办法,因此,法院调解对法官的素质和能力有很高的要求,并不是某些法官所认为的“市场买菜”行为,是没水平的表现。法院调解要求法官除了精通法律并能娴熟运用于案件审理之外,必须适时、合理、正确把握主流的价值取向,还必须掌握相关的社会知识并具有一定的社会阅历和生活经验,同时,还需要法官具备良好的心理品质和分析把握当事人心理态度的技能以及较强的口语表达能力。调解主要是靠揣摩心理和说服讲道理解决纠纷,是否能够准确把握当事人的主观心态,是否能够准确把握调解口语表达的分寸,把道理讲得深入浅出,直接影响调解的效果。

  民事案件常常发生在具有一定亲属关系,家庭关系、朋友关系、友好合作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处理得当,矛盾化解,关系融洽,达到和谐;如果处理不好,则容易使矛盾激化,原有的亲属关系、家庭关系、朋友关系、合作关系因此而疏远、对立,甚至导致更大的矛盾冲突,有许多暴力犯罪都是因民间小事所引发,证明民事利益也有其矛盾尖锐的一面。因此,法院调解的难度并不小,对法官素质修养的要求也更高。

  (一)法官要有精深的法律素养。案件的起因是双方产生了利益纠纷,当事人寻求的是法律救济,法律知识是解决矛盾的基础,需要法官具有精深的法律知识。“精深”二字意味着法官不仅应掌握基本法律概念的精确含义,理解各种实体规则之间的联系,精通审判程序,而且应准确领会立法目的、精神和价值取向。只有具备精深的法律素养,才能运用法律的手段和方法来妥当处理纠纷,从法律的视角将纠纷中包含的法律关系和可能涉及的法律关系解释清楚。没有精深的法律素养,法官往往难以找到应当加以适用的具体规范,即使该规范明明白白存在,也难以公平地确定法律责任的大小,甚至会在程序上出现错误。

  (二)法官要有良好的心理素质。法官与普通人一样也有情感与好恶,也有自己的道德评判标准与价值观,法官的个人观念会在处理案件的过程中与当事人、代理人的观念发生碰撞,有的只是认识上的暂时差异,有些则是世界观、价值观层面的剧烈冲突。法官眼中当事人不当的举止、言谈、以及做事方式也同样会激起法官的反感。如果没有良好的心理素质作保障,情绪就会出现起波动,失去耐心。特别是处理民事纠纷的过程是一个非常繁琐的过程,更需要法官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在调解过程中,法官可能会面对双方激烈争吵的局面,可能会面对当事人蛮横不讲道理,出言不逊,甚至侮辱性的言辞攻击等等。法官必须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沉着冷静,始终保持一种豁达的胸襟,保持一种平静如水的心态,对当事人循循善诱,耐心疏导,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以理智来折服当事人,这样才能取得好的调解效果。

  (三)法官要有坚毅的意志品质。调解过程不会是一帆风顺,总会有这样或那样难以解开的结,需要法官有一种百折不挠的毅力和恒心,以顽强的意志力进行反复调解,要有迎难而上,知难而进的勇气和魄力,始终以一种主动、积极的心态去排除种种干扰和障碍,克服困难。坚毅的意志力来源于法官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善良的同情意识,法官只有在内心真正确立了法律的信仰,才会产生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才会有坚定的信念和意志力去做好调解工作。

  (四)法官要有较强的说理能力。法院就是一个说理的地方,当事人来诉讼就是寻求法律的救济,法官说法理、讲情理、论事理的本领是调解成功的关键,因而法官的调解语言表达能力如何,能否充分说理,直接影响到调解的效果。法官在调解之前,应该对当事人的心态和案情进行充分的了解,只有在充分掌握案

  件实际情况,当事人的诉讼需求,诉讼动机以及他的态度、情感、个性特点、甚至成长经历的基础之上,法官的说理才会有的放矢,才能有针对性地开展说服教育。法官说理的过程也就是说服当事人改变态度的过程,法官在说理过程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保持一种客观和公正的态度,还应当释明当事人可能面临的诉讼风险,要有理有据依法阐明利害。当事人的态度转变需要一个过程,其中会有多次反复和波折,法官在说理的过程中一定要有耐心和韧劲,按照一般人的心理变化规律来说服当事人转变态度。法官在说服当事人的过程中,必须取得双方当事人的信任,特别要注意和防止的是不可在阐明利害时给当事人造成不公或偏袒一方的印象或误解。如果掌握不好这一点,那就不仅仅是一个失败的调解,还可能成为一个失败的判决。当然,这是非常艰难的,这才真正体现法官的水平。

  (五)法官要有丰富的社会经验。法律的真谛不外乎天理人情,即所谓的自然法,只不过外在的制定法是一种更为理性化的天理人情。这决定了法官应该具备丰富的社会经验,洞悉人情世故,在主持调解过程中,除了具备法律思维外,还应当运用社会思维的方法来综合看待案件的处理,不仅要善于运用法律的手段和方法,更要学会运用各种社会力量来调处纠纷。因为,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救济只是一种救济渠道,绝不是唯一的救济渠道,司法也不可能包治百病,对于有的纠纷还需要借助更多的社会力量才能真正妥善解决。因此,法官在调解案件过程中,要以法社会学的视角来分析和解决问题,要学会借助各种社会力量,如人民调解委员会、基层组织、民间组织、工会、妇联、企事业单位、当事人近亲属、邻居等等来综合调处,疏导纠纷,真正做到“案结事了”,这也是通过司法行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一种优良的职业作风。

  三、民事诉讼调解要与人民调解协同运作,实现诉内诉外调解的良性循环

  由于市场经济的高速发展,我国处在人民内部矛盾的多发期,而且与以往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人民内部矛盾内容不同,当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人民内部矛盾带有强烈的经济利益对抗性,甚至可以说经济利益矛盾成为现今人民内部矛盾中的根源性矛盾和主导性矛盾。人民内部矛盾的多发反映在司法中就是民事案件数量的快速增长,而我国的司法审判资源严重不足。协调化解数量如此之多,且带有经济利益性的矛盾纠纷,仅仅依靠司法是杯水车薪。人民调解是在我国特定国情、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解决民事纠纷的特殊机制。被外国人称为“东方

  经验”并大加赞赏和引入,曾经在战争年代和解放初期发挥过举足轻重的作用。今天,人民调解的基础更加牢固,制度更加完善,条件更加优越,我们应当更充分发挥它的积极作用。诉讼调解必须加强与人民调解的协同运作,构建多元化的调解机制,形成全方位、立体化的社会纠纷化解#络,尽量把大量的民事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诉讼之外。正是基于这种观念和认识,我院制定了《*市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规范》,旨在拓宽人民调解的渠道,树立人民调解的权威,提高人民调解的自觉履行率,探索和创新人民调解的司法保障途径。从法院办案的角度来看,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协同运作得好,法院对人民调解员业务指导得越精,人民调解工作的质量就越高,化解的纠纷就越多,形成的诉讼就越少;诉讼越少,法院就能保证有限的司法审判资源运用在案件的审理上,办案质量就越高,同时就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从人民群众解决纠纷的角度来看,最大的好处就是减少讼累、节约成本,继续保持和恢复当事人之间良好的人际关系与合作关系,将更多的精力放在追求和谐幸福的生活方面。这也是我们法官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因此,我们一定要努力、努力、再努力。

  同志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念的提出,为我国社会发展指出了新的方向,同时,新的发展理念也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克服孤立、机械、单纯办案的思想,充分认识法院在解决纠纷、恢复社会秩序、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纽带与桥梁作用。法院调解制度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该项作用提供了一个坚实的平台。任何一项制度的背后都存在某种决定该项制度发展方向和命运的精神力量,法院调解制度作为我国最有特色的司法制度,一直备受赞许,就是因为其蕴含了“公正、效率与效益”三大基本价值追求,这就是隐藏在法院调解制度背后的精神力量。法院调解好比中国迈向和谐社会进程中的一辆风格独特的大蓬车,为未来中国的和谐社会承载着司法的人文关怀精神。法官作为社会正义的维护者,应当驾驭这辆别具一格的大蓬车,把法院调解制度所蕴含的“公正、效率和效益”播撒到人民大众之中。

  法院在民事调解会议上的发言第2篇

  11月18日下午,石渠县人民法院2022年民事调解工作专题汇报会在县人大全委会议室召开,会议听取了县人民法院关于2022年民事调解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

  会上,石渠县人民法院副院长赵新同志从什么是民事调解工作、怎样开展民事调解工作、怎样做好民事调解工作、怎样让民事(司法)调解与人民调接协同运作等四个方面就县人民法院2022年民事调节工作开展情况作了汇报。

  部分县人大代表作了发言,与会人员纷纷表示:县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调解工作的报告,深入浅出,给我们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律课、普法课,受益匪浅,县人民法院为了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积极努力工作,为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制环境县法院竭尽所能。

  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刘泽同志就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提出了五点建议:一是进一步加强民事调解工作;二是进一步加强基层法庭建设;三是进一步加强基层法庭人才队伍的建设;四是进一步做好民事(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衔接沟通和协同运作,更好的为石渠老百姓服务;五是进一步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

  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扎多、扎格、扎麦片区工委负责人,部分乡(镇)人大主席团主席,部分基层县级人大代表,部分群众代表,县人民法院负责人及县人民法院相关科室负责人共50余人参加了此次会议。

  法院在民事调解会议上的发言第3篇

  今年以来,特别是全市调解工作会议以来,我们xx县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和全市调解工作会议精神,不断探索多元化、多途径解决民商事纠纷的有效机制,不断拓展调解范围,创新调解手段,通过努力,有效的解决了大量的民商事纠纷,化解了社会矛盾,为建设和谐稳定的社会环节做出了积极努力。1-5月份,我院共受理民商事案件0**件,审结***件,其中调解结案***件,调解率**.**%;人民法庭受理民商事案件***件,审结***件,其中调解结案***件,平均调解率为**.**%,其中xx人民法庭案件调解率为**.**%。我们的主要做法和体会是:

  一、统一思想,大力加强诉讼调解工作

  近年来,我们一直将调解工作摆在审判工作的重要位置,每年年初在部署工

  作时都要强调“注重调解结案,提高社会效果”,并逐层抓干警思想认识的提高。通过学习教育,广大干警充分认识到,调解是化解矛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种有效途径。在工作中,努力做到重视说理,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千方百计化解矛盾。同时,还积极探索加强法院调解效果的新方法,把调解工作贯穿到诉讼全过程,努力提高调解结案率;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指导,节约了诉讼资源,充分发挥了法院在社会矛盾解决机制中的主导作用。

  二、建立全方位、立体式的调解模式

  为最大限度地强化调解工作,做到“多调少判”,使得大部分民事纠纷案结事了,彻底消除了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我们建立起了全方位、立体式的调解模式,把调解工作贯穿与审判的一环一节。

  一是关口前移,发挥立案庭的调解作用。经过充分调研和论证,我们赋予立案庭的调解职能,即在案件受理后,向各审判庭移送前,经征求案件双方的意见,如果双方同意不进入诉讼程序,在此进行调解的,可以对九类案件实行庭前调解,即对婚姻家庭、继承、相邻、劳动争议、医疗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赡养(子女长期尽赡养义务,因家庭纠纷突然中止赡养费的给付,说服疏导,即可主动履行其义务的)、损害赔偿(双方对损害事实无争议,只就过程责任和赔偿金额意见不一致的)以及其它基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责任明确,双方当事人愿意接受调解的民商事案件进行调解,阶段性地强化调解作用,省略了后续的开庭审理等诉讼阶段,缩短了办案周期,提高了调解率。

  二是将调解贯穿于案件审理的每个阶段,实行庭前、庭中和庭后三次调解。庭前阶段是在当事人完成了起诉、答辩、证据交换后,及时向当事人征询是否同意调解的意见;庭中阶段是在法庭调查结束后过渡到法庭辩论前,如果当事人同意调解并达成协议,就不再进行法庭辩论;庭后阶段是在庭审结束后宣判前,只要有调解的希望,当事人又同意调解的,法官仍要主持调解。这样,在审判中的任何一个环节,只要当事人同意,就主持当事人进行调解,不放过任何调解的机会,提高调解达成协议的几率。

  三、加强业务培训,提高调解艺术和能力

  做好调解工作,不仅需要法律知识,而且需要法官熟练掌握和运用各种技能和策略,调动一切可能的力量,这对法官素质和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

  了提高队伍素质和能力,我们采取以会代训、请本院的调解能手谈经验等形式加强业务培训和指导,千方百计提高干警的业务水平,提高调解案件的能力。同时,对一些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进行调研,拿出指导性意见下发,供相关业务庭和各法庭在民事审判中参考,有效地指导了民事调解工作的开展。广大民商事审判人员也充分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创造出了很多调解方法。主要有:

  正面教育法。充分发挥法官的法律专业水平,给当事人讲解法律知识。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民群众的法律知识不断提高,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过去的两边施压哄骗的调解方法,不仅违背调解的原则,也不被当事人所接受,但同时当事人对法律的理解又较片面,因此法官就应当向当事人阐明立法的目的和本义,结合自己的审判实践经验,将难懂的法律条文具体化、生动化,法中寓情,情中含法,让当事人既知法又懂法,促使其积极主动地参与调解。这样不仅宣传了法律,而且提高了调解的社会效果。

  利用说情法。实践中往往是案件刚进门,说情者找上门。对法官来说,这是一大禁忌,如果一味被动地躲避,不仅不利于案件的解决,还会给法官造成了很大的心理压力。反之,如果正确引导,也能变被动为主动。法官因势利导,利用说情者做当事人的工作。一般情况下,说情者的法律知识和社会经验比当事人丰富,较易接受合理的意见,其做当事人的工作也比法官方便,当事人也信赖说情者,更易说服当事人接受。通过实践,变不利为有利,往往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了解真相法。诉讼证据规定出台后,法官从庭前大量的事实调查中得以解脱,减轻了法官的压力,但有些法官以此为由一味地坐堂问案,不利于案件公正、高效地解决。为此,我们要求法官特别是法庭的法官在遵守诉讼证据规定、不做庭前事实调查的同时,对一些婚姻、继承、赡养等家庭纠纷和人身损害赔偿、相邻关系等邻里纠纷,利用通知当事人应诉之机,深入当地群众,了解案情,掌握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找准解决问题的突破口,把准调解的切入点,适时地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及时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算经济账法。在案件调解中,根据部分案件当事人急于外出打工、想早日结束争端的诉讼心理,结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给当事人公开算一笔经济账,使当事人不再为一些小的利益冲突而争执不下,而是互让互谅,促使当事人自愿

  达成调解协议,缩短办案周期。

  通过采取上述方法,有效地提高了案件的调解率和自觉履行率,既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了民事纠纷矛盾激化,又减轻了申请执行的压力,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

  四、加强对民调组织的培训和指导,形成大调解格局

  2022年,我院xx法庭为了有利于案件的及时解决,开始邀请各村民调员参与案件的调解,并定期对辖区民调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使该庭的结案率、调解率和当事人自觉履行率都有较大的提高。我们将此经验在全院推广,初步形成了民商事案件大调解的格局。全市调解工作会议以后,我们又进一步加强了这方面的工作,加强了与基层民调组织的联系,在全县**个自然村中,从每村聘请1-2名民调员做为法院的特约调解员,协助法院和法庭调解民商事案件,从而形成了一个由各人民法庭庭长挂帅的、纵向联得动、横向能协调的基层民事调解#络,为辖区内民事纠纷的迅速调处和解决奠定了坚实的组织基础。

  在指导人民调解方面,我们认真落实全市调解工作会议的具体要求,不断探索新形势下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新途径和新办法,以促进审判工作与人民调解工作的协调发展共同提高。总体上,我们要求四个法庭庭长负总责,法庭人员分片包干,面对面做好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具体到各法庭,他们针对辖区的具体情况,对基层民调组织采取不同形式的对口指导,从规范管理、法律知识、具体案例、方法技巧等几个方面加以指导。并注意选择典型案例下乡办案,开展送法上门活动,邀请民调员旁听庭审,如xx人民法庭在开庭审理案件时,邀请人民调解员参加旁听。在参与调解案件时,充分发挥他们人熟地熟和在村民中德高望重的优势,指导他们协助法庭做好案件的调解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篇二:法院法官律师座谈会发言

  2021年法院调研座谈会交流发言

  今天我到县法院来学习调研,主要目的是来看望和慰问同志们,进一步了解和熟悉法院工作情况。刚才x院长又介绍了法院的基本情况,重点介绍了x年以来县法院的主要工作情况和进一步推进法院工作的思路,我完全赞成,希望大家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实。近年来,县法院紧密围绕上级院和县委的决策部署,坚持能动司法,切实服务大局,很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为x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贡献。工作中,县法院积极创新思路,克服案多人少矛盾,不断提升审执质效;

  忠诚履行司法担当,切实保障群众权益;

  深化推进司法改革,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得到了县委和上级院的充分肯定,被省高院授予“集体二等功”,获得“”等荣誉称号。这些成绩的取得,无不凝聚了法院领导班子和全体法官、干警的辛苦和汗水。借此机会,我代表县委,向大家表示亲切的问候和衷心的感谢!人民法院工作处在发展的关键时期,站在新起点上,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全面实现上级各项战略部署的任务更加艰巨繁重。要切实增强做好法院工作的荣誉感、使命感、紧迫感,既要看到司法工作的光明前景,又要敢于正视困难和问题,坚定做好工作的决心和信心,攻坚克难,勇于担当,为司法事业发展贡献更多智慧和力量。下面,我谈四点建议,与大家共勉:

  一、打好主动仗,更好服务发展大局。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是各级党委政府的工作职责,也是审判机关工作的题中应有之义。只有始终坚持为大局服务,才能真正实现司法的价值和功能。要自觉把各项工作放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去谋划、去推动,选准切入点,抓住结合点,更好发挥职能优势,切实履行职责使命。要发挥好审判工作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和促进作用,依法妥善处理各类矛盾纠纷,特别是要着眼于促进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依法妥善审理涉及民间借贷、非法集资、小微企业资金链断裂等案件,继续深化环境资源案件“三审合一”工作,公平公正地调节各类经济关系,营造诚信有序的投资环境。

  二、围绕主旋律,切实维护公平正义。群众遇到矛盾,最终解决方式往往就是“上法院、打官司”。从这个层面上来说,公平正义是法院工作的核心要义,是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回应群众期待的必然要求。在推进民主法治建设的进程中,法院具有无可替代的责任和担当。要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严格依法办事,严守法治原则,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坚决防止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要深化司法公开,敞开法庭大门接受监督,全面落实庭审同步录音录像,加强微博、微信等自媒体平台建设,努力增加司法透明度,以公开促公正。要进一步提高审判质量,规范法律适用,严密工作程序,细化工作标准,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每一起案件的处理都能经得起法律、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四、建强主心骨,扎实推进队伍建设。队伍建设是根本,也是保障。要以开展主题教育活动为载体,以司法作风建设为突破口,建立健全打造过硬队伍的长效机制,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提供有力保障。要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重点任务落实,推动法官、法警以及其他司法辅助人员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全面提升司法服务水平和保障能力。要强化党风廉政责任制建设,坚持反腐倡廉常抓不懈,拒腐防变警钟长鸣,引导广大干警保持高尚品格和廉洁操守,不被各种诱惑所动,不为各种干扰所惑,促进公正廉洁司法。

篇三:法院法官律师座谈会发言

  在青年法官座谈会上的发言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青年朋友们:

  下午好!

  在“五四”青年节即将到来之际,我院在这里召开“五四”青年法官座谈会。我作为法院的青年中的一员,有机会同各位领导、各位青年朋友在一起座谈感到非常荣幸。特别是看到院党组各位领导在百忙的工作中抽出时间莅临会议,与我们共同喜迎佳节,使我深受感动,倍受鼓舞。

  我来院参加工作将近一年半的时间了,院党组对我们青年人不论是在工作还是在生活上都给予了无微不至的关怀,为我们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这不仅是对我们青年人的关心与呵护,更是一种激励和推动,我现在最明显的感受就是工作的时候考虑问题比以前更加周全了、处事方法更加得当了、自信心更强了,工作干劲更足了,这种进步与院党组的信任与厚爱是分不开的。

  五四运动距离今天已经91个年头了,但

  “爱国、进步、民主、科学”的五四精神却一直激励着一代代青年人不断前进,作为法院的一名青年工作者要大力弘扬“五四”精神,继承和发扬革命传统,立志干好本职工作,努力创造一流的工作业绩,为我院今年各项工作实现争先进位目标增光添彩。

  从我自身的角度思考,我认为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一是要勤奋好学。

  学习是人生永恒的主题,要把学习作为一种责任、一种追求、一种境界,孜孜以求,不断进取。要不断拓展知识面,博学兼收,既要向书本学习,也要向领导和同志们学习,向先进经验学习,取长补短,努力提高综合素质,争做“学习型法官”的表率。

  二是要爱岗敬业。从大的方面讲,就是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社会主义事业。具体到日常工作中来说,就是要忠于职守。做到“在岗一日,敬业一天”,在其位,谋其政,履其职,担其责。要默默无闻、任劳任怨、无私奉献,甘当一颗永不生绣的螺丝钉,拧在哪里就在哪里发光。努力践行“人民法官为人民”的宗旨。

  三是要开拓创新。要着眼实际,放眼未来,要在实践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面对日新月异的挑战,必须敢于以开阔的视野、宽广的眼界、开放的胸怀,认识问题、分析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要紧跟时代的步伐,开辟新途径、探索新方法、总结新经验,创造性开展各项工作

  四是要廉洁自律。要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和利益观,实实在在做事,干干净净做人,严于律己,遵纪守法,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抵制各种诱惑,筑牢反腐倡廉的防线。

  最后恳请院党组一如既往地为我们青年人成长进步提

  供更加广阔的平台,让我们有更多的学习、实践、深造的机会,使我们早日成为我院的栋梁之才。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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