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经济发展国家控制的土地不足原因(5篇)

时间:2022-11-26 18:10:07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商品经济发展国家控制的土地不足原因(5篇)商品经济发展国家控制的土地不足原因中国古代商品经济发展概况-百度文库  中国古代商品经济发展概况  摘  要  商业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水平,有了社会分工和剩余之后,才逐渐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商品经济发展国家控制的土地不足原因(5篇),供大家参考。

商品经济发展国家控制的土地不足原因(5篇)

篇一:商品经济发展国家控制的土地不足原因

tle>中国古代商品经济发展概况-百度文库

  中国古代商品经济发展概况

  摘

  要

  商业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水平,有了社会分工和剩余之后,才逐渐产生的。其初始的状态是生产者之间的直接物物交换,后来才有发展了的交换形式——商业。中国古代的商业是怎样发展起来的呢?本文将简要的介绍中国古代的商品经济的发展的概况,以及影响中国古代商品经济发展的因素。本文着重的研究了影响商品经济发展的一些主要原因。

  关键词:商业,商品经济,影响因素(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重商政策、赋税政策、社会环境、本末观念的转变)

  Abstract

  Businessisthedevelopmentofproductiveforcestoacertainlevel,withthesocialdivisionoflaborandsurplus,thatproducegradually.Theinitialstateisadirectbarterexchangeamongproducers,thenhaddevelopedtheexchangeform--business.Chineseancientbusinessishowit?ThispaperwillbrieflyintroducethegeneralsituationofthedevelopmentofChinaancientcommodityeconomy,andthefactorsaffectingthedevelopmentofcommodityeconomyinancientChinese.Thispaperstudiessomemainreasonsinfluencingthedevelopmentofcommodityeconomy.

  Keywords:commerce,commodityeconomy,influencefactor(Thedevelopmentofsocialproductivity、Mercantilistpolicies、)

  目

  录

  一

  中国古代商品经济发展的简要概况

  ....................4(一)奴隶制时期商品经济的发展情况

  ......................4(二)春秋战国时期商品经济的发展概况

  ....................4(三)秦汉时期的经济...................................5(四)东汉至魏晋南北朝时期直至元代的经济发展

  ............5二

  影响商品经济发展的因素。

  ..........................6

  (一)生产力发展的影响.................................6(二)国家政策的影响...................................6(三)士大夫观念的转变.................................9

  一

  中国古代商品经济发展的简要概况

  (一)奴隶制时期商品经济的发展情况

  中国古代最早的商业活动要追溯至原始社会时期的物物交换,至今5000多年的原始社会晚期,畜牧业与种植业分工,手工业(制陶、青铜)也相继与农业分离,交换相应扩大。《易.系词下传》中记载:“神农氏作......日中为市,至天下之民,聚天下之货,交易而退,各得其所”,表示交换已经比较经常,并且有了比较固定的时间和场所。古书中还有“因井为市”的传说,交易常在井旁边进行,以便汲水供人畜引用或将货物清洗干净。所以后市常把“市井”连称[1]。到了奴隶社会时期,夏代的商部落善于交换,商代时期,奴隶专门从事买卖交易,为奴隶主服务,周代时,买卖人更多的人从事商业,商品交换。在这些人中商人有最多,所以人们便把从事商品交换买卖的人成为商人,这样的商品买卖交易的活动成为商业。商代时表示商品经济发展进步的表现有两个:一是出现了一些从事专业贩运的商贾;二是出现了铜贝,这说明商代已经有了金属铸造的货币。西周时,商业成了不可或缺的社会经济部门,其显著特点是——“工商食官”,就是商业由国家垄断。在较大的都邑出现了较大的的市场,设有管理市场的“质人”。

  (二)春秋战国时期商品经济的发展概况

  春秋战国时期,中国封建社会逐步确立,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关系改革的交互变化,使商业的发展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水平,这一时期商品经济的发展进入了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个高峰阶段。主要的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金属铸币大量出现,尤其是春秋后期;二是商人的地位得到了很大的提高,“结驷连骑,束帛之币,以聘享于诸侯。”;三是较大规模的商品交换市场在各地出现。战国商业发展的突出特点是:一是商品种类繁多,且大多是贵族地主的奢侈品(如马匹、象牙、鱼、皮革等);二是中原市场的形成,且规模大,辐射面广,出现了4

  实力雄厚的富商大贾;三是封建城市兴起。如临淄、邯郸、大梁等既是政治中心,又是商业中心。

  (三)秦汉时期的经济

  秦汉时期,统一的封建制国家刚刚建立,社会环境相对稳定。商品经济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汉初,高祖为了巩固刚刚成立的新政权,实行休养生息的政策,大量的鼓励发展农业,于是实行“令贾人不得衣丝乘车,重租税以困辱之”的抑商政策。到了孝惠、文帝的时候,复驰商贾之律,开放利润优厚的盐铁等业的生产,任商人自由经营,不加干预。生产迅速发展,经济活跃。司马迁曾给与过很高的评价:“汉兴,海内为一,开关梁,弛山泽之禁,是以富商大贾周流天下,交易之物莫不通。”说明这一时期内的商品经济发展较为繁荣。然而在汉武帝中叶之后,桑弘羊辅政,实行榷盐铁酒沽、均输、告缗等严重的抑商政策,民间工商业受到重大的打击。因此,秦汉时期的商品经济的发展,主要在西汉前期的八九十年间。

  (四)东汉至魏晋南北朝时期直至元代的经济发展

  东汉至魏晋南北朝,由于由于连续不断的战乱,使得商品经济急剧衰退。进入唐宋,随着生产力的又一次大发展,商品经济步入了第二次的发展高峰。由唐代开始的中国历史上的经济中心的南迁,到了宋代,随着南方经济的更快发展,经济重心南移的过程逐渐完成。北宋末期人口增至一亿2000余万,耕地近五亿亩,都倍于汉唐的最高水平,商品流通规模的扩大可以想见。说商品经济发展到了一个新阶段,从商品数量上看也有一定的依据。

  然而到了元代,由于蒙元人入侵所造成的影响,唐宋发达的商品经济一度发展迟滞。进入明代,商品经济又一次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形成了第三次的发展高峰。

  总的来说中国古代的商品经济一直处于向前发展的状态。偶有特殊情况的时候会有停滞不前的情况发生。

  二

  影响商品经济发展的因素。

  (一)生产力发展的影响

  影响商品经济发展的首要的也是最主要的一个原因就是生产力的发展,生产力发展了,生产效率提高了,生产出了更多的劳动产品,然后才会有更多的剩余产品,这些剩余的产品就有机会进入市场进行商品交易。生产力的发展对于商品经济影响体现最突出的的是在春秋战国时期,春秋战国时期,铁器的出现和使用,使得生产更加的方便快捷,牛耕的生产方式的改变同样的加速了生产,大大提高了生产效率。

  除了生产力的发展影响着春秋时期商品经济的发展,统治者的政策对这一时期的商品经济发展也有着很大的影响。春秋战国时期统治者对于商业采取的措施和其他时代有着明显的不同,这一时期采取的措施主要是重商政策。在各个诸侯国之间,齐国有着重商的传统。西周初年实行分封制,作为西周的功臣姜尚被封在齐,齐地位于山东境内,面临着海洋,土壤没有肥力,大多是盐碱地,不可能发展农业。于是姜尚充分地利用资源,通渔盐之利,大力发展工商业。所以齐国一直以来都有都有重商的传统。

  (二)国家政策的影响

  重商政策是商品经济发展繁荣的必要政治保障,政治是经济的集中体现。经济决定政治,政治对经济又具有反作用。国家政策对商品经济发展具有直接的、显著的影响。春秋战国时期诸侯国采取的重商政策对商品经济发展起了重要的保护和促进作用,使商品经济达到较高水平。所谓重商政策,是指统治者出于政治6

  和经济目的,采取的一系列有利于促进商品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维护政治统治、保障统治者利益是诸侯国制定经济政策的根本出发点。春秋战国时期是一个诸侯纷争的动荡时期,由于周王室衰微,失去了控制诸侯的力量,形成了“礼乐征伐自诸侯出”的局面。诸侯国之间相互兼并,战争频繁发生,为求得生存乃至走上霸主地位,诸侯国采取多种措施发展经济,增强实力,巩固统治。重商政策便是其一。商品经济的发展繁荣必然给国家带来大量的商业税收,增强其经济实力,有利于巩固统治和争霸战争。虽然春秋战国时期田税是国家主要的财政收入,但源源不断的商业税收无疑也成为各诸侯国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巩固统治和争霸战争发挥着重要作用。

  商品经济的发展繁荣必然给国家带来大量的商业税收,增强其经济实力,有利于巩固统治和争霸战争。虽然春秋战国时期田税是国家主要的财政收入,但源源不断的商业税收无疑也是各诸侯国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巩固统治和争霸战争发挥着重要作用。《战国策》里面的一段话说得很明白,“夫存韩安魏而利天下,此亦王之大时已。通韩之上党于共、莫,使道已通,因而关之,出入者赋之……共有其赋,足以富国。”这里,就把征收关税作为“富国”、“存韩安魏”的一个重要途径,说明关税收入是相当可观的。由此可以看出。商品经济带来的直接关税收人对于诸侯国的重要性。对此,《管子》说得更明了,把“修道途,便关市”作为“输之以财”的重要方式之一。《孟子》曾记载了宋国大夫戴盈之和孟子商量关税税率的事情说:“去关市之征,今兹未能,请轻之,以待来年,然后已,何如?”在戴盈之看来,如果免征关税或降低税率,就有可能要影响到国家的政治统治。[2]

  随着社会生产力发展和社会分工更加精细,商业活动越来越成为社会经济生活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社会分工的扩大和细密,加之生产活动所具有的很强的区域性,客观上要求商品交换存在,“以其所有易其所无”,使“四民”之间和地区之间互通有无,满足社会生活的需要,保证社会生产的发展和延续。在商品经济发展的情况下,农民不从事手工业,可“以粟易械器”;而手工业者不耕田,也能“以其械器易粟”,农民和手工业者各自以自己的劳动产品通过市场交换获7

  得自己所需要的商品。而且,春秋战国时期,商人的身份得以确认,并取得了与士、农、工同等的社会地位,其所从事的商业贸易也就顺理成章地成为社会经济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业贸易和农业、工业生产一样成为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经济活动。正如司马迁所说:“待农而食之,虞而出之。工而成之,商而通之……此四者,民所衣食之原也。”

  商人在给统治者带来巨大经济利益的同时,还直接参与了一些政治活动,和统治者建立了密切联系。据《左传》记载,郑国从建国之初就一直和商人保持着密切联系。郑桓公在西周末年,听从史伯建议,率领族属与商人东迁于虢、郐之间。并与商人“庸次比耦以艾杀此地,斩之蓬、蒿、藜、藿,而共处之”,商人在郑国创业奠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郑国统治者的政治支持。由此,郑国统治者与商人订立了互信盟约,“尔无我叛,我无强贾,毋或丐夺。尔有利市宝贿,我勿与知。”只要商人不背叛国家,国家就不强买或夺取商人的货物,不干涉商人的经营。双方“恃此质誓,故能相保”。后来,当晋国人韩宣子向郑国一位珠宝商人购买玉环时,这个商人就回答说:“必告君大夫”,即要报告给政府。可见,郑国商人和政府之间的互信一直很牢固。《左传》记述的“弦高犒师”故事也证明了这一点。这说明,商人在进行商业活动的同时,还紧紧地把自己和国家的命运密切地联系在一起,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捍卫了国家的利益。而作为回报,统治者也就给予商人一定的特权,提高了商人的政治地位,有利于商业活动的正常开展,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繁荣。

  赋税制度的变化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中国古代的赋税制度演变的规律大体是封建统治者对农民人身控制逐渐松弛,赋税由实物为主逐步向货币为主转变。封建国家对于农民的人身控制减弱,也就意味着农民不再捆绑在土地之上,在地里的农活都干完了的时候,农民便可以去做其他的活计来补贴家用,就为手工业和工商业的发展提供给了劳动力,在某种程度上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有的农民更在农闲的时候兼营商贩,如台州仙居人郑四客,“为林通判家佃户,后稍居储羡,或出入贩贸纱帛海物”。与此同时,在宋代官私手工业作坊中也普遍实行了有利于提高手工业者生产积极性的雇值制度。在各种手工8

  业作坊中,原来带有强制性的指派和差人应役被招募制所代替,工匠主和工匠的关系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工匠的报酬即雇值是按照生产的产品数量和质量来计算的。雇佣劳动与带有强制性的劳役制比较,工匠所受的封建人身束缚已经大大松弛。新的社会经济关系更有利于社会生产的发展,使宋代经济尤其是商品经济得以在相对稳定的社会环境中迅速发展[3]。赋税由实物转变为货币,就促使了农民与市场的密切联系,农民拿更多的农产品去交换成货币以缴纳国家的赋税,所以流通领域内的商品酒更多了,商品交换更加得频繁,商品经济更为繁荣。

  除此之外社会环境对于商品经济的发展也相当的重要,社会环境稳定,人民生活安乐,才会有更多的精力去从事商品生产和交换。如果老百姓生活在水生火热之中,大家想的都是怎样能够吃饱穿暖,能够活下来就足够了,没有多余的时间去想其他的了。纵观整个中国古代的历史,在商品经济较为发达的时代,国家的社会环境也是相对稳定的,在战乱迭起的时代国家的经济一般都会因遭到战争的破坏而停滞不前。春秋战国时期受这一因素的影响不是很大,由于统治者的需要,对于商业都有一定的保护措施(具体可见前文)。

  (三)士大夫观念的转变

  宋代作为中国古代商品经济发展的顶峰时代,仔细分析,从中也可以总结出一些影响商品经济发展的原因。其中最突出的就是士大夫本末观的转变。儒家的传统思想里有学而优则仕,同时将社会分为不同的各个等级—士农工商。其中商处于最末一等,以至于与商沾边的都被看做是轻贱的。特别是在士大夫的眼中,这一类人更加的粗鄙不堪了。但是这样的状况到了宋代终于得到了改变。

  宋代的士大夫们反对抑商、贱商,主张农商皆为富国的源泉。宋时最具士大夫人格典范的范仲淹,在他的一首咏商诗中说:“尝闻商者云,转货赖斯民。远近日中合,有无天下均。上以利吾国,下以藩吾身。周官有常籍,岂云逐末人。”认为山海之货的流通要依赖商人,通过山海之货的流通,可以达到利国利民的目的。因此,不应该视商贾为逐末之人。为此,在这首诗中,他发出了“吾商则9

  何罪?君子耻为邻”的呼喊,谴责了视商是末业、商人是逐末的传统观念,要求废除抑商、贱商的因循守旧之教。[4]同范仲淹一样,欧阳修也同样把工商业视为富国的源泉,反对抑商、轻商。他们还主张发展商业,与商贾公利,提出工商皆本的口号。并且提出主张农工商同是国家的一等齐民,要求在政治上给与商人一定的参政权利(。在汉唐重农抑商的政策下,工商子弟是不得入仕参政的,《唐文典》卷三中就明确提出“工商之家不得预于士”。)。士大夫这一系列的思想转变等于是在鼓励更多的人去经商。综上所述可以看出,有宋一代,伴随着商贾势力的壮大和士大夫言利异质文化思潮的兴起,士大夫的本末观念发生了很大变化。这种变化,反映了中国古代商品经济发展的过程和文人士大夫对农工商业社会功能与地位的认识发展过程,以及对商品经济发展繁荣的自觉适应。宋代士大夫作为社会上有知识有文化同时又有社会地位而倍受人们仰慕的阶层,其本末观的转变及其对商业的追逐,必然会在社会上产生重要的示范效应,它对于改变人们鄙弃商业和商贾的社会心理,鼓励社会各阶层趋利从商,进而促进商业的发展和繁盛,其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应当指出,有宋一代出现的全民经商浪潮,尽管其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与宋代士大夫本末观的转变也是不无关系的。

  参考文献:

  [1]:吴慧《中国古代商业》[M]第一章

  [2]:吴继轩

  《春秋战国时期商品经济发达原因探析》[J]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7-03-25[3]:易彪

  《中国宋代商品经济发展浅析》[A]生产力研究2009-07-15[4]:郭学信

  《试论宋代士大夫本末观的转变》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N]2006-11-2510

篇二:商品经济发展国家控制的土地不足原因

tle>浅谈土地管理的现状及对策-百度文库

  浅谈土地管理的现状及对策

  摘要: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要素之一。所谓土地管理制度主要是指国家对土地资源关系进行相应的调整,同时规范土地的合理运用标准。对土地实施科学的管理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前提,虽然经过长时间的土改实践是我国的土地管理水平有很大的进步,然而就目前土地管理现状来看,仍存在着很多不足,其中表现的最为严重的使土地的管理过于细化、产权分配较为混乱,同时还出现严重的违法土地征用现象。

  关键词:土地管理;现状;对策、土地是最重要的资源,是一切生物的载体,是人类社会和生活活动的场地,也是整个生态系统的构成要素。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人类本身与资源、环境的关系日趋紧张。在我国,人口数量巨大,而人均资源占有量少,同时又面临经济发展对土地资源的需求压力,因此,产生了对土地资源开发利用过渡,保护乏力的严峻局面,而直接后果是破坏了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我们应该重新审视土地管理的内容,更新土地管理的内涵,以适应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一、我国在土地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①公民法律意识不强,土地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导致违法用地现象严重。公民土地忧患意识薄弱,对土地的紧张趋势认识不足,法制观念不强,没有形成依法用地的良好社会风尚。同时,土地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过于原则化、可操作性差;而且由于执法水平不高,监管不力,导致非法占用、转让、出租、买卖土地,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超标用地、越权审批、闲置撂荒等违法现象时有发生。②土地使用制度尚不完善。目前,我国城市土地使用权确立了有偿出让原则,但由于历史原因,行政划拨无偿使用

  土地的情况依然存在,导致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有偿出让和行政划拨"双轨"并存,引发了征而不用、多征少用、好地劣用等现象,土地利用率低下,浪费严重。农村土地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按人口分配土地,土地经营权不能出卖,排斥了土地资源的流转、集中,土地经营规模狭小破碎,阻碍了农业机械化大生产和规模经营,阻碍了农业的专业化和商品化。

  二、保护土地资源环境的对策思考

  ①提高对土地资源环境保护的认识。我国正在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土地资源管理工作中存在着只看重把土地资源作为生产要素在投入产出过程中的管理,看重作为一项财产的产权管理,看重作为一种资产的经济权益的管理,而轻视了保护土地资源的生态系统性。要把对土地资源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提高到像保护耕地、重视土地资产价值的高度来认识。②把保护土地资源环境作为土地资源管理的基本原则。只有把保护土地资源环境当作国土资源管理的基本原则,才能更好地规范对土地的开发、利用、治理和保护的行为,成为土地管理者在耕地保护、土地利用、土地规划、地籍地政、政策法规、土地监察工作中,实施各种管理手段和方法时应遵循的基本准则。③改革土地管理机制,建立用地约束体制。土地是国家的,要保障国家对土地的管理权,应该在当前的改革成果上,进一步改革土地管理机制,对于全国各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应该实行省级垂直管理体制,对于地方政府的土地审批利用必須进一步加强监督和管理。对于土地利用问题,应该实行中央统一规划机制,在地方实行分级管理,要进一步严格建设用地审批工作,使国家能够对土地进行集中有效管理。要坚持土地利用规划和审批制,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对于城市的用地规划,必须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严格确定建设用地规模,并且认真做好相关审核工作。对于新增建设用地,必须进行严格控制,要按照土地利用计划处理农用地使用工作,应该健全用地预

  审机制,依据用地定额标准规范土地利用,进一步提高土地的集约节约利用。需要注意的是,一切用地规划都要建立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上。此外,还要进一步深化土地的收益分配改革,应该建立健全耕地保护体制。要严格征收耕地占用税,防止地方政府寻求借地生财或者卖地生财的行为。④土地整理的重要内容是保护土地资源环境。现在各地都在大力开展土地整理工作。许多地方的土地整理的重点方向是开发新耕地,为缓解耕地与建设用地之间矛盾,为做到耕地的占补平衡服务。但是,土地整理作为土地资源环境保护的重要手段和措施的作用没有发挥出来。根据德国和国内土地整理的先进经验,土地整理中最重要内容是对土地资源环境的保护,对山、水、木、田、路以及村庄、城镇土地资源环境的保护和综合治理。⑤加强保护土地资源的法制建设。要达到土地资源保护的目标,必须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随着土地保护日益严峻的形势,如果仅仅采用单一的行政手段难以保护好土地。因此,加强保护土地资源的法制建设,增加法制观念,应成为土地资源环境保护管理的重要内容。随着社会的发展,要对保护土地的法律条款适时地进行修订,更加明确和细化土地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措施,以及增加法律责任,以至制订专门的土地资源环境保护的法律或法规。通过法制的手段,结合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强制人们对土地保护。防止有些单位或者个人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只顾眼前的经济效益,不顾生态效益,不顾土地的可持续利用,破坏生态环境和生态平衡。

  总而言之,土地与人类的生活息息相关,人类所进行的任何活动都离不开土地,因此土地是人类拥有的最宝贵资源,作为宝贵的资源,土地需要法律的保护与人类的共同维护,只有加强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才能使国土资源能够更好地发挥其自身的作用,然而改革是一项永无止境,又漫长而艰巨的工程,在进行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同时会长出现一些新的矛盾和

  新的问题,这就需要人们具备不怕困难的意志,在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方面进行更深的探索。

篇三:商品经济发展国家控制的土地不足原因

tle>中国历代土地制度及变革-百度文库

  中国历代土地制度及变革

  朝代

  名称

  起止时间

  推行者

  历史背景

  主要内容及特征

  奴隶社会的土地制度,本质是土地国有-就是国王一个人的,国王再分封给诸侯、大夫。人、财、物完全属于贵族阶层。

  特征:土地国有,“普天之下,莫非王土”

  历史意义

  备注

  兴于商、盛于奴隶井田制

  西周、瓦解于社会

  春秋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既是主权观念,有时又表现为法权观念。

  秦

  秦汉起,止于名田制

  元、成时期

  秦汉时期以军功爵制为基础的,在地广人稀的条件下制定的有关土地管理和土地利用的制度。

  以爵位划分占有田宅的标准,以户为单位名有田宅,田宅可以有条件地继承、转让和买卖。

  是按身份、等级占有田宅;都不是打破原来的土地占有情况而由官府重新分配;

  允许土地买卖,但附加了许多限制条件,不是自由买卖。

  西汉公元九年至王田制

  时期

  公元11年

  王莽

  田、私属制,是王莽针对西汉以来最突出的土地和奴婢两大社会问题提出来的解决办法。从主观上,王莽看到了农民失去土地是由于日益严重的土地兼并,而土地兼并的根本原因还在于土地买卖。

  一是将全国土地改称王田,废除土地私有制,实行土地国有制,私人不得买卖;一家有男丁八口,可受田一井,即九百亩;一家男丁不足八口,而土地超过九百亩者,须将多出部分分给宗族邻里;原来没有土地者,按上述制度受田。二是将奴婢改称私属,不得买卖。

  规定土地国有,不准私人买理想主义

  卖土地,便可以从根本上解短命

  决农民被抛出土地的现象。

  渊源于西汉,三国至曹魏形成屯田制

  时期

  一套完整的制度

  汉文帝

  曹操

  国家强制农民或士兵耕种国有土地,征收一定数额田租。渊源于西汉,至曹魏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

  利用士兵和农民垦种荒地,以取得军队供养和税粮.又有军屯,民屯和商屯之分。

  把劳动力安置在国有土地上从事生产,从而充分利用了既定的生产资源。解决了军粮供应问题。在交通便利的地区实行屯田制度,不但粮草供应有了保障,而且大大减轻了农民运粮的沉重建安时期之后,民屯多有演变,到了曹魏末年,这项制度对统治者来说已经无利可图,司马炎于魏咸熙元年(265年)宣布:“罢屯田官,以均政役,诸典农皆为太守,劳役负担。

  都尉皆为令长”,实际上就是下令废止屯田制。

  西晋时为保证赋税收入和徭役负担,西晋

  占田法

  于公元280-289年间规定

  太康元年(280),西晋政府为限制土地兼并,加强对自耕农民的控制,保证国家赋税、徭役的征发,颁布了占田、课田和户调的法令。

  其一,户调式

  其二,农民的占田和课田:在占田之中,丁男有五十亩、次丁男有二十五亩、丁女有二十亩要课税,这叫课田。每亩课田谷八升。不管田地是否占足,均按此定额征收。

  其三,士族地主占田、荫客和荫亲属等按等级占田。

  从占田制的内容看,它是一种既保证政府收农民的负担显然有所减轻。入,又保护士族特权的特别是解除了屯田制下军一种土地制度。占田制事管制的强迫劳动,有助于并不是官府授田,更不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是将地主的田地授与农鼓励人们去占田垦荒,有利民,而是在屯田制破坏于扩大耕地面积。

  的前提下,允许农民占垦荒地。

  至唐中叶,由于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土地兼并空前盛行,国有土地通过各一方面通过奴婢、耕牛受田种方式不断地转化为私或依照官品授永业田等方有土地,政府控制的土式,保障贵族官僚地主利地日益稀少,政府已无益,但限制他们占田过限。

  地授田。同时,唐政府一方面又规定授田时先贫对原来授田的农民横征后富,以及限制民户出卖应暴敛,农民不堪忍受,受份额的土地,以期农民也或纷纷逃亡,或出卖土能拥有一定数量的土地。

  地而投靠贵族官僚地主为佃客。德宗建中元年(780),两税法颁布,均田制最后瓦解。

  首先,两税法主要是依据土地多少征税。

  在推行两税法时,由于租庸调及各项杂税都已太和九年(485年),孝文帝下均田令,实行均田北魏制,经东魏、均田制

  时期

  西魏、北齐、北周、隋到唐建中元年(780年)始废弛。

  北魏孝文帝采纳李安世的均田建议,颁布均田令。

  建立一套限额授受的土地制度,协调统治阶级内部矛盾,缓和被统治者的反抗,使劳动力与土地结合,以利于政府对农民的控制,以及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保证政府赋役来源。

  作为中国封建政府的重要土地制度之一的均田制,该制度对农民实行计口授田,对皇室、贵族、勋臣和官吏按等级分配土地和奴婢。

  隋、唐时两税法

  大历十四年五月,由于土地兼并逐步发展,失去土地而逃亡的农民很多。农民

  1、取消租庸调及各项杂税的征收,保留户税和地税。

  期

  唐德宗即位,宰相杨炎建议实行两税法。到次年(建中元年)正月,正式以敕诏公布。

  逃亡,政府往往责成邻保代纳租庸调,结果迫使更多的农民逃亡,租庸调制的维持已经十分困难。与此同时,按垦田面积征收的地税和按贫富等级征收的户税逐渐重要起来。安史之乱以后,赋税制度非常混乱。因为夏秋两征,所以新税制称为两税法。

  2、量出制入,政府先预算开支以确定赋税总额。

  3、户税是按户等高低征钱,户等高的出钱多,户等低的出钱少。

  4、地税按亩征收谷物。纳税的土地,以大历十四年的垦田数为准。

  5、无论户税和地税,都分夏秋两季征收,夏税限六月纳毕,秋税限十一月纳毕。

  6、对不定居的商贾征税三十分之一(后改为十分之一),使与定居的人负担均等。

  方田均税是王安石变法的内容之一,包括方田与均税两个部分:方田,是一种清丈土地整理田赋地籍的制度。每年9月县令派人分地丈量,按照地势和土质的肥瘠分为5等,依地之等级和各县原来租税数额分派定税。至次年3月丈量完毕,公布于民。均税,是对清丈完毕的土地重新定税,做到:

  ①纠正无租之地,使良田税重,瘠田税轻;

  ②对无生产的田地,包括陂塘、道路、沟河、坟墓、荒地等都不征税;

  ③一县税收总额不能超过配赋的总额,以求税负的均衡。

  (1)清丈土地,扩大征收面,使税负相对均平。

  (2)统一赋役,限制苛扰,使税其次,两税法推行后,没有土地而租种地主土地的人,就只交户税,不交地税。多少改变了贫富负担不均的现象。

  再次,两税法“唯以资产为宗”,不管土户、客户,只要略有资产,就一律得纳税。这样,两税法的推行就极大地扩大了纳税面,即使国家不增税,也会大大增加收入。

  并入了户税和地税,所以唐政府规定取消各种杂税。但这种局面只维持了极短的时期。不久,腐朽的统治者又想尽办法搜刮,增添了许多苛捐杂税,再加上其它原因,人民的负担成倍增加,生活比以前更加困苦。

  宋、元时期

  方田均税法

  熙宁五年(1071年)八月至元丰八年(1085)基本废止。至宣和二年(1120)完全废止。

  宋仁宗时,首创为北宋大理丞郭谘。

  北宋初年各地田赋不均,地主富豪相率隐田逃税,赋税负担都加在了中小地主和农民身上。仁宗时,郭谘和孙琳用千步方田法清查洛州肥乡县(今属河北)等处民田。后曾几经试行推广此法,但几试几罢。王安石执政后于熙宁五年(1072)推行方田均税法。

  方田均税法的施行消除了隐田逃税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民的负担,在短时间内大幅增加了国家赋税收入;而且方田均税法采用梯级纳税,比较科学。

  方田均税法的推行,受到豪强阻挠,官吏徇私舞弊,障碍横生,到元丰八年(1085)被迫停止,共推行了14年。

  明、清时期

  一条鞭法

  推行全国的一条鞭法是从嘉靖九年

  明中叶后,土地兼并剧烈,地权高度集中,加以官绅包揽、大户诡寄、徭役日重、农民逃改行一条鞭法后,对里别之间民户负担畸轻畸重的现象有一定调节作用,使由赋一条鞭法是明代中叶后赋役方面的一项重要改革。初名条编,又名类

  (1530)开始的。万历初首辅张居正执政时期,经过大规模清丈,才在全国范围推行。

  徙,里甲户丁和田额已多不实,政府财政收入减少。针对这种现象,不少人提出改革措施,国家从保证赋役出发,遂逐渐把编征徭役的重心由户丁转向田亩。商品经济的发展,货币作用的上升,也为这一变革创造了条件。

  赋趋于稳定。

  (3)计亩征银,官收官解,使征收办法更加完备。

  役问题产生的阶级矛盾暂时缓解,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其次,使长期以来因徭役制对农民所形成的人身奴役关系有所削弱,农民获得较多的自由。另外,一条鞭法较能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对商品生产的发展具有一定促进作用。赋役的货币化,使较多的农村产品投入市场,促使自然经济进一步瓦解,为工商业的进一步发展创造了条件。

  编法、明编法、总编法等。后“编”又作“鞭”,间或用“边”。主要是总括一县之赋役,悉并为一条。即先将赋和役分别合并,再通将一省丁银均一省徭役;每粮一石编银若干;每丁审银若干;最后将役银与赋银合并征收。任何残留的人头税都将并入田赋之中。而纳税人可以通过分期支付单一的、固定的白银来履行对国家的义务。

  摊丁入亩是清朝政府将历代相沿的丁银并入田赋征收的一种赋税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赋役制度的一次重要改革。源于康熙、雍正、乾隆年间普遍实行。其主要内容为废除人头税,此后中国人口迅速增长,客观上是对最底层农民人身控制的放松。

  太过理想,而没能实行摊丁入亩

  源于康熙、雍正、乾隆年间普遍实行。

  清初的赋役制度承袭明代的一条鞭法,但实行的不够彻底和普遍,丁银和田赋仍是两个税目。随着土地兼并的进一步发展,穷丁、无地之丁越来越多,在这种情况下继续按丁征收丁银,贫苦农民就会无力承受,这不仅使国家征收丁税失去保证,还会由于农民畏惧丁税流亡迁徙、隐匿户口等造成严重的社会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明末清初一些地区已经出现了“丁随地派、均丁于地”的赋役改革。

  《天朝田亩制度》是历史的产一是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清政府规定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数作为征收丁税的固定丁数,以后新增人丁,不再加收丁税。第二步即实行地丁合一。

  将丁银摊入田赋征收,废除了以前的“人头税”,所以无地的农民和其他劳动者摆脱了千百年来的丁役负担;地主的赋税负担加重,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或缓和了土地兼并;而少地农民的负担则相对减轻。

  同时,政府也放松了对户籍的控制,农民和手工业者从而可以自由迁徙,出卖劳动力。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和其他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促进社会生产的进步。

  太平天朝田

  提出了“凡天下田,天下人同耕”①强烈的革命性:首先它继

  天国

  亩制度

  物。它是封建土地所有制的对立物。清朝中叶,土地已高度集中,清朝官吏在粮赋上之浮收勒折,剥削小户农民,更加剧了土地问题的矛盾。

  的原则,决心建立“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衣同穿,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无人不饱暖”的地上天国,从而根本否定了封建土地所有制。

  承和发展了历代农民起义下去

  的斗争思想,明确主张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并形成系统的革命纲领,成为几千年来中国农民战争的最高峰;其次它从多方面冲击了封建礼教和纲常。②空想性:平分土地在当时社会无法实现,后来太平天国被迫实行“照旧交粮纳税”,事实上承认了地主土地私有;其次绝对平均分配的圣库制度违背小生产者的本性,无法实现,也不能调动农民的革命积极性。③落后性:此纲领把小农自然经济作为追求的理想化目标,实际上并没有超越封建主义的经济范畴。

  中华平均地民国

  权

  孙中山

  (一)国家规定土地法,土地使用法、土地征收法及地价税法,由政府进行土地管理及征税事宜;(二)私地

  由地主报价,国家就价征税,必要时依价收买。(三)国家当给佃农以土地,资其耕种

  一是没收一切土地而不是只没收地主土地。二是土地所有权属政府有利于开展农民运动、反对军阀统治

  巩固了农村革命根据地;使广大贫雇农政治上翻了身,也没能实行下去

  国民耕者有革命其田

  期间

  十年对峙1924—1927

  这是实行土地改革的第一次尝试,是从1927年冬至1928年口号

  井冈山1928年12月

  毛泽东

  土地法

  时期

  冬一整年的土地斗争经验的总结

  而不是属农民,农民只有使用权。经济上分到土地,生活上得三是禁止土地买卖。

  到了保障,调动了他们革命的积极性

  将《井冈山土地法》中没收一切土地的规定,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自耕农的田地不没收”,“并提出“抽多补少”。得田的人,即由他管所分得的田,这田由他私有,别人不得侵犯。以后一家的田,一家定出,生的不补,死的不退,租借买卖,由他自主。

  兴国土地法

  1929年4月

  毛泽东

  改变了《井冈山土地法》中关于土地所有权属于政府而不属于农民,农民只有使用权,禁止土地买卖的规定。

  有错必纠,厉害!

  大生产运动;军垦屯田

  抗日战争时期

  巩固农村革命根据地

  1937—1945在敌后抗日根据地实行减租减息的土地政策(即地租一般地以实行二五减租为原则,按抗日战争前的原租额,减去百分之二十五;利息一般地减少到社会借贷关系所允许的程度。)

  陕甘宁边区和敌后抗日根据地的大生产运动健康发展,成就显著。农业和工商业的产值迅速增长,人民负担大大减轻,军民生活明显改善。

  大生产运动使根据地度过了严重的经济困难时期,为争取抗日战争的胜利奠定了物质基础

  承认了地主土地所有权、地主对农民的债权和租佃关系。但对地主的封建剥削又进行了一定的限制,改善农民的物质生活。这一措施把巩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与解放农民问题很好地结合起来,即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又有利于团结地主

  减租减息

  中共在民族矛盾成为主要矛盾的情况下改变了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团结一切力量争取抗战胜利

  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

  抗日,巩固了抗日统一战线。

  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

  中国土地法大纲

  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发生变化。为适应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需要而制订的减租减息政策已不能满足广大农民的要求,为了彻底消灭封建剥削制度,中国共产党制订了《中国土地法大纲》。

  新解放区农民迫切要求获得土地;为了彻底废除封建土地私有制

  解放战争时期

  1946年5月

  变减租减息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

  加速了人民解放战争的进程

  一个比较完善的土地革命纲领。

  1952年底全国基本完成土改,封建剥削土地制度彻底

  废除;广大农民翻身解放,农村生产力得到解放

  过程:1、互助组(社萌芽:土地私有、共同劳动)2、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半社:土地入股、统一经营)3、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完全社:土地归公、集体所有)

  1947年

  耕者有其田

  中华人民共和1950

  国土地改革法

  封建土地所有制转变为农民土地所有制,按劳分配。

  采取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

  农业社会主义改造

  建国以后

  1953-1956

  农民土地所有制转变为集体所有制,平均分配

  积极发展稳步前进、自愿互利

  典型示范逐步推进

  家庭联产承包制

  1978

  大规模集体所有制转变为社会主义公有制,按劳分配

  专业化、商品化、社会化,改革后经济体制改革、调整产业结构

  新体制实行家庭分散经营与集体统一经营相结合。

  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性质仍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

  在土地公有制的基础上,使农村获得生产和分配自主权。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推动了农业的发展;推动产业结构的调整。农村改革逐渐向专业化、商品化和社会化发展,为城市经济体制改革提供了条件。

篇四:商品经济发展国家控制的土地不足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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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井田制

  井田制是商代和周代的一种土地制度,因将土地划分成“井”字形方块而得名。在比较典型的井田中,沟、渠等排灌系统和阡、陌等道路系统把土地划分成一个个方块,在井田的外围还挖有较深的濠沟。这是一种非私有性的土地制度,土地不能自由买卖。

  对于井田制的性质和经营方式,学术界目前尚无定论,主要存在三种不同的见解:一种意见认为井田制是周代奴隶制国家的土地制度,土地归国家所有,名义上属于周王。周王将土地分赐给诸侯和臣下,世代相袭。

  井田的划分,大约一块为100亩(约合今31亩多),是奴隶耕种的一个土地单位,由于生产技术水平很低,也为了便于监督奴隶劳动,井田上实行奴隶集体耕耘。另一种意见认为井田制是封建国有土地制度。贵族地主把一部分土地分配给一家一户的农奴去耕种,收获归农奴所有;另一部分土质较好的土地归贵族地主自己,驱使农奴为他们代耕。这是一种榨取劳役地租的封建剥削形态。

  第三种意见认为井田制是从氏族公社土地公有制发展而来的贵族土地所有制。公社成员原来集体耕作的大块“公田”,已经变成周王、诸侯、贵族的私田;而农民耕种的小块“私田”,原来是公社划分成大小相等的方块分给公社成员耕种的,农民向贵族们交纳十分之一的贡物,这些土地也同样变成贵族们的私田。

  屯田制

  国家强制农民或士兵耕种国有土地,征收一定数额田租。渊源于西汉,至曹魏形成一套完整的制度。西汉前元十一年(前169),汉文帝以罪人、奴婢和招募的农民戍边屯田,汉武帝调发大批戍卒屯田西域。但当时屯田主要集中于西、北部边陲,主要方式为军屯,且规模不大。东汉末年,战争连年不断,社会生产力遭到极大破坏,土地荒芜,人口锐减,粮食短缺,形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

  建安元年(196),曹操采纳枣祗、韩浩的建议,在许都(今河南许昌)附近进行屯田。屯田的土地是无主和荒芜的土地。劳动力、耕牛、农具是镇压黄巾起义中掳获的,有一部分劳动力号称为招募其实是被迫而来的。据说当年屯田收获谷物百万斛,缓解了社会矛盾。“于是州郡列置田官,所在积谷,征伐四方,无运粮之劳,遂兼并群贼,克平天下”(《三国志·魏书·武帝纪》注引《魏书》)。曹魏屯田有民屯和军屯两种。民屯每50人为1屯,屯置司马,其上置典农都尉、典农校尉、典农中郎将,不隶郡县。收成与国家分成:使用官牛者,官6民4;使用私牛者,官民对分。屯田农民不得随便离开屯田。军屯以士兵屯日,60人为1营,一边戍守,一边屯田。曹魏屯田对安置流民,开垦荒地,恢复农业生产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为曹操统一北方创造了物质条件。但屯田制的剥削较重,屯田农民被束缚在土地上,身分不自由,屯田士兵则更加艰苦。三国时期,吴、蜀也都实行过屯田,只是规模和成就都不及曹魏。曹魏后期,屯田剥削量日益加重,分配比例竟达官8民2的程度,引起了

  屯田民的逃亡和反抗。屯田土地又不断被门阀豪族所侵占,于是屯田制逐渐破坏了。咸熙元年(264)政府宣布废除民屯。兵屯虽然继续存在,但作用已经不大了。

  均田制

  北魏至唐中叶的一种土地制度。该制度对农民实行计口授田,对皇室、贵族、勋臣和官吏按等级分配土地和奴婢。作为中国封建政府的重要土地制度之一的均田制,在历史的长河中历时约三百年。

  北魏初年,华北及中原地区由于长期战乱,土地荒芜,人口大量逃亡。一些未曾南逃的农民,因不堪承受沉重的租调徭役负担,多荫庇于世家大族,出现了30家、50家为一户,甚至一宗近万室的现象,这严重影响了按户征收的赋役收入。另外,北魏统一中国后,很多以前南逃的农民相继重返家园,其原有土地往往已为别人耕种,即产生很多地权纠纷,耽误了农耕,也扰乱了社会秩序的安定。为解决上述矛盾,北魏孝文帝太和九年(485),采纳李安世的均田建议,颁布均田令。

  均田制是中国历史上出现的最周密的土地法令。均田的具体办法,都载于《魏书·食货志》内,对于授田的土地种类和田亩数额;田地的还授制度和买卖土地的限制;宽乡、狭乡的土地分配;各式户口的受田办法以及授田顺序等都有详细的规定。其主要内容:①凡15岁以上的男子,每人授给种植谷物的露田40亩,女子20亩。露田都是无主荒地,因考虑休耕轮作,故授田时—般按休耕周期加一或两倍,也称“倍田”。拥有奴婢和耕牛的人,可以额外获得土地,奴婢同普通农民一

  样受田,人数不限,土地归主人;丁牛(4岁以上)每头受露田30亩,一户限4头。所受之田不准买卖,年老身死,还田给官府。④初受田者,男子每人另授桑田20亩,限3年内种上规定的桑、枣、榆等树。桑田可作为世业田,终身不还,可以世袭,但限制买卖。在不宜种桑的地区,男子每人另授麻田10亩,女子5亩,奴婢同样受田,按露田法还受。新定居的民户还可分到少量的宅田,每3口一亩,奴婢5口一亩,宅田也属世业。③桑田按现有丁口计算。“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桑田为世业,允许买卖其一部分。原有桑田已超过应授田数,“无受无还”;达到应授额的,不准再受;超过应授额部分,可以出卖;不足应授额,可以买足。④若全家都是老小残疾的,11岁以上及残废者各受丁男一半之田,年过70的不还所受,寡妇守志,虽免课亦授妇田。⑤地狭的地方,居民可以向空荒地区迁徙受田;地广的地方,居民不许无故迁徙,可随力所及向官府申请借种受田以外的土地。因犯罪流徙或户编无人守业的土地,收归国家所有,作均田授受之用。⑥各级地方官吏按照官职高低授给不同数额的公田(职分田),离职时移交后任官。

  北魏以后,均田制为其后的北齐、北周、隋、唐等朝沿用,具体办法略有变更。北齐至隋,一般从年18岁起受田,北齐所授露田男子80亩,妇人40亩,丁牛60亩,每户限4头;另投永业田(相当于北魏的世业田)桑田或麻田20亩,此时麻田也成为永业田。北周所授露田,一夫一妻授140亩,单丁100亩。隋授田与北齐相同,但狭乡每丁仅20亩。唐授田,丁男(16~20岁)及18岁以上的中男每丁永业田20亩,口

  分田80亩;年老及残废者口分田减半;寡妻妾口分田30亩,作户主的增加20亩。憎尼道士也授田,男30亩,女20亩。狭乡授田减宽乡之半。隋唐两代都按官爵授给王公贵族、各级官吏以永业田和职分田,数额多少不等。唐已明确规定,妇女一般情况下不授田,奴婢及丁牛不再受田。因授田面积不足,在需要依耕的狭乡地区也不再加倍授田。唐代还规定,凡迁徒及贫无以葬者得出卖永业田,狭乡迁到宽乡者得卖口分田(即北魏的露田),这就扩大了土地买卖的范围。

  至唐中叶,由于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商品经济的发展,土地兼并空前盛行,国有土地通过各种方式不断地转化为私有土地,政府控制的土地日益稀少,政府已无地授田。同时,唐政府对原来授田的农民横征暴敛,农民不堪忍受,或纷纷逃亡,或出卖土地而投靠贵族官僚地主为佃客。“丁口滋众,盲无宋田”,德宗建中元年(780),两税法颁布,均田制最后瓦解。

  租庸调法

  中国唐代前期主要的赋役制度。经过隋末的大动荡,唐初人口锐减,土地大片荒芜,唐王朝为了恢复农业生产,采行前代曾实行过的均田制。对每一男丁授田百亩。其中永业田20亩,口分田80亩。在这基础上实施租庸调法,规定:每丁每年向国家输粟2石,为租;输绢2丈、绵3两(

  或布2丈4尺、麻3斤),为调;服役20日,称正役,不役者每日纳绢3尺(或布3.6尺),为庸

  。若因事增加派役,则以所增日数抵除租调,“旬有五日免其调,三旬则租调俱免”,并限定所增日数

  与正役合计不得超过50日。这些规定,承袭了北魏以来对赋役制的改进,租调负担比前代略有减轻,并订有水旱灾减课办法;在服役与纳绢之间有一定的灵活性。

  租庸调法既以均田制为存在的依据,而均田制自始既未能保证百亩授田,土地买卖之风又使均田制趋于瓦解,加上安史之乱以后的动乱局面,均田制至大历年间已无法继续下去。租庸调法遂于德宗建中元年(780)为两税法所代替。两税法

  中国唐代中期实行的赋税制度。唐玄宗开元年(713~756)后,经过安史之乱等剧烈的社会动荡,天下户籍久不更迭,土地买卖兼并之风日盛,贫富两极日益分化,农民失地逃亡严重,均田制名存实亡,租庸调失去存在基础,旧的税制流弊日甚。德宗继位(780)后,采纳宰相杨炎建议,改行两税法。

  两税法的得名,有几种观点:

  两次分征说,即来自夏、秋两次分征;

  两税合并说,即以户税、地税合并,发展而成为一种新的税收;

  对土地、资产两者课税。一般以后两说为妥切。

  两税法的课税原则为量出为入,课税主体为居民。“户无主客,以现居为簿”,行商由所在州县征收,负担同固定居民均等,课税标准为土地和资产。其田亩之税,以大历十四年(779)垦田应纳钱谷总额分摊到各州县,按各户贫富等级缴纳。纳税期限分夏、秋两期缴纳,夏输无过六月,秋输无过十一月。课税物品,原则上户税征钱,地税征

  米粟,实际缴纳时,以钱计税,折钱纳物。收入体制对所征两税按“上供”、“送使”、“留州”三部分分配,成为以后赋税史中“起运”、“留存”制度的雏形。

  两税法在中国赋税史上是一次重要的改革,其内容包括:

  实行按财产多少征税,改变了唐代以前以人、丁为本的赋税制度;

  户不分主客贵贱,人不分丁中,业不分农商,一律在所居地纳税,削弱了权贵特权,有利于户籍管理,减少了隐匿,从而扩大了征税面;

  以贫富为差,体现了合理负担原则;

  将各种捐税合并,分夏、秋两次缴纳,简化了征收手续。但是,两税法在推行中出现有不少问题,主要是:

  按资产定户等,地主豪商勾结官府降低户等,转嫁税负;

  以大历十四年垦田数为准进行分摊,但旧额多已失准,难于保证负担合理;

  户等三年一定,不能适时调整;

  以货币计税,人民于纳税以外,还要承受以物折钱的损失;

  两税之外,又有苛杂负担。从总体上看,两税法的创建,标志着一种新的税制的开始,它奠定了明、清税制的基础。

  一条鞭法

  一条鞭法,又称“一条编法”,是明代中期的赋税制度。明初的赋役制度是将赋和役分别征收,赋以土地为对象征收,按田亩计算;役以人为对象征收,分为按丁和按户征收两种。在征收内容上主要是征收实物和劳役。这种赋役制度在商品经济极不发达的当时,是比较合理的。但到明朝中期时社会经济状况有所变化,一方面大量田地迅速向

  地主手中集中,另一方面商品经济迅速发展。于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土地管理体制的变化,一条鞭法应运而生。万历九年(1581年),张居正在清丈全国土地的基础上下令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主要内容是:把一切征项包括田赋、徭役、杂税等合并起来编为一条征收,化繁为简;

  把过去按丁、户征收的力役改为折银征收,称为户丁银,户丁银摊入田赋中征收。需要注意的是一条鞭法还没有把力役全部摊入田赋,只是部分摊入;

  “一概征银”,无论田赋或力役一律折银缴纳,差役由政府雇人充当。这是我国税收历史上由实物税向货币税转变的一次重大改革。清初继承明制,继续实行一条鞭法。到雍正年间,又在这一基础上进行重大改革,实行“摊丁入亩

  摊丁入亩

  清朝政府将历代相沿的丁银并入田赋征收的一种赋税制度。

  又称摊丁入亩、地丁合一、丁随地起,通称地丁,是中国封建社会后期赋役制度的一次重要的改革。为了保证政府赋役收入,清政府于康熙五十一年(1712)规定: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数作为以后征收丁银的标准,把丁银固定下来,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为摊丁入地创造了条件。康熙五十五年(1716),摊丁入地首先在广东实行。随后各省纷纷题请,至光绪八年(1882)全国绝大多数省府都实行了此项赋役制度。各省做法不尽相同,有的摊丁于地赋银,有的摊丁于地粮,有的

  则摊丁于地亩;或全省均摊,或各府州县分摊;有的民田与灶地、屯田分别摊征,有的通省地粮内均匀带征;个别者只将无业穷丁摊丁入地,有产之家仍不在其内。以后,各项差役、加征苛派亦陆续归入田赋,完成了赋役制度的改革。摊丁入地使无地的农民和其他劳动者摆脱了丁役负担;地主的赋税负担有所加重,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或缓和了土地兼并;而少地农民的负担则相对减轻。同时,政府也放松了对户籍制度的控制。这些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和其他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促进社会生产的发展。

  1927-1949年中国共产党各个时期的土地政策及其所起的历史作用是什么?你从中得到了什么启示?

  2、大革命时期:

  (1)湘鄂赣三省都成立了省农民协会,其中湖南农民运动发展最为迅猛。(2)农民在农会领导下,纷纷起来打倒土豪劣绅和不法地主,推翻地主阶级的政权和武装,建立农民的政权和武装,做到“一切权力归农会”。(3)为支援北伐奠定群众基础。

  2、土地革命(国共十年对峙时期或土地革命战争时期)

  (1)含义: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中,废除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实现农民土地所有制的革命。

  (2)背景:工农武装割据思想形成;蒋介石发动围剿,中共在根据地开展的。

  (3)原因:①封建土地所有制阻碍生产力发展;②是农民最根本的

  要求,也是中国民主革命和中国共产党的中心任务;③只有进行土地革命,才能调动农民革命和生产积极性,巩固和发展农村革命根据地,取得战胜敌人的最基本条件。

  (4)区域:革命根据地

  (5)政策(主要内容):打土豪、分田地、废除封建剥削和债务。

  (6)土地革命路线:①内容:依靠贫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②制定的依据:国内主要矛盾(阶级矛盾即中国人民与大地主大资产阶级的矛盾)。

  (7)作用(意义):使广大贫雇农在政治上翻了身,经济上分到土地,生活上得到保证;为保卫胜利果实,农民积极参军参战,发展生产;调动了一切反封建力量(如贫农、雇农、中农、富农、中小工商业者)。

  3、“双减双交”政策(抗日战争时期)

  (1)背景:①国民党政策由对外转向对内,由抗日转向反共;1939年初,国民党五届五中全会确定了“溶共、防共、限共、反共”的反动方针,掀起了反共高潮;②日本对敌后抗日根据地进行“大扫荡”,推行“三光”政策。

  (2)政策内容: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

  (3)实质:承认地主对土地财产的所有权,同时保证农民的承佃权,即限制封建剥削。

  (4)制定的依据:①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即由中国人民与大地主大资产阶级的阶级矛盾变为中日民族矛盾;②国内形势发生重大变

  化:国共两党由内战到和平,由分裂对峙到合作抗日。

  (5)作用(意义):①有利于减轻农民的负担,改善农民的物质生活,提高农民抗日和生产的积极性;②有利于联合地主阶级一致抗日,巩固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

  (6)与1931年农村革命根据地的土地政策相比,最大的不同是:对地主土地所有权的处理方法。

  4、土地改革(人民解放战争时期,实际时间是1947-1948年)

  (1)背景:解放战争胜利发展,1947年中共召开全国土地会议。

  (2)原因:①社会主要矛盾决定。解放战争时期,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是中国人民同代表大地主大资产阶级的国民党反动派的矛盾。②革命形势的要求。即彻底消灭封建剥削制度,满足解放区广大农民的土地要求,调动广大农民的革命积极性,支援解放战争。

  (3)区域:解放区

  (4)政策内容:制定《中国土地法大纲》,大纲规定:没收地主土地,废除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前提),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核心),按农村人口平均分配土地(方法)。

  (5)土地改革的根本目的:从根本上消灭封建势力。

  (6)土地改革总路线: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有步骤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土地制度,发展农业生产。

  (7)作用(意义):①解放区无地少地农民分得土地,激发了农民革命和生产的积极性,踊跃参军,积极支援前线;②农民的支持,成为解放战争迅速取得胜利的一个可靠保证。

  5、土地改革(建国初期,实际时间是1950-1952年)

  (1)背景原因:新中国成立时,全国广大新解放区还没进行土地改革,广大农民迫切要求获得土地。

  (2)政策内容: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废除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阶级的土地所有制。与以往不同的是保护富农经济。

  (3)特点:实行保存富农经济,政治上中立富农的政策。

  (4)实质:废除旧的封建生产关系,解放并发展农村生产力。

  (5)目的: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

  (6)作用:①使得全国基本完成了土改;②彻底废除了数千年的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③使广大农民成为土地的主人,在政治上经济上翻了身;④农村生产力得到解放,为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国家工业化开辟了道路。

  (7)建国后的土地改革同以往的土地改革相比有什么特点?

  ①范围不同:以往是在根据地或解放区;这次是在全国范围内进行。②目的不同:以往是激发农民生产和革命的积极性,赢得革命的胜利;这次是在革命胜利后为解放农村生产力,恢复经济和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③对富农政策不同:以往是限制和打击富农经济;这次采取了保护富农经济,政治上中立富农的政策。

  ④结果及影响不同:以前是局部废除农村中的封建生产关系或限制封建剥削;建国后的土地改革彻底废除了在我国延续数千年的封建剥削

  土地制度,消灭了地主阶级,使农村生产力得到解放,为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和国家工业化开辟了道路。

  6、农业合作化(三大改造时期,1953-1956年)

  (1)背景:国民经济恢复,国家提出过渡时期总路线、总任务。

  (2)原因:分散、落后的小农经济束缚农村生产力的发展,难以满足国家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

  (3)方针:积极发展,稳步前进的方针。

  (4)原则:自愿互利的原则。

  (5)方法:典型示范,逐步推进。

  (6)步骤:农业互助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1955年以后,步伐加快,全国掀起农业合作化高潮。

  (7)作用:基本完成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国家基本实现了向生产资料公有制转变,土地由农民私有制转变为公有制,有利于实现社会主义。

  (8)1949—1956年,我国农村经济形势(或生产关系)的变化趋势是: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农民土地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

  7、人民公社化(十年建设时期,实际时间1958-1978年)

  (1)政策:小社并大社(片面追求一大二公)。

  (2)特点:一大二公(一“大”指规模大;二“公”指公有化程度高)

  (3)影响:没有考虑我国当时生产力发展的客观水平,违背了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生产力发展的规律,严重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影响他们

  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

  8、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开放时期,1978年以来)

  主要矛盾: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生产力之间的矛盾。

  (1)背景:①经济体制改革开始,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最终解放和发展生产力;②过去的人民公社体制,脱离了我国农村的生产力水平较低的国情,不利于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农业生产发展缓慢,一亿多农民未解决温饱问题。

  (2)政策:初期——放宽政策,休养生息,包产到组,包产到户的农业生产责任制;后期——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发展乡镇企业和非农产业,废除“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旧体制。

  (3)含义:指在土地公有制的基础上把土地长期包给各家各户使用,农业生产基本上变为分户经营,自负盈亏。农业生产的东西,“保证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下的都是自己的”。

  农民对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4)实质:是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前提下的经济体制改革。

  (5)最大的特点:适应了当时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符合我国国情。

  (6)地位: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主要形式。

  (7)点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主要实现形式。主要生产资料仍归集体所有;在分配方面仍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集体和家庭有分有合。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

  (8)作用:①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解放了农村生产力,推动了农业的发展。②农村改革向专业化,商品化、社会化发展(即朝“三化”发展)。

  (9)建国后我国农村生产关系的调整经历了四个步骤:土地改革→农业合作化→人民公社化→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9、中共四大土地政策的演变的史实及认识

  (一)史实:

  中国共产党依据革命和建设不同时期社会矛盾的变化,制定了符合当时革命和建设实际的土地政策,对中国革命和建设产生了重大作用。

  1.反封建的土地政策:

  (1)1931年春,毛泽东总结土地革命的经验,制定了一条完整的土地革命路线:依靠贫农、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2)1947年,中共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没收地主土地,废除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按农村人口平均分配土地。

  (3)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到1952年底,全国基本完成土地改革,3亿多无地少地的农民分到了土地。我国的封建剥削土地制度被彻底废除了。

  2.抗日的土地政策:抗日战争时期,中共在根据地实行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的土地政策。

  3.建立公有制的土地政策:1953年,为适应工业化要求,党对农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采取“自愿互利”的原则,积极引导农民走合作化道路,将农村包括土地在内的生产资料私有制变为社会主义公有制。

  4.改革开放的土地政策: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普遍实行了生产资料公有制基础上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2000年,中共中央决定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再延长30年。

  (二)认识:

  1.中国共产党在不同时期制定了不同的土地政策,体现了立足国情、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理和工作方法。

  2、中共根据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在维护农民根本利益的前提下调整政策,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

  3.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也是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国家自立的基础,农业的兴衰成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全局。要彻底改变我国农业基础薄弱的现状,必须走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的道路。

  4.农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的重要作用,体现了局部与整体的辩证关系。

  5.搞好农业发展和农村工作,不仅是重大的经济问题,而且也是重大的政治问题。它体现了政治是经济的集中体现的原则。

  6.国家决定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再延长30年,是党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基本路线不动摇的具体表现。

  7.中央召开有关会议,研究部署农业和农村问题,体现了政府行使

  组织领导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等国家职能。

  民生主义

  孙中山提出的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经济纲领,三民主义的一个组成部分。孙中山认为,民生问题是社会进化的原动力,民生就是人民的生活

  、社会的生存

  、国民的生计。中国作为一个贫穷落后的国家,需要采用欧洲的生产方式,发达资本,振兴实业,以达到繁荣富强的目的,同时避免欧洲资本主义制度的种种弊端。民生主义包括平均地权与节制资本两项内容。平均地权是通过核定地价,照价收税,照价收买,把因社会改良进步造成的土地增价收归国家,不使地主坐享地价增长之利;节制资本是通过大企业国有,发达国家资本和既允许私人资本发展又限制其独占垄断的办法,达到既振兴实业,开发富源,又防止私人资本操纵国计民生而造成贫富悬殊。孙中山认为,民生主义也就是社会主义。但实际上,平均地权的实施,是扫除封建土地制度对资本主义发展的阻碍,为资本主义的发展开辟道路;节制资本的政策措施也没有超出资本主义的范畴。所以,民生主义实质上还是资产阶级民主主义的经济纲领。只是由于这个经济纲领反映了孙中山的防止资本主义发展的矛盾与弊端的愿望,因而具有主观社会主义的特色。民生主义与孙中山的整个三民主义一样,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旧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民生主义的严重缺陷是:平均地权没有明确提出解决农民土地问题的要求和办法,节制资本没有明确提出反对外国垄断资本的措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孙中山把旧三民主义发展为新三民主义,提出了“联俄、联共、扶助农工”的三大政策。在平均

  地权方面提出了耕者有其田;在节制资本方面,提出把有独占性的外国在华企业收归国有及制定劳工法、改善工人生活条件等措施,从而使这一纲领和中国共产党在民主革命阶段的政纲有了基本相同之点。

  英法美日俄资产阶级革命土地政策(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农村中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确立)

  英国:圈地运动-农村中的封建主义生产关系被彻底扫除,采用资本主义大农业的方式经营。对农民是灾难,但有利于资本主义发展,推动工业革命。

  法国:分成小块分期付款-建立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小农经济,而不是典型的资本主义的农业经营方式。对19世纪后期经济发展不利。

  美国:《宅地法》几乎是无偿赠送土地的方式,后废除奴隶制。--实际上是以资产阶级发主革命的方式解决农村中的资本主义经营方式问题,形成了独特的“美利坚道路”。推动19世纪末经济的迅速发展。

  俄国:自上而下改革,赎买份地方式使农民得到一块土地--获得土地的农奴成为个体小农,并不能算作是资本主义的农业经营方式。

  日本:承认土地私有,废除了禁止买卖土地的禁令,从法律上保障了新兴地主的土地所有权,农村中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建立起来。

篇五:商品经济发展国家控制的土地不足原因

tle>中国古代的土地和赋税制度-百度文库

  中国古代的土地和赋税制度

  概述:生产力的发展迟早会引起起生产关系的变化,在这里应注意:

  (1)在封建社会中,所有制关系主要指土地所有制(生产关系的重点)。

  (2)产品分配形式主要是指赋税、摇役、兵役、地组等。

  (3)人们生产中的地位主要是阶级关系.

  本专题概况(土地所有制形式)

  农业是中国封建社会最主要的生产部门,土地是我国古代人民赖以生存的主要生产资料,是构成封建生产关系和一切经济关系的基础。在中国古代史上,土地制度可分为三个阶段:

  原始社会:土地氏族公社所有制。土地归氏族公社所有,氏族成员共同劳动,共同享用劳动成果。

  奴隶社会:奴隶主贵族土地国有制——井田制,实际是国王所有,即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

  封建社会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和自耕农土地所有制三重形式)。

  中国古代的所有制关系主要是指土地所有制,其产生、发展、衰落均与生产力发展变化密切相关。我国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土地制度从本质上讲,都是私有制。

  一、奴隶社会土地所有制

  1、性质:井田制是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制

  它是土地私有制不发达的表现。

  2、兴衰:

  它始于商朝,完备推广于西周,春秋后期逐渐瓦解。

  3、内容(权利与义务):

  土地所有权属于国王,诸侯臣下能世代享用,奴隶主驱使奴隶集体耕作并剥夺奴隶的劳动果实

  4、特点

  5、瓦解原因

  春秋后期,随着土地私有制的发展,井田制逐渐瓦解,封建剥削制度确立起来

  二、封建社会土地所有制

  建地主土地私有制,战国确立。商鞅变法规定:废井田,开阡陌,政府承认田地归私人所有,允许自由买卖,标志着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的确立。地主占有大量土地,用地租剥削农民。这种制度是我国二千多年封建社会的主要土地制度。

  封建土地所有制大体分为三种类型:国有土地所有制、地主土地所有制、农民土地所有制。封建土地所有制三者的地位:

  1、农民土地所有制虽不占支配地位,但却广泛而分散,与地主土地所有制同是专制主义中

  央集权制度建立和长期存在的基础,但由于经济力量薄弱,往往被兼并。

  2、国有土地是封建政府掌握的土地在封建杜会整个过程中不占主导地位,一般作为农民个体土地所有制出现危机时的后备补充。

  3、地主土地所有制占支配地位,是封建产生关系的基础,它的发展导致土地兼并。如西汉后期的土地兼并,东汉豪强地主占有大量肥田沃土,唐后期土地兼并,明后期土地兼并。

  1、地主土地所有制

  在封建土地所有制的三种形式中,地主土地所有制占支配地位,它是封建生产关系的基础。地主阶级正是凭借对土地的垄断,迫使无地或少地的农民不得不依附于他们。这种土地制度在中国存在了二千多年,对于中国封建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繁荣起过积极作用,但其闭塞性和自给自足的特点却严重阻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尤其是阻碍了明清时期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造成中国社会的长期贫困和落后。

  2、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有王田制(新)、屯田制(三国)、均田制(北魏至唐中期)三种形式:

  随着封建地主阶级统治地位的确立和巩固,地主阶级的势力也会日渐恶性膨胀,土地兼并就随之加剧。农民失去土地,无以为生,农民阶级与地主阶级的矛盾激化,农民揭竿起义,以求生存。封建统治者为了巩固统治,增加财政收入,采取某些措施遏制土地兼并,保证农民获得少量土地,如北魏、隋唐的均田制和清前期的“更名田”等,这有利于生产的恢复和发展。但是,在封建制度下土地兼并问题不可能从根本上得以解决。

  (1)王田制(如王莽时实行):

  ·性质:

  形式上表面上似乎是奴隶制阶段井田制的恢复,但性质仍为封建土地所有制。

  ·目的:

  是托古改制、限制兼并,缓和阶级矛盾,·内容:

  把全国田地改称王田,不许买卖,规定一家不满8个男子,占田不准超过900亩,多占的要分给族人或乡里;没有土地的农民按一夫一妇100亩的标准分给。

  ·结果:

  王莽企图以此抑制地主官僚的土地兼并,缓和阶级矛盾,但由于遭到贵族官僚的反对而废除了。

  (2)

  屯田制:

  ·起源:

  屯田古已有之,汉代实行过,当时主要是为了戍边和保证军需。

  ·推行情况:

  不少朝代都实行过,如西汉、东汉、曹魏、蜀、金朝、元朝、明朝、清初都实行过。东汉末年,军阀混战,农民背井离乡,土地荒芜,在这种情况下,曹操推行屯田。后来,魏、蜀、吴也都实行屯田。

  ·基本特点和具体做法:

  屯田制是封建制的土地国有制,屯田民只有土地使用权;

  含有兵农合一成分

  ·方式:

  这是政府或统治者组织的农民或军队的开荒种地。屯田有军屯、民屯。军屯:由士兵屯垦;民屯则招募流亡农民进行屯垦;屯田农民要按军事编制组织起来,政府设官管理;屯田民要分别不同情况按比例向官府交纳收获物,但他们不再负担兵役。

  ·作用:

  屯田制的推行,安置了大批流亡农民,有利于稳定了社会秩序,缓和社会矛盾;促进了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曹操推行屯田,保证了军粮供应,为统一北方提供了物质条件。

  (3)均田制:

  ·实行情况:

  均田制是我国古代影响很大的土地制度。均田制始于北魏(485年),流行隋唐,且被日本借鉴、吸取,其影响深远。

  ·背景:

  这两种形式,往往是在经历了一场战乱和社会动荡之后,国家控制了大量无主土地的情况下实行。

  ·目的:

  保证国家的赋税收入和徭役征发。

  ·前提条件:

  政府掌握大量的无主荒地。社会上存在大量无主荒地和劳动力,政府把掌握的土地分给农民,实行这种制度不触及贵族地主利益,农民对国家承担租赋徭役,贵族地主无此负担。

  ·内容:

  A、国家将掌握的土地实行分配,给农民一定数量的田地。奴婢、耕牛也相应受田;——有利于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地主利益也都得到了保障。

  B、土地不得买卖;——对土地兼并有所限制。

  C、官吏得给公田;——其利益得到了保障

  D、农民对封建国家的租、调、役负担。(贵族、地主却无此负担。)

  “均田令”规定:15岁以上的男子和妇女开始向政府领种土地,到了不能劳动或者身死时,再把土地还给政府。土地有两种,无主的荒地称露田,按规定还给政府,不能买卖。已经耕种过的土地称桑田,按规定不必还给政府,可以买卖。政府规定,一夫一妇要向国家纳租粟二石,纳调帛一匹,产麻的地方纳布一匹(不交帛)。此外,农民还要向政府承担一定的徭役杂调。

  ·作用:

  授田时,既不触动地主的土地,又能使农民得到一定土地,因此,有利于缓和阶级矛盾和经济的恢复和发展。

  保证国家的赋税收入和徭役征发;

  促进了北方少数民族的封建化和北方民族大融合;

  中国古代一项重要的封建土地制度。(比较完备)

  ·瓦解原因:

  唐后期随着封建经济的发展,土地兼并严重,政府没有可分土地,均田制则无法继续实行。

  (4)清前期的“更名田”

  3、自耕农土地所有制(个体农民土地所有制):

  这种土地所有制形式不占主要地位,但人数众多,春秋时期,一部分奴隶和平民以及没落贵族自己垦种的这部分土地,使他们成为小块土地所有者,成为一家一户的自耕农。封建社会各个朝代都存在这种自耕农土地所有制,这种小农经济同地主土地所有制一样,是对封建生产关系内容的重要补充,与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共同构成封建经济基础,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建立和长期存在的重要基础。在封建经济发展过程中,地主不断兼并农民的土地,使这种土地所有制不断破产。

  特点是“男耕女织”、自给自足。

  认识:

  古代土地制度变革与调整的实质

  中国封建土地制度下,土地兼并是最大特征:

  A:土地兼并是封建经济发展的结果,是地主阶级力量增加的表现,是封建土地私有制存在的情况下,封建社会无法克服的经济现象;

  B:当土地兼并严重时,两种矛盾突出起来;一是农民地主的矛盾,二是封建国家同地主的矛盾。这两种矛盾的发展,将出现两种可能的结果,一是封建政府采取抑制土地兼并的措施,使兼并得到一定的缓和,二是导致农民起义的爆发。

  中国古代封建政权建立初期比较有远见的统治者,往往运用政权力量对土地占有状况进行整体。

  A:调整的原因:由于土地兼并严重,导致地主阶级矛盾激化,封建统治的危机爆发,广大农民为反抗压迫,求得生存,揭竿而起。封建国家由于统治力量削弱,在农民起义打击下,迅速消灭。

  B:调整的基本点:一是确保国家控制一定数量土地以保证维护强大的国家机器所必需的赋税和财政收入;二是安定农民,使农民获得一定土地,以恢复生产,稳定统治。

  三、中国近现代史上的土地制度

  旧中国的广大农村,绝大部分土地集中在不足农村人口总数1%的地主富农手中。这种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封建的剥削关系,给广大农民造成极痛苦,阻碍着整个社会生产力的改革。因此,土地问题成了中国社会的一项基本问题,变革土地制度,成为中国民主革命的一项重要标准。

  (1)民主革命时期各阶级的土地政策

  A太平天国运动时期:

  《大朝亩田制度》,核心内容就是废除地主土地所有制,按人口和年龄平均分配土地,是几千年来农民反封建斗争的思想结晶。

  B资产阶级革命派

  :

  孙中山提出的“三民主义”纲领中,“民主”的含义就是平均地权,但未彻底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革命胜利后,国家用“核定地价”的办法实现土地国有,最后达到“国民共享”的目的。C新民主主义革命中

  :

  中国共产党制定土地政策的一个主要内容就是废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如1931年的土地政策,1947年的<<中国土地大纲>>,195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但抗日战争时期的土地政策是个例外。由于终日民族矛盾尖锐,当时采取“农民交租交息,地主减租减息”的土地政策,有利于联合地主阶级抗日。

  (2)建国后农村经济落后的四次调整

  A第一次:土地改革

  原因: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严重阻碍生产力的发展

  核心内容:废除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

  结果:解放了生产力,为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开辟了道路

  B第二次:小农经济难以满足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

  核心内容:把土地等生产资料由私有制变为公有制,并实行集体经营

  结果:进一步提高了农业生产力

  C第三次:人民公社化

  原因:党的主要领导人主观认为农业合作化的规模越大,公有化程度越高,越能促进经济的发展。

  核心内容:提高公有化程度,扩大公有化规模

  结果:严惩挫伤了生产者的积极性

  D第四次: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原因:党中央总结了合作化的经验教训,作出正确的决策

  核心内容:坚持土地国有制,改革经营管理方式,实行分户经营,自负盈亏

  结果: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推动了农业生产发展,农业生产去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赋税制度

  赋税是中国古代国家宏观管理经济的重要手段。是统治者为维护国家机器运转而强制征收的。赋税制度是随土地制度或状况的变化而变化的。

  赋役是维护封建统治和剥削、掠夺人民的工具,是运用国家政权对农民进行超经济剥削的手段。封建财政管理的出发点和根本归宿点,就是如何保证赋役来源和加强对赋税的攫夺。

  中国封建社会的赋税制度含义很广泛,一般包括:以人丁为依据的人头税,即丁税;以户为依据的财产税,即调;以田亩为依据的土地税,即田租;以成年男子为依据的徭役和兵役;其他苛捐杂税。

  贡:是臣属将物品进献给君主;赋:原指军赋,即君主向臣属征集的军役和军用品;税:由“禾”“兑”两字组成,“禾”指农产品,“兑”即送达,其本意是社会成员向国家送交农产品。

  1、赋税制度的变化(沿革)

  夏商周(奴隶社会):实行贡赋制度,这是赋税制的雏形。当时还没有土地税或地租

  (1)春秋初税亩

  从春秋末齐国管仲的“相地而衰征”

  、鲁国开始实行“初税亩”。规定不论公田(井田)和私田,一律按实际亩数征税。这是我国征收土地税的开始。它承认私田合法,这就承认了私田主人对土地的所有权。标志着井田制的瓦解。

  特征:是我国征收土地税的开始。

  (2)秦汉赋税:编户制度

  政府把农民编入户籍(称为编户),实行按编户征收租赋和征收徭役、兵役的制度。我国封建社会完整的赋税徭役制度正式形成。是国家征收赋税和征发徭役、兵役的依据。

  编户齐民是国家赋税的主要承担者,农民的负担有四项:田租(土地税)、算赋和口赋(人头税)、徭役、兵役。

  秦朝由于赋税繁重,导致短命而亡。汉初统治者吸取秦亡教训,轻徭薄赋,但汉朝田租轻而人头税重。西汉的编户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完整的赋税徭役制度正式形成。汉代田租较轻而人头税较重。

  特征:我国封建社会完整的赋税徭役制度正式形成。

  两汉赋税制的主要内容是“租”和“赋”两项。租是土地征收的税额,交纳粮食。从景帝二年(公元155年)起,终汉一代田租基本是三十税一。赋以丁计,包括算赋、口赋。算赋是对成年人征收的人头税,口赋是专对儿童征收的人头税。赋交钱币(在历史上,租、赋、税的概念又往往相互混用)。

  影响:这一赋税制度对当时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了深刻影响:其一,汉代统治者轻徭薄赋,迅速恢复发展了社会生产;其二,加剧了土地兼并,引发了阶级矛盾和社会危机;其三,少地或无地的农民为逃避难以负担的赋役,或托庇豪门,加强了豪强地主的势力,或沦为流民,成为社会动荡不安的重要因素。大量的编户齐民从政府的户籍中消失。加剧了国家的财政危机。

  曹魏时,战乱频仍,人口流移,官府籍簿散佚,无法按丁征赋,而户比丁易于统计,且较稳定,故改为按户征收,是为“户调”。户调又何以纳绢或布帛而不纳货币?这是由当时商品货币关系减弱以及纺织业的兴起所决定的。曹魏时将调以固定的赋税形式确定了下来,并按户征收,遂形成“户调”。

  (3)北魏,租调徭役制。

  孝文帝改革实行与均田制配套的租调制,受田农民,每年必须缴纳一定数量的租粟,调(户税)帛或麻,还必须服徭役和兵役。

  特征:调指户税(财产税),以农户为单位,它是与均田制相适应的。

  (4)隋唐租庸调制

  从西晋至唐中叶,商品货币关系虽有所发展,但自然经济仍占绝对优势,各封建政权仍然使用租调这种赋税征收方式,有所变化的是隋唐在租调制的基础上开始征收“庸”,故又称“租

  庸调制”。租庸调制开始实行于隋朝,唐朝进一步加以完善。

  原因:A、吸取隋亡教训;B、唐初政局混乱,经济衰败,财政困难。——因此减轻人民负担,缓和阶级矛盾,成为当务之急。

  目的:缓和阶级矛盾,保证封建剥削,巩固封建统治

  指导思想:轻徭薄赋

  内容:

  租是田租(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交纳定量的谷物);调是人头税(交纳定量的绢或布);庸是纳绢代役(指服徭役的期限内,不去服役的也可以纳绢或布代役,无年龄限制,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

  特征:“庸”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

  作用:

  A、保证农时,减轻负担,开垦荒地;

  B、保障了政府赋税收入,巩固了府兵制。

  租庸调制实行的社会经济意义:(1)以庸代役,农业生产时间较有保证。封建赋税形式,从内容看大致可分为三种:劳役地租、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形式。劳役是封建国家对农民的直接的人身控制和奴役,劳动者失去任何自主。在小农经济条件下,服劳役又直接影响农业劳动时间的适时安排。租庸调制允许劳动者交纳实物代替劳役,即以庸代役,一方面使劳动时间增加,同时,劳动者可以自由支配自己的时间,劳动积极性也相应提高。由租调制到租庸调制的转变,标志着对劳役地租这种最落后的赋税形式的否定,有利于封建经济的发展。(2)剥削量减轻,有利于社会经济稳定发展。唐前期从“贞观之治”到“开元盛世”,历时一百年繁荣局面的出现,正主要是兴革封建财政、经济管理体制、实行租庸调制和均田制的结果。诚如太宗所说:“今省徭薄赋,不夺其时,使比屋之人,恣其耕稼,则其富有矣。”(《贞观政要·论务农》)

  租庸调制的局限性:租庸调制对经济发展的促进,自然受到封建国家阶级局限性和时代局限性的限制。从阶级局限看,封建国家兴革赋税制度,适当减轻人民负担,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保证和加强对劳动者的更多榨取。因而,轻徭薄赋是有限度的,每当经济转机,生产发展之后,统治者的剥削也随之加重,结果阻碍了经济发展,激化了社会矛盾。从历史局限性看,它不可能超出赖以存在的生产力水平,并要受封建土地管理体制的制约。随着经济发展和土地管理体制的变化,租调制这一赋役制度就失去了历史作用和存在价值。

  有关唐朝租庸调制的基本内容的史料:

  “凡赋役之制有四:一曰租,二曰调,三曰役,四曰杂徭。课户每丁租粟二石。其调随乡土所产。绫、绢、絁各二丈,布加五分之一。输绫、绢、絁者,绵三两,输布者,麻二斤,皆书印焉。凡丁岁二旬,无事则收其庸,每日三尺(布加五分之一)。有事而加役者,旬有五日免其

  调,三旬则租调俱免。”(见《唐六典》卷三)郑樵在评价唐朝这种赋役办法时说:“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租者,十一之税也。调者,调发兵车井田之赋也。庸者,岁役二旬,不役则收其资。役多则免调。过役,则租调俱免,无伤于民矣!”(见郑樵《通志·货一》)思考:唐朝的租庸调制与前代租调制有无本质区别?其主要不同在哪里?有何积极意义?从郑樵的评价材料中找出该制度对农民有益的证据。租庸调制自唐高祖李渊颁布,始成定制,后经唐太宗直至唐玄宗开元年间,一直承袭。开元之后,租庸调制赖以存在的基础均田制瓦解,租庸调制随之破坏,被两税法取代。

  以上制度的共同点是以人丁为主要收税标准。不同点是,唐朝开始有了纳绢代役。

  (5)唐中后期两税法。

  唐中叶产生的两税法是中国封建社会赋税制度的一大变革,它是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关系特别是土地(均田制)关系变化的产物。它适应了当时丁口转移、商品货币经济有所发展的新情况。

  原因:唐朝后期,由于土地兼并严重,政府手里无地可分,均田制遭到破坏,租庸调制也无法维持,国家财政收入减少。这种变化是地主土地私有制发展的结果,是由土地兼并造成的。(武则天至玄宗时,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均田制遭到极大破坏,这样就使越来越多的农民失去土地,脱离户籍到处流亡。安史之乱后,这一情况更加严重,实际上建立在均田制基础上的按丁征收赋税的租庸调制也已无法执行下去。这种状况使国家财政收入大为减少,造成了严重的财政危机。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唐朝政府采取了各种措施,结果一切努力均告失败并造成了赋税制度的进一步混乱,唐朝财政面临崩溃。唐德宗即位后,宰相杨炎建议改革赋税制度。建中元年(780年)唐朝政府颁布两税令,实施两税法。)

  目的:政府为解决财政困难增加税收,改行两税法。

  内容:780年,宰相杨炎建议

  (1)课税对象:“户无主客,以见居为薄。”两税法将课税对象由过去的主户扩大到客户,并对商人重新规定税率。客户纳税,反映了其地位由非法到合法的变化及其人身依附关系的相对减轻。扩大征税面,保证财政收入,这是制定两税法的目的之一。

  (2)征课内容:包括户税和地税。唐代征赋名目繁多,除租庸调外,后又有地税、户税、青苗钱等各种杂税。两税法则“置两税以总之”,将各种名目的赋税统一并到户税和地税这两税中,“以一其名”,并规定,若有“此外敛者,以枉法论”。

  (3)课税标准:每户按资产交纳户税,按田亩交纳地税,取消租庸调和杂税、杂役。“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租庸调以丁为计算单位,贫富负担不均。而两税法“惟以资产为宗,不以

  丁身为本,资产少者则其税少,资产多者则其税多”。

  (4)征课时间:分为夏秋两季,“夏输无过六月,秋输无过十一月”,相对集中并节省了征收时间。

  (5)征课形式:“以钱谷定税,临时折征杂物。”租庸调制是“租出谷,庸出绢,调杂出缮纩布麻”。还有各种杂税杂役。两税法则先“定税计钱”,交纳时再“折钱纳物”,即所谓“定税之初,皆计缗钱,纳税之时,多配绫绢”。这样,相对简化了纳税手续,便于国家计算征收。

  (6)征课原则:“量出以制入。”量出为入是中国赋税史上仅有的创见。两税法提出,“凡百役之费,先度其数,而赋于人,”即国家根据财政支出确立每年全国总税额,然后摊派各地征收。这种量出为入的原则可以说是创我国预算原则之先。

  特点:以资产和土地的多少作为纳税标准,即以资产税取代自战国以来的人丁税。这次改革的基本精神是改税丁为税产,这符合土地集中和贫富升降的社会现实。两税法替代租庸调,是地主土地所有制高度发展的结果,奠定了唐后期至明中叶中国古代赋税的基础。

  作用(两税法实行的社会经济意义):

  A、两税法统一了税制,扩大了征税面,保证了国家财政税收;两税法将唐中期以来名目繁多的杂税统一为户税和地税两种,并规定“此外敛者,以枉法论”,这样既简化了征税名目,又可使赋税相对稳定,在一定时期内保证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同时从制度上杜绝了官吏从中作弊乱摊派的可能,使人民的负担有所减轻。

  B、改变了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赋役制,惟资产为宗,放松了对农民的人身控制(两税法规定贵族、官僚、客户、商人都要交税,这就扩大了税源(这也是制定两税法的目的之一),此外客户纳税,反映了其地位由非法到合法及其人身依附关系的相对减轻。);

  C、贵族、官僚、商人都要交税,扩大了税源,增加了政府财政收入,相对减轻了农民负担;

  D两税法将唐代名目繁多的杂税,统一归并为户税和地税两种,这样既简化了征课名目,又可使赋税相对确定。从制度上避免官吏乱摊派的可能。

  E、两税法按照各户的贫富程度确定征税标准,较为公平。

  F、两税法以货币计算和交纳赋税,对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地位:两税法是赋税制度史上的转折点,它标志着征税标准由以人丁为主逐渐过渡到以土地财产多少为主,是我国赋税制度的一大变革和进步。这些做法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赋税集中在贫苦农民身上的赋役负担不均的不合理状况,对改善当时的社会状况和广大贫苦农民的生产生活是有积极作用的,总之两税法是与当时土地高度集中以及商品经济不断发展的情况相适应的,是封建社会赋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和进步。同时这次改革反映了中国古代赋役制度发展的基本趋势即收税标准以人丁为主向以土地为主的转变,奠定了唐后期到明代中叶赋税制度的基础。

  局限性:A、土地兼并不再受限制,越来越严重,激化了阶级矛盾;

  B、大地主隐瞒财产,转嫁赋税,政府又增加许多苛捐杂税,农民负担更加沉重。

  两税法是我国赋税制度的一大变化,对巩固政权起了一定的作用。但两税法不可能缓和尖锐的阶级矛盾,因而不可能从根本上挽救唐朝的统治危机。

  (6)北宋募役法和方田均税法。

  内容:王安石变法实行募役法规定官僚也要交纳役钱,实行方田均税法,清查隐瞒土地,按土地多少、好坏平均赋税,使官僚地主无法逃避赋税。后因大官僚大地主反对被废除。

  特征:交钱代役;清查隐瞒土地,使官僚地主不能逃税。

  实质:是纳钱代役和按亩征税。

  (7)明后期张居正一条鞭法。

  是中国封建社会赋税制度史上的重大变革。是明朝中后期社会经济发展和阶级斗争的产物,在客观上适应了当时历史的要求,反映了封建社会走向没落的一些特点。

  背景:是明朝中后期社会经济发展和阶级斗争的产物。(明朝中期,在镇压了农民起义之后,各种社会矛盾依然存在并且在继续发展。在这种形势下出现了旨在挽救明朝统治的张居正改革。明初的赋役制度是赋和役分别征收的,赋以土地为对象征收,按田亩计算;役以人为对象征收,分为按丁和按户征收两种。在征收内容上主要是征收实物和劳役。这种赋役制度在商品经济极不发达的当时是比较合理的。但到明朝中期时社会经济状况有所变化,一方面大量田地迅速向地主手中集中,另一方面商品经济在迅速发展。于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土地管理体制的变化,一条鞭法应运而生。)

  A、明朝中期,农民赋税负担过重,阶级矛盾尖锐,国家财政困难;

  B、旧的赋税制度不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

  目的:为保证政府财政收入;化繁为简、平均赋役,内容:1581年张居正正在丈量全国土地的基础上,把嘉靖初已在福建、江浙、直隶、广东等地施行的一条鞭法,在全国范围内推广。推行“一条鞭法”,也称“条鞭法”,将原来的田赋、徭役、杂税,“并为一条”,折成银两,把从前按户、丁征收的役银,分摊在田亩上,按人丁和田亩的多寡来分担。具体内容:(1)赋役合并,并部分“摊丁入地”。即把原来的里甲、均徭、杂役等名目繁多的徭役合并在一起征收,并将部分丁役负担摊入田亩之中,把过去按户丁出办的徭役,改为据丁数和田粮数摊派。至于摊派的比例,各地没有统一的规定,有的地方以丁为主,有的地方以田为主,有的地方丁田各半,还有的地方全部摊入田亩中,但丁役摊入田亩的倾向是一致的。故称“一条鞭法”。(2)赋役征银,由地方官征收。田赋中除了苏、松、杭、嘉、湖等地仍收“本色”供皇室、官僚食用外,其余一律折收银两。差役把正德以来的力差、银差统一规定为以银代

  役。力差由官府雇人充当。赋役的征收,由地方官直接管理,废除了原来通过粮长、里长办理的办法。(3)以州县为单位,把一切赋税、役法项合编起来,确定征收的总数。

  意义:

  A、上承唐宋的两税法,下启清代的“摊丁入亩”制,改变了历代赋与役平行的征收形式,统一了役法,纳银代役的规定,简化赋税名目和征收手续,是我国封建社会赋役史上的一件大事。

  B、它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豪强的势力,相对减轻了农民负担,农民对封建国家人身依附关系有所松弛,有利于生产的发展;

  C、赋役统一征银的办法,是商品经济发展的结果,适应了明中叶以来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农业商品化和资本主义萌芽的增长。对豪强漏税有一定限制作用。

  结果:虽然由于大地主的反对,不久就停止实行,但改用银两收税的办法却保留下来。

  (8)清前期实行摊丁入亩,征收地丁银。

  清初的赋役制度沿袭明朝,但也开始着手整顿赋役制度。

  原因:

  A、旧的赋税制度使农民负担过重,影响社会安定,而且人头税

  使隐蔽人口现象严重,影响国家财政收入;

  B、的赋税制度不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

  C、1712年规定“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为摊丁入亩提供了条件。

  内容:A、为了有一个稳定的税收额,先是于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宣布:“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永不加赋使丁银额固定下来,这是赋税发展的一大进步。因为以丁之多少为课税标准,会逼跑贫户,隐匿人口,岁收并不能确定;而丁银定额,就相对减轻了贫民的负担。这既减少了贫户逃亡,保证国家岁收,又给日后的“地丁合一”创造了条件。

  B、在明以前漫长的中国封建社会,国家一直以土地和人丁为双重标准征税。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租佃关系的普遍化,土地买卖的加速,人口数量的激增及流民反抗的加剧,封建国家越来越难以束缚农民于固定的土地之上,直接向农民征收人口税(丁役银)更加困难,旧的标准很难维持下去。在康熙五十一年永不加赋,停止征收新增人头税的基础上,雍正初年实行地丁合一,开始了单一的土地标准征税,正式废除了人丁税。地丁合一又叫摊丁入亩,丁随地起,即把丁银全部摊入地亩中征收。所摊数额,一般是纳一两银子的田赋,摊入一二钱丁银。摊丁入亩的实行有助于封建国家税收的稳定,标志着延续了数千年的人头税的废除。它简化了税收原则和手续,把土地多少作为收税的惟一标准,改变了赋役不均的严重情况,从而调整了封建国家、地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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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自耕农三者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

  评价:这一制度的实行,部分减轻了无地、少地农民的经济负担,有利于社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它废除了中国历史上长期存在的人头税,封建国家对劳动人民的人身控制松弛了,杜绝了历史上长期存在的隐瞒人口的现象,也促进了人口出生率的提高,有利于我国人口增长和社会经济发展;劳动者有了较大的人身自由,又有利于手工业和资本主义萌芽的成长;赋税规则的简化,有利于政府征收,保证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

  以上四项的共同点是:以土地财产作为收税主要标准;纳税不再收取实物而收取货币。

  思考:比较一条鞭法和摊丁入亩的异同:

  同:(1)都收取银两,即货币地租,推动商品经济发展。(2)都以土地为主要的收税依据,使农民对封建国家人身依附关系松弛。(3)都因商品经济发展使国家直接控制的土地不足,是生产力发展的必然结果。(4)都增加了国家收入、缓和阶级矛盾。

  异:(1)失败——成功;(2)人丁数和税额不固定——固定;(3)王朝中期——王朝初建时期;(4)按人丁和田亩的多寡来分担——完全按田亩的多寡来分担

  2、特征分类(中国古代赋税史上的四大税种):

  以人丁为主要征税依据的赋税制度:“人头税”,即丁税。编户制度、租调制、租庸调制;

  以土地和财产(田亩)为主要征税依据的赋税制度:土地税,即田租。初税亩、两税法、方田均税法、一条鞭法;

  征收货币的赋税制度:募役法、一条鞭法、摊丁入亩;

  以户为依据的财产税,即调。

  以成年男子为依据的徭役和兵役,以及其他苛捐杂税。

  3、税种分类

  纳税主体:臣属(西周)、土地(春秋)、土地、人丁(秦汉)、户税(北魏)、人丁(唐前期)土地和财产(唐后期)、土地(北宋王安石变法)、土地(明)、土地(清朝前期)

  纳税形式:实物地租、力役地租、货币地租

  纳税内容:土地税、人头税、徭役、兵役(西汉)、租粟;调帛或麻---户税、兵役、徭役(北魏)、租谷、调绢或布、纳绢或布代役---庸(唐前期)、土地税和财产税(唐后期)、按土地的多少、好坏平均赋税;征收役钱(北宋王安石变法)把田赋、徭役和杂税合并起来,折成银两分摊到田亩上,按田亩多少收税(明朝)、摊丁入亩,征收统一的赋税(清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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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古代赋税制度调整的原因大致可分为四种情况:

  一是王朝建立之初,吸取前朝教训而减轻赋税;

  二是在国家控制大量无主土地而推行均田制时实行租庸调制;

  三是为解决经济困难,增加财政收入,调整赋税制度;

  四是临时加派的税款如辽饷。

  特点

  纳税主体具有多样性

  纳税形式具有多样性

  纳税内容具有多样性,以田赋、丁税为主。

  3、中国古代赋税制度沿革的五大趋势(演变特点):

  从秦到清,我国赋税制度的沿革规律大体上可以归纳为:

  1、由向国王的纳贡到国家征收土地税;

  2、征收标准:由以人丁为主的征税标准到以土地财产(田亩)为主的征税标准,直至取消人头税的变化(以两税法为变化的标志),反映了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松驰。

  3、由赋役分征到赋役合征,税种由繁多逐渐减少,名目和手续的简化;以一条鞭法为标志

  4、征收的物品:由实物、劳役地租为主到货币地租为主(以一条鞭法为标志);

  5、征收时间:征税时间由不定时逐渐发展为基本定时(以两税法为标志);

  6、税种:由繁杂多项逐渐演变为简化单一(以一条鞭法为标志),农民由必须服徭役逐渐发展为纳绢代役(以“庸”为标志);纳税种类由赋、役分征到赋役合征,反映了赋税的名目、手续简单化。

  7、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品税逐渐加重。

  8、纳税形式由实物地租、力役地租发展到以货币地租为单一形式,反映了封建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

  上述演变体现了中国古代经济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律。这种演变说明.随着历史的发展与进步,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松弛;用银两收税则是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活跃及资本主义萌芽产生的相应反映。(自然经济中商品经济的发展,封建统治者无法抗拒商品经济的发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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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赋税制度变化的原因

  (1)生产力和商品经济发展;

  (2)农民的反抗斗争;

  (3)统治者顺应形势,调整政策。

  5、不同的赋税制度产生的影响

  第一种情况,迅速改变了经济凋敝、民不聊生的状况,缓和了阶级矛盾,有利于经济恢复和发展;

  第二种情况,扩大了国家税源,增加了政府收入;

  第三种情况,通过税制改革,增加政府财政收入;

  第四种情况,加重了人民负担,成为农民起义的原因之一。

  4、认识

  (1)随着历史的进步,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控制松弛;

  (2)用银两收税则是封建社会后期商品经济活跃及资本主义萌芽产生的相应反映。

  (3)赋税制度的沿革取决于生产关系和生产力水平状况,实质体现了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的发展规律。

  (4)赋税是封建国家生存的经济基础;赋税的合理与否关系到社会进步与倒退,是评价历史人物和封建统治的依据之一;赋税制度的变化主观上取决于统治者的素质,客观上取决于生产力的进步。

  (5)反映的问题:

  历史上,一些封建统治者在一定历史时期相对减轻对农民的赋税剥削,完全是为了巩固封建统治,同时也是为了将来加重剥削。一般说,一个新的王朝在建立之初,由于刚经过农民起义的沉重打击或长期战乱的破坏,社会比较贫困,统治者总会吸取前朝覆亡的教训,采取一些比较宽舒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对劳动人民的压迫和剥削,以恢复和发展社会经济。一当社会经济得到恢复、财富有所增加,统治阶级就会重新加重对人民的盘剥。

  (6)赋税制度演变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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