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7篇)

时间:2022-11-30 18:00:08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7篇)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  市政管理中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摘要:在当前大力构建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市政管理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应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7篇),供大家参考。

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7篇)

篇一: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

  市政管理中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摘要:在当前大力构建和谐社会的大环境下,市政管理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应积极探索市政管理工作的程序化,使之能够保障高效,提高城市现代化水平,坚持以管理对象为本的理念,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增强服务意识,强化市政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探索长效管理模式,推进城市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几年来,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正在逐步提高,执法监督体系不断完善,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城市管理逐步走向法制化轨道,但也存在不少问题。本文分析了在市政管理行政执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的对策。

  关键词:市政管理;行政执法;存在问题;执法力度;对策

  随着我国城市化建设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城市功能发生了巨大的变换,在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大背景下,城市管理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已成为改革的方向和趋势。在市政管理中行政执法建立科学化的管理方法,是完善市政管理工作并保证其有效实施的重要手段。但是,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也暴露出许多问题,急待解决。目前,我国市政管理中行政执法体系正在建立过程之中,建立一套完善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市政管理行政执法体系势在必行。本文以我国市政管理行政执法中的关键问题为主体,对如何实现和保证市政管理行政执法机制的有效运行进行了讨论。

  一.我国市政管理中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

  从理论上讲,我国市政管理是现代城市管理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市政管理中行政执法机制要从全方位维护广大群众的利益。但是目前,从市政管理中行政执法结构上看,我国市政管理中行政执法体系建设不是十分完善,各组织体系还需要结构设计。

  第一,我国的人口众多,流动人口巨大,广大的人民群众的法律观念淡薄,整合素质较低,这样造成了管理上的巨大难度。随着我国城市化的高速发展,城市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人财物的大流动。大量涌入的农民工涌入城市,他们为现代都市的繁荣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同时外来工的素质良莠不齐,都市生活意识淡漠,个别的利益熏心,只要有钱赚什么都干,开办无牌无证诊所、任意摆摊设点、擅自占道经营等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现象屡见不鲜,给城市管理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带来很大的难度。

  第二,同时我国的城市化建设还处于起步状态,各方面的措施还不完善,人民群众改变了对于经济的认识,但是自身的素质还比较低下,不能完全融入到高速发展的城市化建设中。在城市管理工作方面也是刚刚起步,在城市管理的方法上、内容上和手段上还有待完善,而广大的农村群众对城市管理工作还十分生疏,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还缺乏正确的认识。这样,盲目的进入城市其结果必然

  是导致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环境的恶化。

  第三,市政管理的各级政府部门的职能分配不明确,相关部门在工作管理中存在义务不明确,执法职责不清,配合不力的不良现象。在我国的市政管理中还没有行之有效的法律条文,不能规范各级政府的管理机制,行政执法部门就目前政府授予的权利而言只有处罚权,在具体的管理工作中缺乏详细的实施措施。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既无人身限制权,又无物质保障权,行政执法工作无威信,行政执法工作缺乏强制力作保障,一旦遇有阻碍和暴力抗法事件发生时,也只能报警求助,依靠公安机关来协助完成行政执法行为。

  第四,市政管理的法律法规有待完善,就目前而言,市政管理行政工作依据的法规不统一,出现了一市两法的尴尬情况,这样就给人民群众造成一种错觉,法律依据不统一,执法太随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使用太随意,处罚不当。在行政处罚时,要根据违法事实的轻重、影响范围的大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以罚代管现象普遍,为加大处罚力度,在适用法律时就高不就低,甚至出现滥用法律法规的错误。

  二.解决市政管理中行政执法存在问题的对策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必须树立“人本主义”理念,建立服务型城管,为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作为政府的主要职能之一,肩负着城市规划、市政工程、市容环卫等监督职能,面临着点多、面广、线长和工作量大的局面,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对于我国的城市建设有巨大的意义。为了实现市政管理中行政执法管理目标,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寻找解决方案。

  市政审批部门与管理部门要互相联系紧密配合

  随着处罚与审批相分离后,一些涉及到城市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的审批单位在同意申请人的申请颁发许可证之后,有必要发函告知城管部门,才能避免管理许可而执法局处罚的矛盾现象。为了加大市政管理的力度,做好市政管理工作,因此要形成市政执法、公安护法、法院司法之间的联合工作的新局面。

  比如,在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上,要做到以制度管人,制度管事,同时制定严格的考核制度,使市政管理队员主动严格自律,并提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内容、要求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要较为全面的掌握,熟练把握日常执法中业务技能,使人员可以快捷、高效地处理各种问题。同时,地方法院也要支持市政管理部门的执法工作,树立城管部门的执法威信,每年对城管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子,给予定额支持执行。

  市政管理行政执法局作为一个行使综合行政执法权的政府职能机关,其从组织形式到工作内容都是崭新的,没有模式及规律可以遵循,这就需要在执法实践中,敢于创新、勤于思考、善于总结。要善于发现工作中的问题,对执法中遇到的难题,市政管理各个部门之间要互相联系紧密配合,要想方设法予以解决,在实践中思考,在思考中实践。

  (二)加强市政管理行政监督,积极推进市政管理的人性化

  加强行政工作的监督检查,行政监督工作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实际的管理工作中要杜绝粗暴的行政态度,要尊重群众的基本权利,遵循有错必纠,监督与指导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因此,要加强管理,尽快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内强素质,强化服务意识的宗旨教育,执法工作人员是行政执法的关键,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

  在管理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我国城市管理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以“三个代表”为指导,培养爱党、爱祖国、爱社会主义、爱人民的执法人员,教育其牢记手中的权利是人民赋予的,将思想政治工作定期化、制度化,将行政执法工作文明化,从而建设一支有战斗力的城市管理队伍,在建设严格执法的市政管理队伍的同时,积极推进市政管理的人性化。所以,搞好市政管理的重要环节就是加大行政监督力度,实行监督综合行政执法,创造一个优美舒适的环境给人民群众。

  (三)改革行政执法体制,完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制

  针对执法体制不畅,权责不清,要进一步改革行政执法体制,完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制。解决好部门之间权责不清的问题,具体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要理顺整顿执法机构,明确执法主体,理顺执法关系。

  要加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力度,行政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执法的权利义务分解细化,层层落实到具体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进行严格的考核。行政执法监督是最基础最直接的监督,实行行政执法监督可以使得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的保障。

  行政执法面临众多问题,对政府管理部门是一个挑战,市政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性日益突出,要做到市政管理工作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应建立和完善绩效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积极开展绩效的探索和实践,在不断的摸索和尝试中创立符合实际需要的管理。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步伐向前迈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任重道远,只要在工作中求突破,在矛盾中求发展,与时俱进,积极探索,为创建和谐城市,构建和谐社会作出新贡献。

  结语:

  在我国的市政管理行政执法管理工作中,要紧紧围绕创建“平安、和谐”的主题,积极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治理工作。不断完善市政管理中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改善城区规划、市容、市貌。近年来,行政执法制度也随着法制建设不断完善,我国市政管理行政执法不单纯是制度和管理的问题,还在于对不同行政执法主体的管理,在于如何实现和保证市政管理行政执法机制有效运行,这也是市政管理行政执法的关键。

  参考文献:

  [1]冯均科.执法工作的程序化体系研究[M].西安:陕西人民出版社,1998.

  [2]欧阳芬.探索市政管理工作的现代化水平[J].现代治理科学,2003.(9).

  [3]任一鑫.市政管理工作的高效治理结构[J].山东煤炭科技,2003.(8).

篇二: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

  浅谈当前城管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浅谈当前城管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XX年十七大过后,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这不仅为我们勾画出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而且对于如何加强新时期城市管理与执法工作具有特别重大的指导意义。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得到了日益的提高,城市化的进程也有了快速的发展,城市的内涵日益丰富,城市的规模正在日趋的扩大。对于政府在新的形势下如何来打造好城市、管理好城市已成为一个新的课题。

  一、城管执法的概述

  (一)城市管理的概念城市管理是公私个人和机构用以规划和管理城市事务的许多方法的总和。它是一个连续过程,通过这一过程可以使相互冲突或彼此不同的利益都得到考虑,并且可以采取合作行动。它包括正式机构和非正式安排以及市民的社会资本。

  (二)城管执法产生的历史背景

  上世纪90年代末至本世纪初的几年,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发生天翻地覆变化最大、经济最为平稳、快速发展的几年,随着经济的高速运转,城镇化的步伐也日益加快。在这种情况下,城市规模急剧增大,城市流动人口急速增长,随之而来的城市管理中出现的矛盾也愈来愈多,越来越繁杂。然而,由于行政管理制度改革的滞后,加之各行政机关“为己争利”的思想,致使城市管理过程中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或执法空档等现象屡见不鲜,各部门“分兵把守,各管一摊”的行政管理体制已显得力不从心。为了解决城市管理执法中存在的上述难题,国家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其它相关法律的规定和原则,部署实施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综合执法改革。

  (三)城管执法的作用自从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全面推行以来,在我国城市管理方面发挥了突出的作用,其地位也日益显示出其重要性。有效地解决了我国城市管理方面之前存在着多头执法、职权交叉、行政执法队伍膨胀及执法扰民等问题,使颇具讽刺意义的“七八顶大盖帽管不了一顶破草帽”现象得到有效缓解。同时,由于精简了执法队伍,不但在执法效率及水平上未减,且有了长足的进展,并且减少了我国财政的支出,降低了机构臃肿程度,最主要的是在改善城市管理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二、当前城管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违反执法程序现象较普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尤其是影响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很多情况下并没有遵守法定的程序。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存在程序违法,徇私枉法、人为剥夺当事人权利等现象,一些执法人员不亮证执法;扣押物品不开具清单;个别人员仍然习惯于图简单,撕张罚款单了事,没有填写预定格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不给收据或者以白条代替;不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就扣证扣照;不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先裁决后询问,先处罚后取证;听证会举行不规范,没有达到听证会的目的等;执法随意性大,没有依法办事、有的个别领导在处罚决定生效后随意乱表态不执法或执行大打折扣,视法律为儿戏;也有个别单位不按规定办事,擅自低价处理没收财物;同时有的地方存在执法不公正,没有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二)行政执法保障制度尚未健全现行行政执法体制,总体上可以称之为趋利的体制,一个部门执法权利大,利益就大,执法人员的待遇和福利就高。这些年来,由于各种原因,“收支两条线”政策在有的地方还没有做到,有的地方由于财政困难,执法经费无法保障,仍然实行罚款分离。不少执法队伍实行自收自支,以收费和罚没收入作为补充经费不足,这被称之为“自费执法”,而个别行政执法部门领导为了自己的政绩和本单位的局部利益还向下属单位和执法

  人员下达经济指标,为了完成任务,在实际执法中,一些人不是重在纠正违法行为,而是只收费,罚款了事,有的人甚至希望鼓励当事人违法,这样才有费可收,有钱可罚,才能保证“财源茂盛”,保证自己的饭碗,维持丰厚的福利待遇。这种以“违法养执法,执法护违法”的现象,极大地损害了执法机关的执法形象,权威和效能。对行政执法人员的人身保障制度也不健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遭遇人身攻击和人格侮辱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对侵犯执法人员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不严格,不具体,又加之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执法人员是非公务员的行政事业编制,处罚时又缺少法律的根据。在遭遇暴力抗法时事后往往不了了之,以致在很多情况下都影响了行政执法队伍的士气。

  (三)城管执法队伍自身存在的一些问题从城管执法队伍的现状来看,广大城管执法队员忠于职守、乐于奉献,为城市环境的整洁、明亮、有序作出了巨大贡献,在人民群众中树立了良好的形象。实践证明,城管执法队伍是一支党和人民完全可以信赖的队伍,但是必须看到,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城管执法队伍建设不仅需要“量”的增加,更需要“质”的提高。“执法力量不足”实质是执法队伍素质的不足。在新的挑战面前,城管执法队伍的素质还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的城管执法工作的要求,具体表现在:一是政治素质不高。极少数执法队员政治观念淡薄,理

  想信念动摇,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不强,不能正确地运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来指导工作,对党的方针政策理解不透,执行不力,特权思想严重,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淡化;二是业务素质低。少数执法人员文化水平低,缺乏城管执法专业知识,不能正确掌握和运用法律理论和基本的法律知识,执法行为不规范,违反程序办案。加上由于现行的城管执法队员教育训练制度和教育经费的严重制约,少数执法人员缺乏专业技能训练和必要的培训,不具备从事城管执法工作所必须的技能和业务水平,执法水平低,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自身素质不能适应城管执法工作需要;三是法律意识淡薄。一方面少数执法人员缺乏依法执法的自觉意识,不尊重行政相对人的人格,滥用强制措施,越权办案。其次就是执法人员的政策、法律法规水平不高,“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等“三乱;四是执法过程中存在感情大于法的现象,以致于执法不严,有法不依,执法不严。

  (四)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随意性较大首先是行政自由裁量范围过广,导致执法人员法律观念淡薄行政自由裁量权为执行公务的人员所掌握,那么或多或少都不可避免主观感情个人认识上的不同区别。法律法规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种类,幅度规定的越宽越多,执法人员就越觉得自己手中的权力的“宝贵”,造成行政自由裁量没有制约使行政执法偏

  离公平、公正、公开的轨道。其次是行政行为任意无常,违反同一性和平等性,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一个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在什么条件,环境下操作,在什么条件环境下变更和撤销,都有很大的随意性。另外,行政行为背离法定目的和利益,官僚作风和特权思想盛行,以行政主体来说,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容易产生地方部门,系统保护主义和官僚主义。从行政相对人来说,由于他在一般情况下只考虑本单位和个人的利益,为达到一定的目的或利益,不惜利用各种手段,接近掌权者,腐蚀公务员。

  (五)社会公众对城管执法工作存在误解日常的城管执法工作,与广大市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不可避免地,部分群众对城管执法工作存在误解和抵制。城管执法工作与群众是面对面接触,而大多数又是弱势群体,各种社会矛盾、冲突难免会集中到执法过程中,群众对城管执法人员有潜意识的抵制,致使抵触、阻挠执法的现象频繁发生。

  三、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缺失一些执法人员没有从思想深处真正认识到,加强城市管理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改善城市投资环境和给市民提供一个更好的生存、生活环境,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因此,在行使城市管理执法权时,以管理者身份自居,凌驾于群众之上。

  (二)行政执法队伍素质尚待提高行政执法队伍处于行

  政管理的第一线,其人员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到行政执法的效果。(1)行政执法法治理念滞后;(2)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不够;(3)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率先垂范不够;(4)行政执法机关在进人、用人、考核、任免、奖惩等方面均未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使得一些不适合做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进入执法机关。

  (三)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不够健全在行政执法中,就是行政执法权在随行政权扩张后,其权力的行使者即行政执法部门内缺乏自我约束机制,而外部监督又存在着约束不力的问题,导致整个行政执法监督机制的运行失去应有的效能。客观地说,仅内部监督力量是不够的,往往是上级有号召,有要求才会去做。目前各地行政执法中不同程度地存在重视突击性的监督忽视经常性的监督,重视出了问题的事后监督,忽视预防性的事前、事中监督;重视对实体法执行的监督,忽视对程序法执行的监督;重视对行政执法个人的监督,忽视对行政执法机关等的监督等现象。

  (四)宣传力度不够,尚未形成共识宣传和管理同步而行。城管要注重宣传,宣传工作搞好了,群众意识理顺了,能够自觉意识到维护环境的重要性,自觉抵制破坏环境的违章行为,执法工作的开展才能事半功倍,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因此,城市管理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在于人,工作质量的提高关键在于人的素质的提高,为此,我们要不断拓宽宣传

  渠道、宣传形式,扩大宣传的广度和力度,向群众分发城市管理小册子,公布城市管理热线电话,使群众在宣传中了解城管,在理解中支持城管,在管理中规范自身的行为。

  四、城管和谐执法的建议及相应解决对策

  (一)要加强城管执法的法制化宣传城市管理学是一门新兴的学科,其基本概念和理论体系的建立仍处于刚刚起步阶段,涉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法律规范、执法规范、行政强制规范、执行规范等有待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城管执法要适应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要,切实使用和发挥好各项监督和执法职能,努力为城市管理工作创建一个良好的执法环境。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普法力度和道德文明建设,从社会部门抓起,使行政执法有一个良好的社会基础;同时城管部门重点做好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及社会居民的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培训;特别是新闻媒体要积极给予配合和支持,让乱设摊、乱张贴等行为是违法行为的基本概念深入人心,从而更好地遵守有关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要灵活运动现有的法律法规为城市管理工作服务由于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的滞后,为了切实加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力度,对当事人起到教育的作用,我们可以从法律的多种的角度对一些给城市管理带来难度,屡禁不止的违法行为,从套用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进行从重处罚。例如:城市“牛皮癣”的制造者,为了招揽办假证的生意,到处乱涂乱

  写。为从源头上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对这些办假证人员的造假“窝点”端掉,对制造假证者以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违法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而从根本上解决城市“牛皮癣”的问题。(三)要强化城管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执法行使执法权,不仅要严格遵守实体法,而且还要严格遵守程序法。程序合法是实体合法的保障,在实体合法的基础上重视程序,才能保征行政执法行为本身的公正、合理。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该按照行政处罚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部门的实际建立一系列程序性制度,如调查取证制度、公开制度、公正制度、回避制度、时效制度、听证制度、辩论制度、审查决定制度、处罚决定备案制度等,并用有关监督力量保障各项制度规范化运行。城管执法机关要确定一套具体且有操作性的行政执法决定程序和执行程序,如行政处罚决定程序中的简易程序应该遵循的实施步骤:表明身份,指出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权利,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制作笔录,填写处罚决定书,交付处罚决定书,备案。

  (四)要提高城管执法人员的自身素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必须高度重视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提高执法人员素质,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领导干部带头依法行政,树立法大于权,法高于权的观念,就能对社会成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行为起着示范,导向和转化作用。正确处

  理好严格执法和自由裁量权的关系,坚持合理性原则,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录用城市管理行政执行人员要严格标准,公开竞争,择优录用,让那些素质好,懂法律和专业技术的人进入执法伍队中,把那些不合格的人员清理出去,形成“强者上、平着让,庸者下,劣者汰”的良好竞争机制。加强执法人员的自律,要通过教育克服不健康的执法意识,在执法中避免为小集体和个人谋私利等多种不正之风。要坚持纠正在执法中吃、拿、卡,要等有损执法队伍形象的行为。要加强外部监督,创造条件开通纠风专线,实行流动纠风检查与新闻媒体联办行业纠风专栏,根据群众举报,查处行业违纪违法案件。对于搞权钱交易,与不法分子勾结,失职渎职,损害公共利益,敲诈勒索,侵害经营者合法利益的人员要认真查处。对典型违法案例要进行通报,公开处理,以严肃城管执法纪律。

  (五)要采取科技化手段创新城管执法一方面,通过信息化手段,解决管理运行机制,解决城建管理执法难问题。国家针对城市管理机构复杂的问题,改革现行的城市管理运行机制是逐步完善城建城管法规,完善城市管理执法的最佳途径。通过使用行政执法管理系统,下发统一的办案登记表格的标准化格式,实行执法工作公开,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执法流程管理、催办和定期通报等一系列规范制度,通过信息化手段,用完善的管理、完备的监督制约机制有效地解决

  “执行难”问题。通过建立完善的城市管理体制和数字化技术手段等方法,重新设计城市管理工作程序,建立面向流程的组织、人员和岗位结构以及激励约束机制。在工作流程上可以包括信息收集、案卷建立、任务派遣、任务处理、处理反馈、核实结案和综合评价等过程。另一方面,统一网络平台,统一标准。经过实用信息技术开发,中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管理系统以“统一网络、统一平台、统一规划、统一标准”为指导思想,综合应用中间技术、网络通信技术、大型数据库技术,在城建监察执法各部门之间建立一个多任务、多功能的综合性执法管理信息化系统。

  (六)要疏堵结合实行人性化管理要切实关注弱势群体、扶助弱势群体,以维护社会稳定,创造和谐社会。政府应对地区弱势群体进行广泛调查,掌握第一手资料,对确实属于弱势群体的,要积极扶持,采取以疏导帮助服务为主、管理为辅的办法。执法部门也要视情况而进行执法工作,尤其是监督执法的有关部门,不能见问题就一味地“扣分”,要替基层执法人员解决难题、减轻压力、协调关系,以解决问题为最终目的。城市管理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管理对象涉及社会的各个层面,城管部门应该建立何种机制,采取何种方式,使用哪种手段,来解决城市管理中的现实难题,重“典”轻“情”行否?显然不妥;重“情”轻“典”能否?在某种程度上也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我们唯一能做的就是坚持与时

  俱进,坚持以民为本,坚持执法为民,努力加强执法管理能力建设,讲究执法办案艺术,一切从城市管理的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问题具体对待,自觉地把创建和谐社会的理念落实于城市管理执法实践,才能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赢。

篇三: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

  城市管理体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城市管理体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摘要:本文以滁州市琅琊区“区直管社区改革”为样本,在对安徽全省范围内的社区改革发展问题调研的基础上,分析城市管理体制改革需要立足长远,从思想认识、组织人事、体制机制、法律制度等多方面入手,就“区直管社区”改革中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几点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城市管理“区直管社区改革”政策建议

  按照安徽省委、省政府在全省范围内进一步推动社区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2013年9月以来滁州市琅琊区实施了“区直管社区”改革。笔者通过组织学科团队专项调研等方式,对滁州市琅琊区城市管理体制改革进行了研讨。从调研来看,社区管理体制改革既有积极的成果,也渐渐暴露出不少问题。

  1.改革情况及成果评价

  琅琊区社区管理体制改革方案,是在学习借鉴安徽铜陵、芜湖等地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的。其主要做法为:第一,撤销街道整合社区,实行区直管社区,减少管理层级;第二,新社区成立社区党工委,设立社区服务中心、选举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构建党的领导、居民自治、政府服务为一体的“一委一居一中心”管理服务新架构;第三,建立十

  大社区工作机制”(党建工作机制、双层网格管理服务机制、社情民意互动恳谈会机制、法律工作者进社区机制、评议监督机制考核奖惩机制、社区工作准入机制、“两代表一委员”调解机制、社区经费保障机制、社区信息化建设管理机制),提升服务能力等。

  这种新的社区治理模式,即以社区党组织为核心、社居委为基础、社区服务中心为依托、社会组织为补充、社区居民广泛参与的多元共治共建共享的治理模式,体现了社区治理的“资源向下,民主向前,民心向上”现代理念,也符合社区治理的扁平化、网格化、信息化、民主化的要求,在大方向上是正确的。但是在实施过程中,由于执行

  不到位,社区具体运行机制创新不够,加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够高导致经费保障不力等原因,新社区发展也面临不少困惑。

  2.“区直管社区改革”面临的突出问题

  问题一,行政化倾向加剧导致社区职能难以明确。“区直管社区改革”不是简单“撤并”了事。一方面,街道被撤消后,原先街道承担的各项职能必定要有部门来实现,客观上就被全部下移到了社区,导致社区职责“翻番增加”。另一方面,随着社区重要性的日益凸显和公共服务向社区的拓展延伸,区级以上各有关部门还在纷纷以“工作进社区”之名行“工作任务进社区”之实,不断给社区布置工作、下达任务。调查显示,目前安徽省各社区承担的各类工作事项平

  均约为44项,其中协助政府部门开展的工作达34项。除为社区居民开展日常服务管理工作外,社区负担还具体表现为“六多”:机构牌子多,考核检查多,台帐资料多,调查报表多,盖章确认多,会议活动多。面对说不清楚的职责、繁重的任务、各种各样的考核评比检查,社区有苦难言。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社区毕竟不同于街道,不应该完全履行街道的职能。因此,新社区职能需要重新审定。

  问题二,社区内部“一委一居一中心”的分工协作关系需要厘清。按照改革设计,社区党工委全面领导社区工作,主要职责是社区党建;公共服务中心负责落实政府部门公共服务和行政职能;社区居民委员会按照《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要求,依法履行自治职责,协助政府完成有关社区建设任务。从理论上来看,这种组织架构科学合理,“一委一居一中心”之间职责明确、各司其职。然而,新社区管理机制缺乏创新,还延续过去街道的运行办法,导致部门职能混乱、机构混编、人员混岗、效能不高。特别是居委会缺乏应有的相对独立性,其工作人员往往被以“一岗双责”等名义,安排了大量的非本职工作,因而缺少足够的时间、空间、精力和动力开展居民自治活动。

  问题三,社区服务机制没有真正落实,服务管理体系尚不完善。

  一是原来设计的“十大社区服务机制”没有真正落实,社区自身管理的体制机制缺乏创新。

  二是社区服务管理内容有待丰富拓展、调整。从居委会反映的情

  况来看,各社区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的服务管理主要以低保、医保、再就业、卫生计生服务、社区矫正、安全生产、治安防范、矛盾化解等内容为主;而从居民反映的情况来看,居民大量需求的养老、托幼、保健、娱乐、家政等方面的服务发展不足,社会化、专业化水平不高。

  三是社区服务管理主体需要多元化、规范化。社会化、市场化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发展滞后,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开展公共服务的能力不强,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尤其薄弱。目前安徽省登记和备案的各类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共5699个,在数量上不及沿海发达地区,在分布上也很不均衡,不少社区甚至还是空白。志愿服务、互助服务总体落后,缺少健全的组织、规范的制度和常态化的运行。在册的志愿者占居民的比例仅为4.15%,与安徽省委、省政府提出的10%的目标尚有很大距离。

  四是社区服务管理方式和手段亟待创新。社区信息化、网格化服务管理还处于起步阶段。虽然多数社区都基本建立起了计划生育、低保、劳动保障等一系列信息平台,但信息共享及深度应用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各部门信息平台之间相互割裂,形成了信息孤岛,导致效能低下、相互掣肘,合作共治和服务群众的能力与水平亟待提高。网格化管理还需进

  一步完善,网格员的使用、管理、培训、工作规程、基本待遇等方面还缺少一整套制度保障。

  问题四,社区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需要进一步提升。调研发现,区直管市区改革后,一些社区比较普遍地存在主动性和积极性不够的问题。究其原因,一些行政和事业编制人员因为从原街道办转至社区工作,存在某种被“下调”了的失落感;而社区聘用人员因为在与行政事业编人员薪酬待遇上的较大差距,又产生了“同工不同酬”的不平衡心理,加上工作任务比原来有所加重和个人发展空间的限制,影响了工作积极性。有些地区因为薪酬偏低、不平衡等问题已经造成相当多的社区工作人员,特别是新聘大学生的流失,影响了队伍的稳定。

  问题五,社区居民自治及参与有关社会监督活动有待加强。一是社居委投入社区居民自治的时间和精力有限。因社区行政化倾向加剧,社居委缺少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开展社区居民自治活动。长此以往,社区居民自治问题逐渐被忽视,社居委对一些事务习惯于自己直接包办。问卷调查显示,只有48.1%的社居委认为应组织动员社区居民参与社区治理,47.4%的社居委认为应规范社区民主选举,推进社区事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二是社区居民及驻社区单位参与社区治理热情不高。问卷调查显示,社区居民通过参加社区组织的活动了解社区情况、参与社区建设的仅

  占27.17%,还有9.58%的受访群众不知道自己所在社居委的位置,5.69%的受访群众不知道而且也不想知道,27.13%的受访群众未曾参加过社居委换届选举投票。此外,驻社区单位共驻共建、资源共享意识差,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不高。

  三是参与有关社会监督活动刚性不足。居民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驻社区单位和市政服务单位的监督评议,在一些地方没有作为政府实施考核和管理的重要依据。社居委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和监督缺少有效手段,在化解物业纠纷、维护居民合法权益方面效果不甚理想。

  3.对策和建议

  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是一篇大文章,不能指望一步到位,需要立足长远,从思想认识、组织人事、体制机制、法律制度等多方面入手不断发力、统筹推进。笔者针对“区直管社区”改革中目前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几点可行性政策建议。

  3.1建立社区工作准入制度,厘清社区职责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立之初有个先天不足,就是行政化色彩浓厚。街道行政职能下移到社区后,新社区行政化色彩更浓,即“社区街道化”,造成社区职能“翻番”,任务繁重,其自治职能更加弱化。

  怎么化解?就是“去行政化”,具体到“区直管社区”改革的实际,首先是“去街道化”。建议从建立社区工作准

  入制度入手。可以成立由市、区两级组织人事、民政部门人员组成的专门小组,对社区现有职能工作进行梳理,区分出社区常规工作、准入工作、职权下放工作三类,在此基础上,制定《社区工作准入及各部门职权下放工作实施方案》,并实行社区工作负面清单制度,不

  该下放社区的坚决不再下放。对于一些与服务居民无太大直接关系的工作,如招商引资、行政执法、社会调查等,该由政府直接完成的由政府直接完成,该由政府购买服务的由政府购买服务;一些促进经济发展的职能由于目前情况下不可能直接取消,笔者建议可以更多地采用激励方式而不是任务考核方式引导社区积极

  参与。通过对现有职能进行梳理、分类、清理,使社区工作“行有所规”。

  3.2建立社区工作机制,提升居民自治能力

  在厘清社区职能的基础上,就可以进一步明确社区内部机构的职责分工,做到三个部门各司其职,即对于原来街道党组织的职责由社区党工委对接,原来街道的行政职能由社区服务中心对接,居民委员会要集中精力于居民自治和公共服务。其中的关键是保证居民委员会要有足够的时间、空间、精力、动力开展自治活动。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相比较于其他地方推荐公务员参选并担任居委会负责人的做法,滁州市琅琊区社区改革的一个特

  色,就是从纯社区居民中直选产生居委会。这个走在全省前列的好做法,却由于居委会人员的聘用身份,使得他们在实际工作中不得不听从于其他公务员及事业编制人员,导致居委会地位下降,居民自治能力不升反降。为此建议,一是社区党工委要尽量避免长期抽调居委会工作人员去完成其他任务,保证居委会有5名以上人员在岗工作(居委会一般要有5―9名工作人员组成);二是提升居委会主任职权,可以允许其参加社区党工委或列席党工委会议;三是完善考评机制,弥补社区各种公益性项目开展过后无法延续、缺乏考评机制、没有经费保障的缺陷。

  3.3化解“下变上不变”的症结

  为什么会出现社区职能“翻番”、社区内部机构不能各司其职、居民自治水平不高等问题?症结在于“下变上不变”。就滁州市琅琊区社区改革来看,在“项层设计”时就存在一个缺陷,即缺乏街道以上的应对性变革设计:撤销街道整合社区,下面改革风风火火,可街

  道以上的机构部门却几乎没有作应对性变革。

  改革设计上的“下变上不变”缺陷直接造成了没有变化的行政管理体制“大环境”对社区“小改革”的强力挤压,造成社区改革实际与改革设计理念的背离。这是我国各地社区改革中存在的一个“通病”。

  怎么突破这个症结?一是需要在区级政府与新社区之

  间搭一个桥梁。建议成立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的“社区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推进社区发展工作,下设办公室(或者称为社区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具体对接新社区,进行服务和管理。二是区级相关部门要针对社区改革作相应的变革,加紧研究出市、区两级“条条”对于社区的业务指导办法和“块块”的服务管理方法,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

  3.4规范身份,提高待遇

  规范身份,提高待遇,调动社区聘用人员工作积极性。社区聘用人员占社区工作人员的绝大多数,工作在第一线,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对于社区工作的开展非常重要。一是建议成立专门小组,以各社区规模和岗位需要为基础,定岗定编,然后统一由区直聘用,适度提高福利待遇,达到既规范管理,又可以化解人员混编(目前社区工作人员可以分为公务员、全额和差额事业编、区直聘用人员、街道聘用人员等)矛盾。在此基础上,适度拓展社区工作人员上升通道。比如选聘事业编制人员可以优先考虑社区聘用人员。二是加强对社区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三是建议原街道的行政事业编制人员,社区目前只需要留用3-5名行政事业编人员,其余人员可以安排到新设立的社区工作办公室,也可以随职能流转,充实到区直职能部门。四是改造服务流程,建立社区自治与服务水平考评机制。对各种进入社区的工作进行协商,不再实行以往那种上下级任务分配模式。对辖区市容、行政执法、居

  委会自己开展的项目建设以及单项工作进行考评,鼓励创新,容忍失误。

  3.5构建全市统一的社会服务管理综合信息平台

  信息化建设是提升社区治理水平和服务能力的基础。琅琊区社区改革《实施方案》中就提出了建立“社区信息化建设管理机制”,并提出“具体建设任务另行制定方案,与社区体制改革任务同步完成”。这个设计很好,但关键在于落实。建议以市级为单位,构建集公共事务、社会事务、便民利民、指挥监督等为一体的社会服务管理综合信息平台,推进部门联动、上下贯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做到各审批和办事项一点受理、全城通办,让群众进一扇门,办所有事,真正打通联系服务社区居民的“最后一公里”路径。

  3.6完善社区经费保障机制

  调研过程中,社区都提出了加强经费保障问题。完善经费保障机制,一是需要规范对社区的财政经费投入,使该投入社区的要投入到位,杜绝截留、挪用,真正体现“资源向下”设计理念;二是要对社区经费的合理使用进行规范;三是鉴于区级财力毕竟有限,市财政可以酌情加大支持力度。

篇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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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对

  策-以云南昆明市为例

  作者(宋体

  五号)

  单位(宋体

  五号)

  目

  录

  前言

  ..............................................................................................................................................................2一、绪论

  ......................................................................................................................................................2(一)选题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21.研究背景................................................................................................................................22.研究意义..................................................................................................................................2(二)相关文献研究综述及发展趋势..............................................................................................21.国内文献研究现状................................................................................................................22.国外文献研究现状................................................................................................................3(三)城管执法的核心概念界定

  ......................................................................................................3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特征..................................................................................................................4(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同步性

  ..................................................................................................4(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关联性

  ..................................................................................................4(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对立性

  ..................................................................................................4(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突击性

  ..................................................................................................4三、当前云南昆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4(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暴力执法..........................................................................................4(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法不作为......................................................................................5(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腐败..........................................................................................5(四)行政相对人对执法工作不配合..............................................................................................6四、解决当前云南昆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问题的对策..........................................................................6(一)完善城管执法的相关法律法规..............................................................................................6(二)健全城管执法的运行体制

  ......................................................................................................7(三)加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的建设..............................................................................................7(四)

  重视城管队伍的形象建设

  ....................................................................................................8结语

  ..............................................................................................................................................................8致谢:

  ..........................................................................................................................................................8参考文献:

  ..................................................................................................................................................摘

  要:随着城市化的步伐不断加快,市民对城市管理的要求不断提高,文明执法中融进柔性执法理念

  更有利于管理效率的提高。本文对云南昆明市行政执法现状进行研究,找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以提升云南昆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能力。

  关键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昆明市

  前言

  在我国社会文化、经济水平持续提高,现代化发展加速,城市化也发展迅猛的同时,城市的结构和功能日益复杂。这些新发展给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建设新的机遇和挑战,城市管理的任务也日益繁多,涉及到市政设施、街头游商、违章建筑、城市节水和停车场管理等,很大水平上增强了行政执法的工作强度。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与我们的日常息息相关,它承担着保障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维护社会和谐安稳和城市持续发展的重要责任。

  一、绪论

  (一)选题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1.研究背景

  近几年由于各方面的利益需求矛盾冲突的日益显现,各种城管执法冲突事件成为社会关注热点。虽然现今城管队伍在素质方面有了提升,执法方式也有了较多的改进,但是城管与相对人之间存在的问题并没有获得相应的解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的问题牵涉范围广泛。执法者在行政执法中的行为,全部都会影响到百姓的自身利益。因此,重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发生的问题是必要的。同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也影响到城市本身的发展。在谋求城市发展的道路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不容忽视的存在。只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问题得到足够的重视及解决,才能加快城市发展步伐,增强城市竞争力。

  2.研究意义

  1997年开始推行关于城管执法的法律以来,政府和人民大众的关系成了社会的本质关系。

  城市管理执法自推行以来,饱受争议。由于执法过程过于简单粗暴,管理过程中的程序混乱,同时执法手段不被相对人理解,因而导致各类矛盾冲突。城管不文明执法成了大众热门讨论问题,不利于社会的振兴。因此本文研究城市管理是为了改善城管暴力执法,缓解执法者和执法相对人的利益冲突。更好地协调城市管理执法与流动商贩之间的关系,使得城市管理执法时能合法合理,又能顾及流动商贩的生活环境,使城市管理执法更好地维护城市安定。

  (二)相关文献研究综述及发展趋势

  1.国内文献研究现状

  针对城市管理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本国研究人员对此问题有着各自的见解。张烩(2009)定义:“城管暴力执法,局势指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违反合法的执法程序,侵犯执法对象合法利益的非法暴力强行行为。”有学者认为:暴力执法的一个直接的后果即是“暴力抗法”,暴力抗法者的目的在于阻碍执法者按照合法程序办事,逃避其应该履行的义务,希望以暴力对抗执法行为以逃避处罚的企图。蔡克蒙在《中国城管能从外国学习哪些经验》却又不同的见解,他主张建立完整的街头摊贩登记制度作为摊贩管理制度改革的方向,因为他认为现行的“完全禁止式”在损害了执法相对人的权益,并不能改善社会的秩序,因此迫切需要改革。部分研究者认为要站在执法相对人的利益角度考虑问题,莫于川认为城管在执法过程中应该坚持以人为本,执法文明的原则。执法过程中尊重流动摊贩的合法权益和保障人权,不应采取暴力的不文明执法行为,这样才能得到人民的信任从而更好地构建和谐的社会。近几年来柔性非强制性执法手段也是学者研究课题之一,如张海波的《柔性社会管理:可能与可为》,介绍了关于柔性管理的内涵以及实施作用,以及如把柔性管理引进政府行政部门的可行性,还介绍了哪些领域可以引用柔性管理。对于流动商贩与城管发生冲突的另

  一个方面原因:流动商贩的守法意识薄弱,在这个方面王爱群在《我国城管执法体制的弊端与完美——“轻犯罪法”在日本城市管理中的作用》中总结到:“建立市民新的价值取向,用现代城市文明准则规范市民的行为方式,才能减少同执法相对人之间的隔阂与误解。”

  2.国外文献研究现状

  关于城市管理执法,国外成文的相关研究要早于国内,在很多方面值得国内学者和领导者学习借鉴,融合我国特有的实际国情,从而衍生出具有我国特色的城市管理执法体系。

  社会出现的冲突现象,是因为流动商贩的守法意识淡薄。英国学者哈特认为守法分两种:“一种是出于自愿去接受和维护法律,并以法律规则作为自己行为的指导;一种是通过观察或实践发现如果不遵守法律可能受到惩罚,因而被迫服从法律。”他认为制定关于流动商贩经营的制度,在发现流动商贩占道经营的时候就需要城管部门的出现,并对其监管与教育。

  博登海默曾经指出:“法律的主要功能并不是惩罚和压制,而是为人类共处和为满足某些基本需要而提供的规范性安排。使用强制制裁的需要越少法律也就能更好地实现其巩固社会和平与和谐的目的。”他认为城市执法队伍要依据法律规定对执法相对人进行管理。

  城管作为基层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的自由裁量十分重要,为此必须对城管的自由裁量权进行有效控制。但如果加强对执法者的约束,并不见得就能带来比较好的社会管理效果和执法效果。正如利普斯基(Michael-Lipsky)所言,越是强调对基层的控制,就越有可能逼迫基层官僚更加形式化和僵化地进行依法行政,为此会牺牲某些服务对象的需求。

  (三)城管执法的核心概念界定

  城市管理,在我国有“广义”和“狭义”之说。广义:指的是市政府对管辖范围内各方面的活动进行管理,包括社会中经济生活的、自然文化的和市容市政的等城市的管理和规范。狭义:市政管理,即政府对城市情况和基本的措施,城市部署以及公民事件等相关问题处理。文中的城市管理主要指的是相对之中行使行政权益的法律机制。

  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特征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同步性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必须同城市经济发展保持步调一致。一方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以此为基础,明确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意识,尊重每一个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人民管理塑造一个优秀的市容市貌,营造一个干净和谐稳定安全的社会环境,使得城市居民感受到城管行政执法是城市管理的有效措施。另一方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要一直鼓励群众积极参加城市管理,不断扩大公众参与,使每一个城市居民都能意识到自己是这个城市的主人,有责任为城市管理做出贡献,让城管执法人员与群众的关系不断得到改善,让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更加顺畅地进行。

  (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关联性

  城管的行政执法不只涉及到一个部门,而是涉及到多个部门的职责。城管执法的部门与政府每个部门都有紧密的联系。城市管理是政府每个部门都需要担起的重要工作。需要城市管理执法机关与各部门协商来完成执法工作。除此之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并不只是与公职人员有关,执法工作涉及环境整洁、绿化工程、市场规范等方面,与我们每一个城市公民都息息相关。虽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仍存在不少问题,但是在具体工作中通过城管与市民的共同努力,城管执法工作会得到不断地改进,社会环境也将更加和谐稳定。因此,要准确了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关联性特点,把握其中的重要联系。

  (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对立性

  准确认识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对立性是必要的,不能忽视它,也不能放大。一方面,城管执法部门和广大城市居民有着一致的追求和根本利益,都渴望能够在清洁干净、舒适平安、有序规范的环境里学习、工作和生活。因此,认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具有对立的属性,可不是把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与人民群众隔离开来,也不是把他们之间的关系对立化。另一方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会在一定程度上触及人民群众的利益,因而在具体执法活动中不能忽视城管执法部门与人民群众存在一定层面上的对立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时执法人员采取适当合理的方式方法,与群众进行良好的沟通处理,这时相对性就不会那么突出。但是如若相反,执法人员采取方式不当,暴力执法,得不到群众的理解,那么这时对立性就会较为突出。

  (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突击性

  因为我国的城市化开始的较晚,不少行业正处在逐步规范与改善的过程中,这造成了城管执法的难度。另外,城市人口流动大,执法人员有限,也为城管执法设置了阻碍。因此,城市管理执法过程往往通过成立检查组来突击整治。虽然,检查组一过,乱象又回潮。但这种管理方式符合我们当前城市管理的实际,也确实解决处理了不少问题。因此,在我国现阶段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具有突击性的重要特性

  三、当前云南昆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暴力执法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与行政相对人发生暴力冲突的事件时常成为社会新闻的热点,城管打人、暴力拆迁等字眼常常出现在新闻标题,尤其是与作为弱势群体典型的摆摊小贩和农民工发生冲突,格外引人注目。即使在报道内容上新闻媒体为了吸引眼球可能放大了冲突的细节,但是不能否认城管执法过程中确实发生了许多暴力冲突。虽然有《行政强制法》明确的规定对城管执法权利行使方式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但是执法暴力冲突没有完全消失。如2017年4月9日午后,昆明市古城保护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的执法人员在巡视时,看见人行道上有小贩违规摆摊,在执法过程中发生暴力冲突。云南昆明市古城保护管理局通报称该局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存在不文明执法。

  这是近期发生的暴力执法事件,结合这些事件分析城管暴力执法问题的原因,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城管执法者没有转变执法理念。城管执法者依旧在用过去的执法理念执法——重视解决问题的效率。执法人员本可以用和平沟通的方式,但是经常选择简单快速的手段,用粗暴的方式代替,强制没收物品、群殴群打、摔坏摊位货物等,然而这种手段大大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二是城管执法人员的素质问题。城管执法工作量较大,需要招聘大量的协助执法人员,由于缺乏针对这些人员的完善的考核机制,导致协助执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法律意识也较欠缺。“再加上未加入固定编制和没有较高的工资薪酬,让这些协管者没有归属感和约束力”,以致于协管人员更容易采取暴力的手段。三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缺少必要的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由于监督机制的不完善,缺少必要的监督,包括执法部门内部的监督和群众、媒体等外部的监督,而选择粗糙的执法方式进行执法,导致暴力执法事件屡见不鲜。

  (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法不作为

  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有暴力执法,也存在执法不作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对城市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没有及时的、合理的予以处理解决,一再地搁置,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云南东南西环高速路段因常年会有不同程度的交通拥堵引发民怨。据悉,该路段的双向治超站是于2009年设置的。多年之后,这种占道执法的方式已经不符合实际,也有云南人大代表提议把“固定检查桩”改为“可移动式检查桩”,但执法部门却未给出积极回应。不仅如此,执法部门都没有尽到治超的责任,执法人员未按时执勤,并存在长时间系

  统故障导致治超点未发挥实际作用。云南交委治超办已经知情,却未落实修复。这些都是典型的执法不作为事件,除了执法人员的原因,执法不作为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缺少立法保障。一方面,城管部门的性质、职能、职权等的尚未用法律法

  规明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范围日益广泛,行政执法的任务多且重,城管执法部门与其它行政部门之间执法内容存在交叉,国家尚未有统一的相关制度、法律,各地区的城管规章也尚在探索。在这此条件下,城管执法工作本身存在一定难度,存有不少阻碍,城管执法的合法性得不到切实保障。另一方面,由于缺乏立法上对监督机制的明确规定,城管执法者可能因为执法成本过高或者本身不认真、不负责而选择不作为,逃避履行自身职责。二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体制存在缺陷。由于城市管理机构的发展历史短暂,行政处罚权又来自政府的各个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体制存在着漏洞和缺陷。各地区城市管理局的工作重点与职能权限也不相统一,也未有机构对其实行管理规划,平行的城市管理局之间疏于信息交流。同时随着城市的发展,城市管理机构的职能范围在不断地扩大,机构在行使来自各部门的职权时,往往会受制于这些渡权的部门,这就造成城管在执法时缺乏独立性,进一步导致行政执法不作为。

  (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腐败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范围广泛,涉及几百个职务,涉及到城市管理的各个领域,与我们的生活有密切联系。因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不容忽视的存在,执法人员的每个举动,都会影响到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因此,城管行政执法人员极容易受到外界金钱等利益的诱惑,产生执法腐败的问题。依照公开媒体报道计算,从2009年9月云南成立城管委后,3年之内,该市城管系统市、区、街道三级总共有27人腐败犯罪。在这些腐败案件里,集中在保洁及物业公司、庇护违法建筑、环卫工程招标及环卫设备采购等领域收受贿赂,其中最多的是庇护违法建筑的案件,总涉案金额近千万元。2015年云南省多市县处理“苍蝇”式腐败的案件:城管局局长、副局长等21名执法人员违法使用职位权限并收取了贿赂。针对“给钱就给建,不给就拆除”的违法现象,从违建户处开始,排查重点对象,查实了该市21名执法人员违法使用职位权限并收取了贿赂等犯罪实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存在腐败的原因主要有:一是城管行政执法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工作领域的扩大,城管执法人员在工作中的自由裁量权过宽,缺乏程序性规定。以违规经营的摊贩为例,城管可以做出批评教育、罚款、没收物品等多个等级的处罚,而对等级的判断则凭执法者的主观臆断也就是主观选择,依据包括人情关系、个人好恶等。在案例中就有“给钱就给建,不给就拆除”的乱象,在这种的情况下,城管执法容易受利益诱惑走向腐败,损害政府权威,破坏政府形象。二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侥幸心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心存侥幸,认为利用职权便利进行利益输送,只要谨慎可能就不会被群众、媒体发现曝光。更有甚者,整个执法队伍大片搞集体腐败,这种情况更加剧了侥幸心理,有了集体的“安定感”,更加有恃无恐地腐败。三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缺少监督机制。有些地方在城市城管上为了追求政绩、追求城市管理的效率,城管执法部门的职权范围越来越广泛。然而一旦该权力没有约束,缺乏监督,就必然会被执法者滥用,极容易形成腐败问题。若没有群众、新闻媒体的监督,对不良行政执法进行曝光的话,城管行政执法环境也将日益腐败。

  (四)行政相对人对执法工作不配合

  近年来,城管执法工作日益繁多,也产生了不少问题,其中就有行政相对人对执法工作不配合的问题甚至有暴力抗法的事件发生。如河北省石家庄市城管执法人员扣押了一个占道经营的商贩的车,拒绝其索要要求后,于2017年4月7日遭到该商贩带领的人员进打砸城管办公楼的恶行,多名工作人员被打受伤。七名涉事人员被当地派出所扣留,其中带头打砸的人员被处以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除了城管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方面的因素,还有行政相对人方面的原因:一是行政相对人法律意识薄弱。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面对的行政相对人可能存在自身素养不高,法律意识薄弱的情况。这时,如果行政相对人认为城管执法人员侵害了他的切身利益,那么行政相对人可能极为不配合行政执法工作,甚至暴力对抗执法人员,发生肢体冲突。二是行政

  相对人与城管行政执法人员本身存有的利益冲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的职权来自政府各部门的让渡权。各部门往往是将管理有难度的、与弱势群体相关的部分给城管部门管理,容易规范管理的留在本部门。因此许多地方的城管行政执法成为社会矛盾的焦点。城管执法者为了履行工作职责需要采取一定的措施,但是一旦这些举措侵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影响到相对人的生存大计时,行政相对人会极为不配合甚至暴力抗法。三是行政相对人受媒体舆论的影响对城管执法者有消极情绪。近年来,随着新媒体迅速崛起,如:微博、微信,加速了信息的传播。然而无论是新兴媒体还是传统媒体,有关城管的报道都有负面、消极的倾向。一旦发生城管执法暴力冲突,媒体就会对其大肆报道,其中不乏有媒体放大的暴力细节,城管被认为是暴力欺凌弱势群体的代表,形象被扭曲“妖魔化”,没有疑问这阻碍了城管执法。行政相对人对城管执法有了抵触情绪,因此不积极配合执法工作甚至与执法者产生暴力冲突。

  四、解决当前云南昆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问题的对策

  (一)完善城管执法的相关法律法规

  城管执法需要完善的相关法律的支撑,建立与实际情况相符的、有中国特色的城管法。通过立法,来明确界定城管部门的性质、职能、职权、职责等,使得城管执法在法律层面上具有合法性。在立法层面,规定城管执法部门的机构设置、内部职能分配,划定城管执法的范围,明确执法权力的来源与内容以及执法的法律依据,规范城管执法的程序,使得城管执法科学、合理、合法,以此来解决因为缺乏法律规定而导致的部分问题。在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方面,明确城管执法具体的步骤和方法,对城管执法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管理。如在城管执法中,城管执法部门会查获多种多样的涉案财物,像以行政处罚形式没收的物品是先在证据保存步骤中登记物品,然后采用行政强制措施扣押的。而目前法律没有赋予城管执法部门对此类财物的处罚权,执法部门对此类无人认领的财物的处理方法上也没有依据,影响城管执法的效率,因此需要法律明确此类财物的处理步骤和方法,规范此类财物的处理程序。由于各地方城管执法的工作重点不同,各地政府可根据国家立法规定再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的法律规范。除此以外,完善城管执法相关法律,通过立法,保障城管执法工作合法合理的进行,对城管执法部门进行监督在法律层面做出规范。

  (二)健全城管执法的运行体制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要“推进综合执法,着力解决多头执法、权责交叉问题,建立权威高效、权责统一的行政执法体制”。目前城管执法主体自身定位不明确,执法范围不规范,职权限制不清晰,执法方式单一。因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需要在立法基础上健全它的运行管理体制,使得城管执法有法律依据和制度保障。第一,面对城管执法部门的复杂情况,迫切需要有上级部门对其进行统一管理、引导,并对其实施监督。在立法基础上,明确规定上级主管机构。第二,根据法律在体制上明确职能范围,规范职责权限,构建部门间的配合协作机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机构重叠、职权交叉问题,减少行政执法成本,执法人员开展工作会更加有信心。第三,将执法规范细化,明确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时采用的执法程序、具体措施,提升了城管执法的效率,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也能正确地做出执法判断。使执法方式得到更新、手段举措不再单一。通过更加灵活的方式来处理问题--疏堵结合,以前只堵不疏的方式只会激化矛盾,因此我们要重视科学疏导,争取群众理解。第四,健全城管执法运行机制,建立合理科学的绩效考核及奖励规范机制也使得城管执法更有积极性。第五,健全城管执法运行机制,根据法律建立监督机制。一旦权力缺少约束,执法者就有了随意使用权力的空间和机会。国务院相关文件反复强调,“要建立健全我国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城管执法部门行政评议考核制和实行执法责任制”。通过建立内部的监督部门,对城管执法队伍进行事前事中监督纠误、事后评价考核,以此来督促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尽职守则、合理科学执法、改进作风,提升行政执法的效率。与此同时,鼓励城市公民积极参加

  到城市管理中,接受群众与媒体对城管执法工作的监督,及时处理执法人员不当执法的举报,促使城市管理执法道路更加公正透明。此外,城管部门还可以建立综合执法信息的平台,记录现场执法活动、实行巡查制度等。

  (三)加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的建设

  针对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暴力执法等问题,我们可以发现这与城管执法相关人员的素质大有关联。城管执法人员的素质对到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平与效率有直接的作用,因此需要提高城管执法者的综合素质,增强执法队伍的建设。首先需要改进城管执法人员的选拔考核机制,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入职门槛。如要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人员应当经过综合业务培训,并获得对应的资格证件,没有获得证件的,禁止参与到行政执法中,由此提高城管执法人员的个人素养和业务素质,从而有利于增强建设城管执法队伍。2017年1月23日,海口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发布第11号公告,公布《海口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该条例就规定综合执法人员需经培训后持证上岗。除此之外,还要重视对执法者的后续教育,提升城管执法者的素养,保证城管执法者知识更新、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服务意识,最重要的是保证城管执法者的优良品性不变质,一心维护市民利益和社会和谐。除了集体学习教育,还可鼓励城管执法者在闲暇时间阅读学习有关城市管理的书本,赞同鼓励城管执法者继续进修,扩大他们的视野,提高其对突发情况的处理能力。通过不断学习,城管执法人员应当深刻认识到其工作本质是服务人民,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四)重视城管队伍的形象建设

  由于此前城管执法暴力冲突事件屡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被新闻媒体大肆报道,城管执法队伍的形象遭到了重创,群众对城管的印象趋向消极。这造成群众对城管执法工作产生误解并不愿配合城管执法工作,为城管执法工作增加了不少困难,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不利于城市发展。因此,我们需要重视城管队伍的形象建设。城管执法队伍自身要加强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执法能力,做好本职工作,虚心接受社会监督,维护群众利益,从而改善过去形成的不良印象。只有真正做好实事,才是树立良好形象的基础。在此基础上,做好宣传工作。除了通过傲信、微博等新兴媒体进行宣传,城管还可通过传统媒体如报纸、电视台等展示城管执法的好事例,投放相关公益短片,展示城管队伍在环境卫生、市容市貌等方面的贡献,为城管队伍发声,改善群众对城管队伍的不良印象,构建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关系,积极建设城管队伍为民务实的好形象,获得群众认可。

  1997年,我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试点开始展开。20多年来,我国城管行政执法在逐渐地发展进步,但这过程中产生了不少问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只有完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机制,明确执法者的职责权限,规范执法程序和手段,为执法者提供法律保障,并加强城管执法监督机制,才能推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进一步发展。同时通过媒体宣传城管部门作出的贡献,树立城管执法人员的积极形象,争取群众认可。

  结语

  本文以云南昆明市城市管理执法中存在的暴力执法和暴力抗法困境,由小见大,探究出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原因在于城管执法的法治问题、执法者形象和执法程序缺乏灵活性问题以及执法相对人的不理解,从而导致了执法者和相对人出现了冲突。城管不能以完成工作效率而暴力执法,摊贩也不能因为维护自己谋生方式而暴力抗法。城管应该改善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文明执法,使执法合情合理被相对人理解。而执法相对人要理解和配合城管的执法。

  城管执法对于城市的文明发展存在着重要意义,我们要不断地探索和完善当中存在的问题,从而使城市发展得更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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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

  城管执法中存在问题及解决办法的思考

  xxx

  摘要:

  城管执法一直以来都是政府公共职能的热门话题之一,随着城市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城市管理执法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一座城市的文明程度,更体现了当地政府对于城

  市管理和城市建设的理念和态度,城管执法是行政机关规范城市秩序的有效措施,却也是城市管理中的焦点和难点。

  关键词:

  城管

  执法

  政府职能

  缺陷

  改进

  一、城管的发展历史及作用

  追根溯源,城管的前身其实属于环卫部门。中国的城市发展历史源远流长。元初,意大利人马可?波罗在《马可?波罗行记》中,曾经将临安(今杭州)称誉为“世界最富丽华贵的城市”。而那个时候,古临安因为城市人口聚居而产生大量的垃圾。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官府就开始招募专人进行清除;清末,警察机关负责对城市清洁管理工作,具体包括清理街道、收运垃圾、整顿厕所等。近代(1929年前后),当时的各地政府还颁布了有关清洁卫生的管理条例,并开始设立专门的城市环卫机构。新中国成立后,各城市即建立环卫管理机构。此后,环卫部门的隶属发生频繁变动,分别归属过公安、卫生、供销等部门。1980年起,城市的环境工作改由城市建设系统管理。改革开放之后,城市人口激增,城市环境破坏严重。这些问题如果不及时解决,势必严重影响城市公用设施功能的正常发挥。但当时的政府相关部门执法权力重叠,职责边界不清,执法过程中经常出现重复处罚与执法疲软的弊病。要尽快扭转“一群大盖帽管不了一个破草帽”的局面,还市民一个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就必须设置一个及时高效的新职能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规定消除了达成这个目标的法律障碍。1997年5月北京市宣武区最早启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试点。之后,经国务院批准,全国相继成立城管部门。

  我们必须客观的承认,由于执法力量的集中,增强了执法威力,市民投诉和媒体关注的很多老大难问题得到了及时解决,市容市貌日新月异。可见,从发展历史和工作成果上看,城管存在也是合理且必要的。但是为什么善花有时会结出恶果?两个必要的城市发展主体为什么会产生如此大的冲突?要解开这个迷,必须从矛盾关系上进行分析。

  二、当前城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乱摆乱卖根难治:流动摊点屡禁不止。不谈小区街巷,仅在主要街道、休闲广场等城市中心繁华地段,众多无证流动摊贩利用早、晚期间管理力量薄弱、人流集中的有利时机,利用部分市民贪图便宜、方便的心理,流动设摊,造成交通堵塞、行人通行不便。另外,流动摊贩使用三轮车、板车机动性强,逃逸方便,导致执法队员赶到时,他们已经更换了场所。

  (二)五小行业难治理:诸如餐饮、加工、洗车、修理、娱乐之类的五小行业,存在规划滞后,环境卫生差,污染严重,居民投诉多,经营面积小等问题,这些行业沿街摆设,超门店经营,卫生设施不全,油烟排放差,脏、乱、差现象严重,同时还存在不同的食品安全隐患。从业者大多数是下岗职工、外来人员,流动性大,法律意识淡薄,对其进行长效管理难度大

  (三)违章建筑难拆除:违章搭建是影响城市面貌和环境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是城管执法的突出问题。从违法建筑的动因来看,经营户为增加收入乱搭建、居民住户为增加居住空间而乱搭建。基本上两种规律,一是效仿,认为人家能搭我为什么不能,二是违法搭建投入与拆除难度成正比,越是投入资金人力多的违法建筑越是难拆除。

  (四)部门之间难协调:城市管理工作面大量广、情况复杂,需要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工商、城管、卫生、公安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都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但面对种种吃力不讨好的事,其他部门总能找出推脱的理由。在执法中往往存在“有利互相争,无利相互推”的现象,使城市管理的相关问题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三、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分析

  (一)齐抓共管机制尚未形成。

  1、综合整治靠突击。城市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职能部门齐抓共管,协同作战。在城市创建的目标下,遇有重大活动时,往往习惯用“运动式”的方法搞城市管理,在一定时间内集中力量进行突击整治,短期内能取得立杆见影的效果。这期间部门之间协调配合、推诿扯皮少,政府领导及相关单位也大力支持,一旦阶段性创建任务完成,各职能部门各自为政,缺乏统揽机构来组织落实长效管理,形成治理—反弹—再治理—再反弹的局面。

  2、基层政府管理城市的作用未得到有效发挥。城市管理点多面广,尤其在现场、现行方面,管理重心太高,往往出现“看得见的管不着,管得着的看不见”的问题。作为城市管理主要责任人之一的区(街办)、社区、城中村(组),没有管理城市的具体责任和压力,因而不能很好地发挥自身的重要作用,投入到基层城市管理工作中,致使管理脱节、断链,城市管理网络不健全。从我调查的情况看,很多违章占道现象背后,都有街办、村组、驻街单位的背景。某些单位为了个人或小团体利益,带头违规“种房”、违章占道经营,甚至带头向政府提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有关部门查处时,他们一面以照顾困难名义为违章者说情开脱,私下又支持违章者与职能部门对抗,使城市管理工作处于十分尴尬的位置。

  (二)执法难度大。

  1、执法手段单一。根据《行政处罚法》和部分行政法规的规定,违章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依法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从我国目前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具有上述行政强制措施权的只能由法律设定,而且只有司法机关和工商、税务、海关等少数行政机关可以实施。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了各类行政处罚,但对违章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后续监管措施,没有赋予城管行政执法部门任何有效手段。

  现实的执法情况是,违章者对执法人员的管理根本就不理睬,罚款没钱,责令清理、改正我不干。执法人员没有什么办法强制其交罚款或强制其清理,也不能暂时限制其自由带回机关处理。这样一来,除了做工作之外,根本就没有任何办法加以管理。

  2、执法效果不佳。目前,违反市容环境、秩序的违法行为出现以下特点。第一,普遍性。违法违章现象大量存在,具有点多线长面广的特征。第二,动态性。表现在

  时间上、空间上和性质上的不确定,没有规律可以掌握,随时随地都有可能发生。第三,反复性。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违法行为呈现出多发性、反复性和经常性,被纠正或教育后,又重新开始,始终得不到彻底解决。这些情况,使得我们的执法人员穷与应付,疲于奔命。

  3、执法人员安全无保障。近年来,各地加强了对执法人员的教育,要求执法人员决不能与群众发生冲突,决不允许发生打架等暴力事件,起到了较好效果。但是,不法商贩、“钉子户”暴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

  4、执法力量薄弱。城管执法队伍既有公务员,又有事业人员,更多的是协管员。各地城市规模迅猛扩大,但执法力量并未有明显增加,正式职工与协管员比例一般都在1:3-6,因此在做到长效管理方面,增加了不小的难度。

  (三)执法环境差。

  1、违章行为当事人认识上有误区。他们没有意识到城市管理法规也是行政法规体系的组成内容,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一样,违反了要承担法律责任。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中碰到最多的申辩理由是:“我又不偷不抢,在街边摆东西谋生,犯什么法!”他们在内心深处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导致不主动配合执法,有时纠缠、拒绝、阻碍甚至少数“钉子户”暴力抗法的事件不断发生。

  2、市民对城市管理工作不理解。部分市民对城市管理

  执法工作不理解,不配合。当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实施必要的处罚时,经常有一大帮围观群众,出于“同情弱者”的简单心理,乱“打抱不平”,乱起哄,喝倒彩,甚至还指责执法人员欺侮老百姓,彻底否定城管执法人员的执法行动,助长了违法行为人的底气,形成了不利于城管执法的社会氛围。给城管执法部门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3、市民的整体文明素质不高。一些市民的环境卫生习惯较差,社会公德意识薄弱,讲文明、树新风的观念还十分淡薄。一些干部群众参与城市管理的热情不高,不少人只抱怨不参与,只指责不自责,袖手旁观而不身体力行。

  (四)、执法保障不足

  1、法律保障不足。所谓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顾名思义是把某些部门的行政处罚权全部或部分集中起来行使。按照国务院国发[2002]17号文件要求,目前在城管范围比

  较规范又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主要涉及4个部门(系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市政、园林、公用、规划、市容环境卫生等)的全部行政处罚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和建筑施工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公安部门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涉及几十部法律、法规、规章,几百款罚则,这中间,既有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法规及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章,也有省级人大、政府发布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文件,在具体执法工作中,还要顾及地方上人大、政府、部门的一些规定。且有些法律、法规、规章不尽完善,操作性差或相互打架,罚则不尽一致,或者只有禁止条款,没有处罚条款,给执法工作带来难度,如大型户外广告的认定就没有一个统一标准,对未经批准占道广告的处罚按市容环境管理方面的法规与城市道路管理方面法规罚幅就不一致,《行政许可法》实施以后,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使行政执法无可适从。

  2、人员保障不足。要管理,就必须有人,人员保障也是城管执法最基本的保障。城市规模有大小,层级有区别,区域有差异,经济水平有落差,管理任务有轻重,一个城市到底有多少城管执法人员才算科学合理,至今没有一个定论。目前一些部门凡有核定编制的,一般都按照人口多少,地域范围大小,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来确定。如公安干警的配置一般按照辖区总人口的万分之十一确定,消防人员则为城市人口的万分之四,学校教职员工配置根据高中、初中、小学学生数确定一个基数后,再按照城市、县镇、农村加减不同的系数。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编制如何确定,现在有一种约定俗成的说法是以城市人口的万分之六——八较为适宜,笔者也同意这个观点,但在具体确定人员编制时,还应考虑诸多因素,如城市规模大小、人口集聚程度、经济发展水平、外来人口数量等。一般说,大中城市人口集聚度高,经济发达的则可取低限,小城市,人口集聚度低的则应取高限。总之,合理确定城管执法人员编制,是保证管理工作正常运作的基础条件。在人员保障问题尚有一个问题亟待引起注意,就是人员性质问题,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必须是公务员,但在各地实施中,几乎都没有做到这一点,而是行政与事业混编、混岗,这既影响了执法的严肃性,又给队伍建设、人员管理、工资福利待遇等方面带来许多难

  题。

  3、经费保障不足。经费保障涉及机构运作的三要素“人、财、物”中的二项,可见其重要性,财、物的保障主要是经费的保障。从城管执法经费来看,主要有这么几大块,一是人员经费,包括工资、奖金、福利等;二是日常公用支出,包括日常办公费用、办案经费、交通差旅、设施维护保养等;三是专项经费,包括设施更新、设备添置、专项整治经费等。

  由于城管行政执法明确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因此其行政支出必须由财政全额拨付,但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及领导重视程度的差别,一些地方城管行政执法的经费往往得不到保障,影响了日常工作的开展,有些城管执法部门为了生存,为了维持正常运作,不惜以费代罚、创收补费、罚没分成等“乱收费、乱罚款”来弥补经费缺口,既影响了城管队伍的形象,拉大了城管执法队伍与群众的距离,使日常执法难以得到群众的支持,更严重的是损害了党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形象。当前城管执法队伍在一些群众中认同度较低的一个重要原因也在于此。那么经费保障这块如何能在最低限度上支撑正常运作?从各地的实践看,以人员经费的2倍较为适宜,也就是说经济发展水平尽管有高低,但以人员经费为基数确定日常办公费用相对较为合理(当然大的专项支出不包括在内)。

  4、人身保障不足。城管执法的场合是马路执法、一线执法,面对的管理对象主要是困难群体和弱势群体,在新旧体制转轨时期,这类执法的难度可想而知,执法中碰到“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情况往往使执法人员陷入尴尬的境地。社会矛盾的突出,谋生的需要,往往使一些人根本不顾法律、法规的尊严,违法违章现象大量存在,管理与被管理者经常达到你不给我设摊,我无法生存,只有跟你拼命的激烈程度,暴力抗法事件屡有发生,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保障受到极大的威胁。据报载,广州城管几乎“天天被打”,各城市都存在这方面情况,只是程度不同罢了。

  5、环境保障不足。这里说的环境保障,主要是执法环境、舆论氛围、群众的城管意识等。城管执法是一个敏感的话题,城管执法又是个出新闻的题材,城管执法又是个不讨好的差使。新旧体制转轨期间引发的社会矛盾也最容易体现在城管执法过程中,市容环境差,批评城管执法不到位,而一旦加强了管理,导致矛盾冲突,又责

  怪城管野蛮执法。从心理学的角度看,从众心理、同情弱者的心理使大部分群众不站在管理者的立场上。笔者碰到这样一个例子,一位长者对其住宅周围乱设摊非常有意见,多次投诉反映,但当我们组织执法人员进行整治时,在经多次教育劝导无效情况下采取强制措施时,这位长者却站出来替他们说话,要我们给他们生活出路。无论是市民评城管,还是年终考核,城管执法不倒数几位已是不易。暴力抗法的不断发生也可窥见城管执法环境的恶劣。这里面当然有执法队伍自身建设、队伍素质存在的一些问题,更有整个社会大环境影响执法的公正性和形象。城管执法特定的管理对象注定了城管执法的矛盾性、冲突性和逆反性,因此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也是执法保障的基本面。

  6、层级保障不足。体制既已确定,管理模式问题就是一个大问题,层级管理即层级保障涉及到如何从组织上来保障高效的行动体系、指挥体系、运作体系。综观全国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地方,在层级设置上不外乎两种模式,一级执法、二级执法。一级执法就是市建立局,区建立分局,人、财、物由市里统一掌控,分局不具有独立执法主体,向区、街派出执法队伍,实行统一指挥、统一调度;二级执法即市建立局,区也建立局,人、财、物由市、区分别管理。两种运作机制利弊各显。

  实行一级执法、垂直管理,好处是机构精简、一线人员充实、职责明确、扯皮减少、力量集中、指挥顺畅、效能提高;有利于加强队伍集中,调控能力强,人员进出口子畅,交流、调整、培训均能做到一个标准,有利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同时考核、评比、监督、管理一个尺度,防止相互攀比,消除负面影响。缺点是权力过分集中,可能影响区、街积极性,对做好基层基础工作容易带来负面影响。

  实行二级执法,优点是做到重心下移,发挥区、街的城管积极性,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减少市财政的经费负担。同时使区一级政府能切实承担起管理城市的职能。存在的问题是机构增加,一线人员减少,人、财、物分散、浪费,市局调控能力减弱,造成政令不畅、指挥不顺;由于利益驱动,容易产生乱收乱罚现象;市局无法对整个队伍统一进行交流、调整,对违规违纪行为无法查处,影响队伍素质和执法水平的提高等。

  四、针对这些问题可以采取的解决措施

  解决这些问题必须要有对城市管理职责清醒的认识,城管队伍要有“以民为本,服务社会”的本质执法理念,在完善城管体系的进程中,必须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理性分析,大胆尝试,切实增强服务型城市建设,保障落实城市管理的责任,特别是在当前城管执法体制不够完善的情况下,应把“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主题思想落实到每一个政府城市管理执行者的思想中,以务实、创新的精神,扎实推进城管执法工作的科学发展,为社会的和谐进步奠定良好的基础。就原因分析,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几条解决思路:

  (一)制度上:建立和完善城管执法相关法律、法规

  城管执法部门法律地位不明确,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执法行为进行规范,因此当务之急就是尽快制定出一部专门的有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法律,缓解执法者和执法相对人之间合理性与合法性的矛盾,在在执法过程中足够的权威和独立性,解决其合法性不足的问题。同时加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具体的处罚标准,损害执法相对人的权利,避免出现随意收费、任意罚款、滥用职权的“城管弊病”,不断提高城管队伍依法行政和严格执法的质量和水平。

  (二)思想上:城管执法必须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

  在接受受理城管相关投诉中,最常见的要数乱设摊和占道经营,究其原因,是由于执法相对人在城市生存的需要。但是,强制执法是否真的能够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呢?在城管执法中应当灌输“以人为本”的城管执法理念,从而使得人得基本生存需求等到满足。以在各城市普遍出现的“夜排档”为例,一些中心城区可以根据市民需要,指定时间、地点经营,为流动商贩向固定摊位转化提供条件。当然,设摊和占道经营的另一个方面是由于存在社会需求,正规菜场的过高成本也促使马路设摊现象屡禁不止,因此,能否换一个思路来处理问题,比如解决流动摊贩的设摊场所,降低其设摊收费的标准,然后规范管理,保障其生存的权利也对其行为进行约束,处罚只是城市管理执法中的一个手段,协调好各方关系,保障各方权益才是长久之效。要把以人为本作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要提高化解矛盾的水平,按照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原则和方法,做到具体事情具体分析、宽容以待、耐心说服、冷静处理,使管理对象平

  和接受,从而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

  (三)环境上:做好信息公开,正确引导舆论,营造良好的城管执法环境。

  宣传城管的工作职能、手段,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公开透明的以法律为准绳接受公众的监督。利用新闻媒体,提高市民的法律意识,维权意识,营造良好的城管执法氛围,从而使广大市民能够自觉地理解、支持、配合城管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城管执法部门的执法过程是公众关注的焦点,可以适当采取录像、拍摄等措施避免因执法相对人的胡编乱造引发公众的质疑和不满,以前面列举的上海普陀区城管的不文明执法为例,执法者否认携带工具而市民称其以棍状物打人,这就需要客观的证据来证明,任何一方的一面之词都不能尽信。另外针对一些涉及面广,对市民生活影响比较大的执法决策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公开举行听证,将执法范围、职责、收费标准、办案程序等内容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相对人、社会公众以及各类非政府组织的意见和要求,强化社会对城管执法部门工作的监督,使城管执法决策更加体现公众的利益,执法过程更加公正化、透明化,这样也更能够使城管在日常执法中获得更多的支持和理解。

  (四)职能上: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健全政府职责体系,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推行电子政务,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怎样真正从管理型政府转变为服务型政府呢?政府不再是凌驾于公民社会之上的官僚,而是作为人民的公仆,矜矜业业的服务于民,如果这种思想能在城管行政执法过程中加以体现,也就意味着城管之类的行政主体在执法过程中,不再是位居于庙堂之上、依靠权力控制相对人的“管理者”,而是与相对人平等沟通、相互尊重、提供帮助的“服务者”。应当真正做到替群众办事、为群众说话、受群众监督。充分发挥城管执法“二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作用,加强各职能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真正形成管理合力,以达到最佳的管理效果和执法效率。

  (五)硬实力:提高城管队伍自身素质

  城管执法人员不仅要具备坚定的政治信仰,还要熟练掌握城管执法业务知识,经常接受培训,切实提高自身的思想水平和工作能力。城管执法人员应当明确“服务”

  意识,认识到执法者同时也是服务者,在热情、周到、及时、高效地履行职能的同时,积极探索提高执法效率的途径,提高执法质量。

  与此同时,人民群众对城管执法人员的信任是从外表开始的。如果执法人员衣着不整,满嘴脏话、粗话,举止轻浮,蛮横无理,人民群众就会失去对城管执法的信任,文明执法就无从谈起。因此,时时注重礼仪,养成良好的品行和端庄的举止,整齐的穿戴,给人民群众一个良好的第一印象,是我们文明执法的良好开端。我认为,可以适当考虑在某些区县内试行大学生城管的队伍建设。首先大学生具备较高的思想道德素质,有着较好的学习能力、工作能力和沟通能力,法制观念较强,在执法中更多的运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执法行为,暴力执法可能性相对较低,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城管的风气和形象,也能为城管队伍起到宣传作用。

  五、结论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法治理念的深入人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各地城市化进程的进一步扩大,城管执法人员素质的日益提高,人民群众对严格执法、文明执法的要求越来越高。城管执法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城管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需要社会各方面的配合,只有得到了社会的认同,我们才能使城管执法走出现实困境。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良好形象,需要城市行政执法人员的有序管理和文明执法,要做到有序的科学管理就需要继续解放传统的管理思想,在管理的方法和方式上不断的创新,加强自身队伍的建设,而政府方面应当及时做好信息的公开,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早日在真正意义上做到“服务型政府”,为城管的执法活动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和舆论导向。

  参考资料:

  [1]百度百科

  [2]陈书成

  《行政法视野下的城管执法问题及对策》[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4]郭静华

  《城管细节不容忽视》[J]上海城市管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年.第03期

  [5]魏其华

  《加强城管工作者职业道德建设[J]长江建设1998年.第02期

  [6]吕娟

  徐飞《市里游动的无照商贩》[J]法律与生活2002年.第10期

  [7]龚瑞生

  《在城管中系情于民》[J]学习月刊2003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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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自我国部分城市相继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以来,这些城市的面貌有了很大程度的改善。城市管理工作也是不断的探索、不断的改革、不断的创新中发展起来,走的并不平坦。但是,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城市的发展与升级,城市人口流动性的增大,以及国家某些管理政策法规方面相对滞后等原因,使得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暴露出来,亟待解决。

  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管罚不明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十分繁重

  城管一顶“大盖帽”却集中了多项行政处罚权,涉及市容、市政、规划、绿化的全部处罚权,环保、工商、公安交通管理部分处罚权,管的“多”、管的“杂”,就像一个城市的大管家。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由执法局负责实施后,其它相关的职能部门或多或少对自己本来应该履行管理职责的职能范围,不再进行日常管理,致使执法局也承担了相应的日常监管工作。这样,很大程度上加重了执法局的工作压力,同时,也影响了执法效果。例如,关于市容方面的店外店管理,通过几年的城市管理工作我个人认为是市容和工商齐抓共管。行政许可的原则就是“谁许可、谁管理”,不能重许可,而轻管理。

  .工商营业执照不是市容部门发的,所以那些店主无顾忌可言。如果说有工商部门参与,你不符合规定店外经营、占到经营就吊销你的执照,那么行政相对人是不是要考虑自己的成本了,进而管理的成本和效率也提高了。

  (二)少数执法人员粗暴野蛮执法暴力抗法现象不容忽视。目前,确实存在少数执法人员素质确实不高,法律意识还不够强。在执法过程中,不能严格做到依法行政,不能真正做到很好地约束自己。处罚行政相对人时凭主观,随意性比较大,不能很好地把握法律的自由裁量度,不严格按法律程序办事,人治观念根深蒂固,使行政执法偏离公平、公正、公开的轨道。执法过程中不能做到冷静和理性,不能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粗暴野蛮执法现象时有发生。这样,不仅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使执法人员自身和政府形象,都无疑会受到不利的影响。

  (三)暴力抗法现象不容忽视。

  有些行政相对人也存在不服从执法人员的执法管理,从自己的私利出发,有时仗着人多势众,干扰执法人员工作,侮辱谩骂执法人员,甚至实施暴力抗法,对执法人员进行人身攻击,严重影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进行,干扰政府对城市的管理。有摊主小贩的抗法、也有工程老板的抗法。

  (四)执法的强制手段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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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法工作中强制手段不够,一直是困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一大难题,严重阻碍了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工作成效。由于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缺乏强制手段,一些行政相对人极不配合执法工作,导致有些执法工作不能顺利的进行下去,浪费大量的行政成本。例如机动车停放非机动车道,驾驶员在场我们劝离,驾驶员不在现场,现场也没有措施可行,只能通过辖区交警大队配合。夜间偷倒渣土,我们的强制手段捉襟见肘,面对一辆渣土车既不能扣证、也不能用锁车器、也拖不动车子,驾驶员车门一锁就走了,我们只能派人整夜看守,管理陷入被动,增加无形的行政成本。以及在发送法律文书的时候有些个人或单位拒不签收,也难找到第三人当场见证,这就使得我们的案卷有瑕疵。

  (五)证据资料的取得有时遇到困难。

  在相对人违反城市管理相关法律的时候,现场证据我们可以现场准确的取得,但有时现场证据无法准确把握就需要到有关单位取得相关资料,而我们有时候就遇到闭门羹,无法取得相关资料,这就使我们在处理案件无法正常进行下去。比如在确定一已建成建筑物是否是违法建设需要提供规划许可证等证件的时候。

  (六)执法人员的安全保障措施不够完善。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顺应城市发展的需要而产生和存在的,行政执法工作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城市的发展、保障党建文档交流

  .最广大市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但是,由于某些人的法律意识不够强及其它种种原因,可能出现执法人员受到言语威胁,甚至于人身攻击等现象。而目前,全国只有少部分城市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是按公务员编制管理,大多数地方执法人员都是非公务员的行政事业编制,相关部门对侵犯执法人员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不严格,也不具体。同时,由于担心遭到行政相对人的报复,致使部分执法人员表现消极被动,不能够安心地投入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执法工作的成效。

  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存在问题的产生原因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其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现在从管理制度、行政相对人和执法人员自身等几个方面加以分析。

  (一)职权不对称,职责没理清。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特别是很多城市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以来,执法局的职能范围的确是增大了不少。但是,只是职能的增加,而强制手段不够,就会形成“什么都管,什么都管不好”的局面。出现问题的关键原因,就是职权不对称,导致执法人员辛苦不堪,而管理效果不一定很好。另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开展以来,国家一直没有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城管工作的职责范围,城管工作只是根据各地政府的规定“分管”相关职能部门的部分职能,这样便会产党建文档交流

  .生至少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管罚难以划清界线,执法局获得了行政执法权,也揽上了日常管理的责;二是让广大市民群众觉得执法人员执法无依据,不服从管理与处罚。

  (二)执法人员缺乏安全保障根源在管理体制。

  目前,全国大多数城市的城管行政执法队伍普遍存在救济途径不畅和安全保障缺失的现象。其根本原因,还是存在于管理体制方面。一方面,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全国范围内都是实行二级政府管理,不隶属于任何一个国家部委,从而也就无法得到重视。另一方面,各地政府部门都是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组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经济相对欠发达的中西部城市,条件相对较差,财政经费不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实行自收自支,以罚没收入作为经费。在这种情况下,很难满足执法队伍的上述需求。

  (三)执法队伍缺乏有效的监管。

  当前,全国范围内来看,有部分城市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是实行公务员管理,当地政府部门在队伍的监管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并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是,在大多数城市,尤其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还没有纳入公务员管理的城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后,随着行政执法权力的扩张,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存在内部缺乏自我约束机制、外部监督又存在着约束不力的问题。致使不少城管行政执法队伍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重视突击性的监督,忽视经党建文档交流

  .常性的监督,重视事后监督,忽视事前监督的现象,由于监管不力,出现一些问题。

  (四)行政相对人存在的问题。

  众所周知,城市管理最终还是对人的管理。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城市流动人口增多,但是素质却良莠不齐,三教九流,鱼龙混杂。这确实给城市管理带来不小的难度。尤其是城市中随处可见的游商,属于典型的低收入群体,这些人文化水平不高,劳动能力有限。执法人员对其进行口头教育基本上无效,他们不仅不服从执法人员的管理,而且跟执法人员玩“游击战”。长此以往,执法人员对其执法方式就会变得简单化,直接加以取缔,这样势必会遇到他们的抵触,有些人甚至会对执法人员进行人身攻击,演变成暴力抗法。

  (五)部分执法人员存在心理上的问题。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量大,管理对象复杂,加上随着城市人口构成日趋复杂化,执法的难度也越来越大。长期处于这种工作量大,执法环境不佳的情况下,执法人员心理问题确实不容忽视。1.消极矛盾心理。社会上流行这样的一句话:执法局管穷人,工商局管富人,公安局管犯人。执法相对人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得到广大市民的同情,当其从事无证摆卖等违法行为时,如果执法人员对其加以处罚,一般市民都会认为,他们不偷不抢,自食其力,不该受罚,反而责备执法人员。这样,执法人员反而被置于党建文档交流

  .广大群众的对立面。正因为这个原因,有些执法人员内心相当矛盾,加上出于对弱势的同情,在执法工作中也就消极被动,能不管,尽量不管。2.自卑心理。由于社会上普遍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存在相对负面的认识,加上执法局工作辛苦,实行的是二级政府管理,使执法局在一种偏见的视野中存在,使部分执法人员产生自卑心理。3、恐惧心理。由于执法局工作的特殊性,往往会影响某些人的既得利益。对行政相对人的处罚,他们并不是每个都心甘情愿地接受,有人谩骂、恐吓甚至暴力抗法。有些执法人员担心下班后有人跟踪、甚至不敢经过某街区或路段,这对执法人员的身心都造成相当大的伤害。这些心理问题的存在,确实影响到城管行政执法工作沿着正常的轨道开展。

  (六)矛盾处理不当。

  在日常执法过程中,暴力抗法行为时有发生,行政相对人固然要负部分责任,另外,执法人员在工作中没有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也是不可忽视的原因之一。执法人员所进行的是社会管理工作的一部分,应该是协调和化解人民的内部矛盾,而少数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无意识的将人民的内部矛盾上升至了不可调和的程度。这样一来,执法人员与行政相对人的暴力冲突就在所难免。

  三、解决问题的途径和对策

  针对存在问题和产生原因,现提出以下解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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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加强宣传教育,培养法制观念。

  要想从根本上改变目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开展难的现状,首要办法就是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培养广大市民群众和执法人员的法制观念,增强法制意识。一方面,广大市民群众通过法制观念的培养,可以提高自己的分辨力和自我约束力,抵制违法行为。另一方面,法制意识的增强,有助于执法人员加强自律,最大限度地避免粗暴野蛮执法现象的发生。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法制教育,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断补充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知识,执法人员才能摒弃人治观念,提高执法水平,更好地做到依法行政,公平、公正、公开的执法。

  (二)加强队伍建设,严格管理。

  加强队伍建设和严格管理,是执法队伍保持活力和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1.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关键是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和建立健全相关保障制度。在提高执法队员素质方面,要做到录用城市管理行政执行人员必须严格标准、公开竞争、择优录用,让那些素质好的人员进入执法队伍,形成优胜劣汰的良好竞争机制,同时逐步淘汰现有队伍中不合格的人员,优化执法队伍。在日常执法工作中,领导干部必须率先垂范,在执法人员和人民群众心目中树立依法行政,法大于权、法高于行政命令的观念,对广大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执法工作起到示范、导党建文档交流

  .向作用。同时,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的人身和财产保障制度,在没有按公务员建制组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的城市,明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遭遇暴力抗法时依照公务员制度处理,加大对威胁行政执法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各种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使城管行政执法人员能够放心大胆地投入工作,积极主动地提高行政执法活动的效能。2.加强执法人员的心理建设。执法人员的心理建设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执法人员长期处在高压高负荷的工作环境,要经常性对其进行有效的心理疏导。首先,要树立执法人员的优越感,让他们觉得从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非常光荣。其次,要让广大执法人员树立起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只要是为了国家的繁荣与稳定、为了城市的发展,为广大市民服务,不同的工作岗位,只是社会分工不同,没有好坏之分。再次,要培养执法人员的正义感,要树正气。执法人员是为最广大的群众的利益服务,不应该屈服于少数不法分子的谩骂与恐吓,甚至是人身攻击。

  (三)坚持以人为本,文明理性执法。

  城管行政执法管理的对象是人,服务对象也是人,归根结蒂是以人为中心在开展执法工作,就应该以人为本。只要做到以人为本,在执法过程中,才能把握好尺度,正确处理好人民内部的各种矛盾。针对无照经营的游商,执法局不妨在教育他们的同时,在适当的地方设立解禁区、专卖区,规党建文档交流

  .范其经营,这样既可缓解矛盾,又可减轻管理上的压力;如城市车辆乱停放,其原因无非两面方面,一是车位太少数,二是停车费太贵。如果在市区多划停车位的同时,再将停车费降低,车辆的停放秩序必然会好得多。同时,要坚持文明理性执法,在执法过程中,要认真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建议,充分尊重其人格并切实做到维护其权利,给予其适当的关怀,促使其自觉自愿服从管理。另外,还要争取大多数群众支持和认同,做到严格、规范、秉公、文明执法。

  (四)加快城管立法,理清权责。

  要从根本上解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管罚不分的局面,唯一的途径就是进行城管立法。从队伍建制、职能范围、执法人员的监管、执法保障能及与相关职能部门划清职能界限,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责权相应,执法工作才能真正做到廉洁、高效,真正做到执法有据,有法可依,同时,也会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执法人员在广大市民群众心目中的地位和形象,更加有利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

  (五)改善工作方式方法,提高执法成效。

  要改变目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强制手不够,不能更好的推进执法工作的问题,就当前的现状来看,单凭执法局的力量,很难实现。要合理运用当前的行政资源,解决当前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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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存在的问题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面临的矛盾及问题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面临的矛盾及问题

  当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受到了各级政府和人民群众的普遍认可。然而,实事求是地讲,工作实践中仍存在着一些问题和矛盾,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执法工作的强制性与法律依据的非刚性之间的矛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虽然是人民内部矛盾,但其法律依据也具有强制性,是对执法相对人行为的规范。但从目前情况来看,刚性不强,具体表现在:一方面,城市管理工作大多依据地方条例、办法、规定等,其效力和群众的认可度不如国家正式颁布的法律法规。另一方面,现有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一些法律法规已实施十几年,其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要求。比如:我们经常使用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城市绿化条例》都是1992年6月发布的。这些都严重制约着城市管理的法律效力。

  二是工作的超前性与经验的匮乏性之间的矛盾。在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在我国历史上也是前所未有的,试点城市均是大姑娘上轿头一回,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可借鉴的经验很少,都是摸着石头过河。这就给具体操作者提出了挑战,工作难度自然较大,试点的方法、模式都没有统一的规定,效果自然差异很大。

  三是工作的艰巨性与后勤保障机制的滞后性之间的矛盾。城市管理工作十分艰辛,队员每天都在街上执法,往往是超负荷工作,后勤保障工作不到位。全国实行综合执法试点的城市由于其财力等情况不同,后勤保障的差异较大。尤其是就工作经费、队员待遇、通讯、交通工具等没有统一的规定标准,造成地方财政的认可度低,难以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是工作的系统性与所处地位的孤立性、封闭性之间的矛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需要上下左右的相互沟通与互动。然而,由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就一个地区而言属于“独生子女”,上无主管部门,下无下属单位,左右也没有“兄弟姐妹”,几乎成了“孤家寡人”,由于没有业务方面的沟通和往来,使之与同行之间缺乏互动机制。

  城市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是现代城市文明不可缺少的要素,是加快城市现代化进程的重大历史课题。城市管理本身存在管与被管的矛盾,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城市管理工作缺乏足够的认识。一是观念比较陈旧,缺乏超前意识,在队伍体制、管理、思路、工作方法上安于现状;二是对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认识不清,研究不够,主观上局限于现有的管理模式,制约了城管执法工作;三是对城市长效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够。

  二、提高市民素质难度较大。城管工作面对的是广大市民,主要对象是广大经营业主。在这个群体中,处于弱势的人员较多,他们中下岗工人、孤、寡、老、病、残人员以及两劳释放人员和城郊农民占了一定比例。这些人以谋生为目的在城区从事经营活动。他们认为,政府号召自谋职业,各级各部门都应支持,而忽视自己的无序经营、占道经营及其产生噪音等都会影响城市市容市貌,影响绝大多数市民的利益。一些先富起来的业主,自恃有经济实力、有关系,藐视城管人员,不配合城管执法工作。一些外地客商,把自己作为政府引进的“上帝”,不把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规放在眼里,更不服从管理,违规后找政府给城市管理部门施压,这些都不同程度的加大了城市管理的难度。

  三、城管执法水平难以在短期内较大程度提高。城管执法水平决定城市管理的效果。目前城管执法人员绝大多数是新招聘录用的或从相关单位调入及专

  些人没有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基本素质培训,难以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下对城市行政执法的要求;二是思想教育薄弱,一部分执法人员公仆意识差,执法观念不强,作风纪律松懈,甚至作风霸道,执法扰民,个别吃拿卡要现象时有发生;三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管理任务更重,要求更高。但执法人员待遇偏低,装备落后,影响了执法工作的效率和城市管理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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