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主题征文(10篇)

时间:2022-11-27 11:20:07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主题征文(10篇)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主题征文  党内法规法纪学习心得范文五篇  通过“党纪、政纪”相关法规及文件的仔细学习,进一步提高了政治素养和党性修养,更加坚决了志向信念,净化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主题征文(10篇),供大家参考。

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主题征文(10篇)

篇一: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主题征文

  党内法规法纪学习心得范文五篇

  通过“党纪、政纪”相关法规及文件的仔细学习,进一步提高了政治素养和党性修养,更加坚决了志向信念,净化了思想品德,转变了工作作风,促进了本职工作,也使我更好地体会到“党纪、政纪”教化活动的重要性、必要性和迫切性。下面是由我带来的有关党纪政纪法纪心得体会5篇,以便利大家借鉴学习。

  党纪政纪法纪心得体会1俗话说“没有规则,不成方圆”,中国共产党作为一个饱经磨砺的党派,能够从最初的星星之火发展成今日的执政党,除了领导人的英明决策和全体共产党人的坚持奋斗,还有一个缘由就是中国共产党有明确而严格的党规党纪。这次党规党纪专题学习目的是强化党员干部的党规党纪意识,虽然时间有限,却令我收获许多。

  通过这次学习我深刻相识到,党员是党的细胞,党的先进性是由党员的先进性来体现的,通过学党章、明党史、守党纪,转变工作、生活作风,使每一名共产党员都能保持先进性和纯净性,是非常重要的。结合我的详细工作生活实际,我绽开了深化的自我剖析,深刻意识到,作为一名一般的乡镇组织员更要在日常一言一行中严格遵守党规党纪,不仅要树道德高线,而且要守纪律底线。工作中我严格遵守《组织人事干部行为若干规范》,坚决抵制和反对各种不正之风,维护好新时期组工干部的形象,在加强发展党员、村“两委”换届、基层党组织建设的过程中,严格根据组织程序办事,绝不徇私包庇,绝不优亲厚友。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要仔细学习法律法规、党纪条规,不断拓宽学问面,提高综合素养。法律法规、党规党纪是永恒的学习主题,不仅要自己自觉主动的学习,更要带领班子成员、一般党员将学习党的法律条规当作重要的学习内容,定期支配在班子会、党员大会时学习。同时也要依据工作实际,虚心听取各方面建议和看法,不犯错不代表做得好,要提高个人要求,党规党纪禁止的坚决不去做,党规党纪提倡的尽力做到优秀,才能在基层树立党员干部的模范形象,为我党的基层党建工作开拓出一片新的天地!

  党纪政纪法纪心得体会2近日,我阅读了《以案说纪、以案释法》,我深刻的相识到只有加强学习,提高相识,时刻牢筑反腐倡廉的思想防线,以实际行动来贯彻中共中心反腐倡廉和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加强自身修养,搞好本职工作,才能保证我党的事业从成功不断走向成功,保证我国我党事业健康和谐发展。

  因此,我们肯定要从中,仔细吸取教训,引以为戒,详细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坚固树立为民掌好权的思想

  党员干部特殊是驾驭权力的领导干部,要正确对待权力、行使权力;时刻牢记手中的权力是人民给予的,权力的大小与为人民服务的责任是亲密相联的,这个权力只能用来为人民服务,为人民谋利益,绝不能用来作为谋取个人和小团体私利的资本,以权谋私,搞权钱交易;要坚决不移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无私无畏地同一切损害群众权益的现象作斗争。这是做人、为官的至少要求,也是代表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至少要求。党员干部要赤胆忠心地为国家、为民族、为人民努力工作,尽职尽责,秉公行事,自觉地做到一切以人民利益为重,经受住名、利、权、位的考验,面对物质利益的剧烈诱惑,不沾不染,保持一个共产党员的公仆本色。

  二、发扬亲密联系群众的工作作风

  “得民心者得天下”。政权的得与失全在人民群众的拥护与否。人民群众是我们党的力气源泉和成功之本。我们所进行的改革、发展等各项事业是一项极其艰难困难的任务,须要广阔人民群众广泛地参加和实践。失去了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党的事业和一切工作就无从谈起。世界上一些长期执政的共产党之所以丢失政权,一个重要缘由就是其领导集团内部出现了严峻的腐败现象,脱离了群众,继而形成了与广阔人民群众根本对立的既得利益集团,最终被人民群众所抛弃。因此,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是共产党执政规律的必定要求。党要紧紧的依靠群众,才能恒久保持其先进性。我们机关的党员干部,要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办群众所需;端正对群众的看法,增进对群众的感情;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要充分听取群众的看法;坚持政务公开,提高行政管理的透亮度,虚心接受群众的监督,杜绝腐败现象的滋生。

  党纪政纪法纪心得体会3中国有句古话:不以规则,不能成方圆。就是说,任何社会、任何组织假如没有规则,就形成不了正常秩序。规则是什么?就党和国家而言,规则就是纪律和法律;就单位而言,规则就是规章制度。对党员干部来说,守规则就是根据党纪国法工作,根据规章制度办事。

  只有守好规则,使党纪国法和规章制度得到切实实行,才能保证正确干事,不做错事;保证党和国家大政方针更好地实行,各项工作正常有序推动;保证党和人民利益不受侵扰,各项事业正常发展。

  何谓敢担当?敢担当,就是敢于担当自己应尽的责任,工作有胆识、有魄力,面对困难,敢闯敢试;关键时刻,自告奋勇。

  党员干部之所以要敢担当,是因为我们的事业发展面临着很多风险和挑战,会遇到很多困难和问题,尤其是对河北来讲,我们既面临全国“三期叠加”的普遍冲突,又面临结构性冲突突出、大气污染严峻的特别问题,适应新常态压力更大、任务更重。假如没有敢担当的胆识和魄力,没有敢担当的志气和行动,我们的坡就难以爬上去,坎就难以迈过去。只有敢于迎难而上,破各种难题,全面小康才能顺当实现,河北绿色崛起才能成真;个人也才能有所作为,有更大收获。守规则和敢担当并不冲突。首先二者的目标是一样的,都是为了履职尽责,为了人民华蜜,为了事业发展。其次,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守规则前提下的敢担当,才是真正的担当,担当的结果才会利国利民;而只有敢担当,才会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体现规则的价值。实践也证明,干部出问题,都是出在不讲规则、不讲章法上,而不是出在敢于担当、勇于做事上。焦裕禄、孔繁森这样的先进人物,哪一个不是既守规则又敢担当的典范?把守规则作为不干事的理由,该作为不作为;把敢担当当作不守规则的依据,肆意妄为,都是错误的,不行取的。

  党纪政纪法纪心得体会4加强“三纪”教化,是我们的基本准则。

  “见小利,不能立大功;存私心,不能谋公事。”这是古训,一个人,只见到小小的利益,怎能创下大的功绩;一个人老是存有私心,怎能为他人谋事。学校的管理者,假如一心想着自身利益,那怎么能够放眼学校的工作!

  “上有毫发之意,则下有丘山之取。”这是人之常理,有了占小便宜的念头,手下的人自然会变得贪得无厌,敢把山丘一样重的东西据为己有。上梁不正,下梁歪啊。当领导的不能做好表率,不愁学校不被搞垮。

  国运兴衰,系于教化;三尺讲台,关乎将来。一个学校,加强党纪政纪法纪教化,把保持领导干部的纯净性,作为学校管理的基本准则,这是学校工作的生命,只有这样才能肩负起管理好学校的重任,才能确保一个学校沿着正确轨道发展。

  二、加强“三纪”教化,廉洁从教,是老师职业的基本要求。

  我们的古人曾经有言,“临大利而不易其义。”这就告知我们,廉洁是一种“义”,这就示意我们,在利益面前应当具有的看法。教化工作者,廉洁从教,是老师职业道德中的一个最显著的特点,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老师提出的详细要求,也是人民老师的崇高风范。廉洁从教是老师处理教化教学活动与个人利益之间关系的准则,廉洁从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显得尤其重要。老师应当留意保持这种品德。

  “见理明而不妄取,无所为而然,上也”,只有明于道义而不贪取,自觉自愿的不贪,才是人们所崇尚的最高境界的廉洁。我们作为一名教化工作者,应自觉地把教书育人作为自己的光荣职责,旗帜显明地反对腐败,努力树立廉洁、高效、勤政、务实的作风,努力按“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求,以老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约束自己,在工作中做到廉洁从教,坚守高尚情操,仔细履行职责,为教化事业奉献终身。

  党纪政纪法纪心得体会5学习党纪政纪、提高自我相识。党的纪律,就是党内的各种规则,就是依据党的性质和宗旨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确定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需遵守的行为准则。党的纪律有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群众纪律等。政治纪律是党的纪律中最重要的方面,其核心是全党各级组织和每个党员与党中心在思想上政治上保持一样的问题,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途、方针和政策。所以作为一名党员,就是要时时刻刻按党的章程严格要求自己,对党的各项规章制度,党纪政纪都要严格遵守。只有这样,才能为保持党的纯净性奉献力气,才能和大家和谐相处,增加自己的凝合力。

  乐看他人优点反省自己不足。无论是生活中还是在工作中,要坚持勤奋学习,扎实工作,团结互助,兢兢业业地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创建一流的工作业绩。要擅长看到他人的优点,包涵他人的过失。同时,要时时检点和反省自己的不足,并虚心学习别人的特长。学会和大家团结协作、共同进步的工作作风。

  为了保持一名党员的先进性和模范作用。自己要不断地向先进的和模范的党员学习,学习他们的先进模范事迹,学习他们的感人事迹,学习他们一身正气的高尚品质。并通过学习,提高自己的思想素养,让自已在工作中能体现一名党员应有的本怀和工作水平。

  增加自身素养,做好本职工作在日常工作中,要以身作则,增加群众观念,加强一心一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与大家形成良好的沟通,接受群众的指责、监督和扶植。

  总之,要加强学习,结合自己的工作岗位,找到适合自己的符合岗位职责的工作思路和方法,保质保量地完成本职工作,为完成全院的总体目标而贡献力气。

  党内法规法纪学习心得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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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主题征文

  党内法规法纪学习心得范文五篇

  通过

  “党纪、政纪”相关法规及文件的认真学习,进一步提高了政治素养和党性修养,更加坚定了理想信念,净化了思想品德,转变了工作作风,促进了本职工作,也使我更好地体会到“党纪、政纪”教育活动的重要性、必要性和迫切性。下面是由本文库带来的有关党纪政纪法纪心得体会5篇,以方便大家借鉴学习。

  党纪政纪法纪心得体会1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中国共产党作为一个饱经磨砺的党派,能够从最初的星星之火发展成今天的执政党,除了领导人的英明决策和全体共产党人的坚持奋斗,还有一个原因就是中国共产党有明确而严格的党规党纪。这次党规党纪专题学习目的是强化党员干部的党规党纪意识,虽然时间有限,却令我收获很多。

  通过这次学习我深刻认识到,党员是党的细胞,党的先进性是由党员的先进性来体现的,通过学党章、明党史、守党纪,转变工作、生活作风,使每一名共产党员都能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是十分重要的。结合我的具体工作生活实际,我展开了深入的自我剖析,深刻意识到,作为一名普通的乡镇组织员更要在日常一言一行中严格遵守党规党纪,不仅要树道德高线,而且要守纪律底线。工作中我严格遵守《组织人事干部行为若干规范》,坚决抵制和反对各种不正之风,维护好新时期组工干部的形象,在加强发展党员、村“两委”换届、基层党组织建设的过程中,严格按照组织程序办事,绝不徇私包庇,绝不优亲厚友。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要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党纪条规,不断拓宽知识面,提高综合素质。法律法规、党规党纪是永恒的学习主题,不仅要自己自觉主动的学习,更要带领班子成员、普通党员将学习党的法律条规当作重要的学习内容,定期安排在班子会、党员大会时学习。同时也要根据工作实际,虚心听取各方面建议和意见,不犯错不代表做得好,要提高个人要求,党规党纪禁止的坚决不去做,党规党纪提倡的尽力做到优秀,才能在基层树立党员干部的模范形象,为我党的基层党建工作开拓出一片新的天地!

  党纪政纪法纪心得体会2近日,我阅读了《以案说纪、以案释法》,我深刻的认识到只有加强学习,1提高认识,时刻牢筑反腐倡廉的思想防线,以实际行动来贯彻中共中央反腐倡廉和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加强自身修养,搞好本职工作,才能保证我党的事业从胜利不断走向胜利,保证我国我党事业健康和谐发展。

  因此,我们一定要从中,认真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具体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牢固树立为民掌好权的思想

  党员干部特别是掌握权力的领导干部,要正确对待权力、行使权力;时刻牢记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权力的大小与为人民服务的责任是密切相联的,这个权力只能用来为人民服务,为人民谋利益,绝不能用来作为谋取个人和小团体私利的资本,以权谋私,搞权钱交易;要坚定不移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无私无畏地同一切损害群众权益的现象作斗争。这是做人、为官的起码要求,也是代表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起码要求。党员干部要忠心耿耿地为国家、为民族、为人民努力工作,尽职尽责,秉公行事,自觉地做到一切以人民利益为重,经受住名、利、权、位的考验,面对物质利益的强烈诱惑,不沾不染,保持一个共产党员的公仆本色。

  二、发扬密切联系群众的工作作风

  “得民心者得天下”。政权的得与失全在人民群众的拥护与否。人民群众是我们党的力量源泉和胜利之本。我们所进行的改革、发展等各项事业是一项极其艰巨复杂的任务,需要广大人民群众广泛地参与和实践。失去了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党的事业和一切工作就无从谈起。世界上一些长期执政的共产党之所以丧失政权,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其领导集团内部出现了严重的腐败现象,脱离了群众,继而形成了与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对立的既得利益集团,最终被人民群众所抛弃。因此,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是共产党执政规律的必然要求。党要紧紧的依靠群众,才能永远保持其先进性。我们机关的党员干部,要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办群众所需;端正对群众的态度,增进对群众的感情;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要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坚持政务公开,提高行政管理的透明度,虚心接受群众的监督,杜绝腐败现象的滋生。

  党纪政纪法纪心得体会3中国有句古话: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就是说,任何社会、任何组织如果

  没有规矩,就形成不了正常秩序。规矩是什么?就党和国家而言,规矩就是纪律和法律;就单位而言,规矩就是规章制度。对党员干部来说,守规矩就是按照党纪国法工作,按照规章制度办事。

  只有守好规矩,使党纪国法和规章制度得到切实实行,才能保证正确干事,不做错事;保证党和国家大政方针更好地贯彻落实,各项工作正常有序推进;保证党和人民利益不受侵犯,各项事业正常发展。

  何谓敢担当?敢担当,就是敢于承担自己应尽的责任,工作有胆识、有魄力,面对困难,敢闯敢试;关键时刻,挺身而出。

  党员干部之所以要敢担当,是因为我们的事业发展面临着许多风险和挑战,会遇到许多困难和问题,尤其是对河北来讲,我们既面临全国“三期叠加”的普遍矛盾,又面临结构性矛盾突出、大气污染严重的特殊问题,适应新常态压力更大、任务更重。如果没有敢担当的胆识和魄力,没有敢担当的勇气和行动,我们的坡就难以爬上去,坎就难以迈过去。只有敢于迎难而上,破各种难题,全面小康才能顺利实现,河北绿色崛起才能成真;个人也才能有所作为,有更大收获。守规矩和敢担当并不矛盾。首先二者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履职尽责,为了人民幸福,为了事业发展。其次,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守规矩前提下的敢担当,才是真正的担当,担当的结果才会利国利民;而只有敢担当,才会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体现规矩的价值。实践也证明,干部出问题,都是出在不讲规矩、不讲章法上,而不是出在敢于担当、勇于做事上。焦裕禄、孔繁森这样的先进人物,哪一个不是既守规矩又敢担当的典范?把守规矩作为不干事的理由,该作为不作为;把敢担当当作不守规矩的依据,肆意妄为,都是错误的,不可取的。

  党纪政纪法纪心得体会4加强“三纪”教育,是我们的基本准则。

  “见小利,不能立大功;存私心,不能谋公事。”这是古训,一个人,只见到小小的利益,怎能创下大的功绩;一个人老是存有私心,怎能为他人谋事。学校的管理者,如果一心想着自身利益,那怎么能够放眼学校的工作!

  “上有毫发之意,则下有丘山之取。”这是人之常理,有了占小便宜的念头,手下的人自然会变得贪得无厌,敢把山丘一样重的东西据为己有。上梁不正,下梁歪啊。当领导的不能做好表率,不愁学校不被搞垮。

  国运兴衰,系于教育;三尺讲台,关乎未来。一个学校,加强党纪政纪法纪教育,把保持领导干部的纯洁性,作为学校管理的基本准则,这是学校工作的生命,只有这样才能肩负起管理好学校的重任,才能确保一个学校沿着正确轨道发展。

  二、加强“三纪”教育,廉洁从教,是教师职业的基本要求。

  我们的古人曾经有言,“临大利而不易其义。”这就告诉我们,廉洁是一种“义”,这就暗示我们,在利益面前应该具有的态度。教育工作者,廉洁从教,是教师职业道德中的一个最显著的特点,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教师提出的具体要求,也是人民教师的崇高风范。廉洁从教是教师处理教育教学活动与个人利益之间关系的准则,廉洁从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显得尤其重要。教师应当注意保持这种品德。

  “见理明而不妄取,无所为而然,上也”,只有明于道义而不贪取,自觉自愿的不贪,才是人们所崇尚的最高境界的廉洁。我们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应自觉地把教书育人作为自己的光荣职责,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努力树立廉洁、高效、勤政、务实的作风,努力按“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求,以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约束自己,在工作中做到廉洁从教,坚守高尚情操,认真履行职责,为教育事业奉献终身。

  党纪政纪法纪心得体会5学习党纪政纪、提高自我认识。党的纪律,就是党内的各种规矩,就是根据党的性质和宗旨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确定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党的纪律有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群众纪律等。政治纪律是党的纪律中最重要的方面,其核心是全党各级组织和每个党员与党中央在思想上政治上保持一致的问题,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所以作为一名党员,就是要时时刻刻按党的章程严格要求自己,对党的各项规章制度,党纪政纪都要严格遵守。只有这样,才能为保持党的纯洁性奉献力量,才能和大家和谐相处,增加自己的凝聚力。

  乐看他人优点

  反省自己不足。无论是生活中还是在工作中,要坚持勤奋学习,扎实工作,团结互助,兢兢业业地在本职工作岗位上创造一流的工作业绩。要善于看到他人的优点,包容他人的过失。同时,要时时检点和反省自己的不足,并虚心学习别人的长处。学会和大家团结协作、共同进步的工作作风。

  为了保持一名党员的先进性和模范作用。自己要不断地向先进的和模范的党员学习,学习他们的先进模范事迹,学习他们的感人事迹,学习他们一身正气的高尚品质。并通过学习,提高自己的思想素养,让自已在工作中能体现一名党员应有的本怀和工作水平。

  增强自身素质,做好本职工作在日常工作中,要以身作则,增强群众观念,加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与大家形成良好的沟通,接受群众的批评、监督和帮助。

  总之,要加强学习,结合自己的工作岗位,找到适合自己的符合岗位职责的工作思路和方法,保质保量地完成本职工作,为完成全院的总体目标而贡献力量。

  党内法规法纪学习心得范文

篇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主题征文

  《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学习心得

  《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学习心得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有力保障”的新论断,并明确提出“要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新任务。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精神,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归根结底就是整肃党内风气,激发党组织核心凝聚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推进依法治国的有力保障。早在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就指出,“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这深刻揭示了党规党法与国家法律的关系。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推进依法治国的有力保障。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并不是说法规制度越多管党治党就越有效、党的建设就越科学。事实上,从严治党面临的最大问题不是法规制度供给的数量不足,而是法规制度本身的质量不高;不是缺少法规制度,而是

  法规制度如何才能更科学、更系统、更有效,即如何能行得通、做得到、管得住的问题。显然,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关键是要在科学规划、衔接协调与贯彻执行上取得实质性的成效。

  一是在制度上形成约束。“无规矩不成方圆”,党内法制力度凸显党组织领导力,执行党内法制彰显共产党员魅力,好的制度也许会“更新换代”,但其中心思想不会脱轨,将从理论上形成束缚力,带动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从被约束到形成自控力,进而达到提升党性修养的作用。二是在体系上施加强压。正所谓有压力才有动力,此次《意见》的出台,完善了构建从严只当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让不作为、懒作为、滥作为的“蛀虫”们“闻风”后不敢肆意妄为,从根本上形成威慑,施加强压,更好地提升干部素养,深化党性修养,帮助形成党组织引领、党员带头示范、干部队伍争树标杆的良好氛围。

  三是在部署上给予动力。《意见》给予执行部门更大的权力施展空间,让他们放手提要求、作部署,同时给予执行部门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的能力,给他们业务水平以保障。总之,从严治党任重而道远,从上,给予勇气;往下,给予动力;让思想政治建设成为看得见、摸得着的“白纸黑字”,为打造一支对党绝对忠诚、综合素质高、专业能力强、勇于担当负责、甘于吃苦奉献的党内法规专门工作队伍添砖加瓦。

篇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主题征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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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心得体会(精选多篇)

  第一篇: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心得体会

  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心得体会

  在20XX年5月27日,经中央授权,《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以及相关法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同时公布,要求党组织、党员的行为必须依据党内法规的要求切实执行,而且也进一步规范了党内的立法制度,是中国共产党第一部正式、公开的党内“立法法”。

  本次《制定条例》所依据的是《中国共产党章程》,不同于一般性法律、行政法规。但是,宪法和法律的效力依然高于《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颁布意义重大,它不仅对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推进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升党的建设的科学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制定条例》的出台给人民群众释放了一个信号:我党必将从严治党!

  《制定条例》是对于党内法规的一个约束,而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它所调整的党内关系和党内生活,是以党的纪律作保证,适用于党组织和党员,对于党员依法执政有了更强大的监督和执行武器,有助于找到宪法、法律与党内法规的统一点,以便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我们以前经常说“依法治国”,那么,《制定条例》的出台则提出了“依法治党”。也即,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和党的法规来规范党组织和党员的行为,通过党的各项具体制度来保证国家的宪法和党章成为党组织和党员的最高行为准则。

  《制定条例》的公布使得依法治党有了更加强有力的保障。目前,在我党内部,不少党员出现了思想上的腐化和作风上的歪风邪气,这不利于我党根基的稳固、内部同志的团结,也不利于我党生机的长久保持。而《制定条例》毫无疑问有利于肃清党内不良风气,增加我党的纯洁性。

  而从党内法规的制定来看,当前,有一些地方出现了无权或越权制定党内法规的现象,有的甚至是和法律相抵触的,这种以权越法、以权代法的现象,严重损害了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也给党的法治建设添了堵、抹了黑。许多群众对某些党员的言行有诸多不满,让百姓们对党寒了心,长此以往必将会出现不良后果。

  《制定条例》的颁布非常迫切也十分必要,它不仅将党权关进了制度的笼子,充分体现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依法治党的信念和决心。而且,在接下来的执行当中,它也将显著提升党员的法纪意识,在全党范围内形成模范遵守党纪国法的良好氛围。

  目前我党有8200多万的党员,有400多万基层党组织,如果其中任何一个党员、一个基层党组织出现了问题,就会让人民群众对我党产生怀疑态度,不利于保持党与人民的鱼水之情。而《制定条例》的出现,使得我党内部制度规章进一步完备,标志着我党正在进一步走向成熟。

  我相信,《制定条例》只是我党迈出的第一步,在今后我们还将看到更多的、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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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心的政策!

  第二篇: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建立健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依据。

  第三条

  党的中央组织制定的党内法规称为中央党内法规。下列事项应当由中央党内法规规定:

  (一)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二)党的各级组织的产生、组成和职权;

  (三)党员义务和权利方面的基本制度;

  (四)党的各方面工作的基本制度;

  (五)涉及党的重大问题的事项;

  (六)其他应当由中央党内法规规定的事项。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就其职权范围内有关事项制定党内法规。

  第四条

  党内法规的名称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

  党章对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党员义务和权利以及党的纪律等作出根本规定。

  准则对全党政治生活、组织生活和全体党员行为作出基本规定。

  条例对党的某一领域重要关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规定。

  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对党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或者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称为规则、规定、办法、细则。

  第五条

  党内法规的内容应当用条款形式表述,不同于一般不用条款形式表述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

  制定党内法规在中央统一领导下进行。制定党内法规的日常工作由中央书记处负责。

  中央办公厅承担党内法规制定的统筹协调工作,其所属法规工作机构承办具体事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负责职权范围内的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其所属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承办具体事务。

  第七条

  制定党内法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从党的事业发展需要和党的建设实际出发;

  (二)以党章为根本依据,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三)遵守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规定;

  (四)符合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

  (五)有利于推进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六)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七)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八)注重简明实用,防止繁琐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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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规划与计划

  第八条

  制定党内法规应当统筹进行,科学编制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突出重点、整体推进,逐步构建内容协调、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党内法规制度体

  1系。

  第九条

  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由中央办公厅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提出的制定建议进行汇总,并广泛征求意见后拟订,经中央书记处办公会议讨论,报中央审定。

  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年度计划,由中央办公厅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每年年底前提出的下一年度制定建议进行汇总后拟订,报中央审批。

  第十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提出的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建议,应当包括党内法规名称、制定必要性、报送时间、起草单位等。

  第十一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职权和实际需要,编制本系统、本地区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和计划。

  第十二条

  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和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三条

  中央党内法规按其内容一般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起草,综合性党内法规由中央办公厅协调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有关部门起草或者成立专门起草小组起草。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由其自行组织起草。

  第十四条

  党内法规草案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名称;

  (二)制定目的和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具体规范;

  (五)解释机关;

  (六)施行日期。

  第十五条

  党内法规应当方向正确,内容明确,逻辑严密,表述准确、规范、简洁,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六条

  起草党内法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实际情况,认真总结历史经验和新的实践经验,充分了解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调查研究可以吸收相关专家学者参加或者委托专门机构开展。

  第十七条

  起草党内法规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就涉及其他部门和单位工作范围的事项,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一致。经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报送党内法规草案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

  起草党内法规,应当与现行党内法规相衔接。对同一事项,如果需要作出与现行党内法规不一致的规定,应当在草案中作出废止或者如何适用现行党内法规的规定,并在报送草案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九条

  党内法规草案形成后,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范围根据党内法规草案的具体内容确定,必要时在全党范围内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应当注意听取党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党内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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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草案,应当充分听取群众意见。

  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网上征询等形式。

  第二十条

  起草部门和单位向审议批准机关报送党内法规草案,应当同时报送草案制定说明。制定说明应当包括制定党内法规的必要性、主要内容、征求意见情况、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情况等。

  第四章

  审批与发布

  第二十一条

  审议批准机关收到党内法规草案后,交由所属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进行审核。

  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是否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

  (二)是否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

  (三)是否同上位党内法规相抵触;

  (四)是否与其他同位党内法规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

  (五)是否就涉及的重大政策措施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协商;

  (六)是否符合制定权限和程序。

  对存在问题的党内法规草案,审核机构经批准可以向起草部门和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如起草部门和单位不采纳修改意见,审核机构可以向审议批准机关提出修改、缓办或者退回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党内法规的审议批准,按照下列职权进行:

  (一)涉及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产生、组成和职权的党内法规,以及涉及党的重大问题的党内法规,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二)涉及党的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产生、组成和职权的党内法规,涉及党员义务和权利方面基本制度的党内法规,以及涉及党的各方面工作基本制度的党内法规,由党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或者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

  (三)应当由中央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根据情况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或者按规定程序报送批准;

  (四)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发布的党内法规,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审议批准;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发布的党内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审议批准。

  第二十三条

  经审议批准的党内法规草案,由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核文后按规定程序报请发布。

  党内法规一般采用中共中央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文件、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中央各部门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文件、党委办公厅文件的形式发布。

  党内法规经批准后一般应当公开发布。

  第二十四条

  实际工作迫切需要但还不够成熟的党内法规,可先试行,在实践中完善后重新发布。

  第五章

  适用与解释

  第二十五条

  党章在党内法规中具有最高效力,其他任何党内法规都不得同党章相抵触。

  中央党内法规的效力高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的效力。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不得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制定的党内法规相抵触。

  第二十六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党内法规,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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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别规定;旧的规定与新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制定的党内法规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提请中央处理。第二十八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发布的党内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央责令改正或者予以撤销:

  (一)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的;

  (二)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的;

  (三)同中央党内法规相抵触的。

  第二十九条

  中央党内法规解释工作,由其规定的解释机关负责。本条例施行前发布的中央党内法规,未明确规定解释机关的,由中央办公厅请示中央后承办。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由其自行解释。

  党内法规的解释同党内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

  备案、清理与评估

  第三十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中央备案,备案工作由中央办公厅承办。具体备案办法由中央办公厅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党内法规制定机关应当适时对党内法规进行清理,并根据清理情况及时对相关党内法规作出修改、废止等相应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党内法规制定机关、起草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职权对党内法规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开展评估。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党内法规的修改、废止,适用本条例。

  党章的修改适用党章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及其总政治部依照本条例的基本精神制定军队党内法规。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7月31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同时废止。(第三篇:《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建立健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依据。

  第三条

  党的中央组织制定的党内法规称为中央党内法规。下列事项应当由中央党内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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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二)党的各级组织的产生、组成和职权;

  (三)党员义务和权利方面的基本制度;

  (四)党的各方面工作的基本制度;

  (五)涉及党的重大问题的事项;

  (六)其他应当由中央党内法规规定的事项。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就其职权范围内有关事项制定党内法规。

  第四条

  党内法规的名称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

  党章对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党员义务和权利以及党的纪律等作出根本规定。

  准则对全党政治生活、组织生活和全体党员行为作出基本规定。

  条例对党的某一领域重要关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规定。

  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对党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或者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称为规则、规定、办法、细则。

  第五条

  党内法规的内容应当用条款形式表述,不同于一般不用条款形式表述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

  制定党内法规在中央统一领导下进行。制定党内法规的日常工作由中央书记处负责。中央办公厅承担党内法规制定的统筹协调工作,其所属法规工作机构承办具体事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负责职权范围内的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其所属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承办具体事务。

  第七条

  制定党内法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从党的事业发展需要和党的建设实际出发;

  (二)以党章为根本依据,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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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遵守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规定;

  (四)符合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

  (五)有利于推进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六)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七)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八)注重简明实用,防止繁琐重复。

  第二章规划与计划

  第八条

  制定党内法规应当统筹进行,科学编制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突出重点、整体推进,逐步构建内容协调、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第九条

  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由中央办公厅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提出的制定建议进行汇总,并广泛征求意见后拟订,经中央书记处办公会议讨论,报中央审定。

  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年度计划,由中央办公厅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每年年底前提出的下一年度制定建议进行汇总后拟订,报中央审批。

  第十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提出的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建议,应当包括党内法规名称、制定必要性、报送时间、起草单位等。

  第十一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职权和实际需要,编制本系统、本地区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和计划。

  第十二条

  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和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章起草

  第十三条

  中央党内法规按其内容一般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起草,综合性党内法规由中央办公厅协调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有关部门起草或者成立专门起草小组起草。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由其自行组织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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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党内法规草案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名称;

  (二)制定目的和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具体规范;

  (五)解释机关;

  (六)施行日期。

  第十五条

  党内法规应当方向正确,内容明确,逻辑严密,表述准确、规范、简洁,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六条

  起草党内法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实际情况,认真总结历史经验和新的实践经验,充分了解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调查研究可以吸收相关专家学者参加或者委托专门机构开展。

  第十七条

  起草党内法规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就涉及其他部门和单位工作范围的事项,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一致。经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报送党内法规草案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第十八条

  起草党内法规,应当与现行党内法规相衔接。对同一事项,如果需要作出与现行党内法规不一致的规定,应当在草案中作出废止或者如何适用现行党内法规的规定,并在报送草案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九条

  党内法规草案形成后,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范围根据党内法规草案的具体内容确定,必要时在全党范围内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应当注意听取党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党内法规草案,应当充分听取群众意见。

  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网上征询等形式。

  第二十条

  起草部门和单位向审议批准机关报送党内法规草案,应当同时报送草案制定说明。制定说明应当包括制定党内法规的必要性、主要内容、征求意见情况、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情况等。

  第四章审批与发布

  第二十一条

  审议批准机关收到党内法规草案后,交由所属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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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否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

  (二)是否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

  (三)是否同上位党内法规相抵触;

  (四)是否与其他同位党内法规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

  (五)是否就涉及的重大政策措施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协商;

  (六)是否符合制定权限和程序。

  对存在问题的党内法规草案,审核机构经批准可以向起草部门和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如起草部门和单位不采纳修改意见,审核机构可以向审议批准机关提出修改、缓办或者退回的建议。第二十二条

  党内法规的审议批准,按照下列职权进行:

  (一)涉及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产生、组成和职权的党内法规,以及涉及党的重大问题的党内法规,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二)涉及党的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产生、组成和职权的党内法规,涉及党员义务和权利方面基本制度的党内法规,以及涉及党的各方面工作基本制度的党内法规,由党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或者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

  (三)应当由中央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根据情况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或者按规定程序报送批准;

  (四)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发布的党内法规,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审议批准;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发布的党内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审议批准。

  第二十三条

  经审议批准的党内法规草案,由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核文后按规定程序报请发布。党内法规一般采用中共中央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文件、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中央各部门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文件、党委办公厅文件的形式发布。

  党内法规经批准后一般应当公开发布。

  第二十四条

  实际工作迫切需要但还不够成熟的党内法规,可先试行,在实践中完善后重新发布。

  第五章适用与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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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党章在党内法规中具有最高效力,其他任何党内法规都不得同党章相抵触。中央党内法规的效力高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的效力。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不得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制定的党内法规相抵触。

  第二十六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党内法规,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旧的规定与新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制定的党内法规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提请中央处理。

  第二十八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发布的党内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央责令改正或者予以撤销:

  (一)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的;

  (二)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的;

  (三)同中央党内法规相抵触的。

  第二十九条

  中央党内法规解释工作,由其规定的解释机关负责。本条例施行前发布的中央党内法规,未明确规定解释机关的,由中央办公厅请示中央后承办。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由其自行解释。党内法规的解释同党内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备案、清理与评估

  第三十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中央备案,备案工作由中央办公厅承办。具体备案办法由中央办公厅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党内法规制定机关应当适时对党内法规进行清理,并根据清理情况及时对相关党内法规作出修改、废止等相应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党内法规制定机关、起草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职权对党内法规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开展评估。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党内法规的修改、废止,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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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章的修改适用党章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及其总政治部依照本条例的基本精神制定军队党内法规。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7月31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保证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一致,同宪法和法律相一致,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文件,包括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指导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文件。

  下列文件不属于备案范围:

  (一)人事调整、内部机构设置、表彰决定方面的文件;

  (二)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领导讲话、情况通报、工作要点、工作总结;

  (三)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

  (四)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

  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第四条

  依照本规定应当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制定机关报送中央备案,联合发布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报送中央备案。具体工作由制定机关或者主办机关所属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承担。

  第五条

  中央办公厅承办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具体事务由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办理。

  依照本规定应当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直接送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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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报送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正式文本和制定说明,并装订成册,一式3份,同时通过党内法规专网报送电子文本。

  对于不报送或者不按时报送应当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由中央办公厅责令其限期补报。

  第七条

  中央办公厅对报送中央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

  (二)是否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

  (三)是否同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四)是否与其他同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

  (五)规定的内容是否明显不当;

  (六)是否符合制定权限和程序。

  第八条

  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在办理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事宜时,需要报送机构说明有关情况的,报送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说明。

  第九条

  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报送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30日内完成备案审查。

  第十条

  审查中发现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存在第七条所列问题的,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经批准可以建议制定机关自行纠正,制定机关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逾期不作出处理的,中央办公厅提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建议,报请中央决定。

  第十一条

  经审查符合备案条件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由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存档备查,并及时将备案情况通报报送机构,同时公布已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十二条

  建立备案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对备案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对备案审查中发现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存在的突出问题,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三条

  每年1月31日前,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将上一年度发布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目录,送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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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建立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与国家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依照本规定精神建立相应的备案制度,按照下备一级原则开展备案工作。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照本规定精神建立本系统备案制度。第十六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及其总政治部依照本规定精神开展军队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央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领导干部学习“中国共产党两部党内法规”的心得体会

  领导干部学习“中国共产党两部党内法规”的心得体会

  5月27日,经中央批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公开发布,对党制定法规的权限和程度等都进行了限制,体现了党内立法的科学性,这也表明了党内立法的迫切性,对抗人治化的民主性,有利于强化对党内法规的监督,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权力的牢笼要稳

  在此之前,习近平总书记一再强调,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与监督,必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而这次两部法规的出台,就使得我党首次拥有的正式的党内“立法法”,不仅有利于解决“红头文件”打架的问题,而且更重要的是,两部法规对党内法规制定过程中出现的一些脱离实际、脱离群众、闭门造车、官僚主义、质量低下、损害群众利益和搞形式主义等问题都有了更强有力的解决武器,更加有法可依,这对我党今后的队伍建设、作风改进、思想进步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对比1990年7月底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这次的《制定条例》是正式的,在原有《暂行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党内法规制定的细化工作,提出了更实体性的要求,同时也将省区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活动纳入了适用的范围。这些条例的出台无疑对地方党委法规与宪法精神相违背这类事情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于结束过去有法不依、有法却模糊执政的情况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而对于人民群众来说,这两部党内法规的颁布,其一是让百姓们看到了我党的实质性行动,提高了人们对党的信赖度;其二是减少了重复性、繁琐性和有冲突性的文件,规范了党组织和党员等的言行,对于党员违法行为的一个舆论监督与谴责等也就有了更加可靠的保障,加深了人民群众与党的亲密关系,对于党的纯洁性、端正性也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实现了新的突破

  此次两部法规的实施,不仅规范了党员的权力,加强了今后的舆论监管,而且与过去党内相关法规相比,还实现了新的突破。

  首先,在《制定条例》制定的同时,还根据这个条例制定了《备案规定》,不仅细化了备案制度,还增写了清理制度。在党的历史上,这还是第一次在全党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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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展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集中清理工作。毫无疑问,这必将结束党内法规重复、与宪法不一致、过分繁琐等历史,谱写出新的简约的、更加实用的、贴近实际的党内法规。

  其次,首次提出编制党内法规五年规划。规定表示,制定党内法规应当统筹进行,科学编制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据了解,这是党的历史上第一次提出编制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

  其次,党内法规的制定必须听取群众的意见。条例表明,党内法规草案形成后,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必要时在全党范围内征求意见。其征求意见的对象包括,党代表大会代表、有关专家学者以及普通群众。而征求意见的形式多样,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网上征询等形式。(推荐打开:www.hAowORD.coM)这样也就有助于保障党内法规的民主性和科学性,避免出现令人啼笑皆非的情况出现。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党内法规亦然。目前,中国共产党两部法规的出台虽然迈出了第一步,但接下来如何确保这两部法规的有力有序执行,是否能严格惩处违背法规的言行等,这些都需要我们端正态度,切实加强执法力度,管理好我党这个大家庭,继续保持党的蓬勃生机与活力,让我党具有更强大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五篇:《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学习心得体会

  学

  习

  心

  得

  体

  会

  福田乡纪委王

  小

  鹏

  刚刚出台的《党内监督条例》是党内监督工作实现根本制度化、发生质的飞跃的重要开端。其制度设计和程序保障的完整、充实前所未有。体现了我们党对党内监督工作和反腐工作的重大决心。

  从称谓上来讲,《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虽然是约束党内成员的纪律性规定,而非国家的法律法规,但是它却被冠以《条例》这个法律专有名词,为纪律性规定冠上法律的名头,体现了我党要把党内监督进行到底的决心和恒心。

  从制度设计上来讲,《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出现可操作性的变化,与《党章》中的相关内容相比较,条例更为细化、更为具体。近年来,党内领导干部犯罪违纪案件数量增加速度很快,所占比例越来越大,整治成本也越来越高,尤其是“一把手”犯罪不是个别现象,已具有普遍性,不是一时现象,是较长时间多种因素积累爆发所致,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原因,主要是家长制遗风和好人主义盛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部门中家长制遗风和好人主义实际上支配着党内生活,为了维护“一把手”的威信

  难以进行监督和展开批评,人们在“一把手”大还是党委会集体大、对党和人民负责和对“一把手”负责如何统一等问题的认识上存在误区。而好人主义也不再仅是明哲保身、洁身自好,已经发展为利益交换关系,成了庸俗市侩作风。因此《党内监督条例》把重点放在加强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的监督上,因为党的干部尤其是高级干部是我们党的宝贵财富,尤其是正职领导,他们担子重、责任大,一般是经过党的长期培养、经历了许多严峻考验,我们党对他们向来尊重和关爱。把“一把手”作为重点监督对象,既是为了让老百姓满意,也是对“一把手”的关爱和制约。

篇五: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主题征文

  《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学习心得

  《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学习心得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做出“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有力保障”的新论断,并明确提出“要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新任务。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精神,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归根结底就是整肃党内风气,激发党组织核心凝聚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推进依法治国的有力保障。早在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就指出,“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这深刻揭示了党规党法与国家法律的关系

  。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推进依法治国的有力保障。

  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并不是说法规制度越多管党治党就越有效、党的建设就越科学。事实上,从严治党面临的最大问题不是法规制度供给的数量不足,而是法规制度本身的质量不高;不是缺少法规制度,而是法规制度如何才能更科学、更系统、更有效,即如何能行得通、做得到、管得住的问题。显然,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关键是要在科学规划、衔接协调与贯彻执行上取得实质性的成效。

  一是在制度上形成约束。“无规矩不成方圆”,党内法制力度凸显党组织领导力,执行党内法制彰显共产党员魅力,好的制度

  也许会“更新换代”,但其中心思想不会脱轨,将从理论上形成束缚力,带动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从被约束到形成自控力,进而达到提升党性修养的作用。

  二是在体系上施加强压。正所谓有压力才有动力,此次《意见》的出台,完善了构建从严只当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让不作为、懒作为、滥作为的“蛀虫”们“闻风”后不敢肆意妄为,从根本上形成威慑,施加强压,更好地提升干部素养,深化党性修养,帮助形成党组织引领、党员带头示范、干部队伍争树标杆的良好氛围。

  三是在部署上给予动力。《意见》给予执行部门更大的权力施展空间,让他们放手提要求、作部署,同时给予执行部门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的能力,给他们业务水平以保障。总之,从严治党任重而道远,从上,给予勇气;往下,给予动力;让思想政治建设成为看得见、摸得着的“白纸黑字”,为打造一支对党绝对忠诚、综合素质高、专业能力强、勇于担当负责、甘于吃苦奉献的党内法规专门工作队伍添砖加瓦。

篇六: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主题征文

  党内法规学习心得体会3篇

  党内法规学习心得体会3篇

  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

  党内法规学习心得体会范文1:

  近段时间以来,全国各地掀起了学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两个党内法规

  的热潮,宣讲学习、知识竞赛和演讲比赛等在各级党组织如火如荼。昨日,白色市甚至组织共124名领导干部参加

  法规

  考试。

  《准则》和《条例》是扣紧廉洁自律时代主题,为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提出更高标准的廉洁自律规范,为增强党内修养提供了强劲动力,为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提供了牢固基础。两个党内法规强化了党的纪律刚性约束,体现了

  全面

  和

  从严

  要求,为我们党不断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根本保障。

  贯彻好两个党内法规,应将法规内容内化于心。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加强对两个党内法规的宣传教育,引导党员全面透彻学、联系实际学,领会实质、把握要义,把两个党内法规提出的各项规定熟记于脑、牢记于心,牢固树立崇规意识、守矩意识和执规意识,增强学习贯彻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落实好两个党内法规,更应将法规规则外化于行。

  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贯彻《准则》和《条例》是当前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县纪委第一时间通知组织学习,作为单位主要负责人,就要看得准、抓得早、抓得实,体现鲜明的政治立场和政治态度。要带头学习贯彻落实《准则》和《条例》,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文件精神上来,做好执行表率。对重要内容进行深入研究和探讨,做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结合开展的从严治党、三严三实

  、严明政治纪律和严守政治规矩等活动,联系自身思想、工作和生活实际,找准不足,深挖根源,立行立改,自觉提升思想道德境界。

  要从我做起,模范遵守党纪

  《准则》是目标、是方向,是我们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共产党员要做遵守纪律的模范,仅仅具有觉悟是不够的,更重要的是要身体力行,体现在日常言行中,养成自觉遵纪守法的习惯,坚持正面倡导,重在立德,树立了看得见、摸得着的高尚党格。我们要重在领会其实质。《条例》是基石、是起点,把党章关于纪律的要求具体化,强化

  负面清单

  作用,清楚的告诫我们党员干部哪些行为不能做,同时提出清晰的处理依据,令违纪行为不再有空子可钻。我们必须逐条掌握内容,做到行有所止。要在模范遵守上下功夫。展示

  一把手

  的政治业务素质,做到知行合一。迅速适应新规矩新要求,立足于早、立足于小、立足于细。抓好党员干部的监督检查,对违纪违规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红脸,切实关心爱护党员干部、切实对单位负责做到把好关、守好门、种好田。因此,我们必须警钟长鸣,时时做到慎独、慎微、慎欲,在纪律面前不越雷池半步。只有在日常生活中,经常用党的纪律作为镜子来正视自己,才能防微杜渐,真正成为一个遵守纪律的好党员。

  要履职尽责,强化主体意识

  认真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是坚决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纪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我们只有坚定不移的去贯彻执行才能发挥《准则》和《条例》的治病效能,必须强化责任担当,严肃查处违反《准则》和《条例》的行为。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重在立规,划出了一目了然的行为底线。坚决做到

  全覆盖、无禁区、零容忍

  态度。要把贯彻执行《准则》和《条例》化为水利建设上的动力,一是以勇于担当的精神,全力抓好防汛抗灾工作,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二是积极争取水利项目资金,加快英山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步伐,造福于百姓。三是做好水利项目监管,让每项水利工程建成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四是狠抓作风建设,做服务群众的表率。五是发挥水利优势,积极服务

  五城同创

  大局。

  只有真的把《准则》和《条例》的精神吃透,我们党员领导干部才能做带头践行廉洁自律模范,自觉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才能更好的发挥表率作用,解决好忠诚履职、敢于担当的问题。要敢于较真、善于较真,确保把党规党纪落实到位。做到讲规矩、守纪律,知敬畏、存戒惧,严守党纪上远离违纪红线。在廉洁自律上追求高标准,才能更好带领全体干部职工为英山建设服务,做出水利人应有的贡献。

  党内法规学习心得体会范文3:

  自10月21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以来,全党上下掀起了学《条例》守《准则》的热潮。我个人也通过观看相关新闻、网上浏览

  附送:党内法规心得体会3篇

  党内法规心得体会3篇

  严格执行党内法规,在深化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推进从严治党。

  党内法规心得体会范文1: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同志在人民日报署名发表了题为《坚持高标准守住底线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制度创新》的文章。文章对中共中央修订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了全面解读,为广大党员领导干部深入学习领会和贯彻执行新《准则》和《条例》拓宽了视野,指引了方向,明确了重点,对落实从严治党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党的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先后就从严治党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表明了党中央在新形势下从严治党的鲜明态度、坚定决心和政治勇气。王岐山同志的文章在此基础上,充分结合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强调指出,廉洁自律准则是执政党的道德宣示和行动的高标准,党纪处分条例是管党治党的尺子和党员的行为底线。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是各级党委、广大党员和领导干部的共同责任。执行《准则》和《条例》,决不能只是墙上挂挂、嘴上说说,必须一把尺子量到底、一寸不让。

  作为国有企业的党员领导干部,必须要抱着

  赶考

  的心态,在第一时间主动学习好、贯彻好、实践好王岐山同志的这些重要论述和指示精神,在企业发展中抓好党建、学好党规、带好队伍,全面推进从严治党,营造风清气正、团结干事的大氛围和好环境,形成一心一意谋发展,提升素质比贡献的工作格局,确保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

  准确把握,充分领会,全面解读《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精神实质。此次修改,《准则》紧扣廉洁自律主题,重申党的理想信念、根本宗旨、优良传统,提出

  四个必须

  和

  八条规范,为全党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展现了共产党人的高尚道德情操。《条例》突出政党特色、党纪特色,把党章党规的纪律要求细化整合规范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

  六大纪律,开列负面清单,为党组织和党员划出了不可逾越的纪律底线。

  突出重点,广泛宣传,在企业内营造守纪律、讲规矩的浓厚氛围。要把学习、宣传、贯彻两项法规作为企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与中心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围绕

  四个必须

  、八条规范

  以及

  六大纪律

  等核心内容,进行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的宣传报道,让广大党员干部主动自觉地参与学习实践,营造守纪律、讲规矩的浓厚氛围。

  明确责任,主动作为,始终把

  两个责任

  扛在肩上。凌成兴局长强调,要守纪律讲规矩,坚定维护中央权威的自觉性;坚定履行

  两个责任

  的自觉性。

  两个责任

  是落实从严治党的根本保证,不明确责任,不落实责任,不追究责任,从严治党也就无从谈起。因此,落实好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其重要意义不言而喻。结合企业的工作实际来看,就是要始终坚持对烟叶生产收购、物资采购、烟水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岗位的监督和管理,强化对企业

  三重一大

  事项决策执行的全程监督;就是要践行好王岐山同志关于

  纪检监察机关要明确职责定位,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紧紧围绕监督执纪问责,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全面提高履职能力

  的重要论述,执行好县局纪检组长派驻制,切实加强派驻人员对县局领导班子成员和生产经营管理的监督,不断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就是要让党委和纪委真正把

  两个责任

  扛在肩上,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层层落实责任制,不错位、不缺位,引导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认真抓好《准则》和《条例》的贯彻执行,从根本上维护好党规党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严格执行党内法规,在深化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推进从严治党。当前,国有企业改革正处于攻坚期和深水区,党的领导只能加强,不能削弱。9月9日至10日,在云南省局召开的全省烟草公司系统加强国有企业从严治党工作座谈会上,余云东局长指出:

  在新常态新要求下,加强国有企业党的领导,推动国有企业从严治党至关重要,要以更高的视角、更宽的视野深刻认识国有企业从严治党的紧迫性、加强国有企业党的领导的重要性。按照这一指示精神,作为承上启下的地市级公司,在新形势下,要准确把握和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有关精神与部署,坚持党的建设与企业改革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的机构设置、职责分工、工作任务纳入企业的管理体制、管理制度、工作规范之中,使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把企业各级党组织建设成为为民务实清廉的好班子,把广大党员培养成为一只富有战斗力,创新力,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先锋队,进一步提升企业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为企业的改革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障。

  突出从严管理干部,为从严治党夯实队伍基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要管党,首先是管好干部;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治吏。当前,在世情、国情、党情发生深刻变化的新形势下,党面临着

  四大考验

  和

  四大危险,行业面临着

  增长速度回落、工商库存增加、结构空间变窄、需求拐点逼近

  四大难题,面对这些考验和危险,党员干部队伍的素质高不高?能力强不强?作风硬不硬?直接关系到党的事业,关系到人民的利益,关系到企业的发展。因此,只有坚持以严的标准要求干部、以严的措施管理干部、以严的纪律约束干部,切实强化对干部的严格管理,让党员干部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才能培养和造就一支干事创业有思路、企业管理有规矩、服务客户有感情、廉洁自律有口碑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为从严治党夯实党员干部队伍基础。

  目前,在新常态下,要紧紧围绕从严治党、狠抓党建、狠抓廉政建设,全面提升企业内党员干部队伍的素质、能力和水平。要带领全体党员干部学习贯彻好新发布的《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要认真落实党员干部月报告制度,了解党员干部思想动态,规范行为举止,进一步严格党员干部管理和教育,增强其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要落实好读书学习制度,让党员干部把学习作为修身养性、提高本领的重要途径,做一名合格的党员、遵纪守法的党员,让组织放心、群众拥护、家人爱戴的党员;要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确保组织生活的常态化,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号召力和感染力,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要坚持让党员干部走好服务群众

  最后一公里,让每一名党员干部当好

  三个角色

  。即当好

  宣传员,宣传党的纲领,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到位,用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感染群众、鼓舞群众;当好烟农和零售户的贴心人,要及时了解需求,主动帮助他们想办法,出思路,解决实际困难;当好服务烟农和零售户的先锋队员,充分发挥行业优势、专业特长,做好生产和经营指导培训,争做实现科技进步、群众增收增效的先锋队员。强化反腐倡廉工作,完善好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反腐倡廉是从严治党的题中之义,是落实

  三严三实,争当

  忠诚、干净、担当

  好干部的具体实践。以此为着力点,从中央到地方,从国家局、省局到市、县局,都在以强有力的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构建良好的政治生态。国家局纪检组长高林在全国烟草行业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明确要求:

  要严明党纪党规,强化责任担当,坚定不移推进行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

  因此,要在企业内动员和引导全体干部职工,积极投身并参与到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工作中来,进一步健全权力运行监督和制约机制,强化宣传教育、强化预防、强化廉政风险防控的制度建设、强化督促检查、持续不断改进提高防控水平、防患于未然,扎实推进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高企业预防腐败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水平。

  纵向到底强基固本,把贯彻党内法规和从严治党引向基层。根基不稳,地动山摇。基层烟站是烟草商业企业联系烟农的桥梁和纽带,是企业展示社会形象的重要窗口。在基层烟站贯彻落实党内法规,落实从严治党是强基固本的重要途径,也是基层反腐倡廉的重要节点。在具体方式上,结合省局

  二十个严禁

  工作要求和

  基层烟站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模式

  。按照

  制度+科技

  、预防+惩戒

  、人防+技防

  、宣传+教育

  的思路,把廉政准则和党的纪律,全方位、全过程、多形式、多角度地落实到基层烟叶站,进一步指导和规范生产经营管理,努力建设

  规范过硬、廉洁过硬

  的基层烟叶站,把强基固本和反腐倡廉真正落到实处。

  挑起党委书记担子,抓实党建助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从严治党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也是一项与时俱进、常抓常新的工作。近期,国务院领导对烟草工作作出重要批示,云南省委省政府也要求烟草系统发挥好台柱子和领头羊作用,为跨越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这是对烟草工作的高度肯定,同时也带来了新一轮的挑战。作为市局党委书记,自知责任重大,只有不断增强政治敏锐性,从讲政治、抓党建、促发展、做贡献的高度出发,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负起责任,亲力亲为抓党建、聚精会神抓党建,形成市局党委抓、县局党总支抓、基层党支部抓、相关部门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党建工作格局,才能攻克从严治党这场硬战,推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实现国家局提出的保七争

  十、超万亿

  全行业税利目标任务提供强大政治保障、纪律保障。

  党内法规心得体会范文2:

  201X年11月13日,我校全体党员在校党委书记领导下集中学习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员廉洁自律准则》,使我更加深刻的了解了党的章程,也清楚明白了自己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经过这段时间的政治学习,我给自己清楚定位,争取让自己的人生更加出彩。以下是我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员廉洁自律准则》的一点心得。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为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的条例。《条例》分为总则、分则、附则3编、11章、133条,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自201X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

  《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是中国共产党执政以来第一部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的规范全党廉洁自律工作的重要基础性法规,是对党章规定的具体化,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实践成果,为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展现了共产党人的高尚道德追求。

  作为党员,我应该做到四个

  必须,那就是:

  必须坚定共产主义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必须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必须自觉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努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廉洁自律,接受监督,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党内法规心得体会范文3:

  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已经颁布。党内外对这两个重要的党内法规予以高度的关注。笔者在学习这两个法规中认识到,一个党内法规要制订好、执行好、效果好,道理上能讲很多,其实,比较重要的就是三条。

  其一,作为纪律范畴的党内法规,首先是要界定清晰。特别是法律与纪律的界限要清楚。过去的一些纪律条款常常与法律条款混淆在一道,一旦真正遇到事情了,到底是法律处理还是纪律处理,途径和依据反而就模糊不清,无从着手。依法治国的五大体系建设,其中党内法规体系与其他四大法律体系是既有联系也有区别的。党纪国法要起到互补的作用,法律已经明确的事情,纪律不要再去重复。这次在

  条例

  的修改中,就将70多项有法律界定的行为条款统统剔除了。纪律应该强调的,是法律没有触及而党内必须要做到的问题。体现党内法规在行为规范要求上严于法律的要求。这一次,条例

  从六大纪律方面,对违纪问题开出的负面清单,充分体现的党纪条规姓

  党

  的特征。

  其

  二,党内法规定义要明确,执行要有抓手,检查要有标准。这次修订的廉洁自律准则,不免有一个重要的参照物:

  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红军时代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

  中有一条,现在是没有的,叫

  还门板,在村子里问老乡借门板,走时要还掉。但是这一条执行情况不好,一些红军战士走时并没有把门板送到主人处,而是在村子里一放了事。怎么叫

  还,定义不明确,执行起来就有漏洞。后来就改了一个字,将

  还

  字改成了

  上

  字,你不仅是还,还要将门板重新装到门上去。这一字之改,就使得这一条的执行和检查都有了非常明确的标准。效果也就完全不一样了。这个小小的故事,对我们今天在制订和执行制度上,都有非常重要的启示意义。现在,我们党员在行为上表现的问题,远比红军时代要复杂得多。所以这次

  准则

  的修订,没有从对党员的具体行为的细则来展开,因为这样是无法穷尽的。而是制定了党员和党员干部的行为标准。这八条标准,从低到高,看得见、摸得着,会起到非常重要的标杆作用。

  其

  三,党内法规要管用,首先是领导要带头执行。任何一项制度的执行,必须要领导的率先垂范。以前有个学校,制订了教师上班迟到要扣奖金的制度,以前这类制度制订过多次,但最后都不了了之。这次制度颁布的第二天,谁都没有料到,校长就迟到了,门口值班的老师想不作记录,打马虎眼过去了,但是校长坚持要记录在案,并扣了当月的奖金。后来大家得知,其实校长这天是故意迟到的。他的照章办事,使得这项制度的执行就不会有折扣了。我们以前的一些制度本身不错,但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是管小不管大,管下不管上,就难以服众,制度渐渐也就失去了公信力。总书记讲领导干部是

  关键少数,就关键在此处。这次两个这么好的党内法规,究竟管不管用,就是要看这些

  关键少数。十八大以来,党的法规制度建设取得了非常好的进展,这源自于党的三严三实的的好作风的弘扬,全党纪律意识的明显增强。所以,对这一次两个党内法规的对党的建设所起到的积极作用,是完全值得期待的。

  党内法规心得体会

篇七: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主题征文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学习心得体会3篇

  严格执行党内法规,在深化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推进从严治党。下面是店铺为大家带来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学习心得体会,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学习心得体会范文1:

  5月27日,新华社授权公布了两部党内法规,一是《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一是《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我当即对这两部法规的内容进行了阅读,心中感慨无限。

  这两部法规的出现是一个标志性的事件,它告诉世人,中国共产党第一次拥有了正式的、党内的“立法法”。其实在此之前,在1990年我国发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而这次的《制定条例》则是对《暂行条例》的一个补充和修订。

  而与此同时,为了党内法规备案工作的有序有章可行,还同步制定了《备案规定》。

  在得知这两步法规的颁布后,我还对网络舆论进行了一个观察,发现许多群众欢欣鼓舞,认为这是党的一大进步,是促进我党廉洁作风的盛行,是提高党内科学化水平建设的重大举措,更是提高我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能力、水平的一个有力武器。

  这两部党规的公布,就像一个牢笼,它让过去喜欢钻空子的某些权力欲望被禁锢在这个权力的牢笼里面,让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的行为进一步得到有序化的规定,避免乃至消除那些会影响我党形象的不良思想和工作作风,这对加强我党的建设、保证党的各项工作规范进行和党内生活的有制度可依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备案规定》是根据《制定条例》而产生的,它的出现能够确保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与党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以及政策的一致性,而且还对法律、宪法的一致性,对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都是一个有法可依的保障。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这就说明,在接下来的工作中,我们必须要加大党内法规的宣传普及力度,如我们最

  基本的党内法规——党章。与此同时,我们还应加强监督和检查力度,做好对过去党内法规的一个备案、清理和实施评估等工作,将不符合现有宪法的一些制度予以清除,根据实际情况来增减制度,让我党组织和党员的行事都能实现一个约束化、制度化,让人民群众看到我党执行能力的一个强健化,确保我党永葆生机!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学习心得体会范文2:

  5月27日,经中央批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公开发布,对党制定法规的权限和程度等都进行了限制,体现了党内立法的科学性,这也表明了党内立法的迫切性,对抗人治化的民主性,有利于强化对党内法规的监督,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权力的牢笼要稳

  在此之前,一再强调,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与监督,必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而这次两部法规的出台,就使得我党首次拥有的正式的党内“立法法”,不仅有利于解决“红头文件”打架的问题,而且更重要的是,两部法规对党内法规制定过程中出现的一些脱离实际、脱离群众、闭门造车、官僚主义、质量低下、损害群众利益和搞形式主义等问题都有了更强有力的解决武器,更加有法可依,这对我党今后的队伍建设、作风改进、思想进步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对比1990年7月底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这次的《制定条例》是正式的,在原有《暂行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党内法规制定的细化工作,提出了更实体性的要求,同时也将省区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活动纳入了适用的范围。这些条例的出台无疑对地方党委法规与宪法精神相违背这类事情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于结束过去有法不依、有法却模糊执政的情况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而对于人民群众来说,这两部党内法规的颁布,其一是让百姓们看到了我党的实质性行动,提高了人们对党的信赖度;其二是减少了重复性、繁琐性和有冲突性的文件,规范了党组织和党员等的言行,对

  于党员违法行为的一个舆论监督与谴责等也就有了更加可靠的保障,加深了人民群众与党的亲密关系,对于党的纯洁性、端正性也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实现了新的突破

  此次两部法规的实施,不仅规范了党员的权力,加强了今后的舆论监管,而且与过去党内相关法规相比,还实现了新的突破。

  首先,在《制定条例》制定的同时,还根据这个条例制定了《备案规定》,不仅细化了备案制度,还增写了清理制度。在党的历史上,这还是第一次在全党部署开展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集中清理工作。毫无疑问,这必将结束党内法规重复、与宪法不一致、过分繁琐等历史,谱写出新的简约的、更加实用的、贴近实际的党内法规。

  其次,首次提出编制党内法规五年规划。规定表示,制定党内法规应当统筹进行,科学编制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据了解,这是党的历史上第一次提出编制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

  其次,党内法规的制定必须听取群众的意见。条例表明,党内法规草案形成后,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必要时在全党范围内征求意见。其征求意见的对象包括,党代表大会代表、有关专家学者以及普通群众。而征求意见的形式多样,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网上征询等形式。这样也就有助于保障党内法规的民主性和科学性,避免出现令人啼笑皆非的情况出现。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党内法规亦然。目前,中共两部法规的出台虽然迈出了第一步,但接下来如何确保这两部法规的有力有序执行,是否能严格惩处违背法规的言行等,这些都需要我们端正态度,切实加强执法力度,管理好我党这个大家庭,继续保持党的蓬勃生机与活力,让我党具有更强大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学习心得体会范文3:

  中共中央政治局、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同志在人民日报署名发表了题为《坚持高标准守住底线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制度创新》的文章。文章对中共中央修订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了全面解读,为广大党员领导干部深入学习领

  会和贯彻执行新《准则》和《条例》拓宽了视野,指引了方向,明确了重点,对落实从严治党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

  党的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党的建设。先后就从严治党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表明了党中央在新形势下从严治党的鲜明态度、坚定决心和政治勇气。王岐山同志的文章在此基础上,充分结合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强调指出,廉洁自律准则是执政党的道德宣示和行动的高标准,党纪处分条例是管党治党的尺子和党员的行为底线。学习贯彻《准则》和《条例》是各级党委(党组)、广大党员和领导干部的共同责任。执行《准则》和《条例》,决不能只是墙上挂挂、嘴上说说,必须一把尺子量到底、一寸不让。

  作为国有企业的党员领导干部,必须要抱着“赶考”的心态,在第一时间主动学习好、贯彻好、实践好王岐山同志的这些重要论述和指示精神,在企业发展中抓好党建、学好党规、带好队伍,全面推进从严治党,营造风清气正、团结干事的大氛围和好环境,形成一心一意谋发展,提升素质比贡献的工作格局,确保各项工作目标任务的圆满完成。

  准确把握,充分领会,全面解读《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精神实质。此次修改,《准则》紧扣廉洁自律主题,重申党的理想信念、根本宗旨、优良传统,提出“四个必须”和“八条规范”,为全党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展现了共产党人的高尚道德情操。《条例》突出政党特色、党纪特色,把党章党规的纪律要求细化整合规范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等“六大纪律”,开列负面清单,为党组织和党员划出了不可逾越的纪律底线。

  突出重点,广泛宣传,在企业内营造守纪律、讲规矩的浓厚氛围。要把学习、宣传、贯彻两项法规作为企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与中心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推进,围绕“四个必须”、“八条规范”以及“六大纪律”等核心内容,进行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的宣传报道,让广大党员干部主动自觉地参与学习实践,营造守纪律、讲规矩的浓厚氛围。

  明确责任,主动作为,始终把“两个责任”扛在肩上。凌成兴局长强调,“要守纪律讲规矩,坚定维护中央权威的自觉性;坚定履行“两个责任”的自觉性。”“两个责任”是落实从严治党的根本保证,不明确责任,不落实责任,不追究责任,从严治党也就无从谈起。因此,落实好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其重要意义不言而喻。结合企业的工作实际来看,就是要始终坚持对烟叶生产收购、物资采购、烟水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重点环节、重点岗位的监督和管理,强化对企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的全程监督;就是要践行好王岐山同志关于“纪检监察机关要明确职责定位,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紧紧围绕监督执纪问责,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全面提高履职能力”的重要论述,执行好县(区)局(分公司)纪检组长派驻制,切实加强派驻人员对县(区)局(分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和生产经营管理的监督,不断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就是要让党委和纪委真正把“两个责任”扛在肩上,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层层落实责任制,不错位、不缺位,引导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认真抓好《准则》和《条例》的贯彻执行,从根本上维护好党规党纪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严格执行党内法规,在深化企业改革中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推进从严治党。当前,国有企业改革正处于攻坚期和深水区,党的领导只能加强,不能削弱。9月9日至10日,在云南省局召开的全省烟草公司系统加强国有企业从严治党工作座谈会上,余云东局长指出:在新常态新要求下,加强国有企业党的领导,推动国有企业从严治党至关重要,要以更高的视角、更宽的视野深刻认识国有企业从严治党的紧迫性、加强国有企业党的领导的重要性。按照这一指示精神,作为承上启下的地市级公司,在新形势下,要准确把握和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有关精神与部署,坚持党的建设与企业改革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及工作机构同步设置,党组织的机构设置、职责分工、工作任务纳入企业的管理体制、管理制度、工作规范之中,使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组织化、制度化、具体化,把企业各级党组织建设成为为民务实清廉的好班子,把广大党员培养成为一只富有战斗力,创新力,保持先进性和纯洁性的先锋队,进一步

  提升企业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为企业的改革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障。

  突出从严管理干部,为从严治党夯实队伍基础。指出,党要管党,首先是管好干部;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治吏。当前,在世情、国情、党情发生深刻变化的新形势下,党面临着“四大考验”和“四大危险”,行业面临着“增长速度回落、工商库存增加、结构空间变窄、需求拐点逼近”四大难题,面对这些考验和危险,党员干部队伍的素质高不高?能力强不强?作风硬不硬?直接关系到党的事业,关系到人民的利益,关系到企业的发展。因此,只有坚持以严的标准要求干部、以严的措施管理干部、以严的纪律约束干部,切实强化对干部的严格管理,让党员干部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才能培养和造就一支干事创业有思路、企业管理有规矩、服务客户有感情、廉洁自律有口碑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为从严治党夯实党员干部队伍基础。

  目前,在新常态下,要紧紧围绕从严治党、狠抓党建、狠抓廉政建设,全面提升企业内党员干部队伍的素质、能力和水平。要带领全体党员干部学习贯彻好新发布的《廉洁自律准则》、《纪律处分条例》;要认真落实党员干部月报告制度,了解党员干部思想动态,规范行为举止,进一步严格党员干部管理和教育,增强其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要落实好读书学习制度,让党员干部把学习作为修身养性、提高本领的重要途径,做一名合格的党员、遵纪守法的党员,让组织放心、群众拥护、家人爱戴的党员;要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确保组织生活的常态化,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号召力和感染力,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要坚持让党员干部走好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让每一名党员干部当好“三个角色”。即当好“宣传员”,宣传党的纲领,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到位,用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感染群众、鼓舞群众;当好烟农和零售户的“贴心人”,要及时了解需求,主动帮助他们想办法,出思路,解决实际困难;当好服务烟农和零售户的“先锋队员”,充分发挥行业优势、专业特长,做好生产和经营指导培训,争做实现科技进步、群众增收增效的“先锋队员”。

  强化反腐倡廉工作,完善好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反腐倡廉是从严

  治党的题中之义,是落实“三严三实”,争当“忠诚、干净、担当”好干部的具体实践。以此为着力点,从中央到地方,从国家局、省局到市、县局,都在以强有力的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构建良好的政治生态。国家局纪检组长高林在全国烟草行业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明确要求:“要严明党纪党规,强化责任担当,坚定不移推进行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因此,要在企业内动员和引导全体干部职工,积极投身并参与到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工作中来,进一步健全权力运行监督和制约机制,强化宣传教育、强化预防、强化廉政风险防控的制度建设、强化督促检查、持续不断改进提高防控水平、防患于未然,扎实推进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高企业预防腐败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水平。

  纵向到底强基固本,把贯彻党内法规和从严治党引向基层。根基不稳,地动山摇。基层烟站是烟草商业企业联系烟农的桥梁和纽带,是企业展示社会形象的重要窗口。在基层烟站贯彻落实党内法规,落实从严治党是强基固本的重要途径,也是基层反腐倡廉的重要节点。在具体方式上,结合省局“二十个严禁”工作要求和

  “基层烟站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模式”。按照“制度+科技”、“预防+惩戒”、“人防+技防”、“宣传+教育”的思路,把廉政准则和党的纪律,全方位、全过程、多形式、多角度地落实到基层烟叶站,进一步指导和规范生产经营管理,努力建设“规范过硬、廉洁过硬”的基层烟叶站,把强基固本和反腐倡廉真正落到实处。

  挑起党委书记担子,抓实党建助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从严治党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也是一项与时俱进、常抓常新的工作。近期,国务院领导对烟草工作作出重要批示,云南省委省政府也要求烟草系统发挥好台柱子和领头羊作用,为跨越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这是对烟草工作的高度肯定,同时也带来了新一轮的挑战。作为市局党委书记,自知责任重大,只有不断增强政治敏锐性,从讲政治、抓党建、促发展、做贡献的高度出发,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负起责任,亲力亲为抓党建、聚精会神抓党建,形成市局党委抓、县局党总支抓、基层党支部抓、相关部门抓、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

  实的党建工作格局,才能攻克从严治党这场硬战,推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实现国家局提出的“保七争十、超万亿”全行业税利目标任务提供强大政治保障、纪律保障。

篇八: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主题征文

  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心得体会范本(精选多篇)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心得体会(精选多篇)第一篇: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心得体会

  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心得体会

  在2014年5月27日,经中央授权,《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以及相关法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同时公布,要求党组织、党员的行为必须依据党内法规的要求切实执行,而且也进一步规范了党内的立法制度,是中国共产党第一部正式、公开的党内“立法法”。

  本次《制定条例》所依据的是《中国共产党章程》,不同于一般性法律、行政法规。但是,宪法和法律的效力依然高于《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颁布意义重大,它不仅对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推进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升党的建设的科学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制定条例》的出台给人民群众释放了一个信号:我党必将从严治党!

  《制定条例》是对于党内法规的一个约束,而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它所调整的党内关系和党内生活,是以党的1/2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心得体会范本(精选多篇)纪律作保证,适用于党组织和党员,对于党员依法执政有了更强大的监督和执行武器,有助于找到宪法、法律与党内法规的统一点,以便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我们以前经常说“依法治国”,那么,《制定条例》的出台则提出了“依法治党”。也即,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和党的法规来规范党组织和党员的行为,通过党的各项具体制度来保证国家的宪法和党章成为党组织和党员的最高行为准则。

  《制定条例》的公布使得依法治党有了更加强有力的保障。目前,在我党内部,不少党员出现了思想上的腐化和作风上的歪风邪气,这不利于我党根基的稳固、内部同志的团结,也不利于我党生机的长久保持。而《制定条例》毫无疑问有利于肃清党内不良风气,增加我党的纯洁性。

  而从党内法规的制定来看,当前,有一些地方出现了无权或越权制定党内法规的现象,有的甚至是和法律相抵触的,这种以权越法、以权代法的现象,严重损害了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也给党的法治建设添了堵、抹了黑。许多群众对某些党员的言行有诸多不满,让百姓们对党寒了心,长此以往必将会出现不良后果。

  《制定条例》的颁布非常迫切也十分必要,它不仅将党权关进了制度的笼子,充分体现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依法治党的信念和决2/2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心得体会范本(精选多篇)心。而且,在接下来的执行当中,它也将显著提升党员的法纪意识,在全党范围内形成模范遵守党纪国法的良好氛围。

  目前我党有8200多万的党员,有400多万基层党组织,如果其中任何一个党员、一个基层党组织出现了问题,就会让人民群众对我党产生怀疑态度,不利于保持党与人民的鱼水之情。而《制定条例》的出现,使得我党内部制度规章进一步完备,标志着我党正在进一步走向成熟。

  我相信,《制定条例》只是我党迈出的第一步,在今后我们还将看到更多的、得民心的政策!

  第二篇: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建立健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依据。

  3/2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心得体会范本(精选多篇)第三条党的中央组织制定的党内法规称为中央党内法规。下列事项应当由中央党内法规规定:

  (一)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二)党的各级组织的产生、组成和职权;

  (三)党员义务和权利方面的基本制度;

  (四)党的各方面工作的基本制度;

  (五)涉及党的重大问题的事项;

  (六)其他应当由中央党内法规规定的事项。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就其职权范围内有关事项制定党内法规。

  第四条党内法规的名称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

  党章对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党员义务和权利以及党的纪律等作出根本规定。

  准则对全党政治生活、组织生活和全体党员行为作出基本规定。

  条例对党的某一领域重要关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规定。

  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对党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或者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4/2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心得体会范本(精选多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称为规则、规定、办法、细则。

  第五条党内法规的内容应当用条款形式表述,不同于一般不用条款形式表述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制定党内法规在中央统一领导下进行。制定党内法规的日常工作由中央书记处负责。中央办公厅承担党内法规制定的统筹协调工作,其所属法规工作机构承办具体事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负责职权范围内的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其所属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承办具体事务。

  第七条制定党内法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从党的事业发展需要和党的建设实际出发;

  (二)以党章为根本依据,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三)遵守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规定;

  (四)符合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

  (五)有利于推进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六)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七)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八)注重简明实用,防止繁琐重复。

  第二章规划与计划

  5/2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心得体会范本(精选多篇)第八条制定党内法规应当统筹进行,科学编制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突出重点、整体推进,逐步构建内容协调、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党内法规制度体1系。

  第九条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由中央办公厅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提出的制定建议进行汇总,并广泛征求意见后拟订,经中央书记处办公会议讨论,报中央审定。

  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年度计划,由中央办公厅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每年年底前提出的下一年度制定建议进行汇总后拟订,报中央审批。

  第十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提出的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建议,应当包括党内法规名称、制定必要性、报送时间、起草单位等。

  第十一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职权和实际需要,编制本系统、本地区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和计划。

  第十二条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和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章起草

  6/2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心得体会范本(精选多篇)第十三条中央党内法规按其内容一般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起草,综合性党内法规由中央办公厅协调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有关部门起草或者成立专门起草小组起草。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由其自行组织起草。

  第十四条党内法规草案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名称;

  (二)制定目的和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具体规范;

  (五)解释机关;

  (六)施行日期。

  第十五条党内法规应当方向正确,内容明确,逻辑严密,表述准确、规范、简洁,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六条起草党内法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实际情况,认真总结历史经验和新的实践经验,充分了解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调查研究可以吸收相关专家学者参加或者委托专门机构开展。

  7/2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心得体会范本(精选多篇)第十七条起草党内法规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就涉及其他部门和单位工作范围的事项,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一致。经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报送党内法规草案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起草党内法规,应当与现行党内法规相衔接。对同一事项,如果需要作出与现行党内法规不一致的规定,应当在草案中作出废止或者如何适用现行党内法规的规定,并在报送草案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九条党内法规草案形成后,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范围根据党内法规草案的具体内容确定,必要时在全党范围内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应当注意听取党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党内法规草案,应当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网上征询等形式。

  第二十条起草部门和单位向审议批准机关报送党内法规草案,应当同时报送草案制定说明。制定说明应当包括制定党内法规的必要性、主要内容、征求意见情况、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情况等。

  第四章审批与发布

  第二十一条审议批准机关收到党内法规草案后,交由所属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进行审核。

  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8/2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心得体会范本(精选多篇)(一)是否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

  (二)是否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

  (三)是否同上位党内法规相抵触;

  (四)是否与其他同位党内法规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

  (五)是否就涉及的重大政策措施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协商;

  (六)是否符合制定权限和程序。

  对存在问题的党内法规草案,审核机构经批准可以向起草部门和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如起草部门和单位不采纳修改意见,审核机构可以向审议批准机关提出修改、缓办或者退回的建议。第二十二条党内法规的审议批准,按照下列职权进行:

  (一)涉及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产生、组成和职权的党内法规,以及涉及党的重大问题的党内法规,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二)涉及党的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产生、组成和职权的党内法规,涉及党员义务和权利方面基本制度的党内法规,以及涉及党的各方面工作基本制度的党内法规,由党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或者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

  (三)应当由中央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根据情况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或者按规定程序报送批准;

  9/2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心得体会范本(精选多篇)(四)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发布的党内法规,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审议批准;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发布的党内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审议批准。第二十三条经审议批准的党内法规草案,由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核文后按规定程序报请发布。

  党内法规一般采用中共中央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文件、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中央各部门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文件、党委办公厅文件的形式发布。

  党内法规经批准后一般应当公开发布。

  第二十四条实际工作迫切需要但还不够成熟的党内法规,可先试行,在实践中完善后重新发布。

  第五章适用与解释

  第二十五条党章在党内法规中具有最高效力,其他任何党内法规都不得同党章相抵触。中央党内法规的效力高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的效力。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不得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制定的党内法规相抵触。

  第二十六条同一机关制定的党内法规,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旧的规定与新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10/2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心得体会范本(精选多篇)第二十七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制定的党内法规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提请中央处理。第二十八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发布的党内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央责令改正或者予以撤销:

  (一)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的;

  (二)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的;

  (三)同中央党内法规相抵触的。

  第二十九条中央党内法规解释工作,由其规定的解释机关负责。本条例施行前发布的中央党内法规,未明确规定解释机关的,由中央办公厅请示中央后承办。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由其自行解释。

  党内法规的解释同党内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备案、清理与评估

  第三十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中央备案,备案工作由中央办公厅承办。具体备案办法由中央办公厅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党内法规制定机关应当适时对党内法规进行清理,并根据清理情况及时对相关党内法规作出修改、废止等相应处理。

  11/2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心得体会范本(精选多篇)第三十二条党内法规制定机关、起草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职权对党内法规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开展评估。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党内法规的修改、废止,适用本条例。

  党章的修改适用党章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及其总政治部依照本条例的基本精神制定军队党内法规。第三十五条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7月31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同时废止。(第三篇:《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建立健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依据。

  12/2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心得体会范本(精选多篇)第三条党的中央组织制定的党内法规称为中央党内法规。下列事项应当由中央党内法规规定:

  (一)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二)党的各级组织的产生、组成和职权;

  (三)党员义务和权利方面的基本制度;

  (四)党的各方面工作的基本制度;

  (五)涉及党的重大问题的事项;

  (六)其他应当由中央党内法规规定的事项。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就其职权范围内有关事项制定党内法规。

  第四条党内法规的名称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

  党章对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党员义务和权利以及党的纪律等作出根本规定。

  准则对全党政治生活、组织生活和全体党员行为作出基本规定。

  条例对党的某一领域重要关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规定。

  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对党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或者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13/2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心得体会范本(精选多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称为规则、规定、办法、细则。

  第五条党内法规的内容应当用条款形式表述,不同于一般不用条款形式表述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制定党内法规在中央统一领导下进行。制定党内法规的日常工作由中央书记处负责。中央办公厅承担党内法规制定的统筹协调工作,其所属法规工作机构承办具体事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负责职权范围内的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其所属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承办具体事务。

  第七条制定党内法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从党的事业发展需要和党的建设实际出发;

  (二)以党章为根本依据,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三)遵守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规定;

  (四)符合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

  (五)有利于推进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六)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七)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八)注重简明实用,防止繁琐重复。

  第二章规划与计划

  14/2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心得体会范本(精选多篇)第八条制定党内法规应当统筹进行,科学编制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突出重点、整体推进,逐步构建内容协调、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第九条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由中央办公厅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提出的制定建议进行汇总,并广泛征求意见后拟订,经中央书记处办公会议讨论,报中央审定。

  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年度计划,由中央办公厅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每年年底前提出的下一年度制定建议进行汇总后拟订,报中央审批。

  第十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提出的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建议,应当包括党内法规名称、制定必要性、报送时间、起草单位等。

  第十一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职权和实际需要,编制本系统、本地区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和计划。

  第十二条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和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章起草

  15/2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心得体会范本(精选多篇)第十三条中央党内法规按其内容一般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起草,综合性党内法规由中央办公厅协调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有关部门起草或者成立专门起草小组起草。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由其自行组织起草。

  第十四条党内法规草案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名称;

  (二)制定目的和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具体规范;

  (五)解释机关;

  (六)施行日期。

  第十五条党内法规应当方向正确,内容明确,逻辑严密,表述准确、规范、简洁,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六条起草党内法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实际情况,认真总结历史经验和新的实践经验,充分了解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调查研究可以吸收相关专家学者参加或者委托专门机构开展。

  第十七条起草党内法规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就涉及其他部门和单位工作范围的事项,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一致。经协商未能取得一16/2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心得体会范本(精选多篇)致意见的,应当在报送党内法规草案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第十八条起草党内法规,应当与现行党内法规相衔接。对同一事项,如果需要作出与现行党内法规不一致的规定,应当在草案中作出废止或者如何适用现行党内法规的规定,并在报送草案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九条党内法规草案形成后,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范围根据党内法规草案的具体内容确定,必要时在全党范围内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应当注意听取党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党内法规草案,应当充分听取群众意见。

  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网上征询等形式。

  第二十条起草部门和单位向审议批准机关报送党内法规草案,应当同时报送草案制定说明。制定说明应当包括制定党内法规的必要性、主要内容、征求意见情况、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情况等。

  第四章审批与发布

  第二十一条审议批准机关收到党内法规草案后,交由所属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是否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

  (二)是否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

  (三)是否同上位党内法规相抵触;

  17/2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心得体会范本(精选多篇)(四)是否与其他同位党内法规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

  (五)是否就涉及的重大政策措施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协商;

  (六)是否符合制定权限和程序。

  对存在问题的党内法规草案,审核机构经批准可以向起草部门和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如起草部门和单位不采纳修改意见,审核机构可以向审议批准机关提出修改、缓办或者退回的建议。第二十二条党内法规的审议批准,按照下列职权进行:

  (一)涉及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产生、组成和职权的党内法规,以及涉及党的重大问题的党内法规,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二)涉及党的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产生、组成和职权的党内法规,涉及党员义务和权利方面基本制度的党内法规,以及涉及党的各方面工作基本制度的党内法规,由党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或者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

  (三)应当由中央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根据情况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或者按规定程序报送批准;

  (四)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发布的党内法规,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审议批准;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发布的党内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审议批准。

  18/2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心得体会范本(精选多篇)第二十三条经审议批准的党内法规草案,由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核文后按规定程序报请发布。党内法规一般采用中共中央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文件、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中央各部门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文件、党委办公厅文件的形式发布。

  党内法规经批准后一般应当公开发布。

  第二十四条实际工作迫切需要但还不够成熟的党内法规,可先试行,在实践中完善后重新发布。

  第五章适用与解释

  第二十五条党章在党内法规中具有最高效力,其他任何党内法规都不得同党章相抵触。中央党内法规的效力高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的效力。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不得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制定的党内法规相抵触。

  第二十六条同一机关制定的党内法规,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旧的规定与新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制定的党内法规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提请中央处理。第二十八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发布的党内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央责令改正或者予以撤销:

  19/2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心得体会范本(精选多篇)(一)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的;

  (二)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的;

  (三)同中央党内法规相抵触的。

  第二十九条中央党内法规解释工作,由其规定的解释机关负责。本条例施行前发布的中央党内法规,未明确规定解释机关的,由中央办公厅请示中央后承办。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由其自行解释。党内法规的解释同党内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备案、清理与评估

  第三十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中央备案,备案工作由中央办公厅承办。具体备案办法由中央办公厅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党内法规制定机关应当适时对党内法规进行清理,并根据清理情况及时对相关党内法规作出修改、废止等相应处理。

  第三十二条党内法规制定机关、起草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职权对党内法规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开展评估。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党内法规的修改、废止,适用本条例。

  党章的修改适用党章的规定。

  20/2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心得体会范本(精选多篇)第三十四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及其总政治部依照本条例的基本精神制定军队党内法规。第三十五条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7月31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保证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一致,同宪法和法律相一致,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文件,包括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指导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文件。

  下列文件不属于备案范围:

  (一)人事调整、内部机构设置、表彰决定方面的文件;

  (二)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领导讲话、情况通报、工作要点、工作总结;

  21/2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心得体会范本(精选多篇)(三)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

  (四)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第四条依照本规定应当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制定机关报送中央备案,联合发布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报送中央备案。具体工作由制定机关或者主办机关所属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承担。

  第五条中央办公厅承办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具体事务由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办理。

  依照本规定应当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直接送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

  第六条报送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正式文本和制定说明,并装订成册,一式3份,同时通过党内法规专网报送电子文本。

  对于不报送或者不按时报送应当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由中央办公厅责令其限期补报。

  第七条中央办公厅对报送中央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

  22/2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心得体会范本(精选多篇)(二)是否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

  (三)是否同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四)是否与其他同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

  (五)规定的内容是否明显不当;

  (六)是否符合制定权限和程序。

  第八条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在办理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事宜时,需要报送机构说明有关情况的,报送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说明。

  第九条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报送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30日内完成备案审查。

  第十条审查中发现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存在第七条所列问题的,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经批准可以建议制定机关自行纠正,制定机关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逾期不作出处理的,中央办公厅提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建议,报请中央决定。

  第十一条经审查符合备案条件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由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存档备查,并及时将备案情况通报报送机构,同时公布已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十二条建立备案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对备案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23/2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心得体会范本(精选多篇)对备案审查中发现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存在的突出问题,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三条每年1月31日前,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将上一年度发布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目录,送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备查。

  第十四条建立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与国家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依照本规定精神建立相应的备案制度,按照下备一级原则开展备案工作。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照本规定精神建立本系统备案制度。第十六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及其总政治部依照本规定精神开展军队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中央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领导干部学习“中国共产党两部党内法规”的心得体会

  领导干部学习“中国共产党两部党内法规”的心得体会

  5月27日,经中央批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公开发布,对党制定法规的权限和程度等都进行了限制,体现了党内立法的科学性,这也24/2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心得体会范本(精选多篇)表明了党内立法的迫切性,对抗人治化的民主性,有利于强化对党内法规的监督,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权力的牢笼要稳

  在此之前,习近平总书记一再强调,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与监督,必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而这次两部法规的出台,就使得我党首次拥有的正式的党内“立法法”,不仅有利于解决“红头文件”打架的问题,而且更重要的是,两部法规对党内法规制定过程中出现的一些脱离实际、脱离群众、闭门造车、官僚主义、质量低下、损害群众利益和搞形式主义等问题都有了更强有力的解决武器,更加有法可依,这对我党今后的队伍建设、作风改进、思想进步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对比1990年7月底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这次的《制定条例》是正式的,在原有《暂行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党内法规制定的细化工作,提出了更实体性的要求,同时也将省区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活动纳入了适用的范围。这些条例的出台无疑对地方党委法规与宪法精神相违背这类事情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于结束过去有法不依、有法却模糊执政的情况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25/2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心得体会范本(精选多篇)而对于人民群众来说,这两部党内法规的颁布,其一是让百姓们看到了我党的实质性行动,提高了人们对党的信赖度;其二是减少了重复性、繁琐性和有冲突性的文件,规范了党组织和党员等的言行,对于党员违法行为的一个舆论监督与谴责等也就有了更加可靠的保障,加深了人民群众与党的亲密关系,对于党的纯洁性、端正性也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实现了新的突破

  此次两部法规的实施,不仅规范了党员的权力,加强了今后的舆论监管,而且与过去党内相关法规相比,还实现了新的突破。

  首先,在《制定条例》制定的同时,还根据这个条例制定了《备案规定》,不仅细化了备案制度,还增写了清理制度。在党的历史上,这还是第一次在全党部署开展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集中清理工作。毫无疑问,这必将结束党内法规重复、与宪法不一致、过分繁琐等历史,谱写出新的简约的、更加实用的、贴近实际的党内法规。

  其次,首次提出编制党内法规五年规划。规定表示,制定党内法规应当统筹进行,科学编制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据了解,这是党的历史上第一次提出编制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

  其次,党内法规的制定必须听取群众的意见。条例表明,党内法规草案形成后,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必要时在全党范围内征求意见。26/2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心得体会范本(精选多篇)其征求意见的对象包括,党代表大会代表、有关专家学者以及普通群众。而征求意见的形式多样,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网上征询等形式。(推荐打开:)这样也就有助于保障党内法规的民主性和科学性,避免出现令人啼笑皆非的情况出现。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党内法规亦然。目前,中国共产党两部法规的出台虽然迈出了第一步,但接下来如何确保这两部法规的有力有序执行,是否能严格惩处违背法规的言行等,这些都需要我们端正态度,切实加强执法力度,管理好我党这个大家庭,继续保持党的蓬勃生机与活力,让我党具有更强大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五篇:《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学习心得体会

  学习心得体会

  福田乡纪委王小鹏

  刚刚出台的《党内监督条例》是党内监督工作实现根本制度化、发生质的飞跃的重要开端。其制度设计和程序保障的完整、充实前所未有。体现了我们党对党内监督工作和反腐工作的重大决心。

  从称谓上来讲,《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虽然是约束党内成员的纪律性规定,而非国家的法律法规,但是它却被冠以《条例》这个法律专有名词,为纪律性规定冠上法律的名头,体现了我党要把党内监督进行到底的决心和恒心。

  27/2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心得体会范本(精选多篇)从制度设计上来讲,《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出现可操作性的变化,与《党章》中的相关内容相比较,条例更为细化、更为具体。近年来,党内领导干部犯罪违纪案件数量增加速度很快,所占比例越来越大,整治成本也越来越高,尤其是“一把手”犯罪不是个别现象,已具有普遍性,不是一时现象,是较长时间多种因素积累爆发所致,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原因,主要是家长制遗风和好人主义盛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部门中家长制遗风和好人主义实际上支配着党内生活,为了维护“一把手”的威信

  难以进行监督和展开批评,人们在“一把手”大还是党委会集体大、对党和人民负责和对“一把手”负责如何统一等问题的认识上存在误区。而好人主义也不再仅是明哲保身、洁身自好,已经发展为利益交换关系,成了庸俗市侩作风。因此《党内监督条例》把重点放在加强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的监督上,因为党的干部尤其是高级干部是我们党的宝贵财富,尤其是正职领导,他们担子重、责任大,一般是经过党的长期培养、经历了许多严峻考验,我们党对他们向来尊重和关爱。把“一把手”作为重点监督对象,既是为了让老百姓满意,也是对“一把手”的关爱和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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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九: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主题征文

  古往今来,人们都视廉洁为一种美德,把腐败者作为社会的渣滓,廉洁关系着国家的前途和民族的命运。党风廉政建设,干干净净履行职责党风廉政建设关乎民心向背,关乎事业成败。党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给予高度关注和重视,采取了强力措施,中纪委三次全会上提出了“四大纪律〞、“八项要求〞,中央连续出台了党内监督条例和纪律处分条例两个法规,充分显示了坚持不懈反腐倡廉的强大决心。对于廉洁自律问题,要把握好两条:一要干事,二要干净,也就是既勤又廉。不勤政无以立业,就没地位;不廉政无以立身,就栽跟头。要把这两条统一起来对待,经得起考验,树立好形象。通过对反腐倡廉各种文件的学习,深深地体会到。

  一、应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

  任何腐化、腐败行为都是从思想的蜕化开始的,都有一个思想演变的过程。因此,把牢思想这一关是最有效的预防,加强思想教育也是反腐倡廉的根本之策。我们一时一刻都不能放松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社会开展迅速,思想不能落伍,与时俱进是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的迫切需要。因此,要把学习作为一种政治责任和精神追求,要不断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掌握其精神实质的根本立场,观点的方法,不断提高自己的学习能力的水平,面对日新月异的新形势,要不断加强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现代科技知识的学习,努力拓宽自己的知识面,树立现代意识的超前意识,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的本质。要不断加强对共产主义理想,社会主义信念的及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

  的学习的认识,在思想上树立坚不可摧的精神支柱,要以党的宗旨为根本准那么,在为人民效劳,为党的事业奋斗终生。

  二、加强制度建设、强化标准意识的同时必须从严自律、管住自己。

  当前市场经济的趋利性逐步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形形色色的价值观不断充满人们的思想,我们现在各方面的条件也有了很大的改善。但越是在这种形势下,越要保持清醒的头脑,越要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越要从方方面面严格要求自己。

  要时时刻刻谨小慎微。我们每一名党员干部都要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原那么,在大事上一定要泾渭清楚,小节上时刻从严把握,哪些事能做,哪些事不能做,脑子里要有明确的界限,自重、自省、自警、自励,清清白白从政,踏踏实实干事,堂堂正正做人。

  要熟悉和掌握党和国家的各种制度的规定。许多违反原那么、违反纪律的事情,甚至有些不正之风的腐败行为,都与对相关制度的规定无知有关。因此,必须抓好学习、教育,提高按制度和规定方法的自觉性。要强化政策和纪律意识,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要强化程序意识,严格科学的程序,是正确决策的保证。对重大问题的决策,要按科学的程序进行,在实际工作中,做到坚持原那么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

  三、自觉接受监督

  每一名党员干部职工都要正确地对待监督。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是一面镜子,经常地照一照,检查一下自己的缺点和缺乏,及时加以

  改正和纠正,对自己的成长进步大有裨益。“良药苦口利于病,忠言逆耳利于行〞,常被泼点冷水,常听点逆耳之言,可以使头脑保持清醒。最近,党中央公布实施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这是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开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的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使党内监督走上了有法可依的路子。我们广阔党员干部职工都要认真学习,严格执行。

  四、淡泊名利、廉洁从政、发挥表率作用,坚持求真务实,扎扎实实干好工作

  1、要淡泊名利,要把岗位看成一种责任,要把荣誉当成一种鞭策,认真研究教育教学实践,做到坚持原那么,做好学生工作。

  2、要具体理性,从自身做起。坚持“四个务必〞,发扬不畏艰苦,奋力拼搏,克己奉公,乐于奉献的精神。

  3、要有求真的精神。求真说到底是一种觉悟、一种境界、一种品德、一种精神,是分析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有力武器。从大的方面讲,是科学判断新形势,准确把握规律,探求方法措施。具体到我们普通干部职工来说,就是坚持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位,坚持把水利事业开展放在首位,客观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差距,清醒地看到前进中的矛盾和困难,增强加快开展的压力感、紧迫感。同时,又要看到我们良好的工作根底、各方面的优势条件,坚决信心,抢抓机遇,推动水利事业不断向前开展,一年比一年快、一年比一年好。求真就要开动脑筋,勤于思考,学会用心,善于从普遍性问题中发现和找到规律性的东西,总结和提炼经验性的做法,用以解决开展中的矛

  盾、前进中的难题、工作中的症结。总的来说就是既要有加快开展的高度热情,又要有扎扎实实的工作态度;使我们的各项工作表达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有创造性。

  4、要有务实的作风。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实在人,既是处事为人的立身之本,也是创业为政的根本准那么。一个人的能力有大小、职位有上下,但只要是踏下心来做事、实打实地做人,就能干知名堂,也能取得组织的信任,得到群众的赞誉。

  5、要有实干的行动。实干,是共产党人的作风;认真,是共产党人的品格。我们要继续坚持“干〞字当头、“实〞字为先,遇到困难不缩手,干不成功不罢手,以实干求实绩,以实干求开展。科学的决策再加上实干的行动,我们的事业就能无往而不胜。

  6、要有实际的效果。衡量工作能力的标准,主要是看实绩。只要是局领导布置的任务、安排的工作,都要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五、抓好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

  腐败现象的存在是我们不容回避的问题,这方面的问题最伤群众的感情,最损害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我们要毫不松懈地抓好党风廉政建设,以实际成效取信于民。要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坚决把反腐败斗争深入进行下去。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大治本的力度,把反腐倡廉工作寓于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全过程,寓于各项政策措施之中,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问题。要强化理想信念教育和廉洁从政教育,牢固构筑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要时刻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自觉地以党纪政纪约束自己,用群众的满意程度鞭策自己,模范地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始终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始终保持共产党人的蓬勃朝气、昂扬锐气和浩然正气,以自身的模范行动实践为民效劳的根本宗旨。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是我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稳固党的执政地位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实践证明,党的作风关系党的形象,关系人心向背,关系党的事业全局,作为一名普通职工,我们应自觉自愿拥护党的领导,旗帜鲜明地维护党的形象,各负其责,支持和参与党风廉政建设和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做到廉洁自律,自觉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加强自身业务学习,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增强廉政意识,增强纪律和法制观念,做遵纪守法、廉洁从政、勤政为民,切实转变作风、务实高效、开拓创新的模范。牢固树立“开展才是硬道理〞的思想,牢牢把握开展经济这个中心,正确认识和处理好经济建设与党风廉政建设的辩证统一关系。与基层党组织从思想上、行动上保持一致,自觉抵抗腐败,做到管住自己的口,管住自己的手,管住自己的腿,大力弘扬无私奉献精神和党员干部廉洁自律、严于律已的表率作用。

  总之,只有通过认真学习,不断提高完善自己,树立正确的世界观、经济观,努力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勉。“以铜镜为鉴,可以正衣冠,以人为鉴,可以知得失,以史为鉴,可以知兴衰〞。而反腐

  败斗争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工作,任重而道远。作为新时期的党员干部,要想抵御住物欲横流,做一个清清白白的人,要耐得住寂寞、守得住清贫、抑制住欲望、把持住自我。要不断加强学习,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加强自律意识,强化效劳意识。处理好奉献与索取的关系,强化奉献意识。加强监督,强化勤政意识。真正做一个全心全意为人民效劳的党员,用心想事,用心谋事,用心干事,干成事,干好事,干实事,真心诚意为教育教学工作和学生工作去奋斗,为焦作大学开展做出自己的奉献。

  党风廉政建设“七字歌〞

  重温誓词记心间,

  牢记宗旨响耳畔.

  莫忘权利和义务,

  先锋模范是党员.

  积极学习强素质,

  修身养性品行端.

  为人仁义理智信,

  处事德能勤绩廉.

  不辱使命恪职守,

  爱岗敬业讲奉献.

  情系民众做公仆,

  遵纪守法当典范.

  大公无私促和谐,

  以人为本谋开展.

  关注民生情为魂,

  效劳百姓爱是天.

  静坐常思自身过,

  自我批评勇揭短.

  三会一课身作那么,

  争先创优勇领先.

  无限忠诚心向党,

  轻蔑鸿毛重泰山.

  集体利益高无尚,

  时刻听从党召唤.

  两个务必要牢记,

  优良传统莫跑偏.

  实事求是要继承,

  艰苦奋斗代代传.

  群众路线制胜宝,

  鱼水情深顺民愿.

  缅怀先贤洒热血,

  前赴后继祭刀链.

  党性党风要三讲,

  一身正气天地宽.

  党员先进要三创,

  时代精神展风帆.

  学习先进帮后进,

  团结互助莫等闲.

  高举楷模典范旗,

  一路高歌阔步前.

  为官造福一方土,

  警钟长鸣默念贪.

  扬手诱惑随风去,

  留取丹心写江山.

  铭记责任与使命,

  深明大义铁肩担.

  人人担当做模范,

  党建工作谱新篇.

  浅谈校园廉政文化的建设

  廉政文化是以廉政为思想内涵、以文化为表现形式的一种文化,是廉政建设与文化建设相结合的产物。廉政建设需以文化为载体,文化建设应包括廉政内容,廉政与文化相辅相成,不可或缺。学校是文化聚集、传播之地,学校廉政文化是校园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局部,它以廉政为主题,通过各种校园文化载体,以宣传先进的廉政制度和廉洁理念为重点,把思想政治教育、道德教育、纪律教育与廉洁教育结合起来,围绕崇尚廉洁开展一系列文化教育活动。目的在于使廉洁诚信的思想道德意识和遵纪守法观念植根于广阔师生的头脑之中,引

  导广阔师生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荣辱观,自觉抵御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为做好反腐倡廉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和思想保证。

  在腐败产生的深层次原因中,文化的因素不可无视。一方面,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封建传统文化思想的精华与糟粕同在,社会上一些负面文化的消极影响也反映到学校的教学、科研、管理等各个方面;另一方面,在学校快速开展过程中,社会价值观念日益多样化,在一定程度上给学校廉政文化建设带来很大的冲击。加强校园廉政文化建设,用先进的廉政文化占领学校思想阵地,为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工作提

  供精神动力、群众根底和舆论气氛,从而到达优化学校廉政建设环境的目的。

  人的行为受其思想观念支配,文化环境是影响人的思想观念的重要因素,良好的文化气氛对人的开展具有积极的作用。学校培养出来的学生是否合格,首要的标准就是思想政治素质要合格。加强校园廉政文化建设,能够帮助广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了解掌握关于廉洁的根本知识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民主与法治意识,形成良好的组织纪律和诚信观念,从根本上筑牢崇尚廉洁的思想根底,对于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对于树立和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形成价值导向鲜明的校风、教风、学风,营造特色鲜明、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气氛,推动形成厚重的校园文化积淀和清新的校园文明风气具有重要的作用。

  如何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我认为首先要准确把握其内容、对象和规律。一是正确把握校园廉政文化建设的重点内容,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开展观为统领,以先进的廉政思想为核心,以艰苦奋斗、廉洁奉公为根本内容,以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为载体,不断创新廉政文化建设的方式方法,潜移默化地提高广阔师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和遵纪守法意识。要以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为重点,大力加强校园廉政文化建设,使广阔师生牢固树

  立正确的荣辱观。要把思想教育、纪律教育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结合起来,丰富教育内容,创新教育形式,提高教育效果。二是正确把握校园廉政文化建设的重点对象。学校的学生、教师、干部是校园廉政文化建设的主体。在这三者中,教师、干部在校园廉政文化建设中居主导地位。为此,要着力提高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对加强校园廉政文化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充分发挥广阔教师教书育人的表率作用,通过发挥教师的示范和导向作用,教育和培养青年学生遵纪守法,自觉养成良好的道德品格和行为习惯,从而全面推进校园廉政文化建设的深入开展。三是正确把握校园廉政文化建设的根本规律。文化对人的行为具有内在的驱动作用。加强校园廉政文化建设,要以满足师生员工的文化需求,丰富精神生活,提高道德修养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寓教育于有益的文化活动之中。要突出特点、正确引导、循循善诱,使教育内容、方式方法符合广阔师生的认知规律和思想实际。要按照教育开展的规律,充分整合教育教学资源,把廉政文化建设与思想政治工作、课堂教学、课外活动、学校管理等

  有机结合起来,力求实现“多赢〞。要营造气氛,通过扎实有效的宣传教育,到达教师、学生、家长、社区以及更大范围人员的互动,使廉政文化深入人心,形成有利于反腐倡廉的良好社会气氛。

  加强校园文化建设的方式方法决定工作效果。结合具体实践中,我们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推进学校廉政文化建设:一是搭建平台,效劳学校中心工作。学校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人才,廉政文化建设必须始终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来开展,要充分利用校园报纸、播送、网络、橱窗等文化阵地建立校园廉政文化景观,弘扬正气、促进廉洁、鞭挞腐败,消除消极。在学校形成聚精会神育人才、一心一意谋开展、反腐倡廉树正气的良好风气。二是组织活动,效劳学校改革开展。廉政文化具有很强的实践性,要广泛开展师生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校园风气,组织开展以典范示范为重点的廉洁文化教育活动,用典范来宣传“敬廉、崇洁、尚俭〞的校园廉政文化价值观,要开展以反面典型为告诫的警示教育,引导师生掌握判断是非界限。三是人人参与,促进学校作风建设。校园廉政文化建设要与教风学风和校风建设结合起来。要认真搞好思想发动,组织广阔师生积极参与,把大家集聚到校园廉政文化建设中来,形成建设校园廉政文化的浩荡声势和整体合力。要通过开展读廉政书、写廉政文、发廉政短信等活动,让廉政文化走进师生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之中,不断拓展教育平台、拓宽教育渠道、扩大教育成果,努力营造高尚的师德、优良的校风和严谨的学风,努力形成人人思廉的良好气氛。

  总之,加强校园廉政文化建设,要与学校中心工作、根本任务、教风学风校风建设等紧密结合,多途径、多渠道、多手段、多层次地开展廉政文化活动,构筑与培养可靠接班人任务相适应、与教书育人工作相传承、与思想政治教育相协调的校园廉政文化,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开展。

篇十: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主题征文

  学习《中国共产党党法规制定条例》的心得体会(精选多篇)第一篇:学习《中国共产党党法规制定条例》的心得体会

  学习《中国共产党党法规制定条例》的心得体会

  在2014年5月27日,经中央授权,《中国共产党党法规制定条例》以及相关法规《中国共产党党法规和规性文件备案规定》同时公布,要求党组织、党员的行为必须依据党法规的要求切实执行,而且也进一步规了党的立法制度,是中国共产党第一部正式、公开的党“立法法”。

  本次《制定条例》所依据的是《中国共产党章程》,不同于一般性法律、行政法规。但是,宪法和法律的效力依然高于《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党法规制定条例》的颁布意义重大,它不仅对于加强党法规制度建设,推进党的建设制度化、规化、程序化,提升党的建设的科学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制定条例》的出台给人民群众释放了一个信号:我党必将从严治党!

  《制定条例》是对于党法规的一个约束,而党法规与国家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它所调整的党关系和党生活,是以党的纪律作保

  证,适用于党组织和党员,对于党员依法执政有了更强大的监督和执行武器,有助于找到宪法、法律与党法规的统一点,以便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我们以前经常说“依法治国”,那么,《制定条例》的出台则提出了“依法治党”。也即,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和党的法规来规党组织和党员的行为,通过党的各项具体制度来保证国家的宪法和党章成为党组织和党员的最高行为准则。

  《制定条例》的公布使得依法治党有了更加强有力的保障。目前,在我党部,不少党员出现了思想上的腐化和作风上的歪风邪气,这不利于我党根基的稳固、部同志的团结,也不利于我党生机的长久保持。而《制定条例》毫无疑问有利于肃清党不良风气,增加我党的纯洁性。

  而从党法规的制定来看,当前,有一些地方出现了无权或越权制定党法规的现象,有的甚至是和法律相抵触的,这种以权越法、以权代法的现象,严重损害了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也给党的法治建设添了堵、抹了黑。许多群众对某些党员的言行有诸多不满,让百姓们对党寒了心,长此以往必将会出现不良后果。

  《制定条例》的颁布非常迫切也十分必要,它不仅将党权关进了制度的笼子,充分体现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依法治党的信念和决

  心。而且,在接下来的执行当中,它也将显著提升党员的法纪意识,在全党围形成模遵守党纪国法的良好氛围。

  目前我党有8200多万的党员,有400多万基层党组织,如果其中任何一个党员、一个基层党组织出现了问题,就会让人民群众对我党产生怀疑态度,不利于保持党与人民的鱼水之情。而《制定条例》的出现,使得我党部制度规章进一步完备,标志着我党正在进一步走向成熟。

  我相信,《制定条例》只是我党迈出的第一步,在今后我们还将看到更多的、得民心的政策!

  第二篇:中国共产党党法规制定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法规制定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中国共产党党法规制定工作,建立健全党法规制度体系,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规章制度的总称。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法规,是制定其他党法规的基础和依据。

  第三条党的中央组织制定的党法规称为中央党法规。下列事项应当由中央党法规规定:

  (一)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二)党的各级组织的产生、组成和职权;

  (三)党员义务和权利方面的基本制度;

  (四)党的各方面工作的基本制度;

  (五)涉及党的重大问题的事项;

  (六)其他应当由中央党法规规定的事项。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就其职权围有关事项制定党法规。

  第四条党法规的名称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

  党章对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党员义务和权利以及党的纪律等作出根本规定。

  准则对全党政治生活、组织生活和全体党员行为作出基本规定。

  条例对党的某一领域重要关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规定。

  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对党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或者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法规,称为规则、规定、办法、细则。

  第五条党法规的容应当用条款形式表述,不同于一般不用条款形式表述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规性文件。

  第六条制定党法规在中央统一领导下进行。制定党法规的日常工作由中央书记处负责。中央办公厅承担党法规制定的统筹协调工作,其所属法规工作机构承办具体事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负责职权围的党法规制定工作,其所属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承办具体事务。

  第七条制定党法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从党的事业发展需要和党的建设实际出发;

  (二)以党章为根本依据,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三)遵守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围活动的规定;

  (四)符合科学执政、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

  (五)有利于推进党的建设制度化、规化、程序化;

  (六)坚持集中制,充分发扬党,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七)维护党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八)注重简明实用,防止繁琐重复。

  第二章规划与计划

  第八条制定党法规应当统筹进行,科学编制党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突出重点、整体推进,逐步构建容协调、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党法规制度体1系。

  第九条中央党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由中央办公厅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提出的制定建议进行汇总,并广泛征求意见后拟订,经中央书记处办公会议讨论,报中央审定。

  中央党法规制定工作年度计划,由中央办公厅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每年年底前提出的下一年度制定建议进行汇总后拟订,报中央审批。

  第十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提出的中央党法规制定建议,应当包括党法规名称、制定必要性、报送时间、起草单位等。

  第十一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职权和实际需要,编制本系统、本地区党法规制定工作规划和计划。

  第十二条党法规制定工作规划和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章起草

  第十三条中央党法规按其容一般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起草,综合性党法规由中央办公厅协调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有关部门起草或者成立专门起草小组起草。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法规,由其自行组织起草。

  第十四条党法规草案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容:

  (一)名称;

  (二)制定目的和依据;

  (三)适用围;

  (四)具体规;

  (五)解释机关;

  (六)施行日期。

  第十五条党法规应当方向正确,容明确,逻辑严密,表述准确、规、简洁,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六条起草党法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实际情况,认真总结历史经验和新的实践经验,充分了解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调查研究可以吸收相关专家学者参加或者委托专门机构开展。

  第十七条起草党法规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就涉及其他部门和单位工作围的事项,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一致。经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报送党法规草案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起草党法规,应当与现行党法规相衔接。对同一事项,如果需要作出与现行党法规不一致的规定,应当在草案中作出废止或者如何适用现行党法规的规定,并在报送草案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九条党法规草案形成后,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围根据党法规草案的具体容确定,必要时在全党围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应当注意听取党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党法规草案,应当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网上征询等形式。

  第二十条起草部门和单位向审议批准机关报送党法规草案,应当同时报送草案制定说明。制定说明应当包括制定党法规的必要性、主要容、征求意见情况、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情况等。

  第四章审批与发布

  第二十一条审议批准机关收到党法规草案后,交由所属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进行审核。

  主要审核以下容:

  (一)是否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

  (二)是否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

  (三)是否同上位党法规相抵触;

  (四)是否与其他同位党法规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

  (五)是否就涉及的重大政策措施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协商;

  (六)是否符合制定权限和程序。

  对存在问题的党法规草案,审核机构经批准可以向起草部门和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如起草部门和单位不采纳修改意见,审核机构可以向审议批准机关提出修改、缓办或者退回的建议。第二十二条党法规的审议批准,按照下列职权进行:

  (一)涉及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产生、组成和职权的党法规,以及涉及党的重大问题的党法规,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二)涉及党的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产生、组成和职权的党法规,涉及党员义务和权利方面基本制度的党法规,以及涉及党的各方面工作基本制度的党法规,由党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或者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

  (三)应当由中央发布的其他党法规,根据情况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或者按规定程序报送批准;

  (四)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发布的党法规,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审议批准;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发布的党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审议批准。第二十三条经审议批准的党法规草案,由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核文后按规定程序报请发布。

  党法规一般采用中共中央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文件、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中央各部门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文件、党委办公厅文件的形式发布。

  党法规经批准后一般应当公开发布。

  第二十四条实际工作迫切需要但还不够成熟的党法规,可先试行,在实践中完善后重新发布。

  第五章适用与解释

  第二十五条党章在党法规中具有最高效力,其他任何党法规都不得同党章相抵触。中央党法规的效力高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法规的效力。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法规不得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制定的党法规相抵触。

  第二十六条同一机关制定的党法规,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旧的规定与新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制定的党法规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提请中央处理。第二十八条中央纪律检查委

  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发布的党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央责令改正或者予以撤销:

  (一)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的;

  (二)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的;

  (三)同中央党法规相抵触的。

  第二十九条中央党法规解释工作,由其规定的解释机关负责。本条例施行前发布的中央党法规,未明确规定解释机关的,由中央办公厅请示中央后承办。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法规由其自行解释。

  党法规的解释同党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备案、清理与评估

  第三十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法规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报送中央备案,备案工作由中央办公厅承办。具体备案办法由中央办公厅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党法规制定机关应当适时对党法规进行清理,并根据清理情况及时对相关党法规作出修改、废止等相应处理。

  第三十二条党法规制定机关、起草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职权对党法规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开展评估。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党法规的修改、废止,适用本条例。

  党章的修改适用党章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及其总政治部依照本条例的基本精神制定军队党法规。第三十五条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7月31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同时废止。(第三篇:《中国共产党党法规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党法规制定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法规制定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中国共产党党法规制定工作,建立健全党法规制度体系,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规章制度的总称。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法规,是制定其他党法规的基础和依据。

  第三条党的中央组织制定的党法规称为中央党法规。下列事项应当由中央党法规规定:

  (一)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二)党的各级组织的产生、组成和职权;

  (三)党员义务和权利方面的基本制度;

  (四)党的各方面工作的基本制度;

  (五)涉及党的重大问题的事项;

  (六)其他应当由中央党法规规定的事项。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就其职权围有关事项制定党法规。

  第四条党法规的名称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

  党章对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党员义务和权利以及党的纪律等作出根本规定。

  准则对全党政治生活、组织生活和全体党员行为作出基本规定。

  条例对党的某一领域重要关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规定。

  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对党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或者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法规,称为规则、规定、办法、细则。

  第五条党法规的容应当用条款形式表述,不同于一般不用条款形式表述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规性文件。

  第六条制定党法规在中央统一领导下进行。制定党法规的日常工作由中央书记处负责。中央办公厅承担党法规制定的统筹协调工作,其所属法规工作机构承办具体事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负责职权围的党法规制定工作,其所属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承办具体事务。

  第七条制定党法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从党的事业发展需要和党的建设实际出发;

  (二)以党章为根本依据,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三)遵守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围活动的规定;

  (四)符合科学执政、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

  (五)有利于推进党的建设制度化、规化、程序化;

  (六)坚持集中制,充分发扬党,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七)维护党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八)注重简明实用,防止繁琐重复。

  第二章规划与计划

  第八条制定党法规应当统筹进行,科学编制党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突出重点、整体推进,逐步构建容协调、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党法规制度体系。

  第九条中央党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由中央办公厅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提出的制定建议

  进行汇总,并广泛征求意见后拟订,经中央书记处办公会议讨论,报中央审定。

  中央党法规制定工作年度计划,由中央办公厅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每年年底前提出的下一年度制定建议进行汇总后拟订,报中央审批。

  第十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提出的中央党法规制定建议,应当包括党法规名称、制定必要性、报送时间、起草单位等。

  第十一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职权和实际需要,编制本系统、本地区党法规制定工作规划和计划。

  第十二条党法规制定工作规划和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章起草

  第十三条中央党法规按其容一般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起草,综合性党法规由中央办公厅协调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有关部门起草或者成立专门起草小组起草。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法规,由其自行组织起草。

  第十四条党法规草案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容:

  (一)名称;

  (二)制定目的和依据;

  (三)适用围;

  (四)具体规;

  (五)解释机关;

  (六)施行日期。

  第十五条党法规应当方向正确,容明确,逻辑严密,表述准确、规、简洁,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六条起草党法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实际情况,认真总结历史经验和新的实践经验,充分了解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调查研究可以吸收相关专家学者参加或者委托专门机构开展。

  第十七条起草党法规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就涉及其他部门和单位工作围的事项,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一致。经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报送党法规草案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第十八条起草党法规,应当与现行党法规相衔接。对同一事项,如果需要作出与现行党法规不一致的规定,应当在草案中作出废止或者如何适用现行党法规的规定,并在报送草案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九条党法规草案形成后,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围根据党法规草案的具体容确定,必要时在全党围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

  应当注意听取党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党法规草案,应当充分听取群众意见。

  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网上征询等形式。

  第二十条起草部门和单位向审议批准机关报送党法规草案,应当同时报送草案制定说明。制定说明应当包括制定党法规的必要性、主要容、征求意见情况、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情况等。

  第四章审批与发布

  第二十一条审议批准机关收到党法规草案后,交由所属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容:

  (一)是否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

  (二)是否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

  (三)是否同上位党法规相抵触;

  (四)是否与其他同位党法规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

  (五)是否就涉及的重大政策措施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协商;

  (六)是否符合制定权限和程序。

  对存在问题的党法规草案,审核机构经批准可以向起草部门和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如起草部门和单位不采纳修改意见,审核机构可以向审议批准机关提出修改、缓办或者退回的建议。第二十二条党法规的审议批准,按照下列职权进行:

  (一)涉及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产生、组成和职权的党法规,以及涉及党的重大问题的党法规,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二)涉及党的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产生、组成和职权的党法规,涉及党员义务和权利方面基本制度的党法规,以及涉及党的各方面工作基本制度的党法规,由党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或者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

  (三)应当由中央发布的其他党法规,根据情况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或者按规定程序报送批准;

  (四)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发布的党法规,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审议批准;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发布的党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审议批准。

  第二十三条经审议批准的党法规草案,由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核文后按规定程序报请发布。党法规一般采用中共中央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文件、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中央各部门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文件、党委办公厅文件的形式发布。

  党法规经批准后一般应当公开发布。

  第二十四条实际工作迫切需要但还不够成熟的党法规,可先试行,在实践中完善后重新发布。

  第五章适用与解释

  第二十五条党章在党法规中具有最高效力,其他任何党法规都不得同党章相抵触。中央党法规的效力高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法规的效力。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法规不得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制定的党法规相抵触。

  第二十六条同一机关制定的党法规,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旧的规定与新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制定的党法规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提请中央处理。第二十八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发布的党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央责令改正或者予以撤销:

  (一)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的;

  (二)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的;

  (三)同中央党法规相抵触的。

  第二十九条中央党法规解释工作,由其规定的解释机关负责。本条例施行前发布的中央党法规,未明确规定解释机关的,由中央办公厅请示中央后承办。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法规由其自行解释。党法规的解释同党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备案、清理与评估

  第三十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法规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报送中央备案,备案工作由中央办公厅承办。具体备案办法由中央办公厅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党法规制定机关应当适时对党法规进行清理,并根据清理情况及时对相关党法规作出修改、废止等相应处理。

  第三十二条党法规制定机关、起草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职权对党法规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开展评估。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党法规的修改、废止,适用本条例。

  党章的修改适用党章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及其总政治部依照本条例的基本精神制定军队党法规。第三十五条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7月31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中国共产党党法规和规性文件备案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党法规和规性文件备案工作,保证党法规和规性文件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一致,同宪法和法律相一致,维护党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法规制定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法规和规性文件的备案工作。

  本规定所称规性文件,是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文件,包括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指导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文件。

  下列文件不属于备案围:

  (一)人事调整、部机构设置、表彰决定方面的文件;

  (二)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领导讲话、情况通报、工作要点、工作总结

  (三)机关部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

  (四)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党法规和规性文件备案,应当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第四条依照本规定应当备案的党法规和规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由制定机关报送中央备案,联合发布的党法规和规性文件由主办机关报送中央备案。具体工作由制定机关或者主办机关所属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承担。

  第五条中央办公厅承办党法规和规性文件备案工作,具体事务由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办理。

  依照本规定应当备案的党法规和规性文件,直接送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

  第六条报送党法规和规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正式文本和制定说明,并装订成册,一式3份,同时通过党法规专网报送电子文本。

  对于不报送或者不按时报送应当备案的党法规和规性文件的,由中央办公厅责令其限期补报。

  第七条中央办公厅对报送中央备案的党法规和规性文件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容:

  (一)是否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

  (二)是否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

  (三)是否同上位党法规和规性文件相抵触;

  (四)是否与其他同位党法规和规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

  (五)规定的容是否明显不当;

  (六)是否符合制定权限和程序。

  第八条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在办理党法规和规性文件备案审查事宜时,需要报送机构说明有关情况的,报送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予以说明。

  第九条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报送备案的党法规和规性文件后30日完成备案审查。

  第十条审查中发现党法规和规性文件存在第七条所列问题的,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经批准可以建议制定机关自行纠正,制定机关应当在30日作出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逾期不作出处理的,中央办公厅提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建议,报请中央决定。

  第十一条经审查符合备案条件的党法规和规性文件,由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存档备查,并及时将备案情况通报报送机构,同时公布已备案的党法规和规性文件目录。

  第十二条建立备案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对备案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对备案审查中发现的党法规和规性文件存在的突出问题,可以在一定围通报。

  第十三条每年1月31日前,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将上一年度发布的党法规和规性文件目录,送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备查。

  第十四条建立党法规和规性文件备案审查与国家法规、规章和规性文件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依照本规定精神建立相应的备案制度,按照下备一级原则开展备案工作。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照本规定精神建立本系统备案制度。第十六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及其总政治部依照本规定精神开展军队党法规和规性文件备案工作。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中央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领导干部学习“中国共产党两部党法规”的心得体会

  领导干部学习“中国共产党两部党法规”的心得体会

  5月27日,经中央批准,《中国共产党党法规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党法规和规性文件备案规定》公开发布,对党制定法规的权限和程度等都进行了限制,体现了党立法的科学性,这也表明了党立法的迫切性,对抗人治化的性,有利于强化对党法规的监督,维护党法规制度体系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权力的牢笼要稳

  在此之前,总书记一再强调,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与监督,必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而这次两部法规的出台,就使得我党首次

  拥有的正式的党“立法法”,不仅有利于解决“红头文件”打架的问题,而且更重要的是,两部法规对党法规制定过程中出现的一些脱离实际、脱离群众、闭门造车、官僚主义、质量低下、损害群众利益和搞形式主义等问题都有了更强有力的解决武器,更加有法可依,这对我党今后的队伍建设、作风改进、思想进步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对比1990年7月底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这次的《制定条例》是正式的,在原有《暂行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党法规制定的细化工作,提出了更实体性的要求,同时也将省区市党委制定的党法规活动纳入了适用的围。这些条例的出台无疑对地方党委法规与宪法精神相违背这类事情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于结束过去有法不依、有法却模糊执政的情况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而对于人民群众来说,这两部党法规的颁布,其一是让百姓们看到了我党的实质性行动,提高了人们对党的信赖度;其二是减少了重复性、繁琐性和有冲突性的文件,规了党组织和党员等的言行,对于党员行为的一个舆论监督与谴责等也就有了更加可靠的保障,加深了人民群众与党的亲密关系,对于党的纯洁性、端正性也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实现了新的突破

  此次两部法规的实施,不仅规了党员的权力,加强了今后的舆论监管,而且与过去党相关法规相比,还实现了新的突破。

  首先,在《制定条例》制定的同时,还根据这个条例制定了《备案规定》,不仅细化了备案制度,还增写了清理制度。在党的历史上,这还是第一次在全党部署开展党法规和规性文件的集中清理工作。毫无疑问,这必将结束党法规重复、与宪法不一致、过分繁琐等历史,谱写出新的简约的、更加实用的、贴近实际的党法规。

  其次,首次提出编制党法规五年规划。规定表示,制定党法规应当统筹进行,科学编制党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据了解,这是党的历史上第一次提出编制党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

  其次,党法规的制定必须听取群众的意见。条例表明,党法规草案形成后,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必要时在全党围征求意见。其征求意见的对象包括,党代表大会代表、有关专家学者以及普通群众。而征求意见的形式多样,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网上征询等形式。(推荐打开:)这样也就有助于保障党法规的性和科学性,避免出现令人啼笑皆非的情况出现。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党法规亦然。目前,中国共产党两部法规的出台虽然迈出了第一步,但接下来如何确保这两部法规的有力有序执行,是否能严格惩处违背法规的言行等,这些都需要我们端正态度,切实加强执法力度,管理好我党这个大家庭,继续保持党的蓬勃生机与活力,让我党具有更强大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五篇:《中国共产党党监督条例》学习心得体会

  学习心得体会

  福田乡纪委王小鹏

  刚刚出台的《党监督条例》是党监督工作实现根本制度化、发生质的飞跃的重要开端。其制度设计和程序保障的完整、充实前所未有。体现了我们党对党监督工作和反腐工作的重大决心。

  从称谓上来讲,《中国共产党党监督条例》虽然是约束党成员的纪律性规定,而非国家的法律法规,但是它却被冠以《条例》这个法律专有名词,为纪律性规定冠上法律的名头,体现了我党要把党监督进行到底的决心和恒心。

  从制度设计上来讲,《中国共产党党监督条例》出现可操作性的变化,与《党章》中的相关容相比较,条例更为细化、更为具体。近年来,党领导干部犯罪违纪案件数量增加速度很快,所占比例越来越大,整治成本也越来越高,尤其是“一把手”犯罪不是个别现象,已具有普遍性,不是一时现象,是较长时间多种因素积累爆发所致,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原因,主要是家长制遗风和好人主义盛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部门中家长制遗风和好人主义实际上支配着党生活,为了维护“一把手”的威信

  难以进行监督和展开批评,人们在“一把手”大还是党委会集体大、对党和人民负责和对“一把手”负责如何统一等问题的认识上存在误区。而好人主义也不再仅是明哲保身、洁身自好,已经发展为利

  益交换关系,成了庸俗市侩作风。因此《党监督条例》把重点放在加强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的监督上,因为党的干部尤其是高级干部是我们党的宝贵财富,尤其是正职领导,他们担子重、责任大,一般是经过党的长期培养、经历了许多严峻考验,我们党对他们向来尊重和关爱。把“一把手”作为重点监督对象,既是为了让老百姓满意,也是对“一把手”的关爱和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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