摔跤项目管理办法(6篇)

时间:2022-11-26 18:40:07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摔跤项目管理办法(6篇)摔跤项目管理办法体育运动项目立项管理办法-百度文库  体育运动项目立项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体育总局  发布日期:2007-1—4执行日期:2007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摔跤项目管理办法(6篇),供大家参考。

摔跤项目管理办法(6篇)

篇一:摔跤项目管理办法

tle>体育运动项目立项管理办法-百度文库

  体育运动项目立项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国家体育总局

  发布日期:2007-1—4执行日期:2007-1—4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国开展体育运动项目的科学、规范管理,适应国内外体育运动项目发展趋势,促进体育事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运动项目,是指由国际奥委会、亚奥理事会、国际单项体育组织设立或具有中国特色和民族特点的体育运动项目。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负责体育运动项目的立项审批和管理。

  第三条

  立项原则:

  (一)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促进竞技体育和群众体育全面发展。以发展奥运会比赛项目为重点,鼓励创造优异运动成绩,为国争光;对非奥运会比赛项目予以重视和促进开展;

  (二)坚持巩固传统与鼓励发展相结合,拓展体育资源,促进体育事业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对我国已设立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加强规范管理,予以政策扶持,巩固优势和基础;对新兴的群众喜爱、参与广泛、积极健康、民族性强的体育运动项目,予以重视并扶持发展。

  第四条

  总局批准设立的体育运动项目分为“试行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和“正式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两类。

  每类可分设大项、分项和小项。大项、分项和小项的设立依据国际奥委会、亚奥理事会、国际单项体育组织标准和我国国情确定。

  第五条

  “试行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清晰的项目概念界定,不得与我国已设立开展的其它体育运动项目的大项、分项、小项内容界定相冲突;

  (二)有该项目单项国际(洲际)体育组织,有统一名称并设有正式国际或洲际比赛;

  (三)有完备的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四)拥有一定数量的运动员、教练员和裁判员队伍;

  (五)群众喜爱,有益于身心健康,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和发展,不含迷信色彩和有悖人道成份;

  (六)有10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冬季运动项目除外),并连续3年以上举办全国性活动;

  (七)有素质较高的管理人员队伍并在各地设有相应组织机构;有能力自筹经费举办区域性、全国性比赛,能参加国际比赛。

  第六条

  “正式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设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试行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开展3年以上;

  (二)开展的范围达1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冬季运动项目除外);

  (三)在各地设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并有能力组织举办区域性、全国性比赛,能参加国际比赛并取得较好成绩。

  第七条

  奥运会新增设的比赛项目,可以直接申请设立为“正式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

  第八条

  总局所属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向总局提出书面立项申请。奥运会比赛项目的大项、分项和小项应当申报审批;非奥运会比赛项目的大项、分项应当申报审批,小项只需报总局备案。总局依据本办法对立项申请进行审核,批准后向全国通告。

  第九条

  “试行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举办“全国锦标赛”和“全国冠军赛”等全国性赛事,列入每年度全国体育竞赛计划;

  (二)建立相应的运动技术等级标准,由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审批并予以公布;

  (三)在国际比赛中取得的成绩,由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进行统计,报总局备案;

  (四)参加或组织该项目的国际比赛;

  (五)每年12月15日前,将该项目年度发展情况以书面形式(包括竞赛、训练、取得成绩等方面)报总局。

  第十条

  “正式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举办本项目“全国锦标赛”和“全国冠军赛"等全国性赛事,列入每年度全国体育竞赛计划;

  (二)建立相应的运动技术等级标准,经总局审批后,按国家运动员技术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三)建立本项目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注册等管理制度;

  (四)参加奥运会、世锦赛、世界杯(总决赛)和亚洲等国际大赛获得世界、亚洲冠军,以及经国际组织承认的创世界、亚洲纪录等成绩,经总局审批后,按有关规定进行统计;

  (五)对本项目取得突出成绩的运动员、教练员等有关人员,经总局审批后,按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六)新设立的奥运会比赛项目,经总局审批后,纳入奥运会比赛项目管理体系;

  (七)参加和组织该项目的国际比赛。

  第十一条

  总局对新设立体育运动项目的发展状况进行检查与评估,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降级或撤销。

  第十二条

  对不属于体育运动项目立项范围,娱乐性、趣味性、大众参与性强的体育运动,由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报总局审批后自行管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于国家体育总局.2001年2月26日国家体育总局公布的《关于设立正式开展的体育项目管理办法》(体竞字[2001]43号)同时废止。

  我国已正式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见体竞字[2006]123号文件.

  附:

  我国正式开展的体育运动项目

  序号

  项目

  游泳

  跳水

  001游泳

  花样游泳

  水球

  公开水域游泳

  002003004005006007008009射箭

  田径

  羽毛球

  皮划艇

  棒球

  篮球

  拳击

  自行车

  激流回旋

  静水

  场地

  公路

  山地车

  2协会名称

  备注

  中国游泳协会

  中国射箭协会

  中国田径协会

  中国羽毛球协会

  中国皮划艇协会

  中国棒球协会

  中国篮球协会

  中国拳击协会

  中国自行车协会

  BMX小轮车

  010011012013014015016017018019020021022023024025026027028029030031032击剑

  足球

  手球

  马术

  曲棍球

  柔道

  现代五项

  体操

  赛艇

  帆船

  射击

  排球

  垒球

  乒乓球

  跆拳道

  网球

  铁人三项

  举重

  摔跤

  冬季两项

  冰壶

  冰球

  滑冰

  足球

  五人制足球

  体操

  艺术体操

  蹦床

  排球

  沙滩排球

  摔跤

  中国式摔跤

  花样滑冰

  短道速滑

  速度滑冰

  高山滑雪

  越野滑雪

  033滑雪

  自由式滑雪

  跳台滑雪

  单板滑雪

  034035潜水

  滑水

  潜水

  蹼泳

  中国潜水运动协会

  中国滑水协会

  中国滑雪协会

  中国滑冰协会

  中国击剑协会

  中国足球协会

  中国手球协会

  中国马术协会

  中国曲棍球协会

  中国柔道协会

  中国现代五项冬季两项协会

  正在办理更名

  中国体操协会

  中国蹦床与技巧协会

  中国赛艇协会

  中国帆船帆板运动协会

  中国射击协会

  中国排球协会

  中国垒球协会

  中国乒乓球协会

  中国跆拳道协会

  中国网球协会

  中国铁人三项运动协会

  中国举重协会

  中国摔跤协会

  中国现代五项冬季两项协会

  正在办理更名

  中国冰壶协会

  中国冰球协会

  036037038039040041042043044045046047摩托艇

  救生

  健美操

  技巧

  高尔夫球

  保龄球

  掷球

  台球

  藤球

  壁球

  橄榄球

  软式网球

  健美操

  街舞

  热气球

  热气飞艇

  中国摩托艇运动协会

  中国救生协会

  中国健美操协会

  中国蹦床与技巧协会

  中国高尔夫球协会

  中国保龄球协会

  中国掷球协会

  中国台球协会

  中国藤球协会

  中国壁球协会

  中国橄榄球协会

  中国软式网球协会

  未在民政部注册

  正在民政部办理

  未在民政部注册

  048热气球

  氦气球

  氦气飞艇

  混合式气球

  超轻型飞机

  轻型飞机

  中国航空运动协会

  049运动飞机

  特技飞机

  旋翼类

  模拟飞机

  特技定点

  造型

  踩伞

  低空伞

  牵引伞

  花样跳伞

  滑翔机

  悬挂滑翔

  滑翔伞

  动力滑翔伞

  自由飞

  线操纵

  无线电遥控

  仿真

  电动

  航天模型

  050跳伞

  051滑翔

  中国航空运动协会

  中国车辆模型运动协会

  052航空模型

  053车辆模型

  非遥控车

  电动公路车

  电动越野车

  内燃机公路车

  内燃机越野车

  火车模型

  仿真

  仿真航行

  054航海模型

  帆船

  耐久

  动力艇

  建筑场景

  徒步定向

  滑雪定向

  055定向

  轮椅定向

  山地车定向

  GPS定向

  业余无线电台

  056业余无线电

  无线电测向

  无线电通信

  057058059060061062围棋

  国际象棋

  中国象棋

  桥牌

  武术

  健身气功

  围棋

  五子棋

  套路

  散打

  登山

  063登山

  攀岩

  攀冰

  山地户外运动

  064065066067068069070071072汽车

  摩托车

  轮滑

  毽球

  门球

  舞龙舞狮

  龙舟

  钓鱼

  风筝

  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

  中国摩托运动协会

  中国轮滑协会

  中国毽球协会

  中国门球协会

  中国龙狮运动协会

  中国龙舟协会

  中国风筝协会

  中国登山协会

  中国围棋协会

  中国国际象棋协会

  中国象棋协会

  中国桥牌协会

  中国武术协会

  中国健身气功协会

  中国无线电运动协会

  中国定向运动协会

  中国航海模型运动协会

  073074075076077078信鸽

  体育舞蹈

  健美

  拔河

  飞镖

  电子竞技

  中国信鸽协会

  中国体育舞蹈联合会

  中国健美协会

  中国拔河协会

  中国飞镖协会

  中国电子竞技协会

  正在民政部办理

  国家体育总局

篇二:摔跤项目管理办法

tle>摔跤赛制与规则-百度文库

  赛制和规则

  摔跤

  奥运会赛制

  世界各地都有摔跤运动,它们有不同的规则,因此这项运动也就分成了几个项目。摔跤比赛设有三个项目:古典式、男子自由式和女子自由式。

  古典式摔跤和自由式摔跤的基本区别在于:

  古典式摔跤严格禁止抱握对手腰以下部位、做绊腿动作以及主动用腿使用动作。

  自由式摔跤允许抱握对手的腿、做绊腿动作、允许积极地用腿使用动作。

  双腋下握颈动作禁止在女子摔跤中使用。

  运动员的编排依据随机所抽的签号

  比赛采用直接淘汰复活赛制:

  所有比赛都采用直接淘汰复活赛制,负于参加冠亚军决赛选手的运动员进行复活赛。比赛开始时抽取运动员的签号,从小号到最大号排列。

  所有负于参加冠亚军决赛选手的运动员将进行复活赛

  从第一轮(包括寻找理想运动员数字的比赛)负于决赛选手的运动员开始,直至在半决赛中负于决赛选手的运动员。两组中的冠军将分别获得一枚铜牌。

  各级别比赛均在1天内结束。称量体重在该级别比赛前一天进行。

  比赛将按下列方式进行:

  -资格赛

  -淘汰赛(1/8决赛、1/4决赛、半决赛)

  -复活赛

  -决赛

  如某个级别运动员人数不足6人,比赛将采用单循环赛制(各运动员一一对阵)。进行直接淘汰赛时运动员人数必须是理想数字,如4、8、16、32、64等。如某个级别的人数不是2的N次方,则先要进行资格赛。

  每场比赛时间如下:比赛共三局,每局2分钟。在所有比赛中,计时器上的时间应总是从0开始,2分钟结束。每局比赛结束时,一盏和获胜运动员跤服颜色相同的灯将亮起,以表明其获胜。

  每局比赛结束时宣布获胜运动员,获得两局比赛胜利的运动员获得本场比赛的胜利;如某位运动员在一场比赛中连续获得两局比赛的胜利,则无需进行第三局比赛。

  比赛中无论何时出现双肩着地,该场比赛立即结束。如一局结束时双方比分为0:0,则立即进行搂抱,搂抱时间最多持续30秒。

  竞赛规则和过程

  一场比赛可通过下列方式获胜:

  a)双肩着地

  b)受伤弃权、弃权、点名不到、对手被取消比赛资格。每局比赛结束时宣布获胜运动员。获得两局比赛胜利的运动员获得该场比赛的胜利。如一场比赛中两局比赛后可决定获胜运动员,则取消第三局比赛。

  c)技术获胜

  d)分数获胜(两局以1-5分分差获胜)

  如一方运动员做出一个5分大动作,他将获得该局比赛的胜利,不管此时比分如何。

  如一方运动员做出2个3分动作,他将获得该局比赛的胜利,不管此时比分如何。

  如出现1-1、2-2、3-3等平分情况且其他评判标准全部一样时,获得该局比赛最后1分的运动员将成为该局比赛的获胜方,以促使整局比赛精彩激烈。

  如有一个或多个警告出现,警告次数少者获得比赛胜利。

  如果一局比赛结束时比分为0:0,进行搂抱,在规定的30秒钟时间内先得分者获得该局比赛胜利。

  3局内运动员获得的警告数量累加,累计3个警告的运动员将被取消本场比赛资格。

  决胜规则

  每个级别的运动员将按照以下标准排列名次:

  -2场铜牌争夺战中的负者并列第5名

  -7名以后的运动员名次的排列由名次分决定。如名次分相同,则按以下标准排列名次:

  1)双肩数量多者名次列前

  2)技术优势获胜场次数量多者名次列前(6分分差)

  3)技术优势获胜局次数量多者名次列前

  4)所有比赛中获得技术分总分高者名次列前

  5)所有比赛中技术分失分少者名次列前

  如果两名摔跤选手无法分出先后,则判平局。参加复活赛选手的名次由比赛中所得分数决定。

  处罚及取消比赛资格规则

  如前所述,每场必须产生一名胜者,除非比赛双方均被取消资格。

  抗议/申诉

  比赛结束后不得提出抗议,比赛结果为最终结果。

  如果国际摔联或裁判委员会发现裁判人员滥用职权更改比赛结果,可以观看比赛录像,经国际摔联执行局同意后,可根据《国际摔联裁判员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违规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罚。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更改比赛结果。

  录像系统

  每场比赛期间,执行裁判长和监督员可以通过比赛录像检查动作并做出评判。

  裁判

  所有比赛中,每场比赛的裁判组构成包括:

  -一名场上裁判员

  -一名侧面裁判员

  -一名执行裁判长

  三名裁判的资格认证或任命都遵循《国际摔联裁判员管理办法》。除被医务确认出现严重疾病的情况外,严格禁止在一场比赛中间更换裁判。任何情况下,不允许有两名同一国籍的裁判共同执法一场比赛。严禁裁判员执裁本国运动员的比赛。

篇三:摔跤项目管理办法

tle>体育总局举摔柔中心关于公布中国式摔跤项目2022年竞赛计划和申办工作的通知--百度文库

  体育总局举摔柔中心关于公布中国式摔跤项目2022年竞赛计划和申办工作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国家体育总局

  2021.12.132021.12.13

  体育

  部门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

  关于公布中国式摔跤项目2022年竞赛计划和申办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中国式摔跤项目赛事的健康有序发展,提升办赛质量,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相关规定。经研究,2022年全国中国式摔跤竞赛计划的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2022年中国式摔跤竞赛计划

  序号竞赛名称

  竞赛时间1中国式摔跤全国青年锦标赛4月2中国式摔跤全国锦标赛

  5月3中国式摔跤全国少年锦标赛

  7月4中国式摔跤全国俱乐部比赛8月5中国式摔跤全国冠军赛10月

  二、申请办赛程序:

  (一)各省、市、区(县)体育局、项目管理中心、解放军体育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均可填写承办意向书报名承办比赛。

  (二)各申办单位填写承办意向书及相关申办材料盖章后,请于2022年1月20日前将承办意向书和相关材料邮寄至河北省廊坊市东安路188号,中国式摔跤推广委员会秘书处办公室,周辰旭(收)

  联系电话:155****0166,并将电子版扫描件发送至邮箱:****************。

  附件:承办意向书

  体育总局举摔柔中心

  2021年12月13日

  ——结束——

篇四:摔跤项目管理办法

tle>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体育经营活动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百度文库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体育经营活动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01.09.24?

  【字

  号】云政发[2001]132号

  ?

  【施行日期】2001.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体育

  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

  体育经营活动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

  (云政发〔2001〕132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体育经营活动项目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云南省体育经营活动项目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云南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体育经营活动项目是指国际体育组织认定、国家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体育项目及省体育行政部门认定的民族、民间体育项目。

  第三条

  省体育行政部门管理下列体育经营项目或者活动:

  (一)拳击、马术、射击、赛艇、皮划艇、帆船(板)、滑雪、潜水、摩托艇、登山(含攀岩)、漂流、摩托车、汽车(含卡丁车)、高尔夫球、跳伞、滑翔、热气球、健身气功;

  (二)国际性、全国性和全省性的体育经营活动;

  (三)体育经纪人从事的体育经纪活动;

  (四)按照规定应当由省级举办的体育技术培训。

  第四条

  地、州、市体育行政部门管理下列体育经营项目或者活动:

  (一)游泳(含花样游泳)、滑水、跳水、射弩、体操(含艺术体操)、蹦床、柔道、跆拳道、击剑、现代五项、棒球、垒球、技巧、武术、保龄球、壁球、定向、龙舟、救生、民族赛马、抢花炮;

  (二)跨地、州、市举办体育项目或者活动,由举办地的地、州、市体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时抄报省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按照规定应当由地、州、市级举办的体育技术培训;

  (四)省体育行政部门授权管理的体育经营项目或者活动。

  第五条

  县级体育行政部门管理下列体育经营项目或者活动;

  (一)除省级和地、州、市级管理以外的其他体育经营项目或者活动;

  (二)跨县举办体育经营项目或者活动,由举办地的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时抄报有关地、州、市、县体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按照规定由县级举办的体育技术培训;

  (四)上级体育行政部门授权管理的体育经营项目或者活动。

  第六条

  同时从事两项以上由不同级别体育行政部门管理的体育经营项目或者活动,由所申办项目或者活动最高级别的管理部门统一审批。

  经营射击、射弩、飞镖项目的,应当经公安部门批准后,向有管辖权的体育行政部门办理《体育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

  下列体育经营项目或者活动分别实行许可、审批和登记制度:

  (一)举办射击、射弩、拳击、柔道、摔跤、击剑、体操(含艺术体操)、赛艇、皮划艇、游泳(含花样游泳)、跳水、救生、潜水、滑水、帆船(含帆板)、滑雪、滑冰、跳伞、动力伞、滑翔伞、滑翔、悬挂滑翔、热气球、登山(含攀岩)、漂流、汽车(含卡丁车)、摩托车、摩托艇、武术、技巧、跆拳道、健身气功、高尔夫球、赛马、马术等项目及体育经纪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二)举办持续时间不超过三个月的体育经营项目或者活动,实行审批制度;

  (三)举办前两项规定以外的体育经营项目或者活动,实行登记制度。

  第八条

  申请许可、审批、登记体育经营项目或者活动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体育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举办体育经营项目或者活动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或者实施方案;

  (三)具备符合标准的体育设施、器材和安全保障条件的证明;

  (四)相应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五)经费预算或者筹资方案,资金证明;

  (六)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体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20日内作出答复,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篇五:摔跤项目管理办法

tle>平罗回中摔跤队训练计划-百度文库

  平罗回中摔跤队训练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健康第一”为宗旨,把学校体育工作作为实施素质教育的突破口,以科学的管理促进学校体育工作全面健康发展,建立完善科学的管理体系,深化体育教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从学生的兴趣出发,培养学生勤于锻炼的良好习惯,使学生身心得到和协地发展。争创学校的体育特色和大课间活动特色,培养全面发展的学生,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组建平罗回中摔跤队

  一、目标、任务

  为了继续巩固我县摔跤项目在自治区比赛中的地位,重点选拔一批素质好、发展潜大,有吃苦精神的优秀苗子入队,采用科学、合理、有效的训练方法提高运动成绩,较好的完成比赛任务。

  二、各阶段训练计划

  1、准备期2014年3月1日——2013年7月1日

  此阶段重点以身体综合素质练习为主,根据学生的体重,进行专项基本技术训练,加强学生的耐力力量和专项素质训练,培养学生顽强意志、稳定的心理、勇敢机智,为顺利转入专项练打好基础。

  2、技术专项化提高阶段2014年7月10日——12月28日

  此阶段根据学习动作技术掌握情况,重点在技术专项化能力方面进行培养。在全面发展身体素质的基础上,着重发展专向、力量、灵敏性和柔韧性,使学生完整掌握技术,并通过教学赛,友谊赛,培养心理适应能力,增强比赛能力。

  3、调整比赛期(此阶段为一周左右)

  针对学生对技术动作完成情况,个别强化外,进行恢复性训练,已达到用充沛的体力,充分的思想准备,迎接比赛。

  4、比赛结束后的训练安排

  (1)总结对比赛中失误和收获,使全队保持清醒头脑,迎接更大的挑战。

  (2)训练时间调整,纠正技术的不完善,形成良好的动力定型进一步提高运动成绩。

  (3)训练时间为:

  训练时间:下午5:15—6:15三、做好新队的建档工作(2014年1月——12月)

  四、定期召开运动员训练工作会议,讨论在运动训练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课堂兴趣小组摔跤队工作计划

  闫

  建

  东

  要想使摔跤训练有序的进行或少走弯路,就要抓住摔跤训练的“纲”。根据摔跤项目的特点,我认为摔跤训练的“纲”有四个方面,即力量是基础、技术是根本、速度是灵魂、耐力是保证。

  一、力量是基础

  摔跤是在克服变化的活的阻力中制服对手的一项对抗性极强的运动,所以一名摔跤运动员的臂、腰、腹、腿、颈的力量都要强大,否则就不能克服来自对手不断的变化的阻力。这种阻力会随着训练年限和水平的提高而越来越大,则自身的力量也就要越来越强大。这种力量是一名摔跤运动员的绝对力量,也就是说要通过训练,不断地提高臂、腰、腹、腿、颈部的力量,才能不断克服越来越大的来自对手的活的阻力。

  二、技术是根本

  技术在训练中应指的是规则所允许使用的动作,称作摔跤技术动作。

  规则允许使用的动作非常之多,我们就要在众多的技术动作中理出个头绪。有的技术简单些,有的技术复杂些,有的技术动作需要具备一定的力量,有的技术动作需要具备一定的柔韧性和协调性,有的技术动作可以相互组合,有的技术动作在完成的过程中会发生系列的变异动作。我们要将其分类,训练中先易后难,先单个后组合,然后是运动中的变异动作。经过一定的训练要达到熟练自如的程度。只有具备了这样的熟练基础,自身的力量才能合理的充分发挥。

  三、速度是灵魂

  摔跤运动中任何可使用的技术动作,都是在克服对手变化的阻力中完成的。在对抗中可使用技术的机会都是出现在一瞬间,谁能与时捕捉这个不断出现的一瞬间,谁就能取胜。这个“与时捕捉”就是速度。我们所讲的速度有三层含义:一是反应速度;二是跟踪速度;三是起动速度。反应速度带有预见性,特别是经过几年系统训练的运动员,在相互绞斗的瞬间预见到对手能出现的位置或状态,当机会出现的瞬间就能与时作出相应的技术动作制服对手。跟踪速度是在第一次进攻没成功,当对手在防守中身体状态处于第二次攻击的瞬间,与时跟上并作出了相应的技术动作制服对手。这同时也是起动速度的重要作用,起动速度跟不上也很难成功。实际上反应速度、跟踪速度、起动速度在摔跤训练中合称之为专项速度,它们几乎是在同一时间同步完成的。它需要力量和熟练的技术动作做后盾,才能更好地体现出来。所以速度在摔跤训练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在比赛中起

  着灵魂的作用。训练中要把速度和连续性的要求贯彻始终,在训练安排上要在一定时间提高技术容量和不同方向的技术容量,提高在不同对抗中运用技术动作的次数,以提高运动员的专项速度和速率感。这一点在赛前应作重点安排。

  四、耐力是保证

  摔跤比赛最大的特点就是对抗的激烈性和3’×2/30”的持久性。即使具备了熟练的技术,较快的速度,优良的战术,如果没有持久力也是不可能战胜对手的。持久性耐力可分为力量的持久性和速度的持久性,一般称力量耐力和速度耐力,两者是不可分割的,又都和心肺功能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在训练肌肉群要以不断提高最大重量的60%—80%重量作为力量耐力手段。另外小肌肉群的耐力水平也尤为重要。在速度上要以定距离、缩短时间的要求或定时间增加次数、组数作为速度耐力手段,从而提高心肺的耐力水平,也就是有氧和无氧代的能力,才能保证比赛中3’×2/30”的激烈竞争的需要。在训练中要把力量耐力和速度耐力放在重要的地位上,从而保证在竞赛中能持久地发挥自身的攻防能力。训练安排上应重点放在基本期,从力量耐力向速度耐力转移,逐步提高竞技能力。

  综合上述,我们应认识到古典式摔跤运动员应围绕技术动作这个根本,随着运用技术动作中所需要的基础实力的不断提高,运用技术动作速度的不断加快,和运用技术动作时的力量、速度的持久性的不断提高而逐渐迈入优秀运动员的行列。只有熟练的技术和技术变化运用的熟练性,才能保证力量使用的合理性,速度运用的正确方向性,耐力使用的持久性。从而带动了思维的灵活性,战术运用的多样化和心理状态的优势化,形成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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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罗回中摔跤队训练总结

  闫建东

  本年度,我校摔跤队通过自己训练的体会,以与本学期带队的实践,我发现“快、先、稳、准、狠”的指导思想,不仅与目前我国摔跤运动的发展状况相适应,也完全适合于中小学摔跤运动的训练工作。在日常的训练中我主要做到:

  一、改变固定的训练模式,达到多样化

  固定模式的训练不仅会使运动员失去训练的兴趣,而且易形成固

  定思维,对新的训练和技能学习带来困难,兴趣是从事一项活动的在因素,失去了兴趣也就等于失去了训练的动机。长期固定模式的训练会降低对该项目的兴趣,从而势必会导致运动成绩的下降,相反,训练的多样化则会增强运动员的训练兴趣,使他们在累、苦中得到快乐,从而调整了他们训练,学习的动机,促进了训练的效果

  二、与时反馈、与时调整

  运动员与时准确地对训练状况的反馈和教师与时地对训练方案,教学教法的调整,是相辅相成的缺一不可的.运动员与时地对自己的

  训练情况,技术的掌握情况,身体的疲劳情况等反馈给教师,教师则根据这些具体情况做出适宜的调整,适时地增加或减少训练强度,训练量,增加或减少力量练习组数次数,增加或减少休息的时间等。这些具体问题都将会对运动员的训练产生较大的影响,处理不好这些问题,就可能导致“极点”现象的出现,因此在训练中要与时处理好反馈与调整的关系,与时地对具体情况做出具体的调整。

  三、教师的激励与关爱

  在运动训练过程中,教师起主导作用,运动员是训练的主体,教师的一言一行,都将会对运动员的训练产生影响,在运动员的训练中,希望得到肯定,在这个时期,教师应与时抓住运动员的心理特点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在训练方法加以指正,在技术的强化上进行多次点批要多用一些富有哲理,亲切的鲜活的话语去开导,去激励,以消除他们训练中出现的苦闷彷徨,焦虑心理,使其能够更好地投入到学习与训练中去。

  总之,训练需要运动员与教师的共同努力,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做出具体的处理,同时,不要受固定思维的影响,合理的安排训练与比赛,对运动员进行与时调整,使“训练—疲劳—调整—训练”更好的结合起来,促进运动成绩的提高。

  第二课堂兴趣小组摔跤队工作总结

  闫

  建

  东

  2006摔跤队训练计划

  具体目标:

  通过学校摔跤队的组建,提高学生对体育运动的兴趣,提高对摔跤运动的认识,提高学生的运动技术水平,增强学生的身体素质。

  工作要求:

  一:新学期要有新气象,工作要更加努力。

  二:加强与学校领导的交流,以得到他们更多的支持。

  三:体育教师能经常钻研业务,加强理论学习,提高训练能力。

  四:经常举行校的各种竞赛活动,以此提高学生学习摔跤的积极性。

  五:积极参加各级各类组织的摔跤比赛,努力提高学校摔跤队的竞技水平。

  具体措施:

  一:抓好摔跤队的训练,为迎接下一次的摔跤比赛作好准备。二:抓好摔跤队队员的思想教育,提高队员的思想素质。

  三:举行学校的摔跤比赛。

  四:认真进行业务学习活动。

  训练时间

  工作日,每天早晨7:00—7:30,下午第三节课以后

  休息日,每天训练时间保证有1-2个小时

  具体训练计划

  1月:

  (1)讨论和制定计划。

  (2)抓一般身体素质训练。

  (3)个人基本技术训练。

  2月:

  (1)加大运动量,特别是高强度的训练。

  藏书实验小学2006

  (2)基本技术的提高训练。

  (3)进攻战术的重点训练。

  3月:

  (1)加大运动量,特别是高强度的训练。

  (2)抓专项身体素质训练。

  (3)防守战术的重点训练。

  4月:

  (1)抓专项身体素质训练。

  (2)进攻与防守战术结合使用的训练。

  (3)速度与力量练习。

  5月:

  (1)、抓专项身体素质训练。

  (2)、加强对抗性训练。

  (3)、速度与力量练习。

  6月:

  (1)、抓专项身体素质训练。

  (2)、实战练习,加强细节的改进。

  (3)、速度与力量练习。

  (4)、安排好暑期的具体工作。

  7月:

  (1)、参加市小学生摔跤比赛。

  (2)、组织好参赛队员。

  (3)、注重实战,重点训练实战的技战术。

  (4)、身体训练保持高水平,以保证精神饱满,体力充沛的投入比赛。

  8月:

  (1)调整训练量,以技术复习为主。

  (2)对参加比赛后的感受进行总结归纳。

  9月:

  (1)、开学初重新组织摔跤队,吸收好的队员进队。

  (2)、帮助队员明确本学期的训练任务,提高思想认识。

  (3)、抓一般身体素质训练。

  (4)、个人基本技术训练。

  10月:

  (1)、抓专项身体素质训练。

  (2)、加强对抗性训练。

  (3)、速度与力量练习。

  11月:

  (1)、抓专项身体素质训练。

  (2)、加强对抗性训练。

  (3)、有氧耐力练习。

  (4)、总结前阶段的训练,找出自己在训练中的不足的地方,并与时加以改进和提高。

  12月:

  (1)、抓专项身体素质训练。

  (2)、加强对抗性训练。

  (3)、有氧耐力练习。

  (4)、组织队员观摩录像,学习模仿高水平运动员的技术。

篇六:摔跤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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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组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以下简称全国民族运动会)组织工作,提高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民族运动会由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主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承办,每4年举办一届。

  第三条

  全国民族运动会以“平等、团结、拼搏、奋进"为宗旨,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以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和全民健身事业发展为目标,坚持“特色鲜明、务实节俭”的办会原则。

  第四条

  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应当全面落实全国民族运动会组织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建立完善廉洁办赛的制度和机制,严格执行党纪党规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确保筹办工作廉洁高效。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全国民族运动会设置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组委会)。组委会工作机构应设竞赛表演部、接待保障部、新闻宣传部、大型活动部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其他工作机构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并与运动会筹备工作机构设置基本衔接。

  第六条

  组委会及其工作机构由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人员共同组成.第七条

  各比赛项目应成立仲裁委员会.第三章

  主办单位权利和职责

  第八条

  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是全国民族运动会的权利拥有者,拥有与运动会相关的一切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运动会的组织、利用、转播、录制、申述、复制、获取和散发的全部权利,不论是以何种形式、现存的或将来发展的所有权利.第九条

  赛事组织管理。

  (一)制定总规程和单项规程。

  (二)制定比赛项目规则和裁判法。

  (三)制定比赛器材清单。

  (四)制定体育道德风尚奖评选办法和竞赛表演纪律规定并组织实施。

  (五)确定比赛项目裁判长、副裁判长,选调执裁裁判员,指导承办单位培训裁判员。

  (六)确定比赛项目仲裁委员会成员。

  (七)组织运动员登记、报名、交流工作,审定运动员参赛资格。

  (八)组织比赛项目抽签工作。

  (九)组织比赛场地、器材和相关设施设备验收工作。

  (十)审定奖杯、奖牌、证书设计方案.(十一)审定裁判员、仲裁服装设计方案。

  (十二)审定比赛秩序册。

  第十条

  非赛事工作组织管理.(一)邀请党和国家领导人.(二)确定运动会举办日期和开、闭幕时间.(三)主办全国筹备工作会议。第一次筹备工作会议不晚于运动会开幕前20个月召开;第二次筹备工作会议不晚于运动会开幕前8个月召开;第三次筹备工作会议不晚于运动会开幕前2个月召开。

  (四)主办组委会成立大会.(五)审定会徽、吉祥物、主题歌、宣传画设计(创作)方案.(六)审定开幕式、闭幕式、民族大联欢、火炬传递等大型活动方案.(七)审定接待保障、交通运输、安保制证等方案。

  (八)审定新闻宣传方案,统筹协调宣传工作,组织中央媒体开展宣传报道。

  (九)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总规程、单项规程、会徽、吉祥物、主题歌、宣传画等运动会筹办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十)策划、组织相关文化活动。

  (十一)指导、督促、检查、协助承办单位落实各项筹办任务。

  (十二)组织、协调各代表团落实相关任务。

  第四章

  承办单位权利和职责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拥有主办单位授权的所承办届次运动会的商业开发权利.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应充分利用现有场馆,通过维修、改造、扩建,不同项目共用场馆等方式,提高场馆的使用效益;提倡建设临时性场馆和设施。经主办单位同意,承办单位可将不具备办赛条件的项目比赛安排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

  第十三条

  赛事承办。

  (一)制订比赛项目场馆安排方案,于运动会开幕前12个月报主办单位审批。

  (二)根据批准的比赛项目场馆安排方案,提供符合竞赛规则规定的比赛场馆和满足比赛需要的相关设施设备,于运动会开幕前3个月通过主办单位验收。

  (三)根据主办单位制定的比赛器材清单,提供规程规定由赛会提供的比赛器材,于运动会开幕前2个月准备就绪并通过主办单位验收。没有固定厂家生产的比赛器材要负责组织生产,保证比赛使用。

  (四)提出奖杯、奖牌、证书设计方案,报主办单位审批。奖杯、奖牌、证书于运动会开幕前1个月准备就绪。

  (五)提出裁判员、仲裁服装设计方案报主办单位审批。裁判员、仲裁服装于运动会开幕前1个月准备就绪。

  (六)在主办单位指导下,提供赛事组织管理信息系统软硬件,功能须包括但不限于运动员登记、报名、交流,裁判员、仲裁、教练、领队报名,赛程编排,比赛成绩统计、发布等.信息系统软硬件于运动会开幕前12个月通过主办单位验收.组织开展对信息系统管理员、操作员的业务培训。

  (七)编排赛程和活动日程,设计总秩序册和单项秩序册,报主办单位审批后印制、发放。总秩序册和单项秩序册于各代表团报到前1周准备就绪.汇总制作总成绩册,于运动会规程规定的最后离会期限前完成。

  (八)制定颁奖方案,组织实施颁奖工作.(九)负责全部比赛场次的录像,为执裁、仲裁提供准确、完整依据.运动会结束后向主办单位移交全部比赛项目决赛阶段录像资料.(十)运动会开幕前举办单项比赛和裁判员、教练员培训班。

  (十一)落实其他相关任务。

  第十四条

  非赛事工作落实。

  (一)综合举办地气象、交通和筹备工作实际等因素,向主办单位提出运动会举办日期和开、闭幕时间建议.

  (二)制订运动会新闻宣传、大型活动、接待保障、交通运输、安保制证等方案,报主办单位审定后组织实施.(三)提出会徽、吉祥物、主题歌、宣传画设计(创作)方案,报主办单位审批。

  (四)承办全国筹备工作会议.(五)承办组委会成立大会。

  (六)配合主办单位召开新闻发布会。

  (七)在主办单位指导下,负责各代表团成员、工作人员、媒体记者、特邀嘉宾、观摩人员报名工作。

  (八)编制并发放运动会指南。

  (九)策划、组织相关文化活动。

  (十)向主办单位申请办赛经费补助.(十一)做好运动会筹办期间档案工作.运动会结束后6个月内,向主办单位提供全部文件、方案、领导讲话等正式资料汇编。

  (十二)做好运动会筹办期间多媒体资料搜集整理工作。运动会结束后6个月内,向主办单位提供大型活动、重要会议、宣传报道的视频、照片等多媒体资料汇编.其中,运动会开、闭幕式须制作视频光盘和画册.(十三)运动会结束后15日内,向主办单位报送运动会总结报告

  (十四)落实其他相关任务。

  第五章

  运动会申办

  第十五条

  全国民族运动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办。

  第十六条

  申办条件。

  (一)提供经费保障.(二)比赛场馆和设施设备满足赛事组织需要.(三)在接待、交通、安保、宣传等方面,具备承办全国性赛事活动的软硬件条件.(四)重视开展群众性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活动。

  第十七条

  申办程序。

  (一)申请.申办单位于所申办届次运动会举办年份5年前,向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申办条件所涉问题相关内容。

  (二)考察。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根据申请,组织考察组对申办单位进行实地综合考察.(三)审议和批复。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根据考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审议,并将审议结果呈报国务院批准后,批复承办单位.第六章

  比赛项目设置

  第十八条

  全国民族运动会设置竞赛项目和表演项目两大类。竞赛项目依据其立项性质,分为增设项目、非常设项目和常设项目。

  第十九条

  全国民族运动会竞赛项目数量原则上保持稳定,主办单位综合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发展实际、承办单位办赛条件和竞赛项目立项等因素,设置全国民族运动会竞赛项目。具体项目设置以该届运动会规程为准.第七章

  竞赛项目立项

  第二十条

  花炮、珍珠球、木球、蹴球、毽球、龙舟、独竹漂、秋千、射弩、陀螺、押加、高脚竞速、板鞋竞速、民族武术、民族式摔跤、民族马术、民族健身操等17个项目已作为全国民族运动会竞赛项目的常设项目.符合立项规定的其它少数民族传统体育项目,经申请可成为全国民族运动会竞赛项目的增设项目、非常设项目和常设项目。常设项目可降级为非常设项目。

  第二十一条

  增设项目立项.(一)仅承办全国民族运动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具备在所承办届次运动会中申请设立增设项目的资格。增设项目仅在所承办届次运动会有效,数量不超过1项。

  (二)所申请项目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少数民族文化特色鲜明,具备广泛群众基础,竞技性、观赏性、安全性高。

  2.为省级民族运动会竞赛项目.

  3。已举办3次全国比赛和裁判员、教练员培训班,且每次全国比赛和培训班均应有至少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组队参赛和派员参加。

  4。具备完善的竞赛规则和裁判法.5.比赛器材能够标准化生产。

  (三)立项程序。

  1.承办全国民族运动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族、体育工作部门于所承办届次运动会举办年份3年前,联合向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报送立项申请书。立项申请书应包括立项条件所涉问题相关内容和证明材料,并附场地、器材详细说明和比赛视频资料.2.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对项目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项目,以书面通知方式告知申请单位。

  3。自书面通知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单位须组织该项目的全国比赛和裁判员、教练员培训班。全国比赛和培训班均应有至少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组队参赛和派员参加。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对全国比赛和培训班进行现场考核。

  4。对通过现场考核的项目,成为所承办届次运动会的增设项目,列入该届运动会总规程。

  第二十二条

  非常设项目立项.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具备在全国民族运动会中申请设立非常设项目的资格。非常设项目仅在所申请届次运动会有效。

  (二)所申请项目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少数民族文化特色鲜明,具备广泛群众基础,竞技性、观赏性、安全性高。

  2.已连续2届作为全国民族运动会竞技类表演项目,且成绩排名在该类别的前40%(含)。

  3。已连续2届为省级民族运动会竞赛项目。

  4.每年一次,已连续举办4次全国比赛和裁判员、教练员培训班,且每次全国比赛和培训班均应有至少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组队参赛和派员参加。

  5。具备完善的竞赛规则和裁判法。

  6。比赛场地不受季节和地域条件限制。

  7。比赛器材能够标准化生产,且使用不受季节和地域条件限制。

  (三)立项程序。

  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族、体育工作部门于申请立项届次运动会之上一届运动会闭幕后6个月内,联合向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报送立项申请书。立项申请书应包括立项条件所涉问题相关内容和证明材料,并附场地、器材详细说明和比赛视频资料。

  2.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对项目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项目,以书面通知方式告知申请单位。

  3.自书面通知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单位须组织该项目的全国比赛和裁判员、教练员培训班。全国比赛和培训班均应有至少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组队参赛和派员参加。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对全国比赛和培训班进行现场考核.4.对通过现场考核的项目,成为所申请届次运动会的非常设项目,列入该届运动会总规程.(四)对已列为增设项目或非常设项目的项目,如在连续届次运动会中再次申请列入非常设项目,申请条件仅须满足本条第(二)款第4项规定,但全国比赛和培训班次数不与首次立项时已举办的全国比赛和培训班次数重复计算;立项程序与非常设项目首次立项相同。如在非连续届次运动会再次申请列入非常设项目,按非常设项目首次立项管理.第二十三条

  常设项目立项。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具备在全国民族运动会中申请设立常设项目的资格。常设项目在全国民族运动会长期有效。

  (二)所申请项目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已连续2届列为全国民族运动会非常设项目。

  2。列为非常设项目的2届全国民族运动会的参赛队伍均不少于6支.

  3。每年一次,已连续举办4次全国比赛和裁判员、教练员培训班,且每次全国比赛和培训班均应有至少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组队参赛和派员参加;全国比赛和培训班次数不与第二次申请成为非常设项目时已举办的全国比赛和培训班次数重复计算。

  (三)立项程序。

  1.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族、体育工作部门于第二次列为非常设项目的全国民族运动会闭幕后6个月内,联合向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报送立项申请书。立项申请书应包括立项条件所涉问题相关内容和证明材料.2。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对项目进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项目,以书面通知方式告知申请单位。

  3。自书面通知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单位须组织该项目的全国比赛和裁判员、教练员培训班。全国比赛和培训班均应有至少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组队参赛和派员参加。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对全国比赛和培训班进行现场考核。

  4.对通过现场考核的项目,成为全国民族运动会的常设项目,列入运动会总规程。

  第二十四条

  如常设项目最高级别奖牌实际颁发数量不足本届运动会规程规定数量的50%,则该项目在下届运动会中降级为非常设项目。

  第八章

  运动员登记与交流

  第二十五条

  参加全国民族运动会竞赛项目的运动员必须登记;仅参加表演项目的运动员不登记。登记运动员的资格必须符合运动会总规程和各单项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登记运动员人数上限为该项目单项规程规定的参加人数的两倍。

  第二十七条

  一名运动员只能由一个代表团登记。两个或两个以上代表团拟登记同一名运动员的,相关代表团须向主办单位提交该运动员户口复印件或学校(国家承认学历的教学机构)全日制学籍证明,以及运动员本人意见。主办单位先后依学籍、户籍、本人意愿认定运动员登记身份.第二十八条

  主办单位依据运动会规程,对运动员登记信息进行审核。审核不通过的运动员不能报名参赛。

  第二十九条

  对已通过登记审核的运动员,各代表团可进行交流。

  第三十条

  运动员登记与交流的方式、流程等具体规定由主办单位于每届运动会运动员报名工作开始前另行通知。

  第九章

  体育文化活动

  第三十一条

  全国民族运动会举行开幕式、闭幕式、民族大联欢和火炬传递活动。

  第三十二条

  开、闭幕式应突出民族团结进步与全民健身主题,特色鲜明、隆重热烈、务实节俭.

  第三十三条

  民族大联欢鼓励活动举办地群众积极参与。

  第三十四条

  严格控制火炬传递规模、时间和路线.点火仪式和火炬实地传递在承办单位辖区范围内举行。火炬传递活动采取实体与网络相结合,传递活动从简进行.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开展火炬手选拔工作。

  第三十五条

  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在运动会组织过程中积极开展主题突出、形式多样的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和全民健身活动,营造团结和谐与全民健身的良好氛围。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民委、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竞赛项目立项暂行规定〉的通知》(民委发【2004】174号)、《国家民委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申办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委发【2010】14号)、《国家民委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民委发【2010】19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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