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规定9篇

时间:2022-11-24 20:20:02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建设工程设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规定9篇建设工程设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导则  目  录  序  言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建设工程设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规定9篇,供大家参考。

建设工程设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规定9篇

篇一:建设工程设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导则

  目

  录

  序

  言

  ..........................................................................................(4)1

  总则.......................................................................................(4)2

  知识产权的范围

  ....................................................................(6)3

  知识产权的归属

  ....................................................................(8)

  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

  ......................................................(11)

  侵权与处理

  ..........................................................................(16)6

  奖励与处罚

  ..........................................................................(20)7

  附则.....................................................................................(21)附录:名词和术语....................................................................(20)

  12-1-

  序

  言

  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是富有创造性的智力劳动。工程技术人员利用工程勘察设计理论、技术与实践经验所完成的每项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成果都凝结着他们的心血、智慧和创新精神。

  对这种原创或创新性智力劳动成果的保护,是对工程技术人员创新与发展的鼓励,有助于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进步,同时也符合建设单位(业主)和公众的利益。

  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作为WTO的三大支柱之一,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越来越突出。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我国勘察设计咨询业迫切需要增强自身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同时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及合法权益。为此我们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导则》,指导全行业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总

  则

  1.1

  为了保护与管理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知识产权,鼓励技术创新和发明创造,丰富与发展原创性智力成果,增加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并提高其质量,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同时尊重并合法利用他人的知识产权,根据国家有关知12-2-

  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后者以下简称邻接权);

  专利权;

  专有技术(又称技术秘密)权;

  商业秘密权;

  商标专用权(以下简称商标权)及相关识别性标志权利;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由合同约定由企业享有的其他知识产权。

  1.3

  本导则所称的勘察设计咨询,包括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和工程咨询。

  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和法律法规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包括工程测量,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治理、监测,水文地质勘察,环境地质勘察等工作。

  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包括总图、工艺、设备、建筑、结构、动力、储运、自动控制、技术经济等工作。

  工程咨询是指运用工程技术、科学技术、经济管理和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知识,为工程建设项目决策和管理提供的咨询活12-3-

  动,包括前期立项阶段咨询、勘察设计阶段咨询、施工阶段咨询、投产或交付使用后的评价等工作。

  1.4

  本导则所称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知识产权的范围

  2.1

  勘察设计咨询业的著作权主要包括勘察、设计、咨询活动和科研活动中形成的,以各种载体所表现的文字作品、图形作品、模型作品、建筑作品等勘察设计咨询作品的著作权。勘察设计咨询作品包括以下内容:

  12-4-

  工程勘察投标方案,专业工程设计投标方案,建筑工程设计投标方案(包括创意或概念性投标方案),工程咨询投标方案等;

  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阶段的原始资料、计算书、工程设

  计图及说明书、技术文件和工程总结报告等;

  工程咨询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专业性评价报告、工程评估书、监理大纲等;

  科研活动的原始数据、设计图及说明书、技术总结和科研报告等;

  企业自行编制的计算机软件、企业标准、导则、手册、标准设计等。

  2.2

  勘察设计咨询业的专利权系指获得授权并有效的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包括各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结构等新技术和新设计,以及对原有技术的新改进、新组合等的专利权。

  2.3

  勘察设计咨询业的专有技术权系指对没有申请专利,具有实用性,能为企业带来利益,并采取了保密措施,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享有的权利,包括各种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结构、新技术、产品配方、各种技术诀窍及方法等。

  2.4

  勘察设计咨询业除2.3所述技术秘密以外的其他商业秘密,系指具有实用性,能为企业带来利益,并采取了保密措施,12-5-

  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经营信息,包括生产经营、企业管理、科技档案、客户名单、财务账册、统计报表等。

  2.5

  勘察设计咨询业的商标权及相关识别性标志权,系指企业名称、商品商标、服务标志,以及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的各种资质证明等依法享有的权利。

  2.6

  勘察设计咨询业其他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的归属

  3.1

  勘察设计咨询业著作权及邻接权的归属,一般按以下原则认定:

  执行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任务或主要利用企业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并由企业承担责任的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的投标方案和各类文件等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及邻接权归企业所有。直接参加投标方案和文件编制的自然人(包括企业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下同)享有署名权。

  建设单位(业主)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勘察、设计、咨询费后所获取的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的投标方案或各类文件,仅获得在特定建设项目上的一次性使用权,其著作权仍属于勘察设计咨询企业所有。

  12-6-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自行组织编制的计算机软件、企业标准、导则、手册、标准设计等是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及邻接权归企业所有。直接参加编制的自然人享有署名权。

  执行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任务或主要利用企业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并由企业承担责任的科技论文、技术报告等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及邻接权归企业所有。直接参加编制的自然人享有署名权。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职工的非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及邻接权归个人所有。

  3.2

  勘察设计咨询业专利权和专有技术权的归属,一般按以下原则认定:

  执行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任务,或主要利用本企业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属于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的所有权、专有技术的所有权,以及专利和专有技术的使用权、转让权归企业所有。直接参加专利或专有技术开发、研制等工作的自然人依法享有署名权。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职工的非职务专利或专有技术权归个人所有。

  3.3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在科研、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中所形成的,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采取了保密措施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经营、管理信息等商业秘密属于企业所有。

  12-7-

  3.4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名称、商品商标、服务标志,以及依法定程序取得的各种资质证明等的权利为企业所有。

  3.5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与其他企事业单位合作所形成的著作权及邻接权、专利权、专有技术权等知识产权,为合作各方所共有,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约定确定其权属。

  3.6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接受国家、企业、事业单位的委托,或者委托其他企事业单位所形成的著作权及邻接权、专利权、专有技术权等知识产权,按照合同确定其权属。没有合同约定的,其权属归完成方所有。

  3.7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人员,在离开企业期间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一般按以下原则认定:

  企业派遣出国开展合作设计、访问、进修、留学等,或者派遣到其他企事业单位短期工作的人员,在企业尚未完成的勘察、设计、咨询、科研等项目,在国外或其他单位完成而可能获得知识产权的,企业应当与派遣人员和接受派遣人员的单位共同签订协议,明确其知识产权的归属。

  企业的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调离、辞退等人员,在离开企业一年内形成的,且与其在原企业承担的工作或任务有关的各类知识产权归原企业所有。

  3.8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接收的培训、进修、借用或临时聘用等人员,在接收企业工作或学习期间形成的职务成果的知识产12-8-

  权,按照接收企业与派出方的协议确定归属,没有协议的其权利属于接收企业。

  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

  4.1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应当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明确归口管理部门,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负责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知识产权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拟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负责知识产权信息的收集、分析、跟踪与利用,加强知识产权战略研究,提出企业知识产权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组织本企业知识产权的鉴定、申请、登记、注册、评估、维持等工作;

  负责审核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开发、使用和转让合同;

  负责技术进出口中的知识产权工作,参与谈判及合同拟定工作;

  负责组织企业职工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意识;

  负责协调解决知识产权方面的争议和纠纷,依法维护本企业的利益,并防止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12-9-

  其他在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4.2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职工在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中的权利与义务是:

  职工对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有监督权和建议权;

  职工对自己直接参加工作形成的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职务作品等企业知识产权,依法享有署名权;

  职工在开发和保护知识产权工作中做出贡献的,有获得报酬和奖励的权利;

  职工有遵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遵守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的规章制度,保护本企业知识产权的义务;

  根据企业有关规定,职工有与企业签订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书、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的义务。

  4.3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本企业著作权、专利和专有技术、商标及商业秘密管理办法。企业的生产经营、科技开发、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规章制度中应有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方面的内容。

  4.4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与本企业职工签署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书,或者在与职工签署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中增加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应与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12-10-

  理人员,以及对本企业的技术、经济权益有重要影响的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明确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期限及违约责任等。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应与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调离、辞退等人员中仍对本企业的技术、经济权益有重要影响的人员达成保密协议,明确保密事项、期限及违约责任等。

  4.5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应当规范和加强有关知识产权合同的签订、审核和管理工作。在签订勘察设计咨询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引进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时,应当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4.6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对涉及知识产权的档案作为特殊档案妥善管理。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私自保留或向外扩散。

  4.7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要加强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中的保密工作,对涉及专有技术和其他商业秘密的勘察设计咨询文件、技术方案、科研成果、经营信息等,均应在显著位置明示“专有技术”或“商业秘密”等标识,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认真保护,严格管理。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职工在开展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中,对不属于交流与合作范围的本企业的其他专有技术和商业秘密要严格保密。

  4.8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在勘察设计咨询工作中要做好以12-11-

  下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应当在投标文件中书面提出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的要求,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约定外,企业应当及时索回未中标的投标方案,整理归档,防止企业知识产权流失。

  勘察设计咨询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对该项目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负责,落实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杜绝企业知识产权的流失,同时防止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勘察设计咨询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负责将该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文件、设计图及其说明书、计算书、原始记录、修改通知单、工程总结报告等收集、整理交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4.9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在科研工作中要做好以下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

  在科研工作立项、技术与产品开发前,要进行相关技术专利文献的检索和分析,确立研发对策;研发过程中要进行专利文献跟踪,避免重复研发或涉及他人专利保护范围。

  在科研、技术开发、产品开发过程中,应当认真填写科研日记,详细记录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启发和构想等。

  科研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当将合同书、背景资料、科研记录、试验数据、科研总结等与科研项目有关的资料收集、整理交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科研工作完成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12-12-

  科研成果的审查、鉴定。对其中符合专利申请条件的,应当在科研成果鉴定前办理专利申请手续;对不适宜申请专利但具有商业价值的技术诀窍,应作为专有技术加以保护。

  直接或间接参加科研工作的人员,未经企业许可,不得在国内外刊物、学术或技术交流会上发表企业科研成果,不得擅自组织和参加技术鉴定会。

  4.10

  建设项目需引进技术或设备时,凡涉及专利或专有技术的,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应当建议并协助建设单位(业主)进行专利法律状况或专有技术情况的调查,提供相关的技术服务。

  4.11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设备用于建设项目时,新设备制造文件只能提供给签有保密协议的制造厂,对没有签订保密协议的建设单位(业主)只提供总装图、易损件图和使用说明书。

  建设单位(业主)要求自行制造的,应当在签订专利、专有技术许可或转让合同,以及专有技术保密协议后再提供新设备制造文件。

  4.12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自行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应在软件内设置版权保护声明,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必要时办理软件登记注册。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应当定期检查监督企业外购及使用中的软件,防止使用盗版软件等侵权事件的发生。

  12-13-

  4.13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选派职工出国或到外单位学习、进修、工作、科研6个月以上者,以及企业临时聘用人员,在离开企业前须将工作中涉及知识产权的技术资料交回企业有关部门,不得私自留存或擅自复制、发表、泄露、使用、转让。

  4.14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职工在申请非职务专利、登记非职务计算机软件、转让或许可非职务技术成果或非职务作品前,凡与企业经营有关的,应向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申报,接受审核。对符合非职务条件的,企业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

  企业职工对外发表与本职工作有联系的科技论文、作品,参加学术交流会等,应当经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不宜公开的技术资料要严格把关。

  4.15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要加强对本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随时掌握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变化情况。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以知识产权作价投资入股、合资创办企业,或进行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使用的,应当对其进行资产评估。

  4.16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应当把知识产权保护法规制度纳入企业教育培训计划,加强对知识产权专业人员的培养,定期开展对企业各级领导和全体职工的培训教育。

  4.17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应保证知识产权工作经费,用于知识产权管理、培训教育,专利申请、审查与维持,商标注册与续展,知识产权诉讼及竞业限制等项开支。

  12-14-

  侵权与处理

  5.1

  著作权及邻接权的权利人依法享有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即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他人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得发表、修改和使用其作品。发生以下行为或情况的为侵犯或者侵占他人的著作权: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或工程技术人员不遵守行业道德和从业公约,抄袭、剽窃他人的勘察、设计、咨询文件(设计图)及其作品的;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职工,未经许可擅自将本企业的勘察设计文件(设计图)、工程技术资料、科研资料等复制、摘录、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职工,将职务作品或计算机软件作为非职务成果进行登记注册或转让的;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职工未经审查许可,擅自发表、出版本企业业务范围内的科技论文、作品,或许可他人发表的;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或超出勘察设计咨询合同的规定,擅自复制、超范围使用、重复使用、转让他人的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文件(设计图)及其他作品等。

  12-15-

  5.2

  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独占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进行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专有技术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具备法定条件的技术秘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他人的技术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转让他人的技术秘密。

  发生以下情况为侵犯或者侵占他人的专利权或专有技术权: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职工违反规定,在工程项目或科研工作完成后,不按时将有关勘察设计文件、设计图、技术资料等归档,私自保留、据为己有的;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职工违反规定,将应属于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和科技成果申请为非职务专利,或者将其据为己有的;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职工,擅自转让本企业或他人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或工程技术人员,未经权利人允许,擅自在工程勘察设计中使用他人具有专利权或专有技术权的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的;

  任何单位或个人,采用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12-16-

  当手段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含有专有技术标识的文件、设计图及说明的;

  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双方保密约定,将含有专有技术标识的文件、设计图及说明转让给第三方,以及第三方明知是他人的保密文件、设计图及说明仍擅自使用等。

  5.3

  商标权的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依法享有专用权。他人未经商标权人的同意,不得在经营活动中擅自使用。发生以下行为或情况的为侵犯他人的商标及相关识别性标志权: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擅自在其勘察设计咨询文件上使用其他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名称、注册商标、资质证明、图签、出图专用章等企业标识的;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勘察设计咨询企业授权,以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活动的。

  5.4

  国家依法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商业秘密。发生以下行为或情况的为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职工,私自将与本企业签有正式业务合同的客户介绍给其他企业,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职工,违反企业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泄露或私自许可他人使用其所掌握商业秘密的;

  第三人明知或应知有本条第1-2款所述的违法行为,仍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等。

  12-17-

  5.5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离休、退休、离职、停薪留职人员将离开企业一年内形成的,且与其在原企业承担的工作或任务有关的知识产权视为己有或转让给他人的,均为侵犯了企业的知识产权。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离休、退休、离职、停薪留职人员泄露在职期间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的,均为侵犯了企业的商业秘密权。

  5.6

  发生侵犯或侵占知识产行为的,权利人在获得确切的证据后,可以直接向侵权者发出信函,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说明侵权的后果。双方当事人可就赔偿等问题进行协商,达成协议的按照协议解决;达不成协议的,可以采取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奖励与处罚

  6.1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应当依法保护下列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直接参加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及职务作品的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研究人员;

  直接参加企业专利、专有技术开发的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研究人员;

  12-18-

  对企业知识产权的产生、发展、保护与管理做出贡献的人员。

  6.2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将其知识产权或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转让给他人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从转让或许可使用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一定的比例,奖励在该项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及其转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上述人员的奖励可以以奖金方式兑现,也可以作为技术入股,投入本企业或本企业投资的其他企业。奖金折算为相应的股份份额或出资比例投入企业的注册资本后,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份额或出资比例享有相应的权益。

  6.3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职工有侵害本企业知识产权行为的,企业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可依据情节轻重和造成的损失情况,分别给予行为人不同的处分及经济处罚。

  6.4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各级管理人员,因忽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给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及经济处罚。

  附

  则

  7.1

  本导则供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12-19-

  工作中参照执行。

  附录:

  名

  词

  和

  术

  语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其从事智力创作或创新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又称为“智力成果权”,包括工业产权和著作权两部分。

  著作权及其邻接权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它著作权主体依据著作权法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

  著作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著作权是指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即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广义的著作权不仅包括上述狭义著作权的内容,还包括著作邻接权,即作品传播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主要指:表演者的权利、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的权利、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图书出版者的权利。

  专利权

  专利权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12-20-

  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

  专有技术

  专有技术即通常所称的技术秘密(Know-How),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实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非专利技术。

  商标权

  商标权是指商品生产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依法对其经国务院工商行政部门商标局核准的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商业秘密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用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即专有技术)和经营秘密两类。

  竞业限制

  是指单位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与对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协商,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即有关人员在离开单位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12-21-

  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凡有这种约定的,单位应向离职的受竞业限制的有关人员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1222-

  -

篇二:建设工程设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责任

  半页书:建造师资料分享平台

  一、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民事责任

  在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民事责任中,最主要的还是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数额有4种确定方法:

  1.侵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2.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3.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4.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定数额的赔偿。

  二、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行政责任

  在侵犯建设工程专利权的行为中,需要承担行政责任的主要是假冒专利,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者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的,可以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这一侵权行为,引起纠纷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三、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中,可能构成犯罪的是,违反知识产权保护法规,未经知识产权所有人许可,非法利用其知识产权,侵犯国家对知识产权的管理秩序和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

篇三:建设工程设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建筑工程设计行业知识产权法分析

  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对我国建筑工程设计行业中的建筑作品著作权进行了相应地规定,用以应对建筑作品著作权受到侵犯的现实社会问题,为著作权提供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保护。本文具体分析了建筑作品的定义、权利主体以及权利内容,从具体法律框架制度上明确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望对现实建筑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带来启发。

  一、我国知识产权法规中“建筑作品”的含义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第四条第九项,著作权对“建筑作品”进行了明确解释,指“以建筑物或构筑物形式”表现出具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学界对于我国法律法规中的“建筑作品”的定义存在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建筑作品”的含义是广泛的,“建筑作品一般指建筑表现图及其实物”;另一种观点认为应该取狭义说,“从修改后的著作权法中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著作权中的‘建筑作品’不包括建筑物内部的结构设计,也不包括表现建筑物或者建筑外观的设计图、建筑施工图、建筑物模型以及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内装饰”。

  我国法律的现实状态是只保护建筑物本身,而国际上的普遍立法做法是扩大建筑作品的定义。采取广义说能够更好地保护建筑作品,但是,采取“建筑作品”狭义说并不意味着建筑物之外的其他模型、图纸等不再受到法律保护。笔者认为,可以将建筑图纸、建筑模型均统一到“建筑作品”的定义中,这不仅符合国际立法趋势,也符合社会公众利益的需求。

  二、建筑作品的构成要件及权利主体

  建筑作品本身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要件,才能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依据我国建筑工程设计行业的知识产权法规,建筑作品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三项。建筑作品必

  须具有独创性,独创性是指“一件作品的完成是该作者自己的选择、取舍、安排、设计、综合的结果,既不是依已有的形式复制而来,也不是依既定的程式或程序(又称手法)推演而来。”对于建筑作品独创性的判断,容易纳入人的主观因素,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律法规对此规定不甚明确,实践中常常产生争议。在判断建筑作品独创性问题上,应当充分考虑当时当地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当作品为独立创作完成,具备一定的创作型和个性特征,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当然,这需要司法者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形成司法惯例,以便更好地统一实务操作。建筑作品需具备可复制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

  复制的智力成果”。实际中,建筑作品通过建筑图纸、模型和实体建筑物的形式表现出来,这些载体必须可以进行复制和传播,单纯停留在建筑师思想脑海中的设计理念和构想并不能获得知识产权法规的保护。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第九项规定,建筑作品必须具备审美意义,具有艺术欣赏价值。“那些仅仅能满足人们生产生活需求,仅有门有窗有墙有顶而没有任何艺术美感的房子不能称之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建筑作品’,不能受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建筑作品的创造性是知识产权法保护建筑作品的根本原因所在,建筑作品中创作者独立创作的智力劳动是最为值得法律保护的。建筑作品本身具有独特性,建筑师完成建筑图纸的创造设计,交由有关施工单位完成,中途施工方和建筑师经过沟通协商,可能改变图纸以便具体施工需要。更有甚至,“建筑物是否能完成不仅看建筑师本人是否将建筑型式、外观或空间设计完成,同时需与结构、排水、供热通风、电器等多个专业相互协调,建筑结构工程师、土木工程师等将各自专业部分依设计图进行配置及设计并进行综合修改整理”。仅建筑师一方是无法完成建筑作品的,停留在建筑图纸和模型阶段的建筑作品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此处明显存在矛盾,回到前文对“建筑作品”的定义,若采纳广义说,则此处

  的矛盾纷争自然化解。我国《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由此,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人在无约定的情况下归建筑师所属的设计单位所有,单位作为委托人,可以合同的方式与建筑师另约定建筑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施工单位在具体操作中完成建筑作品,但不是著作权人。因为,相对于建筑师的创造性智力劳动,施工者只是按照图纸施工,中途即使有改动,也不足以达到独创性这一要求。

  三、建筑作品的著作权利内容

  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主要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两大类权利中又分别包含了其他各项具体权利。著作人身权中,发表权指著作权人将建筑作品公之于众,这是一种一次性的权利,作品一经发表,该项权利即为用尽。现在需要讨论的问题是,建筑作品如何才能算作发表且为公众所知,是建筑图纸或模型一经展示算作发表,还是建筑作品竣工完成,建筑物具体坐落在公众面前才算作发表,根据《伯尔尼公约》的规定:“建筑作品的建造不构成出版”,因此建筑物的竣工完成并不是建筑作品的发表。一般说来,建筑师接受建筑单位委托的工作任务,完成指定的设计任务,因建筑师隶属于单位这一属性,建筑物发表权的行使常常不能由作者自身单独决定。建筑作品的作者当然地有权在建筑物上署名,确认自身身份。但是,建筑物的所有者关心自己的建筑财产权,不甚关心建筑物的作者。如果建筑作者在建筑上署名,可能会因此影响到建筑物外表的美观,甚至影响到建筑物的使用者和所有者的权利。因此,建筑作者应该善意地行使署名权,署名

  权的行使不应当影响到其他人的权利。

  建筑作品的作者享有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禁止他人歪曲、篡改自己的建筑作品,作者自己有权修改自己的作品。但是,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这项权利

  并非绝对的,否则建筑物在具体施工建设中难以完成,“而且已有建筑物的扩建、改建、修缮或者翻新活动也会成为不可能”。建筑作品的著作财产权指作者依据建筑作品的发行权和展览权,从而获得一定的经济报酬,以此来激发作者的创造力和主动性,推动社会经济文化向前发展。作者有权禁止他人复制自己的作品,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当代社会,商业化利润常会导致建筑作品复制权受到侵犯。为了保护建筑著作权和激发作者的创造源泉,笔者认为,禁止复制应当包括复制图纸模型、建筑物以及将图纸建成实体建筑物,如此才能更好地规范我国建筑设计行业市场。

  作者:赖德铭

  单位:福建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建筑工程系

  建筑工程设计行业知识产权法分析责任编辑:杨雪

篇四:建设工程设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2018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2Z201062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常见种类、保护和侵权责任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是每个二级建造师的必考科目,掌握二级建造师法规考点,对于知识点的融会贯通至关重要。二级建造师考试频道特地整理二级建造师考点,本文为:2018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2Z201062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常见种类、保护和侵权责任,希望能助各位二级建造师考生一臂之力!

  2Z201060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2Z201062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常见种类、保护和侵权责任

  一、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常见种类

  在建设工程中常见的知识产权主要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计算机软件也是工程建设中经常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客体。

  (一)专利权

  1.专利权的概念

  2.专利法保护的对象

  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就是专利权的客体,各国规定各不相同。我国《专利法》保护的是发明创造专利权,并规定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3.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1)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2)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除了新颖性外,外观设计还应当具备富有美感和适于工业应用两个条件。

  4.专利权人的权利和期限

  (1)专利权人的权利。

  (2)专利权的期限。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二)商标权

  1.商标与商标专用权的概念

  2.商标专用权的内容以及保护对象

  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注册商标所享有的具体权利。同其他知识产权不同,商标专用权的内容只包括财产权,商标设计者的人身权受著作权法保护。(二级建造师频道整理知识产权相关资料)

  商标专用权包括使用权和禁止权两个方面。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对象是经过国家商标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的商标,未经核准注册的商

  标不受商标法保护。

  3.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但是,商标与其他知识产权的

  客体不同,往往使用时间越长越有价值。商标的知名度较高往往也是长期使用的结果。因此,注册商标可以无数次提出续展申请,其理论上的有效期是无限的。注册商标有效期

  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

  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三)著作权

  (1)著作权的概念

  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在我国,著作权等同于版权。

  (2)建设工程活动中常见的著作权作品

  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作品,在建设工程活动中,会产生许多具有著作权的作品。

  文字作品。对于施工单位而言,施工单位编制的投标文件等文字作品、项目经理

  完成的工作报告等,都会享有著作权。建设单位编制的招标文件等文字作品也享有著

  作权。

  建筑作品。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图形作品。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

  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3)著作权主体

  著作权的主体是指从事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的创作出作品的作者及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特定情况下,国家也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在建设工程活动中,有许多作品属于单位作品。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往往就是单位作品。单位作品的著作权完全归单位所有。

  在建设工程活动中,有些作品属于职务作品。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

  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职务作品与单位作品在形式上的区别在于,单位作品的作者是单位,而职务作品的作者是公民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1)主要是利用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

  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在建设工程活动中,有些作品属于委托作品。一般情况下,勘察设计文件都是勘察设计单位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创作的委托作品。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4.著作权的保护期

  著作权的保护期由于权利内容以及主体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

  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

  于作品首

  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

  著作权法保护。

  (四)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

  1.计算机软件的概念

  2.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

  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项目任务书

  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3.软件著作权的限制

  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1)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等

  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

  (2)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丧失该合法复制品的所有权时,负责将备份复制品销毁。

  (3)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软件著作权制度也存在合理使用,即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

  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到《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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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2Z201062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常见种类、保护和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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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保护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发生纠纷后,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知

  识产权行政主

  管部门处理。

  (一)建设工程专利权的保护

  (二)建设工程商标权的保护

  (三)建设工程著作权的保护

  三、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责任

  (一)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赔偿损失;(7)赔礼道歉;(8)消除

  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在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民事责任中,最主要的还是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数额有4种确定方法:

  (1)侵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2)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3)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

  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4)权利人的

  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定数额的赔偿。如侵犯的是建设工程专利

  权,应当为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赔偿;侵犯的是建设工程著作权和商标权,应当是

  50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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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级建造师施工管理考点:施工合同索赔专项。索赔近三年分值在12分左右,是占分比较多的考点。而索赔问题考点的难点在于工期索赔、费用索赔。

篇五:建设工程设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发布单位】建设部、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布文号】建质[2003]210号

  【发布日期】2003-10-22

  【生效日期】2003-10-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导则

  (建质[2003]21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现将《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导则》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及时告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附件: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导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二○○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导则

  目

  录

  序

  言(4)

  1总则(4)

  2知识产权的范围(6)

  3知识产权的归属(8)

  4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11)

  5侵权与处理(16)

  6奖励与处罚(20)

  7附则(21)

  附录:名词和术语(22)

  序

  言

  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是富有创造性的智力劳动。工程技术人员利用工程勘察设计理论、技术与实践经验所完成的每项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成果都凝结着他们的心血、智慧和创新精神。

  对这种原创或创新性智力劳动成果的保护,是对工程技术人员创新与发展的鼓励,有助于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的技术进步,同时也符合建设单位(业主)和公众的利益。

  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作为WTO的三大支柱之一,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越来越突出。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我国勘察设计咨询业迫切需要增强自身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同时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及合法权益。为此我们制定了《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导则》,指导全行业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1总

  则

  1.1为了保护与管理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知识产权,鼓励技术创新和发明创造,丰富与发展原创性智力成果,增加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并提高其质量,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同时尊重并合法利用他人的知识产权,根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导则。

  1.2本导则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1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后者以下简称邻接权);

  2专利权;

  3专有技术(又称技术秘密)权;

  4商业秘密权;

  5商标专用权(以下简称商标权)及相关识别性标志权利;

  6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由合同约定由企业享有的其他知识产权。

  1.3本导则所称的勘察设计咨询,包括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和工程咨询。

  1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和法律法规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包括工程测量,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治理、监测,水文地质勘察,环境地质勘察等工作。

  2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包括总图、工艺、设备、建筑、结构、动力、储运、自动控制、技术经济等工作。

  3工程咨询是指运用工程技术、科学技术、经济管理和法律法规等方面的知识,为工程建设项目决策和管理提供的咨询活动,包括前期立项阶段咨询、勘察设计阶段咨询、施工阶段咨询、投产或交付使用后的评价等工作。

  1.4本导则所称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7《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8《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2知识产权的范围

  2.1勘察设计咨询业的著作权主要包括勘察、设计、咨询活动和科研活动中形成的,以各种载体所表现的文字作品、图形作品、模型作品、建筑作品等勘察设计咨询作品的著作权。勘察设计咨询作品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勘察投标方案,专业工程设计投标方案,建筑工程设计投标方案(包括创意或概念性投标方案),工程咨询投标方案等;

  2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阶段的原始资料、计算书、工程设

  计图及说明书、技术文件和工程总结报告等;

  3工程咨询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专业性评价报告、工程评估书、监理大纲等;

  4科研活动的原始数据、设计图及说明书、技术总结和科研报告等;

  5企业自行编制的计算机软件、企业标准、导则、手册、标准设计等。

  2.2勘察设计咨询业的专利权系指获得授权并有效的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包括各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结构等新技术和新设计,以及对原有技术的新改进、新组合等的专利权。

  2.3勘察设计咨询业的专有技术权系指对没有申请专利,具有实用性,能为企业带来利益,并采取了保密措施,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享有的权利,包括各种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结构、新技术、产品配方、各种技术诀窍及方法等。

  2.4勘察设计咨询业除2.3所述技术秘密以外的其他商业秘密,系指具有实用性,能为企业带来利益,并采取了保密措施,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经营信息,包括生产经营、企业管理、科技档案、客户名单、财务账册、统计报表等。

  2.5勘察设计咨询业的商标权及相关识别性标志权,系指企业名称、商品商标、服务标志,以及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的各种资质证明等依法享有的权利。

  2.6勘察设计咨询业其他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

  3知识产权的归属

  3.1勘察设计咨询业著作权及邻接权的归属,一般按以下原则认定:

  1执行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任务或主要利用企业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并由企业承担责任的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的投标方案和各类文件等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及邻接权归企业所有。直接参加投标方案和文件编制的自然人(包括企业职工和临时聘用人员,下同)享有署名权。

  建设单位(业主)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勘察、设计、咨询费后所获取的工程勘察、设计、咨询

  的投标方案或各类文件,仅获得在特定建设项目上的一次性使用权,其著作权仍属于勘察设计咨询企业所有。

  2勘察设计咨询企业自行组织编制的计算机软件、企业标准、导则、手册、标准设计等是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及邻接权归企业所有。直接参加编制的自然人享有署名权。

  3执行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任务或主要利用企业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并由企业承担责任的科技论文、技术报告等职务作品,其著作权及邻接权归企业所有。直接参加编制的自然人享有署名权。

  4勘察设计咨询企业职工的非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及邻接权归个人所有。

  3.2勘察设计咨询业专利权和专有技术权的归属,一般按以下原则认定:

  1执行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任务,或主要利用本企业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属于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的所有权、专有技术的所有权,以及专利和专有技术的使用权、转让权归企业所有。直接参加专利或专有技术开发、研制等工作的自然人依法享有署名权。

  2勘察设计咨询企业职工的非职务专利或专有技术权归个人所有。

  3.3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在科研、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中所形成的,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采取了保密措施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经营、管理信息等商业秘密属于企业所有。

  3.4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名称、商品商标、服务标志,以及依法定程序取得的各种资质证明等的权利为企业所有。

  3.5勘察设计咨询企业与其他企事业单位合作所形成的著作权及邻接权、专利权、专有技术权等知识产权,为合作各方所共有,合同另有规定的按照约定确定其权属。

  3.6勘察设计咨询企业接受国家、企业、事业单位的委托,或者委托其他企事业单位所形成的著作权及邻接权、专利权、专有技术权等知识产权,按照合同确定其权属。没有合同约定的,其权属归完成方所有。

  3.7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人员,在离开企业期间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一般按以下原则认定:

  1企业派遣出国开展合作设计、访问、进修、留学等,或者派遣到其他企事业单位短期工作的人员,在企业尚未完成的勘察、设计、咨询、科研等项目,在国外或其他单位完成而可能获得知识产权的,企业应当与派遣人员和接受派遣人员的单位共同签订协议,明确其知识产权的归属。

  2企业的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调离、辞退等人员,在离开企业一年内形成的,且与其在原企业承担的工作或任务有关的各类知识产权归原企业所有。

  3.8勘察设计咨询企业接收的培训、进修、借用或临时聘用等人员,在接收企业工作或学习期间形成的职务成果的知识产权,按照接收企业与派出方的协议确定归属,没有协议的其权利属于接收企业。

  4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

  4.1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应当重视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明确归口管理部门,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负责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知识产权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拟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2负责知识产权信息的收集、分析、跟踪与利用,加强知识产权战略研究,提出企业知识产

  权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组织本企业知识产权的鉴定、申请、登记、注册、评估、维持等工作;

  4负责审核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开发、使用和转让合同;

  5负责技术进出口中的知识产权工作,参与谈判及合同拟定工作;

  6负责组织企业职工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意识;

  7负责协调解决知识产权方面的争议和纠纷,依法维护本企业的利益,并防止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8其他在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4.2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职工在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中的权利与义务是:

  1职工对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有监督权和建议权;

  2职工对自己直接参加工作形成的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职务作品等企业知识产权,依法享有署名权;

  3职工在开发和保护知识产权工作中做出贡献的,有获得报酬和奖励的权利;

  4职工有遵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遵守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的规章制度,保护本企业知识产权的义务;

  5根据企业有关规定,职工有与企业签订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书、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的义务。

  4.3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本企业著作权、专利和专有技术、商标及商业秘密管理办法。企业的生产经营、科技开发、档案管理、保密管理等规章制度中应有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方面的内容。

  4.4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与本企业职工签署知识产权保护协议书,或者在与职工签署的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中增加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应与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对本企业的技术、经济权益有重要影响的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明确竞业限制的具体范围、期限及违约责任等。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应与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调离、辞退等人员中仍对本企业的技术、经济权益有重要影响的人员达成保密协议,明确保密事项、期限及违约责任等。

  4.5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应当规范和加强有关知识产权合同的签订、审核和管理工作。在签订勘察设计咨询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引进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时,应当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4.6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对涉及知识产权的档案作为特殊档案妥善管理。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私自保留或向外扩散。

  4.7勘察设计咨询企业要加强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中的保密工作,对涉及专有技术和其他商业秘密的勘察设计咨询文件、技术方案、科研成果、经营信息等,均应在显著位置明示“专有技术”或“商业秘密”等标识,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认真保护,严格管理。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职工在开展国内外技术交流与合作中,对不属于交流与合作范围的本企业的其他专有技术和商业秘密要严格保密。

  4.8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在勘察设计咨询工作中要做好以下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

  1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应当在投标文件中书面提出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的要求,除招标文件中有特别约定外,企业应当及时索回未中标的投标方案,整理归档,防止企业知识产权流失。

  2勘察设计咨询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对该项目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负责,落实企

  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杜绝企业知识产权的流失,同时防止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3勘察设计咨询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负责将该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文件、设计图及其说明书、计算书、原始记录、修改通知单、工程总结报告等收集、整理交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4.9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在科研工作中要做好以下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

  1在科研工作立项、技术与产品开发前,要进行相关技术专利文献的检索和分析,确立研发对策;研发过程中要进行专利文献跟踪,避免重复研发或涉及他人专利保护范围。

  2在科研、技术开发、产品开发过程中,应当认真填写科研日记,详细记录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启发和构想等。

  3科研工作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当将合同书、背景资料、科研记录、试验数据、科研总结等与科研项目有关的资料收集、整理交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4科研工作完成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科研成果的审查、鉴定。对其中符合专利申请条件的,应当在科研成果鉴定前办理专利申请手续;对不适宜申请专利但具有商业价值的技术诀窍,应作为专有技术加以保护。

  5直接或间接参加科研工作的人员,未经企业许可,不得在国内外刊物、学术或技术交流会上发表企业科研成果,不得擅自组织和参加技术鉴定会。

  4.10建设项目需引进技术或设备时,凡涉及专利或专有技术的,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应当建议并协助建设单位(业主)进行专利法律状况或专有技术情况的调查,提供相关的技术服务。

  4.11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设备用于建设项目时,新设备制造文件只能提供给签有保密协议的制造厂,对没有签订保密协议的建设单位(业主)只提供总装图、易损件图和使用说明书。

  建设单位(业主)要求自行制造的,应当在签订专利、专有技术许可或转让合同,以及专有技术保密协议后再提供新设备制造文件。

  4.12勘察设计咨询企业自行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应在软件内设置版权保护声明,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必要时办理软件登记注册。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应当定期检查监督企业外购及使用中的软件,防止使用盗版软件等侵权事件的发生。

  4.13勘察设计咨询企业选派职工出国或到外单位学习、进修、工作、科研6个月以上者,以及企业临时聘用人员,在离开企业前须将工作中涉及知识产权的技术资料交回企业有关部门,不得私自留存或擅自复制、发表、泄露、使用、转让。

  4.14勘察设计咨询企业职工在申请非职务专利、登记非职务计算机软件、转让或许可非职务技术成果或非职务作品前,凡与企业经营有关的,应向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申报,接受审核。对符合非职务条件的,企业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

  企业职工对外发表与本职工作有联系的科技论文、作品,参加学术交流会等,应当经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查,企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不宜公开的技术资料要严格把关。

  4.15勘察设计咨询企业要加强对本企业知识产权的管理,随时掌握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变化情况。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以知识产权作价投资入股、合资创办企业,或进行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使用的,应当对其进行资产评估。

  4.16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应当把知识产权保护法规制度纳入企业教育培训计划,加强对知识产权专业人员的培养,定期开展对企业各级领导和全体职工的培训教育。

  4.17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应保证知识产权工作经费,用于知识产权管理、培训教育,专利申请、审查与维持,商标注册与续展,知识产权诉讼及竞业限制等项开支。

  5侵权与处理

  5.1著作权及邻接权的权利人依法享有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即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他人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不得发表、修改和使用其作品。发生以下行为或情况的为侵犯或者侵占他人的著作权:

  1勘察设计咨询企业或工程技术人员不遵守行业道德和从业公约,抄袭、剽窃他人的勘察、设计、咨询文件(设计图)及其作品的;

  2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职工,未经许可擅自将本企业的勘察设计文件(设计图)、工程技术资料、科研资料等复制、摘录、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3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职工,将职务作品或计算机软件作为非职务成果进行登记注册或转让的;

  4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职工未经审查许可,擅自发表、出版本企业业务范围内的科技论文、作品,或许可他人发表的;

  5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著作权人同意或超出勘察设计咨询合同的规定,擅自复制、超范围使用、重复使用、转让他人的工程勘察、设计、咨询文件(设计图)及其他作品等。

  5.2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独占权。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进行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和进口依照其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专有技术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具备法定条件的技术秘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他人的技术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转让他人的技术秘密。

  发生以下情况为侵犯或者侵占他人的专利权或专有技术权:

  1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职工违反规定,在工程项目或科研工作完成后,不按时将有关勘察设计文件、设计图、技术资料等归档,私自保留、据为己有的;

  2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职工违反规定,将应属于单位的职务发明创造和科技成果申请为非职务专利,或者将其据为己有的;

  3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职工,擅自转让本企业或他人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

  4勘察设计咨询企业或工程技术人员,未经权利人允许,擅自在工程勘察设计中使用他人具有专利权或专有技术权的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的;

  5任何单位或个人,采用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含有专有技术标识的文件、设计图及说明的;

  6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双方保密约定,将含有专有技术标识的文件、设计图及说明转让给第三方,以及第三方明知是他人的保密文件、设计图及说明仍擅自使用等。

  5.3商标权的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依法享有专用权。他人未经商标权人的同意,不得在经营活动中擅自使用。发生以下行为或情况的为侵犯他人的商标及相关识别性标志权:

  1勘察设计咨询企业擅自在其勘察设计咨询文件上使用其他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名称、注册商标、资质证明、图签、出图专用章等企业标识的;

  2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勘察设计咨询企业授权,以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活动的。

  5.4国家依法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商业秘密。发生以下行为或情况的为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

  1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职工,私自将与本企业签有正式业务合同的客户介绍给其他企业,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2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职工,违反企业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泄露或私自许可他人使用其所掌握商业秘密的;

  3第三人明知或应知有本条第1-2款所述的违法行为,仍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等。

  5.5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离休、退休、离职、停薪留职人员将离开企业一年内形成的,且与其在原企业承担的工作或任务有关的知识产权视为己有或转让给他人的,均为侵犯了企业的知识产权。

  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离休、退休、离职、停薪留职人员泄露在职期间知悉的企业商业秘密的,均为侵犯了企业的商业秘密权。

  5.6发生侵犯或侵占知识产行为的,权利人在获得确切的证据后,可以直接向侵权者发出信函,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说明侵权的后果。双方当事人可就赔偿等问题进行协商,达成协议的按照协议解决;达不成协议的,可以采取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6奖励与处罚

  6.1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应当依法保护下列人员的合法权益,对其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1直接参加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及职务作品的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研究人员;

  2直接参加企业专利、专有技术开发的工程勘察、设计、咨询、研究人员;

  3对企业知识产权的产生、发展、保护与管理做出贡献的人员。

  6.2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将其知识产权或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转让给他人或许可他人使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从转让或许可使用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一定的比例,奖励在该项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及其转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上述人员的奖励可以以奖金方式兑现,也可以作为技术入股,投入本企业或本企业投资的其他企业。奖金折算为相应的股份份额或出资比例投入企业的注册资本后,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份额或出资比例享有相应的权益。

  6.3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职工有侵害本企业知识产权行为的,企业有权责令其改正,并可依据情节轻重和造成的损失情况,分别给予行为人不同的处分及经济处罚。

  6.4勘察设计咨询企业的各级管理人员,因忽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给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及经济处罚。

  7附

  则

  7.1本导则供勘察设计咨询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工作中参照执行。

  附录:

  名

  词

  和

  术

  语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对其从事智力创作或创新活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又称为“智力成果权”,包括工业产权和著作权两部分。

  著作权及其邻接权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它著作权主体依据著作权法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

  著作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著作权是指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即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广义的著作权不仅包括上述狭义著作权的内容,还包括著作邻接权,即作品传播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主要指:表演者的权利、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的权利、广播电视组织的权利、图书出版者的权利。

  专利权

  专利权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在规定时间内对该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

  专有技术

  专有技术即通常所称的技术秘密(Know-How),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实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非专利技术。

  商标权

  商标权是指商品生产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依法对其经国务院工商行政部门商标局核准的注册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商业秘密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用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即专有技术)和经营秘密两类。

  竞业限制

  是指单位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与对本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有关行政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协商,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即有关人员在离开单位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其他单位内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凡有这种约定的,单位应向离职的受竞业限制的有关人员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篇六:建设工程设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2021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考点: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考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

  1.专利权

  (1)保护对象: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2)发明和实用新型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3)外观设计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新颖性;富有美感和适于工业应用。

  (4)保护期限:发明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10年;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2.商标权有效期

  商标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算;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限期,可以无数次续期。

  注:著作权自作品完成之日产生;专利权自申请之日产生;商标权自核准注册之日产生

  3.著作权

  (1)建设工程活动中常见的著作权作品

  1)文字作品(招投标文件);2)建筑作品(著作权);3)图形作品(工程设计图)。

  (2)著作权主体

  1)单位作品:著作权归单位,单位承担责任(如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2)职务作品

  一般:著作权归作者,个人承担责任;单位有优先使用权;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不得许可第三人以相同方式使用

  例外:著作权归单位,作者有署名权(与单位作品的区别所在)。如:设计图、施工图、地图

  3)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有约定按照约定;没有约定归受托人享有。

  【真题】关于注册商标有效期的说法,正确的是()。【2021一建】

  A.10年,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B.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C.20年,自申请之日起计算

  D.2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答案】B

  【解析】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真题】建设单位委托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工作,双方没有约定著作权的归属,图纸由甲设计师完成,则图纸的著作权归()。【2020】

  A.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共同所有

  B.设计单位和甲设计师共同所有

  C.建设单位和甲设计师共同所有

  D.建设单位独自所有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点为委托作品及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于委托合同中未约定著作权的归属,著作权归受托人设计单位享有。由于甲设计师完成设计单位下达的设计任务属于职务作品,而且在工程设计过程中需要使用单位的物质条件,因此甲设计师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选项B的说法尽管不是很准确,但在四个选项中是最接近正确答案的。

篇七:建设工程设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建筑设计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主持人:今天,我们举行一个建筑设计相关知识保护问题的专题报告,天元事务所是五合的合作单位,陈律师是咱们五合聘请的法律顾问。天元事务所也是北京市最大的律师事务所之一。同时陈律师也是法律专业的高材生,陈法律今天能给我们讲解相关的法律知识,这些知识国内都很重视,也和在座的我们每个人的关系很密切,包括怎样保护自己、公司产品的知识产权、和甲方怎样沟通等等。我们感觉非常地容幸。下面,我们大家欢迎陈律师为我们做报告。(热烈掌声)

  陈玉田:大家好!今天非常高兴有机会与大家一起交流建设设计相关的知识产权问题。由于时间关系,我也是蜻蜓点水式的,那么我先给大家过一下重点的内容,如果大家有什么问题,我们可以相互交流一下。

  今天讲的内容主要分为几个部分,第一部分给大家简单地介绍一下知识产权方面的基本知识。第二部分就是谈一下建筑设计的作品,(一会儿我们可以谈到与我们相关的建设可以分这几类,一种是建设设计,另外一种是建筑产品的本身,还有一种是建筑模型,每一部分都会有不同的定义和保护的方式。)第三部分讲知识产权的归属,这个知识产权归属可能与我们日常的工作、为客户提供的服务,包括有关的合同里面得提到的这个问题。第四部分讲建设设计类的合同,以及这些合同通常所含有的知识产权的条款。再一部分就是讲法律责任,再一部分就是公司的,就是我们设计类企业自己的通常制度。最后呢,大家有问题,可以一起讨论。

  概述这一部分主要是谈一谈知识产权基本的范畴。我想我们大家会经常听到知识产权这个概念,大家也会对它有个基本的认识。简单地讲它包括以下几个部分:著作权,也叫版权,这一部分是与我们建筑设计是密切相关的。还有专利权,商标权,商标权也是与我们有相关的关系。非专业性技术,这可能与我们没有太多的关系,但是如果我们设计一些软件、硬件,那我们可以与之相关。另一块像商约秘密,此外还有域名、企业的名称、商号。我们通常会把它作为知识产权广义的范围。其实还有一类,就是反不正当竞争的内容,在法律也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部分。所以说我们谈到知识产权的时候,在不同的情景下,谈不同的知识产权的某一个部分,广义的角度地讲,它会包括很多的方面,简言之,与我们个人或者是企业创造性的、相关的权利的保护,这是比较广阔的一个范畴。

  但是与我们建筑设计相关的主要是著作权,或者说是版权。著作权和版权虽然叫法不一样,但是其概念是相同的。简单讲,著作权就是保护作者基于作品的创造性的一种权利。但是这种创造性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它必须有一定的形式和一定的载体。这就要谈到作品了,1

  没有作品就不能谈到著作权。作品呢,简单地讲,就是作者创造性的创造成果以一定形式表达出来的一种智力性的成果。作品的范畴很多,包括文字,(文字以后我们会谈到,这与我们建筑设计相关)、口述作品,比如评书。严格来讲,我在这讲课可能也是一种作品,就是说可以录下来,摄下来,如果说有创造性,就可以制作成作品。当我们谈到法律上的作品时候,它的范围就比较广。还有像音乐作品、美术作品。过去呢,实物建筑作品在中国作为美术作品的范畴。现在是单独有一个建筑作品。再有就是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图形作品。图形作品还包括很多的设计图。我们建筑业也可能做出不同的模型,这就是模型作品。还有就是计算机软件,它是一种比较特殊的作品,它广义上仍然受著作权法的规范,关于计算机软件呢,是特殊的作品,但也有专门的规定。有些也是作品,但它不受到著作权的保护,比如说法律法规、官方译文、新闻、立法、通用的表格、公式等等。因为这些或者是政府的范畴,或者是通用的范畴,并不受著作权的保护。

  著作权或者说是版权在法律上,可以分为两部分:一类就是人身权,跟人身相关的权利。它包括发表权,发表是公之于众了。还有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就是防止自己的作品被别人篡改或者是破坏)。这是人身权利,跟个人也包括法人相关的权利。人身权通常来说,是不能转让和许可的,它是与人联系在一起的。但是实践中也会有不同的做法,比如说有的时候,业主可能要求我们作为创作方放弃某些权利,因为权利是可以放弃的,这样的话,就可能在这个基础上修改设计,也可能在某个设计阶段创造完了以后,其后续的可能其他的设计企业在我们的基础上做,包括修改、保护作品完整等。另一类财产权方面呢,包括复制权,复制声音、图形、文字等各种形式。还包括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这与我们建筑设计都是相关的。表演权,比如说音乐作品的表演呀。放映权,比如说幻灯片、电影、电视。广播权,比如说声音、图形等形式的播报。还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还有就是改编权,改编与修改不一样,改编是在原来的基础上进一步地创作,改编之后的作品是单独的作品。再有就是翻译权、汇编权。汇编权就是把不同的作品编制到一起,它本身是享有著作权的,但是它不能侵犯原来的各个部门的权利。比如说我们的建筑设计,把不同的楼盘会汇编到一起,或者是把别人的东西汇编到一起,假如别人同意,你就可以把它汇编到一起,但是汇编的作品必须经原作者同意。

  这就是我们简单地介绍一下与我们建筑设计相关的著作权方面的内容。从期限讲,个人的作品就是个人从创造到去世后的50年,但人身权是可以不受任何期限保护的。那么财产权呢,也是到法人终止的50年,但是不同的情况,也是有不同的约定期限。

  建筑设计作品在著作法方面跟我们建筑设计相关的几类作品有不同的区分。一类建筑设2

  计,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方案、图纸等相关的作品。另外就是建筑本身,实物。但主要是建筑设计作品这一方面。大家知道,我们的建筑可能分为不同的阶段,不同的阶段都会形成不同阶段的作品,不同阶段的作品都享有著作权,只是说这个著作权的归属可能会看我们与业主或其他相关机构的约定。尤其是招标阶段,业主通常都会有一个招标,要求你提一些标书,设计的思想,也可能会有一些基本的东西。不同的招标机构可能在这个阶段,对招标的设计可能会有更多的要求。这个阶段也是可以形成作品的。通常业主要求我们在这个阶段提供这一部分标书里面包含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通常他会要求归业主所有,即使你没有中标。如果是别人中标,业主通常会要求你同意其他中标者在你的基础上进行修改,或者吸收你的创作思想。当然可能从我们角度来说,如果我中标了,没有问题。如果我没有中标,我的标书和所包含的在这个阶段的知识产权应该是归我的。也许有的时候,我们投标了,但没有中标,(因为中标是要很多因素的,不仅是技术,还包括经济等方面)。但是,也许你会看到最后的作品里面也你的影子,创作的影子,或者在某一部分有你创作的影子。如果说真的有这样的问题的话,在这个阶段我们也是可以考虑采取必要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的。

  再一个就是概念设计的阶段。有的时候业主就是纯粹设计一个概念,设计一个展览中心,或者是一个会展等等,如果单纯从这个阶段来说说的话,概念设计也会形成一些作品,作品形式可能会是一个设计图,一些数据,一些概算等这些东西,在这个阶段也是会有相应的作品或著作权保护的。在方案设计阶段、初步设计阶段、以及施工图设计等各个阶段都可能会产生著作权的问题,包括归属的问题、使用的问题,也包括相关的商标等方方面面的问题。但不论是哪一个阶段的作品,都会有一定的形式,无论是招标阶段,还是在概念、设计、方案等阶段,有的时候形势可能捏和一起,没有严格的区分。

  这些阶段的作品的形式可以分为几类,一类是图形作品,图纸、各类的概念、示意图、工程设计图等。这些是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的。除此之外,我们还有很多的文字作品的描述、说明书、设计资料,包括一些数据,还有一些辅助的说明,这些东西也是要受到保护,或者说也是要列入到保护范畴里面的,而不仅仅是图纸本身。那么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如果从我们角度,我们是要谈到这个问题的。另外,除了图形、文字之外,作品还有起来的形式,比如是有的时候,业主要求你用软件、CD、VCD、照片、包括模型等各种载体来提交你的作品或各种成果。各种形式都是我们建筑设计过程中智力的成果,只是其依附不同的载体,以不同的方式来表达,都是需要考虑保护的对象。同时,每个阶段都会有不同的阶段的知识产权问题,那么不同的阶段以不同的形式体现出的不同的创作成果,可能是我们提供给客户的,也可能是客户要求我们这样做的,其中都会存在这些问题。

  刚才讲的建筑设计主要是与我们业务密切相关的部分,那么在2001年之前,建筑作品在中国不是很好,还是一个盲点,因为建筑要体现出创作性的话,大的方面能够体现出这个创作的审美意义,这也是受到保护的。也就是说别的人即使他没有看你的图纸,完全按照你的功能,按照你的形式,按照你设计的思想复制的话,也可以做出一个实实在在的实物。但是现在的著作权法,也是受到保护的,无论是建筑、构筑物,还是雕塑。

  还有就是模型作品,模型作品就是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的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也许有的时候业主会要求我们提交一个模型,制作完了以后业主可能把其作为纪念品、商品等,然后进行一定的复制。同时,无论是我们创作者还是业主会进行一些展览展示,给客户提供服务。这个模型本身也是一种作品,它也是跟我们建筑设计相关的知识产权的范畴。其实业主他可能要求各种文字、图形、包括建设模型等各种形式有其著作权、或者使用权等。也就是说,当我们谈到建筑设计的时候,从著作权法角度,要考虑三大块,设计、建筑、模型。

  谈到著作权,首先最重要的问题就是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没有归属的问题,就谈不到保护的问题。在另外的意义上,谈到保护实际上最重要还是归属。所以说归属问题是著作权法的一个核心问题。我们简单地讲一下关于著作权法归属的基本规定。

  首先是个人作品,如果说你是个人独立创作,完全是跟个人的意志,个人的物质条件,目的等来创作的,那么这个著作权就归作者本身。另外就是法人的作品,按照现在的著作权法是根据法人的意志,通过法人来组织创作出来的作品。这个著作权就归法人本身,我们大部分的创作作品可能都是法人的范畴。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还是两个范畴,职务作品是指职员根据法人指派的任务,或者是利用法人提供的条件完成的作品。职务作品与法人作品最显著的一个区别是:职务作品的署名权往往归创作者本身,但财产权等其他方面的权利都要作相关的规定,要归法人。法人作品的署名权也是归法人的。比如我们公司组织的汇编了一本书,那么作者就是公司了;如果是职务作品,作者署名是某某,但财产权或出版权归法人。

  我们在合同履约的时候是一些区分的,企业,包括建筑设计或是教育类的,或者是软件设计类,通常他们会要求员工创作的东西都归法人自己。委托创作作品,简言之,委托方委托受托方进行创作。实际上跟我们建筑设计相关的大部分业务,归为委托创作范畴。就是说业主,可能包括其他建筑设计机构,其他一些法人,委托我们来进行建筑设计。所以实际上我们创作的作品基本上归为委托创作的范畴。按照法律的规定,委托创作作品的著作选可以由双方规定,可以归为受托方,也可以归为委托方,也可以共同所有。如果合同没有规定,这个作品可以归受托方所有,或者归委托方所有。合作作品可以是个人之间的合作,也可以是法人4

  之间的合作,也可以是个人与法人之间的合作。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可以规定,如果没做规定的话,就是大家共同所有。我们有的时候也可能会遇到合作作品,比如说我们与其他的设计院,或者说是其他的设计联合体,或者是其他专业的机构合作,产生合作作品的问题。汇编作品呢,其实是一种延伸出来的作品。除了著作权以外,还有一些商标的申请权、专利权申请权。比如说参与一些奥运项目设计方的合同起草,在这个合同里面规定,与这个设计相关的商标申请权、专利申请权都是归业主所有。通常与我们建筑设计相关的一些合同里面,也会涉及到与设计相关的商标申请权、专利申请权。按照中国现有的专利,通常还不涉及到这方面的保护,即使你会涉及到外观设计,这也主要是一些工业产品。那么为什么业主有的时候也要求专利申请权作出一些规定呢?

  外观设计如果说建筑设计将来会形成一些工业的产品,或者像一些硬件,可能会结合在一起做出一种新的产品,那么这里面就存在原创的作品归属的问题,至少笼统地讲跟它相关的专利归他所有。

  建筑设计类合同分几种形式。一种形式是各个阶段的委托设计合同,也可以叫建筑,只是名称不同而已,建筑设计合同有的时候就是单纯委托你做方案设计、概念设计,或是某一个阶段的设计,或是一般意义上的设计,这种委托设计可能是单方的,也可能是多方的,也可能是联合体的。再有一类是设计咨询合同,这种咨询包括口头的、书面的,有的时候也会以咨询的名义提供一些实质的设计类的服务。还有一类是设计服务合同,包括前期、后期服务。无论是典型意义上的委托设计合同,还是一般的设计咨询类的合同,还是设计服务类的合同,在各类的合同里面,所涉及的内容可能会不同,但就知识产权角度而言,基本都是相同的,比如说费用,都会有一些知识产权的条款。

  知识产权条款,各个不同的合同会有不同的表达方式,而且各个业主,合同双方从商务的角度都会不同。简单归纳有几类,一类是保证,通常委托方、业主或是我们的客户要求享有完整的创作的成果,没有第三方的,不违反与员工之间的任何协议,也不违反与其他机构之间的协议,没有侵权。如果是侵权的话,有关责任会如何,这类他会要求你做一个很干净的保证,他会很踏实,将来发现侵权了,到时候从他的角度讲,对他是一个损失。无论是对个人,还是对公司,大部分来说,都是应该做一个很干净的保证,如果确实在这个过程中,涉及到有第三方的合作,或者是我们对一些特定的员工、特定的顾问有一些说法,这需要做一个批注。如果不批注的话,将来出问题了,会追求其相关的责任。另外一个意义上,如果这个问题批注会很重大地影响业主对我们的聘用,那么在跟业主签合同的时候,要把这些问题解决了。保证是一个比较通用的做法,他会要求你做一个很干净的保证。在做这类保证的5

  时候,反正我们要知己知彼吧。

  另外一个条款是关于归属方面的,这是一个驳议的过程,但是在归属方面就会涉及到这方面的问题。署名,一般来讲,署名还是要归受托单位的,对业主发展来讲,署名也是没有什么意义的。当然,如果说有的时候,我们为别的专业的设计机构提供某一个阶段、或者是某一部分的服务,他可能用的署名,比如说SOM,这将来的署名是我的。比如说我们有的时候看一些歌曲,作曲、作者等,也可以那根本就不是他写的,可能是委托别人写的,但署名是归他的。既然署名有人身权,严格来讲是不能转让的,但是可以放弃。比如我们看到的建筑设计,或是歌曲等具体是不是那个人创造的也很难说。下面是使用的问题,使用的问题是一个比较广的范畴,比如说业主委托我们设计,使用就是用这个图纸盖一个大楼了。实际上使用并不单单是这样,比如说后续的在此基础上开发一些商品、模型等,或者以录音、录像的形式进行使用,以及如果说要设计一个层内楼的话,是不是你的建筑思想我也可以用,这都是使用的范畴。业主的使用,我们的使用,第三方的使用,不同方面的使用,都是一些具体的问题。再一个是复制,包括文字、平面、立体、声音、录像、互连网,都可以复制,对这些权利做出一些规定。另外就是修改,修改呢,一般来说,如果说我们对客户交了作品,不再进行后续了,那么后续是不是由别的人进行修改,当然也包括我们申请自己进行修改,以及在这个基础上延伸的一些问题,这可能在业主和我们的合同里面做一些规定。还有展示、商品推广、发放纪念品、广告、照片,这些方面都可能会做出一个规定,当然从我们的角度,规定越少越好,越简单越好。但是现在业主也都比较有经验了,他们可能会请一些专业的机构去谈这个过程,因为署、修改、保持作品完整等严格地讲都是人身权,人身权是不能够转让的。从我们设计方的角度讲,如果说要求这个知识产权归我们,或者是某一部分归我们,当然对我们来讲更为有利。从我们设计方文化呢,至少要保障我们一些基本的的权利,比如说我们做一些简介、物品的介绍、无论是以图形、立体等形式,我想对协调应该保留这个权利。出版呢我们也可能要求把我们的图案、文字等汇编成出便作品,有的时候可能图纸也会出版,或者说其他的作品创作里面引用,展示。就是说我们作为设计方,要想到除了我们和业主使用以外,还要保留基本的权利,这一点就会跟业主谈,但是一些基本的东西可能就放弃了。否则的话我们可能构成侵权,比如说我们做了很多的模型,我们把模型送人,都可能构成侵权,这么可能都是具体谈的过程。在知识产权条款里面,或者跟它相关的还有一些物权,和对财产权的一些相关的规定。物权和知识产权还是不同的范畴,有的时候,业主会要求无论是在招标阶段,还是在设计阶段,你给我的这些资料、图纸、模型、软件等,这些东西的所有权也是归业主的。也就是说你给我的这个模型,将来我怎么使用,也可能把模型卖6

  掉了,或是销毁了,通常将这个物权归他。而知识产权是我们创作的形式,那我给你了这个光盘,里面的知识属于知识产权而范畴,而光盘只是一个载体。我们做一个大的展览,展览上画了一个图,我提交的这个图形或者说明当然属于知识产权,但是这个板的所有权归谁呢?这就需要一些规定。看起来这些问题可能是吹毛求疵,但是一旦出现问题,产生争议的时候,如果没有规定,那个时候大家就会相互找麻烦了。那就需要从技术的层面,策略的层面找出路经。当然经验比较丰富的业主,他们可能会在知识产权之外,在版权之外,在财产权上做一些约定。还有,前面也讲到商标注册,图案也好、图案的一个协议也好,都会做出一些图形商标或文字商标。商标的注册权有的时候也要求我们放弃、许可、或者是转让,这样一来业主可以随意地使用。像我们这个在业界比较知名的企业,还是有一定的谈判地位,但是在物主这一方面,大部分谈判地位还不是那么均衡的。这里面就需要涉及到一些取舍的问题。权利只有当侵犯的时候才有意义。

  中、俄、法国属大陆法系,首先会设定你有哪些权利,然后再谈到别人侵犯你以后会怎么怎么样,然后才会谈到一些救济方式。在英、美等国属于海洋法系,谈到权利的时候,首先是因为别人侵犯了他,它实现并没有设定那么多权利,所以说它没那么多的框框,这就是它为什么会有那么多的案例。他认为从一些商业基本的规则,其利益受到侵犯,到了法院,法院根据基本原则来判断,然后才会由后往前推有什么什么样的权利。比如说中国的宪法,宪法上规定你不能发布的权利,你就不能去发。平民法规定的不能做,你都能做。这是一个圈的问题。圈里的是你的权利,侵犯了就有救济的方式,圈外的不是你的权利,侵犯了没有救济的方式。按照中国的基本的法律规定的权利,如果侵犯会怎么样呢?一个是民事的,一个是刑事的。比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这些都是司法出面来解决的,侵害者不会主动来承担责任。刑事方面,因为中国现在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无论是个人,还是国际的要求,还是国际公约的要求,比较严格。如果严重的话,也有刑事方面的责任。即包括个人的责任,也包括法人的责任。如果法人犯罪的话,也包括法人和法人代表。到目前还没有死刑,基本上还是罚金,罚款,拘役(6个月或几个月),有期徒刑(一般是3年以下),严重的可以达到7年。在侵犯知识产权最严重的到有期徒刑。实际上除了民事和刑事之外,工商机关也会从翻覆工商竞争角度会作处罚,另外就是一些行政处罚的手段。但基本来说,是通过民事的、经济方面的,假如极为恶劣的则是通过刑事的手段。跟我们建筑设计刑事方面的不会太多。

  设计类企业,比如软件、教育等,就企业来说,可能会通过一些制度来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它主要有几个目的。一方面就是企业要赚钱的了,为客户提供服务,为客户做保证的时候,你首先要保证企业有知识产权,否则的话我们就没有办法向我们员工、客户承诺。如7

  果我们做了干净的保证,但是我们“后院起火”,这个问题就不单纯是经济的问题,可能对我们业界的形象,声誉造成影响。我们都会有现身的了解,建筑设计的企业也有这方面的制度,包括知识产权的归属,这些制度可能会是公司的一些知识产权的管理制度,也可能会体现为一些劳动合同,或者是聘用文件,或者是一些声明。它有基本上目标保证我们的企业在为客户,或者是第三方提供设计类的服务的时候,企业会有足够的知识产权来维护约定。一般来说,我们员工所创作的东西应该是归法人,企业,包括署名权,包括财产都是企业的。只有特殊的情况,署名权归个人,财产权归企业。作为员工可能不存在这些问题,但是如果说我们的员工有一天作为独立创作者,不再隶属于某个企业的话,那么个人的创作该归谁呢?产权的问题和国企改革一样,产权问题永远是核心问题。

  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客户的信息,前面谈到它是广义的知识产权的范畴。那么企业通常也一些保密的制度,有的时候在劳动合同里面也会有些知识产权相关的商业秘密的条款,有的时候还要签署一些保密的规定,比如带职期间保密,离职之后的保护。竞业限制呢,就是说同时不能与企业业务相关的竞争的业务,有的企业首先会跟你签一些竞争限制的条款,首先它分两“在”,在工作的期间,为企业服务,无论是哪种身份,至于说离开企业之后,能不能从事与原来企业相关的工作,如果双方有约定话,可以约定期限的限制,那么在这里面就有不太具体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也属于广义的知识产权的范畴。反不正当竞争,可以分为几方面,比如说别的企业挖人,或者是侵犯我们的商业秘密,或者以其他的方式侵犯我们的知识产权,从企业的角度,一方面我们可以从正面去竞争,另外我们也可以反不正当竞争。反不正当竞争得好处就是,通常我们可以借助工商局的介入,工商局的介入也是一个比较大的力度,然后提供了一个救济的途径,不同的角度,多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但也存在一些取证的问题,比如说别的企业侵犯了我们权利,你得拿出证据,而证据是很难取得的。但不正当竞争呢,我们可以通过结果、行为的角度来起诉,所以说多了一种途径。

  今天简单地介绍一下与我们建筑设计相关的基本一些问题,比较宽泛,如果说大家有一些具体的问题,我们可以进行一下沟通。谢谢大家!

篇八:建设工程设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国家建材局局属单位知识产权保护有关规定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1997.12.311997.12.31

  知识产权综合规定

  部门规章

  现行有效

  正文:

  ----------------------------------------------------------------------------------------------------------------------------------------------------国家建材局局属单位知识产权保护有关规定

  (1997年12月31日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国家、集体等产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建材局直属的科研设计、院校、中心(站)、公司、厂矿等事业、企业及其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

  (二)商标权:单位注册商标和服务标记;

  (三)著作权(版权):主要包括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摄影、录像及其它图形,文字等创作作品,以及图书资料,教材、大型摄影画册等编辑作品。

  (四)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单位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单位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主要包括非专利技术,有关科研、设计、生产、管理、市场;财务等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四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包括阶段性成果)为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创作作品

  或由单位提供资金。资料等创作条件,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编辑作品,均为职务作品。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是指:

  1.在职人员履行本职工作,或者履行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

  2.离休、退休、退职或者调动工作人员在离开原单位一年内所完成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单位提供的资金、设备、材料、场地、未公开的技术情报和资料。

  第二章

  权属

  第五条

  由国家或部门投资(或资助)的各类科技项目,其成果归国家所有。国家建材局代表国家对其主管的科技项目成果进行产权管理,项目完成单位享有持有权和使用权。

  第六条

  根据国家计划,对单位持有的重要发明创造专利,国家建材局有权决定在指定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持有专利的单位支付使用费。

  第七条

  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其专利申请权、持有权、使用权及转让权均属单位,完成者依法享有在有关技术文件上署名的权利、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非职务发明创造或非职务技术成果,其成果所有权属完成者。

  第八条

  对于职务作品,作者享有著名权,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如:作品发表权、使用权等)由单位享有。

  第九条

  单位变更、终止时,对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所有权以及仍在保护期内作品的著作权,依法由承受权利义务的单位享有。若无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单位,则由国家享有。

  第十条

  在执行单位任务过程中所产生或形成的不对外公开的信息属单位所有。该信息包括工艺参数、试验数据、调研资料、技术诀窍、设计方案以及招投标文件、用户情况、经营渠道等技术信息和商业信息。

  第十一条

  受单位委派出国讲学、进修、培训等人员,除与接收方另有协议外,在国外完成的发明创造或其他智力劳动成果属单位所有。

  第十二条

  经合法途径接收的培训、进修、离退休返聘、借用及兼职人员,在学习或工作期间,利用接收单位或学校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其成果归接收单位或学校所有,完成者享有署名、获得奖励和报酬的权利。

  第十三条

  合作开发所完成(或形成)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成果权由合作各方共享。委托开发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技术成果,其权属按研究开发方与委托方合同约定。

  第三章

  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十四条

  国家建材局科学技术司归口管理局属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适用本系统知识产权保护规章,指导、监督、检查直属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二)组织宣传和学习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知识和交流经验;

  (三)依法调解及处理局属单位发生的专利纠纷;

  (四)协助局属单位或配合其它执法单位,调处局属单位间或与局系统外的知识产权纠纷;

  (五)负责国家各类计划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

  第十五条

  单位应明确分管领导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宣传和组织职工学习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单位的知识产权保护细则或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承办单位的专利或鉴定申请、商标注册、成果登记等工作;

  (三)认定单位的商业秘密,并明确已认定的商业秘密的内容、范围及保护措施;

  (四)参与签订或审核本单位涉及知识产权内容的各类合同、协议;

  (五)接受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单位负责知识产权纠纷的处理、诉讼等工作。

  第十六条

  国家建材局科技司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归口管理国家秘密技术。

  第四章

  知识产权的保护及管理

  第十七条

  研究开发项目在立项前,项目承担单位必须进行专利及科技文献检索,结果报单位知识产权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否则,不予申报或立项。

  第十八条

  单位必须建立图纸、音像图片、实验数据、工艺配方等技术资料或计算机软盘归档、保存及使用管理制度。因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善而造成技术资料流失、泄密的,追究分管领导的责任;因经办人员工作失误造成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研究开发或工程设计过程中,要做好技术资料的记录、保管工作,确保原始资料的完整。项目完成后,须将实验数据、记录、手稿、图纸声像等技术资料收集整理送技术档案管理部门登记、归档。对不按时归档,资料不全或拒不归档的,追究项目组负责人及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研究、设计、开发或生产等过程中形成的阶段性技术成果或发明创造,应及时向单位的知识产权归口管理部门申报,井同时提出拟保密的内容、范围及保护措施。管理部门在接到申报后3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通知申报者。

  第二十一条

  凡准备申请专利的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在申请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专利法规定的不丧失新颖性的情况除外);对不宜申请专利的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成果,应作为单位的商业秘密予以保护。未获法律保护的技术成果参展时,须经单位的知识产权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并报分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二条

  国家,部门和省市下达的各类项目,在项目完成后应按照《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成果鉴定或验收;其它研究开发项目,各单位可参照上述

  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在职、退休留用、借调、进修、培训人员或在校学生的非职务发明创造或非职务技术成果进行专利申请、转让、使用,或有涉及技术权益的非职务作品进行登记、发表、出售,必须事先向所在单位的知识产权归口管理部门申报。知识产权归口管理部门在接到申报后3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通知申报者本人。过期未通知申报人,则视为认可。

  第二十四条

  单位发生专利纠纷时,可请求国家建材局进行调处,当事人对调处结果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国家建材局调处专利纠纷的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五条

  单位必须注册服务标记和批量产品的商标。

  第二十六条

  引进或出口技术,应对输出国或输入国有关该项技术的专利等法律状况和技术产权状况进行检索、核查。结果报主管部门。否则,不予受理。

  第二十七条

  单位在签订工程设计、技术转让、商标许可合同时,应明确知识产权保护条款:

  1.工程设计合同须附有交付图纸、资料清单,对涉及专有技术的工程设计图纸、资料一律不得向建设方提供。

  2.技术转让合同须明确转让方式、范围、交付的技术资料清单及保密条款。

  3.以技术使用许可方式转让单位己注册登记商标的产品。应同时签订商标许可合同。在签订涉及本规定第三条内容的其它合同时,也应参照上述形式明确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合同文本须经知识产权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后,再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

  第二十八条

  单位在重组联合、建立股份制、股份合作制企业、以技术投资入股或合资创办企业,或以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进行产权交易或许可贸易时;应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无形资产评估。

  第二十九条

  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应自觉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未经单位同意或许可,不得擅自将属于单位的技术成果或信息泄漏、发表、使用或转让。

  第三十条

  单位对商业秘密应采取合法、有效的保密措施。包括保密办法、保密协议、保密设施等。对涉及或可能知悉商业秘密的科技、管理或相关业务人员,单位应与之签订保密协议。保密协议包括保密范围、类别、期限、方式、泄密责任及权益等具体条款,并根据签订协议人员岗位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以保证内容完整、准确;对重大科研项目或对单位经济利益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必要时单位可与相关人员另行签订单项保密协议。对拒不签订协议的,单位有权不予聘用或采取其它处罚措施。对国家科学技术秘密,应确定涉密人员范围。

  第三十一条

  建立参观、来访接待制度,除规定参观范围、注意事项等内容外,对涉及技术秘密的科研、试验、生产、制造、安装等重点场所,还可采取专门的防范措施。凡涉及国家技术秘密的单位,未经

  主管部门的批准,不得擅自安排与此相关的参观活动。

  第三十二条

  凡承担国家或部门重大科技项目的科技人员、在任务尚未结束前,原则上不得调离或辞职;被确定为国家技术秘密的涉密人员,须经确定密级的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单位对其进行保密教育后,方可调离或辞职。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对单位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有重要影响的科技、管理或相关业务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单位应在劳动聘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约定在限制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或者自己生产、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限制期不应超过三年。

  第三十四条

  科技,管理或相关业务人员在办理离、退休或调动、辞职手续前,须交回所属单位的全部资料、实验数据、仪器设备、样品等,对拒不办理或交接不全的,应给予相应的、处罚;对与单位签有保密协议或竞业限制条款的人员,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再次确认其承担的保密责任和竞业限制义务,对调动人员还可向其新任职的单位通报该人员在原单位所承担的保密责任和竞业限制义务。

  第三十五条

  单位应设有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费用(或拨出专款或从技术转让收益中提取),用于专利申请费、审查费、维持费、专利诉讼费及竞业限制补助费等开支。

  第三十六条

  参加项目鉴定、评审、评估、验收工作的专家及相关人员,未经项目单位或个人同意,不得擅自披漏、使用或向他人提供、转让有关项目的技术资料、文件或信息,否则将追究其法律责任。给项目单位或个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赔偿。

  第三十七条

  行政管理人员,对其业务范围内所涉及的技术秘密或不宜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非法使用或透漏给第三方。若发现违规,任何单位或个人可向国家建材局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第五章

  奖惩

  第三十八条

  单位应按照《专利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规定,对职务发明创造或职务技术完成者以及在成果转化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予以奖励或报酬。

  第三十九条

  对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或勇于同侵犯单位知识产权的行为作斗争、成绩显著的人员,应给予奖励。

  第四十条

  凡违反本规定侵害单位或他人权益的,单位可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当事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可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如有抵触之处,均遵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家建材局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结束——

篇九:建设工程设计领域知识产权保护规定

  2018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2Z201062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常见种类、保护和侵权责任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是每个二级建造师的必考科目,掌握二级建造师法规考点,对于知识点的融会贯通至关重要。学尔森二级建造师考试频道特地整理二级建造师考点,本文为:2018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2Z201062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常见种类、保护和侵权责任,希望能助各位二级建造师考生一臂之力!

  2Z201060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2Z201062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常见种类、保护和侵权责任

  一、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常见种类

  在建设工程中常见的知识产权主要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计算机软件也是工程建设中经常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客体。

  (一)专利权

  1.专利权的概念

  2.专利法保护的对象

  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就是专利权的客体,各国规定各不相同。我国《专利法》保护的是发明创造专利权,并规定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3.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1)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2)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除了新颖性外,外观设计还应当具备富有美感和适于工业应用两个条件。

  4.专利权人的权利和期限

  (1)专利权人的权利。

  (2)专利权的期限。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二)商标权

  1.商标与商标专用权的概念

  2.商标专用权的内容以及保护对象

  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注册商标所享有的具体权利。同其他知识产权不同,商标专用权的内容只包括财产权,商标设计者的人身权受著作权法保护。(学尔森二级建造师频道整理知识产权相关资料)

  商标专用权包括使用权和禁止权两个方面。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对象是经过国家商标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的商标,未经核准注册的商

  标不受商标法保护。

  3.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但是,商标与其他知识产权的

  客体不同,往往使用时间越长越有价值。商标的知名度较高往往也是长

  期使用的结果。因此,注册商标可以无数次提出续展申请,其理论上的有效期是无限的。注册商标有效期

  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三)著作权

  (1)著作权的概念

  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在我国,著作权等同于版权。

  (2)建设工程活动中常见的著作权作品

  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作品,在建设工程活动中,会产生许多具有著作权的作品。

  文字作品。对于施工单位而言,施工单位编制的投标文件等文字作品、项目经理

  完成的工作报告等,都会享有著作权。建设单位编制的招标文件等文字作品也享有著

  作权。

  建筑作品。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图形作品。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

  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3)著作权主体

  著作权的主体是指从事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的创作出作品的作者及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特定情况下,国家也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在建设工程活动中,有许多作品属于单位作品。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

  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往往就是单位作品。单位作品的著作权完全归单位所有。

  在建设工程活动中,有些作品属于职务作品。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

  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职务作品与单位作品在形式上的区别在于,单位作品的作者是单位,而职务作品的作者是公民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1)主要是利用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

  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在建设工程活动中,有些作品属于委托作品。一般情况下,勘察设计文件都是勘察设计单位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创作的委托作品。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4.著作权的保护期

  著作权的保护期由于权利内容以及主体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

  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

  后50年。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

  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

  著作权法保护。

  (四)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

  1.计算机软件的概念

  2.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

  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由国家机关下达任务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由项目任务书或者合同规定;项目任务书

  或者合同中未作明确规定的,软件著作权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3.软件著作权的限制

  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1)根据使用的需要把该软件装入计算机等

  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内。

  (2)为了防止复制品损坏而制作备份复制品。这些备份复制品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并在所有人丧失该合法复制品的所有权时,负责将备份复制品

  销毁。

  (3)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

  软件著作权制度也存在合理使用,即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通过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到《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保护。

  学尔森小编友情提示:本文为大家详细介绍了2018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2Z201062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常见种类、保护和侵权责任,请各位考生抓紧时间复习。小编及时更新相关资讯,欢迎持续关注。如果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可以手动免费下载收藏,方便日后查阅。学尔森,是大家备考学习交流的好平台哟!

  2018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2Z201062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常见种类、保护和侵权责任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是每个二级建造师的必考科目,掌握二级建造师

  法规考点,对于知识点的融会贯通至关重要。学尔森二级建造师考试频道特地整理二级建造师考点,本文为:2018年二级建造师《工程法规》知识点:2Z201062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常见种类、保护和侵权责任,希望能助各位二级建造师考生一臂之力!

  二、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保护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发生纠纷后,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知识产权行政主

  管部门处理。

  (一)建设工程专利权的保护

  (二)建设工程商标权的保护

  (三)建设工程著作权的保护

  三、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责任

  (一)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赔偿损失;(7)赔礼道歉;(8)消除

  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在建设工程知识产权侵权的民事责任中,最主要的还是赔偿损失。赔偿损失的数额有4种确定方法:

  (1)侵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2)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3)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

  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4)权利人的

  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定数额的赔偿。如侵犯的是建设工程专利

  权,应当为1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赔偿;侵犯的是建设工程著作权和商标权,应当是

  50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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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oureyeshadonce,andoftheirshadowsdeep;Howmanylovedyourmomentsofgladgrace,Andlovedyourbeautywithlovefalseortrue,Butonemanlovedthepilgrimsoulinyou,Andlovedthesorrowsofyourchangingface;Andbendingdownbesidetheglowingbars,Murmur,alittlesadly,howlovefledAndpaceduponthemountainsoverheadAndhidhisfaceamidacrowdofstars.

  ThefurthestdistanceintheworldIsnotbetweenlifeanddeathButwhenIstandinfrontofyouYetyoudon"tknowthatIloveyou.ThefurthestdistanceintheworldIsnotwhenIstandinfrontofyouYetyoucan"tseemyloveButwhenundoubtedlyknowingthelovefromboth

  Yetcannotbetogether.ThefurthestdistanceintheworldIsnotbeingapartwhilebeinginloveButwhenIplainlycannotresisttheyearningYetpretendingyouhaveneverbeeninmyheart.ThefurthestdistanceintheworldIsnotstrugglingagainstthetidesButusingone"sindifferentheartTodiganuncrossableriverFortheonewholovesyou.

  倚窗远眺,目光目光尽处必有一座山,那影影绰绰的黛绿色的影,是春天的颜色。周遭流岚升腾,没露出那真实的面孔。面对那流转的薄雾,我会幻想,那里有一个世外桃源。在天阶夜色凉如水的夏夜,我会静静地,静静地,等待一场流星雨的来临…

  许下一个愿望,不乞求去实现,至少,曾经,有那么一刻,我那还未枯萎的,青春的,诗意的心,在我最美的年华里,同星空做了一次灵魂的交流…

  秋日里,阳光并不刺眼,天空是一碧如洗的蓝,点缀着飘逸的流云。偶尔,一片飞舞的落叶,会飘到我的窗前。斑驳的印迹里,携刻着深秋的颜色。在一个落雪的晨,这纷纷扬扬的雪,飘落着一如千年前的洁白。窗外,是未被污染的银白色世界。我会去迎接,这人间的圣洁。在这流转的岁月里,有着流转的四季,还有一颗流转的心,亘古不变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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