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推动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实施方案10篇

时间:2022-11-24 09:05:08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辽宁省推动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实施方案10篇辽宁省推动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实施方案  全面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摘要:生态文明理念是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学说在当代的新发展,其世界意义主要体现为:生态兴则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辽宁省推动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实施方案10篇,供大家参考。

辽宁省推动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实施方案10篇

篇一:辽宁省推动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实施方案

  全面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摘要:生态文明理念是马克思主义生态文明学说在当代的新发展,其世界意义主要体现为: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的深邃历史观指明了人类文明未来演进方向;绿色发展观从发展观上为世界提供了中国理念;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之路的共赢全球观推动形成了全球生态环境治理新格局。

  关键词: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

  引言

  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相辅相成的,有了好的治理体系才能真正提高治理能力,提高治理能力才能充分发挥治理体系的效能。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着眼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顶层设计,提出到2025年形成导向清晰、决策科学、执行有力、激励有效、多元参与、良性互动的环境治理体系,是全面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纲领性文件,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推动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事业改革发展提供了目标指向和基本遵循。

  1我国环境治理者的角色演变

  我国环境治理的发展历程就是环境治理者自身提升与互相影响的过程,也是个体优化与系统均衡的结果。在我国环境治理进程中,政府经历了从主体到主导的角色转变,企业经历了从被动治污到全过程治理的行为转变,公众经历了从了解到参与的观念变化。在我国环境治理进程中,政府、企业、公众的角色演变经历了如下四个关键时点:1973年8月,国务院召开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化害为利、依靠群众、大家动手、保护环境、造福人民”的环境保护工作32字方针。这个方针指出政府需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同时“依靠群众、大家动手”,这确定了政府和公众在生态环境治理中的角色,但并未明确企业的主体责任。2014年4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明确了政府、企业、公众为生态环境治理者。2020年3月,《指导意见》正式公布。《指导意见》指出要“以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为统领,以强化政府主导作用为关键,以深化企业主体作用为根本,以更好地动员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为支撑”,在政府、企业、公众三个生态环境治理者的基础上,将党委和社会组织纳入环境治理体系,这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治理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的多元共治,不同角色分别发挥着领导、主导、主体、参与的作用。

  2全面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措施

  2.1鼓励企业走生态可持续发展之路。

  政府相关部门应积极发挥主体作用和宏观调控职能,鼓励企业走生态可持续发展之路。一是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大力进行招商引资,使经济快速发展,但同时造成了许多生态问题。此时,政府应出台相关规定,去治理企业外部效应带来的生态问题。二是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的生态环境治理技术。有些企业生产技术和处理三废的技术落后,在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极易造成农村生态环境的破坏。政府相关部门要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或者引进先进技术,并适当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为多元主体的生态环境治理模式奠定基础。三是表彰生态企业。在生态环境治理的过程中需加强与企业的联系,对于防污染做得比较好或者采用低污染先进生产技术的企业给予表彰,以发挥其示范效应。

  2.2强化治理主体协商合作理念

  生态环境治理主体的协商合作理念强调各参与主体之间相互合作,形成彼此渗透的成熟的思想体系。一是诚信观念。诚信理念是协商合作的首要前提,加强对相关主体诚信观念的培育,将有助于生态环境治理协商合作的有序进行。二是平等观念。生态环境治理主体之间应保持平等,否则协商合作就无从谈起,如土地资源、企业的各项技术资源、非政府组织的人力资源、政府的权力运筹资源等,保持平等对话有利于维系他们之间的长期合作。三是民主观念。生态环境治理要实现多元主体共同治理,就必须在治理决策上实行民主协商,各种方式和多种手段相互协调、功能互补,以促进共治模式的实现。

  2.3持续强化刚性约束

  我们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不仅注重建章立制,而且更加注重制度的执行。要用严格的制度以及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制度创新,强化制度执行,让制度成为刚性的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

  2.4监管体系

  首先是环保与公检法的联动。《指导意见》提出要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这将解决环境监管体系中的部门协调问题,有助于进一步加大对生态环境案件的惩处力度,同时对可能和潜在的违法行为形成震慑,争取在环境违规行为发生之前做到有效阻止。其次是实行“谁考核、谁监测”。环境监测的准确性直接影响着环境治理的精度和力度。多年以来,以属地监测为主的地方监测模式,意味着考核者的考核依据来自被考核者,这就使得被考核者有动机干预监测数据。只有做到“谁考核、谁监测”,才能从机制上保证监测数据客观、真实、可靠,真正提高现代环境治理效能。最后是环境数据的“三个一”,即推进信息化建设,形成生态环境数据“一本台账”“一张网络”“一个窗口”。从企业公开环境治理信息到全面提高监测自动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意见》对生态环境数据的途径、获取方法、质量保证作出了全面部署。“一分部署、九分落实”,环境数据的“三个一”就是确保环境数据相关部署真正落实的关键。“一本台账”可以落实环境数据监测中各个主体的责任,做到工作层层分解、责任层层压实;“一张网络”可以通过生态环境大数据、大平台、大系统的建设和统一,形成生态环境信息的“一张网络”,使之成为推进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手段;“一个窗口”既可以促进环境保护各类监测的办事流程规范化,还能够切实有效地解决群众实际问题,从而有效推动、促进环境监测能力的建设与提高。

  2.5健全生态环境补偿制度

  一是加大对生态环保的投入。乡镇政府应该加大对本地生态补偿的专项资金投入,把严格的规章制度真正落到实处,让生态保护的资金充分发挥作用。二是加强执行力建设。乡镇政府在生态环境治理中起主导作用,通过加强执行力把生态环境补偿制度落到实处,充分发挥生态补偿机制的作用

  。三是乡镇政府应调动其他主体的积极性。生态环境治理不是单一主体责任制,而是多元主体共同治理。因此,充分调动各种力量参与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就势在必行。

  结语

  总之,当前我国要把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综合运用行政、市场、法治、科技等多种手段,全面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推动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取得更大成就,为建成美丽中国奠定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1]姜楠,黄娟.提高中国环境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若干思考[J].环境保护科

  学,2019(5):1-5.[2]田章琪,杨斌,椋埏淪.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之建构[J].环境保护,2018(12):47-49.[3]姚伟,吴莎.复合治理:一个理论框架及其初步应用[J].理论界,2017(6):108-115.

  [4]张苏强.振兴,生态环境治理是关键[J].人民论坛,2019(19):60-61.

  [5]佛秀芳.振兴,生态考量必不可少[J].人民论坛,2018(26):72-73.

篇二:辽宁省推动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实施方案

  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建设内容与方法

  一,基本要求

  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坚持集中统一领导,强化政府主导作用,深化企业主体作用,动员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企业自治良性互动,完善体制机制,强化源头治理,形成工作合力,为推动生态环境根本好转、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1,构建组织管理体系。实行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2,坚持多方共治。明晰政府、企业、公众等各类主体权责,畅通参与渠道,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环境治理的良好格局。

  3,坚持市场导向。完善经济政策,健全市场机制,规范环境治理市场行为,强化环境治理诚信建设,促进行业自律。

  4,坚持依法治理。健全法律法规标准,严格执法、加强监管,加快补齐环境治理体制机制短板。

  三,主要目标。

  1,到2025年,建立健全环境治理的领导责任体系、企业责任体系、全民行动体系、监管体系、市场体系、信用体系、法律法规政策体系。

  2,落实各类主体责任,提高市场主体和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形成导向清晰、决策科学、执行有力、激励有效、多元参与、良性互动的环境治理体系。

  四,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建设内容与方法

  1,健全环境治理管理责任体系

  1)完善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2)明确中央和地方财政支出责任。

  3)开展目标评价考核。着眼环境质量改善,合理设定约束性和预期性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

  4)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推进例行督察,加强专项督察,严格督察整改。进一步完善排查、交办、核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工作模式,强化监督帮扶,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2,健全环境治理企业责任体系

  1)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加快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立法进程,完善排污许可制度,加强对企业排污行为的监督检查。按照新老有别、平稳过渡原则,妥善处理排污许可与环评制度的关系。

  2)推进生产服务绿色化。

  从源头防治污染,优化原料投入,依法依规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技术。积极践行绿色生产方式,大力开展技术创新,加大清洁生产推行力度,加强全过程管理,减少污染物排放。提供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产品和服务。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

  3)提高治污能力和水平。

  加强企业环境治理责任制度建设,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接受社会监督。重点排污企业要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并确保正常运行,坚决杜绝治理效果和监测数据造假。

  4)公开环境治理信息。

  排污企业应通过企业网站等途径依法公开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执行标准以及污染防

  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并对信息真实性负责。鼓励排污企业在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通过设立企业开放日、建设教育体验场所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开放。

  3,健全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

  1)强化社会监督。

  完善公众监督和举报反馈机制,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作用,畅通环保监督渠道。加强舆论监督,鼓励新闻媒体对各类破坏生态环境问题、突发环境事件、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引导具备资格的环保组织依法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等活动。

  2)发挥各类社会团体作用。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积极动员广大职工、青年、妇女参与环境治理。行业协会、商会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行业自律。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和指导,积极推进能力建设,大力发挥环保志愿者作用。

  3)提高公民环保素养。

  把环境保护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体系,组织编写环境保护读本,推进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进学校、进家庭、进社区、进工厂、进机关。加大环境公益广告宣传力度,研发推广环境文化产品。引导公民自觉履行环境保护责任,逐步转变落后的生活风俗习惯,积极开展垃圾分类,践行绿色生活方式,倡导绿色出行、绿色消费。

  4,健全环境治理监管体系

  1)完善监管体制。

  整合相关部门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职责、队伍,统一实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全面完成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环境监管模式。推动跨区域跨流域污染防治联防联控。

  2)加强司法保障。

  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强化对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侦办,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案件起诉力度,加强检察机关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工作。在高级人民法院和具备条件的中基层人民法院调整设立专门的环境审判机构,统一涉生态环境案件的受案范围、审理程序等。探索建立“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审判结果执行机制。

  3)强化监测能力建设。

  加快构建陆海统筹、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实现环境质量、污染源和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实行“谁考核、谁监测”,不断完善生态环境监测技术体系,全面提高监测自动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推动实现环境质量预报预警,确保监测数据“真、准、全”。推进信息化建设,形成生态环境数据一本台账、一张网络、一个窗口。加大监测技术装备研发与应用力度,推动监测装备精准、快速、便携化发展。

  5,健全环境治理市场体系

  1)构建规范开放的市场。

  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打破地区、行业壁垒,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引导各类资本参与环境治理投资、建设、运行。规范市场秩序,减少恶性竞争,防止恶意低价中标,加快形成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环境治理市场环境。

  2)强化环保产业支撑。

  加强关键环保技术产品自主创新,推动环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加快提高环保产业技术装备水平。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培育一批专业化骨干企业,扶持一批专特优精中小企业。鼓励企业参与绿色“一带一路”建设,带动先进的环保技术、装备、产能走出去。

  3)创新环境治理模式。

  积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开展园区污染防治第三方治理示范,探索统一规划、统一监

  测、统一治理的一体化服务模式。开展小城镇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试点,强化系统治理,实行按效付费。对工业污染地块,鼓励采用“环境修复+开发建设”模式。

  4)健全价格收费机制。

  严格落实“谁污染、谁付费”政策导向,建立健全“污染者付费+第三方治理”等机制。按照补偿处理成本并合理盈利原则,完善并落实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综合考虑企业和居民承受能力,完善差别化电价政策。

  6,健全环境治理信用体系

  1)加强政务诚信建设。

  建立健全环境治理政务失信记录,将地方各级政府和公职人员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并归集至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托“信用中国”网站等依法依规逐步公开。

  2)健全企业信用建设

  完善企业环保信用评价制度,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建立排污企业黑名单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依法依规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将其违法信息记入信用记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建立完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强制性环境治理信息披露制度。

  7,健全环境治理法律法规政策体系

  1)完善法律法规。

  制定修订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长江保护、海洋环境保护、生态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清洁生产、循环经济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环境治理领域先于国家进行立法。严格执法,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法依规追究赔偿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完善环境保护标准。

  立足国情实际和生态环境状况,制定修订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以及环境监测标准等。推动完善产品环保强制性国家标准。做好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环境保护标准与产业政策的衔接配套,健全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鼓励开展各类涉及环境治理的绿色认证制度。

  3)加强财税支持。

  建立健全常态化、稳定的中央和地方环境治理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制定出台有利于推进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调整优化的相关政策。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促进企业降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提高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贯彻落实好现行促进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税收优惠政策。

  4)完善金融扶持。

  设立国家绿色发展基金。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在环境高风险领域研究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开展排污权交易,研究探索对排污权交易进行抵质押融资。鼓励发展重大环保装备融资租赁。加快建立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统一国内绿色债券标准。

篇三:辽宁省推动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实施方案

  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构建实施方案

  为健全环境治理市场体系,加强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应用,鼓励环保企业自主创新,加强农村地区生活污水高效低成本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等关键技术研发攻关,研究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坚持多方共治、市场导向和依法治理基本原则,完善体制机制,强化源头治理,凝聚各方力量,落实各类主体责任,形成导向清晰、决策科学、执行有力、激励有效、多元参与、良性互动的环境治理体系,为推动生态环境根本好转、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城市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二、健全环境治理领导责任体系

  (一)完善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省委对全省环境治理负总责,贯彻执行各项决策部署,组织落实目标任务、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充分发挥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作用,统筹协调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问题。市县承担具体责任,统筹做好监管执法、市场规范、资金安排、宣传教育等工作。

  (二)明确省级与市县财政支出责任。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明确省级财政和市县财政关于承担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方面的支出责任,省级财政资金重点向解决全省性、重点区域流域、跨区域等生态环境问题倾斜,市县财政承担本地主要环境治理支出责任。

  (三)开展目标评价考核。合理设定约束性和预期性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开展美丽城市和生态示范区建设评估工作。组织开展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强化考核结果应用。在县域经济发展考核中加强生态文明指标考核,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县不考核地区生产总值。

  (四)深化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推进例行督察,加强专项督察,严格督察整改。进一步完善排查、交办、核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工作模式,强化监督帮扶,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坚决反对、严肃查处“一刀切”。

  三、健全环境治理企业责任体系

  (五)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全覆盖,推动排污单位持证排污、按证排污。按照新老有别、平稳过渡原则,妥善处理排污许可与环评制度的关系。

  (六)推进生产服务绿色化。从源头防治污染,优化原料投入,依法依规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技术。积极践行绿色生产方式,大力开展技术创新,加大清洁生产推行力度,加强全过程管理,减少污染物排放。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加强对新生产、销售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监督检查,强化对车用成品油、家具等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持续对用能用水产品开展能效水效标识监督检查。开展绿色产品认证,推进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识体系建设。

  (七)提高治污能力和水平。加强企业环境治理责任制度建设,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接受社会监督。重点排污企业要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并确保正常运行,坚决杜绝治理效果和监测数据造假。探索建立省企业环保“领跑者”制度,支持企业开展节能环保技术改造。统筹城乡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推行污水处理厂网一体化,落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加强固体废弃物分类处置及资源化利用,推进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基地、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基地建设。

  (八)公开环境治理信息。排污企业应加强环境信息公开,通过企业网站等途径依法公开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执行标准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及时更新相关公开信息,并对信息真实性负责。鼓励排污企业在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通过设立企业开放日、建设教育体验场所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开放环保设施。

  四、健全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

  (九)强化社会监督。完善公众监督和举报反馈机制,整合现有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作用,探索运用大数据平台及时掌握涉生态环境问题投诉,鼓励公众积极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积极探索环保设施线上“云开放”。健全环保重大决策及重大项目公众参与机制。加强舆论监督,鼓励新闻媒体对各类破坏生态环境问题、突发环境事件、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引导具备资格的环保组织依法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等活动。

  (十)发挥各类社会团体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积极动员广大职工、青年、妇女参与环境治理。行业协会、商会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行业自律。探索设立生态环保公益小额资助项目,支持鼓励环保组织在宣传教育、公众参与、调研实践等方面实施公益项目。大力发挥环保志愿者作用。

  (十一)提高公民环保素养。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领导干部培训体系,修订生态环境保护有关教材,丰富生态文明教育内容。引导公民自觉履行环境保护责任,开展省公民生态环境行为调查、居民环境与健康素养监测,研究制定省公众绿色生活创建行动方案。

  (十二)弘扬美丽城市生态文化。建设生态文化传播平台,创作生态文学、公益广告等生态文化产品,挖掘、宣传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先进典型。建设生态环境保护主题公园等,规划打造具有城市特色的生态产品、公共场所和设施。

  五、健全环境治理监管体系

  (十三)完善监管体制机制。健全以“三线一单”为核心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加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建立健全重大项目环评预审制度,按规定对重大项目开辟环评审批“绿色通道”,制定省重点行业环评技术规范。整合相关部门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职责、队伍,统一实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全面完成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完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加强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协同保护。建立健全土壤、大气污染防治和草原资源管护工作责任制。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环境监管模式。

  (十四)加强司法保障。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推动健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推动建立生态环境司法修复基地,强化对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侦办。加强涉生态环境保护的司法力量建设,在省法院和具备条件的中基层法院调整设立专门的环境审判机构,统一涉生态环境案件的受案范围、审理程序等。

  (十五)强化监测能力建设。加快构建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实现环境质量、污染源和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加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评价和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体系建设,全面提高监测监控自动化、标准化、智能化水平。加强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积极推进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建立大数据平台和业务应用系统,形成生态环境数据一本台账、一张网络、一个窗口。

  六、健全环境治理市场体系

  (十六)构建规范开放的市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打破地区、行业壁垒,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能由市场提供的,都可以吸引各类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推动投资主体多元化。规范市场秩序,减少恶性竞争,防止恶意低价中标,加快形成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环境治理市场环境。

  (十七)强化环保产业支撑。加强关键环保技术产品自主创新,推动环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加快提高环保产业技术装备水平,促进环保技术装备水平智能化、高端化。引导环保装备企业向具有整体解决方案的综合服务商转型发展,推动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支持民营节能环保企业健康发展。

  (十八)创新环境治理模式。积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重点推进园区污染防治第三方治理示范。争取小城镇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试点,强化系统治理,实行按效付费。对工业污染地块,鼓励采用“环境修复+开发建设”模式。加强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应用,鼓励环保企业自主创新,加强农村地区生活污水高效低成本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等关键技术研发攻关,研究高寒高海拔地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

  (十九)健全价格收费机制。严格落实“谁污染、谁付费”政策导向,建立健全“污染者付费+第三方治理”等机制。合理制定污水处理费标准,完善并落实污水处理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推进污水排放差别化收费,确保污水处理费应收尽收。健全固体废弃物处理收费机制,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落实节能环保电价政策,严格执行差别化电价政策。

  七、健全环境治理信用体系

  (二十)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完善环境治理政务失信记录机制,将各级政府部门和公职人员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并归集至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托“信用城市”网站等依法依规逐步公开。严格执行政务失信追责问责制度,加大惩处和曝光力度,对严重失信行为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二十一)健全企业信用建设。完善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和工作机制,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将生态环境第三方服务机构纳入环保信用评价范围。探索建立排污企业“黑名单”“白名单”制度,实行差别化监管。将环境违法企业依法依规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将其违法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并按规定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向社会公开。落实绿色金融政策,将环境信用作为企业信贷、发行绿色债券的重要参考。

  八、健全环境治理法规政策体系

  (二十二)完善和落实法规制度。加快推进生态环境领域立法研究。支持鼓励设区的市针对生态环境治理特定问题开展精细化立法。深化成渝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协同立法和联动执法。全面推行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推进省生态环境法治示范区创建工作。

  (二十三)完善环境保护标准。探索建立省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完善环境保护标准制定程序,加强大气、水、土壤等领

  域环境保护标准研究与制定。探索在重点领域联合制定或修订污染物排放标准,逐步推动成渝地区环境保护标准统一。做好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环境保护标准与产业政策的衔接配套,健全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

  (二十四)加强财税支持。建立健全常态化、稳定的环境治理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制定出台有利于推进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调整优化的相关政策。建立多元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探索扩大流域横向补偿实施范围。推动发行生态环境保护项目专项债券。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和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政策。贯彻落实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税减免等优惠政策。

  (二十五)完善金融扶持。探索组建省生态环境保护投资集团,依法研究设立城市绿色发展基金。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在环境高风险领域研究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鼓励保险机构创新绿色保险产品和服务。持续推进碳排放权、排污权、用能权、水权交易制度建设,实施碳资产能力提升行动。鼓励发展重大环保装备融资租赁。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发行绿色债券。依法依规利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扩大绿色投资,推动符合条件的绿色项目PPP资产证券化。

  九、健全环境风险防控体系

  (二十六)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加强环境风险防控常态化管理,构建全过程多层级生态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强化区域开发和项目建设的环境风险评价,加强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加强对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重点领域环境风险管控。开展重点区域、流域环境风险评估与环境应急资源调查,建立风险监测网络及风险评估体系。

  (二十七)完善环境应急处置体系。厘清环境应急管理职责,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环境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构建省、市、县三级环境应急预案动态管理机制,明确各地潜在风险等级和应对措施,强化环境应急演练。推进环境应急处置规范化建设,加强各级环境应急队伍和装备专业化配置,构建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体系。

  十、强化组织领导

  (二十八)加强组织实施。各市(州)、县(市、区)要根据中央意见和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细化落实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具体任务和措施,确保各项任务及时落地见效。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和政策支持,生态环境厅要牵头推进相关具体工作,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重大事项及时报告。

篇四:辽宁省推动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实施方案

  2022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工作的实施方案范文

  2022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工作的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加强乡镇(街道)“四个平台”建设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意见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快镇街“四个平台”建设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实施意见》(某委办〔某〕某号)、《关于印发<某区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区委办发[某]某某号)等有关精神,结合街道实际,进一步理顺社会治理体系,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设目标(一)总体目标全面落实省、市、区有关建设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总体部署,围绕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具体要求,着力构建以街道社会治理综合指挥室为枢纽,“四个平台”运行机制建设为重点,基层网格一体化管理为基础、以信息化运用为支撑的体制新型、职能明确、权责一致、便民高效、集管理与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治理体系。

  (二)具体目标1、完善基层全科网格,整合资源,理顺基层社会治理脉络;2、推进“四个平台”及可视化社会治理综合指挥室建设,理顺社会治理组织指挥体系;3、进一步明确职责定位,完善运行机制,全力提升集管理、服务于一体的社会治理水平,全面建立运行保障制度并实现有效运转。

  二、工作措施(一)建设组织架构以坚持纵向贯通、横向到边、联合协同为主要方向,组建新街街道社会治理体系组织架构。分三个层级:第一层级为实体化运作的社会治理综合指挥室;第二层级为联合协同运作的“四个平台”;第三层级为街道划定的某某个网格。

  (二)建成指挥体系以实现扁平化管理、集成化指挥为基本出发点,明确由街道副书记任街道治理体系总指挥、相关分管领导担任平台级指挥的指挥架构,由街道综合指挥室主任具体负责全街道社会治理体系,实行统筹管理和协调指挥,“四个平台”各平台内部相对独立运行,履行各自职责,需多个平台协作配合的事项,一般由副书记协调;重大事项报街道主要领导或上报区级部门协调。

  (三)强化一线排查深化“网格化管理、组团式服务”,夯实网格基础,构建统一的基层社会治理网,实现各平台间信息互通共享、业务协同办理,发挥综合性功能。加强专兼职网格员队伍建设,根据每个网格的具体工作量,合理调整网格数量,强化全科网格队伍建设。通过网格管理、驻村联村、专项督查、服务热线等多种途径,收集并分别向平台报送各种信息,实现网格化与信息化的有效融合,强化网格工作保障。

  (四)注重运行规范加快推进“互联网+”行动,对网格长、公众通过各类途径报送的信息,由综合指挥室负责汇集,根据事项类别及时分派给“四个平台”办理,实行统一受理、统一分流、统一督办、统一反馈、统一考核。事权不在街道本级或本级难以处置的事件,及时分类上报给区社会治理综合指挥中心分流处理。街道内各平台内部独立运行,履行各自职责,办理结果要及时反馈归档。建立工作平台督办、考核制度,对信息接收、分流交办、执行处置、回复反馈各环节实行全流程监督。街道纪工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交办事项办理情况监督、检查,对协作配合不到位及不作为、乱作为的,要严肃问责。

  (五)增强执法协调建立街道综合行政执法与专业行政执法相协调的指挥机制,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统一指挥和协调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等部门的执法队伍,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执法时需要公安等力量

  保障的,由综治工作平台协调组负责协调。完善派驻机构之间执法合作、信息通报等制度,强化条线执法的协调配合,形成街道统一领导、部门常态协作的良好格局,增强行政执法工作合力和整体威慑力。

  (六)落实专项考评社会治理“四个平台”日常运作建立考核激励机制,按照全科网格暨网格员队伍要求,对区级派驻机构(人员)、网格长、网格员具体职责、任务清单、社会治理各类信息的采集、录入、流转、交办、办结、反馈等事项全面纳入考核,对在编在职事业编制以上人员纳入街道日常管理,将考核结果计入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并抄告区级相关部门。加强平台经费保障,根据“费随事转”原则,按区里相关文件精神,适当提高派驻机构人员待遇。

  三、具体要求(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科室、派驻机构、各村(社区)要充分认识推进以“四个平台”运行机制为重点的社会治理体系建设是创新基层治理、构建基层治理体系新格局的重要举措,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按期完成并实现高效顺畅运行。

  (二)加强组织领导。为了有效整合新街街道及各派驻机构各类管理服务资源,成立街道社会治理体系建设运行领导小组及室,并建立综治、监管、综合执法、便民服务四个平台协调组,明确部门责任、明确责任分工,确定专人统筹,全面推进街道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建设。

篇五:辽宁省推动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2〕6号)精神,结合辽宁实际,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健全环境治理领导责任体系

  (一)落实“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工作机制。省委、省政府对全省环境治理工作负总体责任,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各项决策部署,统筹协调生态环境保护重大问题,全面加强对环境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县(市、区)委、市县(市、区)政府承担抓落实具体责任,统筹做好监管执法、市场规范、资金安排、宣传教育等工作。全省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单位,制定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至少每季度研究一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省直部门定期将生态环境领域突出问题交办各市,并做好跟踪督办、服务指导。

  (二)明确财政支出责任。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研究制定生态环境领域省与市县(市、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除全省性、重点区域流域、跨市域等环境治理重大事务外,主要由市县(市、区)财政承担环境治理支出责任。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在进一步理顺省与市县(市、区)收入划分和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改革中统筹考虑市县(市、区)环境治理的财政需求。

  (三)开展目标评价考核。将生态环境保护约束性和预期性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统筹推进落实。每年通报各市上年度生态环境约束性和预期性目标完成情况。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建立辽宁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制定考核办法。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其作为市县(市、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四)实行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开展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定工作规划和规范,依法依规开展例行督察及“回头看”、专项督察、派驻监察。完善督办预警、验收销号、约谈问责等制度流程,健全督察整改推进机制。开展省市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工作,推进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加大审计结果运用,形成监督合力。严格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对违背科学发展要求、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按规定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压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二、健全环境治理企业责任体系

  (五)全面实施排污许可制。加快推进排污许可制度改革,22年依法完成所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实现固定污染源全覆盖。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一证式”监管体系,健全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为主体的源头预防体系,有效衔接排污许可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总量控制、环境监测、排污权交易、信用评价、环境保护税等制度,全面落实企业责任,对污染源实施全过程管理。

  (六)推动生产服务绿色化。完善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综合标准体系,以钢铁、煤炭、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为重点,制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加大清洁生产推行力度,对“双超、双有”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探索建立重点品种废弃产品规范回收与循环利用制度。

  (七)提高企业治污能力和水平。健全企业环境保护责任制度,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制度、排污许可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强化企业环境治理主体责任。重点排污企业要依法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保障正常稳定运行;

  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对台账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坚决杜绝监测数据造假行为。严格执行大气、水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推动企业生产技术、工艺升级改造,减少污染物排放。落实排污企业自行监测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污染源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制度。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要开展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排污单位或责任单位要开展入河(海)排污口自行监测。

  (八)提升环境风险防控水平。健全企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建立环境安全台账,完善防控管理制度,落实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强化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救援、专家、监测等队伍建设,依法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控制,不断提升环境应急能力。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行业名录,纳入名录的企业和化工园区依法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推进化工园区有毒有害气体预警体系建设,在大连、盘锦化工园区开展有毒有害气体预警体系建设试点。

  (九)主动公开环境治理信息。排污企业应通过企业网站等途径,依法公开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执行标准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并对信息真实性负责。22年,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率达到9%以上。依托环保治理技术先进、污染物减排效果明显的重点国有企业,鼓励设立企业开放日,建设教育体验场所,定期向学校、公众、社会组织开放。

  三、健全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

  (十)推动环境治理社会共建共治共享。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作用,完善环境信访举报办理机制,实现一网登记、一网转办、一网处理、一网回复,提升环境信访举报办理质量和效率。建立环境信访下基层和定期回访制度,以设区市为主体,每年实现所辖县(市、区)全覆盖,并对重点案件进行回访,推动环境信访问题有效解决。建立重大环境信访问题部门联动机制,加强重大疑难突出问题联动协调化解,增强信访工作合力。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社会监督制度建设,建立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扩大公众参与环保监督渠道。有序引导具备资格的社会公益组织依法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活动。

  (十一)完善信息公开体系。结合正面典型宣传与负面案例曝光,开展伴随式采访活动。围绕生态环境保护典型经验做法和群众关心的生态环境问题等,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和新媒体等渠道,加强典型经验做法宣传和突出环境问题曝光。推进建立生态环境保护新闻发言人制度,逐步设立地市级新闻发言人,并开展相应新闻发布培训,主动回应社会重大关切。综合运用视频、图解、数说、动漫等公众喜闻乐见的方式,解读重大生态环境政策。

  (十二)发挥各类社会团体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积极组织广大职工、青年、妇女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活动,积极参与环境治理。行业协会、商会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行业自律,提升行业环境治理水平。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和指导,引导环保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规范健康发展。

  (十三)提高公民环保素养。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全省各级党校(行政学院)教学计划和课程体系,不断提升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党政领导干部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按规定纳入全省义务教育课程和公民教育培训体系,普及全民生态环境保护知识。编写环境保护读本,开展环境保护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进企业、进乡村活动。利用“65”环境日等重大纪念日,开展垃圾分类、绿色出行等环境公益宣传,倡导绿色生活理念,引导公民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逐步转变落后的生活风俗习惯。加大环境监测、污水处理、垃圾处置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置等环保设施开放力度。

  四、健全环境治理监管体系

  (十四)建立“三线一单”管控制度。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及发布工作,将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落实到国土空间规划。实行资源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制度,完善资源循环利用制度。

  (十五)建立健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22年,基本建立全省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形成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础,以统一用途管制为手段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编制省市县乡国土空间规划,统筹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3条控制线。

  (十六)保障耕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落实农用地土壤环境分类管理制度,对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耕地采取分类管理措施。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实行联动监管。

  (十七)健全生态保护和修复制度。推动资源型地区创新转型发展,推进矿山综合治理和整合利用。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统一规划,鼓励新建矿山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加强生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加大废弃矿山治理修复力度,以绿色矿山建设引领矿业转型发展。健全生态流量调度机制,研究制定全省实施生态流量管理的河湖名录,组织编制河流生态流量调度方案。制定实施河流生态流量调度监管指导意见,加强供水年度调度计划管理。

  (十八)完善环境监管执法体系。全面完成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整合组建以市县(市、区)为主体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加强队伍培训和环境执法信息化建设应用,着力推动移动执法系统建设应用全覆盖。制定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事项目录,规范自由裁量权,建立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制度;

  制定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统一规范监管和监测行为。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环境监管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加强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执法检查,精准做好排污许可分类监管,依据辖区环境承载力、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实行差别化污染排放总量和标准管理。加强证后监管,做好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执行报告和信息公开等情况抽查;

  依法开展排污许可证执法检查,严肃查处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违法行为。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责任到人”原则,完善环境监管网络化体系,有效拓展环境

  监管覆盖面,实现社会治理和环境保护网络联动融合。

  (十九)完善农村环境治理机制。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编制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梯次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实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行、统一管理。建立完善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体系。强力推动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力争实现全面回收利用。完善主要农作物秸秆收储运体系,提高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原料化”利用水平。优化畜禽养殖布局规划,建立科学规范、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制度,健全粪肥还田监管体系,推动农牧结合、种养循环。

  (二十)强化监测能力建设。统一规划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按照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规划纲要(22—235年)》要求,逐步形成涵盖大气、地表水、地下水、海洋等各类环境要素和城乡地区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推动沈阳、大连、丹东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建设,形成大气有机污染物、海洋、核与辐射等环境质量监测分析能力。补充设置生态质量监测站点,225年,建立天地一体和覆盖全省自然保护地、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红线等重点区域的生态质量监测网络。按照国家及省市三级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建设要求,实现各级各类监测数据有效整合与互联互通,推进跨领域监测监控信息共享共用。提升环境应急监测水平,以沈阳、大连、鞍山、丹东、锦州5市环境监测机构为载体,建立区域互补、覆盖全省的环境应急监测体系。

  (二十一)完善联防联控机制。完善省市两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减排清单,做到涉气企业全覆盖,开展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实施差异化减排措施。完善沈阳经济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建立重度污染天气区域联合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定期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落实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设置管理改革要求。推动跨区域、跨流域污染防治联防联控,与吉林省建立跨省流域上下游突发水污染事件联防联控机制和协作制度,加强风险研判、事件应对、纠纷处理等方面合作。建立完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监管协作和突发海洋生态环境事件应急监测机制。

  (二十二)加强司法保障。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公安、检察、审判等机关协同联动机制,完善案情通报、案件移送、重大案件会商督办和案件双向咨询制度。发挥专门环境审判机构作用,构建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的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机制,出台跨区域集中管辖环境资源案件意见。建立全省生态环境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的专业化审判体系。积极争取国家在辽宁开展“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审判结果执行机制试点,强化生态修复理念,以检察公益诉讼推动受损生态环境修复,形成符合辽宁实际的生态修复模式。

  五、健全环境治理市场体系

  (二十三)构建规范开放的市场。深化“放管服”改革,实施“最多跑一次”改革,持续推进“减证便民”行动,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审批效率。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正面清单等改革举措,加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科学调整一批环保审批权限。制定省级统一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目录。规范、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环境治理。以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等领域为重点,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大对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支持力度。以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规范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

篇六:辽宁省推动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实施方案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2021-2025年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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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机关】四平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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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布日期】2021.05.18?

  【字

  号】四政函〔202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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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行日期】2021.05.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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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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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

  正文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四平市2021-2025年政府生态环境

  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政函〔2021〕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四平市2021-2025年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四平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四平市2021-2025年政府生态环境保护

  目标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

  “十四五”时期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起步期和奠基期,是四平振兴发展实现新突破的关键期。为进一步推动各级政府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筑牢环境安全底线,推进新时代四平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特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范围

  各县(市)区政府。

  二、考核内容

  (一)生态环境保护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1.城市空气质量指标。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城市细颗粒物(PM2.5)浓度,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等。

  2.水环境质量指标。地表水质量好于Ⅲ类水体比例,地表水质量劣Ⅴ类水体比例,地下水质量Ⅴ类水比例,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比例等。

  3.应对气候变化指标。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降低情况、单位GDP能源消耗降低情况、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等。

  4.污染物减排及环境治理指标。主要污染物(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化学需氧量、氨氮)减排比例及重点工程任务排放总量减少情况,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等。

  5.环境风险防控指标。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等。

  6.生态保护指标。生态质量指数、森林覆盖率、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生态破坏整改情况等。

  (二)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

  1.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考核各地是否严格落实“四项机制”“八项制度”,各项年度任务是否保质保量、按期完成、销号清零;是否以重复访、多次访、群众不满意案件为重点,组织开展群众投诉举报案件办理情况排查整治,确保群众投诉举报案件全部按期办结、群众满意。

  2.水污染防治。考核各地是否污染减排与生态扩容两手发力,统筹水资源利用、水生态保护和水环境治理;是否强化水环境质量管控措施,扎实推进重点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和入河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是否强化主要干支流河道、湖库生态缓冲带、生态隔离带建设,河口、湖口湿地建设,有效实施生态修复;是否全面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工作。

  3.大气污染防治。考核各地是否推进大气环境质量精准化和科学化管理,有效实施扬尘管控,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是否持续推进燃煤污染治理,有效开展工业窑炉综合整治,加强秸秆露天焚烧管控和综合处置;强化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深化移动源污染防治;是否开展建筑噪声施工和工业企业噪声达标整治。

  4.土壤污染防治。考核各地是否强化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与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自行监测,并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是否加强农用土壤源头管控与安全利用,严格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环境准入;是否有效推进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有效实施土壤污染防治、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重点工程;是否有序推进农业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农业源污染控制,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5.生态保护修复。考核各地是否深入落实“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理念,坚持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基本方针;是否不断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加大重点区域生态治理修复,维护生态安全;是否加强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强化生态修复监管,加大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力度,实现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

  6.环境安全。考核各地是否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加强环境风险日常防范和管理;是否强化环境风险防范与化解,落实企业防控环境污染的主体责任,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是否完善环境应急预案体系,加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失。

  7.现代环境治理体系。考核各地是否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健全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是否健全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体系、生态环境法治体系、生态环境治理市场体系、全民行动体系,系统提升生态环境治理能力;是否有效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全面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三)财政资金投入及项目实施情况。考核各地生态环境保护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情况,未完成环境质量约束性指标的地区相关财政支出增长情况;是否有序推进工程项目,主要是纳入蓝天工程、碧水工程、美丽乡村工程、净土工程、温室气体减排工程、“无废”工程、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生态环境监测与环境基础设施能力提升工程等重大工程建设任务;建立重点工程项目库,分期实施,动态调整等情况。

  三、考核方式

  采取日常监管和集中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市政府每年向各县(市)区下达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并于次年5月底前对各地上一年度目标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考核。

  四、考核评分

  考核采用百分制评分,另设否决项、降档项和加分项。根据评分情况,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

  1.否决项。发生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的,考核结果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2.降档项。对未按期完成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任务,或未完成国家下达的约束性指标任务的,在扣除相应指标分数的基础上,实行降档评定。

  3.加分项。对创新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在全国、全省范围内得到表彰奖励或在全市范围内发挥示范作用的给予加分,原则上加分项上限为5分。

  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年度考评细则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工作要求和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五、组织实施

  政府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目标责任书制定、日常监督、年终考核等具体协调、组织工作。考核结果由市政府进行通报,并对社会公布。对考核成绩较好的地区予以激励。考核结果同时抄送市纪委监委和市委组织部。对因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不力导致区域生态环境恶化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严重生态环境问题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篇七:辽宁省推动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实施方案

  构建适应先行示范需要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作者:李军强

  来源:《特区实践与理论》2020年第5期

  李军强

  摘

  要:进入新时代,为保证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顺利实现,中央提出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新任务。深圳作为改革开放的窗口和试验田,又一次站在时代发展的前沿,承担起先行示范的重任。深圳肩负着探索构建现代治理体系、创新深圳模式和经验的新任命。环境治理体系作为现代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要构建符合中央“导向清晰、决策科学、执行有力、激励有效、多元参与、良性互动”要求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文章主要通过精准把握时代要求、找出短板探究原因、新型体制总体结构安排和主要制度设计方案四个部分,分析以追求良好环境保护结果为核心,构建体系优化、活力迸发的深圳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关键词: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环境监管;先行示范

  中图分类号:X3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5706(2020)05-0080-06

  中华民族进入伟大复兴的新时代。响应新时代的召唤,深圳再一次担负起创新者的角色,承担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时代重任,开启了为新时代探路的新征程。先行示范是全方位、系统化的探索,需要全民动员,制度先行。具体到环境保护领域,则是要构建符合先行示范要求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一、精准把握时代要求

  精准把握时代要求是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基础,是落实先行示范要求的基础,是实现先行示范区建设目标的基础。目前,指导深圳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构建方面的要求主要有:

  (一)中央治理体系现代化决定的要求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着力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加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把我国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保证。这是对现代治理体系的总要求,其核心就是要形成体系,要系统、全面、协调,既要符合当前的需要,也要能够适应未来长远持续发展的需要。

  (二)中央对深圳先行示范区建设的要求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给深圳提出了高质量发展高地、法治城市示范、城市文明典范、民生幸福标杆和可持续发展先锋五大战略定位,也再次明确重申深圳用足用好1992年中央授予深圳的特区立法权这个先行先试的工具。先行就是要创新与突破,要克服体制机制弊端;示范就是要让先行经验可以复制、可以推广,经得起实践的检验。

  (三)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要求

篇八:辽宁省推动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实施方案

  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推进本市环境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各项决策部署,坚持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改革为动力,以法治为保障,着力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为实施绿色北京战略、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到2025年,建立健全本市环境治理的领导责任体系、企业责任体系、全民行动体系、风险防控体系、监管体系、政策体系、市场体系、信用体系、联防联控体系,落实各类主体责任,形成导向清晰、决策科学、执行有力、激励有效、多元参与、良性互动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二、健全严明的领导责任体系

  (一)落实主体责任。贯彻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坚持生态环境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实行生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管发展、管生产、管行业必须管生态环境保护,严格落实本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分工。各级对本地区环境治理工作负责,各有关部门对本领域环境治理工作负责;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其他有关负责同志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二)完善工作机制。市委、市政府对全市环境治理负总体责任,贯彻执行各项决策部署,组织落实目标任务、政策措施,确保资金投入与工作相匹配。各区委、区政府承担具体责任,做好监管执法、市场规范、资金安排、宣传教育等工作,推进产业和能源结构清洁低碳转型、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等减排工程。街道(乡镇)按权限开展综合执法、生态环境专项执法,实施生态环境网格化管理。

  (三)强化目标评价考核。将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约束性和预期性目标,纳入市、区两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相关专项规划。以分区功能定位为基础,开展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中绿色发展相关指标评价、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等工作,实施结果互通互认,减轻基层负担。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区局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四)严格生态环境保护监督。健全以监督为主导,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体系。落实《市贯彻〈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实施办法》,推动职责落实、任务落地、整改见效。在大气、水污染防治等重点领域强化监督帮扶,指导基层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编制市、区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各级组织以及干部、监察对象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三、健全务实的企业责任体系

  (五)推进生产方式“绿色化”。完善服务机制,推动高精尖产业发展。严格污染行业相关退出目录管理和节能环保标准,引导企业退出

  污染产能、转型升级、节能减排。完善绿色生产的制度和政策导向,督促国有企业带头落实,引导民营企业等其他主体参与,推进源头减排。监督石化、电子等重点行业企业依法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清洁生产项目。推进工业开发区发展循环经济,实施绿色低碳化改造。推动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探索开展新能源汽车废弃电池等废弃物回收利用。

  (六)加强依法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管理。按要求完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登记工作。完善“一证式”管理体系,推进与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融合,实现“一证一源、精细管理”。监督企业严格依法依规落实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双控制”、自行监测等制度。加大对未持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行为的执法监管力度。

  (七)提高治污减排水平。加强企业环境治理责任制度建设,严格落实污染治理责任。医疗机构依法收集、贮存医疗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转运、处置,并确保医疗废水达标排放。建立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责任制度,确保城市公交、道路运输、环卫、邮政、快递、出租车等企事业单位车辆达标排放,推动开展电动化替代、节油等工作。污水、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确保污水处理达标、垃圾无害化处置;鼓励开展污水回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和厨余垃圾堆肥产品利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优先发展种养结合模式,建设粪污处理设施或委托第三方治理,并保证设施正常运行。重点碳排放单位依法履行温室气体排放控制义务。

  (八)公开环境治理信息。重点排污单位通过企业网站等途径,依法公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执行标准、排放浓度、排放总量等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并对信息真实性负责。

  完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强制性环境治理信息披露制度。鼓励排污单位通过开放日等形式向社会开放。

  四、健全积极的全民行动体系

  (九)开展社会多元监督。发挥市民服务热线等作用,深化“接诉即办”,实施有奖举报,畅通环保监督渠道。关注社会舆情中环境类问题线索,并及时办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及时报道环境治理进展、曝光环境违法行为和生态环境破坏问题。引导具备资格的环保组织依法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等活动。

  (十)发挥各类社会团体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积极动员广大职工、青年、妇女、志愿者参与环境治理。科协、社科联、记协等群团组织发挥平台优势,加强环境治理的科普教育、社科教育。

  (十一)强化行业自律。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生态环境保护自律规范,提供信息、技术等服务,参与制定修订行业标准。

  (十二)提高公民环保素养。在全社会特别是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村)、学校等开展接地气、聚人心的宣传教育活动,以及线上、线下的公益和实践活动,营造环境治理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良好氛围。把生态环境保护纳入教育体系,设计中小学教育目标和内容,编写生态环境保护读本。在校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培训。推进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出行等创建行动,积极开展垃圾分类,践行绿色生活方式,鼓励市民使用更换纯电动汽车。

  五、健全严密的风险防控体系

  (十三)筑牢生态安全屏障。按照《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实施意见》要求,构建科学有序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的优化评估、勘界定标,建立刚性约束机制,开展监测与评价,推进生态修复,保护生物多样性,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

  (十四)防范环境风险。对涉重金属、涉危险废物、涉危险化学品、涉氯、涉氨等行业企业,以及工业固废堆存场所、尾矿库,严格环境安全监管,实现重点风险源“一源一档”。增加危险废物、有害垃圾的处置能力供给,完善收运体系,提高收运能力,推动建立危险废物协同处置机制,确保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实验室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处置。完善重大疫情医疗废物处置机制。推进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标准化建设与改造。分行业、分等级完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体系,全生命周期监管高风险放射源,及时收集、安全处置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落实国家要求,加强生物安全相关工作。

  (十五)完善应急处置体系。建立领导、政府主导、多元联动、社会参与、专业救援的环境应急机制,形成市、区分级负责、分类处置突发环境事件,街道(乡镇)参与有关工作的应急处置体系。适时修订《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基层应急装备建设、社会化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将环境应急物资纳入全市应急物资储备体系,提高应急保障能力。强化核与辐射事故应急能力建设。

  六、健全严格的监管体系

  (十六)完善法规标准。推进大气、水、土壤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以及碳排放控制等方面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定修订工作。在挥发性有机物产品含量、污染排放,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治理修复,重点行业环评审查、二氧化碳排放核算,以及环境监测分析和评价等方面,制定修订相关标准。

  (十七)完善监管体制机制。统一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细化市、区、街道(乡镇)行政执法职权清单,明确行使层级和行政执法主体。规范“双随机、一公开”执法,固化“点穴式”执法,加强行政执法机构的部门联动。探索第三方辅助执法,为精准发现、高效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提供技术支持。

  (十八)提高监测能力。规范监测事权,建立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统一制度规范、统一网络规划、统一数据管理、统一信息发布,规划自然资源、水务、农业农村、园林绿化等部门依法监测的机制。按照“谁考核、谁监测”原则,优化监测网络,实现对环境质量、生态状况监测的全覆盖,重点提升对挥发性有机物、温室气体、地下水、水生态、辐射、噪声、生物多样性等的监测能力。加强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应用,强化大气等环境质量的预报预警、评价评估和数据分析。严格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健全量值溯源体系,打击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十九)提高科技化、信息化水平。加强科技攻关,开展污染形成机理及本地化特征、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协同控制等研究,支持污染防治、监测监管、节能降碳等领域的技术研发。建设“互联网+监管”系统,应用热点网格、在线监控系统、移动执法系统,提高执法效能;

  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数据信息传输系统、动态共享数据库,建设移动源在线监控平台。推进物联网、云计算、5G等技术在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估、污染物及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等领域的综合集成、示范应用。

  (二十)强化执法司法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健全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制度,完善证据收集、保全、移送标准。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加强查处侦办,检察机关加大审查起诉力度,审判机关严格依法审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排污者阻挠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的行为。检察机关加强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在市高级法院和具备条件的中基层人民法院调整设立专门的环境审判机构。推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七、健全有效的政策体系

  (二十一)加强财税支持。将生态环境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健全投入机制,提高使用绩效。合理划分市、区、街道(乡镇)三级相关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加强市级资金统筹,实施污染防治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支持生态涵养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并对跨行政区、跨流域、国际合作等环境治理重大事务承担相应支出责任。依法征收环保税,落实节能环保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二)健全补偿机制。健全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覆盖空气、水环境、危险废物、生活垃圾、森林、水流、湿地等领域的综合性生态补偿机制,补偿资金与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相挂钩,并统筹用于生态环境保护。探索建立反映生态环境损害成本的经济政策。

  (二十三)完善金融扶持。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发展绿色金融。以市场化方式推动设立绿色发展基金,发放绿色信贷、绿色债券。健全绿色产业投融资体系,支持产业升级。完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承建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管理和交易中心。推进排污权交易、环境污染责任险、重大环保装备融资租赁。提升国际绿色投融资服务、气候风险评估、绿色技术与产业合作等功能,推动建设国际绿色金融中心。

  八、健全规范的市场体系

  (二十四)规范市场秩序。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引导各类资本参与环境治理。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环评审批“正面清单”等改革,对经区域评估后的部分建设项目,简化环评许可手续。严格事中事后监管,检查、通报环评批复要求的落实情况。规范环境检测等服务市场。

  (二十五)发展环保产业。利用中关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采购等政策,鼓励开展技术创新。推动环保产业与工业互联网等产业融合,加快形成新业态、新动能,拉动绿色新基建。通过战略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国有龙头企业,通过市场培育等方式做优一批专业化骨干企业,通过政策扶持等方式发展一批专特优精中小企业,形成专业化、产业化的环境治理市场。开展环保管家、环境顾问试点。

  (二十六)创新环境治理模式。开展小城镇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试点、工业园区污染第三方治理示范。在餐饮、汽修等行业,逐步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探索污染地块“环境修复+开发建设”模式,保障地块安全利用。

  (二十七)发挥价格和收费的杠杆作用。按照补偿处理成本并合理盈利原则,适时调整污水、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对生活垃圾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易于收缴的收费制度。对危险废物开展处置成本监审,完善处置收费政策。落实差别化电价要求,实施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促进节能节水减排。

  九、健全完备的信用体系

  (二十八)加强政务诚信建设。落实有关要求,建立各级政府和公职人员的环境治理政务失信记录机制,并依法依规逐步公开。

  (二十九)健全企业信用建设。建立企业环保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动态评价重点排污单位的环保信用,依法依规公开,并实施差别化监管。建立排污单位“黑名单”制度,依法公开相关情况。依法依规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在融资授信、资质评定、考核表彰等领域设置环保信用门槛,让失信企业受限。

  十、健全联动的区域联防联控体系

  (三十)深化大气污染联防联控。争取有关部门支持,推动出台有利于优化京津冀及周边地区产业、能源、运输和用地结构的政策,推动建立跨区域的大气污染传输监控评估、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协作等机制,推动完善跨区域的空气质量预报会商、重污染预警、应急联动机制。协同实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

  (三十一)推进水环境联保联治。推进落实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协同实施《水库水源保护共同行动方案》,强化水生态空间管控。协同实施永定河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推进建立官厅水库及上游横向生态补

  偿机制。加强大清河流域水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支持雄安新区建设。完善潮白河、泃河等跨界河流污染共治等机制。

  十一、强化组织领导

  市委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加强对环境治理的统筹协调、督促落实。各区和市有关部门要分年度制定落实本方案的任务和措施清单,加强协作配合,重大事项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篇九:辽宁省推动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实施方案

  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推进本市环境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各项决策部署,坚持新发展理念,落实高质量发展要求,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改革为动力,以法治为保障,着力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为实施绿色北京战略、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到2025年,建立健全本市环境治理的领导责任体系、企业责任体系、全民行动体系、风险防控体系、监管体系、政策体系、市场体系、信用体系、联防联控体系,落实各类主体责任,形成导向清晰、决策科学、执行有力、激励有效、多元参与、良性互动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二、健全严明的领导责任体系

  (一)落实主体责任。贯彻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坚持生态环境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实行生态环境保护“一岗双责”,管发展、管生产、管行业必须管生态环境保护,严格落实本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分工。各级对本地区环境治理工作负责,各有关部门对本领域环境治理工作负责;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其他有关负责同志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二)完善工作机制。市委、市政府对全市环境治理负总体责任,贯彻执行各项决策部署,组织落实目标任务、政策措施,确保资金投入与工作相匹配。各区委、区政府承担具体责任,做好监管执法、市场规范、资金安排、宣传教育等工作,推进产业和能源结构清洁低碳转型、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等减排工程。街道(乡镇)按权限开展综合执法、生态环境专项执法,实施生态环境网格化管理。

  (三)强化目标评价考核。将生态环境保护的主要约束性和预期性目标,纳入市、区两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相关专项规划。以分区功能定位为基础,开展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中绿色发展相关指标评价、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等工作,实施结果互通互认,减轻基层负担。将考核结果作为对区局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四)严格生态环境保护监督。健全以监督为主导,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体系。落实《市贯彻〈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实施办法》,推动职责落实、任务落地、整改见效。在大气、水污染防治等重点领域强化监督帮扶,指导基层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编制市、区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各级组织以及干部、监察对象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三、健全务实的企业责任体系

  (五)推进生产方式“绿色化”。完善服务机制,推动高精尖产业发展。严格污染行业相关退出目录管理和节能环保标准,引导企业退出

  污染产能、转型升级、节能减排。完善绿色生产的制度和政策导向,督促国有企业带头落实,引导民营企业等其他主体参与,推进源头减排。监督石化、电子等重点行业企业依法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清洁生产项目。推进工业开发区发展循环经济,实施绿色低碳化改造。推动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探索开展新能源汽车废弃电池等废弃物回收利用。

  (六)加强依法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管理。按要求完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登记工作。完善“一证式”管理体系,推进与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融合,实现“一证一源、精细管理”。监督企业严格依法依规落实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双控制”、自行监测等制度。加大对未持证排污、不按证排污等行为的执法监管力度。

  (七)提高治污减排水平。加强企业环境治理责任制度建设,严格落实污染治理责任。医疗机构依法收集、贮存医疗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转运、处置,并确保医疗废水达标排放。建立机动车排放污染防治责任制度,确保城市公交、道路运输、环卫、邮政、快递、出租车等企事业单位车辆达标排放,推动开展电动化替代、节油等工作。污水、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确保污水处理达标、垃圾无害化处置;鼓励开展污水回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和厨余垃圾堆肥产品利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优先发展种养结合模式,建设粪污处理设施或委托第三方治理,并保证设施正常运行。重点碳排放单位依法履行温室气体排放控制义务。

  (八)公开环境治理信息。重点排污单位通过企业网站等途径,依法公开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执行标准、排放浓度、排放总量等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并对信息真实性负责。

  完善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强制性环境治理信息披露制度。鼓励排污单位通过开放日等形式向社会开放。

  四、健全积极的全民行动体系

  (九)开展社会多元监督。发挥市民服务热线等作用,深化“接诉即办”,实施有奖举报,畅通环保监督渠道。关注社会舆情中环境类问题线索,并及时办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及时报道环境治理进展、曝光环境违法行为和生态环境破坏问题。引导具备资格的环保组织依法开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等活动。

  (十)发挥各类社会团体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积极动员广大职工、青年、妇女、志愿者参与环境治理。科协、社科联、记协等群团组织发挥平台优势,加强环境治理的科普教育、社科教育。

  (十一)强化行业自律。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生态环境保护自律规范,提供信息、技术等服务,参与制定修订行业标准。

  (十二)提高公民环保素养。在全社会特别是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村)、学校等开展接地气、聚人心的宣传教育活动,以及线上、线下的公益和实践活动,营造环境治理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良好氛围。把生态环境保护纳入教育体系,设计中小学教育目标和内容,编写生态环境保护读本。在校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培训。推进节约型机关、绿色家庭、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绿色出行等创建行动,积极开展垃圾分类,践行绿色生活方式,鼓励市民使用更换纯电动汽车。

  五、健全严密的风险防控体系

  (十三)筑牢生态安全屏障。按照《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实施意见》要求,构建科学有序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的优化评估、勘界定标,建立刚性约束机制,开展监测与评价,推进生态修复,保护生物多样性,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

  (十四)防范环境风险。对涉重金属、涉危险废物、涉危险化学品、涉氯、涉氨等行业企业,以及工业固废堆存场所、尾矿库,严格环境安全监管,实现重点风险源“一源一档”。增加危险废物、有害垃圾的处置能力供给,完善收运体系,提高收运能力,推动建立危险废物协同处置机制,确保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实验室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处置。完善重大疫情医疗废物处置机制。推进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标准化建设与改造。分行业、分等级完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体系,全生命周期监管高风险放射源,及时收集、安全处置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落实国家要求,加强生物安全相关工作。

  (十五)完善应急处置体系。建立领导、政府主导、多元联动、社会参与、专业救援的环境应急机制,形成市、区分级负责、分类处置突发环境事件,街道(乡镇)参与有关工作的应急处置体系。适时修订《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基层应急装备建设、社会化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将环境应急物资纳入全市应急物资储备体系,提高应急保障能力。强化核与辐射事故应急能力建设。

  六、健全严格的监管体系

  (十六)完善法规标准。推进大气、水、土壤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以及碳排放控制等方面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定修订工作。在挥发性有机物产品含量、污染排放,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治理修复,重点行业环评审查、二氧化碳排放核算,以及环境监测分析和评价等方面,制定修订相关标准。

  (十七)完善监管体制机制。统一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细化市、区、街道(乡镇)行政执法职权清单,明确行使层级和行政执法主体。规范“双随机、一公开”执法,固化“点穴式”执法,加强行政执法机构的部门联动。探索第三方辅助执法,为精准发现、高效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提供技术支持。

  (十八)提高监测能力。规范监测事权,建立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统一制度规范、统一网络规划、统一数据管理、统一信息发布,规划自然资源、水务、农业农村、园林绿化等部门依法监测的机制。按照“谁考核、谁监测”原则,优化监测网络,实现对环境质量、生态状况监测的全覆盖,重点提升对挥发性有机物、温室气体、地下水、水生态、辐射、噪声、生物多样性等的监测能力。加强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应用,强化大气等环境质量的预报预警、评价评估和数据分析。严格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健全量值溯源体系,打击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十九)提高科技化、信息化水平。加强科技攻关,开展污染形成机理及本地化特征、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协同控制等研究,支持污染防治、监测监管、节能降碳等领域的技术研发。建设“互联网+监管”系统,应用热点网格、在线监控系统、移动执法系统,提高执法效能;

  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数据信息传输系统、动态共享数据库,建设移动源在线监控平台。推进物联网、云计算、5G等技术在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估、污染物及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等领域的综合集成、示范应用。

  (二十)强化执法司法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健全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制度,完善证据收集、保全、移送标准。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加强查处侦办,检察机关加大审查起诉力度,审判机关严格依法审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排污者阻挠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的行为。检察机关加强生态环境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在市高级法院和具备条件的中基层人民法院调整设立专门的环境审判机构。推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七、健全有效的政策体系

  (二十一)加强财税支持。将生态环境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健全投入机制,提高使用绩效。合理划分市、区、街道(乡镇)三级相关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加强市级资金统筹,实施污染防治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支持生态涵养区等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并对跨行政区、跨流域、国际合作等环境治理重大事务承担相应支出责任。依法征收环保税,落实节能环保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二)健全补偿机制。健全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覆盖空气、水环境、危险废物、生活垃圾、森林、水流、湿地等领域的综合性生态补偿机制,补偿资金与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相挂钩,并统筹用于生态环境保护。探索建立反映生态环境损害成本的经济政策。

  (二十三)完善金融扶持。建设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发展绿色金融。以市场化方式推动设立绿色发展基金,发放绿色信贷、绿色债券。健全绿色产业投融资体系,支持产业升级。完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承建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管理和交易中心。推进排污权交易、环境污染责任险、重大环保装备融资租赁。提升国际绿色投融资服务、气候风险评估、绿色技术与产业合作等功能,推动建设国际绿色金融中心。

  八、健全规范的市场体系

  (二十四)规范市场秩序。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引导各类资本参与环境治理。实施告知承诺制审批、环评审批“正面清单”等改革,对经区域评估后的部分建设项目,简化环评许可手续。严格事中事后监管,检查、通报环评批复要求的落实情况。规范环境检测等服务市场。

  (二十五)发展环保产业。利用中关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试验、示范项目采购等政策,鼓励开展技术创新。推动环保产业与工业互联网等产业融合,加快形成新业态、新动能,拉动绿色新基建。通过战略重组等方式做大做强国有龙头企业,通过市场培育等方式做优一批专业化骨干企业,通过政策扶持等方式发展一批专特优精中小企业,形成专业化、产业化的环境治理市场。开展环保管家、环境顾问试点。

  (二十六)创新环境治理模式。开展小城镇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试点、工业园区污染第三方治理示范。在餐饮、汽修等行业,逐步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探索污染地块“环境修复+开发建设”模式,保障地块安全利用。

  (二十七)发挥价格和收费的杠杆作用。按照补偿处理成本并合理盈利原则,适时调整污水、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对生活垃圾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易于收缴的收费制度。对危险废物开展处置成本监审,完善处置收费政策。落实差别化电价要求,实施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促进节能节水减排。

  九、健全完备的信用体系

  (二十八)加强政务诚信建设。落实有关要求,建立各级政府和公职人员的环境治理政务失信记录机制,并依法依规逐步公开。

  (二十九)健全企业信用建设。建立企业环保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动态评价重点排污单位的环保信用,依法依规公开,并实施差别化监管。建立排污单位“黑名单”制度,依法公开相关情况。依法依规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在融资授信、资质评定、考核表彰等领域设置环保信用门槛,让失信企业受限。

  十、健全联动的区域联防联控体系

  (三十)深化大气污染联防联控。争取有关部门支持,推动出台有利于优化京津冀及周边地区产业、能源、运输和用地结构的政策,推动建立跨区域的大气污染传输监控评估、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协作等机制,推动完善跨区域的空气质量预报会商、重污染预警、应急联动机制。协同实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

  (三十一)推进水环境联保联治。推进落实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协同实施《水库水源保护共同行动方案》,强化水生态空间管控。协同实施永定河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推进建立官厅水库及上游横向生态补

  偿机制。加强大清河流域水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支持雄安新区建设。完善潮白河、泃河等跨界河流污染共治等机制。

  十一、强化组织领导

  市委生态文明建设委员会加强对环境治理的统筹协调、督促落实。各区和市有关部门要分年度制定落实本方案的任务和措施清单,加强协作配合,重大事项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篇十:辽宁省推动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实施方案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文章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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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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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布日期】2006.09.02?

  【字

  号】辽政发[2006]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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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行日期】2006.09.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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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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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辽政发〔2006〕3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和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辽宁,加快生态省建设进程,提前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现就加强环境保护作出如下决定:

  一、要把保护环境摆到与经济增长并重的战略位置

  (一)战略意义。“十五”期间,我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在经济快速增长、能耗总量大幅增加的情况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剧的趋势得到减缓,局部地区环境质量有所改善。但是,全省环境形势依然相当严峻,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大超出环境承载能力,结构性、复合性污染尚未得到根本改变。主要河流水质达不到功能区标准,多数城市空气污染还比较严重,农村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环境安全存在隐患。环境资源已经成为影响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加强环境保护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搞好宏观调控、推进结构调整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手段,是全面振兴老工业基地、构建和谐辽宁和实现全

  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内在要求,是坚持执政为民、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保障民族生存与长远发展的实际行动。必须把环境保护摆到与经济发展同等重要的战略地位,痛下决心,切实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统筹协调发展。

  (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以保护环境优化经济增长,在保护环境中求发展,在发展中着力解决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面推进、重点突破,以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为主线,创新体制机制,依靠科技进步,以生态省建设为载体,发展循环经济,倡导生态文明,强化环境法治,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努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构建和谐辽宁。

  (三)环境目标。到2010年,城市环境质量全面改善,重点流域和近岸海域水质明显好转,农村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自然生态恶化趋势基本遏制。城乡饮用水源地水质基本达标,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稳定达到85%以上,辽河流域主要河段水质消灭超5类,水土流失面积、土地沙化面积分别控制在国土面积的27%和6%以内,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37%,自然保护区覆盖率达到12%。与2005年相比,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下降20%,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下降15%,重点行业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排放强度明显下降。到2020年,基本达到生态省建设标准,实现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生活富裕、环境优美和生态良性循环。

  二、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同步协调发展

  (四)按照生态功能要求调整区域发展布局。实行生态环境分区管理,按照资源禀赋、环境容量、生态状况和国家产业政策,划定辽东、辽东南、辽中、辽西、辽西北和近岸海域6个生态功能区,明确不同区域主导功能和发展方向,将区域经济规划与环境保护目标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各具特色的发展格局。针对不同功能分

  区,实行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对各类开发建设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决策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论证。县域经济的发展要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坚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

  (五)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优化经济结构。按照有利于资源节约利用、提高能源效率、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不欠新帐、多还旧帐的原则,大力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积极扶持持续高效农业发展。认真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严格实行环境准入制度,禁止新上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低效益的建设项目,强制淘汰浪费资源、污染严重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技术、设备和产品,形成有利于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的新型产业体系和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益的经济增长方式,走新型工业化道路。

  (六)按照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发展循环经济。把发展循环经济作为编制各项发展规划的重要指导原则,制定和实施循环经济推进计划。把控制资源消耗作为保护环境的首要环节,在资源开采、资源消耗、废物产生和消费环节制定促进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法规、相关标准和评价体系。大力推进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制定重点产品单位能耗和主要用能设备标准,对重点行业和企业能耗、水耗和排污实行限额管理。依法实施清洁生产,重点推进和规范强制审核,鼓励创建环境友好型企业。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提倡绿色消费。重点推进冶金、石化、电力、建材、煤炭、镁硼等重点行业的循环经济发展,建设一批重点生态工业和生态农业园区。加大对发展循环经济的投入,优先安排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重点项目。

  (七)按照新兴支柱产业的要求扶持环保产业。把发展环保产业纳入老工业基地振兴规划,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环保产业成为具有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新兴支柱产业。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环保产业的发展。通过引进消化吸收,重点发

  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先进、适用环保技术装备和产品,提高重要环保装备企业的自主创新和制造能力。规划建设环保产业园区,积极培育一批核心技术能力强、市场占有率高、能够提供较多就业机会的环保龙头企业。加快发展环境咨询和污染治理服务产业,推进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市场化运营、企业化管理。加强环保市场监管,充分发挥环保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到2010年,全省环保产业产值要达到同期GDP的6%以上。

  (八)按照人与自然和谐的要求建设生态省。大力建设高效、低耗、低污染的生态经济体系,和谐、稳定、高质的生态环境体系,优美、舒适、协调的生态人居体系,现代、文明、各具特色的生态文化体系。全面实施绿色创建、综合整治、生态保护、生态产业、环境建设5大工程,建成一批重点项目和示范工程。形成政府主导、科技先导、法律规范、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的推进机制。

  三、切实解决突出的环境问题

  (九)以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和辽河治理为重点,加强水污染防治。制定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科学划定和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切实保障饮用水安全。坚决取缔水源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强化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加快建设城市备用水源,着力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进一步加强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落实鸭绿江、大凌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到2010年,市级以上污水处理厂和重点流域内的县级污水处理厂都要建成并投入运行,沈阳、大连城市污水处理率要达到80%以上,其他城市达到70%以上,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监管,保障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和运营。严禁直接向江、河、湖、海排放超标准的工业污水。

  (十)以控制排污总量为主线,加强工业污染防治。加快实施重点工业污染源3年治理计划,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制定并实施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

  划,将总量控制目标责任分解落实到市、县(市、区)和重点排污单位,实行目标责任制,确保按期完成。加强二氧化硫污染防治,对投产20年以上或装机容量10万千瓦以下的燃煤电厂,限期改造或者关停。已经投入运行的燃煤电厂,要按计划要求完成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削减任务。造纸、石化、印染、制药、食品发酵等行业重点削减化学需氧量排放。按照国家产业政策,逐步淘汰化学制浆生产线。严禁直接向江、河、湖、海排放固体废物。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专项行动。

  (十一)以环境综合整治为重点,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以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为载体,大力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加快城市中心区污染企业的搬迁,将污染修复费用纳入企业破产清算或搬迁成本。改善城市能源结构和燃烧方式,积极推进集中供热、热电联产,城市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70%以上。实施中部城市群区域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在中部6城市逐步取缔10吨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城市取缔4吨以下燃煤锅炉。加强对建筑、拆迁、市政施工、道路和运输扬尘污染的管理。积极防治机动车尾气污染,控制油品质量,禁止未经环保检测、尾气超标排放车辆上路行驶。加强餐饮业污染治理,积极解决噪声、油烟扰民问题,综合整治城乡结合部和小街小巷环境。重点治理城市河湖污染,消除黑臭现象,扩大城市绿地面积。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0%以上。沿海城市全部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标准。

  (十二)以防治土壤污染为重点,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坚持发展农村经济与优化农村生态环境并举,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修复和调整污染严重的耕地,严格控制用超标水进行农业灌溉。实施改水改厕工程和乡村清洁示范工程,妥善处理生活污水和垃圾,大力防治畜禽养殖和乡村工业污染,合理使用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品,积极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创建环境优美村镇。建设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发展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发

  展县域经济要选择适合本地区资源优势和环境容量的特色产业,严格限制高污染企业到农村建厂,同时要加大对现有农村、乡镇重点排污企业的监管力度,防止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

  (十三)以恢复生态功能为重点,强化生态保护与建设。重点控制不合理的资源开发活动,实行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制度。加强浑河、太子河源头和辽河三角洲湿地等重要生态功能区以及各类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监管。优先保护天然植被,重视自然恢复。实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退牧还草、退田还苇、防沙治沙、水土保持和荒漠化防治等生态恢复工程。建立矿山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制度,加快矿山生态环境的治理和恢复。保护生物多样性,防止外来物种侵害。

  (十四)以实施海洋功能区划和碧海行动计划为重点,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强化辽东湾、黄海北部海域和河口地区环境保护。强化港口、船舶和石油平台污染防治,对污染严重的河口临近海域、海湾进行综合整治,消灭劣4类水质。强化海洋环境监测,重点开展对入海排污口、滨海旅游度假区附近海域和典型海洋生态脆弱区的海洋环境监测,加强赤潮预报预警,建立海上污染应急体系。落实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建立典型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示范区,逐步恢复典型海洋生态系统的功能。

  (十五)以危险废物和核设施、放射源监管为重点,确保环境安全。加快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健全危险废物的全过程管理和安全处置体系。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实行许可证管理。加强对放射源转让转移、核设施建造、军工遗留放射性废物、退役铀矿和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的监管,建立核设施辐射环境在线监测系统。改扩建全省放射性废物库。进一步完善危险废物和放射性废物收费管理制度。

  (十六)实施环保重点工程,切实改善生态环境。实施工业污染防治、资源综合利用、燃煤电厂脱硫、环境综合整治、生态保护与治理、危险废物处理、农村小

  康环保行动、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8大重点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确保按期完成。

  四、强化综合措施,建立环境保护长效机制

  (十七)完善环境政策法规和标准体系。配合修改《辽宁省环境保护条例》,制定机动车污染防治、饮用水源环境保护管理、辐射环境管理、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湿地保护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定主要污染物排放、清洁生产、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分等地方标准,健全和完善地方环境标准体系。

  (十八)理顺环境管理体制。按照全省生态功能区划和环境管理需要,逐步建立健全区域性环境督察机制,加强跨市域环境保护的协调。进一步理顺市区环境管理体制,逐步实行设区城市环保派出机构监管模式,对省级以上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由市级环保部门根据需要设立派出机构。县级政府要加强环保机构建设,落实职能、编制和经费保障。乡镇政府要配备环境保护监察员。按照政府机构改革与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要求,研究解决环境执法人员纳入公务员序列问题。依法规范环境执法机构设置,积极实行环境执法人员统一着装。建立企业环境监察员制度,实行职业资格管理。

  (十九)强化环境监管制度。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逐级分解落实到各市、县(市、区)和企业,禁止超总量和无证排污。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对超总量指标排污、生态破坏严重或者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新增排污总量和对生态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未经环评擅自开工建设或投产运行的,可由负责环评审批、核准的部门或其上级部门责令停建、停产,限期补办环评手续,并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未依法履行环评审批程序的建设项目,经济综合、规划、土地、建设、工商和安全监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建立重大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和后评估制度。强化限期治理制度。对不能稳定达标或超总量排污单位,各级政府可依法授权环保部门实施限期治理,治理期间应予限产、限排;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应责令其停产整治,相关部门应配合采取停止供水、供电措施;对拒不履行污染治理责任的企业,可依法实施行政代执行。认真执行排污收费制度。排污企业要及时、按标准足额缴纳排污费和超标排污费,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排污收费的稽查。完善环境监察制度,加大环境现场执法检查力度,建立重点环境案件的执法信息通报、部门联合办案和向司法部门移交移办的联动机制,严厉打击环境犯罪。

  (二十)运用市场机制推进污染治理。进一步完善城市污水、生活垃圾收费管理制度。按照保本微利原则,提高城市污水收费标准,健全收费管理体制。靠收费满足不了运营需要的地方,当地财政要给予适当补助。积极鼓励社会资本和外资参与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加快城市污水和垃圾处理单位转制改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择优选择投资主体和经营单位,实行特许经营。推行污染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运营一体化模式,实现污染治理设施的市场化运营、专业化服务、企业化管理。研究和探索二氧化硫等排污权交易。

  (二十一)完善环境保护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将生态环境保护投入列入本级财政支出的重点内容并逐年增加。要加大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保试点示范和环保监管能力建设的资金投入。环境保护行政和事业经费要全部纳入财政支出预算,确保环保公用经费和能力建设财力保障率达到100%。排污收费要全额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坐支、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确保排污费全部用于污染防治。要把环境保护作为政府基本建设投资的重点领域,不断加大环境保护监管能力和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力度。技术改造资金投入要重点向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项目倾斜。建立省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解决流域内重点污染企业历史遗留环境问题、公共环境危害、生态保护和跨区域、跨流域污染综合治理等方面。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城乡环

  境保护基础设施和有关工作的投入,完善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环保投融资机制。

  (二十二)制定和实行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对企业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的资源做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免征所得税5年;企业利用本企业以外的大宗煤矸石、粉煤灰、炉渣做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得,免征所得税5年。环境基础设施运营单位从事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等业务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对污染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用地、用电、设备折旧等实行扶持政策。对有偿还能力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资源综合利用、生态保护与建设等投资项目,银行给予贷款倾斜,政府优先给予贷款贴息。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对使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的电厂,按照略高于成本的电价优先收购;对安装脱硫设施的燃煤电厂,在脱硫电价的基础上实行上网电量全额收购。建立环境友好型产品标识制度,全面实行“政府绿色采购”。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二十三)推动环境科技进步。实施生态环境与循环经济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将重大科技项目优先纳入年度科技计划。加强政府对环境科技的投入,引导企业逐步成为科技投入的主体,形成多元化的环境科技投入机制。整合全省环境科技资源,强化环保科技基础平台建设,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环境科技自主创新体系。通过引进消化吸收,重点研究和开发工业污水深度处理技术、人工湿地污水处理技术、污泥资源化处置技术、煤炭洁净燃烧技术、燃煤电厂脱硫脱硝技术、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技术、循环经济关键链接技术、生物质能技术等。开展环保技术示范工程建设,加快高新技术在环保领域的应用。

  (二十四)加大环境宣传教育和公众参与力度。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报纸、电台、电视台要适时开辟环境保护专栏。依托全民教育体系,开展全民环境教育,提

  高公众环境意识和环境科学知识水平。建设生态环境教育场馆设施和科普基地。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依法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实现环境信息公开,建立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价和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强化社会监督。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作为社会环境监督员,监督环境违法行为及政府环保工作。建立环境保护法律援助和公益诉讼机制。

  (二十五)加强环境监测、监管和应急能力建设。主要河流市界断面、重要水源地、重要水域要建成水质自动监测系统网络,所有县(市)都要建成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占污染负荷80%的重点污染源都要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装置。开展鸭绿江流域水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建设试点,建立近岸海域环境监测中心。完成省环境监测实验中心重点项目建设。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全面完成标准化建设,建成省、市环境监控中心,完善核与辐射、危险废物和机动车污染监管能力。建设“金环工程”,实现“数字环保”,实行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制定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环境事故应急监控和重大环境突发事件预警体系,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二十六)加强环境国际合作与交流。积极引进国外资金、先进环保技术和管理经验,继续扩大与世行、欧盟、美国、日本、韩国等的环境合作。引进国际环保人才,定期选派优秀环保人员出国培训。建立环境招商网络。

  五、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

  (二十七)落实环境保护领导责任制。各级政府要把思想统一到科学发展观上来,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增强对生态环境的忧患意识和做好环保工作的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对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系统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政府和各部门都要确定一位领导具体分管环保工作。各地、各部门主要领导要定期听取环保工作汇报,研究部署环保工作,检查工作落实情况。要抓住制约环境保护的难点问题和影响群众身体健康的重点问题,一抓到底,抓出成效。各级政府要定期向同级人大、政协报告环保工作并向社会发布通报,接受监督。

  (二十八)实行环境保护政绩考核制度。要把环境保护纳入地方和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将考核情况作为干部选拔任用和奖惩的依据之一。对环境保护主要任务和指标实行年度目标管理,定期进行考核评价,并公布考核结果。评优创先活动要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对环保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建立环境保护问责制,强化环境保护双重管理,对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事故、严重干扰环境执法的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要追究责任,切实解决地方保护主义干预环境执法的问题。

  (二十九)完善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建立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完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环境保护协调机制,加强环境保护综合决策。经济综合和有关部门要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财政、税收、金融、价格、贸易、科技等政策。环保部门是环境保护的执法主体,要加强综合管理,统一环境规划、统一执法监督、统一发布环境信息。建设、国土、水利、海洋与渔业、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做好各自领域的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工作。宣传教育部门要积极开展环境宣传教育,普及环保知识。充分发挥地方驻军在环境保护方面的重要作用。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决定要求,制定具体措施,抓好落实。省环保局、监察厅要监督检查本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每年向省政府作出报告。

  二○○六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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