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监察文献综述15篇

时间:2022-11-23 17:15:05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宋代监察文献综述15篇宋代监察文献综述  浅谈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和启示  摘要:政治制度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寓国家本质与形式于一体,是国体与政体的总和。中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宋代监察文献综述15篇,供大家参考。

宋代监察文献综述15篇

篇一:宋代监察文献综述

  浅谈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和启示

  摘要:政治制度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寓国家本质与形式于一体,是国体与政体的总和。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内容之丰富,体系之严密,影响之深远,可谓世所罕见!作为其重要组成部分的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尽管因时代条件影响而不可避免地存在诸多局限,但它仍不愧为中国古代制度文明中的一块瑰宝!梳理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线索,总结其演变趋势和特点,探究其发展规律并从中获取有益之启示以为现实借鉴、服务,正是本人探究其之初衷,也是其自身历史价值的魅力所在!本人就此浅谈,以就教于读者和同仁。

  关键词:监察制度

  特点

  启示

  监察制度是统治集团为维护统治而构建的对国家公职人员履职进行监督、纠察、奖惩的制度。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源远流长,体系严密,不仅在监督国家政令实施,保持官员廉洁、保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等方面发挥过积极作用,而且为后世积累了丰富的制度文明遗产和可资借鉴的宝贵经验教训。孙中山先生曾高度评价过此制度,认为它“不独行之官吏,即君上有过,犯颜谏诤,亦不容丝毫假借”,是“自由与政府中间一种最良善的调和方法。”〔1〕因此,考察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之嬗变,总结其发展趋势和特点,思考其借鉴价值,获取有益之启示并运用于现实,无疑具有重大的探究价值和意义!下面,本人就试着从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之嬗变、发展趋势、特点、启示四个方面进行浅谈,以供读者和同仁参考并欢迎批评指正。

  一、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之嬗变:

  考察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之发展历程,大致经历了六个阶段,即萌芽于先秦,形成于秦汉,发展于魏晋南北朝,成熟于隋唐,强化于宋元,严密于明清。

  (一)先秦时期萌芽:夏商西周时,国家事务中已有监察活动出现;春秋战国时期,部分执掌文献史籍的御史又兼有监察职责。但此时期国家尚未设置专职监察机构及官员,因而严格意义上的监察制度尚未建立。

  (二)秦汉时期形成:公元前221年,秦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封建国家,中央设三公九卿、地方推行郡县制。其中三公之一的御史大夫掌天下文书和监察,地方设监郡御史负责郡的监察,监察制度初步形成。

  汉承秦制而较秦制严密。西汉初中央仍设御史府作为全国最高监察机构,御史大夫仍是其长官,同时增设丞相司直和司隶校尉为中央监察官;地方废监御史,由丞相随时委派“丞相史”分刺地方。汉武帝时,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把除京畿(由司隶校尉负责监察)外的地区划为13个州,每州设刺史1人以“六条问事”专职负责州的监察,同时给事中与谏议大夫等言官也已出现。东汉时,御史大夫改称大司空,专职负责国家公共工程建设,御史台改称“宪台”,以御史中丞为监察长官,此时宪台虽名义上仍隶属于少府,但实为全国最高专门监察机关。宪台成为国家最高专门监察机关,表明监察权与行政权已相对分离,而监察权与行政权的分离,表明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形成。

  (三)魏晋南北朝时期发展:魏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封建国家的一个大分裂时期,各朝监察机构名目不一,但体制基本与汉代相同。东晋时,御史台最终脱离少府,成为直辖于皇帝的全国最高监察机构,监察权最终与行政权分离。本时期最终废除司隶校尉,监察系统统一,监察权扩大;谏官系统开始规范化、系统化,南朝时期出现了专门负责规谏的集书省。鉴于监察长官权势日大,本时期出现了专门防范监察官犯法渎职的规定,如规定群臣犯罪,御史中丞失纠也要罢官。

  这些表明古代监察制度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得到发展。

  (四)隋唐时期成熟:隋建立后,设御史台、司隶台、竭者台分别负责内外监察。唐在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其中台院“掌纠举百僚,推鞫狱讼”,殿院“掌殿廷供奉之仪式”,察院“掌分察百僚,巡按州郡,纠视刑狱,肃整朝仪”〔2〕地方分十道(后增至十五道)监察区,每道设监察御史专门巡按所属州县,形成比较严密的监察网,谏官系统也趋于完备。

  (五)宋元时期强化:宋代监察制度随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的加强而加强。御史台仍下设三院分理监察,御史可弹劾宰相;地方设通判与知州平列,号称监州,直隶皇帝。为保证监察御史更好履职,宋代明确规定:未经两任县令者不得任御史。

  元在中央设最高监察机构御史台,与中书省和枢密院合称“三台”,长官御史大夫位高权重,秩高从一品;地方特在江南和陕西设行御史台作为御史台的派出机构,同时划全国为22道监察区,每道设肃政廉访使(即监察御史)常驻地方监察;行台的设置,使中央与地方监察机构结为一体;为使监察有法可依,元还制定了一整套的监察法规。

  (六)明清时期严密:明代监察制度随君主专制的强化而强化。中央改御史台为都察院,“主纠察内外百官之司”,下设13道监察御史负责具体监察,监察御史虽隶属于都察院,但直接听命于皇帝,有独立纠弹之权,御史出巡地方也可“便宜从事”!同时,明在中央罢谏院,设六科给事中专门稽察六部,旨在加强皇帝对六部的控制;六科给事中与各道监察御史合称科道,科道官虽官秩不高,但权力极大!明对科道官的选用、管理十分严格,规定科道官必须是进士、“凡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赃从重论。”〔3〕

  清朝将六科给事中归属都察院,六科给事中与各道监察御史共同负责对京内外百官的监察,从而实现科道合一,监察权集中。为防止监察官权力过大,清朝明确规定,御史弹劾百官最后要经皇帝裁决。此外,清朝还以皇帝名义颁布了我国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监察法规——《钦定合规》。至此,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发展到高度统一和严密,达到历史顶峰。

  二、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趋势:

  综观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发展历程,明显呈现出三大趋势:

  (一)监察权逐步与行政权分离,形成独立监察体系。

  如前所述,秦和西汉时期,御史大夫既是监察长官,又是副丞相,《汉书薛宣传》所说的御史大夫“内承本朝之风化,外佐丞相统理天下”就反映了其双重身份,也表明此时监察权尚未与行政权分离。东汉初,御史大夫转为大司空,协助丞相分管土木工程营建等行政事项而不再掌管监察,御史台由原御史大夫属下专司监察的御史中丞负责,体现了监察权与行政权的明显分离。东晋初,御史台最终脱离少府而成为皇帝直控的国家最高专职监察机构,表明监察权最终与行政权分离,形成独立监察体系。监察权与行政权逐步分离,不仅表明君主专制的不断加强,而且客观上有利于监察功能的有效发挥。

  (二)监察体制随时间推移而不断调整、严密和系统化。

  秦汉时期是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初创时期,秦的监察体系由御史大夫及属官行使,其职不专,组织机构及其内部分工都很不健全。两汉的监察组织设置虽较秦完备,然政出多门,影响监察效能,如汉武帝时中央监察系统的御史大夫仍兼掌行政及宫廷事务、司隶校尉仍兼掌京畿治安;地方监察虽由十三州部刺史承担,但丞相司直又可随时派遣丞相史巡察。监察系统的分置,监察机构职责的交叉重

  叠,虽在一定程度上收到监察系统内部相互监督的作用,但人事重复,不便管理,影响监察职能发挥。西汉以后,一些统治者曾试图统一监察组织,但总是屡革屡复,直到唐代才最终实现监察组织机构设置的统一,即在御史台下置三院分掌各项监察事务。宋、元、明、清各代,监察组织体制基本沿袭唐制并有所发展,其中尤以明、清两朝最为严密、系统。因此,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发展的又一趋势就是随着时间的推移,监察体制不断调整、严密和系统化。

  (三)监察权日益向皇帝集中,监察权对皇权的依附增强。

  在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不断加强的历史背景下,中国古代监察权虽逐步从行政权的管辖下独立出来,成为同行政、司法、军事等权力平行的权力体系,但监察机构的设置,监察权限的变化,监察官员、特别是最高长官的任命等无不取决于皇帝的意志,如明朝虽形成多元监察网络,各监察机构的组织相对独立,都察院、六科给事中和监察御史互不统属,但都要对皇帝负责,奉旨监察。因此,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发展的又一大趋势就是随着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的不断加强,监察权日益集中于皇帝、对皇权的依附增强。

  三、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

  通观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具有如下主要特点:

  (一)皇帝握有最高监察权。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随君主专制制度萌芽、发展而萌芽、发展,监察制度本质上就是君主专制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目的就是维护君主专制统治。因此,在君主专制制度背景下,历代最高统治者在弱化对自己监督的同时,必然加强对中央和地方官的监察和控制,监察机制建立和调整的总原则就是巩固和强化皇权,这种强化的结果就是皇帝握有最高监察权,其表现就是整个国家监察机制的建立、调整,监察法规的制定、实施,监察官员的选任、黜陟等最后都必须得到皇帝的裁决和批准。皇帝握有最高监察权,意味着监察效能取决于皇帝的执政素质!

  (二)监察机构独立,自上而下垂直监察。

  东晋御史台脱离少府,中央监察机构与行政机关最终分离,形成受控于皇权的独立监察机关;唐代中央监察机构不仅独立,而且健全,御史台下设的三院分工监察,自成系统;元代御史台与中书省、枢密院地位并重,鼎足而立,元世祖忽必烈所说的“中书朕左手,枢密朕右手,御史台是朕医两手的,此其重台之旨。”〔4〕就表明御史台在皇权领导下的独立地位和作用。同时,地方监察机构及官员也不隶属于地方行政部门,而是垂直于中央监察机关的领导,如西汉的刺史、唐朝的十五道巡按、宋朝的通判、元朝的行御使台和肃政廉访司等均由中央最高监察机关管理,同级或上级行政长官无权对其发号施令。监察系统的独立,为监察职能的有效发挥提供了组织保证。

  (三)重视监察官员的选任和考核。

  监察官是治官之官,监察官素质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监察的效果!原因就在于监察官的职责是“纠正非违”“苟不能正其身,如正人何”〔5〕只有“科道无私方能弹劾人之有私者。”〔6〕因此,中国古代有作为的统治者大都重视监察官的选任。通观中国古代监察官的选任,特别重视如下两个方面:一是监察官自身的基本素质,要求监察官须具备清廉、谨慎、刚直敢言、通体博识、勤敏练达、才守兼优等品格,二是从从政经验丰富且治绩良好的官员中选任监察官。这种选任思想和方法,有利于保证监察官能较好胜任监察工作,发挥监察效能。同时,为加强对监察官的监督和奖惩,中国古代贤明的统治者还特别重视依规对监察官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成绩作为监察官升迁黜陟的依据,以此来促使监察官尽职尽责,克服察与不察等“虚监”问题。

  (四)重视监察法规的作用,依规监察。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通常遵循“以法理官”的监察原则,监察机构和监察官员在正常情况下必须依规监察。因此,中国古代历朝大都重视监察法规建设,如西汉的《刺史六条》、宋代的《监司互监法》、元代的《宪台格例》、明代的《宪纲条例》、清代的《钦定台规》等。这些监察法规虽然因时代不同而内容有异,但都比较详细地规定了各朝监察机构的设置、监察机制的运行、监察官员的权限和责任等基本内容。它的制定和施行有利于监察机关及官员规范行使职权,依规开展监察活动,从而保证监察活动有序、合规而有效。如汉武帝时颁行的《刺史六条》就明确规定刺史监察的对象是所辖州部的一切郡国守相等大小官员及地方豪强,对强宗豪右的监察内容是田宅是否逾制、是否以强凌弱、以众暴寡,对二千石官的监察内容是是否不奉诏书、倍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蔽贤宠顽、阿附豪强、割损政令等,同时明确规定刺史一般在每年八月巡行所辖郡国、年底到京汇报,刺史巡行时必须严守诏条规定,否则本人即成为受弹劾的对象。

  (五)监察内容广泛,形式多样。

  为有效发挥监察作用,实现控制内外百官的目的,中国历代王朝一方面赋予监察官广泛的监察权力,另一方面采取多渠道、多形式的监察方式实施监察。从组织上看,中央既设国家最高监察机构,又在各部院设部门监察机关;地方既设常驻监察机构,亦不定时遣使巡察,各级行政部门还内设对下属的分级监察。从内容上看,中国古代监察涵盖统治的方方面面,国家行政、立法、司法、军事、人事、礼仪等都在监察范围之内。形式上更是多样,既有接受检举、控告,也进行暗访、调查、检查、督察、考课等。监察内容广泛,监察形式多样有利于监察功能的发挥、监察目的的实现。

  (六)小大相制,内外相维,防止失监。

  综观中国古代社会,历朝皆把监察视为控制百官、防止因官吏腐败而危及自身统治的最后防波堤,因而非常重视监察体制的建设,其通常做法就是从制度上赋予监察官极大的监察权,提高其监察权威,实现监察目的。但任何权力都有扩张性和排他性特点,失去监督的权力是非常危险的!监察权亦然!因此,中国古代王朝为防范监察权失控,监察官行私弄权,大都重视建立、建设反监互察机制,从体制上来监督、制约监察者,防止失监。怎样防止失监?一是利用御史系统自身自上而下的垂直监察体系来实现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二是赋予低品级监察官直接向中央弹劾上级的权力,以此来实现下级对上级的制约;三是通过监察系统内御史、谏官系统各自独立行使职权的体制来实现系统内部的互纠互察;四是利用反监机制、即利用监察系统外的机构和官员对监察机构和监察官的纠举弹劾来监督、制衡监察权,如宋神宗为强化对六察官自身的监督,专门在尚书省置“御史房”负责弹纠御史六察官的失职行为。这些防失监的体制机制就是顾炎武所云的“小大相制,内外相维”!它的运行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监察权力的滥用,利于监察效能的发挥,值得借鉴!

  四、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启示:

  回顾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嬗变,细思其发展趋势和特点,本人从中获得诸多启示!主要如下:

  (一)建立、完善国家监察制度是社会所需、国家必须。

  国家要有效管理、社会要有序运转就必须设置各级各类管理机构,赋予国家工作人员管理权。但权力一旦失去监督制约就易恶性膨胀,导致官员滥权腐败,轻则引发社会动荡,重则导致国家衰亡!因此,遍观古今中外的国家和政权,尽管国体、政体不同,治国方略、手段各异,但重视对官员的监督却是相同的。基于此,建立、完善并有效实施国家监察制度是社会发展所需、国家兴旺发达必须。

  (二)独立、权威的监察权是监察效能发挥的基本前提。

  如前所述,国家要有效管理社会事务,施行社会管理权就必须有权力的执行者,同时也必须有权力来监督这些权力执行者。纵观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历史演变,历朝的监察体制虽有不同,但基本都实行独立、垂直的监察体系,赋予监察机构和官员应有的监察权,保证监察机关和官员独立、权威,从而发挥其监察功能。这是符合监察自身规律的!因些,要有效发挥监察职能,必须保证监察权的独立和权威,保证监察机关和人员能独立行使监察权而不受其他权力的非法干涉。这是发挥监察效能的基本前提。

  (三)科学、有效的监察人员选任机制是有效发挥监察职能的基础和关键。

  监察职能主要通过广大监察人员的工作来完成,监察人员素质的优劣直接关系着监察效能的发挥!因此,科学、有效的监察人员选任机制是监察职能能否有效发挥的基础和关键。怎样构建科学、有效的监察人员选任机制?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一些有益认识和举措可供借鉴!一是从政治高度高度重视监察人员的选任,尤其要特别关注其政治品格和工作能力,正如宋代包拯所言:“盖朝廷纪纲之地,为帝王耳目之司,必在得人,方为称职,自非端劲特立之士,不当轻授。”〔7〕二是要制定出合乎现实需要的监察人员选拔标准和职业准入程序;三是要“凭实绩黜陟”监察人员,以此增强其责任感、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具体就是要结合国情和监察工作实际需要,制定出监察人员选拔标准、尤其要突出其政治立场、品格和工作能力,同时遵循监察规律,在监察人员选任过程中加强监察系统自身的决定权,严格依法依规考核选任,优胜劣汰,形成监察人员有序选任机制。因此,监察职能在充分发挥,建立并施行科学、有效的监察人员选任机制是基础和关键!

  (四)健全、完善的监察法律法规体系是有效发挥监察职能的根本。

  社会发展的方向是走向法治,法治社会要求一切国家权力都要依法行使。监察权作为一种比较特殊国家权力,同样要依法行使,而依法行使的前提就是“有法可依”。国家只有颁行并不断健全、完善监察法律法规体系,才能进一步完备国家监察体制,提高监察权威、规范监察行为,有序实施监察,达成监察目标。因此,颁行并不断健全、完善国家监察法律法规是国家监察职能有效发挥的根本。

  总之,历史是一面明镜,兴亡之道尽显其中!考察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历史演变,总结其发展趋势和特点,思考其历史得失和借鉴价值,从中获取有益之启示并为现实服务,推动体制创新,让监察制度的施行真正起到其应有的“修明政治、严肃法纪、纠劾奸邪、和谐社会”的功能和作用无疑具有重大的价值和意义。

  参考文献:

  〔1〕《孙中山选集》(下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581页。

  〔2〕《唐六典》卷十三。

  〔3〕《明史·职官志》。

  〔4〕吴凤霞.略论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演变的几个特点.廊坊师范学院学报,2006,22(1),52-55页。

  〔5〕《金史》卷96《李晏传》。

  〔6〕《钦定台规》卷2《训典二》。

  〔7〕《包拯集》《请复御史里行》。

  作者简介:

  王自周,男,汉族,1973年生,历史学学士,中小学高级教师,现在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第四中学从事高中历史教学工作;

篇二:宋代监察文献综述

  我国传统法制中的监察制度

  对于我国制度,比较传统的是按照类型将我国的法律制度分成奴隶制法、封建制法等。习惯上,我们将清前期以前的法律称之为古代法律或传统法律。不管是哪种类型得法律制度,比较共同得都是以刑法为重。而刑法、刑罚的重心又是维护皇权和宗法伦理。虽然如此,在传统法律制度逐步成熟的过程中,兼有和司法制度特点的监察制度也逐渐得以发展、成熟。本文就清代以前的监察制度作一定的了解。

  我国较早设立监察制度的是秦代。随着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的确立,原先在君主左右“掌赞书而授法令”[杜佑:《通典》卷二十四,职官六]的御史发展成为兼司纠察之任的监察官吏。《通考·职官考七·御史台》中就说御史:“至秦汉为纠察之任。”说明在秦代时开始设立监察制度。御史大夫是秦代的最高监察官,众御史之长,其地位在廷尉之上。御史大夫率属吏组成御史府(台),构成秦代的中央监察机关。在地方各郡则设立监御史。《汉书·百官表》云:“监御史,秦官,掌监郡。”这是由朝廷派往地方执行监察任务的官吏,其主要职责是对所在郡的官吏实行纠察,并参与治理刑狱。但监御史并不是地方官职,也不专驻地方,而是隶属于御史府(台),受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直接指挥和节制。监察机关的垂直制,在秦朝已开始。秦代的御史监察之制尚处于初创阶段,御史虽有监察之责,辅佐皇帝监察百官,但其仍负有其他各种行政事务,还不是专职的监察官员。御史的主要职责有三方面:一、协助皇帝和丞相管理其他国家事务;二、执行纠举官吏不法的监察事务。执行这项事务时,御史常奉命直接参与审讯活动。《史记·秦始皇本纪》和《史记·李斯列传》记载了秦始皇在咸阳坑儒和赵高以“谋反”罪审讯李斯时,都有御史参加。三、负责记录皇帝的制诏,主管刑律的制定、保存和核校等事务。秦代开

  创的监察制度为后世所继承,而且,御史监察百官还构成了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的一大特色。

  秦代开创的监察制度,汉初仍被沿用。经过不断调整,汉代的监察制度有了明显的变化。汉代中央仍设御史府,也叫御史大夫寺,为最高监察机关,长官为御史大夫,下设御史中丞和侍御史等属官。东汉时期中央监察机关改为御史台,属九卿之一的少府,但御史台活动独立与尚书台、谒者台,并称为三台。御史大夫改为司空后。西汉时御史大夫除掌管监察百官纠举非法之职外,有时还率兵征讨,行使一定的兵权。《汉书》卷六《五帝纪》载:征和三年,春三月,御史大夫商丘成率兵二万人出西河击匈奴。这也说明了西汉时期还没有形成专门单一的监察机关。除御史大夫寺的监察外,汉武帝元狩五年,又在丞相府内设置丞相司直,“掌佐丞相举不法”[《汉书·武帝纪》],协助丞相“督录诸州”[《后汉书·百官志一》]。中央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内设监察官员,加强了国家的监察职能。在地方上,汉代的监察机关主要有两类。一种是司隶校尉。司隶校尉负责“督大奸猾”[《后汉书·百官公卿表》],“掌察举百官之下,及京师近郡犯法者”[《后汉书·百官志四》]。另一种是州刺史。汉初,废除了秦代常驻地方的监御史,有丞相派遣“丞相史”监察郡、县。汉武帝时期,为了有效控制地方,对监察制度又作调整,废除了监察郡国的丞相史,分全国为十三个郡部,除京师所在州为司隶校尉外,其余十二州各设刺史一人,直属御史大夫。除分区监察外,皇帝有时还从御史中直接任命“绣衣直指御史”,惩办地方奸猾,并同州郡共同审理重大案件,或负责镇压农民暴动。刺史的职权主要由“掌奉诏条”(共六条)确定,刺史到地方,省察治状。在“六条”规定的范围内,刺史可以纠举弹劾:“所察应条即举。”[《汉书·翟方进传》]超过“六条”,就是“所察过诏条”,“不循守条职”。开始规定刺史“以六条问事”,不得过问六条以外的其他工

  作,后来限制渐送,以至到西汉末年,刺史的权利已很严重。有人称之“选第大吏,所荐位高于九卿。所恶立退,任重职大”[《汉书》卷八《朱博传》]到东汉后期,刺史又逐步统率军队,管理地方,成为地方最高一级的行政长官。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的第二次大动荡时期。这一时期政权频频交替,立法活动频繁,律学思想活跃,法律制度有很大的发展,但监察制度并没有太大的变化。这一时期,监察机关仍然为御史台,但已经成为皇帝直接掌管的独立的监察机关。长官御史中丞职权很大,“自皇太子以下,无所不纠。初不得纠尚书,后亦纠之”[《通典》]。东晋时期,御史可以不举控告人的姓名进行弹劾,实行“风闻奏事”制度。《梁书·武帝本纪》载,天监元年诏书中说御史“可以风闻奏事,依元熙旧制”。自魏以后,地方不设立监察机关,由中央派御史监察,发展了御史出巡制度。东汉时期的司隶校尉,魏晋时仍设,与御史中丞“分督百僚”。至东晋,司隶校尉一职不复存在。

  经过三国两晋南北朝三四百年的分裂割据后,中国进入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法律制度也进入新的发展时期。唐代法律是中国封建法律的典型、中华法系的代表,这时期的监察制度组织完备、职责明确。唐代的监察制度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御史台制度,一种是谏官制度。唐初沿隋朝设肃政台为监察机关,后经过左、右肃政台,左、右御史台的变化,唐睿宗景云年间统一为御史台。御史台是独立于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之外,对中央和地方百官进行监察的专门机关。其主要职责:第一,推按狱讼。包括推问皇帝下达的案件,审理普通百姓的案件,参与三司推事等。第二,弹劾犯罪。对违法犯罪的官员进行纠举,弹劾其罪,请求司法机关审判。第三,巡察内外。一是分察六部的具体行政行为,使之合法而有效率;而是巡察州县,以六条为察事。遇有非法行为,便予以纠查。第四,监督决囚。如

  发现司法机关违法及犯人有冤者,予以纠举平冤。第五,监察录囚。唐代御史的任免权由御史台长官或皇帝行使,不归管理一般官员的吏部掌管。御史的弹劾行为,不必经御史台长官的审准就可以向皇帝直接提出。御史台还可以设置监狱来拘禁和讯问罪犯。另一种监察制度是谏官制度。唐代谏官隶属于中央政府的中书、门下两省,成为正式的司谏官。司谏官主要职掌以下几方面:谏议。以皇帝为对象,皇帝的个人生活直至王国大政都在谏议之列。第二,封驳。即还封皇帝失宜的诏命,驳正臣下有违误的奏章。第三,知起居事。第四,知匦事。唐代的监察制度的特点是:御史代表皇帝,临制百官,是皇帝自上而下监督、统治百官的一种工具;谏官的监察则是自下而上,以皇帝为监察对象。这样就形成以上察下,以下督上的双向监察制。这种制度完备而富有活力,一方面监督了百官的违法行为,促使吏治清明;另一方面也限制了皇帝的极端专制。它对维护唐代君主专制体制发挥了重要作用。

  宋代的中央监察机关仍然为御史台(台院、殿院、察院),长官是御史中丞,下设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察院的监察御史“掌分察六曹及百司之事,纠其谬误”。御史台虽为中央监察机关,但也具有司法审判职能。御史台设台狱,凡违法失职官员,在送大理寺审判前,往往先送御史台侦讯。对各地重大案件,御史台派出御史“乘传”赴当地“就鞫”。大理寺审判的案件,如发生犯人不服或审判官意见不一而有“翻异”,则交由御史台推究。地方监察,主要靠设于各路的监司兼管,负责巡按州县,“采访在任官能否”,“荐举循吏,按劾奸赃”[《庆元条法事类》卷七《职制令》]宋代为了防止司法官吏出入人罪制造冤假错案,在司法审判上特别实行了一套“上下相维,内外相制”[《范太史集》卷二十二《转对条上四事状》]的监督制约制度。但这种司法上的监督制度在重要的案件中并没有真正发挥作用,尤其是针对官吏的犯罪行为。因为在实行这些制度

  的同时,又实行皇帝“御笔断罪”制度以及中书宰相的“指挥”制度。宋代为了维护君主专职的中央集权,其法律的主要特点是“重法治民,宽典待吏”。应当来说,监察制度设立的目的,主要就是监察官吏的不法行为,防止危害国家的政权和冤假错案的发生。而宋代宽典待吏的立法和司法思想无疑削弱了监察制度的发展。尤其是皇帝的“御笔断罪”制度,基本上是判决不依法,“变乱旧章”,“出命制法,轻重予夺在上。”[《宋史·刑法志》]这种判决不能申诉,也不能延迟执行。商鞅曾说“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史记·商君列传》]。正因为上层对监察制度的不重视,宋代的监察制度没有多大的完善和发展。

  相比之下,元代比较重视司法监察工作。元代的监察机关十分庞大,中央设立御史台,与中书省、枢密院并列,为元朝三大中央机关之一。御史台是天子的耳目,它除了掌纠察百官善恶,还有重要的司法职能。官吏受赃专门由御史台负责审理。成宗时,监察机关曾“罢赃污官吏凡一万八千四百七十三人,赃四万五千八百六十五锭,审冤狱五千一百七十六事”[《元史·成宗纪四》卷二十一]。在地方上,则设立江南诸道行御史台和陕西诸道行御史台,作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机构。全国共分为二十二道监察区,每道设肃政廉访司。元代监察机构的职权重大,中央和地方的职责,依至元五年初设御史台圣旨条画规定:“弹劾中书省、枢密院、制国用使司等内外百官奸邪非违,肃清风俗,刷磨诸司案牍,并监察祭祀及出使之事”[《元典章》卷五台纲一《内台·设立宪台格例》]。正由于监察机关职权重大,所以法律对监察官员特别加以规定:监察官员如有犯赃行为,则加等治罪,虽不枉法亦除名。[《元典章·肃台纲》]

  应当来说,明代的监察制度主要不是体现在监察机构上,而是明代的刑法和刑罚等上。明代贯彻的是“重典治吏”的立法思想,完全不同于宋代的“宽典待吏”的方针。朱元璋熟谙“明主治吏不治民”的深刻道理,在吏治上坚言“故今严法禁,但遇官吏蠹害吾民者,罪之不恕”[《明太祖实录》卷三十九]。明制颁的《大明律》和《明大诰》的内容均达到了重典治吏的目的。明代在洪武十五年将唐宋的御史台改为督察院,扩大了监察组织。督察院又称“风宪衙门”,职掌纠察。督察院设左都御史主管中央和地方的司法监督,又设御史多人作为辅佐,对刑部的审判和大理寺的复核进行监督。督察院对贯彻执行法律制度负有重要的职责。它可以“纠察内外百司之官”,对全国所有官吏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纠劾。它还直接参与审判活动,凡有重案要案,刑部、大理寺必须偕督察院共同审理。明代形成的三司会审、圆审、朝审、会官审录、大审、热审等都有督察院的参加。大理寺的职权非常广泛,举凡、、礼仪、文化、及思想领域都在监察的范围之内。在地方上,明代将全国划分为十三道,设监察御史一百一十人。监察御史的活动不受都御史的统领,而接受皇帝的节制。他们巡按地方时权力极大,地位和省级长官平等,发现可以“大事奏裁,小事立断”。监察御史的首要职责,所谓“按临所至,必先审录罪囚,吊刷案卷,有故出入者理辩之”[《明史·职官志二》。明代还创设了六科给事中这一独特的监察组织,负责纠察六部官吏的违法事件。其中刑科给事中对刑部的审判活动有直接的监督权,一旦发现问题可径向皇帝奏报。明代特有的厂卫制度可以称之为明代监察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这些厂卫组织虽然不是正式的司法机构和监察机构,不能象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公开行使权力,但被皇帝特许兼管刑狱,赋予巡察缉捕、专理诏狱和审判之权,直接听命于皇帝。明代的西厂、东厂、锦衣卫、内行厂等特务机构,均兼有监察百官之权,而且行事不受法律的约束,是中央集权专制统治的极端。

  清代沿袭明代的设置,都察院是法纪监督机关,主掌官员监察,并职司谏议实行“台谏合一”的制度。在监察方面,清代将原来独立的六科给事中监察系统合并于都察院。六科给事中和十五道监察御史合称“科道”。

  科道合一使清代监察权进一步集中。除监察权外,司法的职权也是都察院职权的一个方面。都察院参与司法事务主要表现在:一是参与会谳。即各省的死刑案件在刑部核拟后,送都察院列署意见转大理寺。二是参加秋审和朝审,执行复奏之职。除监督其他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并参与会审外,都察院还可以受理官民冤案,大事奏请裁定,小事立予昭雪。都察院所属的五城察院(清代京都分中、东、西、南、北五城,每城设一衙门,都称“察院”[《光绪会典事例》卷一四七])可以审断完结杖罪以下案件,徒罪以上送刑部裁定。总体上,清代的监察机构与明代没有太大的变化,只是没有了明代厂卫等特务的监察。

  综观清代之前的我国监察制度,其共同的特点都是为了维护统治者的统治,维护专制的中央集权。监察的主要内容表现在司法领域,以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还有就是吏治领域,防止官吏贪污腐化,统治者的统治利益。在传统的监察制度中,有许多值得我们注意的地方。监察系统和监察官员的垂直领导自秦代就开始实现,这种制度可以摆脱地方上的控制,能够更好地行使监察职责。遗憾的是,现的监察制度才刚刚规定实行垂直领导,真正实现这种领导体系,还需要一定的时间。其次,我们的监察力度太弱,方式单一。现在的监察制度都是监察机关等有人反映问题后才去查处,而且经常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属于那种“宽典待吏”型,而不是主动去对一些社会反映强烈的部门和岗位实施监察。在处罚力度上,明明已经够上刑事处罚的,却因为当事人“认错态度好”,“积极改正”或者是“积极退还非法所得(注:这里一般不用“退赃”这样的字眼),给一个行政处分或者调离岗位就行了。还有一点就是监察机关的官员往往没有人来监察。希望当权者能够以古为鉴,真正地和完善国家的监察制度,尽量少一些成克杰这类让人觉得羞愧的典型。

篇三:宋代监察文献综述

  战国时期

  战国时,职掌文献史籍的御史就已有明显的监察职能。

  秦

  秦代开始形成制度,之后便成为历代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经过长期的发展,这一制度逐步健全和完备。秦汉时期公元前221年,秦统一中国,建立起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并创建了监察制度。中央设立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以贰丞相,御史府为其官署,掌握天下文书和监察。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驻郡县,称"监御史",负责监察郡内各项工作。

  汉

  汉承秦制,但较秦制更严密。在西汉,中央仍设御史大夫作为长官,御史中丞为副,兼掌皇帝机要秘书和中央监察之职。在地方上,西汉初年废监御史,由丞相随时委派"丞相史",分刺诸州。汉武帝时,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全国分为13个监察区,叫州部,每个州部设刺史1人,为专职监察官,以"六条问事",对州部内所属各郡进行监督。丞相府设司直,掌佐丞相举不法。朝官如谏大夫加官给事中,皆有监察劾举之权。郡一级有督邮,代表太守,督察县乡。宣帝时,会侍御史二人掌法律文书,也有评断决狱是非之权。因特别使命而设的符玺御史、治书御史、监军御史、绣衣御史(亦称绣衣直指)等,分别行使御史的职权。西汉末年,御史大夫更名大司空,御史府改作御史台,由御史中丞主管监察事务。东汉时,御史台称宪台,仍以御史中丞为长官,但职权有所扩大。御史台名义上转属少府,实为最高的专门监察机关。它与地位显要的尚书台、掌管宫廷传达的谒者台,同称"三台"。东汉侍御史,掌纠察;治书侍御史,察疑狱。把全国分成13个监察区,包括1个司隶(中央直辖区)和12个州。司隶设司隶校尉1人,地位极为显赫,朝会时,与尚书台、御史中丞一样平起平坐,号曰"三独坐"。司隶校尉负责监察除三公以外的朝廷百官和京师近郡犯法者。每州置1刺史,用以监察地方政情、受理案件、考核官吏。由于事权混杂,后来刺史逐渐变为凌驾于郡之上的一级地方行政长官,失去监察作用,故改称州牧,州也由监察区变为行政区,地方监察制度便基本瓦解。

  魏晋南北朝时期

  这一时期基本处于封建割据的分裂状态。各朝的监察机构名目不一,但体制与汉代相同,亦有部分变化。魏晋时,御史台不再隶属少府,而成为由皇帝直接掌握的全国性的监察机构。南梁、后魏、北齐的御史台(亦称南台)和后周的宪台,仍以御史中丞为主官,北魏称御史中尉。由于监察长官权势日大,出现了防范监察官员犯法渎职的规定。群臣犯罪,若御史中丞失纠,也要罢官。魏晋以后,为防止监察机构徇私舞弊,以发挥其监察效能,明确规定大士族不得为御史中丞。晋以后,御史中丞下设殿中御史、检校御史、督运御史等,分掌内外监察之权。此时,地方上不再设置固定的监察机构,由朝廷不定期地派出巡御史监察地方官员。此外,御史"闻风奏事"的制度也在这个时期形成。

  隋唐时期

  隋代时,中央的监察机构仍为御史台,改长官御史中丞为御史大夫,下设治书御史2人为副;改检校御史为监察御史,共12人,专执掌外出巡察。唐代发展了隋代的监察制度,使监察机构更趋完备。唐初,中央设御史台,由正三品御史大夫为台长,设正四品御史中丞2人为辅佐。御史台称宪台,大夫称大司宪。武则天时,改御史台为左右肃政台。中宗后又改为左右御史台。御史台的职权是"掌邦国刑宪典章之政令,以肃正朝列"(《唐六典》卷十三)。御史台下设三院:①台院,侍御史属之,"掌纠举百僚,推鞫狱讼";②殿院,殿中侍御史属之,"掌殿廷供奉之仪式";③察院,监察御史属之,"掌分察百僚,巡按州郡,纠视刑狱,肃整朝仪"(同前)。唐初全国分为10个监察区,称10道(后增为15道),每道设监察御史

  1人(先后称为按察史、采访处置使、观察处置使等),专门巡回按察所属州县。唐代进一步扩大了监察机构和御史的权力。御史台享有一部分司法权,有权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案件。

  谏官系统在唐朝也趋于完备。谏官的设置,秦汉时已有,魏晋南北朝时有较大发展。至唐代,中央朝廷实行三省制,其中门下省的主要职责是匡正政治上的得失,以谏诤为任。门下省置散骑常侍、谏议大夫、补阙、拾遗(其中右补阙、右拾遗隶中书省)、给事中等职,举凡主德缺违、国家决策,皆得谏正。其中给事中掌封驳(即复审之意)诏制,权力更重。

  宋

  宋代监察机构随着封建专制主义的发展而加强。中央沿袭唐制,御史台仍设三院。地方如设通判,与知州平列,号称监州,有权随时向皇帝报奏,成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此外,路一级的转运使、提点刑狱公事等,也负有监察州县的责任。为保证监察御史具有较多的从政经验,宋代明确规定,未经两任县令者不得任御史之职。按规定,御史有"闻风弹人"之权,每月必须向上奏事一次,称"月课";上任后百日必须弹人,否则就要罢黜为外官或受罚俸处分,名为"辱台钱"。从此开御史滥用职权之例。御史可以直接弹劾宰相,亦有劝谏之责。御史台还有权分派御史参与重大刑事案件的审理。

  元

  元代中央设御史台,御史大夫秩高从一品,"非国姓(蒙古贵族)不以授"(《元史·太平传》)。还在江南和陕西特设行御史台,其组织与中央御史台相同,作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机关。这是元代监察制度的重大发展。全国分为22道监察区,各设肃政廉访使(即监察御史)常驻地方,监察各道所属地方官吏。

  明

  明代监察制度随着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强化而得到充分发展和完备。中央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主纠察内外百官之司"。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和佥都御史。下设13道监察御史,共110人,负责具体监察工作。监察御史虽为都御史下属,但直接受命于皇帝,有独立进行纠举弹劾之权。明代还建立御史出使巡按地方的制度。出巡之官受皇帝之命,可兼管地方其他事务。担任总督和巡抚的官员,其权力比一般巡按御史要大,有"便宜从事"之权。都察院除执行监察权外,还握有对重大案件的司法审判权。战时,御史监军,随同出征。

  明代还将地方分区监察和中央按系统监察相结合,专设六科给事中,稽察六部百司之事,旨在加强皇帝对六部的控制。礼、户、吏、兵、刑、工六科,各设都给事中1人,左右都给事中各1人,给事中若干人。凡六部的上奏均须交给事中审查,若有不妥,即行驳回;皇帝交给六部的任务也由给事中监督按期完成。六科给事中与各道监察御史合称科道。科道官虽然官秩不高,但权力很大,活动范围极广。因此,对科道官的选用十分严格。同时还规定,对监官犯罪的处分比一般官吏要重,"凡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赃从重论"(《明史·职官志》)。

  清代

  清代监察机构沿袭明代,又有所发展。在中央,仍设都察院。早在入关之前,皇太极即下诏:"凡有政事背谬及贝勒、大臣骄肆慢上、贪酷不清、无礼妄行者,许都察院直言无隐"。"倘知情蒙弊,以误国论"(《大清会典·事例》卷九百九十八)。各级官吏均置于都察院监督之下。清代都察院以都御史为主事官,他与六部尚书、通政使、大理寺卿等重要官员共同参与朝廷大议。都察院下设15道监察御史(清末增至22道),专司纠察之事。雍正年间,专察六部的六科给事中并入都察院。六科给事中和各道监察御史共同负责对京内外官吏的监察和弹劾。唐代的台、谏并列,明代的科、道分设,清代的科、道则在组织上完全统一。监察权的集中,是清代监察制度的一大特点。

  清代,一方面允许监察官风闻言事,直言不讳;另一方面为了防止监察官权力过大,规定御史对百官弹劾要经皇帝裁决。到宣统年间,新内阁成立,都察院被撤销。作用与特点中

  国封建社会历代的监察制度,对加强政府对官吏的监督,清□除害,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矛盾,起了一定的作用。它成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强化皇权、巩固封建统治的重要手段。但在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下,监察制度是皇权的附属品,它能否发挥正常作用,与皇帝的明昏有密切关系。同时,由于封建政权和封建官吏的阶级本性所决定,监官本身因贪赃枉法而获罪者也不乏其人。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主要特点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具有以下主要特点:①组织独立,自成系统。自两汉后,监察机构基本上从行政系统中独立出来,从中央到地方都有专门机构和职官,自成体系。地方监察官直接由中央监察机构统领,由中央任免;作为"天子耳目"的监官有相对的独立性,从而为监察制度的逐渐完善和监察效能的发挥提供了组织保证。②历代对官吏的监察渗透于考核、奖惩制度之中,并实行重奖重罚。③以轻制重,对监官采用秩卑、权重、厚赏、重罚的政策,给级别低的监官以监察级别高的官吏的权力。④监察机构的权力来自皇权。随着中央集权的加强,皇权的膨胀,监察机构的权力也随之提高,甚至被任意扩大或滥用,从而使监察制度畸形发展,如元代的监察制度带有民族压迫的性质。元世祖时明确规定:"凡有官守不勤于职者,勿问汉人回回,皆以论诛之,且没其家"(《元史》卷十,《世祖纪》),但蒙古人不在此限。明代除了公开的监察机构六科和都察院外,厂卫等秘密的特务机构也成为监察网的组成部分。

  中国古代的行政监察制度萌芽于夏、商、周时代。正式形成于秦代,在唐代取得了重大发展,明清时代发展得最为完备。但从行政监察制度发挥的作用来看,唐代发挥得最为充分,取得了辉煌的监察成果,到了明清则逐渐走向没落和衰退。

  *夏商时期的监察制度尚未以制度这种独立的姿态出现,其职能乃隐含于各种非监察国家事务中。机构尚未独立,监察官员均为兼职,还未形成独立的体制。

  *西周时期,创设了我国最早的监察官。尤其是御史这一官职的设置,推动了后世以御史为核心的监察体制的形成,但尚未构建起真正的监察机制。

  *春秋战国:"御史"。

  *我国较早设立监察制度的是秦代。中央:设御史大夫府。御史大夫是秦代的最高监察官,众御史之长,其地位在廷尉之上。御史大夫率属吏组成御史(台),构成秦代的中央监察机关。御史大夫的佐吏是御史中丞和御史丞各一名。地方:各郡则设立监御史。监察机关的垂直制,在秦朝已开始。非专职。

  *汉代中央仍设御史府,也叫御史大夫寺,为最高监察机关,长官为御史大夫,下设御史中丞和侍御史等属官。

  东汉时期中央监察机关改为御史台,属九卿之一的少府,但御史台活动独立,与尚书台、谒者台,并称为三台。御史大夫改为大司空。西汉时御史大夫除掌管监察百官纠举非法之职外,有时还率兵征讨,行使一定的兵权。汉武帝时期将天下分为十

  三部监察区,由刺史代表皇帝对地方实行监察。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监察机关仍然为御史台,但已经成为皇帝直接掌管的独立的监察机关。长官御史中丞职权很大。一是御史台从少府中独立出来,成为由皇帝直接掌握的独立监察机构;二是不再设置固定的地方监察机关,改由中央不定期地派遣巡御史监察地方官吏;而御史的职权,也不断加强。

  *隋朝在司法监察方面有着独到的创新与发展,监察机构除了设有御史台外,还增设了谒者台、司隶台二台。

  *唐代的监察制度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御史台制度,一种是谏官制度。御史台为全国最高监察机关。唐代的监察制度的特点是:御史代表皇帝,监察百官,是皇帝自上而下监督、统治百官的一种工具;谏官的监察则是自下而上,以皇帝为监察对象。这样就形成以上察下,以下督上的双向监察制。

  *隋唐:"以法理大下,尤重宪官",将御史台分为三院,各司其责:台院"掌纠举百僚,推鞫狱讼";殿院"掌殿廷供奉之仪式";察院"掌分察百僚,巡按郡县,纠视刑狱,肃整朝仪"。

  *宋代宽典待吏的立法和司法思想无疑削弱了监察制度的发展。在地方设立通判,兼掌对地方官的监察,成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尤其是皇帝的"御笔断罪"制度。

  *元:监察御史,御史台与出令的中书省互不统属;御史大夫有权直接选任台官。

  *明清:都察院,虽有左右都御史掌院,但各道监察御史的活动则直接受皇帝节制,不受都御史统辖,同时扩大并加强了监察御史的活动范围及权力。

  *中国近代最早的行政监察法规是1906年9月由清政府考察政治馆制定的《行政裁判院官制草案》,该草案规定,行政裁判院的主要任务是"裁判行政各官员办理违法致被控诉事件"。与此同时,清政府还制定了《审计院官制草案》,拟设审计院,检查财政部报送内阁各部所管报销和官民呈控不实之报销。

  *中华民国:监察院

  *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国家十分重视监察工作,在政府中设立了人民监察委员会,履行对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1954年,政务院改为国务院后,人民监察委员会改为监察部。

  *1959年4月,因国家管理体制调整,撤销了监察部。

  *1986年12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恢复行政监察体制,组建监察部。

  *1987年7月1日,监察部正式对外办公。为适应力口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提高党政监督的整体效能。

  *1993年,中央和地方各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与监察机关实行合署办公。

篇四:宋代监察文献综述

  浅析宋朝监察制度

  李晓东

  [摘要]宋朝的行政监察制度相对完善,并形成了一套从中央到地方严密监察网络,其行政监察制度的建立对现在仍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将研究宋朝行政监察制度的内容,分析其建立的原因并提炼出其对当今的借鉴之处

  [关键字]

  宋朝

  行政监察

  就中国历史发展的进程而言,宋朝是上承隋唐下启明清的一个封建朝代,也是中国封建社会从此由繁荣的高峰逐步走向晚期的标志,由于宋朝是结束了数百年的大分裂而建立起来的一个封建专制政权,因此,改革政治,强化政权,是北宋政治史上最为引人注目的现象,这种政治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反映在行政监督制度上,必然是皇帝对监督制度建设的高度重视。

  一、宋朝行政监察制度的主要内容

  1.中央的行政监察机构。

  宋代的监察机关沿袭唐制,设御史台为国家最高监察机关,“掌纠察官邪,肃正纲纪大事则廷辩,小事则奏弹”。在官职设置上,御史大夫由于官高因此并不实授,通常只作为加官授予朝臣,用以表彰其功绩或勤勉,因而御史中丞便成为了御史台的最高长官,掌判台政。

  御史台下分台院、殿院、察院。三院分置侍御史一人,殿中侍御史二人,监察御史六人。在分工上,侍御史在元丰改制前例兼知杂事的差任,以御史台副长官的身份,辅佐御史中丞处理台务。元丰改制始命侍御史不兼知杂事的职务,但是仍然保留其御史台副长官的身份,专门掌贰台政。殿中侍御史领导殿院,“掌以仪法,纠百官之失”监察御史则统率察院,“掌分察六曹及百司之事,纠其谬误,大事奏劾,小事则举正”,监察御史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官职,负责对吏、户、刑、兵、礼、工的监察。监察御史的任职在唐代由宰相任命或者荐举,但到宋朝,改为由皇帝亲自任命。这显然是皇帝为了加强对百官的监察,以进一步巩固皇权

  从监察御史可以纠举宰相的规定,可以佐证这一点。

  此外御史台内还设有主簿和检法各一人,主簿的工作主要是受理公务,启封文书,监督失责,审核簿书等事宜;检法则负责检核法律条款,有时也参与刑事案件的审理

  两者皆是御史台的主要属吏,照例通常都是由御史台长贰辟举,仅哲宗时一度变更旧法而到了崇宁初年又恢复原制

  南宋时仍然沿用不改,只是偶尔会出现御史台正副长官皆空缺,而改由殿中侍御史奏辟的特殊变通情形。主簿和检法虽然在行政编制上只是属吏的身份,但是由于其“往往是正任台官的直接候补者”,因此,也颇为时人所重视的,很多的士大夫都把这两个职务当成是日后升迁的基石

  为了确保御史具有一定的实践工作经验,更好地行使监察权,宋朝规定,只有担任过两任县令者,才有资格担任御史。这在宋以前的历朝法律中是没有的宋初,御史可以在没有一定证据的情况下奏弹百官,奏弹失实也不必承担任何责任,而且明确规定御史必须每两个月向皇帝奏事一次,谓之“风闻弹人”。至宋仁宗时设例限制风闻弹人,且奏弹失实的,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宋初还在唐朝谏官的基础上,于门下省设立谏院,但其主要职掌不是规谏君主,而是举发臣下的不法行为和对政府各部门的措施提出“谏正”。谏院和御史台并称“台谏”随着

  御史职权的加强,也兼负起规谏之责,逐渐产生了台谏合一的趋势。

  2.地方的行政监察机构。

  宋朝对地方官的监察也是相当重视的。为防止地方势力扩大,重生藩镇之祸,宋朝多次削减地方权力如减少地方财政权,收回地

  方司法权,集中地方官员的任命权,最后形成了地方的一切权力均由皇帝统管,地方官员一律由朝廷任命的局面。为了牵制州郡行政长官,宋另设“通判”一职通判系州监察官,专门从事监察地方官员及其所属的部吏。

  宋朝对地方政府的监察则采取监司出巡,按察州县的制度。北宋时,取法巡院之意,置诸路转运使,致使地方行政区划发生监察大区路向行政大区的过渡北宋诸路转运使的职掌。设置与理事特点与唐代巡院的继承关系十分清楚,因其职在

  问民疾苦,察吏臧否,故称监司。宋代监司并不像唐朝那样是单一的体制,而是多元监察体制,各路四司互不统属,官署治所也不同在一地。各司在行政职能上各有偏重,但都有监察职能,互相牵制,互相监察。一些设在边镇要塞之处的路则设经略使或安抚使,乃为军事区,均高居于州县之上

  监司的职能广泛,但以刺举为主。刺举的对象包括地方行政的方方面面,其职能主要包括刺举贪赃枉法者,察举不尽职不尽责者,察举昏庸无能、年老病弱和怠惰政务者,举劾税收中的违法行为,按劾残害百姓者,负责部内官员的考课,荐举官员,参预并监督地方刑狱案件的审理,参预管理和监督地方财政,向朝,参预地方防灾

  救灾和兴修水利等民政管理事务,督促外州县官劝农民及时耕种,还要负责镇压本路的农民起义等

  各监司机关两年内要巡察所辖地方一遍,后改为一年一巡,遇到灾荒还要不时奉诏出巡

  监司出巡还订立了种种约法,以免与州县官勾结或利用出巡之机向百姓肆意勒索。

  3.行政监察立法及行政监察思想

  宋朝的行政监督立法因随巩固皇权的需要而不断扩大,其内容主要集中在《庆元条法事类》和《宋大诏令集》,同时还有以地方为重点的监察立法,包括《宋刑统御史台仪制》、《监司互察法》。它集中规定了监察官的职责和被监察者违反处置办法,也对监察官行使监察权作出了必要的限制

  宋朝的行政监察制度反映出了其行政监察的主要思想。其一是“振举纲纪,纠弹奸邪”,表现在宋朝的监察范围大而广,上自皇帝,下至百姓,确立了一系列的原则规范,在全国铺织了上下纵横严密的监察网,对违法的官员严惩不贷;其二是“制衡相权,防范臣下结党”,从监察御史可以纠举宰相,对地方官员的严厉监察不难看出这一点;其三是“重视纳谏,以广圣聪”,宋太祖“勒不杀士大夫之誓以昭示子孙,终宋之世,文臣无欧刀之辟”,为谏诤君主者提供了宽松的环境,“言事之臣或得责,大不过落一官,其次居散地而已“。

  二、宋朝行政监察制度建立的原因分析

  1.宋朝监察制度的建立历史背景原因

  在宋代之前,门阀贵族是主宰中国的重要政治力量,庶族文士只能在皇权和门阀贵族势力的夹缝间艰难生存,难有作为。唐末五代中原陷入了长久的战乱之中,军阀之间的混战虽然从根本上摧毁了门阀贵族的势力,但是在纷扰的乱世间,武力决定一切,于是武夫们纷纷拥兵自重,跨州带郡,窥视神器。而文士们往往成为武夫的附庸,处境颇为尴尬。公元960年宋朝兴起之后,宋王朝统治者吸取了五代十国的经验教训,对于武人怀有很深的警惕之心,并确立了一系列制度加以防范,其中最根本的一条就是“以文抑武”。在宋代帝王看来,最坏的文臣不

  过只是贪赃枉法,弄权营私而已,可是最坏的武臣却可能会夺人天下再想到自己祖先建国时的经历,让君主们不寒而栗。在这样的背景下,宋朝建立了一套以御史台为中心的监察制度,委文人士大夫以重任,并为他们提供了相对宽松的谏言环境。

  2.强化专制皇权的内在需求

  国家设置官僚的目的在理论上是为了让他们为君主服务,为天下苍生服务,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官员在口口声声报答君恩,不负苍生的宣誓下,却显然更愿意相互服务,虽然他们之间并非没有权力上的斗争和牵扯,但是倘若一旦整体的利益受到侵犯,即使这种侵犯来自君主,也往往遭到官僚集团的集体反对,因此对于君主而言,官僚集团这种自成派系的倾向是其挥之不去的梦魇,倘若官僚集团中恰恰又出现了足以左右舆论,深孚人望的强势者那情况就会变得更加的糟糕因此,代表最高权力的君主不得不持续长久地从事“反对官僚扩张其私人利益的斗争”

  3.儒家意识形态的影响

  儒家思想战胜了诸子百家的理论,从汉朝开始,就成为统治全国的指导思想,时代愈是往前发展,统治者对他的依赖程度也愈大。为了统合帝国,维系王朝的需要,历代君主无不尊崇儒学,以儒学治天下。儒学中有大量的关于“忠”这一概念的阐释和强调,但是即使是“忠”这一概念也决非意味着对君主的绝对服从,对于士大夫官僚集团而言,“忠”不是一种“仅强加于他们自己的片面义务”。事实上,皇帝在接受臣下的尽忠之时,也负有分清忠臣和奸臣的义务,即所谓“亲贤臣,远小人”,“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同时,儒学通过将忠这一概念的道德化,将谏诤直言等行为定义为“忠”,君主对这一概念必须接受,承认做出如此行为的人是忠臣。在宋代,从皇帝到官僚都谙熟孔孟之道,因此要建立一套制度给与不同层级人都可以“尽忠”,即皇帝可以广纳谏,臣民能够“知无不言言无不尽”。

  三、宋朝行政监察制度对现在的借鉴意义

  第一,从思想上充分认识加强和完善行政监督制度的重要性。

  宋朝皇帝十分重视监察制度和监察机构得建设,懂得以权力制约权力之道

  行政监察制度的运作之所以能够长期延续下去,主要是因为权力的相互制衡。以监察权制衡相权,以相权制约监察权,两者之间的权力最终在皇权手中得到平衡,这样皇权专制得以延续,从而实现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在当前得社会形势下,为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得顺利进行,必须进一步加强和改善现行的行政监察体制。为此,首先是必须在思想上充分认识加强和完善我国行政监察制度建设的重要性与紧迫性。

  第二,保证监察机关的独立性,确保监察官员独立行使监察权。

  监察机关的相对独立,是宋代御史在监察运作机制上的一个重要特点。在封建专制制度下,皇帝为了维护皇权,限制官权,防止大臣们犯上作乱、贪赃枉法。

  在加强中央集权和君主专制的同时,不断调整和完善行政监察体制,使监察机构独立于行政系统之外,由皇帝亲自控制所有监察活动这样为监察官员独立行使监察权提供了组织上的保证,避免了行政系统对监察系统的控制,从而使行政监察活动免受行政官员的干涉,有利于行政监察效能的更好发挥。

  第三,形成严密的监察机构体系要全面发挥监察机构的作用,必须建立起严密的监察体系。

  借鉴宋朝历史经验,监察机构形成了一种以御史台或都察院为主体的多层次

  多元化的网络严密的全方位监察体制。因此,我国在设置监察机构时,要把中央监察机构与地方监察机构相结合,要把一般监察机构和专门监察机构相结合,要把长设监察机构和临时监察机构相结合,特别是要发挥出专门监察机构和临时监察机构的作用同时也要避免因机构设置过多带来的机构臃肿、行政效率低下的问题。

  [参考文献][1]章剑生著:《行政监督研究》人民出版社,2001.[2]王宏彬著《我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的历史嬗变》黑龙江社会科学,2002.

篇五:宋代监察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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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发展演变

  发展阶段

  时期

  夏商

  监察机构

  由行政官员兼任,不设专职监察官员

  小宰

  特点

  以舆论监督为辅、设置监察官吏和实施地方监察制度,没有独立的机构和体系

  不仅在中央政府内设置了具有监察职能的小宰等官职,而且向诸侯国派遣监国使臣,监督诸侯国君。西周的官刑也对官吏的职务犯罪行为作了一些明确规定,各诸侯国相继制定了详细而严厉的惩官条文,监察代表国家和法制威严的特性更加鲜明

  秦朝的监察制度还仅仅处于初创阶段,相当粗糙,监察机构和职能并没有专门化。御史大夫虽有监察百官的职责,但还兼有其它行政职责,御史大夫府同样也不能算作是专门的监察机构。

  代表皇权监察郡及郡以下地方官吏。监御史常驻地方,除掌监郡外,还可以领兵作战,负责开凿水渠以及向朝廷推荐人才等,拥有相当大的权力。监御史中还有一个往返于中央和地方的差遣御史,负责察核地方狱讼及上奏文书。

  汉承秦制,同时有较大发展,其监察机构采取多元制,即御史台、丞相司直、司隶校尉,三者互不统属。三者各有分工但又互相牵制,包括监察官员亦受人监督

  武帝时把全国分为十三个监察区,称十三部州,每部州设刺史一人,直属御史中丞,对所属地区进行监察,刺史位卑权重

  监察机构组织完全独立,机构初步统一;监察官员权力增大,御史中丞已有震肃百僚的权威,政治地位可比尚书令,甚至可比皇太子。

  隋文帝改革了原有的监察体制:恢复御史大夫制度;扩大监察机构的规模;废除御史直属官制度;恢复地方巡察制度

  萌芽时期

  西周

  春秋战国

  中央

  御史大夫

  形成和发展

  秦

  地方

  监御史

  中央

  汉

  地方

  御史中丞、丞相司直、司隶校尉

  刺史

  魏晋南北朝

  御史中丞

  隋

  御史大夫

  完备时期

  唐

  监察制度健全,正式建立了统一的中央监察系统,分工严密,职御史大夫,谏议中央

  责分明。这一时期的监察制度,总的来说分为谏官组织和御史大夫、给事中等

  台两大部分。

  地方

  中央

  巡察使

  御史大夫

  通判

  唐朝对地方实行巡按制度亦即“道察”制度,将全国分为十道(后增至十五道)监察区。每道设巡察使,以五品以下官员担任,宋代为了加强对监察机构的控制,实行了台谏合一制度

  宋代统治者异常重视对各级官吏的监察,除了最高监察机关御史台外,还有皇帝派遣的通判负责对各州官吏的监察。

  元代对于贪赃枉法的官吏惩罚是很严厉的,但蒙古责族却不受法规约束。其监察机构的主要职务为蒙古贵族所垄断,严重地影响了监察机构作用的发挥。

  元代在地方设置行御史台及肃政廉访司对地方官员进行监察

  宋

  地方

  中央

  元

  地方

  御史大夫

  肃政廉访使、行台大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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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

  左右御史大夫(后改为左右中央

  都御史)、六科给事中、厂卫机构

  地方

  监察御史,按察使,明代的监察体系比之汉、唐更为填密,机构更庞大,权力更广泛,成为我国古代监察制度发展之顶峰。此时还出现了特务监控

  明设十三道监察御史对地方进行监察,建立由御史巡按地方的制度。同时,各省又设按察使,是省级的监察长官。他们品级虽低于布政使,但可以监察布政使。

  清代将原来独立的六科给事中监察系统合并于都察院。

  与地方十五道监察御史合称“科道”,科道合一使清代监察权进一步集中,中央

  清

  地方

  左都御史

  监察御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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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宋代监察文献综述

  浅析宋代监察制度

  [8]脱脱等:《宋史·职官四》卷164,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499页。

  [9]脱脱等:《宋史·职官四》卷164,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499页。

  [10]马端临:《文献通考》卷50,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361页。

  [11]马端临:《文献通考》卷50,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361页。

  [12]马端临:《文献通考》卷50,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361页。

  [13]赫·乔·韦尔斯:《全球史纲》,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第十五版,第203页。

  [14]罗大经:《鹤林玉露》丙编卷2《论事任事》,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259页。

  [15]李光:《庄简集》卷12《乞增选台谏状》,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245页。

  [16]杜佑:《通典》卷21,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556页。

  [17]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00,中华书局点校本1992年版,第537页。

  [18]徐松辑:《宋会要辑稿》职官47之64,中华书局影印本1995年版,第562页。

  [19]杰里·本特利和赫伯特·齐格勒:《新全球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04页。

  [20]脱脱等:《宋史》卷227《陈彭年传》,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1047页。

  [21]徐松辑:《宋会要辑稿》职官45之21,中华书局影印本1995年版,第487页。

  [22]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71,中华书局点校本1992年版,第36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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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宋代监察制度

  [23]《长编》卷408,元祐三年二月末引刘安世疏,中华书局点校本1984年版,第231页。

  [24]《长编》卷408,元祐三年二月末引刘安世疏,中华书局点校本1984年版,第231页。

  [25]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178,绍兴二十七年戊辰,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三册,第510页。

  [26]刁忠民:《两宋御史中丞考》卷8,巴蜀书社1995年版,第166页。

  [27]洪迈:《容斋随笔》续笔卷三,上海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第2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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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宋代监察制度

  致谢

  随着论文的定稿,四年的大学生涯已接近尾声。在这四年时间里,我的老师与同学给予了我极大的帮助,使我终生难忘。在此,非常感谢院里的各位领导在学习和生活方面给予的帮助。

  我最要感谢的还是我的导师——朱法武老师。我的论文在构思与修改过程中,深深地感受到朱法武老师他知识渊博,见多识广,做学问一丝不苟,待人和善,使我受益匪浅。我的学位论文不管是在选题、搜集资料,还是在写作、修改过程中,朱老师都给予了极大的关怀与细心地指导。与朱老师一同完成我的学位论文的时间虽然短暂,但是朱老师身上的优秀品质足以影响我的一生。

  同时还是感谢大学四年期间给予我帮助的同学与朋友们,他们与我朝夕相处,互相讨论,共同进步。

  再次感谢我的导师朱法武老师和我的同学与朋友们!

  师恩永铭,友情难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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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七:宋代监察文献综述

  浅析宋朝监察制度的地方机构设计及其运行特点

  宋朝监察制度的地方机构设计十分完备,形成了以监司和通判为主体的对官僚体系严密监控的监察体系,有力地控制了地方的财权、行政权、兵权和司法权。它具有系统独立、设计巧妙、网络严密,地方监察权的隶属性和相对独立性,监察方式的多样性和监察内容的广泛性,职能不专、权力分散、作用有限等特点,对于我国现行监察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有着非常重要的借鉴作用,体现在:机构设计科学合理、系统独立、纵向管理;加强监察立法并落实监察法的实施;对监察官员要严格选拔、严格管理,促使其不断提高素质。

  标签:宋朝;监察制度;地方机构设计;特点

  因为宋代严峻的内忧外患形势,为了维护皇帝的权威,有宋一代逐渐建立了一个严密的地方监察机构。在中央设御史台谏院,建立起六察制度。中央百官,都在监察之列。宋代的地方监察机构有路和州两级。路级的监察机构包括转运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和走马承受。通判厅是宋州一级的监察机构,主要负责州级监察事务。本文主要对宋代地方监察机构设计及其运行特点做初步探索。

  一、严密的地方监察机构设计

  宋代建立了严密的地方监察机构,分为路和州(郡、府)两级。其中监司作为路一级的地方监察官,而设通判则是州(郡、府)一级监察官。监司和通判作为地方监察官,不但具有行政职能,而且更有监察职能。宋代统治者历来都相当重视监司和通判的选任,故有宋一代就有皇帝亲自选拔监司的选任方式。监司和通判的任职不仅要求一定的任职经历,还要求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注重考查监司和通判的文化修养和职业道德状况。宋代巧妙设计并建立了纵横交错并相互制约的地方监察网,把各种各样的大小地方官皆监察得严严密密。

  (一)路是宋代地方的最高行政机关

  宋太宗时全国共设十五路,仁宗时为十八路,神宗时为二十三路。路以下设府、州、军、监,其下设县。相应地,宋代设有二级地方监察机构。其中路一级监察机构主要设有转运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这些机构常统称为监司。

  1.转运司。宋初,置转运使,但当时无监察职能。太宗时,于诸路置转运使,按察所辖部内官吏。此后,边防、盗贼、刑诉等事,“皆委于转运使”,(《文献通考·职官考十五》卷

  61)一路之事无所不总,转运司开始成为有监察权的路级常设机构。转运使为转运司长官,副官是转运副使、转运判官。转运司的职能相当广泛,“得兼按察,总揽郡府,职任尤重,物情舒惨,靡不由之”。(《宋史·志一百一十三》卷160)具体有:(1)掌管一路财政,漕运钱谷。(2)按察、举刺官吏。(3)疏理刑狱系囚。(4)参与地方行政管理,维护地方治安

  。二是提点刑狱司。可谓转运司之职能相当广泛,财政、狱讼、边防等一路之事无所不包。

篇八:宋代监察文献综述

  浅谈我国古代监察制度的作用

  作者:姚发荣

  来源:《中学教学参考·上旬》2014年第7期

  甘肃陇西县文峰初级中学(748100)

  姚发荣

  我国古代的监察制度,随同封建制的产生而萌芽,伴随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建立而诞生,它产生于战国,确立于秦汉时期。之后,随着封建王朝的更替,经过不断完善,显得十分完备和精细。其中有代表性的监察形式当推御史监察制度。形成并确立于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御史监察制度,是贯穿中国古代很长时期的最基本的监察形式。这一制度到了封建社会中期逐渐走向成熟。除了御史监察这一最基本的形式外,不同时期还有多种不同的监察形式。如汉朝建立的刺史制度、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典签制度和中正人事监察制度,是监察制度的发展变化。隋朝的谒者台、司隶台,唐代的谏官,宋代的谏院和地方监察方面的监司制与通判制,元代的外台(即行御史台)以及肃政廉访司都是监察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明清时期的都察院、督巡制度和“厂卫”系统是监察的又一形式。

  一、古代监察制度在我国古代社会发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1.御史监察制度

  御史监察制度对中国古代社会产生长期而深远的影响。秦代开始形成由御史大夫、御史中丞、侍御史、监郡御史等组成的从中央到地方的监察机构。秦代的御史大夫是辅佐丞相的,可以代皇帝起草诏令,接受皇帝的差遣出使,处置一些军国大事,当然也负责对百官进行监察和纠劾。汉代御史的职能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一是管理国家档案。二是领导对地方政府的监察。三是领导中央监察组织。四是主持对百官的监察。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御史组织更加庞大、严密,其监察范围更加大,职能也得到更大限度的行使。御史已彻底改变皇帝秘书的性质,成为完全成熟的专职行政监察机构。御史台增加了监察尚书的职能。隋御史台有权对以下行为进行弹劾:一是违反法令者。二是不理朝政者。三是监授人官,不举贤才者。四是以权谋私者。五是朝会举止礼仪不肃整者。唐代的御史台形成了三院分职的组织系统。有纠举国事活动中的违礼行为、监督中央财政、巡视京畿、监察中央行政机构等职权。宋代御史台组织更加细化,负责朝议活动中的纠察,监察中央行政机关。

  2.汉代刺史制度的确立与完善起到了重要作用

  汉代刺史制度的确立与完善,是我国古代国家政治体制成熟的重要标志,它成为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联系的一个重要环节,在加强对地方的领导,监察地方政治,维护中央集权和国家统一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汉代刺史可以监察地方政情、受理案件、考核官吏,以“六条问事”,对州部内所属各郡进行监督。汉初刺史,除了监察郡国,同时还督查监御史。魏晋南北朝时期,刺史的监察范围不仅是自己的属下郡县,而且也包括了中央驻州机关及境内非州所掌管的封国。刺史不仅是地方行政首长,而且仍然是监察官,刺史仍具有中央监察的责任。

  3.其他古代监察形式也在不同时期发挥了重要的监察作用

  魏晋南北朝时期,典签制度的确立具有重要意义,它改变了自刺史转化为地方性行政长官以后,地方行政机构无专任监察的状况,改善了监察体制,加强了对地方的监督与控制。唐代的谏官组织,有讽谏政治、驳正违失的重要职责。唐代谏官组织的发展将行政组织外部的监察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它将来自社会下层以及官僚层面的舆论监督、举报、投诉制度化、规范化,和御史台所掌握的行政监察相结合,有力地提高了监察效能。宋代地方监察也日益完善与严密,巡察与常驻监察结合起来,对本路辖区内的官员皆有监察的责任,对不称职或违法官员有奏劾权。

  二、古代监察的作用是有局限性的,其中“人治”是影响监察制度的最主要因素

  1.皇权是影响监察制度的主要因素之一

  在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下,监察制度是皇权的附属品,监察机构的权力来自皇权。随着中央集权的加强与皇权的膨胀,监察机构的权力也随之提高,它能否发挥正常作用,与皇帝的明昏有密切关系。例如同样是监察组织且名称相同的御史台首长御史大夫,汉代时其地位是很高的,被列为三公之一(三公即丞相、御史大夫和太尉),可以辅佐丞相、代皇帝起草诏令、接受皇帝的差遣出使并处置一些军国大事,当然也负责对百官进行监察和纠劾。而到了隋朝,御史大夫的地位明显不如秦汉时期。为提高御史台地位,隋又重新设置御史大夫,以御史大夫一人为御史台的实际长官,专掌纠察。隋的御史大夫实际上是汉魏的御史中丞之职,即是专职的监察长官,而与秦代、两汉身兼副丞相的御史府长官御史大夫是不同的。御史大夫地位的升降、职权的变化,反映出皇权是影响监察制度的主要因素之一。

  2.其他人为因素是影响监察制度的又一因素

  由于封建政权和封建官吏的阶级本性所决定,监官本身因贪赃枉法而获罪者也不乏其人。监察机构的权力有时会任意扩大或滥用,从而使监察制度畸形发展。如元代的监察制度带有民族压迫的性质。元世祖时明确规定:“凡有官守不勤于职者,勿问汉人回回,皆以论诛之,且没其家。”但蒙古人不在此限。

  古代监察制度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也存在着历史局限性,我们在借鉴古人成功经验的同时,要摒弃其不足。

  (责任编辑

  庞丹丹)

篇九:宋代监察文献综述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色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具有以下主要特点:①组织独立,自成系统。自两汉后,监察机构基本上从行政系统中独立出来,从中央到地方都有专门机构和职官,自成体系。地方监察官直接由中央监察机构统领,由中央任免;作为“天子耳目”的监官有相对的独立性,从而为监察制度的逐渐完善和监察效能的发挥提供了组织保证。②历代对官吏的监察渗透于考核、奖惩制度之中,并实行重奖重罚。③以轻制重,对监官采用秩卑、权重、厚赏、重罚的政策,给级别低的监官以监察级别高的官吏的权力。④监察机构的权力来自皇权。随着中央集权的加强,皇权的膨胀,监察机构的权力也随之提高,甚至被任意扩大或滥用,从而使监察制度畸形发展,如元代的监察制度带有民族压迫的性质。元世祖时明确规定:“凡有官守不勤于职者,勿问汉人回回,皆以论诛之,且没其家”(《元史》卷十,《世祖纪》),但蒙古人不在此限。明代除了公开的监察机构六科和都察院外,厂卫等秘密的特务机构也成为监察网的组成部分。

  监督法律、法令的实施,维护国家法律、法令的统一,参与并监督中央和地方司法机关对重大案件的审理活动,是中国古代监察机构及监官的主要职责。

  (一)监察机构随着皇权的加强而不断强化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形成于秦汉。监察官统称御史,最高长官是御史大夫。东汉光武帝把御史的官署从皇宫里搬出来,并入兰台(收藏和管理宫中典籍的机构),御史的长官叫御史中丞,他办公的地方叫御史台,也叫宪台或兰台。东汉御史台名义上隶属于九卿之一的少府(掌管宫中服务性事务的部门)。三国时曹魏的御史台脱离了少府,这是体制上的重大改革。从此御史台成为独立的监察机构,地位显要了。唐模仿隋在中央设三省六部,三省的长官都是宰相。同时在御史台下设三院,即台院(御史台本部,处理台内日常事务)、殿院(在宫廷举行重大仪式时纠察礼仪)和察院(主管弹劾百官),监察机构进一步完善。到了明代,朱元璋废除宰相,改御史台为都察院,突出了唐代察院的职能,说明御史工作的重点更加明确。同时设置六科(有点像今天监察部的派驻机构),对中央主要部门实施对口监察。六科直接对皇帝负责,监察机构又得到加强。中国封建社会政治的特点是不断削弱相权、不断加强皇权,监察机构正是适应了这一趋势而(二不)监断察官地是皇被帝强的御化用工。

  具

  清初编纂的《钦定台规》明确说,监察机构是“天子耳目风纪之司”。监察官是皇权的耳目工具,他们的根本任务就是为了维护皇权。三国时的曹操为了树立权威,特设

  了校事一职,执行监察和军事执法官的任务。校事的职位很低,但权力很大,完全秉从曹操的旨意行事,是典型的鹰犬与爪牙。宋代不仅中央御史台直属皇帝,地方的监司和通判也直隶皇帝。明代的都察院和六科都归皇帝直接领导。清代以法规的形式规定,监察官的考选、差遣、内升以及外转都由皇帝说了算。所有这些都体现了监察官御用的性质,这种御用性从根本上决定了监察官在多数情况下不可能站在社会公正的立场上履行职(三)一般监察官责秩低权重,以小监。

  大

  古代统治者对监察官职级的配置十分微妙,高级监察官的职级有增高的趋势,而作为工作骨干的中下级监察官的职级一直不高,但却可以监督、弹劾高级干部,即所谓以小监大。高级监察官指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前者隋代为从三品、宋代从二品,到元代为从一品;后者隋代为从五品、宋代从三品,到元代为正二品。明代的左、右都御史均为正二品。做具体工作的监察官的职级却不高。汉武帝派出的刺史,论职级只有六百石(当时没有品),只相当于一个中下等县令的级别,却能监察职级二千石的郡国守相,权力很重。隋代的监察官为从七品,宋代为从七品,元代为正七品,明代的十三道监察御史也是正七品,相当于现在的县处级干部,而他们弹劾的对象却是从一般官吏到宰相。这种设计可谓用心良苦。清人赵翼的一句话道破了其中的奥秘,他说:“官轻则爱惜身家之念轻,而权重则整饬吏治之威重。”职位低的人顾忌少,可以大胆工作,同时也听话,便于管理。从当年的实践看,还是行之有效的。

  (四)对地方官的监察割裂了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利害关系

  这种做法始于汉武帝,他把全国分为十三个监察区,称十三部,每部派一名刺史在自己的监察区内进行巡察。巡察时“乘传(公家驿站马车)周流”,年底回京汇报。唐代在地方划分十道(监察区),由中央派出十道巡按使在各自的监察区内巡视。明代在地方设十三道(按省划分),配置十三道监察御史,再从他们中间选派巡按御史出巡地方。中国古代对地方的监察,以这种巡视方式实行的时间最长,影响最大。它的成功之处,就是用流动的方式把监察官与行政官的利害关系割裂开来,保证监察官能够较好地履行职责。这个理论的创始者是战国时的商鞅,他说过一段很经典的话,意思是:虽然官员人数很多,但他们担任同一类的职务,站在同一个立场上,让他们彼此监督是不可能的,他们利害关系一致,容易互相包庇,就好比让马夫监督马夫,行不通。假如马儿能够说话,就可以监督马夫,因为马儿与马夫的利益是相矛盾的。按照他的观点,只有确立利益相异的钳制关系,才能使监督真正发挥作用。概括成一个公式,就是“流动的

  方式——割断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利害关系——马儿说话”。这里马儿说话是关键。让马儿开口,机制就是割断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利害关系,而割断这一层关系的途径是采用流动的方式。汉、唐、明统治者践行了商鞅的监察理论,并且在实践中又有新的发展。(五)在府县一级不设监察机构

  元代以前地方没有固定的监察机构。到了元代,先后在行省这一级设立了几个行御史台,行台之下有诸道肃政廉访司,共有二十二道,是地方正式的监察机构。元代地方行省之下的行政机构依次为路、府、州、县,道是在中央的中书省、地方行省和路府之间设置的监察区划。也就是说,在州县(大致和今天的县相当)一级是不设监察机构的。明代地方行政机构是承宣布政使司(习惯上仍称行省),之下是府、县两级政权。明朝初年,朱元璋只在行省一级设立了提刑按察司,主管监察工作。到清代,地方上有省、道、府、县四级。省一级保留了明代的按察司,道(包括守道和巡道)这一级是个创新,有点像现代行政区划中的地区行署,因与监察有关,勉强可以算作监察机构。但道以下的府县没设监察机构。

  这种现象值得深思。我国封建社会后期的元、明、清三代王朝都是版图辽阔的大一统国家。由于疆域广袤,在地方上设置固定、专门的监察机构成为必然之举,但问题是地方监察机构设在哪一级更为合适?在省一级设立监察机构的必要性无需赘言,省以下或者确切地说在府、县一级呢?朱元璋曾一度设置监察机构,但不久就罢除了。朱元璋为什么撤回了府、县的试佥事?因为他们没能履行自己的职责。他给后人留下了这样一个问题,即为什么在府、县设立监察机构没能达到预期目的?按照商鞅的理论,有效监察的前提是割断监察者与被监察者的利害关系。相对来说,中央的监察官与省一级行政官员的利害相异,中央监察官在省里是超脱的,易于行使监察权;省一级监察官与同级行政官员虽然藕丝难断,对下一级的行政官吏却也是超脱些,也能较好地发挥作用;但作为地方行政建制最低一级府、县的监察官来说,他们没有超脱的余地。中国古代监察的一个突出特点,是自上而下的单向监督。如果一个监察官无法摆脱与其监察对象的利害关系(,六就不)能监指望察他工会作卓有为成封效建地开政展治工作服。

  务

  古代监察官的基本职责是查办官员违法乱纪的案件,除此之外还有其他许多工作,如荐举人才,言事谏诤,参与司法审判,监督财政、宫廷礼仪、学术、军队,维持治安,赈济灾荒等。看起来很杂乱,但都是围绕一个大局,即为封建政治服务。这个政治就是巩固皇权、维护封建秩序。当然,在不同时期工作的重点是不同的。比如汉武帝给十三

  部刺史规定的六条任务中,除第一条监督豪强大族外,其余五条都是针对郡守的。因为当时经过中央政府的一系列打击,诸侯国的势力大为削弱,已不能构成对中央的威胁,而郡的官员(西汉初在地方实行郡和国并行的双轨制)不执行中央政令、违法乱纪的现象十分严重,所以加强对郡守的监督就成了监察工作的重点。古代重视宫廷礼仪,所谓“礼仪征伐自天子出”,是王权的象征。在唐代,御史台下面有一个专门负责维护宫廷礼仪的殿院。统治者通过这些做法严格规范封建等级制度,进而达到维护皇权威严、强化专制统治的目的。古代监察官与司法的关系密切。唐以前,监察官可监督案件(相当于今天法院审理的案件)的审理,纠正冤案错案。到了唐代,监察官可以直接参与审案工作了。明代都御史可以参加大要案的审理,当时大的案件由都察院、刑部和大理寺三家共同会审。清代也是如此。从监督的角度讲,唐代以前,监察官是事后监督(纠错只能在事后),唐以及明清变成事中监督了。当然,监察官参与审案不符合今天司法工作独立的要求,大理寺和刑部的审判应该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预。但是古代社会不是法治而是人治的社会,而且司法腐败(即贪赃枉法)相当普遍。在没有制度保障的情况下,只能用人治的方法去监督制约,在当时的体制下,恐怕只能如此。这是服务于封建政治的需要,结果是监察官的权力向其他领域延伸了。

  (七)监察工作交叉,监督者也被他人监督

  古代统治者用监察官监督行政官吏的同时,又对监督者施以监督,同时让监察官之间彼此监督和制约,所以在制度的设计上有意识地进行职权交叉。西汉中央的监察系统中,司隶校尉监督京城百官,包括丞相司直(由丞相直接领导的监察官),还可以监督地方七个郡(三辅、三河和弘农郡)的官吏,但他又受御史中丞的监督。谏官的本职工作是言事谏诤,到了宋代,御史可以谏言,谏官可以弹劾,两者的职责混淆了。宋代地方上的监司(提点刑狱司、安抚司、提举常平司和漕司)都负有监察的职能,他们彼此之间,以及他们与监督转运使的走马承受之间的工作,有许多是扯在一起的。明代中央的督察院监督百官,六科监督中央六个部门(吏、户、礼、兵、刑、工)的官员,两者监察的对象有重合的部分。这样做的好处是在理论上除了皇帝之外,天下没有不受监督的特殊官员。但是弊端也显而易见,就是机构重叠、臃肿,钦差大臣满天飞,各方推诿扯(皮八),谏监官察组工织作基效本上率是低摆下设。

  品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除了监察官系列外,还有一个谏官系列。谏官的职责最初是言谏,后来又加上了封驳。言谏是提意见,封驳分封和驳两个方面。封是对上的,指对以

  皇帝名义发出的指示认为不当,可以送还;驳是对下的,指对臣下的奏章认为不妥,可以退回。《旧唐书》总结归纳了谏官工作的几种方法,总的精神是表述意见时要尽量婉转,而且要看皇上的脸色行事。所谓言谏,多数时候是摆样子的,像李世民那样善于纳谏和魏徵那样敢提意见的君臣,毕竟凤毛麟角。宋代有了专门的谏官机构,同时谏官和监察官的职责开始混淆。元代废除了谏官机构。到明代,六科给事中兼有监察官和谏官的责任。但在君主专制高度发展的明代,给事中的封驳权实际上只有“驳”下而不能“封”上。不能“封”,谏官也就不成其为谏官了。清朝雍正皇帝继位后,觉得连摆设的必要都没有了,索性把六科并入都察院。虽说有监察官和谏官两个系统,但谏官的作用根本无法与监察官相提并论。

  (九)监察官选任的标准很高,日常的管理很严

  古代统治者非常重视对监察官的选拔和任用,越到封建社会后期,这个特点越加明显。总括选拔监察官的标准,主要有这么几条。一是在人品上要求刚直不阿和公正廉明;二是注重文化素质;三是要有基层工作经验;四是实行回避法。由于严把入口关和管理关,在多数时候保证了监察官队伍的总体素质是好的或比较好的。

  (十)监察制度的作用是弹性的

  中国封建社会的一个显著特征是理论脱离实际。有制度但不一定按制度办事,制度有时也不管用。监察制度的作用,有这么几个特点。一是因时而异。在新王朝建立伊始,统治者励精图治,政治比较清明,在这种客观环境下,监察制度能够较好地发挥作用。反之,如果在王朝末世或遭逢政治黑暗时,监察制度就丧失了其应有的制衡调节作用,有时甚至形同虚设。明代中期以后朋党之争日益激烈,监察官也参与其中。他们非但不能击浊,反而以身事逆,助长了官场上的坏风气。二是因人而异。由于监察制度是为加强皇权设计的,这个制度的作用往往取决于皇帝的个人意志。历史上一些有所作为的皇帝,如唐太宗李世民、元世祖忽必烈、明太祖朱元璋,以及清代前期的顺治、康熙、雍正、乾隆等帝在位时,都懂得利用监察制度巩固封建统治,在许多时候能够支持监察工作,因而他们在位时涌现了一些不畏权贵、敢于执法的监察官。但如果皇帝昏庸,监察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甚至有些秉公执法的监察官还会受到迫害。据《大清会典事例》、《钦定台规》、《清史稿》和《清史列传》记载,清代受到处分的监察官达300多人,他们中多数人是在工作中因得不到皇帝的支持受到打击报复,或者因皇帝听信谗言受黜的。三是因事而异。查小不查大,即只打苍蝇不打老虎。元代提刑按察使胡祗遹说,监察官员的工作,就是“鞭扑一二小吏细过而已”。这是他的经验之谈。在中国封建社会,监察制度是一种具有双重职能的特殊制度。首先它是皇帝加强专制统治的工具,其次又是地主阶级内部维护封建特权、协调利益关系的制衡器。前者是一个人,后者是一个整体,两者在本质上都是私有制的产物,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在具体利益上又有不一致、甚至冲突的地方,监察制度的作用主要取决于他们的意志以及他们之间利益调整的情况。

篇十:宋代监察文献综述

  浅析宋朝监察制度

  李晓东

  [摘要]宋朝的行政监察制度相对完善,并形成了一套从中央到地方严密监察网络,其行政监察制度的建立对现在仍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将研究宋朝行政监察制度的内容,分析其建立的原因并提炼出其对当今的借鉴之处

  [关键字]

  宋朝

  行政监察

  就中国历史发展的进程而言,宋朝是上承隋唐下启明清的一个封建朝代,也是中国封建社会从此由繁荣的高峰逐步走向晚期的标志,由于宋朝是结束了数百年的大分裂而建立起来的一个封建专制政权,因此,改革政治,强化政权,是北宋政治史上最为引人注目的现象,这种政治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反映在行政监督制度上,必然是皇帝对监督制度建设的高度重视。

  一、宋朝行政监察制度的主要内容

  1.中央的行政监察机构。

  宋代的监察机关沿袭唐制,设御史台为国家最高监察机关,“掌纠察官邪,肃正纲纪大事则廷辩,小事则奏弹”。在官职设置上,御史大夫由于官高因此并不实授,通常只作为加官授予朝臣,用以表彰其功绩或勤勉,因而御史中丞便成为了御史台的最高长官,掌判台政。

  御史台下分台院、殿院、察院。三院分置侍御史一人,殿中侍御史二人,监察御史六人。在分工上,侍御史在元丰改制前例兼知杂事的差任,以御史台副长官的身份,辅佐御史中丞处理台务。元丰改制始命侍御史不兼知杂事的职务,但是仍然保留其御史台副长官的身份,专门掌贰台政。殿中侍御史领导殿院,“掌以仪法,纠百官之失”监察御史则统率察院,“掌分察六曹及百司之事,纠其谬误,大事奏劾,小事则举正”,监察御史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官职,负责对吏、户、刑、兵、礼、工的监察。监察御史的任职在唐代由宰相任命或者荐举,但到宋朝,改为由皇帝亲自任命。这显然是皇帝为了加强对百官的监察,以进一步巩固皇权

  从监察御史可以纠举宰相的规定,可以佐证这一点。

  此外御史台内还设有主簿和检法各一人,主簿的工作主要是受理公务,启封文书,监督失责,审核簿书等事宜;检法则负责检核法律条款,有时也参与刑事案件的审理

  两者皆是御史台的主要属吏,照例通常都是由御史台长贰辟举,仅哲宗时一度变更旧法而到了崇宁初年又恢复原制

  南宋时仍然沿用不改,只是偶尔会出现御史台正副长官皆空缺,而改由殿中侍御史奏辟的特殊变通情形。主簿和检法虽然在行政编制上只是属吏的身份,但是由于其“往往是正任台官的直接候补者”,因此,也颇为时人所重视的,很多的士大夫都把这两个职务当成是日后升迁的基石

  为了确保御史具有一定的实践工作经验,更好地行使监察权,宋朝规定,只有担任过两任县令者,才有资格担任御史。这在宋以前的历朝法律中是没有的宋初,御史可以在没有一定证据的情况下奏弹百官,奏弹失实也不必承担任何责任,而且明确规定御史必须每两个月向皇帝奏事一次,谓之“风闻弹人”。至宋仁宗时设例限制风闻弹人,且奏弹失实的,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宋初还在唐朝谏官的基础上,于门下省设立谏院,但其主要职掌不是规谏君主,而是举发臣下的不法行为和对政府各部门的措施提出“谏正”。谏院和御史台并称“台谏”随着

  御史职权的加强,也兼负起规谏之责,逐渐产生了台谏合一的趋势。

  2.地方的行政监察机构。

  宋朝对地方官的监察也是相当重视的。为防止地方势力扩大,重生藩镇之祸,宋朝多次削减地方权力如减少地方财政权,收回地

  方司法权,集中地方官员的任命权,最后形成了地方的一切权力均由皇帝统管,地方官员一律由朝廷任命的局面。为了牵制州郡行政长官,宋另设“通判”一职通判系州监察官,专门从事监察地方官员及其所属的部吏。

  宋朝对地方政府的监察则采取监司出巡,按察州县的制度。北宋时,取法巡院之意,置诸路转运使,致使地方行政区划发生监察大区路向行政大区的过渡北宋诸路转运使的职掌。设置与理事特点与唐代巡院的继承关系十分清楚,因其职在

  问民疾苦,察吏臧否,故称监司。宋代监司并不像唐朝那样是单一的体制,而是多元监察体制,各路四司互不统属,官署治所也不同在一地。各司在行政职能上各有偏重,但都有监察职能,互相牵制,互相监察。一些设在边镇要塞之处的路则设经略使或安抚使,乃为军事区,均高居于州县之上

  监司的职能广泛,但以刺举为主。刺举的对象包括地方行政的方方面面,其职能主要包括刺举贪赃枉法者,察举不尽职不尽责者,察举昏庸无能、年老病弱和怠惰政务者,举劾税收中的违法行为,按劾残害百姓者,负责部内官员的考课,荐举官员,参预并监督地方刑狱案件的审理,参预管理和监督地方财政,向朝,参预地方防灾

  救灾和兴修水利等民政管理事务,督促外州县官劝农民及时耕种,还要负责镇压本路的农民起义等

  各监司机关两年内要巡察所辖地方一遍,后改为一年一巡,遇到灾荒还要不时奉诏出巡

  监司出巡还订立了种种约法,以免与州县官勾结或利用出巡之机向百姓肆意勒索。

  3.行政监察立法及行政监察思想

  宋朝的行政监督立法因随巩固皇权的需要而不断扩大,其内容主要集中在《庆元条法事类》和《宋大诏令集》,同时还有以地方为重点的监察立法,包括《宋刑统御史台仪制》、《监司互察法》。它集中规定了监察官的职责和被监察者违反处置办法,也对监察官行使监察权作出了必要的限制

  宋朝的行政监察制度反映出了其行政监察的主要思想。其一是“振举纲纪,纠弹奸邪”,表现在宋朝的监察范围大而广,上自皇帝,下至百姓,确立了一系列的原则规范,在全国铺织了上下纵横严密的监察网,对违法的官员严惩不贷;其二是“制衡相权,防范臣下结党”,从监察御史可以纠举宰相,对地方官员的严厉监察不难看出这一点;其三是“重视纳谏,以广圣聪”,宋太祖“勒不杀士大夫之誓以昭示子孙,终宋之世,文臣无欧刀之辟”,为谏诤君主者提供了宽松的环境,“言事之臣或得责,大不过落一官,其次居散地而已“。

  二、宋朝行政监察制度建立的原因分析

  1.宋朝监察制度的建立历史背景原因

  在宋代之前,门阀贵族是主宰中国的重要政治力量,庶族文士只能在皇权和门阀贵族势力的夹缝间艰难生存,难有作为。唐末五代中原陷入了长久的战乱之中,军阀之间的混战虽然从根本上摧毁了门阀贵族的势力,但是在纷扰的乱世间,武力决定一切,于是武夫们纷纷拥兵自重,跨州带郡,窥视神器。而文士们往往成为武夫的附庸,处境颇为尴尬。公元960年宋朝兴起之后,宋王朝统治者吸取了五代十国的经验教训,对于武人怀有很深的警惕之心,并确立了一系列制度加以防范,其中最根本的一条就是“以文抑武”。在宋代帝王看来,最坏的文臣不

  过只是贪赃枉法,弄权营私而已,可是最坏的武臣却可能会夺人天下再想到自己祖先建国时的经历,让君主们不寒而栗。在这样的背景下,宋朝建立了一套以御史台为中心的监察制度,委文人士大夫以重任,并为他们提供了相对宽松的谏言环境。

  2.强化专制皇权的内在需求

  国家设置官僚的目的在理论上是为了让他们为君主服务,为天下苍生服务,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官员在口口声声报答君恩,不负苍生的宣誓下,却显然更愿意相互服务,虽然他们之间并非没有权力上的斗争和牵扯,但是倘若一旦整体的利益受到侵犯,即使这种侵犯来自君主,也往往遭到官僚集团的集体反对,因此对于君主而言,官僚集团这种自成派系的倾向是其挥之不去的梦魇,倘若官僚集团中恰恰又出现了足以左右舆论,深孚人望的强势者那情况就会变得更加的糟糕因此,代表最高权力的君主不得不持续长久地从事“反对官僚扩张其私人利益的斗争”

  3.儒家意识形态的影响

  儒家思想战胜了诸子百家的理论,从汉朝开始,就成为统治全国的指导思想,时代愈是往前发展,统治者对他的依赖程度也愈大。为了统合帝国,维系王朝的需要,历代君主无不尊崇儒学,以儒学治天下。儒学中有大量的关于“忠”这一概念的阐释和强调,但是即使是“忠”这一概念也决非意味着对君主的绝对服从,对于士大夫官僚集团而言,“忠”不是一种“仅强加于他们自己的片面义务”。事实上,皇帝在接受臣下的尽忠之时,也负有分清忠臣和奸臣的义务,即所谓“亲贤臣,远小人”,“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同时,儒学通过将忠这一概念的道德化,将谏诤直言等行为定义为“忠”,君主对这一概念必须接受,承认做出如此行为的人是忠臣。在宋代,从皇帝到官僚都谙熟孔孟之道,因此要建立一套制度给与不同层级人都可以“尽忠”,即皇帝可以广纳谏,臣民能够“知无不言言无不尽”。

  三、宋朝行政监察制度对现在的借鉴意义

  第一,从思想上充分认识加强和完善行政监督制度的重要性。

  宋朝皇帝十分重视监察制度和监察机构得建设,懂得以权力制约权力之道

  行政监察制度的运作之所以能够长期延续下去,主要是因为权力的相互制衡。以监察权制衡相权,以相权制约监察权,两者之间的权力最终在皇权手中得到平衡,这样皇权专制得以延续,从而实现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在当前得社会形势下,为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得顺利进行,必须进一步加强和改善现行的行政监察体制。为此,首先是必须在思想上充分认识加强和完善我国行政监察制度建设的重要性与紧迫性。

  第二,保证监察机关的独立性,确保监察官员独立行使监察权。

  监察机关的相对独立,是宋代御史在监察运作机制上的一个重要特点。在封建专制制度下,皇帝为了维护皇权,限制官权,防止大臣们犯上作乱、贪赃枉法。

  在加强中央集权和君主专制的同时,不断调整和完善行政监察体制,使监察机构独立于行政系统之外,由皇帝亲自控制所有监察活动这样为监察官员独立行使监察权提供了组织上的保证,避免了行政系统对监察系统的控制,从而使行政监察活动免受行政官员的干涉,有利于行政监察效能的更好发挥。

  第三,形成严密的监察机构体系要全面发挥监察机构的作用,必须建立起严密的监察体系。

  借鉴宋朝历史经验,监察机构形成了一种以御史台或都察院为主体的多层次

  多元化的网络严密的全方位监察体制。因此,我国在设置监察机构时,要把中央监察机构与地方监察机构相结合,要把一般监察机构和专门监察机构相结合,要把长设监察机构和临时监察机构相结合,特别是要发挥出专门监察机构和临时监察机构的作用同时也要避免因机构设置过多带来的机构臃肿、行政效率低下的问题。

  [参考文献][1]章剑生著:《行政监督研究》人民出版社,2001.[2]王宏彬著《我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的历史嬗变》黑龙江社会科学,2002.

篇十一:宋代监察文献综述

 浅析宋朝监察制度

  李晓东

  [摘要]宋朝的行政监察制度相对完善,并形成了一套从中央到地方严密监察网络,其行政监察制度的建立对现在仍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本文将研究宋朝行政监察制度的内容,分析其建立的原因并提炼出其对当今的借鉴之处

  [关键字]

  宋朝

  行政监察

  就中国历史发展的进程而言,宋朝是上承隋唐下启明清的一个封建朝代,也是中国封建社会从此由繁荣的高峰逐步走向晚期的标志,由于宋朝是结束了数百年的大分裂而建立起来的一个封建专制政权,因此,改革政治,强化政权,是北宋政治史上最为引人注目的现象,这种政治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反映在行政监督制度上,必然是皇帝对监督制度建设的高度重视。

  一、宋朝行政监察制度的主要内容

  1.中央的行政监察机构。

  宋代的监察机关沿袭唐制,设御史台为国家最高监察机关,“掌纠察官邪,肃正纲纪大事则廷辩,小事则奏弹”。在官职设置上,御史大夫由于官高因此并不实授,通常只作为加官授予朝臣,用以表彰其功绩或勤勉,因而御史中丞便成为了御史台的最高长官,掌判台政.御史台下分台院、殿院、察院。三院分置侍御史一人,殿中侍御史二人,监察御史六人。在分工上,侍御史在元丰改制前例兼知杂事的差任,以御史台副长官的身份,辅佐御史中丞处理台务。元丰改制始命侍御史不兼知杂事的职务,但是仍然保留其御史台副长官的身份,专门掌贰台政.殿中侍御史领导殿院,“掌以仪法,纠百官之失”监察御史则统率察院,“掌分察六曹及百司之事,纠其谬误,大事奏劾,小事则举正”,监察御史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官职,负责对吏、户、刑、兵、礼、工的监察。监察御史的任职在唐代由宰相任命或者荐举,但到宋朝,改为由皇帝亲自任命。这显然是皇帝为了加强对百官的监察,以进一步巩固皇权

  从监察御史可以纠举宰相的规定,可以佐证这一点。

  此外御史台内还设有主簿和检法各一人,主簿的工作主要是受理公务,启封文书,监督失责,审核簿书等事宜;检法则负责检核法律条款,有时也参与刑事案件的审理

  两者皆是御史台的主要属吏,照例通常都是由御史台长贰辟举,仅哲宗时一度变更旧法而到了崇宁初年又恢复原制

  南宋时仍然沿用不改,只是偶尔会出现御史台正副长官皆空缺,而改由殿中侍御史奏辟的特殊变通情形。主簿和检法虽然在行政编制上只是属吏的身份,但是由于其“往往是正任台官的直接候补者",因此,也颇为时人所重视的,很多的士大夫都把这两个职务当成是日后升迁的基石

  为了确保御史具有一定的实践工作经验,更好地行使监察权,宋朝规定,只有担任过两任县令者,才有资格担任御史。这在宋以前的历朝法律中是没有的宋初,御史可以在没有一定证据的情况下奏弹百官,奏弹失实也不必承担任何责任,而且明确规定御史必须每两个月向皇帝奏事一次,谓之“风闻弹人”.至宋仁宗时设例限制风闻弹人,且奏弹失实的,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宋初还在唐朝谏官的基础上,于门下省设立谏院,但其主要职掌不是规谏君主,而是举发臣下的不法行为和对政府各部门的措施提出“谏正”。谏院和御史台并称“台谏”随着御

  史职权的加强,也兼负起规谏之责,逐渐产生了台谏合一的趋势.2。地方的行政监察机构。

  宋朝对地方官的监察也是相当重视的。为防止地方势力扩大,重生藩镇之祸,宋朝多次削减地方权力如减少地方财政权,收回地

  方司法权,集中地方官员的任命权,最后形成了地方的一切权力均由皇帝统管,地方官员一律由朝廷任命的局面。为了牵制州郡行政长官,宋另设“通判"一职通判系州监察官,专门从事监察地方官员及其所属的部吏。

  宋朝对地方政府的监察则采取监司出巡,按察州县的制度。北宋时,取法巡院之意,置诸路转运使,致使地方行政区划发生监察大区路向行政大区的过渡北宋诸路转运使的职掌。设置与理事特点与唐代巡院的继承关系十分清楚,因其职在

  问民疾苦,察吏臧否,故称监司。宋代监司并不像唐朝那样是单一的体制,而是多元监察体制,各路四司互不统属,官署治所也不同在一地。各司在行政职能上各有偏重,但都有监察职能,互相牵制,互相监察。一些设在边镇要塞之处的路则设经略使或安抚使,乃为军事区,均高居于州县之上

  监司的职能广泛,但以刺举为主。刺举的对象包括地方行政的方方面面,其职能主要包括刺举贪赃枉法者,察举不尽职不尽责者,察举昏庸无能、年老病弱和怠惰政务者,举劾税收中的违法行为,按劾残害百姓者,负责部内官员的考课,荐举官员,参预并监督地方刑狱案件的审理,参预管理和监督地方财政,向朝,参预地方防灾

  救灾和兴修水利等民政管理事务,督促外州县官劝农民及时耕种,还要负责镇压本路的农民起义等

  各监司机关两年内要巡察所辖地方一遍,后改为一年一巡,遇到灾荒还要不时奉诏出巡

  监司出巡还订立了种种约法,以免与州县官勾结或利用出巡之机向百姓肆意勒索。

  3.行政监察立法及行政监察思想

  宋朝的行政监督立法因随巩固皇权的需要而不断扩大,其内容主要集中在《庆元条法事类》和《宋大诏令集》,同时还有以地方为重点的监察立法,包括《宋刑统御史台仪制》、《监司互察法》。它集中规定了监察官的职责和被监察者违反处置办法,也对监察官行使监察权作出了必要的限制

  宋朝的行政监察制度反映出了其行政监察的主要思想.其一是“振举纲纪,纠弹奸邪",表现在宋朝的监察范围大而广,上自皇帝,下至百姓,确立了一系列的原则规范,在全国铺织了上下纵横严密的监察网,对违法的官员严惩不贷;其二是“制衡相权,防范臣下结党”,从监察御史可以纠举宰相,对地方官员的严厉监察不难看出这一点;其三是“重视纳谏,以广圣聪”,宋太祖“勒不杀士大夫之誓以昭示子孙,终宋之世,文臣无欧刀之辟”,为谏诤君主者提供了宽松的环境,“言事之臣或得责,大不过落一官,其次居散地而已“。

  二、宋朝行政监察制度建立的原因分析

  1.宋朝监察制度的建立历史背景原因

  在宋代之前,门阀贵族是主宰中国的重要政治力量,庶族文士只能在皇权和门阀贵族势力的夹缝间艰难生存,难有作为。唐末五代中原陷入了长久的战乱之中,军阀之间的混战虽然从根本上摧毁了门阀贵族的势力,但是在纷扰的乱世间,武力决定一切,于是武夫们纷纷拥兵自重,跨州带郡,窥视神器。而文士们往往成为武夫的附庸,处境颇为尴尬。公元960年宋朝兴起之后,宋王朝统治者吸取了五代十国的经验教训,对于武人怀有很深的警惕之心,并确立了一系列制度加以防范,其中最根本的一条就是“以文抑武”。在宋代帝王看来,最坏的文臣不

  过只是贪赃枉法,弄权营私而已,可是最坏的武臣却可能会夺人天下再想到自己祖先建国时的经历,让君主们不寒而栗。在这样的背景下,宋朝建立了一套以御史台为中心的监察制度,委文人士大夫以重任,并为他们提供了相对宽松的谏言环境。

  2。

  强化专制皇权的内在需求

  国家设置官僚的目的在理论上是为了让他们为君主服务,为天下苍生服务,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官员在口口声声报答君恩,不负苍生的宣誓下,却显然更愿意相互服务,虽然他们之间并非没有权力上的斗争和牵扯,但是倘若一旦整体的利益受到侵犯,即使这种侵犯来自君主,也往往遭到官僚集团的集体反对,因此对于君主而言,官僚集团这种自成派系的倾向是其挥之不去的梦魇,倘若官僚集团中恰恰又出现了足以左右舆论,深孚人望的强势者那情况就会变得更加的糟糕因此,代表最高权力的君主不得不持续长久地从事“反对官僚扩张其私人利益的斗争”

  3。

  儒家意识形态的影响

  儒家思想战胜了诸子百家的理论,从汉朝开始,就成为统治全国的指导思想,时代愈是往前发展,统治者对他的依赖程度也愈大.为了统合帝国,维系王朝的需要,历代君主无不尊崇儒学,以儒学治天下.儒学中有大量的关于“忠”这一概念的阐释和强调,但是即使是“忠”这一概念也决非意味着对君主的绝对服从,对于士大夫官僚集团而言,“忠”不是一种“仅强加于他们自己的片面义务".事实上,皇帝在接受臣下的尽忠之时,也负有分清忠臣和奸臣的义务,即所谓“亲贤臣,远小人”,“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同时,儒学通过将忠这一概念的道德化,将谏诤直言等行为定义为“忠",君主对这一概念必须接受,承认做出如此行为的人是忠臣。在宋代,从皇帝到官僚都谙熟孔孟之道,因此要建立一套制度给与不同层级人都可以“尽忠”,即皇帝可以广纳谏,臣民能够“知无不言言无不尽”。

  三、宋朝行政监察制度对现在的借鉴意义

  第一,从思想上充分认识加强和完善行政监督制度的重要性.宋朝皇帝十分重视监察制度和监察机构得建设,懂得以权力制约权力之道

  行政监察制度的运作之所以能够长期延续下去,主要是因为权力的相互制衡。以监察权制衡相权,以相权制约监察权,两者之间的权力最终在皇权手中得到平衡,这样皇权专制得以延续,从而实现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在当前得社会形势下,为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得顺利进行,必须进一步加强和改善现行的行政监察体制。为此,首先是必须在思想上充分认识加强和完善我国行政监察制度建设的重要性与紧迫性。

  第二,保证监察机关的独立性,确保监察官员独立行使监察权。

  监察机关的相对独立,是宋代御史在监察运作机制上的一个重要特点。在封建专制制度下,皇帝为了维护皇权,限制官权,防止大臣们犯上作乱、贪赃枉法。

  在加强中央集权和君主专制的同时,不断调整和完善行政监察体制,使监察机构独立于行政系统之外,由皇帝亲自控制所有监察活动这样为监察官员独立行使监察权提供了组织上的保证,避免了行政系统对监察系统的控制,从而使行政监察活动免受行政官员的干涉,有利于行政监察效能的更好发挥。

  第三,形成严密的监察机构体系要全面发挥监察机构的作用,必须建立起严密的监察体系.

  借鉴宋朝历史经验,监察机构形成了一种以御史台或都察院为主体的多层次

  多元化的网络严密的全方位监察体制。因此,我国在设置监察机构时,要把中央监察机构与地方监察机构相结合,要把一般监察机构和专门监察机构相结合,要把长设监察机构和临时监察机构相结合,特别是要发挥出专门监察机构和临时监察机构的作用同时也要避免因机构设置过多带来的机构臃肿、行政效率低下的问题.[参考文献]

  [1]章剑生著:《行政监督研究》人民出版社,2001.[2]王宏彬著《我国古代行政监察制度的历史嬗变》黑龙江社会科学,2002。

篇十二:宋代监察文献综述

 浅析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十个基本特点

  文章标题:浅析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十个基本特点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是封建政治的一个组成部分,在长期的发展中形成以下一些基本特点。

  (一)监察机构随着皇权的加强而不断强化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形成于秦汉。监察官统称御史,最高长官是御史大夫。东汉光武帝把御史的官署从皇宫里搬出来,并入兰台(收藏和管理宫中典籍的机构),御史的长官叫御史中丞,他办公的地方叫御史台,也叫宪台或兰台。东汉御史台名义上隶属于九卿之一的少府(掌管宫中服务性事务的部门)。三国时曹魏的御史台脱离了少府,这是体制上的重大改革。从此御史台成为独立的监察机构,地位显要了。唐模仿隋在中央设三省六部,三省的长官都是宰相。同时在御史台下设三院,即台院(御史台本部,处理台内日常事务)、殿院(在宫廷举行重大仪式时纠察礼仪)和察院(主管弹劾百官),监察机构进一步完善。到了明代,朱元璋废除宰相,改御史台为都察院,突出了唐代察院的职能,说明御史工作的重点更加明确。同时设置六科(有点像今天监察部的派驻机构),对中央主要部门实施对口监察。六科直接对皇帝负责,监察机构又得到加强。中国封建社会政治的特点是不断削弱相权、不断加强皇权,监察机构正是适应了这一趋势而不断地被强化。

  (二)监察官是皇帝的御用工具

  清初编纂的《钦定台规》明确说,监察机构是“天子耳目风纪之司”。监察官是皇权的耳目工具,他们的根本任务就是为了维护皇权。三国时的曹操为了树立权威,特设了校事一职,执行监察和军事执法官的任务。locAlhoST校事的职位很低,但权力很大,完全秉从曹操的旨意行事,是典型的鹰犬与爪牙。宋代不仅中央御史台直属皇帝,地方的监司和通判也直隶皇帝。明代的都察院和六科都归皇帝直接领导。清代以法规的形式规定,监察官的考选、差遣、内升以及外转都由皇帝说了算。所有这些都体现了监察官御用的性质,这种御用性从根本上决定了监察官在多数情况下不可能站在社会公正的立场上履行职责。

  (三)一般监察官秩低权重,以小监大

  古代统治者对监察官职级的配置十分微妙,高级监察官的职级有增高的趋势,而作为工作骨干的中下级监察官的职级一直不高,但却可以监督、弹劾高级干部,即所谓以小监大。高级监察官指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前者隋代为从三品、宋代从二品,到元代为从一品;后者隋代为从五品、宋代从三品,到元代为正二品。明代的左、右都御史均为正二品。做具体工作的监察官的职级却不高。汉武帝派出的刺史,论职级只有六百石(当时没有品),只相当于一个中下等县令的级别,却能监察职级二千石的郡国守相,权力很重。隋代的监察官为从七品,宋代为从七品,元代为正七品,明代的十三道监察御史也是正七品,相当于现在的县处

  级干部,而他们弹劾的对象却是从一般官吏到宰相。这种设计可谓用心良苦。清人赵翼的一句话道破了其中的奥秘,他说:“官轻则爱惜身家之念轻,而权重则整饬吏治之威重。”职位低的人顾忌少,可以大胆工作,同时也听话,便于管理。从当年的实践看,还是行之有效的。

  (四)对地方官的监察割裂了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利害关系

  这种做法始于汉武帝,他把全国分为十三个监察区,称十三部,每部派一名刺史在自己的监察区内进行巡察。巡察时“乘传(公家驿站马车)周流”,年底回京汇报。唐代在地方划分十道(监察区),由中央派出十道巡按使在各自的监察区内巡视。明代在地方设十三道(按省划分),配置十三道监察御史,再从他们中间选派巡按御史出巡地方。中国古代对地方的监察,以这种巡视方式实行的时间最长,影响最大。它的成功之处,就是用流动的方式把监察官与行政官的利害关系割裂开来,保证监察官能够较好地履行职责。这个理论的创始者是战国时的商鞅,他说过一段很经典的话,意思是:虽然官员人数很多,但他们担任同一类的职务,站在同一个立场上,让他们彼此监督是不可能的,他们利害关系一致,容易互相包庇,就好比让马夫监督马夫,行不通。假如马儿能够说话,就可以监督马夫,因为马儿与马夫的利益是相矛盾的。按照他的观点,只有确立利益相异的钳制关系,才能使监督真正发挥作用。概括成一个公式,就是“流动的方式――割断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利害关系――马儿说话”。这里

  马儿说话是关键。让马儿开口,机制就是割断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利害关系,而割断这一层关系的途径是采用流动的方式。汉、唐、明统治者践行了商鞅的监察理论,并且在实践中又有新的发展。

  (五)在府县一级不设监察机构

  元代以前地方没有固定的监察机构。到了元代,先后在行省这一级设立了几个行御史台,行台之下有诸道肃政廉访司,共有二十二道,是地方正式的监察机构。元代地方行省之下的行政机构依次为路、府、州、县,道是在中央的中书省、地方行省和路府之间设置的监察区划。也就是说,在州县(大致和今天的县相当)一级是不设监察机构的。明代地方行政机构是承宣布政使司(习惯上仍称行省),之下是府、县两级政权。明朝初年,朱元璋只在行省一级设立了提刑按察司,主管监察工作。到清代,地方上有省、道、府、县四级。省一级保留了明代的按察司,道(包括守道和巡道)这一级是个创新,有点像现代行政区划中的地区行署,因与监察有关,勉强可以算作监察机构。但道以下的府县没设监察机构。

  这种现象值得深思。我国封建社会后期的元、明、清三代王朝都是版图辽阔的大一统国家。由于疆域广袤,在地方上设置固定、专门的监察机构成为必然之举,但问题是地方监察机构设在哪一级更为合适?在省一级设立监察机构的必要性无需赘言,省以下或者确切地说在府、县一级呢?朱元璋曾一度设置监察机构,但不久就罢除了。朱元璋为什么撤回了府、县的试佥事?因为他们没能履行自己的职责。他给后人留下了这样一个问题,即为什么在府、县设立监察机构没能达到预期目的?按照商鞅的理论,有效监察的前提是割断监察者与被监察者的利害关系。相对来说,中央的监察官与省一级行政官员的利害相异,中央监察官在

  省里是超脱的,易于行使监察权;省一级监察官与同级行政官员虽然藕丝难断,对下一级的行政官吏却也是超脱些,也能较好地发挥作用;但作为地方行政建制最低一级府、县的监察官来说,他们没有超脱的余地。中国古代监察的一个突出特点,是自上而下的单向监督。如果一个监察官无法摆脱与其监察对象的利害关系,就不能指望他会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

  (六)监察工作为封建政治服务

  古代监察官的基本职责是查办官员违法乱纪的案件,除此之外还有其他许多工作,如荐举人才,言事谏诤,参与司法审判,监督财政、宫廷礼仪、学术、军队,维持治安,赈济灾荒等。看起来很杂乱,但都是围绕一个大局,即为封建政治服务。这个政治就是巩固皇权、维护封建秩序。当然,在不同时期工作的重点是不同的。比如汉武帝给十三部刺史规定的六条任务中,除第一条监督豪强大族外,其余五条都是针对郡守的。因为当时经过中央政府的一系列打击,诸侯国的势力大为削弱,已不能构成对中央的威胁,而郡的官员(西汉初在地方实行郡和

  国并行的双轨制)不执行中央政令、违法乱纪的现象十分严

  重,所以加强对郡守的监督就成了监察工作的重点。古代重视宫廷礼仪,所谓“礼仪征伐自天子出”,是王权的象征。在唐代,御史台下面有一个专门负责维护宫廷礼仪的殿院。统治者通过这些做法严格规范封建等级制度,进而达到维护皇权威严、强化专制统治的目的。古代监察官与司法的关系密切。唐以前,监察官可监督案件(相当于今天法院审理的案件)的审理,纠正冤案错案。到了唐代,监察官可以直接参与审案工作了。明代都御史可以参加大要案的审理,当时大的案件由都察院、刑部和大理寺三家共同会审。清代也是如此。从监督的角度讲,唐代以前,监察官是事后监督(纠错只能在事后),唐以及明清变成事中监督了。当然,监察官参与审案不符合今天司法工作独立的要求,大理寺和刑部的审判应该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预。但是古代社会不是法治而是人治的社会,而且司法腐败(即贪赃枉法)相当普遍。在没有制度保障的情况下,只能用人治的方法去监督制约,在当时的体制下,恐怕只能如此。这是服务于封建政治的需要,结果是监察官的权力向其他领域延伸了。

  (七)监察工作交叉,监督者也被他人监督

  古代统治者用监察官监督行政官吏的同时,又对监督者施以监督,同时让监察官之间彼此监督和制约,所以在制度的设计上有意识地进行职权交叉。西汉中央的监察系统中,司隶校尉监督京城百官,包括丞相司直(由丞相直接领导的监察官),还可以监督地方七个郡(三辅、三河和弘农郡)的官吏,但他又受御史

  中丞的监督。谏官的本职工作是言事谏诤,到了宋代,御史可以谏言,谏官可以弹劾,两者的职责混淆了。宋代地方上的监司(提点刑狱司、安抚司、提举常平司和漕司)都负有监察的职能,他们彼此之间,以及他们与监督转运使的走马承受之间的工作,有许多是扯在一起的。明代中央的督察院监督百官,六科监督中央六个部门(吏、户、礼、兵、刑、工)的官员,两者监察的对象有重合的部分。这样做的好处是在理论上除了皇帝之外,天下没有不受监督的特殊官员。但是弊端也显而易见,就是机构重叠、臃肿,钦差大臣满天飞,各方推诿扯皮,监察工作效率低下。

  (八)谏官组织基本上是摆设品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除了监察官系列外,还有一个谏官系列。谏官的职责最初是言谏,后来又加上了封驳。言谏是提意见,封驳分封和驳两个方面。封是对上的,指对以皇帝名义发出的指示认为不当,可以送还;驳是对下的,指对臣下的奏章认为不妥,可以退回。《旧唐书》总结归纳了谏官工作的几种方法,总的精神是表述意见时要尽量婉转,而且要看皇上的脸色行事。所谓言谏,多数时候是摆样子的,像李世民那样善于纳谏和魏徵那样敢提意见的君臣,毕竟凤毛麟角。宋代有了专门的谏官机构,同时谏官和监察官的职责开始混淆。元代废除了谏官机构。到明代,六科给事中兼有监察官和谏官的责任。但在君主专制高度发展的明代,给事中的封驳权实际上只有“驳”下而不能“封”上。不能“封”,谏官也就不成其为谏官了。清朝雍正皇帝继位后,觉得连摆设的

  必要都没有了,索性把六科并入都察院。虽说有监察官和谏官两个系统,但谏官的作用根本无法与监察官相提并论。

  (九)监察官选任的标准很高,日常的管理很严

  古代统治者非常重视对监察官的选拔和任用,越到封建社会后期,这个特点越加明显。总括选拔监察官的标准,主要有这么几条。一是在人品上要求刚直不阿和公正廉明;二是注重文化素质;三是要有基层工作经验;四是实行回避法。由于严把入口关和管理关,在多数时候保证了监察官队伍的总体素质是好的或比较好的。

  (十)监察制度的作用是弹性的

  中国封建社会的一个显著特征是理论脱离实际。有制度但不一定按制度办事,制度有时也不管用。监察制度的作用,有这么几个特点。一是因时而异。在新王朝建立伊始,统治者励精图治,政治比较清明,在这种客观环境下,监察制度能够较好地发挥作用。反之,如果在王朝末世或遭逢政治黑暗时,监察制度就丧失了其应有的制衡调节作用,有时甚至形同虚设。明代中期以后朋党之争日益激烈,监察官也参与其中。他们非但不能击浊,反而以身事逆,助长了官场上的坏风气。二是因人而异。由于监察制度是为加强皇权设计的,这个制度的作用往往取决于皇帝的个人意志。历史上一些有所作为的皇帝,如唐太宗李世民、元世祖忽必烈、明太祖朱元璋,以及清代前期的顺治、康熙、雍正、乾隆等帝在位时,都懂得利用监察制度巩固封建统治,在许多时候能

  够支持监察工作,因而他们在位时涌现了一些不畏权贵、敢于执法的监察官。但如果皇帝昏庸,监察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甚至有些秉公执法的监察官还会受到迫害。据《大清会典事例》、《钦定台规》、《清史稿》和《清史列传》记载,清代受到处分的监察官达300多人,他们中多数人是在工作中因得不到皇帝的支持受到打击报复,或者因皇帝听信谗言受黜的。三是因事而异。查小不查大,即只打苍蝇不

  打老虎。元代提刑按察使胡祗y说,监察官员的工作,就是“鞭扑一二小吏细过而已”。这是他的经验之谈。在中国封建社会,监察制度是一种具有双重职能的特殊制度。首先它是皇帝加强专制统治的工具,其次又是地主阶级内部维护封建特权、协调利益关系的制衡器。前者是一个人,后者是一个整体,两者在本质上都是私有制的产物,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在具体利益上又有不一致、甚至冲突的地方,监察制度的作用主要取决于他们的意志以及他们之间利益调整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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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三:宋代监察文献综述

 >>>宋代知县、县令监察制度述论

  作者:邢

  琳

  摘要:在中国封建官僚政治中,县级政权具有基石的作用,而县级政权的正常运转又离不开健全的县-级监察制度。通过监察,统治者可以更好地控制县官,并得到民心。宋代统治者对县级政权建立了多渠道严密的监察制度体系,从制度上制约县级长官权力的行使。县级监察制度具有严密性、针对性和限制性等特点,它对今天的县级政权建设不无参考价值。但宋代县级监察制度也有明显的不足和教训,也值得我们今天引以为戒。

  关键词:宋代;知县;县令;监察制度

  中图分类号:K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05X(2008)02—0141—03

  在中国封建专制社会里,历代统治者都很重视地方监察制度。尽管县级政权位于庞大的官僚体制的最底层,但它的作用却不可低估——具有基石的作用,县级监察制度最直接的作用是,统治者可以更有效地加强对县官的控制,防止他们的腐败堕落,同时使上意又能够顺畅地通达于民。对县级政权富有成效的监察,可以保证县级政权机器的正常运转,维持地方政权的稳固和安定。对宋代的监察制度,学术界从不同的角度给予了较充分的关注,特别是贾玉英教授撰写的《宋代监察制度》对其作了较深入的论述,但对知县、县令的监察制度未作专节进行系统论述。迄今为止,宋代县级监察制度的专题研究成果尚未见到。由此,本文试对宋代县级监察制度作初步探讨。

  一、宋代监司、通判对知县、县令的监察

  宋代对知县、县令的监察是多种渠道的,知县、县令不但受监司、通判的监察,而且也受郡守的监察。

  宋代的路级监察机构,包括转运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等,统称监司。

  宋代的府、州、军、监级监察机构是通判厅。通判厅不仅要监察府、州、军、监级官吏,而且还要按察本辖区的县级官吏。下面对路级监察官和府、州、军、监级监察官监察知县、县令的职能进行分述。

  (一)监司对知县、县令的监察

  宋代的监司既是治民之官,又是治官之官。具体到职能上,则负有行政与监察的双重职能。

  1.按劾官吏贪赃枉法,不尽职责

  宋朝统治者对贪赃枉法、不尽职责者,要求凡“官吏贪浊弛慢者,具名以闻”。如仁宗宝元二年(1039年)八月诏转运副使、提点刑狱至所部百日,如果部下有犯赃者,则“坐失按举之罪”。宁宗嘉定二年(1209年)五月诏令诸路监司“劾守令之贪残者”。

  按劾贪赃枉法的知县、县令是监司的又一重要职能。如南宋绍兴年间,瑞昌县令“倚势受赂”,被江西转运判官陈橐按劾而罢职。

  同时监司对知县、县令不尽职责者负有察举职能。如神宗熙宁四年(1071年)三月诏:河北、京东路转运司和提点刑狱司,“察所部知州、通判、都监、监押、巡检、知县、县令不职者以闻”。元丰元年(1078年)六月,京东路遭水灾,朝廷令监司察访灾情,并举奏“县令不得力者”。

  2.察劾税收中的违法行为

  征收赋税钱粮,保证国家财政收入是历代县级政权的首要任务,宋代亦然。州县官在税

  收中如有违法行为,不仅会激化阶级矛盾,而且直接影响到封建政府的税收,所以宋代统治者多次诏令,要监司察劾州县官在税收中的违法行为。如高宗绍兴十年(1140年)九月规定,“州县百姓输纳租税,监官勒索百姓多收者”,“仰监司严加检察,如尚或蹈袭违戾,并仰按劾奏闻”。光宗绍熙二年(1191年)十一月南郊赦道:“催科自有省限,州县往往不遵条法,先期预借,重叠催纳。”有的甚至“倍加斗面,非理退换”,“仰监司严加觉察,如有违戾。按劾闻奏”。历宋一代,朝廷不断强调监司对州县官在税收中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职能。

  3.按劾残害百姓者

  宋代监司对残害百姓的行为要予以按劾。如仁宗至和年间(1054—1056年),淮西地区发生了蝗灾,山阳县尉李宗残害积极治蝗的老百姓,强迫邵崇等人吞食蝗虫,以致使他们“吐泻成疾”。提点刑狱孙锡奏劾了李宗,仁宗罢去了李宗的官职。高宗绍兴九年(1139年)四月诏“新复诸路监司、帅臣按劾官吏之残民者”。

  4.察举听讼不公与制造冤假错案者

  监司察觉到州县令长听讼不公,事涉偏曲,或是应受理而不受理,可将州县长官按劾治罪。绍兴十五年(1145年)四月二十二日尚书省言:“民户理诉词讼,远诣朝廷披陈,虑有冤抑,遂改委他司定夺,访闻无行官司,恶其指论,捃以他事,非理科罪,是使蒙冤之民不敢申诉。”于是高宗下诏:“令诸路监司州县,将民户陈诉事务,并仰长官躬亲审详,依公理断,无至少有偏曲。仍仰所属监司觉察,按劾当议,重作行遣。”

  宋代监司对制造冤假错案者,要给以按劾。《庆元条法事类》明确规定:“诸监司每岁点检州县禁囚,淹留不决,或有怨滥者,具当职官、职位、姓名,按劾以闻。”

  5.限制豪强的非法侵夺,钳制官吏的法外聚敛

  北宋末和南宋初,吏治的腐败、官吏的聚敛以及金兵的南侵,使民不堪命,农民起义在全国相继爆发,直接动摇着赵宋王朝的统治。统治者也非常明白“民心的向背”的重要性。宋徽宗为标榜“革弊恤民之意”,在政和以后相继颁降了越诉的诏敕。政和三年(1113年)诏,凡“官司辄紊常宪,置杖不如法,决罚多过数,伤肌肤,害钦恤之政”者,“许赴尚书省越诉”同。南宋初的统治者确定了以中兴之功为大业、以民事为急务、以宽恤民力为大计的治道方针。为此,在北宋越诉的基础上广开越诉之禁。如凡因兵火逃亡抛弃田产,依法“十年内亦听理认归业,官司占田不还,许人户越诉”。诸受纳租税苗米,“州县于正数之外加斛面,许人户越诉”。南宋统治者增创越诉法的目的,是试图通过百姓的越诉,加强对不法官吏的监督,宽恤民力、恢复生产、稳定统治、强化专制主义中央集权。

  (二)通判对县官的监察

  宋代通判为州的最高监察官,主要监察地方长吏知州,同时还要监察所属官吏。宋仁宗景祜四年(1037年)十二月诏:“诸路转运使、提点刑狱、知州军、通判,自今按察所部官,须具实状以闻。”宋哲宗朝规定“所部官有善否及职事修废”,通判“得敕举以闻”。直至南宋通判仍有“入则二政,出则按县”的监察职能。

  此外,郡守也有监察县令的职能,如南宋孝宗隆兴元年(1163年)对监司、郡守考县令之课不以实者“令御史纠劾”。度宗朝也明确规定,“监司察郡守,郡守察县令,置籍考核,岁终第其治状”上报朝廷。

  二、宋代知县、县令监察制度的特征

  宋代为了防范唐末五代藩镇割据局面的再现,在县级监察制度方面采取了种种措施。这些措施的推行,使宋代县级监察制度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

  第一,建立多渠道严密的监察制度体系,从制度上制约县级长官权力的行使。这主要包

  括:一是县的上级机构兼监察机构。县的上级机构在唐代以前主要是郡和州,宋代建立了纵横交错的县级监察网,县级长官不仅要接受监司、通判、知州的监察,而且县级长官之间也要互察。同时,县之上级机构监督的范围通常很广泛,涉及一县职责内容的方方面面,如前所述。二是设置专门的监察机构和官吏,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察。宋代建立了监司巡检制度,巡检即寻历点检或巡按检察之意。监司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巡遍所部州县,点检管内兵民、钱谷、刑狱等各类职责完成情况,据实上报朝廷,以对州县官实行奖惩黜陟。同时对监司官巡历时间也做出明确规定:“每岁分定下半年巡按州县,具平反冤讼、搜访利害及荐举循吏、按劾奸赃以闻。”在巡历过程中如发现不法行为,须在三十日内,将事情原委及当事人状况写成报告,每县拟成正、副二份文状,正本上奏皇帝,副本申送上书省刑部。监司官如无公事,在州县居住禁止超过三日。三是监司的法定责任。宋代详细规范了地方监察官的违法处置办法。《庆元条法事类》的《职制敕》载:“诸监司,巡历所部不遍者,杖一百,遍而不申减二等??诸州县公吏,因监司巡历点检,辄逃避者,杖一百。因追呼整会事节者,加一等,并勒停,永不收叙??诸按察官体量所部官,各以实犯罪状举奏,诸司不许互相关白。其被旨体量,虽先失按举,但事得实者,除其罪。”可见,宋朝制定出一系列监司官的出巡之法,反映了宋代统治者对于监督州县的重视。

  第二,监司互察法。宋朝统治者为了发挥监察官的作用,防范监察官弄权行私,特别制定了《监司互察法》。徽宗崇宁五年(1106年)规定:“诸路监司,互相察举如法。或庇匿不举,以其罪罪之,仍令御史台弹劾以闻,朕当验实重行黜责。”直至南宋,《监司互察法》更趋严密。光宗绍熙元年(1190年)规定:“外路诸司体分职之意,若暴横赋敛以摇民心,若隐蔽水旱以欺主听,若大吏奸赃而蠹国,若兵将包藏而于纪,则当如今互察。”《庆元条法事类》还明确规定:“诸监司知所部推行法令违慢,非本职而已,具事牒所属监司,若承报不即按举,或施行阔略而元牒之司不举奏者,减所属监司应得之罪一等,即监司于职事违慢,诸司不互察者,准此。若犯赃,私罪庇匿不举者,以其罪罪之。”

  宋代的“监司互察法”不仅要求诸路监司之间互察,而且要求同路之间互察。宋代同一路要设转运使、转运副使、转运判官,提点刑狱、提举常平等各类监司官,这些监司官之间也要互相监察。北宋时,就制定了同路诸监司官互察法。如徽宗政和元年(1111年)三月,臣僚在上疏中就提到:“法有监司互察之文。”南宋高宗也强调:“监司违戾,令诸司互察,御史台弹劾。”

  总之,宋代对监司的监察是严密的,特别南宋时期更趋严密,从而影响了监司对州县的监察。凡事矫枉过正,必走向反面。正如叶适所讽刺的:“今转运司则以划剧州县财赋,候司其余羡,杂其逋欠为一司岁计之常;提举司则督迫茶盐,用法苛惨,至常平义仓、水利农田则置而不顾;提刑司则以催趣经总制钱、印给僧道丁由子为职,而刑狱冤滥,词讼繁滞,则或莫之省焉。是监司之不法不义,反甚于州县。”

  第三,监察对象以县官为主。宋代限制县长官政治权力行使的制度多种,如上述的多渠道的严密监察制度体系,而对县官的属官的监督则不够重视,即重县官而轻佐属。尤其是对州县政府中正规体制之外的办事人员,如吏役阶层,州县监察制度也未能发挥其应有的监察作用。宋代官员的任用实行本地回避和任期制度,而吏役不受其限制,加上外来任职的县官对本地风土人情也缺乏了解,这必为久居本地的书吏之营私舞弊提供可乘之机。同时,宋代州县大部分吏胥属于民户论差的职役,不领官俸。没有官俸,难望其廉洁。司马光曾说:“府史胥徒之属,居无禀禄,进无荣望,皆以啖民为生者也。上自公府省寺、诸路监司、州县乡村仓场库务之吏,词讼追呼,租税徭役,出纳会计,凡有毫厘之事关其手者,非赂遗则不行,是以破家坏产者,非县官赋役独能实之然也,大半尽于吏家矣。此民之所以重困者也。”可见,衙役多是在州县负责税收、徭役、司法拘拿与案验等具体事务的人员,由于县官很少下乡,那么,经常出入乡村的衙役便成了县官与乡村沟通的不可缺少的工具和桥梁。因为县官在处

  理事情上要倚重他们,而对他们的所作所为自然也很少过问,有时则是听之任之。徽宗时,“士大夫之职业,虽皮肤蹇浅者亦不复修治,而专从治于奔走进取,其簿书期会,一切唯胥吏之听”。甚至有些时候,州县官为一己私利,对吏役的违法行为不仅不加制约,还与吏役们形成“则己盗其一,吏盗其十。上下相蒙,恣为欺弊”的“猫鼠同眠”的关系,狼狈为奸,共同破坏封建统治秩序。显然,在宋代,对于书吏舞弊犯法是缺少有效的监督制约的,这就必然使得吏役腐败成为加剧官僚政治腐败的重要温床和催化剂。

  三、宋代知县、县令监察制度及其借鉴

  宋代县级监察制度对我们今天的县级行政管理制度的建设也具有某些启示。

  第一,监察人员的素质高低是监察制度成败的关键。

  监察官之职在于纠弊除恶,澄清吏治,所以,宋代统治者对监察官的素质有较高要求,认为监司之官,是一路州县官的楷模,“所以不轻于用人也”。为确保监察官有较高的素质和不辱使命,宋代统治者往往采取两项主要措施。一方面,注重监察官的选用。为了使监司得其人,宋真宗咸平元年(998年)六月制定了“监司举主赏罚法”,并对参知政事李至说:“凡举官,宜先择举主,以类取人。”南宋统治者仍比较重视监司的选任。绍兴六年(1136年)七月,宋高宗对大臣说:“近时士大夫数言县令多有不称其任者,朕再三思之,亦难尽择,莫若慎选监司郡守以为要道。”同时,为了保证监司官的政治素质,宋代要求监司人选要具有廉洁奉公、品行端正、无赃污行为的政治品质等。如宋仁宗朝,包拯上疏皇帝,请求转运副使、提点刑狱“并令精选廉干中正之人以充其职”,包拯的这一建议被宋仁宗采纳。另一方面,建立监察责任制,对玩忽职守者给予严厉处罚。凡应察而不察,或擅作威福,或贪赃枉法,分别处以罢黜,杖一百,徒二年,流二千里,永不收叙等。

  第二,监察立法的健全、合理与得到很好执行是监察制度取得成效的重要保证。

  众所周知,好的制度如能很好地执行,吏治定能清明,如不能很好地执行,必带来吏治的腐败。北宋前期统治者,由于注重整饬吏治,勤于督促,监司监察职能执行较好。“庆历新政”时期,加强监司对州县官的按察,为整饬吏治措施之一。这一活动使“老耆昏昧之人望风知惧”,一时“致仕者见多,州县吏治有所澄清”。可是北宋后期和南宋,由于吏治的腐败带来的经济负担,统治者别无良策,唯有向人民横征暴敛一法。监司官不仅对违法官吏“坐视漫不省察”,而且“背公自营,倚令骚众”,甚至与守令勾结起来,欺压百姓。“民诉某守,则执其人封其辞,以送某守;民诉某令,则下其牒以与某令,是为守令报仇也。”监司官这种渎职贪赃的行为更加速了吏治的腐败。

  第三,重视法律的威慑力是保证县级政府廉洁的一个重要措施。

  宋代县级监察制度在发挥法律的威慑力、加强县官廉政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如前所述,察举贪赃枉法,不尽职责者,是监司的首要职能。事实证明,当官员们慑于法律的威力之时,在某些时期州县确曾出现过吏治清明的景象,如北宋前期,州县官廉洁自重。反之,州县吏治腐败之时,也必是监察不严。州县官视法律为儿戏之时。如北宋末年,各种矛盾激化,政治日渐昏暗,州县官吏“唯以附托权势为计”,“甚者假托气焰,强市横敛”。这样,宋朝完备的监察制度已变为空文。由此看来,宋代县级廉政监察制度受当时的政治制度的制约,其局限性是不可避免的。宋代的县级行政监察制度尽管体系设计严密,还在民事方面始开越诉之禁,但在吏治腐败、官官相护、官吏为奸的官僚政治下,并没有改变南宋司法的黑暗,史治腐败反而愈演愈烈,最后在全国造成了“官司人户亦交相敌仇”的局面。

  责任编辑

  吕学文

篇十四:宋代监察文献综述

 宋代的监察制度

  州郡之上有路分大员,分别是:经略安抚使、转运使、提点刑狱、提举常平。这四大监司可谓是各司其职,都是平级,平时互相监视对方不说,对于下面的知州和通判也有监视之权,每隔一段时间都会对知州和通判进展德、能、州郡之上有路分大员,分别是:经略安抚使、转运使、提点刑狱、提举常平。这四大监司可谓是各司其职,都是平级,平时互相监视对方不说,对于下面的知州和通判也有监视之权,每隔一段时间都会对知州和通判进展德、能、廉等方面的综合考察,然后上报于朝廷,而且宋朝的官员调任很是频繁,一般情况下不超过三十个月就要换人。

  宋朝的中央监察机构为御史台,御史台的最高长官为御史中丞,定员一人。按照宋制来看,御史中丞在百官之中排在第四位,很是位高权重。

  御史台的职责是“纠察官邪,肃正纲纪〞,不只是监察官员是否贪污受贿,更是上至宰相下至普通官员,只要违背了朝廷的规矩法度,都可以弹劾。

  而且宋朝为了加强监察,还沿用了唐朝的〞风闻制度〞,即使是没有明确的证据,御史和谏官只要是道听途说或者蛛丝马迹就可以弹劾官员。

  由此可见宋朝统治者对于监察百官上面,不管是地方还是中央,可谓是处心积虑。

  但中央上的监察体系,有一个致命缺陷,那便是御史权利太大,就以“风闻制度〞来说,很多心术不正的人就利用这种监察权,来打压甚至陷害与自己不对头的大臣。

篇十五:宋代监察文献综述

 宋朝监察制度地方机构的运行特点

  谢水顺

  【摘

  要】宋朝监察制度的地方机构设计十分完备,形成了以监司和通判为主体的对官僚体系严密监控的监察体系,有力地控制了地方的财权、行政权、兵权和司法权.它具有系统独立、设计巧妙、网络严密,地方监察权的隶属性和相对独立性,监察方式的多样性和监察内容的广泛性,职能不专、权力分散、作用有限等特点,对于我国现行监察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有着非常重要的借鉴作用,体现在:机构设计科学合理、系统独立、纵向管理;加强监察立法并落实监察法的实施;对监察官员要严格选拔、严格管理,促使其不断提高素质.

  【期刊名称】《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8(039)012

  【总页数】3页(P67-69)

  【关键词】宋朝;监察制度;地方机构设计

  【作

  者】谢水顺

  【作者单位】湖南科技学院

  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湖南

  永州425199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K23

  一

  严密的地方监察机构设计

  宋代建立了严密的地方监察机构,分为路和州(郡、府)两级。其中监司作为路一

  级的地方监察官,而设通判则是州(郡、府)一级监察官。监司和通判作为地方监察官,不但具有行政职能,而且更有监察职能。宋代统治者历来都相当重视监司和通判的选任,故有宋一代就有皇帝亲自选拔监司的选任方式。监司和通判的任职不仅要求一定的任职经历,还要求有较高的政治素质,注重考查监司和通判的文化修养和职业道德状况。宋代巧妙设计并建立了纵横交错并相互制约的地方监察网,把各种各样的大小地方官皆监察得严严密密。

  (一)路是宋代地方的最高行政机关

  宋太宗时全国共设十五路,仁宗时为十八路,神宗时为二十三路。路以下设府、州、军、监,其下设县。相应地,宋代设有二级地方监察机构。其中路一级监察机构主要设有转运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这些机构常统称为监司。

  1.转运司。宋初,置转运使,但当时无监察职能。太宗时,于诸路置转运使,按察所辖部内官吏。此后,边防、盗贼、刑诉等事,“皆委于转运使”(《文献通考·职官考十五》卷61),一路之事无所不总,转运司开始成为有监察权的路级常设机构。转运使为转运司长官,副官是转运副使、转运判官。转运司的职能相当广泛,“得兼按察,总揽郡府,职任尤重,物情舒惨,靡不由之”(《宋史·志一百一十三》卷160)。具体有:(1)掌管一路财政,漕运钱谷。(2)按察、举刺官吏。(3)疏理刑狱系囚。(4)参与地方行政管理,维护地方治安。二是提点刑狱司。可谓转运司之职能相当广泛,财政、狱讼、边防等一路之事无所不包。

  2.提点刑狱司。因为转运司的职权过大,掌管了地方的财权、司法、监察、行政等权,政务繁杂,故宋朝统治者在地方增设了提点刑狱司。提点刑狱司最初只配置了提点刑狱和提点刑狱使臣两名官员,随着提点刑狱司制度的日趋成熟,后增添了司检法官一名。《宋大诏令集·置诸路提刑诏》载:“念狱犴之实繁,且讯鞫之初,宁无枉挠?而处断之际,岂尽平反?苟致沉冤……今择官诸路提点刑狱公事,具官云云。所至专察视囚禁,审详案牍,州郡不得迎送聚会。所部每旬具囚系犯由、讯

  鞫次第申报。常检举催督,有淹系久者,即驰往案问,出入人罪者,移牒覆勘,劾官吏以闻。”可见,提点刑狱司的职能主要是处理路一级的疑难案件,且监督该路的案件审判,纠正冤假错案。它还有按察刺举官员之职能,监察地方各级官员,兼有互察之职责。

  3.提举常平司。王安石变法时,为保证新法顺利实行,特设置提举常平司。每一路设一位管勾官和两位提举官。提举常平司主要掌管常平、义仓、水利等新法的施行,“视岁之丰歉而为之敛散,以惠农民”,“总其政令,仍专举刺官吏之事”,“掌摘山煮海之利,以佐国用”(《宋史·职官七》卷167)。

  4.走马承受。宋在每一路还设置了走马承受,由皇帝十分信任的一至三名宦官或武臣充任,也有数路置一员者,没有定制。其职责名为“亲军政,察边事”,实际上就是皇帝特意安插在帅司身边监察帅司等官员的耳目。史载:“仍旧许风闻言事。”(《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一》)“其权与监司均敌,朝廷每有所为,辄为廉访所雌黄,枢密院藉以摇宰相。”(《长编》卷11)“诸路廉访使者,不合干预茶盐事,若州县有罪,自合按劾。”(《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一》)可见,凡是州郡之社稷民生、边防诸事、官吏清污等各类事项,皆为其监察之范围,也拥有干涉军政的权力。

  (二)在府、州、军、监级设监察机构通判厅

  宋初,为了加强中央对地方官的控制和监察,防止州郡长官权力过大,特创设“通判”一职,由皇帝亲自委派,辅佐州郡长官,虽为知州副职,但可直接向皇帝呈奏,通判职责颇类似监司:“凡兵民、钱谷、户口、赋役、狱讼听断之事,可否裁决,与守臣通签书施行。”“所部官有善否及职事修废,得刺举以闻。”(《哲宗正史·职官志》)通判之掌除监州外,凡兵民、钱谷、户口、赋役、狱讼听断之事,皆可裁决,但须与知州通签文书施行。第一,监察州县官员。第二,参与州郡财政管理。第三,参与州郡官员的选任和管理。第四,参与审理州郡的刑狱案件。第五,兼领防汛及修堤岸等政务。由此可见,宋代地方监察机构的设计相当严密,从各路的监司(转运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到州、郡、府一级的通判,构成一个纵横交错、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多层次的严密监察网络。

  二

  宋朝地方监察机构的运行特点

  (一)系统独立、设计巧妙、网络严密

  宋朝是中国古代封建王朝专制集权不断得到加强的朝代,作为权力垂直支配体系的重要一环的地方监察制度,实行垂直管理,直属皇帝领导,依然紧紧依赖封建皇权。当然,宋代地方监察官其实就是天子的耳目。这些地方监察官往往“位卑权重”,其职级配置较低,这也是经过精心设计的,赵翼由是说:“官轻则爱惜身家之念轻,而权重则整饬吏治之威重。”具体来说,宋仁宗时在地方设十八路,神宗时设二十三路。路以下的地方机构是府、州、军、监,其下设县。相应地,宋代设有二级地方监察机构。其中,路一级监察机构主要设有转运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这些机构常统称监司。可以看出,宋代地方监察机构的设计相当巧妙,构成了一个上下相维,内外相制,多层次的严密监察网络。

  (二)地方监察权的隶属性和相对独立性

  宋代的地方监察权直接隶属于皇帝。首先,在整个中国封建社会中,皇帝都是全国最高统治者,而地方监察机构只不过是皇帝的耳目,其存在的最终目的就是维护封建君主专制。在整个地方监察活动中,皇帝拥有最终解释权、决定权和处置权。其次,地方监察官的设计和任免也是由皇帝决定的。这些都决定了地方监察权的隶属性。再次,宋代地方监察权也具有相对独立性。从宋代的地方监察机构设计可以看出,宋代地方监察机构及其监察官员,相对独立于皇权、相权以及其他百官之外的,它往往被皇帝赋予了监察地方各级各类官员的特权。《密斋笔记》载:宋代地方监察官员“非特不可承宰相风旨,亦不可承人主风旨”,为了避嫌,也往往不与其他类别地方官员来往。最后,在地方机构设计上,也将行政职能和监察职能明显分离

  开来。在地方,监司作为中央的特别外遣官员,主要是以巡按的形式对地方官员实施监察,监司的职能主要是监察及司法,“监司之职,按临一路,寄耳目之任,专刺取举之权”。(《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五》)可知,监司其实不是隶属于地方行政机构之内部机构,而是以独立的身份对其他各类地方机构实施的监察。

  (三)监察方式的多样性和监察内容的广泛性

  宋代从中央到地方的监察机构设计,是经过宋统冶者在长期吸取前朝地方割据林立、中央集权不力、监察机构虚置,以及五代时期法制废弛等教训之下,清醒认识到一个系统独立、网络严密的中央与地方监察机构设置是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保障这一思想的基础之上构建起来的。所以,宋代的地方监察机构设计比起历史上其他封建王朝有较大的进步和特色。其地方监察机构设计更加巧妙和完备,监察也更加有力,地方监察官员的素质也有所提高,其监察方式也较科学与合理。另外,宋代地方监察机构的监察内容也具有明显的广泛性。宋代在地方所设的监司和通判具有广泛的职能和职权,即监察职能、行政、人事、民政、司法、诉讼、财政、税收、文化教育、军事等职权。因此宋代地方监察官权力之大、之杂、之广在中国古代监察史中都是不多见的。当然,在实际操作中各地方监察官还是各有偏重的。

  (四)职能不专、权力分散、作用有限

  宋代地方监察官因权力太大、太杂、太广,也导致了其职能不专、权力分散、作用有限。对于宋代地方监司的职权与职责,宋代规定:“婚田税赋则隶转运,狱讼经总则隶之提刑,常平茶盐则隶之提举,兵将、盗贼则隶之安抚。是以事权归一而州县知所适从,民听不贰而词讼得以早决。”(《宋会要辑稿.职官四五》)这就明确了监司的基本职权职责。但是宋初统治者采取了“稍夺其权,制其钱谷,收其精兵”之策,最大限度地把地方各种权力集中于中央,故将地方各种事项交给不同的行政机构处理,目的是“通过分权而集权”。转运、提举常平、提点刑狱之职权都各有所专,但又要监管一路军事、民政、财政、治安等事项。而通判厅设置的目的

  也是为了分化知州权力,美其名日辅佐,实则是为皇帝设置耳目,牵制权力。通判要在其辖内按察属官,另外还要处理地方各种政务,职能无所谓不多,但又无一不被相关的州郡长官以及监司所分割。这样,地方各级监察官吏之间权力分散又互相牵制,专权现象难以产生。但在封建专制体制下人治等因素的影响,也令地方监察制度效能低下,作用也显得非常有限。

  三

  宋朝地方监察机构设计的历史思考

  (一)机构设计科学合理、系统独立、纵向管理

  宋代的地方监察机构设计比较成功,确实起到了加强君主专制统治的作用,但是,从另一方面来说,宋代监察制度的整个系统又不利于充分发挥其监察机构及其监察官员的职责,以真正达到实施监察地方的目的,这是由历史局限性和阶级局限性所决定的。的确,宋代的监察制度的实施,在一定的程度上确实达到了君主专制集权的目的,但宋代却又出现历史上罕见的“积贫积弱”的不利局面,从监察机构的设计中也能略知一二。从其监察机构的设计中我们可以认识到,监察机构的设计必须单一而独立,又要自成体系。这就要求监察权力与一般行政权力、司法权力,监察机构与一般行政机构、司法机构,监察官员与一般行政官员、司法官员,必须严格区分开来,实行纵向管理,以期真正达到实现监督和惩治贪污腐败的目的。我国现行监察机构实行双重领导机制,监察权没有完全独立,使得我国现行的监察机关难以得心应手地实施监察,以达到真正监察的目的。所以,我们可以借鉴明代的监察机构设计,加强监察机关的独立性,使其自成一体,系统独立、纵向管理,内部明确分工,细化监察职权,相互监督,平等地各行其责。

  (二)加强监察立法并落实监察法的实施

  健全、加强监察立法是依法治吏的前提和基础。宋代相对完备的监察法律法规及其地方监察机构设计,无疑为我们提供了监察立法的思路。宋代的监察立法是在充分吸取和借鉴前代监察立法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结合当时的社会现状构建的,它详

  细、具体地规定了中央与地方监察官职权的范围、分工、行使程序,对监察官的选拔和考核、对各级监察官员犯罪的防范,等等。而我国现行的监察立法虽然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还有不尽如人意之处,如在监察立法中显现出的某种滞后性,监察立法重惩治轻防范,惩处贪腐内容不完备,比较分散,还未成体系,对贪腐官员的惩治力和威慑力不够强。这就要求我们应该积极主动地适应社会经济迅速发展的需要,及时转变监察立法观念,加强监察立法的超前性和防范性,加强对腐败官吏的惩治力度,争取对职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化,增强监察法律法规的惩治力和威慑力。另一方面,吏治要做到清明,其前提条件是好的制度能等到好的实施,否则,要谈吏治清明简直是空想。宋代统治者,由于在其初期注重了吏治治理,地方监司和监察职能执行较好,使“老耆昏昧之人望风知惧”“致仕者见多,州县吏治有所澄清”,但是到了北宋后期和南宋,由于吏治的腐败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地方监察官对违法官吏“坐视漫不省察”,“背公营,倚令骚众”(《宋会要辑稿》食货),甚至与守令勾结起来,欺压百姓,这就加速了吏治的腐败。

  (三)对监察官员要严格选拔、严格管理,促使其不断提高素质

  孟子说:“徙法不足以自行。”我们知道,法律虽然制定了,但并不代表它能够自动实施,还要靠监察官员的推行和实施。我们知道,监察官员素质的高低是每朝每代监察制度是否成败的关键。虽然宋代监察官之职权大、广且杂,但宋代统治者对监察官的素质要求却比较高,认为监司通判,“所以不轻于用人也”(《州县提纲》卷四)。为确保监察官员较高的素质和不辱使命,宋代统治者特别注重监察官的选用。宋真宗咸平元年(998)六月制定了“监司举主赏罚法”。为了保证地方监察官的政治素质,宋代统治者要求地方监察官员的人选要廉洁奉公、品行端正、无贪污行为等。由此可见,宋代对地方监察官员要求严格选拔、严格管理,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养和法律职业水平。我国现行的监察法律法规虽然对监察人员的资格和素质出台了相关规定,但对监察人员的资格要求不够严格,对监察人员的素质要求不

  够细化,相关规定较笼统。所以,我国监察立法可参考宋代的有关监察立法,具体详细地规定监察人员所应具备的业务和道德素养。

  参考文献:

  【相关文献】

  [1]刘勇.浅析宋代监察制度[D].西南政法大学,2007.[2]周晓丹.宋代地方监察制度研究[D].湘潭大学,2012.[3]邢琳.宋代知县、县令监察制度述论[J].河南社会科学,2008,(3).[4]贾玉英.宋代监察制度[M].开封:河南大学出版社,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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