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协商工作条例心得体会(8篇)

时间:2022-11-27 19:00:10 心得体会 来源:网友投稿

政治协商工作条例心得体会(8篇)政治协商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坚持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之心得体会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政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政治协商工作条例心得体会(8篇),供大家参考。

政治协商工作条例心得体会(8篇)

篇一:政治协商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坚持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之心得体会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也是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一个共同创造。以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三代中共中央领导集体,都为这一制度的形成,巩固和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第一代中共中央领导集体,在新中国建立后提出了“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确立了多党合作的基本格局。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第二代中共中央领导集体,科学阐明了新时期民主党派的社会基础和性质,明确多党合作是我国政治制度的一个特点和优点,巩固和发展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第三代中共中央领导集体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结合新的形势和任务,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了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1989年根据邓小平同志的指示,在与各民主党派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中共中央制定并颁布了《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文件全面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的成功经验,阐明了我国多党合作的一系列重要原则,明确了民主党派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参政地位,提出了民主党派参政的基本点,履行监督的总原则,成为指导多党合作和民主党派工作的一个纲领性文件,推动了多党合作事业的蓬勃发展。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在我国的确立和发展,决不是偶然的,而有着深刻的历史和现实必然性。在近代历史上,中国

  曾实行过多党制和一党制,但因为脱离了国情,结果都失败了,辛亥革命胜利后,民国政府曾离开中国刚刚脱胎于封建社会的国情,一度盲目照搬西方的政治制度和政党制度,设立议会,实行多党制。一时间,300多个政党相互攻击,争权夺利,彼此倾轧,搞得乌烟瘴气,演出了一幕幕闹剧。对此,曾主张学习英美政治制度和政党制度的孙中山先生痛心地说:“现在代议土变成了猪仔议员,有钱就卖身,分赃贪利,为全国人民所不齿,各国实行这种代议政体就免不了流弊,不过流传到中国,流弊更不堪问罢了。”结果西方的多党制在中国实行不到两年,就草草收场。国民党上台后实行一党专制,违背了中国人民要求民主、反对独裁的愿望,结果不仅没有改变中国积弱积贫的状况,反而将中国推向了更加动荡和衰败,最终以彻底失败而告终。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正是在深刻总结历史教训的基础上,在新中国诞生后实行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使中国走上了稳定发展的道路。在“文化大革命”十年内乱中,多党合作遭到严重破坏,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巨大的灾难。改革开放后,资产阶级自由分子在中国鼓吹私有化,多党制,否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并在1989年发展为社会和政治动乱。所以,历史反复证明,在我国搞一党专制不行,盲目照搬西方多党制也不行,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是中国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

  我国实行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完全符合

  我国国情的政治制度和政党制度,这已被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所证明。新中国成立55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25年来,我国生产力快速发展,综合国力明显增强,人民生活普遍改善,民族团结不断加强,社会安定,政治稳定,国际地位日益提高,成为世界上发展进步最快的国家之一。这是中国共产党正确领导的结果,是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的结果,也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团结奋斗的结果。1999年,民进中央主席许嘉璐同志率人大代表团访问非洲时,在几个国家介绍了我国的政党制度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情况,结果在野党的领导人听了以后说,如果执政党像中国共产党那样对待我们就好了;而执政党的领导人则说,如果我国的在野党像你们国家的民主党派那样就好了。他们都对我国的政治体制给予了很高的评价和充分的肯定。这说明我国根据自己的历史条件、文化传统、现实状况,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根本政治制度,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作为基本政治制度和政党制度,是完全正确的,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正如江泽民同志指出的:“没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就不可能最大限度地把全民族一切爱国的进步的力量团结和调动起来,去实现我们共同奋斗的目标。这是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以来到现在几十年历史进行的一条基本经验”。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和多党合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如何在新世纪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我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这一政治制度呢?

  首先,必须按照“三个代表”的思想,加强中国共产党的自身建设。随着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参与意识、竞争意识不断增强,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的自身建设,完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更加紧迫。因此,中国共产党要实现对民主党派的领导,必须保持无产阶级政党的先进性。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不是自封的,而是历史形成的,是社会发展的必然。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加强党的自身建设,提高党的战斗力,保持党的工人阶级先锋队的性质,始终走在时代的前列,是带领民主党派同我们一道前进的决定因素。

  第二,加强民主党派的政治工作,民主党派思想政治工作的核心是提高广大成员的政治觉悟,培养新一代民主党派成员与共产党实行多党合作的自觉性。民主党派要充分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职能,必须具备较高的政治理论素养,掌握正确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我国的民主党派长期以来形成了自我教育的优良传统,要充分利用各种教育形式,组织广大成员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学习新《宪法》和民主党派及共产党团结奋斗的历史,大力开展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教育,提高他们接受共产党领导,走社会主义道路的自觉性。

  第三,加强民主党派的组织建设,加强民主党派的组织建设是搞好多党合作的一个重要保证,老一代民主党派领导人有着高度的政治觉悟,自觉自愿的接受共产党的领导,这是我们党多党合作之所以能够顺利发展的重要因素,是一条极其宝贵的经验,要尽早发现,培养一大批民主党派新的领导人,这个工作做好了,就等于抓住了统战工作的全局。

  第四,认真总结经验,进一步推动多党合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十多年来,中共各级党委在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的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各级党委要在认真总结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结合新的实践,继续大胆探索,逐步完善与之相关的各项配套制度、规定和措施,使民主党派参政议政、民主监督切实做到内容具体化,运行程序化、操作规范化、逐步形成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相协调的参政党工作机制。

  第五,要加强多党合作的理论研究,努力提高理论研究水平。随着实践的发展,对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理论研究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是由于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根植于中国土壤上的一个全新制度,因此,需要加强这一基本制度的基础理论研究,努力建立完整、科学的理论体系。二是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多党合作面临许多新的课题,只有对此作出科学的解答,才能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推动多党合作深入扎实地发展。三是要加强对统一战线成员的思想教育,从理论与实践的高度,深刻阐明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必然性、合理性和优越性,为思想教育提供基本依据。同时还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总结,不断探索,为我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第六,充分发挥民主党派优势,进一步搞好政治协商与合作,历史证明,搞好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健康发展的保证,也是民主党派自身建设与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目前,各级党委政府与民主党派开展的各种形式的政治协商制度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如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人邀请各民主党派主要领导人和无党派人士,就党委、政府将要提出的大政方针进行协商或就共同关心的问题举行高层次、小范围的谈心活动、沟通思想、征求意见,党委领导人向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通报交流情况,讨论重要问题等。民主党派成员中,人才济济。要让民主党派同志在各级政府、政法机关中充分发挥作用,做到有职有权、各级政府极其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做好聘请符合条件和有关专业知识的民主党派成员担任特约监察员、监督员、审计员、督导员的工作。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我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利的机关,也是民主党派成员参政议政的重要机构。人民政协是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各党派实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重要场所,也是实行多党合作的一种重要的组织形式。因

  此,在人大、政协当中,必须保持民主党派一定的比例,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作好这一点,对保证我们国家民主和法制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

篇二:政治协商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中国共产党缔造和领导的,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的人民军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坚强柱石。紧紧地和人民站在一起,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是这支军队的唯一宗旨。中国人民解放军必须始终不渝地保持人民军队的性质,忠于党,忠于社会主义,忠于祖国,忠于人民。

  第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担负着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的任务。中国人民解放军必须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贯彻毛泽东军事思想、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思想、江泽民国防和军队建设思想,贯彻中央军事委员会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按照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的总要求,紧紧围绕打得赢、不变质两个历史性课题,积极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努力完成机械化和信息化建设的双重历史任务,为建设一支强大的现代化、正规化革命军队,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而奋斗。

  第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必须置于中国共产党的绝对领导之下,其最高领导权和指挥权属于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政治工作,是中国共产党在军队中的思想工作和组织工作,是构成军队战斗力的重要因素,是实现党对军队绝对领导和军队履行职能的根本保证,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生命线。

  第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政治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南。

  第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在新世纪新阶段的基本任务是:服务于国家的改革开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于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和军队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从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保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和人民军队的性质,保证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军人为目标的军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保证军队内部的团结和军政军民团结,保证军队战斗力的提高和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八条

  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团以上部队和相当于团以上部队的单位(以下称团级以上单位)设立党的委员会,在营和相当于营的单位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在连和相当于连的单位设立党的支部。党的各级委员会(支部)是各该单位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党委(支部)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是党对军队领导的根本制度。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和预备役部队,实行军队系统和地方党的委员会的双重领导制度。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既坚持军队系统的垂直领导和隶属关系,又受同级党的地方委员会领导,是同级党的地方委员会的军事工作部。预备役部队师、旅、团,既坚持军队系统的垂直领导和隶属关系,又受同级或上

  级党的地方委员会领导。

  第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设立总政治部。团级以上单位设立政治委员和政治机关,营设立政治教导员,连设立政治指导员;与上述部(分)队相当单位政治干部和政治机关的设立,由中央军委或中央军委授权的单位决定。

  第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坚持人民军队的性质和宗旨;坚持用科学理论武装部队;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军队各项建设的首位;坚持围绕军队现代化建设这个中心开展工作;坚持促进官兵的全面发展;坚持官兵一致、军民一致、瓦解敌军;坚持发扬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坚持贯彻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坚持继承优良传统与创新发展的统一。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的根本作风和方法是实事求是和群众路线。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发扬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优良作风。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反对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把先进性要求与广泛性要求、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领导骨干与广大群众结合起来开展工作。探索和把握政治工作的特点规律,增强政治工作的时代感和针对性、实效性、主动性。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政治机关是政治工作的领导机关,负责管理军队中党的工作,组织进行政治工作。

  第二章

  政治工作的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的主要内容,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性质、宗旨、职能和政治工作的基本任务确定。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一)思想政治教育。组织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进行人民军队性质、宗旨、职能和优良传统教育,进行爱国奉献、革命人生观、尊干爱兵、艰苦奋斗教育,进行理想信念、军人道德、法律法规和时事政策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革命英雄主义教育和革命气节教育。

  (二)党组织建设。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增强党组织的原则性、战斗性。建立健全党的组织和制度,搞好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工作,严格党的生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从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作风上加强党的建设,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发挥党委的核心领导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干部队伍建设。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建立完善干部工作法规制度和政策,选拔、培养和管理干部,调整配备领导班子,实现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造就高素质新型军事人才。

  (四)共产主义青年团建设和青年工作。建立健全共青团组织,落实团的组织生活和工作制度,发挥共青团的党的助手作用、完成任务的突击队作用和联系广大青年的桥梁作用。围绕部队中心任务,开展适合青年特点的教育和活动,鼓励和支持青年学习成才。

  (五)民主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军人代表大会、军人代表会议和军人大会、军人委员会等民主制度,开展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维护官兵民主权利,发挥官兵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六)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检查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军委的决

  议、命令、指示的执行情况。开展反腐倡廉工作,加强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进行党纪军纪教育,检查处理违纪案件。

  (七)保卫工作。建立健全保卫工作制度,做好预防犯罪工作。开展隐蔽斗争,防范敌对势力的渗透、策反和破坏。做好安全警卫工作。依法进行刑事侦查工作,做好军事监狱和看守工作。

  (八)军事审判、检察和司法行政工作。依法代表国家在军队中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组织开展司法行政工作,保证宪法和法律在军队的实施。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国家军事利益,维护军队和军人合法权益,为部队和官兵提供法律服务。

  (九)科学文化教育。建立完善学习制度,组织部队学习现代科学文化知识特别是军事高科技知识,鼓励和支持官兵参加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提高科学文化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培养既能保卫祖国又能建设祖国的人才。

  (十)军事宣传工作。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宣传中共中央、中央军委的重大决策,宣传军队建设的重大成就和先进典型。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加强对军队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宣传和出版工作的管理。组织开展对外军事宣传。

  (十一)文艺体育工作。建设服务部队的文艺体育队伍,发展军事文艺体育事业。建设军营文化,改善文化装备、设施和环境,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十二)群众工作。教育官兵遵守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和群众纪律,开展拥政爱民和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正确处理军政军民关系方面的问题,维护军政军民团结。协同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开展全民国防教育。动员部队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参加抢险救灾和社会公益事业。

  (十三)联络工作。进行瓦解敌军、团结友军的工作。开展对台工作。调查研究外军、敌军和境内外民族分裂势力情况。指导部队进行心理战研究和训练。

  (十四)军人褒奖、福利和优待抚恤。建立健全军人褒奖、福利政策制度,对有突出贡献的军人实施褒扬奖励,检查督促军人福利待遇的落实。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完善优待抚恤政策规定,对军人及其家属实施优待,对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和残疾军人进行抚恤。

  (十五)经常性思想工作。针对官兵的现实思想问题,及时进行思想教育,搞好心理疏导。发挥部队、社会、家庭和思想工作骨干队伍的作用,开展群众性思想互助活动。

  (十六)军事训练中政治工作。进行形势和军事斗争准备教育,激发部队练兵热情。引导官兵从难从严从实战出发进行训练,培育部队的战斗精神和优良作风。做好军事演习中政治工作。开展战时政治工作研究演练,制定完善战时政治工作预案。

  (十七)执行任务中政治工作。进行后勤保障、装备保障、科学试验、院校教学以及国防施工、执勤、反恐、国际维和、军事外交、抢险救灾等任务中的政治工作。

  (十八)战时政治工作。加强党委对作战的统一领导,保证中共中央、中央军委的军事战略方针、作战原则和命令、指示的贯彻执行。进行作战动员和战场鼓动。健全组织,调整补充干部。发扬军事民主,开展立功创模活动。进行舆论战、心理战、法律战,开展瓦解敌军工作,开展反心战、反策反工作,开展军事司法和法律服务工作。做好参战民兵、民工政治工作和战区群众工作。维护战场纪律和群众纪律。做好烈士善后工作。

  (十九)预备役部队、民兵政治工作。坚持党管武装的原则,加强预备役部队、民兵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做好民兵组织整顿、军事训练、执行任务中政治工作

  和兵役政治工作。加强专职人民武装干部队伍建设。

  (二十)政治工作研究。研究军队政治工作的历史、现状和发展趋势,研究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治工作的特点规律,研究推进中国特色军事变革对政治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研究高技术战争中开展政治工作和发挥政治工作作战功能的有效途径,研究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改进政治工作的方法手段,研究制定政治工作的法规制度和政策,为加强和改进政治工作提供理论指导和决策依据。

  第三章

  总政治部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是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政治工作机关,是全军政治工作的领导机关。总政治部在中共中央、中央军委的领导下,负责管理全军党的工作,组织进行政治工作。

  第十六条

  总政治部主任主持总政治部的工作,组织实施对全军政治工作的领导。

  总政治部副主任、主任助理协助主任工作。

  第十七条

  总政治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中央军委的决议、命令、指示,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宪法、法律在军队的贯彻执行。领导全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调查研究全局性、政策性问题,制定军队政治工作方针、政策和制度,拟制政治工作法规。部署、检查和指导全军政治工作。及时向中共中央、中央军委反映情况,请示报告工作。

  (二)领导全军的组织工作。制定军队党组织建设的规章制度,指导全军党组织建设;指导全军选举出席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会议的代表;组织领导全军的党员教育和发展党员工作;管理全军党务工作和政治统计;会同其他总部指导军队基层建设;领导全军民主制度建设;领导全军开展群众性争创先进和学习英雄模范活动;管理奖励、优抚和婚姻工作;负责政治工作条例的拟制,检查监督贯彻执行情况;指导全军选举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工作;领导全军共青团建设、青年工作和妇女工作;负责军队有关社团组织事务。

  (三)领导全军的干部工作。制定全军干部工作的政策规定和干部队伍建设规划;负责考核军级以上领导班子和正师职以上领导干部,管理干部的任免、计划调配、退出现役工作;管理军官军衔工作;管理专业技术军官、文职干部和非现役文职人员工作;管理干部培训、院校招生和毕业学员分配工作,负责依托普通高等教育培养军队干部工作和选派干部出国留学工作;管理全军干部工资、福利的有关工作;指导预备役干部和人民武装干部队伍建设;领导和管理全军离休退休干部的有关工作;承办军队人员参加全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有关工作;管理全军干部实力统计和档案工作。

  (四)领导全军的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全军政治教育和宣传工作的规划及大纲,指导全军的政治教育和理论学习及院校政治理论教学工作,编审理论学习和政治教育基本教材;领导全军政治理论研究和理论队伍建设;指导全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全军的经常性思想工作;会同有关总政治部组织指导全军科学文化学习;领导与管理全军新闻宣传、出版工作和政治工作信息网络,组织协调重大事件、重大军事活动和重大典型的宣传报道。

  (五)领导全军的保卫工作。制定军队保卫工作的政策规定;指导和协调全军

  预防犯罪综合治理工作;指导全军安全警卫工作;领导全军隐蔽斗争工作;指导和协调对邪教组织破坏活动的防范和处理工作;领导全军刑事侦查工作;指导全军军事监狱和看守工作。

  (六)会同中央军委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全军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制定军队党内监督的制度和案件检查、审理的规定;检查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中央军委决议、命令、指示的贯彻执行情况;指导全军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检查和处理违犯党纪的重要案件。领导全军行政监察工作,制定行政监察的政策规定,组织检查行政监察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检查和处理违犯军纪的重要案件。

  (七)领导全军的文化工作。制定军队文化工作的政策规定和文化体育发展规划,指导全军文化体育活动和文艺体育队伍建设;组织指导全军文艺创作演出和文艺理论研究,开展体育竞赛;指导全军文化读物、影视音像制品的出版、发行和播映工作;指导全军文化体育装备、器材、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

  (八)领导全军的群众工作。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协调军政、军民关系的政策规定,指导全军参加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创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模范单位活动;检查执行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和遵守群众纪律的情况;会同有关总部指导全军参加和支援国家经济建设,进行抢险救灾,开展扶贫帮困工作。

  (九)领导全军的联络工作。制定全军联络工作的政策规定;组织开展对台工作,调查研究外军情况;指导全军瓦解敌军工作,会同有关总部组织指导心理战教育训练和技术装备建设;指导开展边境会谈会晤中的政治工作和对外军的宣传工作;负责与国际红十字会的有关联络工作;负责军队的侨务工作。

  (十)指导全军的军事审判工作。拟制军事审判工作的法规;指导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依法审判职权范围内的各类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授权或指定审判的案件,指导下级军事法院的审判工作。

  (十一)指导全军的军事检察工作。拟制军事检察工作的法规;指导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依法行使检察权,领导下级军事检察院的军事检察工作;指导全军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十二)领导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中政治工作。制定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中政治工作的有关规定;掌握全军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中政治工作的情况,适时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意见;宣扬表彰爱军习武和完成任务突出的重大典型。

  (十三)领导战时政治工作。下达战时政治工作指示;指导部队进行作战动员;建立健全参战部队党组织,指导党委实施对作战的统一领导;及时调整补充干部;发挥政治工作的作战功能,组织开展舆论战、心理战、法律战,做好瓦解敌军工作,防范敌人策反破坏;会同有关部门动员组织群众参战支前,做好抚恤工作;制定战时奖励和惩处规定;制定和指导部队执行投诚、俘虏人员政策和被俘人员政策。

  (十四)领导全军院校政治工作。制定院校政治工作的政策规定;指导院校加强思想政治建设;指导院校做好教员选拔、培养和干部交流工作;指导院校提高政治理论课教学质量。领导全军政治院校建设。

  (十五)领导预备役部队和民兵政治工作。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预备役部队和民兵政治工作政策规定;指导开展政治教育,做好组织整顿、军事训练、战备值勤等任务中的政治工作;领导和管理预备役干部;领导民兵战时政治工作;协同国家有关部门开展全民国防教育,指导兵役政治工作、学生军事训练中的政治工作。

  (十六)领导全军政治机关和政治干部队伍建设。参与制定和管理全军政治机关、政治干部的体制编制;制定全军政治机关和政治干部队伍建设的规划和措施;组织指导全军政治干部的培训。

  (十七)领导全军政治工作研究;领导全军司法行政工作,管理军队律师,指导法律服务工作;承办与政治工作有关的外事工作;指导全军信访工作;指导政治工作史料编纂工作;指导全军政治工作指挥自动化建设;会同有关总部管理全军政治工作经费。

  (十八)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负责管理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党的工作,领导进行政治工作。

  第四章

  中国共产党在军队中的组织

  第一节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

  第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团级以上单位的各级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委员会,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党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单位的工作。

  第十九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召集,每五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同级党的委员会确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军区、副军区级单位代表大会,所属团级以上单位一般应有代表出席;党的军级单位代表大会,所属营级以上单位一般应有代表出席;党的师、旅、团级单位代表大会,所属连级以上单位一般应有代表出席。不足二百名正式党员的单位可以召开党员大会。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应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候选人名单必须经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代表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至少多百分之二十,委员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至少多百分之十。被选举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

  第二十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报告。

  (二)听取和审查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讨论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

  (四)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五)选举出席党的全国和上级代表大会、代表会议的代表。

  第二十一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的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代表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二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委员会的名额由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党的师级以上单位委员会委员必须是有五年以上党龄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党的旅、团级单位委员会委员必须是有三年以上党龄的中国共产党党员。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备案。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等额选举产生,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常务委员会的名额一般为七至十五人。常务委员会在党的委员会

  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的职权,向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常务委员会在下届党的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经常工作,直至新的常务委员会产生为止。

  党的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委员会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委员会第一书记,由同级党的地方委员会书记兼任。党的预备役师、旅、团委员会第一书记,由同级或上级党的地方委员会领导成员兼任。

  党的各级委员会的成员,调离本单位、免职或退出现役时,其在党的委员会的职务即自行免除。委员会成员的增补由常务委员会提出意见,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必要时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可以指定下一级党的委员会的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讨论和决定下列事项: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宪法、法律,军队的法规制度,上级党的委员会决议和上级首长、领导机关的命令、指示的贯彻执行。

  (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现代科学文化知识特别是军事高科技知识的学习。

  (三)党组织建设、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共青团建设的重大问题。

  (四)作战训练、教育管理、后勤和装备保障中的重要问题,年度和阶段性工作计划,完成重大任务的要求和措施。

  (五)领导班子的调整配备,干部的考核、选拔、培养、任免、调配、奖惩和军衔、职级的调整,人才队伍建设。

  (六)部队安全稳定和军政军民关系方面的重要问题。

  (七)重大经费开支、重大工程建设、大宗物资采购。

  (八)本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会议和党的委员会决议的贯彻情况,向上级党的委员会的请示报告,向本级党的代表大会的报告。

  (九)其他必须由党的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独立执行任务的临时单位,应根据需要成立党的临时委员会。党的临时委员会的组成、职权、隶属关系,由批准其成立的党的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五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执行党委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做到:

  (一)对本单位实行统一领导。一切重大问题必须由党的委员会讨论决定,紧急情况下可由首长临机处置,但事后必须及时向党的委员会报告,并接受检查。

  (二)坚持集体领导。凡属重大问题必须由党的委员会民主讨论,集体作出决定,个人不得专断。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对党的委员会决定的问题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声明保留,并有权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但在本级或上级党的委员会未改变决定之前,必须坚决执行。

  (三)党的委员会作出决定后,由军政首长分工负责贯彻执行。属于军事工作方面的,由军事主官负责组织实施;属于政治工作方面的,由政治委员负责组织实施。军政首长必须服从党的委员会的领导,执行党的委员会的决议,积极履行职责,密切合作,互相支持。党的委员会不得包揽行政事务,应支持行政首长独立负责的工作。

  (四)在党的委员会中,书记和委员享有平等的权利,个人不能决定重大问题或改变委员会的决定。书记必须有坚强的党性和良好的民主作风,善于集中大家的智慧,发挥委员的作用。书记应自觉接受党的委员会的监督,对自己和党的委

  员会工作中的缺点错误主动承担责任。委员应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加党的委员会的集体领导。

  (五)党的委员会应建立健全民主科学的决策程序。决定重大事项,必须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进行科学论证。决定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事项,应征询专家的意见。

  党的各级委员会应根据本条的规定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议事规则。

  第二十六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军区、副军区级单位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军、师级单位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旅、团级单位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七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必须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自身建设。坚持中心组学习制度,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现代军事知识和高科技知识,提高理论政策水平和领导能力;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改进领导方式和工作方法;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集体领导;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正确处理内部矛盾,增强领导班子团结;严守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监督,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树立良好形象。

  第二节

  党的机关(部门)委员会和直属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设立党的委员会,其组成、职权及产生方式,由中央军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决定。各总部机关和二级部党的组织设置、组成、职权及产生方式,由该总部党的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九条

  军区、副军区、军、师、旅级单位的司令部、政治部、联(后)勤部、装备部,分别设立党的委员会。党的司令部委员会、政治部委员会,设书记、副书记,不设常务委员会,其成员由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决定。党的联(后)勤部委员会、装备部委员会的名额由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确定,委员会由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其中军区、副军区级单位党的联(后)勤部委员会、装备部委员会,设立五至九人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会选出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报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批准。

  党的各级机关委员会在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的领导下,讨论决定本机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自身建设问题,对直属单位实行统一领导。党的各级机关委员会行使低于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一个等级的权限。

  第三十条

  军区、副军区、军、师、旅级单位的司令部、政治部、联(后)勤部、装备部,直属单位较多的,可在设立党的机关委员会的同时,设立党的直属委员会。党的各级机关直属委员会,由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设书记、副书记,委员人数多的设五至七人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会选出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报同级党的机关委员会批准。党的直属委员会在同级党的机关委员会领导下,对直属单位实行统一领导,负责机关党的工作。直属委员会行使的权限,由同级党的机关委员会确定。

  第三十一条

  团级单位的司令部、政治处和直属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统一的党的直属委员会,负责管理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工作,组织进行政治工作。团级单位的后勤处、装备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负责管理各该处和直属单位党的工作,组织进行政治工作。党的团级单位的直属委员会和后勤处、装备处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设书记、副书记,不设常务委员会。。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报团级单位党的委员会批准。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

  第三十二条

  初级、中级军队院校的机关,一般可按部门设立党的委员会,人员和直属单位少的,可设立统一的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或党的支部委员会,其组成、职权和产生方式,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级司令部、政治部党的机关(部门)委员会的领导制度和自身建设,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本章第一节,原则上适用于各级联(后)勤部、装备部党的机关(部门)委员会和直属委员会。

  第三节

  党的基层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营和相当于营的单位设立的基层委员会,是各该单位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

  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名额由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决定,设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三年。

  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基层党员大会差额选举产生。委员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至少多百分之二十。有选举权的到会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党员人数的五分之四,被选举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书记、副书记由基层委员会等额选举产生,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必要时可由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指定。

  第三十五条

  基层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讨论贯彻执行上级决议、指示的措施。

  (二)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

  (三)讨论和批准基层委员会的报告。

  (四)选举基层委员会委员和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代表会议的代表。

  第三十六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在基层党员大会闭会期间,统一领导本单位的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和本级党组织的决议,组织和带领官兵完成作战、训练和其他各项任务。

  (二)组织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优良传统,学习科学文化和军事、业务知识。

  (三)领导党支部建设,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

  (四)有计划地做好发展党员的工作。

  (五)领导所属单位的基层建设,组织开展争创先进和学习英雄模范活动。

  (六)教育管理干部,对干部的培养、使用和奖惩提出建议。

  (七)领导本单位的纪律检查工作。

  (八)领导本单位共青团总支部委员会的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讨论和决定下列事项: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宪法、法律,军队的法规制度和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的贯彻执行。

  (二)完成作战、训练和其他重大任务的措施。(三)党员大会和基层委员会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向上级党的委员会的请示报告,向本级党员大会的报告。

  (四)所属单位党支部和基层建设状况的分析,加强党支部和基层建设的重要措施。(五)所属单位骨干配备和人员的调整及分配。

  (六)审批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

  (七)职权范围内的奖惩工作。

  (八)其他必须由党的基层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

  七条的规定,原则上适用于党的基层委员会。

  第四节

  党的支部

  第三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连队和相当于连队的单位设立的支部,是党在军队中的基层组织,是各该单位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

  第三十九条

  凡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连级单位,都应设立党的支部。独立执行任务的临时单位,应根据需要设立党的临时支部。设立党的支部必须经过党的旅、团级单位委员会批准。

  支部党员大会和它所产生的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单位的工作。支部委员会必须贯彻执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向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并接受检查和监督。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党员大会差额选举产生,委员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至少多百分之二十。有选举权的到会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党员人数的五分之四,被选举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支部委员会的人数一般为五至七人,最多九人,通常设书记、副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青年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保卫委员、群众工作委员,必要时可设敌军工作委员。士官党员较多的单位,应有一名士官党员参加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由支部委员会等额选举产生。在委员人数较少的情况下,一名委员可以兼管数名委员的工作。正式党员少的支部可以建立三人支部委员会或只设书记、副书记。支部委员会委员,由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书记、副书记,由旅、团级单位党的委员会批准。

  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二年。如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四十条

  支部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讨论贯彻执行上级决议、指示的措施。

  (二)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

  (三)讨论和批准支部委员会的报告,听取和讨论本单位军政主官的工作报告。

  (四)选举支部委员会委员和出席党的上级代表大会、代表会议的代表。

  (五)作出吸收和处分党员的决定。

  第四十一条

  党支部的主要任务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宪法、法律,军队的法规制度,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和本支部的决议,组织带领党员和群众完成作战、.训练和其他任务。

  (二)组织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优良传统,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三)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组织对党员进行民主评议,监督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

  (五)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关心和解决官兵的现实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

  (六)开展尊干爱兵活动,密切官兵关系;开展拥政爱民活动,密切军政军民关系。

  (七)落实预防犯罪制度和措施,同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活动作斗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八)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有计划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收缴党费。

  (九)领导共青团支部和军人委员会的工作。

  (十)组织官兵开展争创先进和学习英雄模范活动。

  第四十二条

  党的支部委员会讨论和决定下列事项

  (一)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宪法、法律,军队的法规制度和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的贯彻执行。

  (二)本单位建设的规划和重要工作任务的部署。

  (三)官兵思想状况分析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措施。

  (四)骨干配备,组织调整,军衔和职级晋升,人员的调动和分配。

  (五)选取士官,推荐优秀士兵考学、保送入学和学习专业技术。

  (六)发展党员。

  (七)奖励和处分。

  (八)重要的经费开支与重要物资的使用。

  (九)共青团支部、军人委员会的建设。

  (十)其他必须由支部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

  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原则上适用于党的支部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党支部书记和各委员的分工是:

  支部书记负责党支部的.日常工作,主持召开支部委员会;检查监督党支部决议的贯彻实施,代表支部委员会按时向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组织召开支部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与支部委员和干部保持密切联系,交流情况,研究工作。

  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书记出缺时代理书记工作。

  组织委员负责掌握支部的组织情况,管理发展党员工作,收缴党费,接转党员组织关系。

  宣传委员负责了解党员的思想情况,组织党员的学习和教育,开展宣传鼓动工作。

  青年委员负责共青团支部工作,贯彻执行党支部有关青年工作的决议。

  纪律检查委员负责检查党员执行党的纪律的情况,受理、转递党员的申诉和控告。

  保卫委员负责预防犯罪和保密工作。

  群众工作委员负责拥政爱民工作,检查和维护群众纪律,参与做好官兵家属的工作。

  敌军工作委员负责瓦解敌军工作。

  第四十四条

  党支部按党员的数量和分布情况,划分党的小组。党小组长由党小组会推选产生。干部党员应同士兵党员一起编组,过党的小组生活。

  党小组的主要工作是:组织党员学习,接受党员汇报,督促党员执行党的决议,教育培养党的发展对象,做党员和群众的思想工作,收缴党费。

  第四十五条

  党支部应坚持以下组织生活制度:

  (一)会议制度。支部党员大会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支部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党小组会每月一次。会议应作记录。

  (二)党日制度。每周用半天时间进行党的活动,必要时可相对集中使用,但每月不得少于两次。

  (三)党课制度。每月进行一次党课教育。

  (四)报告工作制度。支部委员会每半年或按工作阶段,向支部党员大会作工作报告和自身建设情况的报告。

  (五)民主生活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党员大会进行交心通气,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六)党员汇报制度。党员每两个月向党支部或党小组汇报一次思想和工作情况,遇有重要问题或外出时应及时汇报。

  (七)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对党员特别是干部党员的模范作用,采取党内与党外相

  结合的方法进行评议。每年至少一次。

  第四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教研室、科研室、技术室、医疗科(室)和军代表室(处)设立的支部,是党在军队教学、科研、技术、医疗和军事代表机构中的基层组织,是各该单位政治领导和团结的核心。主要任务是:

  (一)抓好党支部的思想、政治、组织和作风建设。

  (二)分析本单位人员的思想状况,提出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措施,教育全体人员努力完成任务。

  (三)对本单位干部的任免、调配、培训、奖惩、军衔和职级的调整提出建议。

  (四)研究讨论本单位建设规划和重大经费开支。

  (五)支持和监督行政领导正确行使职权。

  (六)协助行政领导改善本单位的物质文化生活,做好职工、家属的思想工作。

  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原则上适用于教研室、科研室、技术室、医疗科(室)和军代表室(处)党支部。

  第四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各级机关中设立的支部和总支部,是党在军队机关中的基层组织,在上级党组织领导下,负责党的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协助行政领导完成任务。

  党的机关支部和总支部的设立,由所在部队党的委员会或党的机关(部门)委员会或党的机关直属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决定。党的机关总支部在同级党的机关(部门)委员会或党的机关直属委员会领导下,领导所属单位的党支部。

  党的机关支部和总支部的主要任务是:

  (一)抓好自身的思想、政治、组织和作风建设,对党员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的情况进行监督,维护和保障党员的权利。做好党员教育和发展工作。

  (二)支持行政领导行使职权,教育党员和群众做好本职工作,保证机关各项任务的完成。

  (三)经常了解和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协助有关部门改善机关人员的物质文化生活,做好职工、家属的思想工作。

  (四)教育机关人员保守国家和军队的秘密,保证机关安全。

  (五)对机关人员的奖惩提出建议。

  党员领导干部应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自觉接受监督。

  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原则上适用于党的机关支部和总支部。

  第五章

  中国共产党在军队中的纪律检查机关

  第四十八条

  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团级以上单位设立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各级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的检查机关,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四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的全军纪律检查机关,其组成人员由中央军委决定。中央军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在中央军委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与总政治部共同负责党的全军纪律检查工作。

  第五十条

  党的团级以上单位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名额七至十一人,设书记、副书记,不设常务委员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报上一级党的委员

  会批准。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

  第五十一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相同。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成员,调离本单位或免职、退出现役时,其在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务即自行免除,缺额由该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增补意见,委员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审批,书记、副书记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第五十二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军委的决议、命令、指示以及上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决议、指示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军队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调查分析本单位的党风党纪状况,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检查和监督。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六)向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五十三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对所属党的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进行初步核实,直至立案检查。初步核实和立案检查的批准权限按中央军委纪律检查委员会有关规定办理。对特别重要或复杂案件检查处理中的问题和结果,必须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二)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和它的成员有违犯党纪的情况,应向同级党的委员会提出;在同级党的委员会不给予解决或不给予正确解决时,有权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协助处理。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请求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予以复查。

  (三)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并且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如果所要改变的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已经得到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这种改变必须经过它的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第五十四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原则是:

  (一)凡属重大问题,必须经过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二)检查处理违犯党纪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党内法规为准绳。

  (三)及时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请示报告工作。

  (四)重视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批评、建议,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五)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廉洁奉公,以身作则。

  第六章

  政治委员、政治教导员和政治指导员

  第一节

  政治委员

  第五十五条

  政治委员与同级军事主官同为所在部队的首长,在同级党的委员会领导下,对所属部队的各项工作共同负责。政治委员是党的委员会日常工作的主持者。政治委员隶属于直接上级首长,在政治工作上,服从上级政治委员和政治机关;在军事工作上,服从上级军事指挥员、政治委员和军事机关。

  副政治委员协助政治委员工作。

  第五十六条

  政治委员必须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和政策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想信念坚定;有坚强的党性和组织纪律观念,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命令指示坚决;有丰富的政治工作经验,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较高的军事素质和科学文化水平;有优良的思想品德和作风,作战英勇果敢,顾全大局,坚持原则,正确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善于团结同志,密切联系群众,求真务实,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为人表率。政治委员必须是有五年以上党龄的中国共产党党员。

  第五十七条

  政治委员应当以主要精力组织领导本单位政治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领导部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宪法、法律,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同级党的委员会的决议。

  (二)领导部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

  (三)领导部队贯彻执行条令条例和其他法规制度,维护军队的纪律,保证部队的团结稳定和集中统一。

  (四)协同同级军事主官组织指挥作战、训练和重大任务的完成;领导做好执行作战、训练等各项任务中的政治工作;和同级军事主官共同签署各项命令。

  (五)做好瓦解敌军工作,领导和组织部队开展心理战。

  (六)领导部队党组织建设和共青团建设,指导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

  (七)领导做好干部工作,抓好人才队伍建设;领导所属部队的计划生育工作。

  (八)领导部队政法建设,做好安全保卫、隐蔽斗争和机要保密工作。

  (九)领导部队开展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贯彻上级有关加强基层建设的规定,抓好基层建设;领导部队的文化工作和群众工作。

  (十)领导政治机关的工作。

  第五十八条

  政治委员在工作中应与军事主官相互支持,密切合作。在原则问题上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当提交党的委员会讨论决定,或请示上级解决;紧急情况下,属于军事工作方面的问题由军事主官决定,属于政治工作方面的问题由政治委员决定,但都必须对党的委员会和上级负责,事后报告,接受检查。

  第二节

  政治教导员

  第五十九条

  政治教导员与同级军事主官同为所在单位的首长,在上级首长、政治机关和本单位党的委员会领导下,对本单位各项工作共同负责。政治教导员是本单位党的委员会日常工作的主持者。

  副政治教导员协助政治教导员工作。

  第六十条

  政治教导员必须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想信念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命令指示坚决;有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丰富的基层政治工作经验和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有遂行作战任务所需要的军事素质、专业技能和科学文化知识;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作风,作战勇敢,工作扎实,联系群众,团结同志,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奉公,以身作则。政治教导员必须是有三年以上党龄的中国共产党党员。

  第六十一条

  政治教导员应以主要精力开展政治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教育和带领官兵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本单位党的委员会的决议。

  (二)组织领导官兵学习科学理论,组织所属单位开展政治教育,掌握官兵的思想情况和骨干队伍的基本情况,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

  (三)协同军事主官组织指挥战斗,做好战时政治工作。

  (四)做好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中政治工作。

  (五)指导和帮助所属党支部健全组织、落实制度,培训党支部骨干,做好党员的发展、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考核了解干部,对干部的培养、使用和奖惩提出意见,帮助干部提高军政素质和工作能力,抓好干部的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七)组织和指导官兵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开展文体活动。

  (八)掌握部队和驻地的政治情况,指导所属单位做好安全保卫工作,预防犯罪案件发生。

  (九)指导共青团总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指导所属单位做好军入委员会的工作。

  (十)组织开展争创先进和学习英雄模范活动,做好奖惩工作;组织开展拥政爱民活动。

  第六十二条

  政治教导员与本单位军事主官在工作中的关系,参照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节

  政治指导员

  第六十三条

  政治指导员与同级军事主官同为所在单位的首长,在上级首长、政治机关和党支部的领导下,对本单位的各项工作共同负责。政治指导员是党支部日常工作的主持者。

  副政治指导员协助政治指导员工作。

  第六十四条

  政治指导员必须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知识,带头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命令指示;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强烈的责任感和必要的科学文化知识;有做党务工作、依靠组织开展工作的能力,组织实施政治教育、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的能力,协调内外关系和管理工作能力,组织指挥战斗、训练和执行各项任务的能力;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作风,作战勇敢,身先士卒,爱护士兵,团结同志,公道正派,廉洁奉公。政治指导员必须是中国共产党的正式党员。

  第六十五条

  政治指导员应以主要精力组织进行政治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教育和带领官兵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决议、命令、指示,党支部的决议。

  (二)织官兵学习科学理论,收听收看新闻和读报,落实政治教育内容和制度。

  (三)协同军事主官组织指挥战斗;做好战斗动员、宣传鼓动、巩固部队、瓦解敌军工作;组织官兵发扬军事民主,开展立功创模活动;教育官兵坚决执行命令,英勇顽强,不所牺牲,完成作战任务。

  (四)做好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中政治工作。教育和组织官兵学习军事专业知识,掌握武器装备,提高战斗技术水平。开展竞赛活动,调动官兵的积极性创造性。

  (五)建立和培养思想工作骨干队伍,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熟悉官兵的经历、家庭、个性、爱好和特长,引导官兵正确对待分工、入党考学、选取士官、晋升、奖惩、调动、婚恋、伤病、家庭、退伍等问题,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工作和心理疏导,帮助官兵处理好人际交往与涉法问题。

  (六)做好党支部的日常工作。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做好党员的发展、教育和管理工作。

  (七)关心爱护干部,帮助干部提高思想水平和带兵能力,做好士官教育管理工作和计划生育工作。

  (八)进行保密和法纪教育,落实预防犯罪工作制度和措施,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九)指导共青团支部和军人委员会的工作。组织官兵开展文化体育活动,鼓励官兵岗位学习成才。

  (十)组织开展尊干爱兵、拥政爱民和争创先进、学习英雄模范活动。

  第六十六条

  政治指导员与本单位军事主官在工作中的关系,参照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军区级以下单位政治机关

  第一节

  军区级单位政治部

  第六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区级单位政治部,是所属部队政治工作的领导机关,在总政治部、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和政治委员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所属部队党的工作,组织进行政治工作。

  第六十八条

  军区级单位政治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中共中央、中央军委、总政治部和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的决议、命令、指示,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宪法、法律在部队的贯彻执行;领导部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筹部署所属部队政治工作,对重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政治工作指导意见,制定有关规章和措施;督促和检查政治工作的落实情况,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及时向总政治部和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反映情况,请示报告工作。

  (二)领导部队的组织工作。制定加强各级党组织建设的规划与措施,指导所属部队党的委员会抓好党组织建设;承办本级党的代表大会、党的代表会议、军人代表大会和出席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工作;领导党员教育和发展党员工作;管理党务工作和政治统计;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基层建设;组织指导政治机关建设,参与制定和管理政治机关和政治干部的体制编制;领导部队的民主制度建设;领导部队开展争创先进和学习英雄模范活动;管理奖励、优抚、婚姻、社团工作;领导部队共青团建设、青年工作和妇女工作。

  (三)领导部队的干部工作。研究制定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措施;考核掌握军、师级领导班子和正团至正军职干部的情况,提出调整配备意见;管理干部的任免、调配、退出,现役工作;管理军官的军衔工作;管理专业技术军官和文职干部、非现役文职人员工作;管理干部培训、院校招生和毕业学员分配以及依托普通高等教育培养军队干部工作;指导预备役干部和人民武装干部队伍建设;领导和管理离休退休干部的有关工作;管理干部工资、福利的有关工作;管理干部实力统计和档案工作;承办所属单位人员参加政治协商会议的有关工作。

  (四)领导部队的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宣传教育和理论学习计划,编发政治教育和理论学习材料;负责团以上党委中心组和团以上干部的理论学习,培训理论骨干,开展理论研究;掌握部队思想情况,领导部队政治教育和经常性思想工作;指导院校政治理论教学工作;领导与管理部队新闻、出版工作和政治工作信息网络;组织指导部队学习科学文化和军事高科技知识。

  (五)领导部队的保卫工作。制定保卫工作的有关制度和措施,指导和协调部队进行预防犯罪综合治理工作;领导部队的隐蔽斗争工作和刑事侦查工作;领导海空防线和国防科研试验的保卫工作;负责领导机关、要害部门、重大活动的安全警

  卫工作;组织对有关人员的政治审查工作;领导军事监狱工作。

  (六)与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一起领导部队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指导部队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督促检查部队的党风廉政建设,检查和处理职权范围内违犯党纪的案件。领导部队的行政监察工作,承办职权范围内的行政处分工作。

  (七)领导部队的文化工作。指导部队加强俱乐部建设,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组织开展文艺创作、评论、演出和体育竞赛活动;负责文化读物的编辑出版和影视音像制品的发行播映工作;领导文艺、影视、体育队伍的建设;负责文化体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器材管理。

  (八)领导部队的群众工作。领导部队开展拥政爱民活动;检查部队执行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和遵守群众纪律的情况,组织开展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会同地方政府处理涉及军政军民关系方面的问题;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部队参加和支援国家经济建设,进行抢险救灾。

  (九)领导部队的联络工作。领导部队进行瓦解敌军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部队开展心理战教育训练;调查研究外军情况;组织开展对境内外民族分裂势力的分化瓦解工作;组织指导部队进行边境会谈会晤中的政治工作;负责对外军的宣传工作和联络活动;开展对台工作。

  (十)指导部队的军事审判工作。指导本级军事法院依法审判职权范围内的案件,指导下级军事法院的审判工作。

  (十一)指导部队的军事检察工作。指导本级军事检察院依法行使检察权和承办上级军事检察院授权办理的案件,领导下级军事检察院的工作。

  (十二)领导部队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中政治工作。提出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中政治工作意见;了解掌握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中政治工作情况,总结推广经验;研究制定战时政治工作预案;组织指导战时政治工作演练。

  (十三)领导部队战时政治工作。制定战时政治工作指示和实施方案;指导部队进行作战动员,健全党、团组织,调整配备干部;组织开展舆论战、心理战、法律战,做好瓦解敌军工作,防范敌人渗透、策反和破坏;做好联合作战中的团结协作工作;开展军事司法和法律服务工作;做好战区群众工作;宣扬英雄模范事迹,指导部队做好评功评奖、烈士褒扬和优抚工作。

  (十四)领导预备役部队和民兵的政治工作。指导预备役部队和民兵的政治教育,做好军事训练、战备值勤等任务中的政治工作;领导和管理预备役干部;指导民兵战时政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兵役政治工作、学生军训中的政治工作和全民国防教育。

  (十五)领导部队政治工作研究和司法行政工作。做好来信来访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政治工作经费。

  第六十九条

  本节的规定,原则上适用于总参谋部政治部、总政治部直属工作部、总后勤部政治部、总装备部政治部。副军区级单位政治部参照本节的规定执行。

  第二节

  军、师级单位政治部

  第七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师级单位政治部,是所属部队政治工作的领导机关,在上级政治机关、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和政治委员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所属部队党的工作,组织进行政治工作。

  第七十一条

  军、师级单位政治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上级政治机关和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的决议、命令、指示,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宪法、法律在部队的贯彻执行;领导部队学习马克思列

  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督促和检查政治工作的落实情况,总结推广经验;及时向上级政治机关和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反映情况,请示报告工作。

  (二)领导部队的组织工作。制定加强党组织建设的计划和措施,指导所属部队党的委员会抓好党组织建设;有计划地培训党委书记、党支部书记;筹办本级和指导部队召开党的代表大会、党的代表会议和军人代表大会;领导党员教育和发展党员工作;管理部队党务工作、政治统计;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基层建设;组织指导政治机关建设;领导部队开展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指导开展争创先进和学习英雄模范的活动;管理奖励、优抚、婚姻和社团工作;领导部队的共青团建设、青年工作和妇女工作;管理党费、团费。

  (三)领导部队的干部工作。检查督促干部政策制度的落实;考核掌握部队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情况,提出调整配备意见;管理干部的任免、调配、退出现役工作;管理军官的军衔工作;管理专业技术军官和文职干部、非现役文职人员工作;指导基层干部队伍建设;制定干部培训、进出计划,承办院校招生、毕业学员分配和接受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工作;领导和管理离休退休干部有关工作;管理干部工资、福利的有关工作;管理干部实力统计和档案工作。

  (四)领导部队的宣传教育工作。制定部队理论学习、政治教育和宣传工作计划;培训理论骨干,负责党委中心组和部队政治理论学习;掌握部队思想情况,进行政治教育和经常性思想工作;组织部队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军事高科技知识;组织领导新闻报道工作。

  (五)领导部队的政法工作。组织开展法纪教育和预防犯罪综合治理工作;开展隐蔽斗争,落实反渗透、反心战、反策反、反窃密的措施;组织和指导对所管辖犯罪案件的侦查、审判工作;组织或参与对有关人员的政治审查;负责部队的司法行政工作。

  (六)与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一起领导部队纪律检查工作。指导部队对党员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检查和处理职权范围内违犯党纪的案件。领导部队的行政监察工作,承办职权范围内的行政处分工作。

  (七)领导部队的文化工作。指导部队开展群众性的文化体育活动,搞好俱乐部建设;组织业余文艺创作演出和体育竞赛活动,培养文艺体育骨干;管理影视播放、图书阅览、政治工作信息网络和广播工作。

  (八)领导部队的群众工作。组织指导部队开展拥政爱民活动;检查部队执行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和遵守群众纪律的情况,协同地方政府处理军地、军民之间的矛盾和纠纷;组织开展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部队参加和支援国家经济建设,进行抢险救灾;做好来信来访工作。

  (九)组织领导部队进行瓦解敌军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心理战教育训练,做好有关的联络工作。

  (十)领导部队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中政治工作。制定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中政治工作计划;了解掌握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中部队的思想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推广经验;开展竞赛活动,激发练兵热情;制定战时政治工作预案,进行战时政治工作演练。

  (十一)领导部队战时政治工作。制定作战政治工作指示;指导部队进行作战动员,健全党的组织,调整配备干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心理战,做好瓦解敌军工作;进行战场宣传鼓动,宣扬英雄模范事迹;做好战区群众工作;组织进行评功评奖、烈士褒扬工作,做好优抚工作。

  第三节

  旅、团级单位政治部、处

  第七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旅、团级单位政治部、处,是所属部队政治工作的领导机关,在上级政治机关、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和政治委员的领导下,负责管理基层党的工作,组织进行政治工作。

  第七十三条

  旅、团级单位政治部、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上级政治机关和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的决议、命令、指示,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宪法、法律在部队的贯彻执行,组织部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基层政治工作实行面对面领导,及时向上级政治机关和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反映情况,请示报告工作。

  (二)组织领导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帮助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集体领导;抓好党的基层组织生活制度的落实,对党员进行管理和监督;培训党支部骨干,制定发展党员计划,领导党的基层组织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制定和实施党员教育计划,指导党的基层组织上好党课;承办本级党的代表大会和代表会议;承办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组成的有关工作;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一起进行纪律检查工作,领导行政监察工作;管理政治统计和党费。

  (三)组织领导基层的干部工作。对干部进行考核,提出培养、选拔、调配、任免和退出现役的意见;管理军官的军衔工作;管理专业技术军官和文职干部、非现役文职人员工作;管理干部培训、推荐优秀士兵入学的工作;管理干部,的休假、家属随军、子女入学入托等福利工作。

  (四)组织领导基层宣传教育工作。制定部队理论学习和政治教育计划;协助搞好党委中心组学习;组织开好教育准备会,指导授课人员备课、授课;落实考评、补课等政治教育制度;组织运用现代科技手段进行教育;做好新闻报道工作。

  (五)组织领导基层的安全保卫工作。落实预防犯罪综合治理工作制度和措施;掌握驻地社会情况,做好反渗透、反心战、反策反、反窃密工作;负责或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对本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和审判;负责政治审查工作;负责基层的法律服务工作。

  (六)组织领导共青团建设。指导团组织围绕部队中心任务,根据青年特点开展工作;培训团支部骨干;指导团组织落实团的生活制度,做好发展和教育团员的工作;筹办共青团代表大会(团员大会),承办共青团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的组成工作;管理团费。

  (七)组织指导基层民主制度建设。组织基层开展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承办召开军人代表大会和军人代表会议的工作;指导军人委员会的建设和工作;开展尊于爱兵活动;妥善处理官兵的意见、申诉和控告。

  (八)组织领导基层科学文化教育。组织官兵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军事高科技知识;组织报考军队院校人员的文化复习和辅导工作,鼓励和支持官兵岗位成才。

  (九)组织领导基层文化工作。组织办好俱乐部、阅览室和荣誉室,搞好营区文化环境建设;培养文娱体育骨干;组织开展读书、歌咏、文艺演唱、体育竞赛、书评影评等活动;组织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制品的播放,管理政治工作信息网络。

  (十)组织领导基层群众工作。对官兵进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教育,开展拥政爱民和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教育官兵执行民族政策、宗教政策,遵守群

  众纪律;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部队参加和支援国家经济建设,进行抢险救灾;办理来信来访。

  (十一)组织领导基层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掌握官兵思想情况,完善经常性思想工作制度和措施;指导基层培养思想工作骨干队伍,广泛开展谈心活动,及时解决官兵的现实思想问题;为官兵提供法律服务,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心理咨询。

  (十二)组织领导基层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中政治工作。制定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中政治工作计划,组织指导基层进行思想动员;开展宣传鼓动工作和评比竞赛活动,开展官兵互教互学、评教评学活动;制定战时政治工作预案,进行战时政治工作演练。

  (十三)组织领导基层战时政治工作。组织进行战斗动员,开展群众性宣传鼓动和立功创模活动;及时提出调整和健全组织、调配补充干部的建议;做好瓦解敌军工作;维护战场纪律;做好战地群众工作;组织战评工作;做好伤员、留守人员和家属的思想工作;做好烈士的善后工作。

  (十四)组织领导基层开展争创先进连队、争当优秀士兵活动;开展学习英雄模范活动;做好奖励、优抚和婚姻工作。

  第四节

  省军区、军分区政治部

  第七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省军区、军分区政治部是所属单位政治工作的领导机关,在上级政治机关、军队同级党的委员会和政治委员的领导下,组织进行民兵和兵役政治工作,负责管理所属部队(含预备役部队)、人民武装部党的工作,组织进行政治工作。

  第七十五条

  省军区、军分区政治部,除履行本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会同地方有关部门指导预备役部队和民兵进行人民战争思想和职能任务教育,保证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方针和上级指示的贯彻执行,保证党管武装原则的落实。

  (二)领导民兵组织整顿、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军事训练及执行各项任务中的政治工作;动员组织预备役部队和民兵在参加国家现代化建设、维护社会稳定、抢险救灾中发挥骨干带头作用;领导民兵战时政治工作;做好学生军训中的思想工作;指导边境会谈会晤中的政治工作和对外宣传工作。

  (三)协同地方有关部门进行全民国防教育,增强全民国防观念;贯彻国家兵役制度,会同地方政府组织进行兵员征集和战时兵员动员中的政治工作;协助做好军队院校从地方青年学生中的招生和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工作。

  (四)做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组织协调当地驻军同政府、人民群众之间的联系,做好驻军参加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创建拥军优属和拥政爱民模范单位活动、支援国家经济建设、抢险救灾中的协调工作;协助地方政府做好支持部队战备、训练、演习和执行作战任务的工作;做好有关优抚工作,维护部队利益和军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

  (五)指导专职人民武装干部队伍建设,领导人民武装学校的政治工作;做好预备役军官的登记、统计和管理工作;管理地方高等学校学生军训派遣军官;指导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的工作。

  (六)做好离休退休干部的安置、管理和向地方政府移交安置工作;协助地方有关部门妥善安置军队退出现役干部及其随迁家属。

  (七)筹办同级党的地方委员会讨论军事工作的会议,筹办党的军分区或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委员会第一书记会议;承办军队人员参加当地党的委员会的工作;承办驻军人员参加当地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有关工作。

  第七十六条

  卫戍区、警备区政治部,依照本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负责管理所属部队党的工作,组织进行政治工作;依照本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组织进行预备役部队、民兵和兵役政治工作。

  预备役师、旅政治部和团政治处,参照本章第二节、第三节和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有关规定,负责管理所属部

  队党的工作,组织进行政治工作。

  县(市、区)人民武装部政治工作参照本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节

  院校、科研(试验)单位和医院政治部(处)

  第七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科研(试验)单位和医院政治部(处),是各该单位政治工作的领导机关,在上级政治机关、本单位党的委员会和政治委员的领导下,负责管理党的工作,组织进行政治工作。

  第七十八条

  军队院校政治部除履行本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三条规定的相应政治机关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党、国家和军队关于教育工作的方针,以教学为中心组织开展政治工作,坚持遵循现代教育规律和发挥我军政治优势的统一,确保建设高水平军事院校的正确方向,确保实现高素质新型军事人才的培养目标。

  (二)做好教员的选拔和培养工作;教育引导教员献身国防教育事业,刻苦钻研业务,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帮助教员解决工作和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奖励和表彰优秀教员。

  (三)严格按、照招生计划和入学条件招收学员;考查了解学员的思想、学习和健康状况,做好学员的思想工作;对学员进行毕业、结业鉴定,提出使用建议,按照上级确定的方案做好分配工作。

  (四)教育教学科研人员更新教育观念,开展教学改革,发扬教学民主、学术民主,提高教学和科研质量;教育机关、行政管理和保障人员树立尊师重教思想,为教学和科研工作提供良好服务。

  第七十九条

  科研(试验)单位政治部(处)除执行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相应政治机关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党、国家和军队关于科研工作的方针,以科研为中心组织开展政治工作,教育鼓励科研技术人员创新和发展军事科学理论、军事科学技术,多出成果,多出人才。

  (二)落实有关政策规定,做好科研技术人员的选拔和培养工作;鼓励科研技术人员刻苦钻研,勇于探索,提高专业素质和创新能力;教育科研技术人员发扬学术民主、技术民主,培养良好的科研道德和作风。

  (三)对科研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法纪教育和安全保密教育,健全和落实预防涉密犯罪的法规制度,保证要害部门、关键岗位的设备和人员的安全。

  (四)教育机关和保障人员树立为科研(试验)服务的思想,努力为科研技术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教育全体人员爱护设备,厉行节约,勤俭办科研(试验)事业。

  第八十条

  医院政治部(处)除执行本章第二节和第三节相应政治机关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党、国家和军队关于卫生工作的方针,坚持军队医疗卫生工作的正确方向。以医疗为中心组织开展政治工作,教育医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发扬救死扶

  伤的革命人道主义精神,为部队服务、为基层服务、为伤病员服务。

  (二)鼓励医务人员刻苦钻研业务,开展医疗科研攻关,提高专业技术水平;进行职业道德教育,落实医德医风规范,防止和克服不正之风。

  (三)做好战时和执行重大医疗救护任务中的政治工作,教育医务人员不畏艰险,不怕牺牲,完成战时和其他紧急情况下抢救、转送、治疗伤病员的任务。

  (四)做好伤病员的政治工作。建立健全临时党、团组织,落实组织生活制度;指导医务人员掌握伤病员的思想情况,结合医疗进行思想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伤员残疾级别的评定工作、烈士的褒扬工作和牺牲、病故军人的善后工作。

  (五)教育机关和保障人员树立为医疗一线服务的思想,关心医务人员的成长进步,改善医务人员和伤病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

  疗养院政治部(处)参照本条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一条

  新闻出版、文艺体育及其他工作性质特殊单位的政治部(处),参照本章第二节、第三节的规定执行。

  第六节

  驻香港、澳门部队政治部

  第八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驻香港、澳门部队政治部,是所属部队政治工作的领导机关,在上级政治机关、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和政治委员的领导下,负责管理党的工作,组织进行政治工作。

  第八十三条

  驻香港、澳门部队政治部,除履行本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相应政治机关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一国两制”的方针,教育官兵把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香港、澳门的安全作为崇高职责和使命。

  (二)组织官兵学习掌握党和国家关于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的方针政策,学习掌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驻军法,熟悉了解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有关法律,保证部队依法履行职责。

  (三)拟制干部轮换计划和实施方案,协同有关单位做好干部选调工作,对轮换干部提出安排使用意见;做好轮换部队官兵的政治审查和思想工作;对进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执行任务的人员进行法纪、保密教育。

  (四)加强政治机关建设,提高政治机关干部的综合素质;加强对所属部队政治工作的分类指导,搞好内部的团结和协同。

  (五)研究驻香港、澳门部队政治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探索开展政治工作的有效途径和办法,保持人民军队的性质、本色和作风。驻香港部队所属部队的政治机关,参照本章第三节和本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节

  政治部(处)主任、政治机关干部和政治协理员

  第八十四条

  政治部(处)主任,在上级政治机关、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和政治委员的领导下,主持本政治机关的工作,组织实施对所属部队政治工作的领导。

  政治部(处)主任,必须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理论素养和政策水平,党性强,理想信念坚定,模范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丰富的政治工作经验和组织开展政治工作的能力,善于调查研究和总结经验;有优良的思想品德和作风,坚持原则,求真务实,公道正派,以身作则,廉洁奉公,联系群众。政治部(处)主任,必须是有五年以上党龄的中国共产党党员。

  政治部(处)主任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军队政治工作的基本任务和主要内容,上级的决议、指示、计划,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的决议和首长的指示,依照本条例对

  政治机关的有关规定,组织领导部属履行职责,完成任务。

  政治部(处)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八十五条

  政治机关干部应经过相应院校的培训,担任基层干部二年以上,有一定的政治工作经验。政治机关干部必须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政治机关干部应做到: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严格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遵守军队的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

  (二)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军队政治工作和现代军事、科学文化知识,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理论政策水平和专业知识。

  (三)热爱政治工作,忠于职守,精通业务,勤奋刻苦,具有较强的调查研究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协调办事能力和帮助基层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实事求是,言行一致,自觉为部队、为基层服务,具有求真务实的作风,反对弄虚作假,不搞形式主义。

  (五)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不计名利,廉洁奉公,谦虚谨慎,团结同志,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第八十六条

  政治协理员是上级政治机关派到团级以上单位的机关(部门)的政治干部。政治协理员在上级政治机关、本机关(部门)党组织的领导下和机关(部门)首长的指导下,进行政治工作。

  政治协理员必须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理论政策水平和政治工作经验,模范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本机关(部门)的业务工作,坚持原则,遵纪守法,谦虚谨慎,公道正派,团结同志,联系群众。政治协理员必须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政治协理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机关(部门)人员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及时向上级政治机关、本机关(部门)党组织和首长反映情况、请示报告工作。\(二)组织机关(部门)人员进行理论学习,开展政治教育,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

  (三)协助党组织负责人做好党组织日常工作,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做好党员教育和发展党员工作。

  (四)在党组织领导下做好干部管理的具体工作。

  (五)教育机关(部门)人员增强法制观念,保守秘密,预防犯罪案件发生。

  (六)组织开展争创先进和学习英雄模范活动,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组织做好青年工作、拥政爱民工作和奖励工作。

  第八章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在军队中的组织

  第八十七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在1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军队中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

  第八十八条

  共青团在军队旅、团级单位和以培养生长干部为主的院校及士官学校设立委员会,在营和相当于营的单位设立总支部,在连队和相当于连队的单位设立支部。

  第八十九条

  共青团在军队旅、团级单位和以培养生长干部为主的院校及士官学校中的各级团员代表大会(团员大会)和它产生的委员会,是共青团在各该单位的领导机关。团员代表大会每二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经同级党的委员会和政治机关批准,可提前或延期举行。团员、人数不足二百名的单位可召开团员大会。

  团员代表大会(团员大会)在本级党的委员会领导下和本级首长、政治机关指导下,由共青团委员会组织召开。

  团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由共青团委员会根据所属单位团员人数确定,并报同级党的委员会和政治机关批准。原则上旅、团级单位和以培养生长干部为主的院校及士官学校中的团员代表大会,排级单位应有代表出席;营级单位的团员代表大会,建制班应有代表出席。

  出席团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由下一级团员代表大会或团员大会选举产生。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可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代表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至少多百分之二十。被选举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

  在团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必要时经党的委员会和政治机关批准,可召开团员代表会议。在不设共青团委员会的师级以上单位,经党的委员会和政治机关批准可召开团员代表会议,选举出席上一级团员代表大会、代表会议的代表和共青团全国代表大会、代表会议的代表。

  第九十条

  共青团委员会在本单位党的委员会、政治机关领导下和同级首长指导下,领导所属单位的共青团工作和开展青年工作。

  (一)共青团委员会由团员代表大会或团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实行差额选举产生,经过本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共青团旅、团级单位的委员会由九至十三人组成,院校的委员会由十七至二十一人组成,委员如有缺额,应及时增补;委员会设书记、副书记,书记、副书记由共青团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书记一般由同级党的委员埝委员担任,不是同级党的委员会委员而是党员的团委书记.,可列席同级党

  的委员会的有关会议。共青团委员会下设组织团务组、宣传教育组、青年活动组,承办和落实团委决定的工作任务。

  (二)共青团委员会每届任期二年。任期届满,由共青团委员会召集团员代表大会(团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共青团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

  (三)共青团委员会应以主要精力抓好团支部的建设,定期召开团支部书记联席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负责培训团总支部和团支部书记及委员;及时向党的委员会和政治机关反映情况,请示报告工作。

  第九十一条

  共青团总支部委员会,在共青团委员会、本级党的委员会领导下和同级首长指导下进行工作。

  (一)团总支部委员会由团员大会或团员代表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实行差额选举产生,经本级党的委员会同意,报上级共青团委员会批准。团总支部委员会一般由五至九人组成,委员如有缺额,应及时增补;委员会设书记、副书记,书记由本级党的委员会委员担任;团总支部委员会委员中应有士兵(学员)团员一至二名。

  (二)团总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二年。任期届满,由团总支部召集团员大会或团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团总支部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

  (三)团总支部委员会应经常检查和帮助团支部的工作,定期召开团支部书记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制定发展团员计划,批准发展新团员;及时向共青团委员会和本级党的委员会反映情况,请示报告工作。

  第九十二条

  共青团支部是党支部的助手。团支部在上级团组织、党支部的领导下和本级首长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一)凡有团员三人以上的独立单位,都应设立共青团支部。没有条件设立团支部

  的单位,其团员可编入附近军队单位的团支部。设立团支部应经过共青团委员会批准。

  (二)团支部委员会由团员大会实行差额选举产生。团支部委员会一般由五至七人组成,每届任期一年。委员如有缺额应及时补选。委员会设书记、副书记和组织委员、学习宣传委员、文娱体育委员。书记由副政治指导员担任,不设副政治指导员的单位由党员军官担任。团支部书记应是党支部委员。团支部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的人选,必须经过党支部委员会同意,报上一级团组织批准。不足七名团员的团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副书记或只设书记。

  (三)团支部的领导机关是支部团员大会,在支部团员大会闭会期间,是它所选出的支部委员会。团支部委员

  会贯彻执行支部团员大会的决议,处理团的日常工作。

  (四)支部团员大会的职权是:传达上级团组织和党支部的决议、指示;听取和审查团支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决定团支部建设的重要问题;选举团支部委员会和出席上级团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作出发展团员和奖励、处分团员的决议。

  (五)团支部委员会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凡属重要问题,由团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六)团支部一般接班或排划分团的小组。团小组长由团小组推选产生。团小组负责组织团员学习和过组织生活,培养教育发展对象,分配团员工作,督促团员执行团支部决议,反映团员的意见和要求,按时收缴团费。

  (七)团支部应坚持以下组织生活制度:支部团员大会,每季度召开一次;支部委员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小组生活会,每月召开一次;团日,每周半天,可相对集中使用,每月不得少于两次;团课,每月一次;支部委员会向支部团员大会报告工作,一般结合半年和年终工作总结进行;团籍注册,每年一次。

  第九十三条

  共青团支部书记和各委员的分工是:支部书记主持团支部的日常工作。根据上级团组织和党支部的指示,结合团支部的实际情况,确定召开团支部委员会讨论工作;检查支部团员大会和团支部委员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代表团支部委员会向团员大会和上级团组织报告工作;主动同团支部委员保持密切联系,交流情况,研究工作;与军人委员会加强联系,协调工作;向党支部和同级首长请示、汇报工作;组织培训团小组长。支部副书记协助书记进行工作;书记出缺时,代理书记工作。组织委员负责掌握支部的组织情况,办理发展团员和对团员的奖惩工作,收缴团费,办理超龄团员的离团手续,检查督促团小组过好组织生活。学习宣传委员负责了解团员和青年的思想、学习情况,组织团课教育和团员、青年的学习,开展宣传鼓动工作。

  文娱体育委员负责组织团员和青年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协调与军人委员会的工作。

  第九十四条

  各级共青团组织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军队的有关规定,在本单位党组织的领导和首长的指导下,围绕部队中心任务,开展适合青年特点的活动,在完成任务中发挥突击作用。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团员、青年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

  线方针政策,学习人民军队的建军原则、光荣历史和优良传统,提高团员和青年的政治觉悟。

  (二)对团员、青年进行共产主义理想、党团’基本知识和思想道德教育,引导团员和青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三)教育团员、青年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和军队的条令条例及规章制度,执行

  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同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

  (四)组织团员、青年参加争创先进和学习英雄模范活动,开展学习成才活动,搞好文化体育活动。

  (五)做好发展团员和对团员的奖惩工作;维护团员、青年的正当权益,向党组织和行政首长反映团员、青年的意见和要求,受理和转递团员的申诉、控告。

  (六)向党组织汇报团员队伍的情况,组织团员参加党课学习,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党的发展对象。

  第九章

  军人代表会议和军人委员会

  第一节

  旅、团级单位军人代表会议

  第九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旅、团级单位军人代表会议,是健全和发展军队民主生活、保障军人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部队管理的一项民主制度。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在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领导和政治机关指导下,由会议主席团主持。

  第九十六条

  军人代表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听取和审议本单位首长的工作报告,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监督本单位对军队条令条例和其他法规制度及上级决议、命令、指示的贯彻执行。

  (三)反映军人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军人的合法权益。

  (四)监督部队的经济生活,提出改善军人生活福利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十七条

  军人代表会议的代表必须自下而上地民主选举产生。现役军人、军队在编职工均可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代表候选人名单应经过充分酝酿协商;代表由基层单位在党组织领导下,召开军人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

  军人代表会议的代表名额,由召开军人代表会议的单位党的委员会根据本单位的人数及部队驻地分布情况确定。代表应具有广泛性,在基层单位的军人代表中,士兵

  代表应占多数;在机关的军人代表中,干部代表应占多数。军人代表会议的代表必须政治合格,联系群众,有议事能力。

  军人代表会议的代表必须履行以下职责:收集并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批评和揭露不良倾向及违法乱纪行为,宣传落实军人代表会议的精神。

  第九十八条

  军人代表会议应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实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必须保障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军人代表会议的一切活动必须有利于增强团结,维护纪律,保证部队的高度集中统一,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

  第二节

  基层单位军人委员会

  第九十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连队及与其相当的基层单位,设立军人委员会。军人委员会是实行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保障军人行使民主权利,开展群众性活动的组织。军人委员会在党支部或基层党的委员会领导下和军政首长指导下进行工作。

  第一百条

  军人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委员由群众推荐候选人,军人大会选举产生,经党支部或基层党的委员会批准。军人委员会任期一年。委员如有缺额,应及时补选。军人委员会推选主任、副主任各一人,主任一般由本单位行政副职领导担任,委员由军政素质好、在群众中有威信、热心为群众服务的士兵、学员和军官担任。

  军人委员会下设政治民主组、经济民主组、军事民主组、文娱体育组和群众工作组。组长由委员或副主任兼任,组员由适合在该组工作的军人担任。各组成员一般为三人。人员少的单位,小组可适当合并,成员可相应减少。

  第一百零一条

  军人委员会必须围绕本单位的中心任务,组织官兵开展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和其他群众性的活动,在基层建设和完成任务中发挥参谋作用,在维护政策纪律和军人正当权益上发挥监督作用,在密切官兵关系和军民关系中发挥桥梁作用。军人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是:

  (一)发动官兵出主意想办法,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建议;表扬好人好事,批评和揭发违法乱纪行为;反映士兵和学员对军官的意见和要求,协助解决官兵之间的矛盾;对优秀士兵考学和保送入学、选拔培养技术兵、提升正副班长、选取士官、毕业学员分配进行推荐;对官兵立功受奖进行评议。

  (二)发动官兵积极参加以军事训练为中心的各项工作,为完成任务献计献策;战时发动官兵开展军事民主,研究战术技术,开展战评活动。

  (三)经常了解和反映官兵对伙食及其他物质文化生活的意见,研究改善的办法;监督经费开支,定期检查和公布账目,防止贪污盗窃、铺张浪费和侵占群众利益。

  (四)组织官兵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五)协助本单位首长组织官兵开展拥政爱民活动,维护群众纪律,发动官兵为人民群众做好事。

  第一百零二条

  军人委员会的工作制度是:

  (一)军人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重要活动经集体讨论决定,必要时提交军人大会讨论通过。

  (二)每月召开一次委员会会议,安排工作。

  (三)每半年向军人大会报告一次工作,听取批评和建议。

  (四)每月至少检查一次伙食和经费开支情况,并公布账目。

  (五)组织全体军人活动必须经单位首长批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百零三条

  总政治部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拟制适用全军的单项工

  作条例及有关规定,报中央军委批准后施行或直接下发施行。

  第一百零四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本条例。

  第一百零五条

  本条例由总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六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5月10日中共中央、中央军委批准颁布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例》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军队政治工作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篇三:政治协商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政治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政治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中国共产党缔造和领导的,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武装起来的人民军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坚强柱石。紧紧地和人民站在一起,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是这支军队地唯一宗旨。中国人民解放军必须始终不渝地保持人民军队的性质,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国家,忠于社会主义。

  第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担负着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的任务。中国人民解放军必须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指引下,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的思想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做到政治合格、军事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保障有力,为建设一支强大的现代化、正规化革命军队,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实现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而奋斗。

  第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必须置于中国共产党的绝对领导之下,其最高领导权和指挥权属于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中央军事委员会。

  第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政治工作,是中国共产党在军队中的思想工作和组织工作,是实现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巩固和提高部队战斗力的根本保证,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生命线。

  第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政治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南。1/6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是引导我国社会主义事业不断前进的指针,也是新时期军队政治工作的根本指针。

  第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新时期政治工作的基本任务是:服务于国家的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于军队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从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保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和人民军队的性质,保证以培养又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军人为目标的军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保证军队内部的团结和军政军民团结,保证军队战斗力的提高和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八条

  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团以上部队和相当于团以上部队的单位(以下称团级以上单位)设立党的委员会,在营和相当于营的单位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在连和相当于连的单位设立党的支部。党的各级委员会(支部)是各该单位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党委(支部)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是党对军队领导的根本制度。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实行军队系统和地方党的委员会的双重领导制度,既坚持军队系统的垂直领导和隶属关系,又受同级地方党的委员会领导,市同级地方党的委员会的军事工作部。

  第九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设立总政治部;团级以上单位设立政治委员和政治机关;营设立政治教导员;连设立政治指导员。

  第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在新时期必须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政治工作的优良传统主要是: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的原则;坚持人民军队的宗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教育部队;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开展批判和自我批评;实行官兵一致、军民一致、瓦解敌军的原则;实行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的制度;执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按照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加强党组织建设,发挥党委的核心领导作用、党支部的战2/6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发挥政治干部严于律己、以身作则的模范带头作用。

  政治工作必须在继承优良传统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军队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充实新内容,创造新方法,使之不断改进和加强。

  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的根本作风和方法是实事求是和群众路线。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把上级指示和部队实际结合起来,把一般号召和个别指示结合起来,抓好落实,反对主观主义、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坚持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领导骨干和广大群众相结合,发动与组织全体干部、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和群众中的积极分子进行政治工作。

  第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政治机关是政治工作的领导机关,负责管理军队中党的工作,组织进行政治工作。

  第二章

  政治工作的主要内容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的主要内容,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性质、宗旨、任务和新时期军队政治工作的基本任务确定。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的主要内容是:

  (一)

  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教育。组织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官兵坚信党的领导,坚定社会主义、共产主义信念,提高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二)

  思想道德建设。根据改革开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坚持进行人民军队性质、宗旨和我党我军优良传统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教育,进行军人职业道德教育,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引导官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发扬无私奉献和用于牺牲的精神。

  3/6(三)

  党组织的建设。遵循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从严治党,建立健全党的组织和制度,进行党的教育,发扬党的优良传统,严肃党的纪律,反腐倡廉,端正党风,从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作风上加强党的建设,把各级党组织建设成为领导部队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和完成各项任务的坚强核心。

  (四)

  干部队伍建设。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建立健全干部工作法规和制度,选拔、培养和管理干部,调整配备领导班子,实现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造就大批适应现代技术特别是高技术战争需要的人才。

  (五)

  共产主义青年团建设。建立健全共青团的各级组织,围绕部队中心任务开展适应青年特点的教育和活动,发挥共青团的突击队作用和联系广大青年的桥梁作用,使共青团组织成为党的有力助手和坚强的后备军。

  (六)

  作风纪律培养。教育官兵发扬实事求是、艰苦奋斗、英勇顽强、雷厉风行、令行禁止、团结互助、公道正派、廉洁奉公的优良作风,保持老红军本色,严格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和军队的法规、规章,遵守三大纪律八项注意,保证部队高度的集中统一。

  (七)

  民主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民主制度,发挥军人代表会议和连队军人委员会的作用,在集中领导下开展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维护官兵的民主权利,调动官兵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达到增强团结、改善生活、提高技术战术和管理水平的目的。

  (八)

  尊干爱兵工作。贯彻官兵一致原则,开展尊干爱兵活动。教育军官端正对士兵的根本态度,爱护士兵,做士兵的表率;教育士兵尊重军官,服从管理,听从指挥。发动官兵进行思想、技术和生活互助,团结友爱,同心协力地完成各项任务。

  (九)

  政法工作。贯彻党的政法工作方针、政策,依据国家的法律和军队的法规,进行军队保卫工作、军事审判工作、军事检察工作和司法行政工作,打击军4/6内违法犯罪和境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的渗透破坏活动,从政治上、组织上纯洁和巩固部队,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国家利益和军事利益,维护军队和军人的合法权益。

  (十)

  科学文化教育。根据军队和国家建设的需要,组织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特别是高技术知识,提高官兵的科学文化素质,培养既能保卫祖国又能建设祖国的军地两用人才。

  (十一)

  文化工作。贯彻党和国家的文艺体育工作方针、政策,发展军队的文艺体育事业,建设以基层为重点的文化体育设施,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提高军队专业文艺体育队伍的业务水平,丰富部队的文化生活,满足官兵的文化需求,陶冶情操,激励士气和斗志。

  (十二)

  群众工作。贯彻军民一致原则,开展拥政爱民活动,教育官兵拥护政府、热爱人民,遵守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和群众纪律,正确处理军政军民关系方面的问题,参加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支持和参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

  (十三)

  联络工作。依据党和国家军事斗争的任务与对外政策,贯彻瓦解敌军原则,调查研究外军和敌军的政治情况,进行瓦解敌军、团结友军的组织工作和宣传工作,开展对台工作。

  (十四)

  军事训练中政治工作。用毛泽东军事思想和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的思想教育官兵,贯彻中央军委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和军事训练的指导思想、方针原则,坚持以提高战斗力为根本标准,从难、从严、从实战需要出发训练部队。进行军队职能和形势战备教育,搞好思想动员和宣传鼓动,引导官兵牢固树立战斗队思想,激发练兵热情。发动官兵积极研究现代化技术特别是高技术条件下局部战争的特点和战法,促进训练改革,提高训练质量。

  (十五)

  执行任务中政治工作。贯彻中央军委有关方针、政策和命令、指示,5/6组织进行后勤保障、国防科研(试验)、院校教学以及执勤、施工、生产、抢险救灾等任务中的思想工作和组织建设工作,保证任务的圆满完成。

  (十六)

  战时政治工作。贯彻中共中央、中央军委的军事战略方针、作战原则和命令、指示,进行作战动员和战场宣传鼓动,发扬军事民主,开展杀敌立功运动,适时调整和健全组织,同敌人的心战、策反活动作斗争,开展瓦解敌军工作,做好参战民兵、民工政治工作和战区群众工作,维护战场纪律和群众纪律,做好烈士善后工作,保证完成作战任务。

  (十七)

  民兵、预备役部队政治工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方针、政策,坚持党管武装的原则,加强民兵、预备役部队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做好组织整顿、集训和执行任务中的政治工作,发挥民兵、预备役部队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和国防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十八)

  政治工作的研究工作。根据国家、军队形势任务的发展变化,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研究政治工作的现状、历史和发展趋势,研究政治工作的特点、规律和科学体系,研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治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方法,研究现代技术特别是高技术条件下局部战争的政治工作,为加强和改进政治工作提供理论指导和决策依据。

  第三章

  总政治部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是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政治工作机关,是全军政治工作的领导机关。总政治部在中共中央、中央军委的领导下,负责管理全军党的工作,组织进行政治工作。

  第十六条

  导。

  总政治部副主任、主任助理协助主任工作。

  第十七条

  总政治部的主要任务是:遵照中共中央和中央军委的决议、命令、总政治部主任主持总政治部的工作,组织实施对全军政治工作的领6/6指示,根据新时期军队政治工作的基本任务和主要内容,制定全军政治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领导全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进行党的基本路线教育,进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党的建设、干部队伍建设;调查研究全局性、政策性的问题,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宪法、法律在军队贯彻执行。及时向中共中央、中央军委反映情况,请示报告工作。

  第十八条

  总政治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

  领导全军的组织工作。拟制军队党组织建设的有关法规,指导全军党组织的建设;组织领导全军的党员教育和发展党员工作;管理全军的党务工作和政治统计;指导全军选举出席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指导全军的政治机关的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军的基层建设;领导全军民主制度建设;领导全军开展群众性的争创工作和学习英雄模范活动,管理奖励、抚恤、婚姻工作;拟制政治工作条例,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参与制定和管理全军政治机关、政治干部的体制编制;指导全军选举出席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工作;领导全军共青团建设、青年工作和妇女工作。

  (二)

  领导全军的干部工作。拟制和制定干部工作的政策、法规、制度和干部队伍建设规划;负责考核军级以上领导班子和师职以上干部,管理干部的任免、计划调配、专业、复员工作;管理干部培训、院校招生和毕业学院分配工作;管理军官的军衔工作;管理专业技术军官和文职干部工作;指导预备役部队和人民武装干部队伍建设;领导和管理全军离休退休干部的有关工作;管理全军干部福利、实力统计、档案工作和干部工资的有关工作;承办军队人员参加全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有关工作。

  (三)

  领导全军的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全军政治教育和宣传工作的规划及大纲,编审理论学习和政治教育的基本教材;指导全军的政治教育和理论学习及院校政7/6治理论研究和理论队伍建设;领导全军的经常性思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全军学习科学文化和培养军地两用人才工作;管理军队的国内宣传和国际宣传工作,指导和管理全军新闻、出版和有关的电化教育工作,组织对重大事件和重大典型的宣传,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四)

  领导全军的保卫工作。制定军队保卫工作的政策规定;指导和协调全军预防犯罪综合治理工作;领导首脑机关、要害部门和重大活动的安全警卫工作;领导全军的隐蔽斗争工程;领导全军的刑事侦查工作;领导全军的看守工作和劳动改造、劳动教养工作。

  (五)

  同中央军委纪律检查委员会一起领导全军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制定军队党内监督的制度和案件检查、审理的规定,检查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军委决议、命令、指示的贯彻执行情况,指导全军各级党组织加强党风党纪和廉政建设,检查和处理职权范围内的违犯党纪案件。领导全军的行政监察工作,制定行政监察的政策规定,检查和处理职权范围内的违犯政纪的案件。

  (六)

  领导全军的文化工作。掌握全军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文艺体育工作方针政策的情况,指定军队文化工作的政策规定;规划全军文化体育设施建设,指导全军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组织指导全军文艺创作、文艺演出、体育竞赛和文艺理论研究;指导全军文化读物、影视音像制品的编辑出版、发行和播映工作,负责文化体育器材的供应管理工作。

  (七)

  领导全军的群众工作。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协调军政军民关系的政策规定,领导全军开展拥政爱民活动,参加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创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模范单位活动,检查军队执行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和遵守群众纪律的情况;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全军参加和支援国家经济建设,进行抢险救灾,开展扶贫帮困工作。

  (八)

  领导全军的联络工作。制定联络工作的政策规定,领导全军进行瓦解敌8/6军的教育训练;调查研究外军的政治情况,指导全军开展边境会谈会晤中的政治工作、对外军的宣传工作和联络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台工作;参加红十字会的有关工作。

  (九)

  指导全军的军事审判工作。拟制军事审判工作的法规,指导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依法审判职权范围内的各类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授权或指定审判的案件,指导下级军事法院的工作。

  (十)

  指导全军的军事检察工作。拟制军事检察工作的法规,指导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依法行使检察权,领导下级军事检察院的军事检察工作。

  (十一)

  领导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中政治工作。根据中央军委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和有关军事训练的指示,明确军事训练中政治工作的主要任务,制定军事训练中政治工作的有关规定;掌握全军开展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中政治工作的情况,适时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意见;树立和宣传爱军习武、完成任务突出的重大典型。

  (十二)

  领导战时政治工作。根据中共中央、中央军委的军事战略方针、作战原则和命令,及时向作战部队下达战时政治工作指示;掌握部队开展政治工作的情况,适时进行指导;及时调整配备干部,健全党的组织;指导开展瓦解敌军工作;制定战时奖励和抚恤工作的政策规定。

  (十三)

  领导全国民兵、预备役部队的政治工作。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民兵、预备役部队政治工作有关政策规定;指导民兵、预备役部队政治教育和军事训练、战备值勤以及民兵组织整顿等任务中的政治工作;领导和管理预备役干部;指导全军发动和组织民兵带头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领导民兵战时政治工作;会同地方有关部门指导兵役政治工作、学生军事训练中的政治工作和全民国防教育。

  (十四)

  领导全军政治工作研究,总结交流经验。领导全军的司法行政工作,9/6管理律师、公证和法律服务。承办与军队政治工作有关的外事工作。管理全军信访。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全军政治工作经费。

  第四章

  中国共产党在军队中的组织

  第一节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

  第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团级以上单位的各级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委员会,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党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召集,每五年举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如许提前或延期举行,应当经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同级党的委员会按照有利于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大军区、副大军区级单位党的代表大会,所属团级以上单位一般应有代表出席;军级单位党的代表大会,所属营级以上单位一般应有代表出席;师、旅、团级单位党的代表会议,所属连级以上单位一般应有代表出席。不足二百名正式党员的单位可以召开党员大会。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应当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可以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正式选举。不论采用哪种差额选举方式,候选人名单必须经党组织和选举人充分酝酿讨论;代表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至少多百分之二十,委员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至少多百分之十。被选举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

  第二十一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得职权是:

  (一)

  听取和审查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报告。

  10/6(二)

  听取和审查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三)

  讨论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并作出决议。

  (四)

  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党的各级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召集代表会议,讨论和决定需要及时解决的重大问题。代表会议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召集代表会议的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三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的名额,分别由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师级以上单位党的委员会委员必须是有五年以上党龄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旅、团级单位党的委员会委员必须是有三年以上党龄的中国共产党党员。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委员会,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备案。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等额选举产生,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常务委员会的名额一般为五至十一人。常务委员会在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的职权,向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常务委员会在下届党的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经常工作,直至新的常务委员会产生为止。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和预备役师、团党的委员会第一书记,由地方同级党的委员会书记兼任。

  党的各级委员会的成员,调离本单位或免职、转业、复员、离休、退休时,其在党的委员会的职务即自行免除。党的各级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由常务委员会提出增补意见,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必要时可由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指定。

  第二十四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统一领导本单位的工作。需要党的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问题是:

  (一)

  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宪法、法律,军队的法规、规章,上级11/6党的委员会决议和上级首长、领导机关的命令、指示的贯彻执行。

  (二)

  部队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学习。

  (三)

  党组织建设、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共青团建设的重大问题。

  (四)

  部队作战、训练和建设的方针原则,年度和阶段性工作计划,完成重大任务的要求和措施。

  (五)

  领导班子的调整配备,干部的考核、选拔、培养、任免、调配、奖惩、军衔和职级的调整。

  (六)

  本级党的代表大会和党的委员会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向上级党的委员会的请示报告,向本级党代表大会的报告。

  (七)

  生产经营活动的方针政策和重大经费开支。

  (八)

  其他必须由党的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问题。

  第二十五条

  独立执行任务时间较长的临时单位,英但成立的党的临时委员会。党的临时委员会的组成、职权、隶属关系,由批准其成立的党的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六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贯彻执行党委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做到:

  (一)

  对本单位实行统一领导。一切重大问题必须由党的委员会讨论决定,在紧急情况下,可由首长临机处置,但事后必须及时向党的委员会报告,并接受检查。

  (二)

  坚持集体领导。凡属重大问题度必须由党的委员会民主讨论,集体作出决定,个人不得专断。讨论问题,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决定问题,必须严格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党的委员会成员必须有全局观念,积极参加和维护集体领导;对党的委员会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声明保留,并有权向上级党的委员会直至中央提出,但在本级或上级党的委员会未改12/6变决定之前,必须坚决执行。

  (三)

  党的委员会作出决定后,由军政首长分工负责贯彻执行。属于军事工作方面的,由军事主官负责组织实施;属于政治工作方面的,由政治委员负责组织实施。军政首长必须服从党的委员会的领导,执行党的委员会决议,积极主动地履行职责,密切合作,相互支持。党的委员会不得包揽行政事务,应当支持行政首长独立负责的工作。

  (四)

  在党的委员会中,书记和委员享有平等的权利,个人不能决定重大问题或改变委员会的决定。书记必须有坚强的党性和良好的民主作风,虚心听取委员的意见,善于集中大家的智慧,充分发挥委员的作用。书记对自己和党的委员会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应当主动检查,勇于承担责任,自觉接受委员会的监督。

  党的各级委员会应当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议事规则,保证实行民主的科学的决策。

  第二十七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大军区、副大军区级单位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军、师级单位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旅、团级单位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八条

  党的各级委员会必须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大力加强自身建设。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现代军事知识和高科技知识,不断提高理论政策水平和领导能力;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创造性地工作;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党委的集体研究;定期召开党的民主生活会,开展批判和自我批评,正确处理党内矛盾,互相信任、互相尊重、互相支持,增强领导班子团结;严守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监督,密切联系群众,加强党风和廉政建设。

  第二节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中国共产党在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团级以上单位的各级纪律检查委13/6员会,是各级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的检查机关,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第三十条

  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全军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其组成人员由中央军委决定。中央军委纪律检查委员会在中央军委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双重领导下,与总政治部共同负责全军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团级以上单位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由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名额七至十一人,设书记、副书记,不设常务委员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每届任期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相同。党的支部委员会和总支部委员会设纪律检查委员。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成员,调离本单位或免职、转业、复员、离休、退休时,其在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务即自行免除。缺额由该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增补意见,委员由同级党的委员会审批,书记、副书记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第三十一条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

  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军委的决议、命令、指示以及上级党的委员会与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决议的贯彻执行,保证党组织和党员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

  调查分析本单位的党风党纪状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和廉政建设;协同政治机关对党员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

  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

  (四)

  对同级和下级党的委员会及其成员执行民主集中制、遵守党纪的情况以及思想作风状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五)

  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检举和控告,受理党员的申诉,检查和14/6处理对党员的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等问题,维护党员的民主权利。

  (六)

  向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

  对所属党的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有权进行检查;按照党的政策和职权范围,有权决定、改变或取消对党员的处分。

  (二)

  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和它的成员有违犯党纪的情况,应当向同级党委员会提出;在同级党的委员会不给予解决或不给予正确解决时,有权向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协助处理。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委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可以先进行初步核实,如果需要立案检查的,应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涉及常务委员的,经报告同级党的委员会后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请求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予以复查。

  (三)

  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并且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如果所要改变的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已经得到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批准,这种改变必须经过它的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对特别重要或复杂案件的检查处理,必须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凡属重大问题,必须经过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检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党内法规为准绳。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同级党的委员会请示报告工作,重视听取党员和群众对纪律检查工作的批评和建议,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国家法律和党的法规,提高理论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坚决同违法乱纪现15/6象和各种不正之风作斗争;实事求是,公道正派,密切联系群众,深入调查研究,正确处理违纪案件;廉洁奉公,以身作则,做遵纪守法和端正党纪的模范。

  第三节

  党的机关(部门)委员会和直属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设立党的委员会。其组成、职权及产生方式,由中央军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决定。各总部机关和二级部党的组织设置、组成、职权及产生方式,由该总部党的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六条

  大军区、副大军区、军、师、旅级单位的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装备技术部,分别设立党的委员会。司令部、政治部党的委员会,设书记、副书记,不设常务委员会,其成员由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指定。后勤部、装备技术部党的委员会,由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设书记、副书记,其中大军区、副大军区级单位设五至九人的常务委员会,军、师、旅级单位一般不设常务委员会。

  各级机关党的委员会在同级部队党委员会的领导下,讨论决定本机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自身建设问题,对直属单位实行统一领导。各级机关党的委员会行使低于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一个等级的权限。

  第三十七条

  大军区、副大军区、军、师、旅级单位的司令部、政治部、后勤部、装备技术部,直属单位较多的,可设立机关党的委员会的同时,设立党的直属委员会。

  各级机关党的直属委员会,由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选举产生,设书记、副书记,委员人数躲的设五至七人的常务委员会。直属委员会在党的机关委员会领导下,对直属单位实行统一领导,负责机关党的工作。直属委员会行使的权限,由同级机关党的委员会确定。

  第三十八条

  团级单位的司令部、政治处、后勤处、装备技术处,可视情设立党16/6的直属委员会或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在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领导下,对直属单位实行统一领导,负责机关党的工作。直属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设书记、副书记,不设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初级、中级军队院校的机关部(处),一般分别设立党的委员会,机关人员和直属单位少的,可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或党的支部委员会。部(处)党的委员会的组成、职权和产生方式,参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各级司令部、政治部党的机关(部门)委员会的领导制度和自身建设,参照执行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章第一节,原则上适用于各级后勤部、装备技术部党的机关(部门)委员会和直属委员会。

  第四节

  党的基层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营和相当于营的单位设立的基层委员会,是各该单位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

  第四十二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名额,由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决定。党的基层委员会设书记、副书记。

  党的基层委员会由营和相当于营的单位党员大会差额选举产生。委员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至少多百分之二十。被选举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书记、副书记由基层委员会等额选举产生。基层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必要时也可由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指定。

  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二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必须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延长期不得超过一年。

  第四十三条

  基层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讨论贯彻执行上级决议、指示的措施。

  (二)

  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

  (三)

  讨论和批准基层委员会的报告。

  17/6(四)

  选举基层委员会委员和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

  第四十四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在基层党员大会闭会期间,统一领导本单位的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一)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和本级党组织的决议,组织和带领官兵完成作战、训练和其他各项任务。

  (二)

  组织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学习党的基本路线、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优良传统。

  (三)

  领导党支部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

  (四)

  有计划地做好发展党员的工作。

  (五)

  领导所属单位全面加强基层建设,组织开展群众性的争创先进和学习英雄模范活动。

  (六)

  教育管理干部,对干部的培养、使用提出建议。

  (七)

  领导本单位的纪律检查工作。

  (八)

  领导本单位共青团总支部委员会的工作。

  第四十五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问题是:

  (一)

  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宪法、法律,军队的法规、规章和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的贯彻执行。

  (二)

  完成任务、训练和其他重大任务的措施。

  (三)

  党员大会和基层委员会决议的贯彻执行情况,向上级党的委员会的请示报告,向本级党员大会的报告。

  (四)

  连队党支部和基层建设状况的分析,加强连队党支部和基层建设的重要措施。

  (五)

  连队骨干配备和人员的调整与分配。

  (六)

  审批接受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

  18/6(七)

  职权范围内的奖惩工作。

  (八)

  其他必须由基层委员会

  讨论和决定的问题。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原则上适用于党的基层委员会。

  第五节

  党的连队支部

  第四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连队和相当于连队的基层单位设立的支部,是党在军队中的基层组织,是各该单位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

  第四十八条

  凡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连队都应当设立党的支部。独立执行任务时间较长的临时单位,可设立党的临时支部。设立党的支部必须经过团级单位党的委员会批准。

  连队党支部的领导机关是支部党员大会和它所选出的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必须贯彻执行支部党员大会的决议,并接受支部党员大会的检查和监督。

  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党员大会差额选举产生,委员候选人数比应选人数至少多百分之二十,被选举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一霎,始得当选;支部委员会的人数一般为五至七人,最多九人,通常设书记、副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青年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保卫委员、群众工作委员,必要时可设敌军工作委员。书记、副书记由支部委员会等额选举产生。在委员人数较少的情况下,一名委员可以兼管数名委员的工作。正式党员少的支部可以建立三人支部委员会或只设书记、副书记。支部委员会委员,由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书记、副书记,由团级单位党的委员会批准。委员如有缺额,应当及时增补。

  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党支部按党员的数量和分布情况,划分党的小组,原则上在排设立党小组。党小组长由党小组会推选产生。干部党员应当同士兵党员一起编组,过党的小组生活。

  19/6党支部必须经常保持一定数量的正式党员,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党员队伍。

  第四十九条

  支部党员大会和由它所产生的支部委员会,统一领导本单位的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一)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宪法、法律,军队的法规、规章,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和本支部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组织和带领群众完成作战、训练和其他各项任务。

  (二)

  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学习党的基本路线、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优良传统。

  (三)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组织对党员进行民主评议,表扬优秀党员,监督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

  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连队中的错误思想和不良风气;开展尊干爱兵活动,密切官兵关系;指导开展文体活动,活跃和丰富连队的文化生活;关心和改善连队的物质生活;做好官兵家属的工作。

  (五)

  保证军官正确行使职权,教育和监督军官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六)

  开展拥政爱民活动,明确军政军民关系。

  (七)

  教育党员和群众提高警惕,坚决同敌对势力、敌对分子的渗透破坏活动作斗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八)

  有计划地做好发展党员地工作,收缴党费。

  (九)

  连队共产主义青年团支部和军人委员会地工作。

  (十)

  组织官兵开展争创先进连队、争当优秀士兵的活动,开展学习英雄模范的活动。

  第五十条

  支部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讨论贯彻执行上级决议、指示的措施。

  20/6(二)

  讨论和决定连队的重大问题。

  (三)

  讨论和批准支部委员会的报告,听取和讨论连长、政治指导员的工作报告。

  (四)

  选举支部委员会委员和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的代表。

  (五)

  作出吸收和处分党员的决定。

  第五十一条

  党支部委员会讨论和决定的问题是:

  (一)

  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宪法、法律,军队的法规、规章和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的贯彻执行。

  (二)

  重要工作任务的部署。

  (三)

  连队建设的规划。

  (四)

  官兵思想状况的分析和加强思想工作的重要措施。

  (五)

  骨干配备、组织调整,人员的调动与分配。

  (六)

  军衔的晋升。

  (七)

  选改专业军士,推荐优秀士兵入学、提干和学习专业技术。

  (八)

  发展党员。

  (九)

  连队人员的奖励、处分。

  (十)

  重要的经费开支与重要物资的使用。

  (十一)

  (十二)

  共青团支部、军人委员会的建设。

  连队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五十二条

  连队党支部委员会实行支部委员会统一的集体领导下的连长、政治指导员分工负责制,做到:

  对本单位实行统一领导,凡需要由连队决定的重大问题,必须经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在紧急情况下,可由连长、政治指导员临机处置,但事后必须及时向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并接受检查。

  21/6坚持集体领导,凡属重大问题都必须由支部委员会民主讨论,集体作出决定。讨论问题,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决定问题,必须严格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在支部委员会中,书记和委员享有平等的权利,个人不能决定重大问题或改变支部委员会的决定。书记必须由民主作风,虚心听取委员的意见,善于集中和发挥集体智慧。委员应当增强全局观念,积极参加和维护集体领导;对支部委员会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声明保留,并有权向上级党的组织直至中央提出,但在支部委员会或上级党的组织未改变决定之前,必须坚决执行。

  党支部委员会作出决定后,由连长、政治指导员分工负责贯彻执行。属于军事工作方面的,由连长负责组织实施;属于政治工作方面的,由政治指导员负责组织实施。连长、政治指导员必须服从支部委员会的领导,执行支部委员会的决议,积极主动地履行职责,密切合作,相互支持。支部委员会不得包揽行政事务,应当支持行政首长独立负责的工作。

  第五十三条

  党支部书记和各委员的分工是:

  支部书记负责党支部的日常工作,主持召开支部委员会;检查督促党支部决议的贯彻执行,代表支部委员会按时向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组织召开党的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与支部委员和连队干部保持密切联系,交流情况,研究工作。

  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书记出缺时代理书记工作。

  组织委员负责掌握支部的组织情况,管理发展党员工作,收缴党费,接转党员组织关系。

  宣传委员负责了解党员的思想和学习情况,组织党员的学习和教育,组织开展宣传鼓动工作。

  青年委员负责团支部工作,贯彻执行党支部有关青年工作的决议。

  22/6纪律检查委员负责检查委员执行党的纪律的情况,受理、转递党员的申诉和控告。

  保卫委员负责预防犯罪和保密工作。

  群众工作委员负责拥政爱民和参加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工作,检查和维护群众纪律,参与做官兵家属的工作。

  敌军工作委员负责瓦解敌军工作。

  第五十四条

  党小组的主要工作是:组织党员的学习;做党员的思想工作,接受党员的汇报;督促党员执行党的决议;教育培养党的发展对象;做群众的思想工作;收缴党费。

  第五十五条

  党支部应当坚持以下组织生活制度:

  (一)

  会议制度。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月一次;支部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党小组会每月一次。会议应当作纪录。

  (二)

  党日制度。每周用半天时间进行党的组织生活。

  (三)

  党课制度。每月进行一至二次党课教育。

  (四)

  报告工作制度。支部委员会按季度或工作阶段,向支部党员大会作工作报告和自身建设情况的报告。

  (五)

  民主生活会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党员大会进行交心透气,开展批判和自我批评,增强团结,改进工作。

  (六)

  党员汇报制度。党员每月向党组织汇报一次思想、工作和完成支部分配任务的情况,遇有重要问题应当及时汇报;外出时间较长时,应当作书面汇报。

  (七)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对党员阿别是干部党员的思想、工作、作风和模范作用,采取党内与党外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议,每年至少一次。

  第六节

  党的教研室、科研室、技术室和医疗科(室)支部

  第五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教研室、科研室、技术室和医疗科(室)设立的支部,是党在军队教学、科研、技术和医疗机构中的基层组织,23/6是各该单位政治领导和团结的核心。

  第五十七条

  教研室、科研室、技术室和医疗科(室)设立党的支部,必须经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党的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二年。

  第五十八条

  教研室、科研室、技术室和医疗科(室)党支部的主要任务是:抓好党支部的思想、政治、组织和作风建设;分析本单位人员的思想状况,提出加强思想工作的措施,教育全体人员圆满完成各项任务;对本单位干部的任免、调配、奖惩、军衔和职级的调整提出建议;研究讨论本单位建设规划;研究重大经费开支;做好职工、家属的思想工作;协助行政领导改善本单位的物质文化生活;支持和监督行政领导正确行使职权。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原则上适用于教研室、科研室、技术室和医疗科(室)党支部。

  军代表室(处)党支部参照本节的规定执行。

  第七节

  党的机关支部和总支部

  第六十条

  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各级机关中设立的支部,是党在军队机关中的基层组织,在上级党组织领导下,负责党的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协助行政领导完成任务。

  设立机关党支部,由所在部队党的委员会或党的机关(部门)委员会或党的机关直属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决定。党的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二年。

  机关党支部的主要任务是:抓好党支部的思想、政治、组织和作风建设;对党员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的情况,以及思想作风方面实行监督,并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做好党员教育和发展党员工作;支持行政领导行使职权,教育党员和群众做好本职工作,保证机关各项任务的完成;经常了解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对机关人员的奖惩提出建议;协助有关部门改善机关人员的物质文化生活;做好职工、家24/6属的思想工作;教育机关人员保守国家和军队的秘密,保证机关安全。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自觉接受党支部的监督。

  第六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各级机关的业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可设立总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二年。总支部委员会在同级党的机关(部门)委员会或党的机关直属委员会领导下,领导所属单位的党支部。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原则上适用于机关党支部。第四十八条、第六十条的规定,原则上适用于党的机关总支部。

  第五章

  政治委员、政治教导员和政治指导员

  第一节

  政治委员

  第六十三条

  政治委员与同级军事主官同为所在部队的首长,在同级党的委员会领导下,对所属部队的各项工作共同负责。政治委员是党的委员会日常工作的主持者。政治委员会隶属于直接上级首长,在政治工作上,服从上级政治委员和政治机关;在军事工作上,服从于上级军事指挥员、政治委员和军事机关。

  第六十四条

  政治委员必须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理论政策水平,掌握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和坚强的无产阶级党性,模范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丰富的政治工作经验,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有现代战争所需要的军事素养,必要的科学文化和专业知识;有作战英勇果断、工作开拓务实、密切联系群众、勇于批评和自我批评、善于发扬民主和团结同志、公道正派、廉洁奉公、为人表率的优良作风。政治委员必须是有五年以上党龄的中国共产党党员。

  25/6第六十五条

  政治委员必须根据上级党的委员会、上级首长和领导机关的决议、命令、指示,以及同级党的委员会的决议,结合本单位的实际进行工作。政治委员应当以主要精力组织领导政治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领导部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宪法、法律,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发现有违反者,应予以制止和纠正,必要时可提交党的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会讨论处理。

  (二)

  领导部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进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掌握思想动态,加强政治工作,抵制各种错误思潮的影响和腐朽思想的侵蚀,勇于同不良倾向作斗争,使部队保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旺盛的斗志。

  (三)

  领导部队贯彻执行军队的法规、规章,自觉维护军队的纪律,保证部队的高度集中统一。

  (四)

  协同同级军事主官组织指挥作战;领导做好执行作战、训练等各项任务中的政治工作,保证部队完成上级赋予的各项任务;和同级军事主官共同签署各项命令。

  (五)

  领导部队党组织建设和共青团建设,指导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六)

  依据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和有关的法规、规章,做好干部工作;领导所属部队的计划生育工作。

  (七)

  领导部队贯彻党的政法工作方针、政策,抓好政法建设,做好安全保卫和机要保密工作。

  (八)

  领导部队开展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和尊干爱兵活动;领导部队的文化工作、群众工作和瓦解敌军工作。

  (九)

  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加强基层建设的规定,抓好基层建设。

  (十)

  领导政治机关的工作。

  26/6第六十六条

  政治委员在工作中应当与军事主官主动商量,相互支持,密切合作。在原则问题上发现分歧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当提交党的委员会讨论决定,或请示上级解决;在紧急情况下,属于军事工作方面的问题由军事主官决定,属于政治工作方面的问题由政治委员决定,但都必须对党的委员会和上级负责,事后报告,接受检查。

  副政治委员协助政治委员工作。

  第二节

  政治教导员

  第六十七条

  政治教导员与营长同为全营人员的首长,在上级首长、政治机关和营党的委员会领导下,对全营各项工作共同负责。政治教导员是营党的委员会日常工作的主持者。

  第六十八条

  政治教导员必须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理论政策水平,努力掌握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模范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较丰富的基层政治工作经验,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有现代战争所需要的军事素养,必要的科学文化和专业知识;有作战勇敢、工作积极、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联系群众、廉洁奉公、为人表率的优良作风。政治教导员必须是有三年以上党龄的中国共产党党员。

  第六十九条

  政治教导员委员必须根据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营党的委员会的决议,结合本单位的实际进行工作。政治教导员应当以主要精力组织领导政治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

  教育和带领官兵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宪法、法律,贯彻执行军队的法规、规章和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

  (二)

  组织领导官兵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帮助连队改进政治教育方法,执行政治教育的各项制度,抓好27/6政治教育的落实;掌握全营的思想情况和班长以上骨干的基本情况,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

  (三)

  协同营长组织指挥战斗;做好战斗动员、宣传鼓动、健全组织、巩固部队、瓦解敌军和执行宽待俘虏的工作;做好协同作战单位和参战民兵、民工的政治工作和战地群众工作;组织官兵发扬军事民主,开展杀敌立功运动;教育官兵坚决执行命令,维护战场纪律,发扬优良的战斗作风,完成作战任务;组织战评工作;做好战后有关工作。

  (四)

  做好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中政治工作。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动员和开展宣传鼓动,组织各种竞赛活动,充分调动官兵的积极性、创造性,保证训练和任务的完成。

  (五)

  熟悉连队党支部的情况,指导和帮助连队党支部健全组织,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和发展党员的工作,培训党支部骨干,对连队建设薄弱的党支部进行重点帮助。

  (六)

  考核了解干部,对干部的培养、使用和奖惩提出意见;经常同干部谈心,做好思想工作;对干部进行具体传、帮、带,帮助提高军政素质和工作能力;关心干部的疾苦,积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领导全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七)

  指导连队做好文化工作,活跃和丰富官兵的文化生活。

  (八)

  掌握部队和驻地的政治情况,领导连队做好安全保卫工作;教育官兵提高警惕性,增强法纪观念和保密观念,同敌对势力、敌对分子的渗透破坏活动作斗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同各种不良倾向作斗争,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预防犯罪案件发生。

  (九)

  指导共青团营总支部委员会围绕中心任务开展适合青年特点的活动。

  (十)

  指导连队做好军人委员会的工作。

  (十一)

  组织官兵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做好培养军地两用人才的工作。

  28/6(十二)

  组织开展群众性的争创先进和学习英雄模范活动,培养、宣扬先进典型,做好奖惩工作。

  (十三)

  第七十条

  组织官兵开展拥政爱民活动。

  政治教导员在工作中应当与营长主动商量,相互支持,密切合作。在原则问题上发现分歧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当提交营党的委员会讨论决定,或请示上级解决;在紧急情况下,属于军事工作方面的问题由营长决定,属于政治工作方面的问题由政治教导员决定,但都必须对营党的委员会和上级负责,事后报告,接受检查。

  第七十一条

  本节的规定,适用于相当营的单位的政治教导员。

  副政治教导员协助政治教导员工作。

  第三节

  政治指导员

  第七十二条

  政治指导员与连长同为全连人员的首长,在上级首长、政治机关和连队党支部的领导下,对连队的各项工作共同负责。政治指导员是连队党支部日常工作的主持者。

  第七十三条

  政治指导员必须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理论政策水平,努力掌握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模范地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具备做党务工作、做思想工作、讲政治课、协调内部关系和依靠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能力;有现代战争所需要的军事素养,必要的科学文化和专业知识;有作战勇敢、工作积极、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联系群众、团结同志、廉洁奉公、为人表率的优良作风。政治教导员必须是中国共产党的正式党员。

  第七十四条

  政治指导员必须根据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以及连队党支部的决议,紧紧结合本单位的实际进行工作。政治指导员应当以主要精力组织进行政治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29/6(一)

  教育和带领官兵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宪法、法律,贯彻执行军队的法规、规章和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

  (二)

  组织领导官兵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落实政治教育的各项内容和制度,讲好政治课,组织好学习和讨论;组织官兵每天收听收看新闻和读报。

  (三)

  协同连长组织指挥战斗;做好战斗动员、宣传鼓动、健全组织、巩固部队、瓦解敌军和执行宽待俘虏的工作;做好协同作战单位和参战民兵、民工的政治工作和战地群众工作;组织官兵发扬军事民主,开展杀敌立功运动;教育全连官兵坚决执行命令,维护战场纪律,发扬优良的战斗作风,完成作战任务;组织战评工作;做好战后有关工作。

  (四)

  做好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中政治工作。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动员,运用多种方法开展宣传鼓动,组织各种竞赛活动,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调动官兵的积极性、创造性,保证训练和任务的完成。

  (五)

  做好经常性思想工作,熟悉官兵的个人经历、家庭情况、个性特点和爱好特长,掌握全连的思想情况,经常和官兵谈心,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工作;引导官兵正确对待入党、晋升、入学、调动、奖惩、恋爱、婚姻、家庭、退伍、转业等问题,帮助官兵解决切身利益问题,调动积极因素,克服消极因素;建立和培养思想工作骨干队伍,发挥他们在经常性思想工作中的作用。

  (六)

  做好党支部的日常工作。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维护党支部委员会的团结,检查和督促党员执行党支部决议,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和发展党员的工作。

  (七)

  关心爱护干部,帮助干部提高思想水平和带兵能力,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学习和生活上的困难,对干部的培养、使用提出建议;提出选拔优秀士兵入学、提干和选改专业军士的意见;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八)

  掌握连队驻地的政治情况,做好安全保卫工作。进行维护国家安全、保30/6密合法律常识教育。实施综合治理,使官兵保持高度警惕性,自觉同敌对势力、敌对分子的渗透破坏活动作斗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同各种不良倾向作斗争,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预防犯罪案件发生。

  (九)

  指导团支部围绕连队中心任务开展适合青年特点的活动,动员团员和青年在完成各项任务中发挥突出作用。

  (十)

  指导和帮助军人委员会健全组织,落实制度,开展活动,发扬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维护官兵的合法权益,改善官兵的物质生活,调动官兵关心连队建设的积极性。

  (十一)

  领导开展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活跃和丰富连队的文化生活;组织官兵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做好培养军地两用人才的工作。

  (十二)

  (十三)

  组织开展群众性的争创先进和学习英雄模范活动;做好奖惩工作。

  组织开展尊干爱兵活动,增强官兵团结。教育军官端正对士兵的根本态度,关心爱护士兵,改进管理教育工作;教育士兵尊重军官,服从命令,遵守纪律;做好来队家属工作。

  (十四)

  组织官兵开展拥政爱民活动,教育官兵拥护政府,爱护人民,遵守群众纪律和社会公德,积极参加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活动,为人民群众做好事。

  第七十五条

  政治指导员在工作中应当与连长主动商量,相互支持,密切合作。在原则问题上发现分歧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当提交党支部委员会讨论决定,或请示上级解决;在紧急情况下,属于军事工作方面的问题由连长决定,属于政治工作方面的问题由政治指导员决定,但都必须对党支部委员会和上级负责,事后报告,接受检查。

  第七十六条

  本节的规定,适用于相当连的单位的政治指导员。

  副政治指导员协助政治指导员工作。

  31/6第六章

  大军区级以下单位的政治机关

  第一节

  大军区、军兵种、国防科工委政治部

  第七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各大军区、军兵种。国防科工委政治部,是所属部队政治工作的领导机关,在总政治部、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和政治委员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所属部队党的工作,组织进行政治工作。

  第七十八条

  大军区、军兵种。国防科工委政治部的主要任务是:遵照中共中央、中央军委、总政治部的决议、命令、指示和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的决定,根据新时期军队政治工作的基本任务和主要内容,从本单位实际出发,制定政治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各项工作;领导部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进行党的基本路线教育,进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党的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对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的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宪法、法律在部队贯彻执行。及时向总政治部、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反映情况,请示报告工作。

  第七十九条

  大军区、军兵种。国防科工委政治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

  领导部队的组织工作。掌握部队党组织的状况,制度加强各级党组织建设的规划与措施,领导党员教育和发展党员工作;管理党务工作和政治统计;组织指导政治机关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基层建设;领导部队的民主制度建设;领导部队开展群众性的争创工作和学习英雄模范活动,管理奖励、抚恤、婚姻工作;参与拟制和管理政治机关、政治干部的体制编制;承办军队出席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有关工作,指导部队选举处出席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领导部队共青团建设、青年工作和妇女工作。

  (二)

  领导部队的干部工作。考核和掌握军、师级领导班子和正团至正军职干部的情况,提出调整配备意见;管理干部的任免、调配、专业、复员工作;管理军官的军衔工作;管理专业技术军官和文职干部工作;管理干部培训、院校招生32/6和毕业学员分配工作;指导预备役部队和人民武装干部队伍建设;领导和管理离休退休干部的有关工作;管理干部福利、实力统计、档案工作和干部工资的有关工作。

  (三)

  领导部队的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宣传教育工作计划,编发政治教育材料;负责培训政治理论骨干,开展理论研究,组织领导团以上干部的理论学习;掌握部队的思想情况,领导部队的政治教育和经常性思想工作;指导院校的政治理论教学工作;领导和管理部队的新闻、出版和有关的电化教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部队学习科学文化和培养军地两用人才工作。

  (四)

  领导部队的保卫工作。制定保卫工作的有关制度和措施,指导和协调部队进行预防犯罪综合治理工作;领导部队的隐蔽斗争工作;领导部队的刑事侦查工作;领导海空防线和国防科研试验的保卫工作;负责领导机关、要害部门、重大活动的安全警卫工作,组织对有关人员的政治审查;组织领导部队的看守工作和劳动改造、劳动教养工作。

  (五)

  同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一起领导部队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指导部队对党员进行党性、党风和党纪教育,督促检查部队党组织的党风廉政建设,检查处理职权范围内违犯党纪的案件。领导部队的行政监察工作,承办职权范围内的行政处分工作。

  (六)

  领导部队的文化工作。指导部队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和俱乐部建设;组织领导部队开展文艺创作、文艺评论、文艺演出和体育竞赛活动;负责文化读物的编辑出版和影视音像制品的发行播映工作;领导文艺、影视、体育队伍的建设;负责文化和体育器材的供应管理工作。

  (七)

  领导部队的群众工作。领导部队开展拥政爱民活动,参加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创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模范单位活动;检查部队执行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和遵守群众纪律的情况,会同地方政府处理涉及军政军民关系方面的问33/6题;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部队参加和支援国家经济建设,进行抢险救灾,开展扶贫帮困工作。

  (八)

  领导部队的联络工作。领导部队进行瓦解敌军的教育训练;调查研究外军的政治情况,组织指导部队进行边境会谈会晤中的政治工作;负责对外军的宣传工作和联络工作;开展对台工作。

  (九)

  指导部队的军事审判工作。指导本级军事法院依法审判职权范围内的各类案件,指导下级军事法院的审判工作。

  (十)

  指导部队的军事检察工作。指导本级军事检察院依法行使检察权和承办上级军事检察院授权办理的案件,领导下级军事检察院的工作。

  (十一)

  领导部队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中政治工作。根据上级指示和部队担负的任务,提出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中的政治工作意见;了解掌握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中政治工作的情况,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组织指导现代技术特别是高技术下局部战争政治工作的演练。

  (十二)

  领导部队战时政治工作。根据中央军委、总部和本级部队首长的命令、指示,研究提出战时政治工作意见;了解掌握参战部队开展政治工作的情况,总结推广战时政治工作经验;指导开展瓦解敌军工作;宣扬英雄模范事迹,指导部队做好评功评奖、烈士褒奖和抚恤工作。

  (十三)

  领导民兵、预备役部队的政治工作。指导民兵、预备役部队政治教育;指导各级人武部门发动和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带头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指导民兵、预备役部队军事训练、战备执勤和民兵组织整顿中的政治工作;领导和管理预备役干部;指导民兵战时政治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兵役政治工作、学生军事训练中的政治工作和全民国防教育。

  (十四)

  领导部队政治工作研究和司法行政工作。管理信访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政治工作经费

  34/6第八十条

  本节的规定,原则上适用于总参谋部、总后勤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政治部。副大军区级单位政治部参照执行本节的规定。

  第二节

  集团军、师政治部

  第八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集团军、师和相当于集团军、师级单位的政治部(以下称军、师级单位政治部),是所属部队政治工作的领导机关,在上级政治机关、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和政治委员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所属部队党的工作,组织进行政治工作。

  第八十二条

  军、师级单位政治部的主要任务是:遵照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和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的决定,根据新时期军队政治工作的基本任务和主要内容,从本单位实际出发,制定政治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各项工作;领导部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进行党的基本路线教育,进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党的建设、干部队伍建设;深入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宪法、法律在部队贯彻执行。及时向上级政治机关和同级党的委员会反映情况,请示报告工作。

  第八十三条

  军、师级单位政治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

  领导部队的组织工作。掌握各级党组织的情况,制度加强党组织建设的计划和措施,领导党员教育和发展党员工作,有计划地培训党委、党支部书记;筹办本级和指导部队召开党的代表大会和党的代表会议地工作,承办下一级党的委员会组成的有关工作;组织指导政治机关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基层建设;领导部队开展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军事民主;指导开展群众性的争创工作和学习英雄模范活动,管理奖励、抚恤、婚姻工作;组织指导部队选举出席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工作;领导部队的共青团建设、青年工作和妇女工作;管理部队政治统计和党费、团费。

  (二)

  领导部队的干部工作。督促检查有关干部政策、规定的落实;考核和掌35/6握部队领导班子和干部队的情况,提出调整配备意见;管理干部的任免、调配、专业、复员工作;管理军官的军衔工作;管理专业技术军官和文职干部工作;加强对基层干部队伍建设的指导,制定干部培训计划和进出计划,承办院校招生和毕业学员分配工作;领导和管理离休退休干部的有关工作;管理干部福利、实力统计、档案工作和干部工资的有关工作。

  (三)

  领导部队的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部队政治教育和宣传工作计划,培训理论骨干,指导部队政治理论学习;掌握部队思想情况,进行政治教育和经常性思想工作;组织领导新闻报道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部队学习科学文化和培养军地两用人才工作。

  (四)

  领导部队的政法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组织开展预防犯罪综合治理工作;开展反渗透、反心战、反策反、反窃密斗争;组织对领导机关、要害部门、海空防线、国防科研试验和有关海、边防的保卫工作;组织或参与对有关人员的政治审查。指导上级派驻的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的工作,负责部队的司法行政工作。

  (五)

  与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一起领导部队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指导部队对党员进行党性、党风和党纪教育,检查和处理职权范围内的违犯党纪案件。领导行政监察工作,承办职权范围内的行政处分工作。

  (六)

  领导部队的文化工作。指导部队开展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搞好俱乐部建设,活跃基层文化生活;组织领导部队开展文艺、体育竞赛活动;管理电影、电视、录像和图书、广播工作。

  (七)

  领导部队的群众工作。领导部队进行军民一致原则的教育,开展拥政爱民活动,参加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创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模范单位活动;检查部队执行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和遵守群众纪律的情况,协同地方政府处理军民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部队参加和支援国家经济建36/6设,进行抢险救灾;做好信访工作。

  (八)

  领导部队的联络工作。组织领导部队进行瓦解敌军的教育训练;掌握当面外军动向,组织领导部队进行边境会谈会晤中的政治工作、对外军的宣传工作和联络工作。

  (九)

  领导部队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中政治工作。根据上级指示和部队担负的任务,制定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中的政治工作计划;了解掌握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中的思想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出现的问题,总结推广政治工作经验;教育部队努力学习现代军事科学技术,严格执行军队法规、规章,组织进行现代技术特别是高技术下局部战争政治工作的演练。

  (十)

  领导部队战时政治工作。根据上级的命令、指示,提出战时政治工作意见;深入部队了解情况,组织进行政治工作,总结推广政治工作经验;随时调整配备干部,健全党的组织;进行瓦解敌军工作;宣扬英雄模范事迹,指导部队做好评功评奖、烈士褒奖和抚恤工作。

  第三节

  旅政治部和团政治处

  第八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旅政治部、团政治处和相当于旅、团级单位的政治部、处(以下称旅、团级单位政治部、处),是所属部队政治工作的领导机关,在上级政治机关、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和政治委员的领导下,负责管理基层队党的工作,组织进行政治工作。

  第八十五条

  旅、团级单位政治部、处的主要任务是:遵照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和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的决定,根据新时期军队政治工作的基本任务和主要内容,从本单位实际出发,制定政治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并组织实施各项政治工作;深入连队,实行面对面的领导,进行具体检查帮助,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培养典型,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宪法、法律在基层贯彻执行。及时向上级政治机关和同级党的委员会反映情况,请示报告工37/6作。

  第八十六条

  旅、团级单位政治部、处的主要职责是:

  (一)

  组织领导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掌握党的基层的政治情况,帮助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加强集体领导,提高解决自身问题和领导本单位全面建设的能力;培训党支部骨干,适时召开党支部书记联席会议,分析研究问题,总结交流经验;制定发展党员计划,领导党的基层组织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制定和实施党员教育计划,指导党的基层组织上好党课;领导基层党的组织坚持组织生活制度,加强对党员的管理和监督;筹办本级党的代表大会和党的代表会议,承办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组成的有关工作;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一起进行纪律检查工作;管理政治统计和党费、团费。

  (二)

  组织领导基层的干部工作。考核干部的德才情况和工作实绩,提出培养、选拔、调配、任免和转业、复员的意见;管理军官的军衔工作;管理专业技术军官和文职干部工作;管理优秀士兵入学、提干的工作;管理干部的休假、家属随军等福利工作。

  (三)

  组织领导基层的宣传教育工作。

  组织官兵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进行党的基本路线教育、时事政策教育、优良传统和爱国主义教育、人生观价值观教育、法律常识教育、形势任务教育。建立和坚持教育准备会、考评、补课等制度,组织指导干部备课、授课;领导连队组织好讨论和辅导,督促检查教育落实情况;改进教育方法,运用电化教学等先进手段,提高教育效果;做好通讯报道工作。

  (四)

  组织领导基层的保卫工作。贯彻执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落实预防犯罪、综合治理工作制度和措施,及时发现和纠正出现的犯罪苗头与不良倾向;掌握驻地的敌情、社情,开展反渗透、反心战、反策反、反窃密斗争;组织领导保卫科(股)或协助上级保卫部门和检察机关,对本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进行侦38/6查;负责对有关人员和新兵的政治审查;负责基层的法律服务工作。

  (五)

  组织链锁共青团的建设。指导共青团围绕部队中心任务,根据青年的特点开展工作;培训团支部骨干,适时召开团支部书记联席会议,分析研究问题,总结交流经验,提高共青团骨干的工作水平;指导基层做好发展和教育团员的工作;筹办团的代表大会或团员大会,承办共青团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的组成工作。

  (六)

  组织指导基层的民主制度建设。组织基层开展政治民主、军事民主,保障官兵的民主权利,调动官兵参与基层管理的积极性;承办召开军人代表大会和军人代表会议的工作;指导军人委员会加强组织建设,解决开展工作;贯彻官兵一致的原则,开展尊干爱兵活动,增进官兵团结;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官兵提出的意见和申诉、控告。

  (七)

  组织领导基层的科学文化教育。组织官兵参加业余文化学习;指导基层做好士兵的文化补习工作;组织报考军队院校人员的文化复习辅导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士兵进行民用技术训练,培养军地两用人才。

  (八)

  组织领导基层的文化工作。指导和帮助连队办好俱乐部和荣誉室;培养文娱体育骨干;组织开展读书演讲、文艺演唱、体育竞赛、书评影评等文化体育活动;组织指导电影、电视、录像的放映;督促连队落实收听收看新闻和读报制度。

  (九)

  组织领导基层的群众工作。组织对基层官兵进行军民一致原则的教育,开展拥政爱民活动,参加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创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模范单位活动;领导基层执行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和遵守群众纪律;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部队参加和支援国家经济建设,进行抢险救灾;密切同驻地政府、人民群众的关系,妥善处理军民之间的矛盾和纠纷;处理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

  (十)

  组织领导基层做好经常性的思想工作。经常分析和准确掌握官兵的思想39/6情况,制定和组织实施经常性思想工作的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教育;指导基层建立和培养思想工作骨干队伍,建立健全经常性思想工作制度,了解和帮助官兵解决实际问题;指导基层开展群众性谈心活动,做好后进士兵的转化工作;领导基层做好新兵入伍、老兵退伍和伤病员的思想工作。

  (十一)

  组织领导基层军事训练和执行任务中政治工作。根据上级指示和部队担负的任务,制定训练中政治工作计划,深入连队进行思想动员;指导连队开展群众性宣传鼓动工作及时解决训练中出现的思想矛盾和问题,激发官兵的训练热情;制度连队开展官兵互教互学、评教评学活动,发动官兵参加训练改革;组织基层进行瓦解敌军的教育训练;做好执行任务中的政治工作,调动官兵的积极性核创造性。

  (十二)

  组织领导基层战时政治工作。组织进行战斗动员,开展群众性的宣传鼓动工作核杀敌立功运动;及时向同级部队党的委员会提出调整和健全组织、调配补充干部的建议;做好补充人员的思想工作,巩固部队,防止非战斗减员;组织进行协同作战的政治工作,做好配属单位以及参战民兵、民工的政治工作;维护战场纪律;做好战地群众工作;开展瓦解敌军工作,执行宽待俘虏政策;组织战评工作;做好伤员、留守人员和家属的思想工作;做好烈士的善后工作。

  (十三)

  组织领导基层开展争创先进连队、争当优秀士兵活动,开展学习英雄模范活动。做好奖励、抚恤和婚姻工作。

  第四节

  舰艇支队(大队)、航空兵师(团)、导弹旅(团)政治部(团)

  第八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舰艇支队(大队)和相当单位政治部(处)除执行本章第二节、第三节相应政治机关的规定外,还应当结合本部队的特点着重进行以下工作:

  (一)

  组织领导部队进行爱舰、爱岛、爱海洋教育,进行中国近代海疆斗争史教育和人民海军发展史教育,增强官兵献身海军事业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40/6(二)

  组织官兵学习海洋法和海战空战法规,熟知法律规范;指导部队遵守国家海洋法律,贯彻执行海军舰艇条令,尊重和运用国际海洋法规,维护国家的海洋权益。

  (三)

  组织领导出海训练中政治工作。出海准备阶段,制定各种情况下的政治工作预案,督促检查参战部队的思想、组织等方面的准备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动员工作。海上实施阶段,派员随舰(艇、船)出海,及时掌握训练现场情况,指导基层政治干部进行思想工作,确保训练任务地完成。总结讲评阶段,指导参战部队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表彰奖励先进。

  (四)

  组织领导海上作战中地政治工作。作战准备阶段,制定海上作战政治工作预案,指导部队做好由平时转入战时地各项准备工作。作战实施阶段,指导部队在航渡中,进行临战思想教育;待机时,教育官兵保持旺盛斗志,防止麻痹松懈和急躁情绪;出击时,适时开展宣传鼓动,激励全体官兵不怕牺牲、顽强作战,严格执行海上对敌斗争政策,开展瓦解敌军工作。做好作战撤收阶段的政治工作。整个作战过程中,要组织和指导参战部队做好与其他军兵种及渔民、民兵协同作战的政治工作。

  (五)

  组织领导保障舰艇安全的政治工作。指导教育部队爱护舰艇和其他武器装备,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认真维修保养;发动群众制定预防事故的安全措施,做好发生事故后的政治工作。

  (六)

  组织领导海上防线安全工作。建立健全保障海上防线安全工作的组织和预案,指导部队开展反敌心战的教育,从思想上、组织上和各项措施的落实上防止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及其他违法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确保海上防线安全。

  (七)

  组织领导接、修舰(艇、船)中的政治工作。指导部队制定接、修舰(艇、船)中政治工作计划和措施,检查贯彻落实情况,将政治工作贯穿于接、修舰(艇、船)工作的始终。

  41/6(八)

  组织链锁涉外活动中的政治工作。编印有关涉外活动中必备的政策规定,指导部队进行涉外教育;做好舰艇出访和外军来访的安全保卫工作;及时总结涉外活动经验,提高干部处理涉外事件的能力。

  第八十八条

  航空兵师(团)和相当单位的政治部(处)除执行本章第二节、第三节响应政治机关的规定外,还应当结合本部队的特点着重进行以下工作:

  (一)

  组织领导部队进行爱飞机、死机场、爱祖国蓝天教育,进行人民空军发展史教育,激发飞行人员献身保卫祖国领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

  做好飞行人员的思想工作。熟悉飞行人员的思想品质、个性特点、技术水平、健康状况、家庭以及社会关系,及时掌握思想动态,做好飞行人员及其家属的思想工作,做好外出执行任务飞行人员的思想工作。

  (三)

  教育官兵贯彻执行空军飞行条令、条例、大纲和有关规定,遵守国家以及国际通行的飞行法规。

  (四)

  组织领导飞行训练中政治工作。预先准备阶段,摸清飞行人员的思想、技术、身体状况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思想情况,制定飞行日政治工作计划,协助做好思想动员工作。直接准备阶段,深入现场,根据各类人员特别是飞行人员的思想、身体变化和飞机、天气情况,协助把好开飞关和放飞关。飞行实施阶段,适时进行现场宣传鼓动,保证完成飞行日计划。讲评阶段,发动群众评教、评学、评指挥,认真总结经验教训,表扬好人好事,提出改进措施。

  (五)

  组织领导紧急机动中的政治工作。紧急机动命令下达后,迅速深入现场,协助组织进行简短有力的动员;协助抓好安全教育,保证各项安全措施和规定的贯彻执行,防止发生事故;适时组织开展宣传鼓动工作、群众性的思想互动和军事民主活动,使部队保持旺盛的斗志;做好意外情况下的思想工作和处置工作,保证紧急机动任务的完成。

  (六)

  组织领导空战中的政治工作。接到预警后,采取各种方式组织进行临战42/6政治动员,使部队及时做好迎战准备。空战中,积极开展各种行使的宣传鼓动,使部队保持旺盛的战斗意志,树立敢打必胜的信心,发扬连续作战的作风;协同地方政府发动和组织群众保卫机场,保护和抢救我跳伞飞行人员。做好战后政治工作。

  (七)

  组织领导保证飞行安全的政治工作。教育部队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维护飞行纪律,落实飞行安全措施;指导部队进行安全形势分析,开展安全预想活动和安全立功活动,适时进行安全整顿,确保空中飞行和地面重点目标的安全;做好发生飞行事故后的政治工作。

  (八)

  组织实施空中防线安全工作。教育全体人员提高警惕性,严格落实防线安全措施和制度,防止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和其他违法犯罪分子的破坏活动,确保空中防线安全。

  第八十九条

  导弹旅(团)政治部(处)除执行本章第三节相应政治机关的规定外,还应当结合部队的特点着重进行以下工作:

  (一)

  组织领导基层单位进行导弹部队性质、任务、地位和作用教育,进行导弹部队发展史教育,进行爱导弹、爱阵地、爱本职教育,增强官兵的光荣感、使命感和责任感。

  (二)

  根据高技术部队特点,选拔、培养、配备基层干部,建设和保持一支适应导弹部队发展需要的素质过硬、结构合理的干部队伍。认真贯彻落实有关科技干部的政策、规定,为科技干部钻研业务、更新知识创造有利条件。

  (三)

  组织教育基层官兵锤炼吃苦耐劳、乐于奉献的奋斗精神,磨砺不畏艰难、刻苦钻研的坚强意志,树立稳准严细和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培养顾全大局、密切协同的优良作风,圆满完成各项任务。

  (四)

  组织领导导弹训练中的政治工作。制定基础训练、实装操作、合成演练各阶段政治工作计划,教育官兵正确对待专业分工,努力学习和掌握基础理论知43/6识;严守规程,从难、从严、从实战需要出发刻苦训练;周密计划,精心组织,搞好全局协同。

  (五)

  组织领导导弹发射中的政治工作。指导基层进行思想动员,发动党团员和干部骨干做好发射全过程的思想工作,把好关键号手的思想关、技术关和安全关;指导部队发扬民主。开展预想预防活动,保证指挥、操作稳妥可靠,万无一失;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发射场区的群众工作;做好留守人员和干部家属工作,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六)

  组织联赛核反击作战中的政治工作。教育部队坚决执行上级的作战命令,沉着指挥,准确操作,圆满完成中共中央、中央军委赋予的核反击作战任务。

  (七)

  组织领导基层单位做好安全保密工作。对关键要害部位的人员定期进行政审,保证部队的纯洁;组织开展军民联防,保证阵地核导弹装备的绝对安全。

  第五节

  院校、科研(试验)单位和医院政治部(处)

  第九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政治部必须根据党、国家和军队关于教育工作的方针、原则,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本单位党的委员会的决定,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开展政治工作。院校政治部除执行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相应政治机关的规定外,还应当结合本单位的特点着重进行以下工作:

  (一)

  教育全体人员以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为指导,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教学与科研相结合、院校教育与部队建设相结合的原则,为建设现代化、正规化革命军队培养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

  (二)

  教育全体人员坚持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艰苦朴素的工作作风、灵活机动的战略战术,发扬团结、紧张、严肃、活跃的优良校风。

  (三)

  加强教员队伍的建设。认真落实有关教学人员的政策、规定,形成尊师重教的良好风气;做好教员的选拔和培养工作,激励先进,关心教员的成长;教44/6育教员献身国防教育事业,刻苦钻研业务,不断提高知识水平和教学能力;教育教员深入实际,结合教学做好学员的思想工作,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发扬优良的教学作风;帮助教员解决工作和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

  (四)

  教育教学人员认真施教,发扬教学民主,开展评教评学、互帮互学活动;提倡尊师爱生,教学相长,发挥教员、学员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行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

  (五)

  教育学员牢固树立献身国防事业的思想,刻苦学习军事、政治、业务技术和科学文化知识,提高政治觉悟和军事政治理论水平,提高军事指挥能力,掌握专业技能,完成学习任务。

  (六)

  严格按照入学条件招收学员;经常考查学员的思想情况、学习情况和健康状况;做好的毕业、结业鉴定,提出对学员使用的建议,按照上级确定的方案做好分配工作。

  (七)

  教育全体保障人员树立为教学服务的思想,加强政治责任心,积极做好本职工作,努力为教员教学和学员学习提供良好的条件。

  (八)

  组织做好科学研究中的政治工作。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按照科研为教学服务、为国防现代化建设和现代战争服务的方向,贯彻党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鼓励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发扬学术民主,活跃学术思想,充分发挥教学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证多出科研成果。

  (九)

  教育全体工作人员和学员提高组织纪律观念,遵守军队的法规、规章,遵守院校各项规定,维护正规的教学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九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科研(试验)单位政治部(处)必须根据党、国家和军队关于科研工作的方针、政策,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本单位党的委员会的决定,坚持以科研为中心,从实际出发开展政治工作。科研(试验)单位的政治部(处)除执行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相应政治机关的规定外,还应45/6当结合本单位的特点着重进行以下工作:

  (一)

  教育科技人员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贯彻邓小平新时期军队建设的思想,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坚持为国防现代化建设和现代战争需要服务的原则,积极开展军事科学研究,发展国家的军事理论科学和军事技术科学。

  (二)

  加强科技干部队伍建设。认真落实有关科技人员的政策、规定,做好科技人员的培养和选拔工作,关心科技的成长进步;教育科技人员刻苦学习军事、政治、业务,提高政治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养成良好的科研道德和作风,做好科研(试验)工作;帮助科技人员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三)

  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以加强国防现代化建设为目标,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解放思想、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发扬学术民主、技术民主,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证多出成果,多出人才。

  (四)

  教育全体科技人员服从统一指挥,发扬不怕艰难困苦和无私奉献的精神,加强团结,大力协同,圆满完成任务。

  (五)

  做好科研(试验)中的安全保密工作。进行安全保密教育,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保密法规;对要害部门、关键岗位的设备和人员,加强预防措施,确保安全。

  (六)

  教育全体保障人员树立为科研(试验)服务的思想,加强政治责任心,积极做好本职工作,努力为科技人员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

  (七)

  教育全体工作人员提高组织纪律观念,遵守军队的法规、规章,遵守有关科研(试验)工作的规定,维护正规的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爱护科研(试验)设备,艰苦奋斗,厉行节约,勤俭办科研(试验)事业。

  第九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医院政治部(处)必须根据党、国家和军队关于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本单位党的委员会的决定,坚46/6持以医疗为中心,从实际出发开展政治工作。医院政治部(处)除执行本章第二节、第三节相应政治机关的规定外,还应当结合本单位的特点着重进行以下工作:

  (一)

  对全体人员进行社会主义医德、医风教育,坚持军队医疗卫生工作方向。教育全院人员热爱本职工作,发扬救死扶伤的革命人道主义精神,树立全心全意为部队、为基层服务、为伤病员服务的思想;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医德规范,开展爱护伤病员的活动,培养医务人员的认真负责精神,严守规章制度,提高医护质量,防止差错和医疗事故;教育全院人员改进医疗作风,严守职业纪律,防止和克服各种不正之风。

  (二)

  认真贯彻有关医务人员的政策、规定,关心医务人员政治上的进步,针对其特点进行政治教育和思想工作,发挥他们的业务专长,并注意培养妇女干部;协同有关部门努力改善他们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

  教育医务人员刻苦钻研业务,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先进技术和战时卫生勤务,谦虚谨慎,勇于探索,在技术上精益求精,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医疗救护能力;鼓励医务人员开展科研工作,努力攀登现代医疗科学高峰。

  (四)

  教育医务人员发扬不怕艰难困苦、不怕流血牺牲的革命精神,完成战场和其他紧急情况下抢救、转送、治疗伤病员的任务。

  (五)

  做好伤病员的政治工作。接转伤病员中党、团员的组织关系,建立健全临时党、团组织,落实组织生活制度;关心伤病员的医疗和生活,重视听取伤病员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医务人员掌握伤病员的思想情况,结合医疗进行思想工作;做好伤病员出院、转院的思想工作;组织伤病员进行时事政策学习,开展团结互助和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活动;教育伤病员发扬革命乐观主义精神,遵守院规,服从管理,配合治疗,战胜伤残疾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伤员残废等级的评定工作、烈士的褒扬工作和牺牲病故军人的善后工作。

  47/6(六)

  教育全院行政和后勤人员增强责任心,做好本职工作,努力改善伤病员和工作人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做好行政管理和物质保障工作。

  (七)

  教员全院人员严格贯彻执行有关的法规、规章,加强组织纪律性,维护正规的医疗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和战备秩序,爱护以来哦设备,艰苦奋斗,厉行节约,勤俭办院。

  疗养院政治部(处)参照本条的规定执行。

  第六节

  省军区、军分区政治部

  第九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省军区、军分区政治部是所属单位政治工作的领导机关,在上级政治机关、军队同级党的委员会以及同级政治委员的领导下,组织进行民兵和兵役政治工作,负责管理所属部队(含预备役部队)、人民武装部党的工作,组织进行政治工作。

  第九十四条

  省军区、军分区政治部必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遵照服从国家经济建设的大局、适应国防建设需要的指导思想,认真贯彻民兵工作组织落实、政治落实、军事落实的要求,以主要力量进行民兵、预备役部队的政治工作;主动与有关部门协作,结合中心工作和生产任务,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发现和解决问题,总结推广政治工作经验。及时向上级政治机关、军队同级党的委员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请示报告工作。

  第九十五条

  省军区、军分区政治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

  会同地方有关部门指导民兵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进行党的基本路线教育、时事政策教育,进行人民战争思想和民兵性质任务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进行革命英雄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宪法、法律及上级的决议、命令、指示的贯彻执行;指导基层做好经常性的思想工作,开48/6展争创先进和学习英雄模范的活动。

  (二)

  领导民兵组织整顿和军事训练中的政治工作。指导基层做好民兵组织整顿中的宣传教育、政治审查和干部调整工作,健全和纯洁民兵组织;指导和督促人民武装部做好民兵军事训练中的思想动员工作,激发练兵热情,提高训练质量,教育民兵爱护武器装备,确保训练安全;做好大专院校和中学学生军训中的政治工作。

  (三)

  领导人民武装部发动和组织民兵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教育民兵在学习政治、生产劳动、掌握科学技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维护社会稳定、抢险救灾以及完成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发挥骨干带头作用。

  (四)

  领导民兵执行勤务中的政治工作。教育民兵贯彻执行海防、边防斗争和执行内卫勤务的方针、政策,严守陆海边境管理的规定;掌握民兵执行勤务中的思想情况和遵守政策纪律的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保证完成执勤任务。

  (五)

  领导民兵战时政治工作。拟制战时民兵政治工作指示和政治动员提纲;选配参战支前民兵干部,建立临时党、团组织;指导人民武装部和参战民兵团、营做好政治动员和宣传鼓动工作,开展立功运动,进行政策纪律教育,做好瓦解敌军工作;做好战评和奖励工作;总结推广战时政治工作经验。

  (六)

  领导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党的委员会建设,筹办地方同级党的委员会讨论军事工作的会议,筹办军分区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党的委员会第一书记会议,承办军队人员参加当地党的委员会的工作。

  (七)

  领导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干部的配备和管理工作;加强专职人民武装部干部队伍建设;负责对科(室)以上政治干部的业务培训;领导人民武装学校的政治工作。

  (八)

  会同地方有关部门进行全民国防教育,编发教育材料,开展形式多样的49/6教育活动,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增强干部、民兵和群众的国防观念;组织领导民兵进行瓦解敌军的教育训练,指导边境会谈会晤中的政治工作和对外宣传工作。

  (九)

  贯彻国家兵役制度,组织进行兵员征集和战时兵员动员中的政治工作,指导基层做好应征人员的政治审查工作,依法办事,防止不正之风,确保兵员质量。

  (十)

  组织协调当地驻军同政府、人民群众之间的联系,做好驻军在参加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创建拥军优属和拥政爱民模范单位活动、参加和支援国家经济建设、抢险救灾中的协调工作,协同地方政府处理军民之间的矛盾和纠纷。承办驻军人员参加当地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有关工作。

  (十一)

  协助地方政府做好支持部队训练、演习和执行战备任务的工作;做好军人家属、烈士家属、牺牲病故人员家属以及参战、参训和执勤中伤亡民兵家属的优抚工作,维护军人家属、烈士家属的合法权益;配合部队做好本地籍官兵的思想工作,主动为其排忧解难。

  (十二)

  做好离休退休干部安置和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离休退休干部的安置计划;加强离职干部休养所的建设;组织离休退休干部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继续发挥作用;做好退休干部和部分离休干部向地方的移交安置工作。

  (十三)

  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向地方移交的工作,协助地方有关部门妥善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及其随军家属;做好预备役军官的登记统计和管理工作;协助地方有关部门做好退伍军人的安置工作和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工作。

  (十四)

  依照本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负责管理所属部队党的工作,组织进行政治工作。做好代管单位的政治工作。

  第九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戍区、警备区政治部,依照本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负责管理所属部队党的工作,组织进行政治工作;依照本条例第九十五条的50/60

篇四:政治协商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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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学习中央八项规定心得体会范文

  按照市委要求,我认真学习了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办法》、我市《关于厉行节约、加强干部作风建设若干规定》以及《损害群众利益典型案例剖析》有关文件资料,感触深,震动大,尤其是深深感觉到党中央抓作风转变的规定内容之严、查处力度之大,以及力促党风政风好转的决心与意志之坚决都是前所未有的。出台八项规定、及时反对四风是党中央审时度势、慎思熟虑后做出的英明决策和果断之举,做为一名党员干部学习落实八项规定、认真查对杜绝“四风”,关键是必须把思想和行动都落实到“为民、务实、清廉”的总体要求上来。在学习工作中,努力做到“三个立足”、“三个始终”:

  一、立足于党性修养要求,始终筑实“为民、务实、清廉”的思想根基。

  党的作风关系党的形象,关系人心向背,关系事业成败。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正是由于担负着实现民族伟大复兴这一中国梦的历史重任,所以时不我待地开展落实八项规定、转变工作作风,是密切联系群众、真心取信于民、夯实执政根基的长久之策。为此,一是在思想上要高度重视。习总书记强调:“八项规定既不是最高标准,也不是最终目的,只是我们改进作风的第一步,是我们作为共产党人应该做到的基本要求”。做为党员干部要力做政治上坚定的清醒者,不打盹、不犯困,始终与党中央、省市委保持一致,要先行学习,深刻领会,思想上永不懈怠,争当落实规定、反对四风的倡导者、执行者和督导者。

  二是在行动上要令行禁止。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八项规定制定出台正当其时,我们要逐条对照,立改立行,确保整改不变通,遵守不走样,绝不越雷池半步。尤其是对那些司空见惯、习以为常、不以为然的如公车私用、迎往吃喝等不良行为和世俗习气,要坚决抵制,做到防微杜渐,在全市尽快形成机关为基层作表率、领导为党员当榜样的良风正气,树立党员干部能守规距、善干实事、真做公仆的良好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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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在修养上要提高升华。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与权力观,注重不断深化学习,使自己的党性修养得到锤炼与提高,使自己的思想灵魂得到净化与提升,切实增强明辨是非对错荣辱的能力,自觉抵制同规定相背离的一切不正之风,永远筑牢思想防线。

  二、立足于干部自身要求,始终实践“为民、务实、清廉”的行为规范。

  党的领导干部在落实规定、转变作风上率先垂范、以身作则是党性要求和决定的。我们要以那些损害群众利益典型案例为警诫,按照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具体要求,把“为民、务实、清廉”作为实践群众路线的重中之重抓好,这是我们党的重大理论创新

  。一是要牢记为民。《孟子》云:“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这体现了古人的民本思想。我们共产党人更应以民为本,要时刻牢记党的总旨,坚持群众路线。为民是群众路线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我们党执政的价值取向。只有心里装着人民,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思群众之所想,解群众之所难,干群众之所愿,人民群众才能满意,才能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夯实国家长久治安的基础。

  二是要力求务实。党的十八大指出:“坚持实干富民,实干兴邦,敢于开拓,勇于担当,多干让人民满意的好事实事。”我们也常说:实干兴邦,空谈误国。我们要取信于民就只有避虚就实、少说多干,大兴务实之风,在落实规定上不走过场,不搞形式,在转变作风上雷厉风行,真抓实干,并依靠每个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实际行动把市委确定的中心、重点工作一项一项抓好落实,抓出成效,我们维护广大群众根本利益的目标才能实现,才能树立党在群众中的威望。

  三是要做到清廉。清廉是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和最可贵品质。正人先正已。我们党员干部要严于律已,廉洁奉公,慎始慎微,做到一身正气,两袖清风。尤其是时刻为自己划定三道警诫线:即不触道德底线,不越党纪红线,不碰法律高压线,这样才能无愧于共产党员这个称号,无愧于组织的培养和人民的爱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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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立足于政协岗位要求,始终贯穿“为民、务实、清廉”的工作情怀。

  政协工作是我们党特殊的群众工作,无论是两大主题还是三大职能都离不开密切联系人民群众这条生命主线,政协系统落实规定、转变作风不仅是题中之义,更是现实要求。

  一是坚持群众路线推进政协事业。政治协商的对象就是社会各界人士和人民群众,我们要相信群众,依靠群众,既要向群众积极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市委的决策部署,把党的主张变成社会各界的共识,把市委决策变成群众行动的指南;又要勤于深入基层了解群众期盼,善于汇聚民智为市委政府建言献策。我们开展的“深入一线走访委员”、“走千连万扶贫济困”等活动就是转变作风、联系群众的生动体现。否则,我们脱离了群众,就会失去存在的基础,必将一事无成。

  二是牢记总旨观念做好提案工作。政协提案是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主要途径和成果体现,今年政协提案达到000多件,创历史之最,都是涉及全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意见和建议。办好提案就是尊重群众的诉求、维护群众的利益,就是突出为民主题、树立党的威信。所以,我们要认真做好提案的交办、督办、协办和面复各个环节的工作,通过各有关承担部门务实求实的工作,通过政协这个纽带,真正服务于民,让党取信于民。

  三是创新监督形式力促作风转变。民主监督是政协工作一大重要职能。我们要在政协机关党员干部争做落实规定、抵制四风的先锋,全体委员贴近群众、服务群众、践行“为民、务实、清廉”要求的同时,要切实发挥好政协民主监督作用,进一步研究探索民主监督的创新形式和方法,利用政协委员联系社会点多面广、联系群众知情达意的特点,针对社会上存在违反规定的问题,及时向市委政府提出合理建议和对策,共同促使我市党风政风的持续改进和根本好转,为我市的社会政治安定、经济转型升级、实现绿色跨越贡献我们政协应有的责任和力量。

篇五:政治协商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心得体会范本(精选多篇)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心得体会(精选多篇)第一篇: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心得体会

  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心得体会

  在2014年5月27日,经中央授权,《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以及相关法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同时公布,要求党组织、党员的行为必须依据党内法规的要求切实执行,而且也进一步规范了党内的立法制度,是中国共产党第一部正式、公开的党内“立法法”。

  本次《制定条例》所依据的是《中国共产党章程》,不同于一般性法律、行政法规。但是,宪法和法律的效力依然高于《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颁布意义重大,它不仅对于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推进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升党的建设的科学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制定条例》的出台给人民群众释放了一个信号:我党必将从严治党!

  《制定条例》是对于党内法规的一个约束,而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它所调整的党内关系和党内生活,是以党的1/2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心得体会范本(精选多篇)纪律作保证,适用于党组织和党员,对于党员依法执政有了更强大的监督和执行武器,有助于找到宪法、法律与党内法规的统一点,以便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我们以前经常说“依法治国”,那么,《制定条例》的出台则提出了“依法治党”。也即,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和党的法规来规范党组织和党员的行为,通过党的各项具体制度来保证国家的宪法和党章成为党组织和党员的最高行为准则。

  《制定条例》的公布使得依法治党有了更加强有力的保障。目前,在我党内部,不少党员出现了思想上的腐化和作风上的歪风邪气,这不利于我党根基的稳固、内部同志的团结,也不利于我党生机的长久保持。而《制定条例》毫无疑问有利于肃清党内不良风气,增加我党的纯洁性。

  而从党内法规的制定来看,当前,有一些地方出现了无权或越权制定党内法规的现象,有的甚至是和法律相抵触的,这种以权越法、以权代法的现象,严重损害了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也给党的法治建设添了堵、抹了黑。许多群众对某些党员的言行有诸多不满,让百姓们对党寒了心,长此以往必将会出现不良后果。

  《制定条例》的颁布非常迫切也十分必要,它不仅将党权关进了制度的笼子,充分体现了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依法治党的信念和决2/2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心得体会范本(精选多篇)心。而且,在接下来的执行当中,它也将显著提升党员的法纪意识,在全党范围内形成模范遵守党纪国法的良好氛围。

  目前我党有8200多万的党员,有400多万基层党组织,如果其中任何一个党员、一个基层党组织出现了问题,就会让人民群众对我党产生怀疑态度,不利于保持党与人民的鱼水之情。而《制定条例》的出现,使得我党内部制度规章进一步完备,标志着我党正在进一步走向成熟。

  我相信,《制定条例》只是我党迈出的第一步,在今后我们还将看到更多的、得民心的政策!

  第二篇: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建立健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依据。

  3/2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心得体会范本(精选多篇)第三条党的中央组织制定的党内法规称为中央党内法规。下列事项应当由中央党内法规规定:

  (一)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二)党的各级组织的产生、组成和职权;

  (三)党员义务和权利方面的基本制度;

  (四)党的各方面工作的基本制度;

  (五)涉及党的重大问题的事项;

  (六)其他应当由中央党内法规规定的事项。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就其职权范围内有关事项制定党内法规。

  第四条党内法规的名称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

  党章对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党员义务和权利以及党的纪律等作出根本规定。

  准则对全党政治生活、组织生活和全体党员行为作出基本规定。

  条例对党的某一领域重要关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规定。

  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对党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或者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4/2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心得体会范本(精选多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称为规则、规定、办法、细则。

  第五条党内法规的内容应当用条款形式表述,不同于一般不用条款形式表述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制定党内法规在中央统一领导下进行。制定党内法规的日常工作由中央书记处负责。中央办公厅承担党内法规制定的统筹协调工作,其所属法规工作机构承办具体事务。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负责职权范围内的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其所属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承办具体事务。

  第七条制定党内法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从党的事业发展需要和党的建设实际出发;

  (二)以党章为根本依据,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三)遵守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规定;

  (四)符合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

  (五)有利于推进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六)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七)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八)注重简明实用,防止繁琐重复。

  第二章规划与计划

  5/2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心得体会范本(精选多篇)第八条制定党内法规应当统筹进行,科学编制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突出重点、整体推进,逐步构建内容协调、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党内法规制度体1系。

  第九条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由中央办公厅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提出的制定建议进行汇总,并广泛征求意见后拟订,经中央书记处办公会议讨论,报中央审定。

  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年度计划,由中央办公厅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每年年底前提出的下一年度制定建议进行汇总后拟订,报中央审批。

  第十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提出的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建议,应当包括党内法规名称、制定必要性、报送时间、起草单位等。

  第十一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职权和实际需要,编制本系统、本地区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和计划。

  第十二条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和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章起草

  6/2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心得体会范本(精选多篇)第十三条中央党内法规按其内容一般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起草,综合性党内法规由中央办公厅协调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有关部门起草或者成立专门起草小组起草。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由其自行组织起草。

  第十四条党内法规草案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名称;

  (二)制定目的和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具体规范;

  (五)解释机关;

  (六)施行日期。

  第十五条党内法规应当方向正确,内容明确,逻辑严密,表述准确、规范、简洁,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六条起草党内法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实际情况,认真总结历史经验和新的实践经验,充分了解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调查研究可以吸收相关专家学者参加或者委托专门机构开展。

  7/2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心得体会范本(精选多篇)第十七条起草党内法规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就涉及其他部门和单位工作范围的事项,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一致。经协商未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报送党内法规草案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八条起草党内法规,应当与现行党内法规相衔接。对同一事项,如果需要作出与现行党内法规不一致的规定,应当在草案中作出废止或者如何适用现行党内法规的规定,并在报送草案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九条党内法规草案形成后,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范围根据党内法规草案的具体内容确定,必要时在全党范围内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应当注意听取党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党内法规草案,应当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网上征询等形式。

  第二十条起草部门和单位向审议批准机关报送党内法规草案,应当同时报送草案制定说明。制定说明应当包括制定党内法规的必要性、主要内容、征求意见情况、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情况等。

  第四章审批与发布

  第二十一条审议批准机关收到党内法规草案后,交由所属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进行审核。

  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8/2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心得体会范本(精选多篇)(一)是否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

  (二)是否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

  (三)是否同上位党内法规相抵触;

  (四)是否与其他同位党内法规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

  (五)是否就涉及的重大政策措施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协商;

  (六)是否符合制定权限和程序。

  对存在问题的党内法规草案,审核机构经批准可以向起草部门和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如起草部门和单位不采纳修改意见,审核机构可以向审议批准机关提出修改、缓办或者退回的建议。第二十二条党内法规的审议批准,按照下列职权进行:

  (一)涉及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产生、组成和职权的党内法规,以及涉及党的重大问题的党内法规,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二)涉及党的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产生、组成和职权的党内法规,涉及党员义务和权利方面基本制度的党内法规,以及涉及党的各方面工作基本制度的党内法规,由党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或者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

  (三)应当由中央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根据情况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或者按规定程序报送批准;

  9/2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心得体会范本(精选多篇)(四)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发布的党内法规,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审议批准;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发布的党内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审议批准。第二十三条经审议批准的党内法规草案,由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核文后按规定程序报请发布。

  党内法规一般采用中共中央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文件、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中央各部门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文件、党委办公厅文件的形式发布。

  党内法规经批准后一般应当公开发布。

  第二十四条实际工作迫切需要但还不够成熟的党内法规,可先试行,在实践中完善后重新发布。

  第五章适用与解释

  第二十五条党章在党内法规中具有最高效力,其他任何党内法规都不得同党章相抵触。中央党内法规的效力高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的效力。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不得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制定的党内法规相抵触。

  第二十六条同一机关制定的党内法规,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旧的规定与新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10/2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心得体会范本(精选多篇)第二十七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制定的党内法规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提请中央处理。第二十八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发布的党内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央责令改正或者予以撤销:

  (一)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的;

  (二)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的;

  (三)同中央党内法规相抵触的。

  第二十九条中央党内法规解释工作,由其规定的解释机关负责。本条例施行前发布的中央党内法规,未明确规定解释机关的,由中央办公厅请示中央后承办。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由其自行解释。

  党内法规的解释同党内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备案、清理与评估

  第三十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中央备案,备案工作由中央办公厅承办。具体备案办法由中央办公厅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党内法规制定机关应当适时对党内法规进行清理,并根据清理情况及时对相关党内法规作出修改、废止等相应处理。

  11/2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心得体会范本(精选多篇)第三十二条党内法规制定机关、起草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职权对党内法规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开展评估。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党内法规的修改、废止,适用本条例。

  党章的修改适用党章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及其总政治部依照本条例的基本精神制定军队党内法规。第三十五条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7月31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同时废止。(第三篇:《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建立健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以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依据。

  12/2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心得体会范本(精选多篇)第三条党的中央组织制定的党内法规称为中央党内法规。下列事项应当由中央党内法规规定:

  (一)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二)党的各级组织的产生、组成和职权;

  (三)党员义务和权利方面的基本制度;

  (四)党的各方面工作的基本制度;

  (五)涉及党的重大问题的事项;

  (六)其他应当由中央党内法规规定的事项。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就其职权范围内有关事项制定党内法规。

  第四条党内法规的名称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

  党章对党的性质和宗旨、路线和纲领、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组织原则和组织机构、党员义务和权利以及党的纪律等作出根本规定。

  准则对全党政治生活、组织生活和全体党员行为作出基本规定。

  条例对党的某一领域重要关系或者某一方面重要工作作出全面规定。

  规则、规定、办法、细则对党的某一方面重要工作或者事项作出具体规定。

  13/2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心得体会范本(精选多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称为规则、规定、办法、细则。

  第五条党内法规的内容应当用条款形式表述,不同于一般不用条款形式表述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制定党内法规在中央统一领导下进行。制定党内法规的日常工作由中央书记处负责。中央办公厅承担党内法规制定的统筹协调工作,其所属法规工作机构承办具体事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负责职权范围内的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其所属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承办具体事务。

  第七条制定党内法规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从党的事业发展需要和党的建设实际出发;

  (二)以党章为根本依据,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三)遵守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规定;

  (四)符合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

  (五)有利于推进党的建设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六)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七)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八)注重简明实用,防止繁琐重复。

  第二章规划与计划

  14/2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心得体会范本(精选多篇)第八条制定党内法规应当统筹进行,科学编制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突出重点、整体推进,逐步构建内容协调、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第九条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由中央办公厅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提出的制定建议进行汇总,并广泛征求意见后拟订,经中央书记处办公会议讨论,报中央审定。

  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工作年度计划,由中央办公厅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每年年底前提出的下一年度制定建议进行汇总后拟订,报中央审批。

  第十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提出的中央党内法规制定建议,应当包括党内法规名称、制定必要性、报送时间、起草单位等。

  第十一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职权和实际需要,编制本系统、本地区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和计划。

  第十二条党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和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三章起草

  15/2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心得体会范本(精选多篇)第十三条中央党内法规按其内容一般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起草,综合性党内法规由中央办公厅协调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有关部门起草或者成立专门起草小组起草。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由其自行组织起草。

  第十四条党内法规草案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名称;

  (二)制定目的和依据;

  (三)适用范围;

  (四)具体规范;

  (五)解释机关;

  (六)施行日期。

  第十五条党内法规应当方向正确,内容明确,逻辑严密,表述准确、规范、简洁,具有可操作性。

  第十六条起草党内法规,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掌握实际情况,认真总结历史经验和新的实践经验,充分了解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调查研究可以吸收相关专家学者参加或者委托专门机构开展。

  第十七条起草党内法规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就涉及其他部门和单位工作范围的事项,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一致。经协商未能取得一16/2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心得体会范本(精选多篇)致意见的,应当在报送党内法规草案时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第十八条起草党内法规,应当与现行党内法规相衔接。对同一事项,如果需要作出与现行党内法规不一致的规定,应当在草案中作出废止或者如何适用现行党内法规的规定,并在报送草案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九条党内法规草案形成后,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征求意见范围根据党内法规草案的具体内容确定,必要时在全党范围内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应当注意听取党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党内法规草案,应当充分听取群众意见。

  征求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网上征询等形式。

  第二十条起草部门和单位向审议批准机关报送党内法规草案,应当同时报送草案制定说明。制定说明应当包括制定党内法规的必要性、主要内容、征求意见情况、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商情况等。

  第四章审批与发布

  第二十一条审议批准机关收到党内法规草案后,交由所属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是否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

  (二)是否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

  (三)是否同上位党内法规相抵触;

  17/2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心得体会范本(精选多篇)(四)是否与其他同位党内法规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

  (五)是否就涉及的重大政策措施与相关部门和单位协商;

  (六)是否符合制定权限和程序。

  对存在问题的党内法规草案,审核机构经批准可以向起草部门和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如起草部门和单位不采纳修改意见,审核机构可以向审议批准机关提出修改、缓办或者退回的建议。第二十二条党内法规的审议批准,按照下列职权进行:

  (一)涉及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产生、组成和职权的党内法规,以及涉及党的重大问题的党内法规,由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二)涉及党的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产生、组成和职权的党内法规,涉及党员义务和权利方面基本制度的党内法规,以及涉及党的各方面工作基本制度的党内法规,由党的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中央政治局会议或者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

  (三)应当由中央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根据情况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或者按规定程序报送批准;

  (四)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发布的党内法规,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审议批准;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发布的党内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审议批准。

  18/2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心得体会范本(精选多篇)第二十三条经审议批准的党内法规草案,由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核文后按规定程序报请发布。党内法规一般采用中共中央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文件、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文件、中央各部门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文件、党委办公厅文件的形式发布。

  党内法规经批准后一般应当公开发布。

  第二十四条实际工作迫切需要但还不够成熟的党内法规,可先试行,在实践中完善后重新发布。

  第五章适用与解释

  第二十五条党章在党内法规中具有最高效力,其他任何党内法规都不得同党章相抵触。中央党内法规的效力高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的效力。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不得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制定的党内法规相抵触。

  第二十六条同一机关制定的党内法规,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旧的规定与新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制定的党内法规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提请中央处理。第二十八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发布的党内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央责令改正或者予以撤销:

  19/2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心得体会范本(精选多篇)(一)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的;

  (二)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的;

  (三)同中央党内法规相抵触的。

  第二十九条中央党内法规解释工作,由其规定的解释机关负责。本条例施行前发布的中央党内法规,未明确规定解释机关的,由中央办公厅请示中央后承办。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由其自行解释。党内法规的解释同党内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章备案、清理与评估

  第三十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中央备案,备案工作由中央办公厅承办。具体备案办法由中央办公厅另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党内法规制定机关应当适时对党内法规进行清理,并根据清理情况及时对相关党内法规作出修改、废止等相应处理。

  第三十二条党内法规制定机关、起草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职权对党内法规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开展评估。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党内法规的修改、废止,适用本条例。

  党章的修改适用党章的规定。

  20/2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心得体会范本(精选多篇)第三十四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及其总政治部依照本条例的基本精神制定军队党内法规。第三十五条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7月31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范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保证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一致,同宪法和法律相一致,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决议、决定、意见、通知等文件,包括贯彻执行中央决策部署、指导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文件。

  下列文件不属于备案范围:

  (一)人事调整、内部机构设置、表彰决定方面的文件;

  (二)请示、报告、会议活动通知、会议纪要、领导讲话、情况通报、工作要点、工作总结;

  21/2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心得体会范本(精选多篇)(三)机关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案;

  (四)其他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反复适用的文件。

  第三条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

  第四条依照本规定应当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30日内由制定机关报送中央备案,联合发布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由主办机关报送中央备案。具体工作由制定机关或者主办机关所属负责法规工作的机构承担。

  第五条中央办公厅承办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具体事务由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办理。

  依照本规定应当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直接送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

  第六条报送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备案报告、正式文本和制定说明,并装订成册,一式3份,同时通过党内法规专网报送电子文本。

  对于不报送或者不按时报送应当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由中央办公厅责令其限期补报。

  第七条中央办公厅对报送中央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否同党章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相抵触;

  22/2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心得体会范本(精选多篇)(二)是否同宪法和法律不一致;

  (三)是否同上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四)是否与其他同位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相冲突;

  (五)规定的内容是否明显不当;

  (六)是否符合制定权限和程序。

  第八条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在办理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事宜时,需要报送机构说明有关情况的,报送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说明。

  第九条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报送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后30日内完成备案审查。

  第十条审查中发现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存在第七条所列问题的,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经批准可以建议制定机关自行纠正,制定机关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逾期不作出处理的,中央办公厅提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建议,报请中央决定。

  第十一条经审查符合备案条件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由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存档备查,并及时将备案情况通报报送机构,同时公布已备案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十二条建立备案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对备案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23/2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心得体会范本(精选多篇)对备案审查中发现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存在的突出问题,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三条每年1月31日前,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将上一年度发布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目录,送中央办公厅法规工作机构备查。

  第十四条建立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与国家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依照本规定精神建立相应的备案制度,按照下备一级原则开展备案工作。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央各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依照本规定精神建立本系统备案制度。第十六条中央军事委员会及其总政治部依照本规定精神开展军队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中央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领导干部学习“中国共产党两部党内法规”的心得体会

  领导干部学习“中国共产党两部党内法规”的心得体会

  5月27日,经中央批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公开发布,对党制定法规的权限和程度等都进行了限制,体现了党内立法的科学性,这也24/2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心得体会范本(精选多篇)表明了党内立法的迫切性,对抗人治化的民主性,有利于强化对党内法规的监督,维护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权力的牢笼要稳

  在此之前,习近平总书记一再强调,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与监督,必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形成不敢腐的惩戒机制、不能腐的防范机制、不易腐的保障机制。而这次两部法规的出台,就使得我党首次拥有的正式的党内“立法法”,不仅有利于解决“红头文件”打架的问题,而且更重要的是,两部法规对党内法规制定过程中出现的一些脱离实际、脱离群众、闭门造车、官僚主义、质量低下、损害群众利益和搞形式主义等问题都有了更强有力的解决武器,更加有法可依,这对我党今后的队伍建设、作风改进、思想进步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对比1990年7月底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这次的《制定条例》是正式的,在原有《暂行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党内法规制定的细化工作,提出了更实体性的要求,同时也将省区市党委制定的党内法规活动纳入了适用的范围。这些条例的出台无疑对地方党委法规与宪法精神相违背这类事情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于结束过去有法不依、有法却模糊执政的情况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25/2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心得体会范本(精选多篇)而对于人民群众来说,这两部党内法规的颁布,其一是让百姓们看到了我党的实质性行动,提高了人们对党的信赖度;其二是减少了重复性、繁琐性和有冲突性的文件,规范了党组织和党员等的言行,对于党员违法行为的一个舆论监督与谴责等也就有了更加可靠的保障,加深了人民群众与党的亲密关系,对于党的纯洁性、端正性也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实现了新的突破

  此次两部法规的实施,不仅规范了党员的权力,加强了今后的舆论监管,而且与过去党内相关法规相比,还实现了新的突破。

  首先,在《制定条例》制定的同时,还根据这个条例制定了《备案规定》,不仅细化了备案制度,还增写了清理制度。在党的历史上,这还是第一次在全党部署开展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集中清理工作。毫无疑问,这必将结束党内法规重复、与宪法不一致、过分繁琐等历史,谱写出新的简约的、更加实用的、贴近实际的党内法规。

  其次,首次提出编制党内法规五年规划。规定表示,制定党内法规应当统筹进行,科学编制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据了解,这是党的历史上第一次提出编制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

  其次,党内法规的制定必须听取群众的意见。条例表明,党内法规草案形成后,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必要时在全党范围内征求意见。26/2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心得体会范本(精选多篇)其征求意见的对象包括,党代表大会代表、有关专家学者以及普通群众。而征求意见的形式多样,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网上征询等形式。(推荐打开:)这样也就有助于保障党内法规的民主性和科学性,避免出现令人啼笑皆非的情况出现。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党内法规亦然。目前,中国共产党两部法规的出台虽然迈出了第一步,但接下来如何确保这两部法规的有力有序执行,是否能严格惩处违背法规的言行等,这些都需要我们端正态度,切实加强执法力度,管理好我党这个大家庭,继续保持党的蓬勃生机与活力,让我党具有更强大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五篇:《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学习心得体会

  学习心得体会

  福田乡纪委王小鹏

  刚刚出台的《党内监督条例》是党内监督工作实现根本制度化、发生质的飞跃的重要开端。其制度设计和程序保障的完整、充实前所未有。体现了我们党对党内监督工作和反腐工作的重大决心。

  从称谓上来讲,《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虽然是约束党内成员的纪律性规定,而非国家的法律法规,但是它却被冠以《条例》这个法律专有名词,为纪律性规定冠上法律的名头,体现了我党要把党内监督进行到底的决心和恒心。

  27/2学习《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的心得体会范本(精选多篇)从制度设计上来讲,《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出现可操作性的变化,与《党章》中的相关内容相比较,条例更为细化、更为具体。近年来,党内领导干部犯罪违纪案件数量增加速度很快,所占比例越来越大,整治成本也越来越高,尤其是“一把手”犯罪不是个别现象,已具有普遍性,不是一时现象,是较长时间多种因素积累爆发所致,有着深刻的社会历史原因,主要是家长制遗风和好人主义盛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部门中家长制遗风和好人主义实际上支配着党内生活,为了维护“一把手”的威信

  难以进行监督和展开批评,人们在“一把手”大还是党委会集体大、对党和人民负责和对“一把手”负责如何统一等问题的认识上存在误区。而好人主义也不再仅是明哲保身、洁身自好,已经发展为利益交换关系,成了庸俗市侩作风。因此《党内监督条例》把重点放在加强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负责人的监督上,因为党的干部尤其是高级干部是我们党的宝贵财富,尤其是正职领导,他们担子重、责任大,一般是经过党的长期培养、经历了许多严峻考验,我们党对他们向来尊重和关爱。把“一把手”作为重点监督对象,既是为了让老百姓满意,也是对“一把手”的关爱和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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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政治协商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学习八项规定心得体会

  按照市委要求,我认真学习了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办法》、我市《关于厉行节约、加强干部作风建设若干规定》以及《损害群众利益典型案例剖析》有关文件资料,感触深,震动大,尤其是深深感觉到党中央抓作风转变的规定内容之严、查处力度之大,以及力促党风政风好转的决心与意志之坚决都是前所未有的。出台八项规定、及时反对四风是党中央审时度势、慎思熟虑后做出的英明决策和果断之举,做为一名党员干部学习落实八项规定、认真查对杜绝“四风”,关键是必须把思想和行动都落实到“为民、务实、清廉”的总体要求上来。在学习工作中,努力做到“三个立足”、“三个始终”:

  一、立足于党性修养要求,始终筑实“为民、务实、清廉”的思想根基。党的作风关系党的形象,关系人心向背,关系事业成败。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正是由于担负着实现民族伟大复兴这一中国梦的历史重任,所以时不我待地开展落实八项规定、转变工作作风,是密切联系群众、真心取信于民、夯实执政根基的长久之策。为此,一是在思想上要高度重视。习总书记强调:“八项规定既不是最高标准,也不是最终目的,只是我们改进作风的第一步,是我们作为共产党人应该做到的基本要求”。做为党员干部要力做政治上坚定的清醒者,不打盹、不犯困,始终与党中央、省市委保持一致,要先行学习,深刻领会,思想上永不懈怠,争当落实规定、反对四风的倡导者、执行者和督导者。二是在行动

  上要令行禁止。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八项规定制定出台正当其时,我们要逐条对照,立改立行,确保整改不变通,遵守不走样,绝不越雷池半步。尤其是对那些司空见惯、习以为常、不以为然的如公车私用、迎往吃喝等不良行为和世俗习气,要坚决抵制,做到防微杜渐,在全市尽快形成机关为基层作表率、领导为党员当榜样的良风正气,树立党员干部能守规距、善干实事、真做公仆的良好风尚。三是在修养上要提高升华。要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与权力观,注重不断深化学习,使自己的党性修养得到锤炼与提高,使自己的思想灵魂得到净化与提升,切实增强明辨是非对错荣辱的能力,自觉抵制同规定相背离的一切不正之风,永远筑牢思想防线。

  二、立足于干部自身要求,始终实践“为民、务实、清廉”的行为规范。党的领导干部在落实规定、转变作风上率先垂范、以身作则是党性要求和决定的。我们要以那些损害群众利益典型案例为警诫,按照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具体要求,把“为民、务实、清廉”作为实践群众路线的重中之重抓好,这是我们党的重大理论创新。一是要牢记为民。《孟子》云:“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这体现了古人的民本思想。我们共产党人更应以民为本,要时刻牢记党的总旨,坚持群众路线。为民是群众路线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我们党执政的价值取向。只有心里装着人民,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思群众之所想,解群众之所难,干群众之所愿,人民群众才能满意,才能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夯实国家长久治安的基础。二是要力求务实。党的十八大指出:“坚

  持实干富民,实干兴邦,敢于开拓,勇于担当,多干让人民满意的好事实事。”我们也常说:实干兴邦,空谈误国。我们要取信于民就只有避虚就实、少说多干,大兴务实之风,在落实规定上不走过场,不搞形式,在转变作风上雷厉风行,真抓实干,并依靠每个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实际行动把市委确定的中心、重点工作一项一项抓好落实,抓出成效,我们维护广大群众根本利益的目标才能实现,才能树立党在群众中的威望。三是要做到清廉。清廉是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和最可贵品质。正人先正已。我们党员干部要严于律已,廉洁奉公,慎始慎微,做到一身正气,两袖清风。尤其是时刻为自己划定三道警诫线:即不触道德底线,不越党纪红线,不碰法律高压线,这样才能无愧于共产党员这个称号,无愧于组织的培养和人民的爱戴。

  三、立足于政协岗位要求,始终贯穿“为民、务实、清廉”的工作情怀。政协工作是我们党特殊的群众工作,无论是两大主题还是三大职能都离不开密切联系人民群众这条生命主线,政协系统落实规定、转变作风不仅是题中之义,更是现实要求。一是坚持群众路线推进政协事业。政治协商的对象就是社会各界人士和人民群众,我们要相信群众,依靠群众,既要向群众积极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市委的决策部署,把党的主张变成社会各界的共识,把市委决策变成群众行动的指南;又要勤于深入基层了解群众期盼,善于汇聚民智为市委政府建言献策。我们开展的“深入一线走访委员”、“走千连万扶贫济困”等活动就是转变作风、联系群众的生动体现。否则,我们脱离了群众,就会失去存在的基

  础,必将一事无成。二是牢记总旨观念做好提案工作。政协提案是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主要途径和成果体现,今年政协提案达到000多件,创历史之最,都是涉及全市社会经济发展和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意见和建议。办好提案就是尊重群众的诉求、维护群众的利益,就是突出为民主题、树立党的威信。所以,我们要认真做好提案的交办、督办、协办和面复各个环节的工作,通过各有关承担部门务实求实的工作,通过政协这个纽带,真正服务于民,让党取信于民。三是创新监督形式力促作风转变。民主监督是政协工作一大重要职能。我们要在政协机关党员干部争做落实规定、抵制四风的先锋,全体委员贴近群众、服务群众、践行“为民、务实、清廉”要求的同时,要切实发挥好政协民主监督作用,进一步研究探索民主监督的创新形式和方法,利用政协委员联系社会点多面广、联系群众知情达意的特点,针对社会上存在违反规定的问题,及时向市委政府提出合理建议和对策,共同促使我市党风政风的持续改进和根本好转,为我市的社会政治安定、经济转型升级、实现绿色跨越贡献我们政协应有的责任和力量。

篇七:政治协商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学习《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心得体会

  10篇

  学习《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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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心得体会一

  近日,通过学习,我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内容有了深入的了解,对我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如何规范自身的行为,如何行使公权力有了更深的认识。

  一要树立责任意识。每一位国家公职人员,都肩负着国家的重托,我们要以高度的责任感,保持一种积极进取、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对工作不推诿,知难而进,变压力为动力,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审计监督职责,做到尽职履责,勇于担当。审计要敢于揭示问题,敢于动真碰硬,敢于讲真话、报实情,强化追责问责。

  二要强化纪律意识。要增强组织观念、纪律观念,在工作中,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上级各项决策上来。正确处理好个人与集体的关系,在安排部署工作、实施重大审计项目、推进审计信息化建设等方面,自觉做到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做到有令即行,有禁即止,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任务。

  三要增强廉政意识。审计人员在监督别人的同时更要约束自己,严格执行各项纪律规定,树立文明审计理念,切实把各项纪律要求转化为自己的基本遵循和自觉行动。要坚守思想防线,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荣辱观。既要依法审计、严格监督,又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自戴“紧箍咒”,自设“高压线”,做到警钟长鸣、防微杜渐。在任何时候、任何环境,都践行审计职业道德操守,做一个思想坚定、道德高尚、作风正派、工作扎实、纪律严明的审计人员。

  四要加强学习意识。审计范围广,对于审计人员的知识性、专业性和综合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应对审计职能转变的新形势,审计人员必须保持积极向上的学习《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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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态度,勇于接受挑战,不断进行知识更新,掌握审计发展的动态,努力提高自己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执行能力。要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完善知识结构,掌握现代化审计手段,踏踏实实地向书本学习,认认真真地向实践学习,做到干一行爱一行。

  学习《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心得体会二

  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这是一部规范监察机关的政务处分活动、完善国家监察制度的重要法律,是继监察法之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又一重要制度成果。

  此前监察法的颁布实施,是健全党和国家监督制度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的应有之义。尽管如此,虽然其本身也规定了部分重要制度,但并未也无法详尽规定所有制度内容,而需要制定配套法律法规。

  细数从草案初稿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到最后审议通过,正好一年时间,进入审议程序不到8个月,作为一部新制定的法律,立法进程可以称得上快。

  众所周知,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这部法律将党的纪律要求中与公职人员相关的内容转化为公职人员的法律义务,实现党纪与法律的衔接,发挥党纪和法律的协同作用,对于推进政务处分的规范化、法治化,实现全面从严治党治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监察法和政务处分法两部法律的相继实施代表着国家监察的法治化、规范化进入了全新阶段。“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只要努力保证法律的执行力,依此推进对相关违纪违规行为的追责处理,全面从严治党治吏的目标指日可待。

  学习《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心得体会三

  学习《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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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以下简称政务处分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政务处分法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起惩戒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严密法网。

  修身养性,坚守道德底线。修身养性,提高个人素质是一个人能否受到别人的尊重,能否干成一番事业的前提和基础。地方领导干部作为关键中的“少数”,想要带领好自的“属下”,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如期的高质量完成脱贫攻坚任务,毫无疑问的是要坚定自己的理想信念,端正自己的思想,修身养性,在干事创业上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坚守自己为民服务的初心,守住自己的道德底线。

  抵制“诱惑”,坚守道德底线。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和科学技术的全面进步,形形色色的诱惑浮现在人们的眼前,一些公职人员漠视法律法规走在社会的边缘,受社会上的各种诱惑驱使。但是作为人民的“公仆”我们不能受利益驱动,要时刻保持平衡的心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经受住社会上形形色色的诱惑,特别是权、钱、色的诱惑,牢牢坚守自己的道德底线,底线是临界点,是最低要求,不能逾越。一旦突破道德底线的防线,那么离触犯法律也就不远了,在日常工作中我们要严格按照政务处分程序和要求,构筑起惩戒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严密法网,做一个有“底线”的人。

  坚守自己的初心,守住道德底线。人生中,总是有许多的诱惑让你的判断出现误差,时常在道德和欲望之间做选择,一些人选择遵从自己的欲望走在法律的边缘,一些人选择遵循自己的初心,坚守自己的道德底线,做一个对人民有用的干部。在物欲横流的社会,最难守住的是自己的初心,在人生中遇到选择的时候,请你遵循自己的初心,坚守住自己做人的底线,做出正确的选择,不要让哪些物欲横流的东西超越它,始终做一个对得起人民、对得起党的好干部。

  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处分的目的在于教育。广大党员、干部要严格执行政

  学习《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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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处分法,遵循政务处分的标准尺度,规范政务处分的操作流程,尽职履职,牢牢坚守自己的道德底线,让世界因我们而坦荡。

  学习《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心得体会四

  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简称《政务处分法》,7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惩戒制度的国家法律。

  一、《政务处分法》的颁布意义

  《政务处分法》将党的纪律要求中与公职人员相关的内容转化为公职人员的法律义务,实现党纪与法律的衔接,发挥党纪和法律的协同作用,有利于推进政务处分的规范化、法治化,实现全面从严治党治吏;有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全面依法治国。

  二、《政务处分法》的适用人群

  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三、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

  《政务处分法》对现有关于处分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归纳,从公务员法、法官

  学习《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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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检察官法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的违法情形中,概括出适用政务处分的违法情形,参考党纪处分条例的处分幅度,根据行为的轻重程度规定了相应的处分档次。既包括贪污贿赂、收送礼品礼金、滥用职权等较为常见的一些公职人员违法行为,也对一些应该予以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进一步明确。

  四、保障公职人员的权利

  《政务处分法》进一步明确“保证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依法正确行使,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政务处分法》将“规范政务处分”作为重要立法目的,在促进政务处分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权利保障方面进行具体化,有效保障了公职人员的权利。

  学习《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心得体会五

  10月8日,中国人大网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草案)》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草案分为7章,包括总则,政务处分种类和适用,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政务处分的程序,复审、复核、申诉,法律责任和附则,共66条。主要内容可分为六部分:明确政务处分主体和基本原则、明确政务处分种类和适用规则、明确公职人员违法行为

  及其适用的处分、严格规范政务处分的程序、明确被处分人员的救济途径和配套规定。

  完善国家监察法治体系是符合历史潮流的大趋势。国家监察法出台后,对公职人员立法理应提档加速。当然,公务员法等既有法律规定也应随之调整。所有的努力,将推动着国家监察法治化,建设一个权力入笼的现代法治政府。

  政务处分法草案亮点不少。

  学习《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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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集大成”。以国家专门法律的形式,将监察法、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中有关政务处分的内容“统合”起来,实现了“零散”到“系统”的跃进,有利于职能部门按图索骥,更好地进行操作。

  二是“搭桥梁”。尽管国家监察法等法律也有相关规定,但毕竟“政务处分”并非主题,抽象有余而针对性不够突出。政务处分法草案既遵循前法精神,又独立“开府建衙”,将国家监察法的原则规定具体化,明确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主体及权限、程序和救济途径等要素,实现了处分与党纪、国法的有效衔接。

  三是“补漏洞”。就是将“违法的公职人员”全面纳入处分,包括:公务员,国企管理人员;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和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作为一名基层的工作人员,该草案的出台,是对自身的一种督促、一种警示、一种约束。必须深刻学习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熟悉掌握内容,充分认识到草案的重要性,做好学习笔记,将草案学深学透,入脑入心,真正明白什么事情不该做,做到令行禁止。同时,要有敬畏之心,要敬畏法律、敬畏生命、敬畏自由,时刻明白法律之规定,守住底线,绝不触碰红色,防止“四风”,转变工作作风,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不违纪、不犯法,做一名合格的党员干部。要正确看待,积极宣传。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新时代的新需求,是不断强化公职人员的迫切需要,促使干部队伍不断规范化、法治化,所以必须积极参加,正确认识,严格遵守。

  学习《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心得体会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0年6月20日通过,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政务处分法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使政务处分匹配党纪处分、衔接刑事处罚,构筑起惩戒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严密法网。

  学习《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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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身我们要明确健身哪些部位,健身多久比较有效果,怎么健身比较合理等问题,而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对公职人员依据哪些行为确定处分等级、影响期多久、事件调查定性程序和原则等做了详细规定,也是为建设公道正派的公职人员队伍保驾护航。

  “练哪里”,明确政务处分对象和行为。健身,我们要先考虑清楚,这次健身是要练哪个部位。而公职人员处分法也需要明确政务处分对象和处分行为,如公职人员包括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等6类人员;政务处分有6种,其中可以从轻或减轻给予政务处分的有7种情形,应当从重给予政务处分的有7种情形等。处分对象和处分行为就是政务处分法的基础和根本,正是因为明确了“力的作用点”,才能将作用力变得有效。

  “练多久”,确定政务处分时间和目的。健身,我们需要考虑的问题是要练成什么样,要练多久能达到预期的效果。而政务处分法也是一样,政务处分目的并不是要单纯处分,而是以惩戒的形式进行教育。处分以违法违规严重程度确定影响期就是以严重性和危害性来进行不同程度的教化,如警告处分为6个月、记过处分为12个月等。以目标为导向,以处分行为和处分时间为主要手段,保障对公职人员进行更积极、更有效的教化。

  “怎么练”,严格政务处分程序和要求。健身,我们要了解清楚健身方法,如何合理健身才能达到良好的健身效果。而政务处分法中也明晰了政务处分原则和程序,并对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明确了工作纪律和要求。如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处置问题线索、违反规定处置涉案财物等11类行为。严格处分程序,并细化处分流程才能让违法违规行为“无缝可钻”,强调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纪律要求才能让执法“公平公正”,从而切实做到真管、真查、真处分,建设出作风优良、敢打硬仗、能打胜仗的公职人员队伍。

  落其实者思其树,饮其流者怀其源。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一方面是为了加

  学习《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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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公职人员管理,进行定期“敲打”和肃清“毒瘤”,另一方面是为了保护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就如健身的过程是痛苦和劳累的,但是目的是为了你身体变得更健康,身形变得更优美。

  学习《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心得体会七

  近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对政务处分制度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有利于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提升监察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为监察机关作出政务处分提供法律依据。

  为什么要制定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立法要解决什么问题?有哪些重要意义?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参照现行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以及党纪的有关规定,总结实际经验,对政务处分的原则、种类、适用规则、公职人员违法行为及其应当给予的政务处分、政务处分的程序以及不服政务处分决定的救济程序等作了具体规定,全面、系统地规范了政务处分制度,为监察机关实施政务处分提供法律依据。同时,这部法律明确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适用其中第二章、第三章关于种类、适用规则、公职人员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的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公务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等的处分制度。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这部法律将党的纪律要求中与公职人员相关的内容转化为公职人员的法律义务,实现党纪与法律的衔接,发挥党纪和法律的协同作用,对于推进政务处分的规范化、法治化,实现全面从严治党治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学习《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心得体会八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工作的国家法律,将“‘政务处分’从名词概念上升为立

  学习《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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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规范,进一步强化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消除盲区和死角,全面构筑起惩戒公职人员违法行为的严密法网。

  政务处分法本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要求,对调查取证、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宣布等程序作出详细规定,确保政务处分的原则不放松、标准不降低、结果不偏离。为保障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政务处分法对复审、复核后需撤销或变更原政务处分决定的情形谜行明确,对处分决定被撇销的公职人员的补救途径提出操作办法,既维护法律实施的权威性和政务处分的严肃性,又充分体现对公职人员人权的尊重。通过规范操作流程,注重实事求是,做到宽严相济,确保政务处分在法治轨道上操作规范、运行有序。

  政务处分法坚持事由法定的原则,对现有关于处分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归纳整理,着力对各类公职人员科学、统一地设置处分的情形。参考党纪处分条例的处分幅度,根据行为的轻重程度规定相应的处分档次,同时明确从重、从轻或减轻、免予处分等规则,为实施政务处分提供法律依据。政务处分法规定,监察机关和公职人员的任免机关、单位都可以对公职人员实行政务处分。一方面,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另一方面,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管理、监,依法给予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为明确监察机关和任免机关、单位明晰两类处分主体的职能定位,政务处分法对两类主体各自发挥的作用和应承担的责任作出明确规定,从而督促两类主体进一步强化责任担当,更好地依法履行相应职责,形成教育公职人员的合力,切实提高监督管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处分的目的在于教育。只有严格执行政务处分法,遵循政务处分的标准尺度,规范政务处分的操作流程,才能真正发挥政务处分法的警示和教育作用。

  学习《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心得体会九

  学习《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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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办公厅印发通知做好《政务处分法》实施工作。《政务处分法》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工作的国家法律,对于健全反腐败国家立法,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构建“三不”(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具有重要意义。作为基层监察机关或纪检干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积极推进政务处分法的实施。

  一是协助同级党委抓好本地区本单位的宣传教育,通过网络、电视、微博、微信等平台对《政务处分法》进行广泛宣传,督促广大公职人员牢记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只能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使法律要求真正转化为公职人员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

  二是要广大纪检机关要以“三不”一体理念思路推进正风肃纪反腐,注重监督执纪第一二种形态的运用,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对公职人员违纪违法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对涉嫌违纪违规行为依法查处、严肃追责。

  三是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做严格遵纪守法的模范,强化自我约束、自我监督。同时,牢固树立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政务处分工作,确保政务处分权严格依法、公正行使。

  学习《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心得体会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实施,有效地严格了公职人员的各项权利和义务,细化了公职人员的管理机制,规范了公职人员的廉洁意识,对公职人员的受处分情况作了明确的处罚规定。综合而言,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实施确保了公职人员三个优点。

  自我约束的力度增强

  当代公职人员,是管理国家,引导群众的精兵强将。俗话说:“兵雄雄一个,将雄雄一窝”。作为新时代的公职人员,更应该担当起历史的重任,时刻都要紧

  学习《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心得体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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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绷人民群众冷暖这要弦,把自我净化、自我革新、自我强大作为一切工作的首要任务来抓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实施,从根本上强化了公职人员的责任担当,为公职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现象敲响了警钟,本法所列举的六种处分形式,充分并且细致地明确了处分的严重性,分类作重划分了每一种处理方式的条款。显示出法律同前容不得半点让步,无异于给公职人员开展了最为深刻的警示教育。

  干事创业的气氛扩大

  公职人员的职责是要全心全意完成党分配的任务,责任担当是当代公职人员最重要的课题,每一名公职人员在从事工作之前,都必须要历练过硬的责任担当,没有担当的公职人员是做不成大事的,一味喜欢推卸责任、丢三落四、搞形式主义的公职人员是要受到政务处分的。作为当前而言,公职人员应该是要积极深入到最艰险的地方去,扎实体现在“干”字上,只有干出实事,干出杨绩,才能在职业生涯中不负国家的培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实施,更加精密地促进了公职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使公职人员加大了自身的责任意识,从而引导公职人员认真对待“干事创业”。

  公职管理的责任细化

  公职人员的管理,一直以来都是制度为先,但一些制度只能从宏观上约束其行为,不能更加细致地从微观上强化公职人员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实施,更加准确地填补了存在的漏洞,有效地促进了公职人员行为规范,进一步明确了公职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强化了公职人员的“四风”管控,也强化了公职人员的拒绝权利滥用。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的实施,更加清晰地明确了公职人员管控力度,有效地促进了公职人员积极向上的良好好品质,更充分体现了公职人员能进能出的用人方法。

篇八:政治协商工作条例心得体会

  关于新形势下如何做好基层统战工作的心得体会三篇

  【篇一】

  乡镇统战工作是基层党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乡镇统战工作事关各项事业发展和社会稳定。为了进一步做好本镇统战工作,我们通过集中时间和人力对本镇统战工作深入调研,对如何做好基层统战工作,服务于“越位争先,跨越发展”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与思考。

  一、目前统战工作面临的形势

  xx镇的快速发展,使得xx镇的“农业身份”发生显著改变,已非完全意义上的农业镇,或者传统意义上的纯农村,已从传统的农业村落中脱离出来了。给我们的统战工作提出诸多新的课题。

  (1)统战工作任务加重。在我国城乡二元结构的管理体制下,把农民牢牢束缚在土地上,同时城市人口的流动也极为有限,因此农村呈现出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农村的统战工作对象,主要是少数民族群众和信教群众,以及为数不多的台属、侨眷,统战工作任务不重。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广大农村发生了巨大变化,非公有制经济异军突起,高素质的党外人士不断增多,统战工作任务急剧增加。

  (2)统战成员相对集中。我镇统一战线成员基本上涉及到了各类对象,但主要集中在党外知识分子、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和乡土人才等三个方面。

  (3)队伍结构发生变化。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许多农民

  从土地经营中分离出来,从事个体私营经济,非公有制经济的规模和民营企业家的队伍都不断壮大,非公经济人士不断增加。目前我镇非公经济人士占统战成员的50%以上。

  (4)统战成员流动性大。许多统战成员在不同所有制、不同行业、不同领域、不同地域之间频繁流动,他们的职业、身份变动频繁,处在不断发展变化和重新组合之中,如: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中的非公经济人士和受聘于民营企业的知识分子,流动性最大。

  二、统战工作开展情况

  近年来,xx镇党委充分发挥非公有制企业作用,引导企业吸纳农村富裕的劳动力,帮助农民增收;

  教育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宗教界人士回报社会,为村民捐资办学、改善生活和生产条件;

  发挥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党外知识分子优势,获取更多信息,以商招商,带动经济发展。

  (1)加强领导,为统战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基层统战工作的作用独特,地位重要,近年来,我镇党委加强了对统战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完善机构,选配基层工作经验丰富、能力强、富有创新精神的中青年干部为专职统战干部,确保了基层统战工作的源头活水,确保了我镇统战工作有人管、有人抓、有人干,为统战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了人才保障。

  (2)围绕中心,为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服务支撑。统一战线作为镇党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最根本的一条宗旨,就是紧紧围绕党的中心,服务大局,服务经济。统战工作中,我们根据统一战线成员分布在各行各业、活动在各个领域的特点,从发挥非公经济人士、党外知识分子、三胞人士作用入手,为乡镇经济建设提供强大的力量支持和智力支持。一是立足发挥非公经济人士作用。一是采取多种形式切实做好非公经济人士的思想政治工作。通过召开座谈会、专题讨论会、举办培训班、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党建等形式,先后组织非公经济人士深入学习党的方针政策、政治理论、法律法规等知识,提高其政治素质,引导其自觉做到爱国、敬业、诚信、守法。二是通过开展典型示范、光彩事业、政治安排等工作,激发非公经济人士不断创业的积极性。鼓励他们消除思想顾虑,开展二次创业,促进非公经济快速发展。三是通过座谈、走访,了解他们在生产经营方面存在的问题,努力为他们提供政策信息、咨询及维权服务,优化投资环境,营造非公经济发展的良好氛围。四是深入开展调研,切实为他们排忧解难,为广大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营造一个安心放心舒心的创业环境,有力地推动了非公经济的发展。二是充分发挥三胞人士作用,通过联络联谊、打电话、发信函等方式加强与亲友的联系,通过亲友与更多的海外和港澳台社团、知名人士、企业家牵上线、挂上钩,邀请他们来参观考察、开展经贸交流活动,宣传推介xx,为招商引资工作牵线搭桥,为经济注入新的活力,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3)加强对民族宗教事务的管理与引导。建立和完善宗教工作组织网络,成立宗教工作领导小组,配备信息员,明确责任人,落实镇村两级民族宗教管理责任制,形成一级对一级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

  有人抓、有人管的民族宗教工作组织网络。

  (4)创新载体,为乡镇统战提供强有力的活动平台。踊跃开展特色活动,如组织非公经济人士开展招商引资;

  组织政协委员、人大代表围绕乡镇工作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参政议政;

  对各界人士开展走访、慰问、座谈等。通过这些活动推动了统战工作的不断创新,提升了工作水平。

  三、存在的问题

  我镇统战工作虽然呈现出规范有序、稳步发展的态势,但在具体的统战工作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其主要表现:

  一是主动作为不够。有些同志片面地认为统战工作就是做团结民主党派、归侨侨眷和台胞台属的工作,是为促进祖国统一服务的,没有真正认识到统战工作在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由于经济建设十分繁重,没有把统战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基层统战工作仍处于配合的状态,基本上是有任务、有检查时抓一抓,没有任务时就高高挂起。

  二是工作手段不优。我镇统战工作还没有健全和完善各种规章制度,没有一套标准的管理和服务机制,工作开展缺乏有效的手段和力度。

  三是创新意识不强。统战工作中存在着创新意识不强,满足于上级布置什么就干什么,开展工作缺乏创意,工作方式方法相对滞后。四、有关建议1、摆正位置,突出职能。随着新的社会阶层队伍不断壮大,统战工作范围更广、成员更多了,统战成员遍布各个行业,各条战线,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大有可为,要站在政治的、全局的、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统战工作在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特殊作用,切实增强做好统战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统一思想,把统战工作纳入工作议事日程,摆上应有的重要位置,突出统战工作的职能作用,为实现我镇整体工作目标服务。

  2、加强管理,建全机制。加强统战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要建立和完善重大事项通报、协商制度、座谈制度、党员领导干部与主要统战人士联系交友制度,建章立制,规范管理。三是完善考核激励机制。把统战工作纳入了对社区、行政村的考核目标,强化目标责任制。

  3、加强学习,增强素质。针对目前统战工作成员不断增加,统战工作任务日益繁重及新情况、新任务较多的实际,要通过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等形式,定期组织镇村干部开展对新时期统战工作基本知识、统战方针政策的学习,使大家对统一战线的职能、作用和任务有进一步的认识,提高自身修养,提高统战业务能力和统战工作水平,不断改进工作方法。

  【篇二】

  县级统战工作是基层统战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整个统战工作的基础。如何巩固这一基础,在新形势下如何切实做好县级统战工作,结合一段时间来对统战工作的实践与思考,笔者有以下肤浅的认识。

  一、统战工作面临的形势

  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当前,基层统战工作已呈现出三个明显特征:

  (一)对象越来越多。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统战工作总的趋势是范

  围越来越广,对象越来越多。一是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增加。近年来,随着我国所有制结构比例调整,经济结构的变化,非公有制经济在县域经济中迅速壮大,从业人员迅猛增长。二是党外知识分子增加。随着国民受教育程度提高,知识分子队伍空前壮大。三是新阶层社会代表人士增加。随着新经济因素不断增加,出现了民营科技企业从业人员、外商投资企业从业人员、中介组织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社会阶层,且人数不断发展壮大。四是民主党派成员增加。随着民主党派政策在县级的放宽,县级民主党派数量得到增长。

  (二)任务越来越重。统战工作范围扩大,对象增多,统一战线内部多样性的发展,使得县级统一战线的工作任务日益繁重,具体表现在:一是统一战线凝聚发展力量的任务日益繁重。首先是要巩固基本力量。要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广泛团结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代表人士、党外知识分子、海外“三胞”及其眷属,使民主党派和党外人士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为统一战线蓬勃发展注入新的活力。要培养选拔好新的宗教界代表人士,维护宗教界的稳定,积极引导宗教界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其次,要增添新力量。新时期党的统一战线是一个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最广泛的政治联盟。从实际来看,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队伍在迅速发展壮大,自由择业者、外来投资者在不断增加。如何把他们团结起来,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为地方经济加快发展、科学发展服务,是统一战线责无旁贷的责任。二是统一战线发挥优势、服务

  经济建设的任务日益繁重。统一战线具有人才荟萃、智力密集、联系广泛、贴近服务的独特优势。如何发挥“智囊团’、“人才库”的优势,组织党外人士围绕地方经济发展选题调查研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如何发挥工商联、知识分子、侨界人士的作用,外引内联、牵线搭桥,为县域经济发展引资、引智、引才;

  如何发挥统一战线团结教育的功能,做好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他们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教育他们致富思源、富而思进,回报社会,服务社会等等,县级统战工作在这方面的任务还将越来越重。三是统一战线维护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任务日益繁重。落实党的统战政策、维护民族团结、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统战部门的工作职责。同时,近年来通过建立和谐促进会等社会组织,引导统战成员积极捐资参与化解社会矛盾、开展助学扶贫活动等,也成为统战工作的重要内容。

  (三)要求越来越高。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中央统战工作会议召开和《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颁布以后,各级对统战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这都给在县级从事统战工作的同志从政治立场、工作作风、学识水平等方面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二、存在的突出问题

  当前基层统战部门仍存在一些运行方面的问题。

  (一)在体制机制方面。一是人员编制少。县级统战部部门本身编制少,要承担本身业务工作,还要承担大量中心工作,力不从心。二是

  乡镇、社区无专职分管统战工作的干部,也无专职工作人员。由于乡镇、社区工作多,统战工作基本上是“副业”,应付着做一些日常工作,根本没有时间和精力去专门做统战工作,基层统战工作缺阵地、缺人员、缺经费的现象普遍存在,不能适应形势的要求。

  (二)在工作保障方面,一是经费保障问题。统战部门经费较少,要落实各项政策、开展各种活动、建设平台载体,现有经费状况显得不足。二是队伍能力问题。一方面统战成员自身统战意识不强,参政议政能力、服务科学能力不强。另一方面,基层统战部门的干部队伍建设急待强化。基层统战部门存在人员结构不合理、流动不畅的问题、干事创业的激情不强等问题。

  三、工作建议和对策

  县级统战工作是党的统战工作的基础和源头,对凝聚人心、巩固基础,发展经济,维护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怎样才能有效做好县级统战工作,是一个需要不断探索的课题,笔者认为,应着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要争取重视,提升位置。领导重视是做好各项工作的保证,要按照“党委领导、政府支持、统战部协调抓总,各部门密切配合、全社会关心参与”的要求,逐步构建大统战工作机制。

  (二)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统一战线要有所作为,必须牢固树立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思想,把统战工作放到全市工作去思考,与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同谋划同部署,真正做到在围绕中心中定位,在服务大局中尽职,以服务发展的成效检验和衡量统战工作的质量和水

  平。一是要做积极搭建平台,深化和拓展非公经济人士、海外人士、党外知识分子和统一战线成员为经济社会发展建言献策、投身参与的载体,加大各类商会的建设力度,鼓励、支持非公企业做好、做大、做强,提高非公经济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力,深入开展“民企联村、共同发展”活动,积极引导非公企业参与新农村建设。二是积极参与招商引资。发挥统一战线接触对象多、社会联系广、人缘关系好、各方信息灵的优势,利用工商联、台办、侨联等平台,打好亲情牌、老乡牌、朋友牌,广泛联系、以商招商、以友招商。三是积极为非公企业搞好服务。发挥工商联的作用,为非公企业开展融资、培训、法律、维权服务,营造非公经济发展良好环境,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评选表彰,引导非公经济人士致富思源、富而思进,自觉承担社会责任。

  (三)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一要勇于创新工作机制。不断探索统战工作有序开展的制度措施,通过建立各类联席会议机制,使统战工作有处议事;

  通过完善各种内部制度,使统战工作有章管事。二要大胆创新工作方法。注重突出重点,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力争在工作中体现压力,在服务中显示实力,在创新中增加活力,在交往中形成合力,善于把正确的政策与良好的工作方法结合起来,努力做到由“被动”向“主动”转变,由“务虚”向“务实”转变,在实践中不断寻求工作方法的新突破

  (四)要强化宣传,营造氛围。统战工作主要功能是宣传发动人,统

  一思想,凝聚人心,所以,提高宣传统战的能力,扩大统战工作的宣传面非常重要。统战部门做好统战宣传,要突出三个方面:一是推介统战工作,让外界了解统一战线的职能职责,熟悉统战工作性质目的,改变统战部门过去封闭管理,与外界交流少,工作不为人所知的问题,积极营造全社会支持配合的有利氛围。二是宣传统战政策,运用各种手段和媒介向外界宣讲党的统战方针政策,把解疑释惑、统一思想、凝聚人心的功能发挥好,特别要让广大统战对象做到入脑入心,正确领会,努力营造统一战线气顺心齐、团结和谐的良好合作氛围。三是宣传典型人物。要深入挖掘统一战线各方面典型人物、先进事迹,从不同侧面广泛宣传、深度报道党外干部、非公经济代表人士、新社会阶层人士、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等在各领域的成长过程、突出贡献、先进事迹、善行义举,用典型的人和事激励广大统战成员。

  (五)要建好队伍,强化素质。统战部门要提高五各能力,即学习思考的能力、研究问题的能力、交真朋友的能力、协调关系的能力、团结共事的能力,通过提高五种能力,适应新形势下统战工作的需要,努力把统战部门建设成上级满意、服务对象认可、干部工作舒心的统战之家。

  【篇三】

  乡镇统战工作是爱国统一战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各级统战工作的基础,也是乡镇党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宣传贯彻党的统一战线理论、方针、政策的基础环节,是党的建设在基层工作中必不可少的部分,为加快区、镇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发挥了积极作用。

  近年来,基层统战工作进入了全面发展的新阶段,各级党政领导对统战工作重视程度明显提高,加强了组织领导,统战工作制度逐步健全,服务领域不断延伸,自身建设得到加强,履行职能水平有了提高。但在新形势下,基层统战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挑战,出现了诸多新问题。这些新情况、新问题需要我们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进行系统研究并提出相应对策。如何围绕工作中心,做好新时期统战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是每位统战工作者要认真思考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存在的问题

  (一)意识比较薄弱。乡镇统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重经济、轻统战的现象,在工作中不能摆正统战工作和经济工作的关系,表现为在工作的配合上不够积极主动,影响了统战工作的顺利开展。片面地认为统战工作就是做团结民主党派、党外人士和侨胞台胞的工作,是为促进祖国统一服务的,与乡镇主要工作联系不大,特别是在偏远乡镇,认为统战工作更没有较大意义,没有真正认识到统战工作在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二)机制体制不顺。一是人员配备难。受编制限制,在乡镇(街道),几乎没有一个专职的统战委员,更别说专职的统战干事,基本上都是身兼数职,致使统战工作人员精力分散,很难深入开展各项工作;

  二是工作协调难。统战部门自身“权力”不大,要办一点事,需要有权威的部门支持,自然增加了工作难度。而且在统战对象工作过程中又只能采取协商、建议的方法,往往要多次协商才能一致。统战工作许多不是单靠统战部本身可以调节的,而是涉及方方面面的合作,加

  11之经常碰到一些棘手问题难以协调。

  (三)工作方法单一。基层统战干部在落实工作任务上,缺乏行之有效的办法和措施,工作方式、方法亟待改进和提高的方面很多。一是对形势情况把握不准。改革开放以来,基层统战工作对象越来越多,内部构成也出现了新的变化,新的社会阶层日益形成、民主党派成员逐年增加、党外知识分子队伍不断扩大、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大量增加等等,这些都成为统战工作的新课题。二是政策业务水平不高。部分基层工作人员任职情况异动频繁,在乡镇(街道)尤其突出。加上部分统战干部又不注重加强自身的学习,往往是需要什么就学什么,对统战知识掌握不深。

  (四)队伍建设欠精。工作能动性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由于对基层统战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致使日常工作仅仅只限于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任务,往往满足于应付面上工作,没有充分调动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去深入专研统战工作;

  服务发展上还缺乏实招,围绕经济抓统战、围绕统战促经济的指导思想还不明确,统战工作就如何更有效地服务当地经济建设、服务于新农村建设等方面还缺实招。

  (五)缺乏创新精神。工作上缺乏创新载体,多数乡镇和街道的统战干部感到工作常处于被动状态,难以设计安排各类持续又有递进性的活动,影响了工作的总体成效;

  由于基层统战工作对象越来越多,在统战工作新阶层、新领域中缺乏工作经验,缺乏探索精神,对新问题调研不足,对新情况把握不准,12普遍缺乏做好统战工作的经验和方法。

  二、加强新时期基层统战工作的建议

  (一)加强领导,健全网络。要建立健全区、镇(街道)、村(社区)三级统战工作网络,建立各级统战工作责任制。基层党委、政府要切实将统战工作列入党建和农村工作总体规划,增强做好统战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建立健全统战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党政一把手负总责,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要完善基层统战工作目标考核制,增强领导班子的统战工作责任意识。在各村(社区)配备统战工作联络员,扩大统战工作的信息源,解决好以往村(社区)统战工作没有落脚点的问题。

  (二)明确中心,理清思路。按照“团结、帮助、引导、教育”的八字方针,建立乡镇领导班子成员与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联系制度,动员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当好繁荣区域经济和促进当地生产力发展的领头雁,开展扶危济困活动,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多做协调关系、化解矛盾、沟通思想、理顺情绪的工作,促进各阶层、各群体之间的和谐;要多做体察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的工作,为基层统战对象服好务,使党的各项统战方针政策更加深入民心;要运用和依靠行政、法律、经济等多种手段开展统战工作,实现工作方式的多样化,并将统战工作开展到各种活动中来,渗透到各项工作中去。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突出乡镇统战工作的生动化和特色化,积极开展群众喜闻乐见、新鲜活泼的宣传活动,寓教于乐、寓教于行,增强统一战线的凝聚力和影响力。要抓住一切有利时机广泛宣传党的13统战方针政策及有关统战工作内容。乡镇党委要结合各类工作会议,对有关阶段性统战工作任务进行布置和强调,要积极推荐提拔统战干部,营造统战干部能干事、干成事的良好氛围。

  (四)完善信息,夯实基础。一是乡镇党委要坚持从战略的政治高度,将统战工作纳入到党委的重要议事日程并列入党建工作目标,做到年初周密部署,年中认真检查,年末严格考核。在平时要定期召开班子会议专题研究统战工作,及时查找问题与不足,努力提高工作成效。二是完善统战网络。按照动态化、经常化、信息化管理的要求,重视党外知识分子和党外后备干部人才库建设,不断建立健全人才档案。对党外知识分子、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少数民族人士、宗教界人士、华人华侨以及有一定影响力的在外知名人士,以“一乡一本、一村一册、一人一卡”为要求,建立档案,录入电脑,加强管理。切实抓好各行政村统战信息员、联络员队伍建设。

  (五)强化服务,促进发展。把招商引资和引导农村统一战线各界人士勤劳致富、科技致富作为工作的切入点,注重做好对统一战线成员中经济成份的引导和服务。充分发挥统战工作联系广泛、信息渠道畅通的优势,加强与各界人士的联络,通过他们提供信息,引荐项目,为招商引资牵线搭桥。配合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农村统一战线各界人士中开展勤劳致富、科技致富活动,多次组织党外知识分子中的科技人才,深入田间地头,讲授科技和市场经济知识,传授致富技能,提供致富信息;

  有效发挥带头户的示范作用,带动更多的人走上致富之路。

  14(六)与时俱进,工作创新。一是要在重视信息调研,推动乡镇统战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方面创新。要围绕新形势下统一战线各领域的特点和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新情况,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拓宽乡镇统战工作思路,总结新经验,分析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二是要在拓宽工作思路,适应统战工作社会化、社会发展和各种利益群体多元化方面创新。要善于协同和借助各方面的力量,综合运用政治、行政、法律和经济等多种手段,通过建立各种联谊组织,加强同社会各界的联系,变“小统战”为“大统战”;

  要加强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联系与沟通,确立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重点,发挥他们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方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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