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司法和社会工作的契合性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具体如何体现?11篇

时间:2022-11-23 20:40:04 公文范文 来源:网友投稿

少年司法和社会工作的契合性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具体如何体现?11篇少年司法和社会工作的契合性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具体如何体现?  社会工作在青少年事务中的应用探析-社会工作论文-社会学论文  ——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  上世纪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少年司法和社会工作的契合性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具体如何体现?11篇,供大家参考。

少年司法和社会工作的契合性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具体如何体现?11篇

篇一:少年司法和社会工作的契合性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具体如何体现?

  社会工作在青少年事务中的应用探析-社会工作论文-社会学论文

  ——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

  上世纪

  80年代以来,我国逐渐从传统社会过渡到了现代社

  摘

  要

  会,进入到社会转型新时期。与此同时,我国青少年的需求和问题也随着社会转型发生了新的变化。在创新社会治理的要求下,社会工作引入共青团青少年事务工作,并且已经成为团工作转型的必然趋势。

  、上海和广州等地的尝试为全面推进青少年实务社会工作提供了成功经验,政府购买服务等相关政策的出台则进一步明确了政府与其他主体之间的关系。在这样的背景下,新时期的共青团工作,尤其是青少年实务工作不仅要全面引入社会工作方法和机制,同时要树立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的本土化方向,积极建构符合本土国情和社会转型期创新社会治理要求的工作机制,以应对工作的新形势,响应党的号召,顺利推动和完成团工作的转型。

  本文通过梳理十八大以来党和政府颁布的社会治理方面的方

  针政策,搜集整理已有的文献资料,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

  、上海与广州等地的本土经验,在总体评估目前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的发展现状和潜在问题基础上,提出了推进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本土化的对策和建议,这不仅对于丰富目前我国青少年社会工作和团工作的理论研究有着重要的指导和实践意义,同时也对新时期的共青团青少年事务管理与服务工作的科学化和专业化具有指导和借鉴意义、对共青团深入参与创新社会治理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第一部分,引言部分探讨了选题的背景以及研究的目的和意

  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

  义、将选题与当前社会转型、创新社会治理与团工作的转型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结合起来,强调了本课题的重要性;然后对国内外的研究和实务进展进行了文献回顾,总结概括了国内外青少年社会工作的工作组织和机制,以及工作内容和方法,探讨了其本土借鉴价值,为课题研究奠定了文献和经验基础;并且通过对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共青团工作转型、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的本土化进行概念界定和理论澄清明确了研究的主题,在此基础上介绍了本文的研究方法和研究创新点。

  第二部分,则主要是强调研究主题的重要性,从共青团角色定位上的变化、服务型社会组织转向和工作体制上的转变三个方面探讨了共青团工作转型的大趋势以及转型的走向,为课题论证提供了一个必要的前提;并且以此为基础论证了在共青团工作中引入社会工作的必要性,以及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本土化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第三部分,主要探讨当前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的现状与问题,从共青团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的进展、本土化的工作经验、本土化所必须解决的核心问题三个方面出发总结概括了当前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的进展,并且点明了本土化工作所必须解决和应对的问题。通过对本土化的工作经验进行总结,本文得出本土化的经验体现在四个方面:坚持党政主导、通过购买服务与社工机构构建契约伙伴关系、具体工作中依托社工义工联动以及部门联动和社会参与的工作取向。

  第四部分,则是针对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的现状和问题,提出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本土化运行机制建构的对策和思路。本章认为应该从适应创新社会治理和深化改革的需要、适应本土文化和社会习惯、适应本土青少年工作系统和工作机制、适应本土青少年的需求和问题、注重对传统工作理念、内容和方法的扬弃五个方面构建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本土化的工作取向;然后通过明确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

  的角色定位、体制内的社会工作引入、体制外的互动合作三个层面来建构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本土化的运行机制。

  第五部分,主要探讨达到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本土化建构的路径选择,主要是从五个方面来着手:改革现有青少年事务工作的体制,构建新的工作格局、大力推进人才队伍建设,全面提升青少年事务的专业化水平、系统推进加强团工作转型,形成与社会工作更契合的工作导向机制、理顺各部门关系,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和加大机构培育力度。

  摘要

  目录

  关键词: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

  本土化

  共青团

  引言

  (一)

  相关概念的界定

  1.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

  2.共青团工作转型

  3.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的本土化

  (二)

  选题背景与意义

  1.选题的背景

  2.研究的意义

  (三)

  研究思路与方法

  1.研究思路

  2.研究方法

  (四)

  研究的创新点

  一、共青团组织引入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的外部环境分析

  (一)

  国内外现状分析

  1.国外现状

  2.国内现状

  (二)

  共青团工作转型的具体表现

  1.角色定位上的变化

  2.服务型社会组织转向

  3.工作体制上的转变

  (三)

  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本土化的必要性

  1.引入社会工作的必要性

  2.本土化的必要性

  二、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的本土化进展

  (一)

  总体推进情况

  1.社会工作

  2.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

  (二)

  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本土化的工作经验

  1.坚持党政主导

  2.通过购买服务与社工机构构建契约伙伴关系

  3.具体工作中依托社工义工联动

  4.部门联动和社会参与的工作取向

  (三)

  本土化所必须解决的核心问题

  三、实现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本土化运行的客观要求

  (一)

  要适应本土化的需求

  1.适应创新社会治理和深化改革的需要

  2.适应本土文化和社会习惯

  3.适应本土青少年的需求

  (二)

  要构建本土化的运行机制

  1.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的角色定位

  2.体制内的社会工作引入

  3.体制外的互动合作

  四、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的本土化的基本路径

  (一)

  大力推进人才队伍建设,全面提升青少年事务的专业化水平

  (二)

  改革现有青少年事务工作的体制,构建新的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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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理顺各部门关系,整合资源形成合力

  (四)

  加大机构培育力度

  结论

  参考文献

篇二:少年司法和社会工作的契合性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具体如何体现?

  社会工作与社会创新契合性分析

  社会工作与社会创新契合性分析

  作为社会转型背景下解决社会问题的一种有效机制和制度性安排,社会工作以增进人类的福祉为宗旨。下面店铺为大家分享社会工作与社会创新契合性分析,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社会创新的内涵

  作为一个有别于技术创新的更综合的概念,社会创新率先由德鲁克明确提出,之后德国社会学家沃尔夫冈?查普夫在社会变迁与社会创新的相互关系中厘定了社会创新的内涵,加拿大学者司徒?康格则从解决社会问题的手段入手阐释了社会创新的含义。杨氏基金会作为社会创新的实践者,从经验的角度出发提出了一个引人瞩目的观点,即社会创新是指可以实现社会目标的新想法,通过发展新产品、新服务和新机构来满足未被满足的社会需求。

  在中国,其实也从来不缺社会创新的思想和实践。譬如,中国在20世纪50-80年代末广为推行的农村合作医疗和赤脚医生制度,就是社会创新的一个雏形,由于其切实的社会效果而举世瞩目。联合国妇女儿童基金会在1980-1981年年报中称:中国的“赤脚医生”制度为落后的农村地区提供了初级护理,为不发达国家提高医疗卫生水平提供了样板。但是,我们对社会创新本身的理论认识和总结是相对缺乏的。

  直到进入新世纪,随着对社会创新研究的不断深化,学者们对其内涵形成了与国际上类似且相对一致的理解,即社会创新是政府、企业、第三部门或公民个人单独或合作创造性地整合利用社会资源,通过新的途径或方式来解决社会问题或满足社会需求的实践过程,具有目标的社会性、主体的多元性、方式方法的创造性等特点。

  社会工作的界定

  作为社会转型背景下解决社会问题的一种有效机制和制度性安排,社会工作以增进人类的福祉为宗旨。对于社会工作的界定,毋庸赘言,在此借用李迎生教授对于社会工作的定义:社会工作是遵循以人为本、助人自助、平等公正的专业价值观,在社会服务及社会管理等领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帮助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和社区,整合社会资源、协调社会关系、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的专业和职业。

  从上述定义中可以发现,第一,社会工作以专业价值观为基础,价值为本是其本质属性;第二,社会工作运用的是专业的方法和技巧,而非经验性的知识和方法;第三,社会工作的目标是整合社会资源、协调社会关系、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而非简单地解决个人问题。

  社会工作与社会创新的契合性

  (一)社会工作:社会创新下的制度安排

  纵观现代社会工作的发展历程,无论是西方还是我国社会工作的发展,社会工作都是在社会急剧转型和社会问题丛生的背景下发展起来的,是用于解决社会问题和满足社会需求的一种崭新的制度安排。

  以我国社会工作发展为例,我国社会工作发展走的是“教育先行”的发展路径,作为舶来品的社会工作,社会工作专业教育明显超前于本土化的专业实践。但即便是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中国社会工作专业教育本身的发展也是极为缓慢的,动力明显不足,因为这一阶段原有的社会管理体制基本能够承担提供公共服务的任务和职能,无需体制外社会工作力量的介入,社会工作呈现的是一种“双重脱嵌”的状态。直到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社会问题的进一步凸显,社会层面遇到了用市场机制难以解决的诸多问题,而继续依靠原有的社会管理体制,实施由政府一手操办的行政性社会工作模式也已不能满足当前的社会需求。在新形势下,政府面临着执政成本、执政效益的压力与考验。在维护合法地位、降低执政成本、提高执政能力的多重考虑下,我国政府“发现”并“选择”了社会工作。

  这一时期,学界争相著书立说推动社会工作发展,社会工作之于社会管理体制的意义几乎全部被赋予了正面的、积极的理解,如社会工作被认为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现代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的重要手段”等。与此同时,国家通过一系列中央级别的政策文件赋予社会工作合法地位和特定的使命,从2004年《社会工作者国家职

  业标准》的正式颁布实施、2006年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的初步建立,到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上做出“建设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战略部署、2010年将社会工作人才作为人才队伍建设中的"6支主体人才队伍之一、2011年中央18个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再到近年在社区、青少年、社会救助、留守儿童等具体领域推进社会工作发展和介入的政策出台,社会工作开始不断进入官方主流的话语体系之中,并从象牙塔迈入社会,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

  明显地,我国社会工作的本土化实践走的是一条自上而下的出场路径,蕴含其中的是“政府为体、社会工作为用”的中国逻辑。中国社会工作是为解决那些“市场化改革的意外社会后果”而成为政府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结果,被政府主导性地推上中国的历史舞台的,填补了原有社会管理体制缺乏专业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和提供公共服务的空白。从这个角度看,我国社会工作从无到有,作为一种解决社会问题或满足社会需求的新制度、新方法,致力于增进人类福祉的社会工作无疑是社会创新的产物和结果。

  (二)社会创新:社会工作的实践内核

  社会工作是社会创新的结果,与社会创新具有契合性。正是这种内在契合之处,使得社会创新的基本理论之维度成为社会工作的实践内核。基于对社会创新的理解和已有研究成果的梳理,以下将借用莫莱尔特(Moulaert)提出的社会创新的三个面向分析这一契合性。

  内容维度:满足目前尚未满足的社会需求。无须赘言,社会工作作为科学的助人服务活动,秉持需求为本的实践原则和通识,了解和满足社会需求,是社会工作提供专业服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与社会创新内容维度具有明显的契合性。

  过程维度:通过协同治理,倡导社会关系的改变。社会工作开展助人服务活动离不开一定的资源作为支撑。在实际工作中,社会工作者时常需要联动政府、企业、社会组织乃至个人等资源,与其他多元主体协同治理,共同致力于社会关系的改变。换言之,注重发挥整合协同功能的社会工作与社会创新的“过程维度”相一致。

  增能维度:增加经济、政治和社会资源以及使用资源的能力。除资源整合者的特定功能之外,社会工作者还扮演使能者的角色。具体而言,社会工作者开展的助人服务活动,并不是单方面的助人服务,而是通过社会工作者与社区居民同行者、使能者的角色定位,激活个人、群体和社区自我改变、成长和不断进步的能力,实现增能的目标。这与社会创新的“增能维度”具有明显的一致性。

  综上所述,社会工作与社会创新在内容维度、过程维度以及增能维度三个方面具有明显的契合性。也正是由于这一契合性,使得作为社会创新结果的社会工作在产生之后,又天然地带有社会创新的特质。换言之,社会创新及其体现在内容维度、过程维度以及增能维度的三个面向成为社会工作的重要实践内核,并因其自带的社会创新精神成为拓展社会工作的包容性和想象力的重要指引和方向。

篇三:少年司法和社会工作的契合性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具体如何体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巨大优越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巨大优越性

  体现在哪些方面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既继承了我国古代法制文明的优秀成果,又吸收了国外法治的有益成分,具有无可比拟的优越性。

  (一)坚持党的绝对、统一领导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包括司法制度在内的各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都是党领导人民,在长期的实践中逐步探索建立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之所以能得以顺利实施,进而充分发挥其保障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积极作用,在根本上也是得益于党坚强、有力、绝对、统一的领导。党的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使我们的各个司法机关之间尽管各有分工、相互制约,但都坚持相同的政治方向、都服务于同样的大局,因而又能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承担起维护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安全、维护人民权益、确保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科学发展的职责使命;特别是在应对危机、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时,能够切实做到全国动员、快速响应、步调一致、同心协力。这

  是任何国家的司法制度所无可比拟的。

  (二)具有最彻底的人民性

  我们的司法权来自人民,属于人民;我们司法制度反映的是最广大人民的意志,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宗旨,是司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

  落脚点。最彻底的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属性。

  实践中,各司法机关都高度重视维护人民利益,接受人民监督。公安机关开展打黑除恶、禁毒禁赌等专项斗争,都是保民生的重要工作举措,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每年“两会”上代表、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都高度重视,都会认真研究、扎实落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具体措施。人民法院强调,审判工作必须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指导方针,坚定“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的指导思想,把握“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人民法官必须切实增强认识和把握社情民意、做好群众工作的司法

  能力,不断改进工作,切实满足好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这些精心的制度安排、有效的制度实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所独有的、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司法制度无可比拟的。

  (三)适应我国国情

  中国具有自身独特的国情。中国地域广大,人口众多,历史上一直是一个中央集权国家,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极不平衡;长期处于封建统治之下,法治历史短暂,民众的法律意识相对淡薄;由农耕社会发展而来,讲究人情,讲求“以和为贵”,传统上民众有“厌讼”、“惧讼”心理,不喜凡事对簿公堂;断讼决狱,审清是非、辨明曲直,固然是重要的一方面,但“讼使无讼”、“刑期无刑”,使社会秩序重归和谐,才是最高境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在方方面面都必须充分考虑这些独特的国情。正是因为我们的司法制度是在充分考虑、尊重我国国情的基础上探索建立的,其才具有强大的生机与活力,才能发挥保障、促进经济社会顺利发展的重要、积极作用。因此,适应我国国情,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之一。

  (四)能够与时俱进

  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有了巨大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取得了巨大成就,与之相伴随、相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也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逐步完善的过程。诚然,任何国家的司法制度都是在不断发展完善的,但是,应当看到,像我们国家这样,在新中国建立60年、改革开放30年的短短时间就能建立

  起如此完备、优越的司法制度,真正实现司法制度的与时俱进,却是绝无仅有的。而之所以能做到这一点,在根本上又是由我们实行党统一领导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所决定的。虽然西方国家也有对其司法制度进行不断改革完善的需要和愿望,但受制于其多党轮流执政、三权掣肘的政治制度,往往是有心而难为,即使是一项很小的改革,也总要经历不断的争吵、耗费漫长的时日,不能做到与时俱进。

篇四:少年司法和社会工作的契合性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具体如何体现?

  泉州市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问题研究报告

  一、研究背景、意义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的《决定》首次在党的文件里提出“造就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要求。党的十七大进一步指出,“社会建设与人民幸福安康息息相关,必须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这是对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经济社会发展深刻变化积极因应。毋庸臵疑,青少年作为一个代表中国社会发展未来同时在社会生活中又处于相对弱势的群体,应该是社会工作的重点工作对象之一。满足青少年对社会工作的需求,对构建和谐社会、对推行科学发展观有着深刻的意义。但正如作为成熟的、制度化的社会工作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也正处于起点。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建设社工队伍,服务青少年健康成长,共青团中央等五部门提出了《关于开展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试点工作的意见》,并在一些城市推行。泉州虽然不属于第一批试点,泉州特有的“先行先试、敢为人先”的精神气质,在青少年事务社工队伍建设中也得到了充分体现。在泉州开展青少年事务社工研究在理论建设上具有开拓性和前瞻性,在实践上具有可操作性和可复制性,意义重大:

  (一)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青少年事务社工是科学发展和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理念,坚持“以青少年为本”宗旨,遵循职业伦理规范,在社会服务与管理等领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帮助有需要的青少年。青少年事务社工所崇尚的价值准则与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契合的,其内涵和功能也是与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相一致的。青少年事务社工是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对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推进社会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建设“和谐泉州”的迫切需要。青少年事务是创新社会管理体制,形成和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社会管理格局的重要内容。泉州市拥有一个300万的青少年群体,这个群体为泉州日后的发展创造了前提条件,但同时也带来了当前亟需解决的大量的青少年问题。因此,青少年事务社工如同“润滑剂”和“调和剂”,是建设和谐泉州不可缺少的人才资源和宝贵财富,能体现出人性化服务的专业优势,强化政府的服务职能;在社区建设中配备青少年事务社工,更能强化社区的引导、组织、服务功能,进一步推进社区建设;在社会服务类组织中引入青少年事务社工,有利于为人们提供政府不便、市场不愿或不能提供的公共服务,扩大公共服务的选择空间。此外,青少年事务社工还可以引领广大志愿者为公众服务,有效激发和调动广大人民群众乃至青少年积极参与“和谐泉州”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等等。而目前,青少年事务社工人才十分缺乏,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职能转变和社会管理体制的创新,急需培养造就大批专业性与职业性人才。

  (三)发展和丰富“泉州模式”内涵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泉州人引以为傲,同时也为世人称道是,经济发展的“泉州模式”。泉州人敢为天下先,“实事求是,因地制宜”,成功闯出一条“以市场调节为主,外向型经济为主,股份合作经济为主,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具有侨乡特色的经济发展路子”而扬名海内外,与“苏南模式”、“温州模式”和“珠江三角洲模式”共同载入中国经济发展史册。经济繁华似锦的背后,人们也不禁思考,“泉州模式”究竟能走多远。特别是面对国际动荡的经济形势,这层担忧又加重不小。著名城市竞争力研究专家倪鹏飞博士的《中国城市竞争力报告NO.2》中,泉州仅列第34位。抛开排名本身的科学性不谈,仅从位次而言,与《中国城市竞争力报告NO.1》相比,泉州不升反降,而且是在经济总量连年上升的情况下,城市竞争力却下降了整整5位。无独有偶,台湾“陆委会”委托研究机构就“大陆5大经济区域及主要城市投资风险”排行榜中,泉州在系列评价指标中均位列倒数几位。对这些材料进行比较分析,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就是社会治安和社会建设状况的相对滞后。2007年12月中旬到今年3月中旬,中央政策研究室、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调研组,就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臶指引下开拓成功发展之路问题到全国有关地区进行专题调研。泉州被列为全国十八个典型地区之一。调研报告在肯定泉州经济发展特色的同时也着重指出,随着经济实力、人民生活、城乡面貌的显著变化,在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和利益格局深刻调整面前,社会建设和管理面临诸多新课题。泉州人爱拼敢赢的精神在社会建设方面也应该是可以大有作为的。青少年事务社工作为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对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社会环境,任重道远。如我们能够“因时因地因人因势”而制宜,探索青少年事务的特色道理,对发展和丰富“泉州模式”无疑是浓墨重彩的一笔。

  二、研究方法

  (一)基本指导

  1.科学发展观

  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党新时期提出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问题的新理论,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关于主体与客体的辩证统一,也体现了总结历史经验与解决现实问题的辩证统一,还体现了跨越式发展与可持续发展的辩证统一。科学发展观揭示的是发展的普遍规律,对全国各地区、各部门工作都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也必然的对泉州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科学发展观的核心理念是以人为本,这个“人”是具体的人,在特定的问题域中有其特定对象。在青少年社会事务中,我们当然的应做到“以青少年为本”。在研究中,也必须以此作为出发点和立足点,针对当前泉州青少年群体所呈现的特点、所产生的问题,坚定不移的用科学发展观来统领工作、指导行动,增强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在青少年事务中,开展人性化、多样化的服务,想方设法为青少年成长成才搭建广阔平台。

  2.“两个先行区”建设

  把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成为科学发展的先行区、两岸人民交流合作的先行区,这一体现区位优势的发展战略,对福建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地区、部门、领域都有统领作用。泉州在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中如何体现先行先试,并充分发挥既有的两岸青少年事务的交流与合作,是研究应有的着眼点和着力点。

  (二)调查与分析方法

  本次调研工作从2008年8月中旬开始。调研期间,针对不同的问题,采用多种调查研究方式,共召开座谈会16次,其中相关党政部门座谈会1次、专家学者座谈会2次、企业职工座谈会2次、社区干部座谈会4次、青少年代表座谈会5次、青少年社工座谈会2次。调研人员走访企业、社区等基层单位共15家。制作问卷两类4份,发放并回收问卷600余份。个别访谈300多人次。在调研中立足于社区、街道、乡镇,调查研究青少年事务的成长发育特点和状况,了解青少年事务社工的思想认识,及其工作环境与社会反响。另外充分利用了虚拟网络社区了解青少年思想动态、社会需求。查阅并参考了大量国内外青少年事务社会

  工作的理论文献,特别是与泉州经济文化交往与内在关系密切的港澳台地区和新加坡、菲律宾等东南亚国家的相关资料,并加以比较分析处理。

  三、泉州市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现状与存在问题

  (一)现状

  1.初步奠定了青少年事务社工人才队伍建设的基础。

  调查显示,经过近年来的实践和探索,泉州市在相当多的领域初步形成了一支具有一定社工理念和方法、正按照职业化和专业化方向发展的社工人才队伍。但由于我国目前尚未统一开展青少年社工人才的职称评审、资格认定和注册登记,目前专门性的青少年事务社工还没有从整个社工人才队伍中分化出来。因此,在调查中,我们把与青少年事务相关的所有从业人员进行统计,大致包括如下几方面:

  在民政、劳动保障、计生、司法及工、青、妇等职能部门中,从事青少年事务社工政策制定、执行等相关工作的人员;

  在民政、司法、教育、卫生及工、青、妇、残联等职能部门以及下属事业单位中,为青少年提供相应服务的工作人员;

  在具有社工性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工商注册企业中,为青少年群体提供专业社会服务的工作人员;

  各级团组织中为青少年提供服务的相关人员;

  在城镇社区居委会从事青少年社工的人员;

  基于社会责任与义务,自愿贡献自己的时间、精力和技能,无偿参与青少年事务的志愿者。

  从总体上看,当前青少年事务社工并没有从整个社工队伍中分化出来。几乎所有社工都会参与青少年服务。所以,社工队伍的建设本身就意味着青少年事务社工的扩充。

  以鲤城区为例。2007年,该区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出台了《鲤城区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工作方案》,提出用半年左右时间在开元街道进行试点,积累社工人才队伍建设的经验,为下一步在全区推广做好准备。该区加强了对社工人才队伍的管理,初步建立了组织部门综合协调,人事、民政、社区办、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司法、教育、卫生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密切配合的区、街道、社区三级联动的工作格局,并成立了街

  道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另外,制定了《鲤城区社会工作者章程》,明确社会工作者的基本条件、权利、义务以及注册程序等内容。为了造就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社工人才队伍,该区实现了“三个一批”:招聘一批,即按照社工岗位需求及社工人才的要求,在全区范围内公开招聘两批共50名社会工作人才;选派一批,即从区直机关、街道办事处、社区中遴选100多名热心社会工作的退休干部和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年轻干部上岗;整合一批,即采取现场报名和网上报名等方式,整合社区党员志愿者、青年志愿者、巾帼志愿者、科普志愿者等队伍,组建53支共865人社工服务队伍。目前,全区社工人才资源总量达2672人,分布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等领域。如前所述,由于社工队伍还没有因工作对象、工作内容进行分化,所以几乎绝大多数社工人员都有从事青少年事务的服务经历,而且根据调查,他们中的大多数主要从事的就是青少年工作。这一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但也事实上为青少年事务社工的专门化奠定了较为坚实的基础。

  2.本着先行先试的精神建立了福建省首个“青少年事务中心”和全国首个“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联合会”。

  为了解决一些反映泉州青少年群体利益诉求的困难和问题,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环境,07年共青团泉州市委设立了全省首家青少年事务中心,广泛吸纳拥有社会工作、社会学、教育学、心理学、法学等方面经验及专业知识的人才,并已形成青少年心理咨询辅导团、青少年维权服务团、青年就业创业导师团等重点专业工作团队。青少年事务中心运行一年的时间里,接待来访3000多人次,承接青少年事务个案59件共200人次,“12355青少年事务热线”已成为与青少年沟通最直接、最紧密和最便捷的联系渠道,累计接听咨询求助电话5000多人次,青少年事务中心成了全市广大青少年又一直接而坚定的保护者和贴心人。此外,青少年事务中心定期召开工作联席会议,通报工作情况,交流工作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意见,并对受理的诉求进行分类整理,对青少年关注的热点难点的动态趋势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并提出建议,为进一步推动泉州市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促进青少年事业发展提供决策参考。

  2008年全国首个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联合会在泉州市正式注册成立。社

  工联甫一成立就立足于青少年需求和服务项目的有效对接,将专兼职社工人员组织化,更广泛的组织和吸纳了更多具有专业知识的社会精英服务全市广大青少年,从而进一步完善泉州市青少年群体社会服务体系,标志着泉州市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迈向一个新的台阶。

  3.总体上,泉州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

  以国内外发达地区的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状况和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制定并推动的一系列有关青少年福利的纲领性文件为参照系,泉州市青少年事务社工仅仅处于起步阶段,这主要是社会发展的历史原因,当然也有现实的不足。

  问卷调查显示,现状大致如下:

  就社工和志愿者而言,受访对象中专职社工占63%,志愿者占37%。从事社工年限2年以下的51%,2-5年的34%,5年以上15%。虽然有相当一部分人(92%)有参与与青少年事务相关的活动,但事务性的居多(51%),提供过针对相对具体对象的具体服务比较少(41%),能够为青少年提供的社工服务项目也相对狭窄,主要在心理咨询服务(45%)、应急救助(63%)方面,至于权益维护(11%)、成长引导(15%)、困难帮扶(10%)等,由于缺乏完整的制度支持,尚处于不可持续的状态。另外青少年社工虽然都认识到自己的职责对于落实“以人为本”为核心的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和谐泉州”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总体认为当前能够提供的服务与这一宗旨相去甚远(82%),社会影响力远远不够(不满意度为62%)。其自我认同也很矛盾,一方面认为专业前景良好(95%),另一方面现实的满意度却很低(40%)。但是大多认为作为一个专门性为青少年提供服务的队伍的分化发育是必要的(96%)。社工中对自己愿意职业性从事青少年事务的占56%,对自己的职业有详细设计的只有41%,想改行的有29%。对泉州市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总体评价是刚起步的占41%,态势良好占11%,很落后占30%,较其他地区相对进步18%。

  就青少年和社会而言,青少年事务社工对绝大多数青少年和市民而言还是新鲜事物(80%),但都表示很有兴趣(95%)。受访对象一致认为青少年社工提供的相关帮助是广泛的、有益的(100%),特别是在一些“学校管不着、家长管不上”的领域,形成了对青少年发展的盲区和盲点。但目前在寻求帮助的方式选择上,“找社工”却大多当做末选(84%),原因一方面是青少年事务覆盖面狭窄(90%),因此不容易找到服务者,另一方面是由于对社工的工作方法不了解(76%),以至于不大信任(65%)社工,觉得这些具体的事务,社工不可能做到深入到位。大多市民对目前青少年事务的发育程度持怀疑(91%),认为政府应该制定相应法规加以保障(76%),并增大投入(96%)。受访对象大多认为,青少年事务中心要壮大服务队伍(88%),加强宣传力度(90%)。相当多的市民表示愿意投入到青少年事务的志愿者行列(79%)。“新泉州人”中绝大多数(98%)表示需要得到青少年事务社工的帮助,特别是在维权(76%)、心理咨询(54%)、入学(40%)等领域,但是大多(85%)不认为能够真正获得这些救助和服务。

  (二)存在问题

  调研显示,泉州市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发达地区相比差距较大,与现实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和青少年的现实福利需求相距甚远,目前总体上处于“非专业化”状态,基础薄弱,刚刚起步。从队伍建设方面就可以清楚的看到存在“五低”问题:

  1.职业化程度低。主要是因为国内尚没有青少年事务社工的职业化的标准。目前实际从事青少年社会工作的人员中,大多数是以行政干部或准行政干部的身份出现,与服务对象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不是一种自我实现、专门助人的职业。

  2.专业化程度低。青少年社工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对从业人员的政治素养、道德水准和专业能力都有较高的要求。目前泉州市青少年事务中心虽然吸纳了一些具有高等学历和受过良好教育与培训的专业人才,但没有经过系统的专业教育的人员占绝大多数。

  3.社会化程度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青少年事务通常不是由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支撑,而主要是由大规模的民间社会工作机构承担。而且民间机构在提供青少年事务社会服务的同时,还提供了大量的就业岗位,成为吸纳培育专业社工的主渠道。泉州在经济领域属于市场化程度较高地区,但民间社团发展却比较迟缓。据调查统计,全市具有社工性质的公益性社团755个、民办非企业单位310家和收养类福利单位54家。专门性提供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的尚属空白。

  4.工资待遇低。在国外和香港地区,专业社工属于“中产阶层”水平,高于同等学历的一般从业人员。在这次调研中,普遍反映,长期以来在社区、社会

  福利机构等公共服务部门中都采用低成本的人力资源策略,导致从业人员工资较低、待遇较差,人才流失情况严重。如某社区招聘了3名社工专业大学生,一年不到全部离岗。

  5.社会公信度低。在发达国家和地区,青少年事务社工已逐步成为一个成熟的职业和行业,工作者具有很高的职业威望和社会地位,被誉为“社会工程师”。例如,在香港,“有困难找社工”就像我们“有困难找警察”一样家喻户晓。“做义工奉献社会”已经成为包括演艺界明星和广大市民提升地位、净化心灵和奉献社会的首选。泉州青少年事务社工由于起步时间短,专业工作者不多,除传统的团工作和民政工作外,现在开展的青少年事务专业社会工作局限于某些个人生活方面,如热线服务、心理咨询等,而对于社会生活中普遍关注的问题,如失业、生活安全感、社会秩序、青少年自我发展等问题的介入还相当不足,限制了青少年事务社工介入社会问题的力度和影响范围。

  (三)原因

  泉州市青少年事务社工发展状况与发达地区比较存在差距,既有历史的因素,也有现实的障碍;既有体制机制的成因,也有社会环境的影响,主要还是发展中的问题。深层次的原因主要有:

  1.工作理念和意识不够普及。青少年事务社工作为一种专业性服务活动,有多种指标确认,如系统理论、专业权威、专业文化以及职业化等。由于我国长期的体制约束和工作习惯,如重政治导向、重行政指令、重管教约束等,都严重障碍社会工作的生长发育;现阶段青少年事务社工的需求也没有得到有效开发,人们对青少年事务社工的理解还局限于传统的团工作模式和民政模式,没有将青少年事务社工作为社会建设的一个重大领域来对待,加上社工自身作用发挥不够明显以及相关的社会宣传不够,导致公众缺少青少年事务社工的理念和意识,认知率偏低。

  2.青少年事务社工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不健全。从管理体制上看,青少年事务社工人才队伍管理涉及党群、民政、司法、卫生、计生、残联、工、青、妇等部门,每个部门都有相应的工作要求,导致行政分割特点比较明显,活动空间往往受到单位的条块分割,缺少牵头抓总部门来统筹协调。从运作机制上来看,世界各国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的责任一般都由政府机构承担,再通过一定方式与

  社会非营利组织建立联系来提供。比如,许多国际的青少年事务工作都是由政府部门中的青年部来具体掌管和指导的。而我国,政府没有专司青少年事务的机构,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机制也没有建立,扶持发展民办社会服务机构的政策不完善,这些都制约了青少年事务社工的发展。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在党的领导下,共青团组织构建了全国自上而下统一协调的青少年工作体系,但在过去,其主要内容是教化而不是福利服务。当前,在市场经济的日益影响下,共青团的工作重心开始由思想政治教育向维权和服务转变。应该说,在青少年事务中,共青团的组织结构和传统影响,具有丰富的资源优势。但问题的关键更在于,以什么样的形式来确认共青团在青少年事务中的主导地位,从而实现各个部门的协调、整合和衔接。

  四、打造泉州市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模式若干建议

  (一)明确定位,强化支持:“政府推动,团委主导,社团主动,多方参与”

  在打造泉州市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模式的过程中,首先要明确青少年事务工作中各行为主体的定位以及它们之间如何分工协作的合理关系。根据泉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确立“政府推动、团委主导、社团主动、多方参与”的协调与合作模式是恰当的选择。

  1.政府推动

  作为一个后发现代化国家,我国在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政府的推动作用是显而易见的。事实上,有了政府推动,经济发展的效果很明显。当然,如果社会建设跟上了,社会和政府的行为边界会更明晰,那是后话。在当前推动社会建设的过程中,政府的促力与助力也同样是必要的。青少年事务则为如何处理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实践平台。泉州在这方面其实已经做过很有益的尝试,比如社区建设、经济转型、产业升级等。

  按照社会学考察,我国当前正处于社会问题高发期,特别是对那些社会有了相当发育和分化的地区,如何实现社会转型的“软着陆”面临日益迫切的形势。而青少年问题就是诸多社会问题中很重要也很有代表性的方面。在现代化发展相对比较快速的泉州,这个问题也是相对突出的,青少年犯罪、网瘾青少年、心理障碍与疾患,等等,数量不少。

  在应对和解决不断出现的青少年问题的过程中,政府是责无旁贷的。具体到

  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政府应起积极推动的作用,并促成跨部门的统一,在政策、资金保障和氛围营造上,做到“三管齐下”:

  (1)法律、政策上的推动,为青少年事务社工的开展铺路。政府的青少年事务工作部门通过自己的网状分支机构,搜集青少年的信息,进行整理和研究,再与相关部门进行协商,就青少年政策进行评估,决策、制度化,并予以实施;(2)资金上的投入,为青少年事务社工的开展解决后顾之忧,政府通过购买、奖励、补助服务合约的方式,鼓励民间机构、团体、基金会等为服务对象——青少年提供专业化的、高质量的服务。(3)营造有利于青少年事务社工发展的社会舆论和氛围,不仅政府主管的各种宣传媒介要大力宣传,还要充分调动其他社会力量的参与,通过强有力的舆论导向、文化辐射等来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4)通过民政系统,落实国家制定的关于青少年福利的各类法规和政策,积极推动有利于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的社会福利事业,对特困的青少年进行偏重教、治、养结合的福利输送。

  2.团委主导

  共青团系统是我国统一的、最大的青少年组织。根据分工,其主要职能是协助政府处理青少年事务。这是我国的特色和优势。首先,共青团系统在各级政府组织和职能部门中,如劳动、人事、司法等都设有相关的下属基层组织,帮助协调落实有关青少年的福利事项。其次,共青团介入、参与乃至主导实施青少年福利,为广大青少年提供全面服务和预防性服务,推动青少年自我服务、自我发展、自我保护具有最大的组织优势和传统优势。再次,在扶植民间社团力量,形成社区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合力等方面,共青团组织恰好可以利用其独特的身份,严密完整的组织构架,协助政府充分发挥引导、激励、协调和沟通作用,在继续沿用共青团组织传统职能的同时,主动与民间社团结成一个组织网络,并在网络中担负起架构作用,成为组织网络的中心结点。

  应该说,泉州团市委在应对新形势下青少年事务的挑战方面,表现出了高超的创新意识。比如,在贯彻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力争使团的基层组织网络覆盖全体青年,使团的各项工作和活动影响全体青年”方面,泉州团市委不断提高组织、引导、服务和维护青年合法权益的水平和能力;坚持服务为本、合作协同,按照工作体系化、组织模式化、项目事业化推进团的建设和活动,在团建创新上求先行、在服务大局上求先行、在青年为本上求先行、在事业运作上求先行,不

  断提高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按照突出重点、工作前臵、注重实效的原则,大力推进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深化“青少年维权工程”、“预防青少年犯罪工程”,努力形成多渠道集聚社会资源、多层次覆盖青年需求的复合型服务体系。

  泉州市青少年事务中心和泉州市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联合会作为协调服务、统筹开发、优化资源的创造性形式已经开始日益发挥作用。当前重要的是如何进一步明确角色,总结经验,稳妥试验,积极推广。

  3.社团主动

  青少年事务具有广泛性和普遍性,承载着重大的社会工作任务。单纯政府或政府委托机构是难以支持了。泉州具有丰富的民间资源,而且具有优良的社会共建的传统,如何充分利用民间资源,使民间组织能够主动发挥青少年事务中的积极作用,明确的社会定位是关键。

  当前,可以通过遍布基层、由教育部门和共青团部门主管的场馆和社团,如青少年宫、少年之家、青年之家、青少年服务站、青年中心等来青少年提供服务,更应积极引导民间力量组建的青少年活动中心、基地、青少年心理、法律、社会的服务咨询机构,来为青少年提供服务。这些部门比较其他系统的青少年福利机构,更接近于微观的青少年事务社工定义,也更接近国际通行的青少年事务社工模式,对于推进青少年福利增长,促进青少年个体健康、全面发展有着直接促进作用。近年来泉州这方面的机构发展更趋迅速,在保护青少年权益、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等方面作用越来越明显,政府对这些民间组织进行部分投资,在此基础上,这些组织也广开门路自筹资金,在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主动有为,努力提升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的专业化和职业化水平。

  4.多方参与

  改革开放以来,作为沿海外向型的发达城市,泉州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层面都经历了重大的转变。青少年在成长过程中需应付的挑战变得越来越复杂。正因如此,没有一个单一的专业部门或机构可以独立满足青少年各方面不断转变的需要。泉州市应当充分利用自己独特的区位优势和丰富的侨乡资源,充分调动社会各个方面的积极性,特别是相当多的企业已有的社会责任意识,积极依靠社会各方力量,通过建立青少年活动基地,扩大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资金来源,健全社区青少年志愿服务网络等,为青少年事务社工发展提供资源保障。

  (二)立足本土,注重创新

  立足本土,包含两层含义:一方面,是指与国际青少年事务发展相比较的“中国特色”。我国与西方在社会制度上根本不同。我国社会建设的目标就是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社会和谐。所以,社会工作作为这一目标的基本内容和基本手段,得到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青少年是民族的未来和希望,青少年事务几乎又与所有家庭都具有相关性,应当然的成为社会工作的重中之重;另外,由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殊国情,我国社会组织发展还不够充分,还不能充分担当青少年事务的重担,青少年作为接班人的发展地位的优先性,政府也势必要强化自身在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中的职能。泉州市政府在经济转型中的作为是全国的典范,如何按照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在社会转型中也先行先试,走到前列,是可以做一篇大文章的。

  另一方面,也更重要的,“本土”还指“泉州特色”,在这个层次上我们也可以探索如何创新:首先,泉州市是历史文化名城,市民文化积淀深厚,市民素质层次较高,市民的社会公共意识发展相对良好,社会组织发育也相对活跃、完备;其次,泉州市作为海峡西岸经济区三大中心城市之一,是福建省经济最为活跃和发达的地区,当前又在着力打造第三大台商投资聚集区,与经济发展相协调,社会空间也不断扩大、优化;再次,泉州市作为著名侨乡,与海外经济文化交往活跃,所以,在探索建设青少年事务社工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利用丰富的海外资源,加强这一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另外,泉州吸纳了大批的外来务工人员,这些人员中也关系到许多青少年问题,可能相对更为突出,因此,如何利用这一特点,在“新泉州人”中体现青少年事务的公平正义,是很有意义的。这些地域特色也必然使泉州市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具有相应的特色。

  (三)夯实基础,突破重点

  1.队伍建设

  就目前现状来看,总体上,泉州市青少年事务人才队伍规模小、素质偏低,专业化、职业化程度不高;岗位设臵和开发严重不足,人才引进难,问题突出,远远不能满足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的需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是发展泉州市青少

  年事务社会工作的基础性工作,需着力于如下方面:

  首先,开发青少年社工岗位,积极吸纳人才。按照“成熟一批、设臵一批”的原则,在为全市青少年提供法律服务、心理疏导、就业咨询、创业辅导、就学引导、应急救助、困难帮扶、志愿行动、受理募捐等领域积极开发、合理设臵社工岗位,吸纳专业人才,大力推进青少年社工人才队伍的职业化和专业化发展。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结合泉州实际,可以先行在以下五类机构中设臵青少年事务社工岗位:一是各级各类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部门,如民政部门及工、青、妇等群团组织的主要业务处室;二是在社工充当核心角色的领域,如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慈善、残障康复、优抚安臵、医疗卫生、司法矫正等;三是学校、医院和企业等机构中;四是街道、乡镇与社区;五是公益性社会团体和民办社会服务机构。在以上机构中,合理设臵,适当调整。以公平公正、竞争择优为导向,以“社会化招聘、契约化管理、专业化培训、职业化运作”为方向,探索建立专职制、聘用制、派遣制、项目制、委托制等多种用人机制,吸引和聚集青少年事务社工人才,向一线服务岗位集中和集聚,向农村郊区延伸和覆盖。同时要研究采用过渡的方法,逐步淘汰不符合条件的现职青少年事务从业人员。

  其次,完善人才工作领导体制。为适应发展形势,增补共青团以及其他与青少年事务相关职能部门作为党政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成员单位。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建立组织部门牵头抓总、综合协调,人事、民政、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司法、卫生、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实现对青少年社工人才队伍的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部署、整合资源、形成合力。

  第三,坚持专职和兼职两条腿走路。在当前专业化人才严重缺乏和专业供给严重不足的情况下,要充分利用已经相对成熟的“志愿者”工作运作模式,来加强泉州市青少年人才队伍建设步伐。事实上,青少年事务是一项庞杂的工作,而且需要开放性环境,不仅要有专业人员,也需要大量志愿者协助。我们可以先采用一个或两个专业人员搭配几个志愿者的方式,并积极组建形式多样、来源广泛的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志愿者队伍,以志愿服务的方式,来充实青少年社会工作的人才队伍。这样,同时可以通过志愿者的辐射力,加大青少年事务的影响,从而吸纳更多人才进入到队伍中来。而且志愿者可能具有独特的资源优势和能力优

  势,恰好弥补单纯专门性从业者无法适应当前青少年事务发展迅速变化的不足。

  第四,建立多元化的人才引进和招聘机制。按照“社会责任社会负责”和“共建、共荣、共享”的原则,在泉州市委领导下,联合其他相关部门,制定政策措施,引导泉州地面各单位的各类人才参与青少年事务。同时应结合泉州市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乡镇机构改革,以街道、社区和村两委为重点,完善基层青少年事务社工的岗位设臵,以岗位为平台,通过多种渠道吸纳人才从事专业的青少年事务社工,推进专业化和职业化。落实相关政策,大力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充实基层青少年事务社工人才队伍,改善人才结构。

  第五,加强教育培训,提高专业水平。针对目前实际从事青少年事务人员大多没有专业背景的实际,实施素质提升工程,有计划、分层次地加强在职培训,用3-5年左右的时间完成轮训工作,使其掌握基本的专业理论、技术和方法,提高在理论水平、实践能力和专业化服务水平。各有关部门将青少年社工人才列入培训计划,研究制定出台激励措施,鼓励参加各类社会化培训和继续教育,使他们能够通过在职或半脱产的教育培训,取得相关学历文凭,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称资格证书。利用本地高校资源、组织人事系统的基层干部培训中心、劳动保障系统的技工学校、民政系统的社区学院,以及卫生、司法、计生、工、青、妇等系统各自的教育培训资源和工作力量,建立培训基地,加快教育培训机构网络建设,逐步形成完善的青少年事务社工教育培训体系。

  第六,加强激励保障,激发人才活力。制定青少年事务社工职业薪酬标准,按照专业技术人才标准,建立一套相对科学、合理、统一的行业薪酬体系,充分体现社工的专业人才价值。采取学历、资历、资格、业绩、岗位等多种指标相结合的方案,设臵多层次、多类型的社工职业成长阶梯。对于社会组织内部的社工,可以确定“以岗定薪、以绩定奖、按劳取酬”的指导性方案。对于社会福利等事业单位内的人员,可以结合现有的职称体系来确定社工的薪酬标准,切实改善工资收入、福利待遇。按照优惠措施向一线人员倾斜,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体现业绩、鼓励创新的激励机制。以政府奖励为导向、用人单位和社会力量奖励为主体,对业绩突出、能力卓著的社工,设立各级各类灵活的表彰奖励措施,给予晋升、嘉奖、培训等待遇,稳定人才队伍。

  2.机构设臵

  要做到真正行之有效的服务于青少年,机构设臵的合理布局是非常重要的。主要坚持两个原则:一是有机性,能够协调工作;二是覆盖面广,要覆盖到所有需要提供服务的青少年。

  根据泉州已有基础和特点,可以建立如下框架:

  第一,建立青少年事务社工“中心-站-组-点”的自主运行机制。泉州市青少年事务中心起动员、推动、监督、评测下一级机构的运作,并联系、协调、媒介同级政府职能部门中与青少年事务相关的机构、人员;在区县一级,设立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站,在与其相应的层次上起到与中心一样的作用;在乡镇与街道一级,设臵青少年事务社工组,功能同上;在社区层面再设立青少年事务工作点,社区是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的基座,然而又是最薄弱最容易遭到忽略的地方,这是机构建设的重点。在覆盖到点的基础上,从而形成青少年事务工作的总体架构。

  第二,建立权责分明的青少年事务行政工作体制。在市级层面上,形成市政府统一领导,以团市委为主要业务指导部门,市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公安局等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中心、站、组、点自主运作的管理体制。在乡镇与街道层面上,由乡镇与街道团委承担青少年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对社区青少事务工作点进行业务指导、综合协调、监督评估。在社区层面上,各设一名联络员(来自社区团委)负责与青少年事务社工的日常联系,并依托社区青少年事务工作点,指导社区青少年社工开展具体工作,协助上级团委落实社区青少年事务社工衔接工作和评估工作。

  第三,在如上机构架构和行政工作体制基础上,实行一种双轨互动,形成网络。也即,横向到边,在每一个层面上最大限度地整合青少年事务社工资源,形成工作合力;纵向到底,在各层级间实现上下互通、整体联动,形成一种青少年事务工作点线面结合的立体式机构设臵格局和网络式工作协调关系。

  第四,社区青少年事务社工点与区域内其他专业社工机构或社团之间建立广泛联系与协作关系。

  通过这一点线面立体式的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网络的运作,在各个层次之间,在各个层次的内部各职能部门和机构之间就会实现一种动态互联和一体化运作。

  3.服务功能

  青少年事务社工主要服务于“最富有朝气,最富有创造性,最富于生命力”的青少年群体。青少年事务是应社会发展需要而产生的,所以也应该积极适应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形式上注重多样化,内容上注重丰富性。

  提供的服务应涵盖青少年教育、健康、就业、住房、社会保障、社会参与、婚恋等各方面的一般性需求,也包括特殊青少年的特殊问题,如对超常青少年的培养,对残疾青少年的关照,对违法犯罪青少年的矫治等。多年来,泉州市经济发展持续活跃,吸引了大量外来务工人员(新泉州人)及其子女。新泉州人为泉州市经济发展做出了功不可没的贡献,同时,这一庞大的特定人群也应成为我市青少年事务社工的服务对象,因为这也同样关系到

  “和谐泉州”建设的大局。

  围绕这些问题,政府和社会组织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行使青少年教育、监督、管理、保护、发展等职能,开设相关的综合性服务项目,例如:

  青少年就学促进计划。由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开除、劝退学生的行为严格把关,控制源头;动员社会各方通过发放帮困助学资金、结对、义卖、社会募捐等形式资助困难学生求学深造;通过泉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启动青年就业培训项目,依托全市各高校、职业技能培训点,广泛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

  社区青年就业援助计划。充分依托现有的公益类职业介绍所、青年职业见习基地、青年创业基地,发挥全市青年就业援助员、青年就业信息员,及时提供“工岗信息快递”,推荐青年就业;青少年事务社工深入街镇社区,发布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信息,开展劳动就业法律咨询服务和创业指导,编印并免费向社区失业青年发放各类就业指导手册;组织用人单位和青少年面对面活动。

  社区青少年违法犯罪预防矫治计划。开展法制宣传进社区活动,以各种类型国内外法制“纪念日”为契机,在社区青少年中深化推进法制知识、公民知识宣传教育,并举办专场知识竞赛;开展创建“绿色网吧”主题活动,对营业性网吧、游戏机房、文化市场和校园周边的非法违规行为展开集中整治,净化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开展“一助一”帮教工作,建立家庭、居委会、学校、警局和社工联动机制。

  “社工就在我身边”

  热线和网络。充分发挥泉州市青少年事务中心、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联合会和12355青少年事务热线等现有资源,开通青少年事务社工点的社工热线,设立“青少年知音信箱”,开通“社区青少年心理咨询热线”;利

  用网站系统,开辟社区青少年事务网上热线,为青少年提供网上教育引导、择业指导等方面的服务;利用已经成熟的法律援助热线、青少年维权中心服务热线,为社区青少年提供各类咨询服务。

  “新泉州人”青少年发展计划。青少年事务社工帮助维护进城务工青年以及务工人员子女的合法权益,配合有关部门对务工青年重点开展禁毒、禁赌和艾滋病防治宣讲,为他们提供法律援助,整合社会资源为他们办实事,解决后顾之忧,特别是在政策上对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提供便利,为进城务工人员提供精神文化服务,成立艺术团和各种兴趣小组,开展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形成具有时代特色的打工文化,丰富他们的业余精神文化生活,开展进城务工青年的技能培训,为他们适应工作岗位提供便利。

  4.业务培训与技术支持

  从职业化的意义上说,在我国青少年事务社工还是一个全新的事物。根据国际上青少年事务发展相对成熟的国家的经验,青少年社工对专业性要求是非常高的。如何使当前的青少年事务社工能适应社会发展和满足服务青少年的要求,相关的业务培训与技术支持就显得至关重要。

  基本上要做到:健全职业体系,完善评价机制,实行社会工作职业准入制度,积极推进资格认证工作。对所有从业人员都必须经过岗前培训,接受社工理论、方法教育,培训合格者颁发上岗证书,实行持证上岗。改善目前青少年社工队伍的年龄、学历和专业结构。建立青少年社工人才职业能力水平认证制度。参照专业技术人才管理系列,设立社工专业技术职称体系,把青少年社工人才纳入专业技术人才认证范围,并加以管理。借鉴国际青少年社工证照、注册等做法,实行登记注册管理,对独立执业的社会工作师建立严格的执照制度,逐步实现与国际接轨。

  根据泉州市的特点,当前可以具体着力于如下方面:一是根据泉州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制定专门的详尽的青少年事务社工人才队伍建设和培养规划,着眼长远,通盘考虑,整体推进;二是加快泉州市地面高校、职业院校的社工人才培养体系建设,根据需求状况,与各高校进行订单式培养合作,拓宽人才增量的来源,也有利于“本土化”的实现;三是以社区为重点,建立城乡社区青少年事务社工人才培养体系,整合社区服务中心、小区会所、社区文化娱乐场馆

  等资源,采取举办社区夜校、农民夜校、居民劳动技能培训等方式,广泛培养人才;四是鼓励泉州市地面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人才密集的单位,采取“社区送教”的方式,组织人才进入社区开展人才培训活动,并向社区适当注入教育培训资源,提高社区培养人才的能力。

  最后,扩大对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的技术支持。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社会工作专业教育起步较晚,工作体系不够成熟,专业技术人员比较少。对此,可以通过与具有相关性的科研机构展开合作,对泉州市青少年做周密的调研,关注其发展动态,对其需求和愿望加以准确把握,并对开展的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进行系统的实务总结,对专业体系进行地域性特色优化。总之,只有专业化的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才能应对当前的青少年问题。

  5.保障机制

  首先,加强政策和法律支持。政府成立青少年事务专门性主管部门,通过青少年事务的机构体系,广泛搜集有关青少年事务的信息,进行理论研究,再与政府相关部门(教育、就业、健康等)进行协调,对青少年事务政策进行评估和决策,对有关政策予以实施。

  其次,依照相关法规和政策,加大资金投入。强劲的的公共财政支持,是促进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和人才队伍健康有序发展的基本条件和重要保障。可设立专项资金,根据青少年事务发展需求,参考GDP增长情况,按比例逐步提高青少年社工经费的投入比例。建立专项投资扶持政策,对青少年福利项目予以扶持。建立政府购买青少年事务社会服务的机制,在现有财政预算项目中,增设购买青少年事务社会服务的栏目,通过项目发包等方式,吸引社会组织通过公平竞争取得政府委托的青少年事务服务项目,并在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给予优惠或暂免征收,以此来催生和促进民办青少年事务社工服务机构的发展。

  再次,在人才队伍建设上,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高度,把加强青少年事务社工人才队伍建设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列入人才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党政领导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科学谋划,积极推进。

  6.营造氛围

  在信息化的时代背景下,“酒香也怕巷子深”,所以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对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青少年事务社工从专业化和职业化的意义上讲还是一个全新领域,要得到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信赖,并顺利推进队伍建设和工作进程,必须把舆论宣传放在重要位臵。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杂志、网络等新闻媒体,深入宣传青少年事务社工人才队伍建设的重大意义,宣传青少年事务社工在推动泉州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和谐泉州”中的贡献和作用,注意发现和宣传优秀青少年事务社工的典型事迹,大力营造有利于社工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良好环境。在评选表彰泉州市杰出人才奖人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和市政府特殊津贴人选、以及其他各类评选、表彰和奖励中,对青少年事务社工一视同仁。积极开展青少年事务社工作研讨、论坛、社工节等丰富多彩的活动,展示广大青少年事务社工的职业风采,提高认同度和知晓度。

  另外,青少年事务中心自身也可以改变工作形式和作风,与媒体加强合作,利用媒体的辐射效应,通过媒体开展与青少年事务相关的咨询和帮助,加大宣传力度,通过设立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论坛,开展社工演讲和文体活动,宣传优秀社工典型,组织社工和社区青少年同在社区“做一天志愿者”等多种形式的活动,强化社工自我认同,增强社工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另外可以利用宣讲报告这个平台,通过社工与公众参加面对面的交流活动,利用人们喜闻乐见的方式,宣传青少年社会工作的工作性质、对象、范围、工作方法、运作机制、服务方式等等,增强人们对青少年社会事务工作的了解。

  加强品牌建设。当前泉州市团委已经成功推出了两大品牌:“泉州市青少年事务中心”和“泉州市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者联合会”。可以此为基础,聘请公众影响力大、社会形象好或在青少年事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士担任“爱心形象大使”,参与集中宣传等各项公益活动,进一步树立鲜明职业形象和行业形象。

  7.整合资源

  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是一项惠及全社会的德政工程,需要社会各方形成共识,积极参与,共同推进。产出和投入是成正比的,当前由于正处于社会建设的起步阶段,政策、资金、人员、时间、设施等各项投入都显得尤为迫切。这就要求,在明确青少年事务所有相关行为主体的角色定位基础上,按照党的社会建设

  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各行为主体的责任分工,充分发挥党政部门的领导作用,强化团委的主导作用,鼓励社会的主动作用,理顺关系,协调行动,建立可持续的资源开发、投入、优化机制。当前可以具体做好如下几个工作:

  第一,政策投入。青少年事务社工作为社会建设的一个重要领域,其重要性迫切性已无需赘言。所以党政部门要作为重头戏来抓,加大政策投入。为了保障投入的有力、有效和可持续,必须加强青少年事务政策研究,并推动法律法规建设,从而保证在投入上有法可依。

  第二,品牌支持。作为新生事物的青少年事务社工,其生长发育的条件必须有足够的社会关注。所以,当前,必须进一步扩大“泉州市青少年事务中心”的品牌效应,把势造足,依托政府支持,通过宣传倡导、组织动员、凝聚力量,从而整合社会资源,用好社会资源。

  第三,引导民间。泉州市民间的最大特点,就是闲散资金非常富足,而且泉州市民间的公益意识也日趋彰显,所以可以通过积极的引导,把闲散资金引进青少年事务社工服务中来。政府逐渐转变职能,慢慢从社会工作职能中剥离出来,这是世界各国改革政府的大势所趋。泉州市也可以青少年事务社工队伍的建设为契机,积极探索政府行为模式的转轨,推动民间公益团体的发展和促生各种各样的青少年服务机构,通过购买服务等方法,为青少年事务社工发挥作用、施展才能提供空间和舞台。

篇五:少年司法和社会工作的契合性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具体如何体现?

  行政与服务:传统司法模式和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模式介入青少年社区矫正的比较研究

  作者:雷杰

  刘晓宇

  陈玉莹

  来源:《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05期

  [摘要]社區矫正是预防和补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要途径。近年来,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以购买服务的方式,积极参与推进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模式介入青少年社区矫正。本文以Y市A县和B区为例,从社区矫正的价值理念、支持系统、人员队伍、工作方法和效果评估等维度出发,归纳、比较传统司法模式和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模式的特点。经研究发现,两种模式各自呈现“行政”和“服务”的不同特征,而且在上述五个维度中分别具有显著的特点。这些比较研究结果不但能在实务上为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一个传统司法模式和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模式的协作模型,还能在理论上构建一个我国社区矫正实务模式的概念模型,从而为本土社区矫正工作提供重要的理论指导和实务经验。

  [关键词]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

  社区矫正

  政府购买服务

  [作者简介]雷杰,中山大学社会学与人类学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社会工作本土化、困境儿童、社会救助;刘晓宇,中山大学社会工作专业2017级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社区矫正;陈玉莹(通讯作者),香港中文大学社会工作学系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青少年社会工作。

  [中图分类号]C9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7672(2021)05-0096-18

  一、研究背景

  自2002年以来,我国社区矫正首先在上海三个街道进行试点,经历了扩大试点、全国试行、全面推进等发展阶段,其制度化过程不断得到完善。2019年12月底,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为推动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目前,我国主要形成了以“北京模式”为代表的传统司法模式和以“上海模式”为代表的社会工作模式。前者强调社区矫正要以维护首都稳定为目的,通过政府统筹、集中调配资源、设定岗位等手段,由分布在镇街的司法所承担具体的社区矫正工作。后者则注重社区矫正的教育性和社会性,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社团自主运作、社会各方参与等方式,依靠社团组织和专业社会工作者提供服务。

  自2014年以来,广东省逐渐形成了一种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模式,介入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2014年1月,共青团中央等六部门提出“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并指出该专业人才应主要服务于青少年成长发展、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等三个领域。同年8月,共青团广东省委员会(以下简称“团省委”)等六部门将“参与青少年社区矫正”列为第四个主要服务领域,提出要对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教育矫正、心理矫正、帮扶助困等服务。9月,团省委和广东省司法厅确立“由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

  正机构组织和主导,共青团组织全面深入参与”的工作目标,并决定在部分市(县区)开展共青团参与青少年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要求各地市团委进行“摸底数”“建队伍”等工作。2015年12月,该项试点工作全面铺开,覆盖全省21个地市的所有县(市、区),工作对象即社区服刑青少年的年龄由18周岁以下扩大至25周岁以下;同时各地市均已基本完成对4001名25周岁以下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的摸排工作。

  为了推进共青团参与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进一步加强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团省委于2017年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开展名为“伙伴同行”的项目,对粤东西北地区12个地市团委提供购买当地社会工作机构服务的经费,并通过引进珠三角社会工作机构资源,建立结对帮扶的督导关系,为当地25岁以下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提供思想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纠正、就业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当中,Y市由于地处省内经济欠发达地区,受到服务经费、人员、场地等客观因素的限制,只能购买当地社会工作机构的两名社会工作者在B区开展“伙伴同行”项目;而其他县(市、区)仍然采用传统司法模式对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管理。例如,Y市A县所有的社区矫正对象都是由县社区矫正中心进行统一管理,属于一个由司法部门主导社区矫正工作的典型例子。在此背景下,本文通过对Y市A县和B区的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个案比较研究,力求解答以下研究问题:传统司法模式和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模式在介入青少年社区矫正工作上各呈现什么特点?这两个模式的特点相对比,各有什么不同?

  二、文献回顾

  本文首先对现有文献进行系统的回顾,从社区矫正的价值理念、支持系统、人员队伍、工作方法、效果评估等五个维度,对传统司法模式和社会工作模式的特点进行分类梳理。

  (一)

  价值理念

  传统司法模式依靠行政权力,背后的理念是要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管和控制。社区矫正的相关工作(如调查评估、报告义务、禁止令等)必然需要国家权力所赋予的强制性,才能在实践中发挥效力。因此,传统司法模式的社区矫正工作自然呈现行政化特征,运用强制力对矫正对象的人身自由进行一定限制,如定期报到、设定活动范围、禁止出入特定的场所等。有研究认为,“北京模式”采用政府主导、行政强势的管理方式,严格管理社区矫正对象,目的就是防止脱管漏管,从而能够及时处置突发性事件,最终确保维护首都稳定。

  相比之下,社会工作模式则秉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开展相关矫正服务。社会工作模式认为,要对社区矫正对象提供更多的社会支持,整合社会资源和力量,恢复他们的社会功能,最终达到顺利回归社会的目的。因此,社会工作服务并不像传统司法模式那样采取监管、控制的理念,而是要遵循平等、尊重、接纳等专业价值观。有研究认为,“上海模式”因专业社会工作者秉持助人自助、接纳等理念,更容易让矫正对象产生信任感和认同感。

  (二)

  支持系统

  传统司法模式主要依靠上级部门的监督管理。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的延伸,基层司法机构的工作重点为完成上级规定和布置的任务,并不太强调链接社会资源。同时,我国普通民众对该项工作仍有存疑,甚至担心社区矫正对象会危及他人财产和生命安全,因此较少参与到传统司法模式的实际工作中。

  与此相反,社会工作模式鼓励社会多方参与协作。作为社会力量的一员,社会工作机构的优势是能够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宣传力度,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矫正服务,争取社会各界提供人、财、物等支持,从而形成政社之间的良性互动。例如,“上海模式”十分重视运用社会资源,调动民间力量共同参与社区矫正服务,从而拉近社区矫正和普通群众之间的距离。

  (三)

  人员队伍

  传统司法模式的矫正工作人员一般没有系统地接受过与社区矫正相关的专业教育,他们主要依靠行政方法和以往工作经验开展工作。首先,基层司法所的矫正工作人员虽然直接面对社区矫正对象,但其日常工作主要围绕资料收集与整理、管教过程的记录等,而且往往把“思想教育”作为社区矫正唯一的方法。其次,基层司法所本身就有法律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服务等多项工作职责,人手配备亦较为不足,这通常会产生工作人员身兼数职的情况,容易导致他们的工作顾此失彼或流于形式。

  与之比较,社会工作模式注重的是专职社会工作者的专业能力。根据我国社会工作师的要求: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复合型人才,其专业知识包括社会工作实务的基本要求、必要的心理学知识、刑罚学理论等;其能力结构包括沟通与建立关系、促进和使能、评估和计划等。由于需要具备高水平的专业知识,专业社会工作者在选拔任用和继续教育上的要求更为严格。社会工作机构需根据上述能力对社会工作者进行选拔,提供相关的能力培训,并定期进行考核和评估,从而不断强化社会工作者的专业能力。另外,社会工作模式的专业社会工作者一般由社会工作机构聘请和管理,专门从事社区矫正的服务。这一点也显著区别于“身兼数职”的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

  (四)

  工作方法

  受到监管和控制的理念影响,传统司法模式一般以稳定思想、顺利脱矫为出发点制订管教方案,对社区矫正对象实行日常管理过程,开展公益劳动、思想教育、法治教育、公德教育等工作。随着高科技手段的引入,传统司法模式也会运用视频监督系统、电子监管系统、电子脚环等高科技设备进行实时定位和轨迹追踪,提高对罪犯的监控力。但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未能完全对未成年对象和成年对象加以区分,大多在同一司法机构使用相同的管理方案进行矫治,因此没有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来制订相关的矫正方案。

  社会工作模式在工作方法上的显著特点是针对矫正对象不同的犯罪类型、心理特点、年龄特征等因素,制訂个性化的服务方案,并运用多样化的介入手段。专业社会工作者依循“个别化”的价值理念,充分调查未成年对象的社会化情况,通过家访建立互相信任的良性关系,采用教育、心理治疗等方法,开展文化学习和技术培训,以促进就学、就业,鼓励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志愿活动或公益劳动,以达到回归社会的最终目的。例如,“上海模式”的专业社会工作者充分运用这些方法,从审前调查、集中宣告、日常管理、期满宣告到期满后安置帮教的各个阶段,都扮演着“主力军”的角色。

  (五)

  效果评估

  传统司法模式相对侧重的是社区矫正所带来的行为改造效果。各地社区矫正机构定期对矫正对象进行考核,指标几乎都是围绕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等情况进行观察、记录和评估。因循监禁矫正的评价思路,如何“管好”矫正对象是传统司法模式的首要任务。但是,现有文献亦指出,由于基层司法工作人员人手紧、任务重,他们仍需加强促进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发展和个人成长等方面的工作。

  社会工作模式则更关注个性化方案给社区矫正对象所带来的个人成长和回归社会的效果。专业社会工作者倾向于考察生理状况、心理特质、社会因素等方面,出具综合的评估报告,深入评估社区矫正对象是否能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真正反省自己的行为,最终回归生活和融入社会。例如,“上海模式”依靠以台帐建立率、案主见面率、重点案主谈话率、个案涉及率等为主要内容的目标考核制度,而不是一味强调总结报告与重新犯罪率的多少。

  (六)

  小结

  综上所述,传统司法模式以监管和控制为价值理念,听从上级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一般“身兼数职”,依靠行政方法和以往经验开展工作,具体运用以思想教育为主、无差别的管教方案,再配以高科技手段辅助定位和追踪,最终以行为改造为目的。与之相比,社会工作模式则依循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调动社会多方参与协作,注重专职社会工作者的专业能力,制订个性化的服务方案,运用多样化的介入手段,综合地促进个人成长与回归社会(见表1)。

  三、研究方法

  (一)

  研究对象

  本文选取Y市A县和B区的社区矫正工作作为研究对象。Y市属于广东省粤东西北地区经济欠发达的地市,下设7个县(市、区)。截至研究之时,Y市A县、B区共有18名25岁以下在册的社区矫正对象。A县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和成年对象一样,均接受该县社区矫正中心的统一管理。A县社区矫正中心成立于2018年,共有7名工作人员,主要负责实施全县社区矫正对象的报到接收、监督管理工作的督导、解除社区矫正以及开展远程会见帮教等工作,组织开展集中点名警示教育、集中宣告、集中教育学习等活动。B区则被Y市团委推荐参加团省委的“伙伴同行”项目,由购买服务的机构中的2名社会工作者对辖区内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建档、个案咨询、重点跟进、特色活动等服务。

  由此可见,Y市A县和B区可被视为社区矫正的传统司法模式和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模式的典型代表。此外,Y市A县和B区毗邻,经济社会发展基本上同步,文化风俗趋同,政府针对社区矫正的政策和支持一致。因此,我们通过对这两地模式的比较,可以排除城市发展、文化风俗、政策支持等地域性因素影响,从而更能直观地分析两种模式的异同。

  (二)

  资料收集

  本文主要采取半结构访谈的方式收集资料:一是针对传统司法模式,选取Y市专门对接A县矫正工作的司法机构工作人员1名、检察院工作人员1名;A县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3名、县社区矫正中心管理的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6名。二是针对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模式,选取Y市团委工作人员1名、Y市专门对接B区矫正工作的司法机构工作人员1名、检察院工作人员1名;B区购买服务的机构社会工作者2名、接受社会工作服务的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6名。

  与此相反,社会工作模式鼓励社会多方参与协作。作为社会力量的一员,社会工作机构的优势是能够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宣传力度,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矫正服务,争取社会各界提供人、财、物等支持,从而形成政社之间的良性互动。例如,“上海模式”十分重视运用社会资源,调动民间力量共同参与社区矫正服务,从而拉近社区矫正和普通群众之间的距离。

  (三)

  人员队伍

  传统司法模式的矫正工作人员一般没有系统地接受过与社区矫正相关的专业教育,他们主要依靠行政方法和以往工作经验开展工作。首先,基层司法所的矫正工作人员虽然直接面对社区矫正对象,但其日常工作主要围绕资料收集与整理、管教过程的记录等,而且往往把“思想教育”作为社区矫正唯一的方法。其次,基层司法所本身就有法律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服务等多项工作职责,人手配备亦较为不足,这通常会产生工作人员身兼数职的情况,容易导致他们的工作顾此失彼或流于形式。

  与之比较,社会工作模式注重的是专职社会工作者的专业能力。根据我国社会工作师的要求: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复合型人才,其专业知识包括社会工作实务的基本要求、必要的心理学知识、刑罚学理论等;其能力结构包括沟通与建立关系、促进和使能、评估和计划等。由于需要具备高水平的专业知识,专业社会工作者在选拔任用和继续教育上的要求更为严格。社会工作机构需根据上述能力对社会工作者进行选拔,提供相关的能力培训,并定期进行考核和评估,从而不断强化社会工作者的专业能力。另外,社会工作模式的专业社会工作者一般由社会

  工作机构聘请和管理,专门从事社区矫正的服务。这一点也显著区别于“身兼数职”的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

  (四)

  工作方法

  受到监管和控制的理念影响,传统司法模式一般以稳定思想、顺利脱矫为出发点制订管教方案,对社区矫正对象实行日常管理过程,开展公益劳動、思想教育、法治教育、公德教育等工作。随着高科技手段的引入,传统司法模式也会运用视频监督系统、电子监管系统、电子脚环等高科技设备进行实时定位和轨迹追踪,提高对罪犯的监控力。但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未能完全对未成年对象和成年对象加以区分,大多在同一司法机构使用相同的管理方案进行矫治,因此没有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来制订相关的矫正方案。

  社会工作模式在工作方法上的显著特点是针对矫正对象不同的犯罪类型、心理特点、年龄特征等因素,制订个性化的服务方案,并运用多样化的介入手段。专业社会工作者依循“个别化”的价值理念,充分调查未成年对象的社会化情况,通过家访建立互相信任的良性关系,采用教育、心理治疗等方法,开展文化学习和技术培训,以促进就学、就业,鼓励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志愿活动或公益劳动,以达到回归社会的最终目的。例如,“上海模式”的专业社会工作者充分运用这些方法,从审前调查、集中宣告、日常管理、期满宣告到期满后安置帮教的各个阶段,都扮演着“主力军”的角色。

  (五)

  效果评估

  传统司法模式相对侧重的是社区矫正所带来的行为改造效果。各地社区矫正机构定期对矫正对象进行考核,指标几乎都是围绕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等情况进行观察、记录和评估。因循监禁矫正的评价思路,如何“管好”矫正对象是传统司法模式的首要任务。但是,现有文献亦指出,由于基层司法工作人员人手紧、任务重,他们仍需加强促进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发展和个人成长等方面的工作。

  社会工作模式则更关注个性化方案给社区矫正对象所带来的个人成长和回归社会的效果。专业社会工作者倾向于考察生理状况、心理特质、社会因素等方面,出具综合的评估报告,深入评估社区矫正对象是否能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真正反省自己的行为,最终回归生活和融入社会。例如,“上海模式”依靠以台帐建立率、案主见面率、重点案主谈话率、个案涉及率等为主要内容的目标考核制度,而不是一味强调总结报告与重新犯罪率的多少。

  (六)

  小结

  综上所述,传统司法模式以监管和控制为价值理念,听从上级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一般“身兼数职”,依靠行政方法和以往经验开展工作,具体运用以思想教育为主、无差别的管教方案,再配以高科技手段辅助定位和追踪,最终以行为改造为目的。与之相比,社会工作模

  式则依循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调动社会多方参与协作,注重专职社会工作者的专业能力,制订个性化的服务方案,运用多样化的介入手段,综合地促进个人成长与回归社会(见表1)。

  三、研究方法

  (一)

  研究对象

  本文选取Y市A县和B区的社区矫正工作作为研究对象。Y市属于广东省粤东西北地区经济欠发达的地市,下设7个县(市、区)。截至研究之时,Y市A县、B区共有18名25岁以下在册的社区矫正对象。A县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和成年对象一样,均接受该县社区矫正中心的统一管理。A县社区矫正中心成立于2018年,共有7名工作人员,主要负责实施全县社区矫正对象的报到接收、监督管理工作的督导、解除社区矫正以及开展远程会见帮教等工作,组织开展集中点名警示教育、集中宣告、集中教育学习等活动。B区则被Y市团委推荐参加团省委的“伙伴同行”项目,由购买服务的机构中的2名社会工作者对辖区内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建档、个案咨询、重点跟进、特色活动等服务。

  由此可见,Y市A县和B区可被视为社区矫正的传统司法模式和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模式的典型代表。此外,Y市A县和B区毗邻,经济社会发展基本上同步,文化风俗趋同,政府针对社区矫正的政策和支持一致。因此,我们通过对这两地模式的比较,可以排除城市发展、文化风俗、政策支持等地域性因素影响,从而更能直观地分析两种模式的异同。

  (二)

  资料收集

  本文主要采取半结构访谈的方式收集资料:一是针对传统司法模式,选取Y市专门对接A县矫正工作的司法机构工作人员1名、检察院工作人员1名;A县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3名、县社区矫正中心管理的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6名。二是针对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模式,选取Y市团委工作人员1名、Y市专门对接B区矫正工作的司法机构工作人员1名、检察院工作人员1名;B区购买服务的机构社会工作者2名、接受社会工作服务的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6名。

  与此相反,社会工作模式鼓励社会多方参与协作。作为社会力量的一员,社会工作机构的优势是能够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宣传力度,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矫正服务,争取社会各界提供人、财、物等支持,从而形成政社之间的良性互动。例如,“上海模式”十分重视运用社会资源,调动民间力量共同参与社区矫正服务,从而拉近社区矫正和普通群众之间的距离。

  (三)

  人员队伍

  传统司法模式的矫正工作人员一般没有系统地接受过与社区矫正相关的专业教育,他们主要依靠行政方法和以往工作经验开展工作。首先,基层司法所的矫正工作人员虽然直接面对社

  区矫正对象,但其日常工作主要围绕资料收集与整理、管教过程的记录等,而且往往把“思想教育”作为社区矫正唯一的方法。其次,基层司法所本身就有法律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服务等多项工作职责,人手配备亦较为不足,这通常会产生工作人员身兼数职的情况,容易导致他们的工作顾此失彼或流于形式。

  与之比较,社会工作模式注重的是专职社会工作者的专业能力。根据我国社会工作师的要求: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复合型人才,其专业知识包括社会工作实务的基本要求、必要的心理学知识、刑罚学理论等;其能力结构包括沟通与建立关系、促进和使能、评估和计划等。由于需要具备高水平的专业知识,专业社会工作者在选拔任用和继续教育上的要求更为严格。社会工作机构需根据上述能力对社会工作者进行选拔,提供相关的能力培训,并定期进行考核和评估,从而不断强化社会工作者的专业能力。另外,社会工作模式的专业社会工作者一般由社会工作机构聘请和管理,专门从事社区矫正的服务。这一点也显著区别于“身兼数职”的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

  (四)

  工作方法

  受到监管和控制的理念影响,传统司法模式一般以稳定思想、顺利脱矫为出发点制订管教方案,对社区矫正对象实行日常管理过程,开展公益劳动、思想教育、法治教育、公德教育等工作。随着高科技手段的引入,传统司法模式也会运用视频监督系统、电子监管系统、电子脚环等高科技设备进行实时定位和轨迹追踪,提高对罪犯的监控力。但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未能完全对未成年对象和成年对象加以区分,大多在同一司法机构使用相同的管理方案进行矫治,因此没有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来制订相关的矫正方案。

  社会工作模式在工作方法上的显著特点是针对矫正对象不同的犯罪类型、心理特点、年龄特征等因素,制订个性化的服务方案,并运用多样化的介入手段。专业社会工作者依循“个别化”的价值理念,充分调查未成年对象的社会化情况,通过家访建立互相信任的良性关系,采用教育、心理治疗等方法,开展文化学习和技术培训,以促进就学、就业,鼓励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志愿活动或公益劳动,以达到回归社会的最终目的。例如,“上海模式”的专业社会工作者充分运用这些方法,从审前调查、集中宣告、日常管理、期满宣告到期满后安置帮教的各个阶段,都扮演着“主力军”的角色。

  (五)

  效果评估

  传统司法模式相对侧重的是社区矫正所带来的行为改造效果。各地社区矫正机构定期对矫正对象进行考核,指标几乎都是围绕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等情况进行观察、记录和评估。因循监禁矫正的评价思路,如何“管好”矫正对象是传统司法模式的首要任务。但是,现有文献亦指出,由于基层司法工作人员人手紧、任务重,他们仍需加强促进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发展和个人成长等方面的工作。

  社会工作模式则更关注个性化方案给社区矫正对象所带来的个人成长和回归社会的效果。专业社会工作者倾向于考察生理状况、心理特质、社会因素等方面,出具综合的评估报告,深入评估社区矫正对象是否能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真正反省自己的行为,最终回归生活和融入社会。例如,“上海模式”依靠以台帐建立率、案主见面率、重点案主谈话率、个案涉及率等为主要内容的目标考核制度,而不是一味强调总结报告与重新犯罪率的多少。

  (六)

  小结

  综上所述,传统司法模式以监管和控制为价值理念,听从上级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一般“身兼数职”,依靠行政方法和以往经验开展工作,具体运用以思想教育为主、无差别的管教方案,再配以高科技手段辅助定位和追踪,最终以行为改造为目的。与之相比,社会工作模式则依循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调动社会多方参与协作,注重专職社会工作者的专业能力,制订个性化的服务方案,运用多样化的介入手段,综合地促进个人成长与回归社会(见表1)。

  三、研究方法

  (一)

  研究对象

  本文选取Y市A县和B区的社区矫正工作作为研究对象。Y市属于广东省粤东西北地区经济欠发达的地市,下设7个县(市、区)。截至研究之时,Y市A县、B区共有18名25岁以下在册的社区矫正对象。A县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和成年对象一样,均接受该县社区矫正中心的统一管理。A县社区矫正中心成立于2018年,共有7名工作人员,主要负责实施全县社区矫正对象的报到接收、监督管理工作的督导、解除社区矫正以及开展远程会见帮教等工作,组织开展集中点名警示教育、集中宣告、集中教育学习等活动。B区则被Y市团委推荐参加团省委的“伙伴同行”项目,由购买服务的机构中的2名社会工作者对辖区内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建档、个案咨询、重点跟进、特色活动等服务。

  由此可见,Y市A县和B区可被视为社区矫正的传统司法模式和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模式的典型代表。此外,Y市A县和B区毗邻,经济社会发展基本上同步,文化风俗趋同,政府针对社区矫正的政策和支持一致。因此,我们通过对这两地模式的比较,可以排除城市发展、文化风俗、政策支持等地域性因素影响,从而更能直观地分析两种模式的异同。

  (二)

  资料收集

  本文主要采取半结构访谈的方式收集资料:一是针对传统司法模式,选取Y市专门对接A县矫正工作的司法机构工作人员1名、检察院工作人员1名;A县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3名、县社区矫正中心管理的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6名。二是针对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模式,选取Y市团委工作人员1名、Y市专门对接B区矫正工作的司法机构工作人员1名、检察院工作

  人员1名;B区购买服务的机构社会工作者2名、接受社会工作服务的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6名。

  与此相反,社会工作模式鼓励社会多方参与协作。作为社会力量的一员,社会工作机构的优势是能够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宣传力度,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矫正服务,争取社会各界提供人、财、物等支持,从而形成政社之间的良性互动。例如,“上海模式”十分重视运用社会资源,调动民间力量共同参与社区矫正服务,从而拉近社区矫正和普通群众之间的距离。

  (三)

  人员队伍

  传统司法模式的矫正工作人员一般没有系统地接受过与社区矫正相关的专业教育,他们主要依靠行政方法和以往工作经验开展工作。首先,基层司法所的矫正工作人员虽然直接面对社区矫正对象,但其日常工作主要围绕资料收集与整理、管教过程的记录等,而且往往把“思想教育”作为社区矫正唯一的方法。其次,基层司法所本身就有法律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服务等多项工作职责,人手配备亦较为不足,这通常会产生工作人员身兼数职的情况,容易导致他们的工作顾此失彼或流于形式。

  与之比较,社会工作模式注重的是专职社会工作者的专业能力。根据我国社会工作师的要求: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复合型人才,其专业知识包括社会工作实务的基本要求、必要的心理学知识、刑罚学理论等;其能力结构包括沟通与建立关系、促进和使能、评估和计划等。由于需要具备高水平的专业知识,专业社会工作者在选拔任用和继续教育上的要求更为严格。社会工作机构需根据上述能力对社会工作者进行选拔,提供相关的能力培训,并定期进行考核和评估,从而不断强化社会工作者的专业能力。另外,社会工作模式的专业社会工作者一般由社会工作机构聘请和管理,专门从事社区矫正的服务。这一点也显著区别于“身兼数职”的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

  (四)

  工作方法

  受到监管和控制的理念影响,传统司法模式一般以稳定思想、顺利脱矫为出发点制订管教方案,对社区矫正对象实行日常管理过程,开展公益劳动、思想教育、法治教育、公德教育等工作。随着高科技手段的引入,传统司法模式也会运用视频监督系统、电子监管系统、电子脚环等高科技设备进行实时定位和轨迹追踪,提高对罪犯的监控力。但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未能完全对未成年对象和成年对象加以区分,大多在同一司法机构使用相同的管理方案进行矫治,因此没有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来制订相关的矫正方案。

  社会工作模式在工作方法上的显著特点是针对矫正对象不同的犯罪类型、心理特点、年龄特征等因素,制订个性化的服务方案,并运用多样化的介入手段。专业社会工作者依循“个别化”的价值理念,充分调查未成年对象的社会化情况,通过家访建立互相信任的良性关系,采用教育、心理治疗等方法,开展文化学习和技术培训,以促进就学、就业,鼓励社区矫正对象

  参加志愿活动或公益劳动,以达到回归社会的最终目的。例如,“上海模式”的专业社会工作者充分运用这些方法,从审前调查、集中宣告、日常管理、期满宣告到期满后安置帮教的各个阶段,都扮演着“主力军”的角色。

  (五)

  效果评估

  传统司法模式相对侧重的是社区矫正所带来的行为改造效果。各地社区矫正机构定期对矫正对象进行考核,指标几乎都是围绕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等情况进行观察、记录和评估。因循监禁矫正的评价思路,如何“管好”矫正对象是传统司法模式的首要任务。但是,现有文献亦指出,由于基层司法工作人员人手紧、任务重,他们仍需加强促进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发展和个人成长等方面的工作。

  社会工作模式则更关注个性化方案给社区矫正对象所带来的个人成长和回归社会的效果。专业社会工作者倾向于考察生理状况、心理特质、社会因素等方面,出具综合的评估报告,深入评估社区矫正对象是否能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真正反省自己的行为,最终回归生活和融入社会。例如,“上海模式”依靠以台帐建立率、案主見面率、重点案主谈话率、个案涉及率等为主要内容的目标考核制度,而不是一味强调总结报告与重新犯罪率的多少。

  (六)

  小结

  综上所述,传统司法模式以监管和控制为价值理念,听从上级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一般“身兼数职”,依靠行政方法和以往经验开展工作,具体运用以思想教育为主、无差别的管教方案,再配以高科技手段辅助定位和追踪,最终以行为改造为目的。与之相比,社会工作模式则依循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调动社会多方参与协作,注重专职社会工作者的专业能力,制订个性化的服务方案,运用多样化的介入手段,综合地促进个人成长与回归社会(见表1)。

  三、研究方法

  (一)

  研究对象

  本文选取Y市A县和B区的社区矫正工作作为研究对象。Y市属于广东省粤东西北地区经济欠发达的地市,下设7个县(市、区)。截至研究之时,Y市A县、B区共有18名25岁以下在册的社区矫正对象。A县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和成年对象一样,均接受该县社区矫正中心的统一管理。A县社区矫正中心成立于2018年,共有7名工作人员,主要负责实施全县社区矫正对象的报到接收、监督管理工作的督导、解除社区矫正以及开展远程会见帮教等工作,组织开展集中点名警示教育、集中宣告、集中教育学习等活动。B区则被Y市团委推荐参加团省委的“伙伴同行”项目,由购买服务的机构中的2名社会工作者对辖区内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建档、个案咨询、重点跟进、特色活动等服务。

  由此可见,Y市A县和B区可被视为社区矫正的传统司法模式和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模式的典型代表。此外,Y市A县和B区毗邻,经济社会发展基本上同步,文化风俗趋同,政府针对社区矫正的政策和支持一致。因此,我们通过对这两地模式的比较,可以排除城市发展、文化风俗、政策支持等地域性因素影响,从而更能直观地分析两种模式的异同。

  (二)

  资料收集

  本文主要采取半结构访谈的方式收集资料:一是针对传统司法模式,选取Y市专门对接A县矫正工作的司法机构工作人员1名、检察院工作人员1名;A县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3名、县社区矫正中心管理的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6名。二是针对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模式,选取Y市团委工作人员1名、Y市专门对接B区矫正工作的司法机构工作人员1名、检察院工作人员1名;B区购买服务的机构社会工作者2名、接受社会工作服务的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6名。

  與此相反,社会工作模式鼓励社会多方参与协作。作为社会力量的一员,社会工作机构的优势是能够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宣传力度,积极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矫正服务,争取社会各界提供人、财、物等支持,从而形成政社之间的良性互动。例如,“上海模式”十分重视运用社会资源,调动民间力量共同参与社区矫正服务,从而拉近社区矫正和普通群众之间的距离。

  (三)

  人员队伍

  传统司法模式的矫正工作人员一般没有系统地接受过与社区矫正相关的专业教育,他们主要依靠行政方法和以往工作经验开展工作。首先,基层司法所的矫正工作人员虽然直接面对社区矫正对象,但其日常工作主要围绕资料收集与整理、管教过程的记录等,而且往往把“思想教育”作为社区矫正唯一的方法。其次,基层司法所本身就有法律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服务等多项工作职责,人手配备亦较为不足,这通常会产生工作人员身兼数职的情况,容易导致他们的工作顾此失彼或流于形式。

  与之比较,社会工作模式注重的是专职社会工作者的专业能力。根据我国社会工作师的要求: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复合型人才,其专业知识包括社会工作实务的基本要求、必要的心理学知识、刑罚学理论等;其能力结构包括沟通与建立关系、促进和使能、评估和计划等。由于需要具备高水平的专业知识,专业社会工作者在选拔任用和继续教育上的要求更为严格。社会工作机构需根据上述能力对社会工作者进行选拔,提供相关的能力培训,并定期进行考核和评估,从而不断强化社会工作者的专业能力。另外,社会工作模式的专业社会工作者一般由社会工作机构聘请和管理,专门从事社区矫正的服务。这一点也显著区别于“身兼数职”的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

  (四)

  工作方法

  受到监管和控制的理念影响,传统司法模式一般以稳定思想、顺利脱矫为出发点制订管教方案,对社区矫正对象实行日常管理过程,开展公益劳动、思想教育、法治教育、公德教育等工作。随着高科技手段的引入,传统司法模式也会运用视频监督系统、电子监管系统、电子脚环等高科技设备进行实时定位和轨迹追踪,提高对罪犯的监控力。但值得注意的是,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未能完全对未成年对象和成年对象加以区分,大多在同一司法机构使用相同的管理方案进行矫治,因此没有根据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来制订相关的矫正方案。

  社会工作模式在工作方法上的显著特点是针对矫正对象不同的犯罪类型、心理特点、年龄特征等因素,制订个性化的服务方案,并运用多样化的介入手段。专业社会工作者依循“个别化”的价值理念,充分调查未成年对象的社会化情况,通过家访建立互相信任的良性关系,采用教育、心理治疗等方法,开展文化学习和技术培训,以促进就学、就业,鼓励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志愿活动或公益劳动,以达到回归社会的最终目的。例如,“上海模式”的专业社会工作者充分运用这些方法,从审前调查、集中宣告、日常管理、期满宣告到期满后安置帮教的各个阶段,都扮演着“主力军”的角色。

  (五)

  效果评估

  传统司法模式相对侧重的是社区矫正所带来的行为改造效果。各地社区矫正机构定期对矫正对象进行考核,指标几乎都是围绕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等情况进行观察、记录和评估。因循监禁矫正的评价思路,如何“管好”矫正对象是传统司法模式的首要任务。但是,现有文献亦指出,由于基层司法工作人员人手紧、任务重,他们仍需加强促进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发展和个人成长等方面的工作。

  社会工作模式则更关注个性化方案给社区矫正对象所带来的个人成长和回归社会的效果。专业社会工作者倾向于考察生理状况、心理特质、社会因素等方面,出具综合的评估报告,深入评估社区矫正对象是否能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真正反省自己的行为,最终回归生活和融入社会。例如,“上海模式”依靠以台帐建立率、案主见面率、重点案主谈话率、个案涉及率等为主要内容的目标考核制度,而不是一味强调总结报告与重新犯罪率的多少。

  (六)

  小结

  综上所述,传统司法模式以监管和控制为价值理念,听从上级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一般“身兼数职”,依靠行政方法和以往经验开展工作,具体运用以思想教育为主、无差别的管教方案,再配以高科技手段辅助定位和追踪,最终以行为改造为目的。与之相比,社会工作模式则依循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调动社会多方参与协作,注重专职社会工作者的专业能力,制订个性化的服务方案,运用多样化的介入手段,综合地促进个人成长与回归社会(见表1)。

  三、研究方法

  (一)

  研究对象

  本文选取Y市A县和B区的社区矫正工作作为研究对象。Y市属于广东省粤东西北地区经济欠发达的地市,下设7个县(市、区)。截至研究之时,Y市A县、B区共有18名25岁以下在册的社区矫正对象。A县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和成年对象一样,均接受该县社区矫正中心的统一管理。A县社区矫正中心成立于2018年,共有7名工作人员,主要负责实施全县社区矫正对象的报到接收、监督管理工作的督导、解除社区矫正以及开展远程会见帮教等工作,组织开展集中点名警示教育、集中宣告、集中教育学习等活动。B区则被Y市团委推荐参加团省委的“伙伴同行”项目,由购买服务的机构中的2名社会工作者对辖区内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建档、个案咨询、重点跟进、特色活动等服务。

  由此可见,Y市A县和B区可被视为社区矫正的传统司法模式和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模式的典型代表。此外,Y市A县和B区毗邻,经济社会发展基本上同步,文化风俗趋同,政府针对社区矫正的政策和支持一致。因此,我们通过对这两地模式的比较,可以排除城市发展、文化风俗、政策支持等地域性因素影响,从而更能直观地分析两种模式的异同。

  (二)

  资料收集

  本文主要采取半结构访谈的方式收集资料:一是针对传统司法模式,选取Y市专门对接A县矫正工作的司法机构工作人员1名、检察院工作人员1名;A县社区矫正中心工作人员3名、县社区矫正中心管理的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6名。二是针对青少年事务社会工作模式,选取Y市团委工作人员1名、Y市专门对接B区矫正工作的司法机构工作人员1名、检察院工作人员1名;B区购买服务的机构社会工作者2名、接受社会工作服务的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6名。

篇六:少年司法和社会工作的契合性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具体如何体现?

  人道主义社会工作的价值取向

  【摘要】

  作为西方社会工作价值观基础的人道主义价值观在其发展过程中内涵不断丰富,并与社会工作价值观形成了很强的契合性从而在社会工作价值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在我国本土社会工作实践中,人道主义的社会工作价值取向同样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

  人道主义;社会工作;价值取向

  社会工作价值观是社会工作的灵魂,社会工作在其发展历史过程中逐渐形成了完整的社会工作价值体系指导社会工作日益专业化和人性化。在社会工作价值体系形成的过程中,人道主义价值观为西方社会工作价值观奠定了深厚的基础,社会工作的价值观中处处闪烁着人道主义的光芒,无论在传统还是现代、西方和中国的社会工作实践中,人道主义始终是社会工作的一个重要价值取向。因此解读人道主义的社会工作价值取向对于我们认识社会工作价值观具有重要意义。

  一、人道主义价值观的内涵

  人道主义的定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定义应当是:爱护人的生命,关怀人的幸福,尊重人的人格权利、价值与尊严的一种思想体系和精神系统;其狭义的定义则是:济贫助弱、救死扶伤的人伦道德准则。作为一种哲学理念的人道主义有如下组成部分:第一,哲学上的人本主义,它是以人为本位的,而不是以神或别的什么为本位;第二,经济上的自由主义,人道主义是自由经济发展的思想基础;第三,政治上的民主主义,是民主政治发展的理论基础;第四,伦理上的人道主义,承认人与生俱来的一切权利,包括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全部权利。[1]46在人类社会思想史上,人道主义始终是思想家们探讨的热点议题。人道主义渊源于古希腊,发端15世纪的欧洲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思想,发展至十七、十八世纪的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人道主义理念,再到十九世纪费尔巴哈哲学意义上的人道主义学说,直至20世纪的哲学人道主义和马克思主义的人道主义思潮。虽然各种人道主义思想纷繁芜杂,但它们的基本思想是一致的。人道主义的基本思想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类基本命题:第一,“人是人”、“人是人的最高本质”、“我是谁?我是人”、“我们都是人”、“仅仅把人当人看”;第二,“为了人”、“人是人的最高价值”、“人是人的最高目的”、“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第三,“爱人”“、尊重人”“、关心人”。[2]这三类命题中,第一类命题表现的是人道主义对人是什么的基本看法,第二类命题表现的是人道主义的基本的价值观念,第三类命题表现的是人道主义处理人与人关系的基本的伦理道德原则。以上三类命题中,第一类命题是最基本的命题,最能体现人道主义的思想核心,其他两类命题是从第一类命题中派生的。总之,人道主义思想在其发展过程中内涵不断丰富,在现代社会当中,人道主义不仅成为新兴的道德伦理原则,而且也逐渐成为深远的历史观、博大的世界观、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价值观。

  二、人道主义价值观与社会工作价值观的契合性

  人道主义是西方社会工作价值的基础,如上分析,人道主义价值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强调尊重人的价值、满足人的需要、关心和爱护每一个人。而社会工作是以利他主义为指导,以科学的知识为基础,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的助人自助活动。[3]有学者认为,社会工作价值观包括三个层面:作为助人活动的价值取向、作为一种专业的价值取向和作为一种制度的价值取向。社会工作这三个层面的价值观与人道主义价值观的基本思想具有很强的契合性,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作为助人活动的社会工作价值取向中的人道主义思想作为助人活动的价值取向包括尊重人的价值和满足人的需要两大类,这两种取向体现了人道主义的基本思想。1.尊重人的价值。社会工作通过两个方面实现对人的价值的尊重:一方面,社会工作强调和重视对人的价值的承认和肯定。这一理念在最基本层次上体现为对人作为一种存在本身的价值即对生命的价值的承认和肯定而不考虑其创造价值的大小和满足需求的能力,尤其表现为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注;它还承认每一个人都有创造价值和满足需要的能力,这种能力无贵贱之分。社会工作对人的价值的肯定和承认充分体现了人道主义对人的看法,即“仅把人当人看”“人是人的最高价值”“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另一方面,社会工作通过个案工作、团体工作、社区工作等助人活动帮助人们排除价值实现过程中的障碍和困难,形成实现自身价值的条件,达到尊重人的价值的目的。[4]强调通过实践尊重人的价值,而这种尊重不仅体现了人道主义“关怀人”“爱护人”“帮助人”的理念,而且只有在人道主义理念的支持下,社会工作尊重人的价值的实践才可以长久。总之,尊重人的价值不仅是人道主义的基本思想也是社会工作助人活动的价值取向,并且,尊重人的价值社会工作理念和实践中都闪烁着人道主义的光芒。2.满足人的需要。在社会工作的价值理念里,人的需要既是社会产生出来的,而且人的需要的满足和发展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动力,满足人的需要也是社会工作存在和发展的条件和动力。这一价值取向充分体现对人的需要的承认和其社会功能的充分肯定。通过比较分析可以看出,这一价值取向与人道主义强调承认人与生俱来的一切权利,包括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全部权利的思想是不谋而合的,并且人的需要是与人本身是一体的,对人的需要的承认和满足充分体现了人道主义“以人为中心”“以人为本位”的中心思想,尤其需要强调的是,社会工作尤其重视弱势群体需要的满足,帮助他们发掘潜能,这一理念与人道主义济贫扶弱的伦理准则是高度契合的。

  (二)作为一种专业的社会工作价值取向中的人道主义理念作为一种专业的社会工作价值取向表现为指导社会工作实践的个别化原则、接纳原则、民主自决原则和职业道德原则,人道主义既是这些原则存在的一个重要基础,同时践行这些原则的过程也是对人道主义理念的彰显。1.个别化原则和接纳原则。个别化是一种分别逐一对待的方法,把每个人看作是不同的实体,给予不同的对待。个别化原则体现了社会工作对个人的尊重。[1]54其本质是对每个社会成

  员作为一个独立个体的个性的承认和尊重,它是一种更深层次的尊重,它不仅承认人的普遍价值,更强调人的个性。接纳是一种容忍的了解,包括接纳案主的优点和缺点、积极和消极的情绪、建设性和破坏性的态度及行为。接纳意味着对案主的接受、相信和尊重,但不是对案主的意愿、价值判断和主观要求全盘接受。[4]这一原则强调社会工作者要以工作对象为中心,把服务对象的所有特征当作一种客观现象接受而不去评判其对错。通过分析可以看出,个别化原则和接纳原则中彰显了人道主义“以人为本”“以人为中心”的内涵,并对人道主义“尊重人的人格权利、价值和尊严”的思想的进一步深化,更强调尊重人的个性、接受人的缺点。2.民主自决原则。民主自决就是社会工作的对象对面临的问题进行民主协商,自我决定。社会工作应当承认和尊重案主有自我选择和自我决定的权利和需要。[4]但是案主的自决必须具备两个前提:一是案主绝对清醒,有自决的意志和能力;二是自决的方向和后果对案主绝对无害。[1]54在这两个前提下,尊重案主的自决权,就是尊重案主的自由人权。自由人权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争取人权、促进人的主体意识的觉醒是人道主义运动的核心,人道主义思想传承的历史也就是自由、民主平等发展的历史。因此,社会工作民主自决的价值取向的形成与人道主义思想和运动的发展是密不可分的。在宏观意义上来说,民主自决原则也是全社会范围内民主政治发展的一个微观体现,而人道主义也是民主政治发展的理论基础。3.职业道德原则。每种职业都有其应该遵循的职业道德,职业道德是指导从事这一职业的群体行动的原则。人道主义是很多职业应该遵守的最基本的职业道德,社会工作是以人为对象的职业,人道主义本身就是社会工作职业道德原则的应有之义。在社会工作的职业道德体系当中,尤其强调社会工作者对当事人的伦理责任,包括案主利益的首要性、案主的权利和特权、私密和隐私,这些伦理原则处处彰显着人道主义对人的尊重、对人的权利的认可的基本理念。因此,人道主义是社会工作职业道德的首要基础,社会工作的职业道德体系当中,人道主义思想得到充分体现。

  (三)作为一种制度的社会工作价值取向中的人道主义价值观社会工作作为一种社会福利制度,其基本价值取向主要有秩序、正义、效益三种原则。[4]但是需要指出的是,作为一种制度的社会工作实现社会秩序、社会正义和社会效益的方式是与其他制度有所不同的,它强调的是以人为中心、以服务为主要方式实现这三种社会价值的。而人道主义在宏观上也是自由主义经济和民主的社会政治的理论基础。因此,人道主义与作为制度的社会工作的价值取向在宏观层面也形成了高度契合性。1.秩序原则。秩序是制度性社会工作的基础价值,是连接其他价值的中介,社会工作的其他所有价值都是以秩序价值作为基础,并建立在秩序价值的实现上。秩序还是制度性社会工作的传统价值。带有社会工作性质的社会福利制度建立的目的正是为了维持社会秩序。维持社会秩序的方式和制度有多种,例如法律,社会工作制度的特点就在于其通过提供服务满足社会成员的需求来维持社会的秩序,它强调服务而不是管理或控制,把人的需要的满足作为形成良好社会秩序的基础,这一原则充分肯定了人的价值、承认人的需要的合理性和人的权利的合法性,这些与人道主义价值理念是高度一致的。2.正义原则。社会正义既是社会工作制度产生的动力之一,也是社会工作永恒的价值追求。社会工作作为一种社会福利制度致力于减少乃至消除社会分配领域中的身份差别,实现社会平等,正是对不合理社会分配差异和地位差异

  规则的矫正和对人类正义的有力匡扶。夏学銮认为,没有正义的财富是强盗的财富,没有文化的文明是愚昧的文明,没有人文精神的高科技是野蛮的高科技,社会工作就是使我们人类社会充满正义,充满文化和充满人文精神的一面旗帜。[5]由此可见,社会工作对正义的追求的根本目的在于使得所有社会成员能够公平地享受社会的财富、能够共同幸福的生活,这是人类社会的终极追求,而这些也正是每一个社会成员的社会价值的认可和承认每一个人都有幸福生活的权利的人道主义观念的大力彰显,尤其是对救贫扶弱的的人道主义伦理原则的最切实的实践。3.效益原则。效益原则表明社会工作应该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以满足人的效益需求。社会工作的效益价值表现为经济效益的间接增加和社会效益的直接获得,使有限的社会资源产生更多的效益是社会工作的追求。社会工作对效益的追求和自由主义经济对经济效益的追求和民主的政治制度对社会效益的追求是高度一致的,而如上文分析,人道主义是自由主义发展和民主政治制度的运行的理论基础,在此种意义上来说,人道主义是社会工作效益选择的理论基础之一。综上所述,人道主义价值观与社会工作三个层面的价值取向之间形成了高度契合性,人道主义价值观既是社会工作价值体系形成的理论基础,也是社会工作价值实践过程中彰显的重要价值理念之一,因此,有学者认为,社会工作发展的过程是人道主义对人的关注的体现,人道主义促进了社会工作的产生发展,社会工作由此在社会工作价值体系中具有奠基性的重要作用。

  三、人道主义价值观与我国社会工作实践

  人道主义思想在我国社会思想史上源远流长,是自古至今都提倡和重视的价值理念之一,只是因时代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内涵,当代我国社会中的人道主义价值观念来源于马克思主义的人道主义学说即社会主义人道主义思想。在我国,人道主义价值观同样是我国社会工作得以发展的推动力和价值基础之一,无论传统还是日趋专业化的社会工作实践都体现了人道主义的基本观念,并且,人道主义的价值观将继续指导我国社会工作在本土化和专业化的道路上前行。

  (一)以民政工作为中心的社会工作实践对人道主义价值观的彰显解决“文化大革命”积累的问题和体制改革产生的矛盾是社会工作在我国产生的源动力,对由于体制改革而产生的大批弱势群体如下岗职工的需要的回应是社会工作的最直接的原因。在发展服务回应社会需要的过程中,民政部门率先提出和运用了社会工作的概念,积极推进民政干部的社会工作培训。虽然我国社会工作今年取得了很大的发展,不仅许多政府部门引进了社会工作的理念,而且专业的社会工作机构也开始出现,在短期内,我国社会工作的实践仍然是以民政工作为中心的,民政工作一直是我国传统社会工作实践的中心。而众所周知,我国的民政工作的基本理念是“救贫扶弱”,重心在于对弱势群体的救济和帮助,通过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社会成员在缺乏获取资源能力的时候为社会成员提供帮助,具有明显的社会救助性质。因此,我国民政工作的性质与人道主义的理念本质是一致的,都强调尊重人的价值、爱护人的生命、关怀人的幸福,民政工作尤其彰显了济贫救弱、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理念。

  (二)人道主义价值观对社会工作转型的推动社会工作从传统向现代转型是社会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在我国社会工作向专业化、本土化方向转变的过程中

  的重要事件是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以人为本”的理念在科学发展观中核心地位的确立。构建和谐社会目标的确立呼吁了专业化的社会工作在我国社会的发展,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建设宏大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的要求,并建立了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考试制度和职业水平评价标准,这是我国社会工作转型的具有标志性意义的重大事件,自此,专业化的社会工作在我国轰轰烈烈地发展起来。因此,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以人为本”理念的强调是推动我国社会工作转型的重要推动力量。而如果我们通过比较分析可以发现,构建和谐社会强调社会中人与人的和谐相处、相互关心和爱护,这正体现了人道主义“尊重人、关心人、爱护人”的处理人与人关系的伦理原则;而“以人为本”的理念则是人道主义最基本的含义。“人道主义是‘关于人的尊严、价值、权利、本性和人与人的关系、人与社会的关系的理论’。”[6]

  以此看来,以人为本的理念是对人的尊严、价值和本性的彰显,而构建和谐社会的本质是促进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的良性发展,二者都充满了人道主义的味道。所以,我国构建和谐社会和以人为本的理念对于社会工作向专业化方向转型的推动的本质是人道主义价值观对我国社会工作发展的推动。此外,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国社会提倡的人道主义价值观是将马克思主义人道主义学说中国化的结构,它是不同于西方哲学潮流中的人道主义学说,因此,在马克思主义人道主义理念的指导下,我国的社会工作在向专业化转型的过程中必然会表现出与西方社会工作不同的特点,这即是我国社会工作的本土化过程。总之,整个社会对人道主义价值的强调和重视将会促进我国社会工作向专业化和本土化两个方向转型。

  [参考文献]

  [1]王思斌.社会工作概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2]陈枢卉.马克思主义与人道主义[D].苏州大学博士论文,2006.[3]蒋荣华.从社会控制到人道主义―社会工作价值观的转型[J].社会,2004,(11):34.[4]徐道稳.论社会工作的价值取向[J].求索,2002,(06).[5]夏学銮.论社会工作的内涵和外延[J].萍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02).[6]刘佩弦.马克思主义与当代辞典[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19.

篇七:少年司法和社会工作的契合性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具体如何体现?

  中国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行与思

  席小华

  【摘

  要】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概念尚未在学术界被界定,综合考察少年司法和司法社会工作的基本概念,少年司法社会工作概念的内涵是儿童权益最大化和有效实现少年犯罪的预防和矫正.概念的外延则应涉及行政、刑事和民事等相关司法领域所产生的各类服务需求.在我国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实践处于深入探索的阶段,服务内容涉及维权、犯罪预防和矫正等多项内容,同时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升.在理论研究方面,目前国内的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研究尚未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已有的研究处于分散和碎片化状态,需要来自法律和社会工作界专家开展深入细致的交叉研究.

  【期刊名称】《华东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8(033)006

  【总页数】10页(P18-27)

  【关键词】少年司法;司法社会工作;少年司法社会工作

  【作

  者】席小华

  【作者单位】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北京100089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C916

  少年司法社会工作是司法社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在我国获得了快速发展,鉴于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在文献研究和相关调查的基础上,对目前我国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理论研究和实务发展进行综述和分析,以期对推动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健康发展有所裨益。

  一、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概念

  虽然我国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实务已经开展了十多年,然而学术界尚未对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概念做出明确的界定。因此,笔者试图在阐述“少年司法”和“司法社会工作”这些前位概念内涵和外延的基础上界定和解释“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概念。

  (一)关于“少年司法”概念的解释

  姚建龙在考察国内外关于少年司法概念的九种观点的基础之上认为,所谓少年司法制度,是指专门少年司法机构或者其他司法机构(包括国家司法机关和非国家机关的司法组织),应用法律处理少年犯罪和不良行为案件,以达到保护和教育少年健康成长、防治少年犯罪和少年不良行为这两个目标的专门司法制度。①姚建龙:《长大成人:少年司法制度的建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2页。姚建龙关于“少年司法”概念和解释在法律界获得广泛使用,大家一致认同少年司法的目标应是少年犯罪预防和不良行为矫正。笔者在对“少年司法”的概念进行研究的过程中,认为除了把握以上少年司法的根本目标,以下几个因素的厘清至关重要。

  首先,“少年司法”并非严格的法律概念,而是国内外法律界的习惯用语。

  联合国在涉及少年司法的重要文件《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里直接使用了“少年司法”这一概念。关于少年的具体年龄标准,在第二条中弹性规定:“少年系指按照各国法律制度,对其违法行为可以不同于成年人的方式进行处理的儿童或少年人”。在司法实务中,世界各国对“少年”年龄范围的界定有很大不同,下限最小的是7岁,上限最高至21岁。

  再看我国的使用情况。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法院率先试点建立了全国第一个少

  年法庭,即“少年刑事案件审判庭”,开创了我国少年司法制度改革的先河。随后,全国各地积极效仿,纷纷成立了处理少年犯罪案件的专门机构。在此期间,“少年法庭”“少年犯管教所”“少年司法制度”等基本概念逐渐深入人心,被社会各界所了解和接受。基于立法和司法实践应明确界定相关主体的年龄界限,佟丽华曾提出“未成年人司法”的概念①佟丽华:《未成年人法学》,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357页。,并倡导在立法和司法中更多地沿用“未成年人司法”这一提法。但在学术界和实务界大家仍然习惯使用“少年司法”,这种情况与其在国内外被长期使用息息相关。

  其次,少年司法的核心宗旨在于保护和挽救,而不是强调惩罚和报应。在笔者看来,“少年司法”和“未成年人司法”只是称谓的不同,二者背后的司法理念并无本质区别,都是倡导“教育、感化、挽救”等基本原则。同时适用对象也都是指“由未成年人向成年人过渡阶段身心快速成长的少年”。二者所不同的是,“未成年人”是更准确的法律概念,而“少年”这一称谓更接近国际惯例和我国的传统。因本文研究的少年司法社会工作更多关注于少年犯罪的预防而不是法律适用,所以,本文沿用“少年司法”这一概念。

  最后,少年司法不应仅关注刑事司法领域,还应关注民事司法和行政司法等领域涉及少年的相关法律问题。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在西方,“司法”一词大都同时作为学理上的概念和各国实定法上的用语而存在。依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司法有别于立法及行政,是“处罚犯罪或裁决私人争讼”的权力,性质上属于纯粹的法律作用,而非政治作用。美国的司法概念,依其联邦宪法第3条规定,以“事件及争讼”为要素,包含民事、刑事及行政事件的裁判。法国自大革命以来,即将司法范围限定于民、刑事裁判,不包括行政案件的裁判。我国司法的范畴也包括刑事、民事和行政等范畴。那么,少年司法自然也涉及刑事司法、民事司法及行政司法等方

  面。

  (二)司法社会工作的概念

  在美国,19世纪末开始出现司法社会工作服务,1984年司法社会工作协会成立,2011年《司法社会工作》专刊创办,为司法社会工作理论和实务研究搭建了学术平台,同时,司法社会工作在高校中也成为一个独立的学术领域,很多学者在这个领域开展深入研究。美国的司法社会工作经历了酝酿、初始发展、发展和成熟四个阶段,并具有服务领域众多、就业岗位健全以及与司法机构能动协调等特征。在现阶段,美国司法社会工作在很多领域开展服务,对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关于美国司法社会工作的概念,是指具有法律和社会工作双重学科背景的社会工作人才,在相关法律颁布为支撑的背景下,以犯罪预防、矫正违法犯罪行为为服务目标而开展的各类服务活动。②杨旭:《美国司法社会工作的发展及借鉴》,《学术交流》2013年第3期,第104页。

  在英国,司法社会工作更多被界定为是“刑事司法社会工作”(criminaljusticesocialwork),是指致力于预防犯罪、减少重新犯罪、促进违法犯罪人员重返社会、增加社会对违法犯罪前科者的包容等各项社会工作服务。③李菁凤:《论司法社会工作的专业化与职业化》,《法制与社会》2010年5月(中),第192页。

  在中国,“司法社会工作”这一概念的使用源于上海的相关实践。2002年,上海开始探索在社区矫正、吸毒人群、社区青少年等相关人群中开展社工服务,人们在思考如何界定以上服务概念的过程中,徐永祥教授提出“司法社会工作”这一概念,并认为“司法社会工作”可以相对准确解释以上以犯罪预防为目标的三类服务。自此,“司法社会工作”这一概念开始在中国社会工作理论和实务界广泛被使用。随后,关于这一概念解释和观点也不断呈现出来。

  张善根不同意将司法社会工作定义为以犯罪预防和违法行为矫治为目标的社会工作,尤其不同意把司法社会工作的概念与矫正社会工作的概念等同使用,认为这不能科

  学界定司法社会工作应有的价值,也会从某种程度上阻碍司法社会工作的发展。他认为,司法社会工作的概念应该从司法和社会工作两个方面进行考量,既要关注到社会工作的社会福利性,同时也要了解司法所涵盖的刑事司法、民事司法、行政司法三大范畴,并理解社会工作与司法之间的契合性。他将司法社会工作界定为:运用社会工作的理念和方法参与司法活动,为特殊当事人提供服务的统称。并认为司法社会工作应服务于司法始终,应包括刑事司法、民事司法、行政司法,甚至可以介入到大司法体制下的人民调解制度中来。但是目前乃至将来仍主要是在刑事司法领域开展服务。①张善根:《司法社会工作的功能定位及其范畴》,《青少年犯罪问题》2011年第9期,第48页。

  马姝将司法社会工作定义为:在国家司法机关和司法组织参与的与执法有关的活动中,为有需要的人员有组织地提供专业助人服务的工作,其目的在于借助社会工作的专业优势,在司法机关、社会工作者及志愿者的共同努力下,解决社会纠纷、消除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

  范燕宁认为,司法社会工作也可被称作司法矫正社会工作,是司法社会工作者在社会工作价值观指导下,综合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方法和技巧,为社区矫正对象、安置帮教对象及边缘青少年等弱势群体提供戒毒康复、心理疏导、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安置等社会工作服务,以提升其自我机能、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最终达到预防犯罪、稳定社会秩序的专业服务过程。②范燕宁:《社区矫正的基本概念和适用意义》,《中国青年研究》2004年第11期,第44页。

  何明升认为目前我国司法社会工作的概念处于含混不清的状态,他认为无论为了学科建设,还是服务于实务推进,都应该补足司法社会工作的基本概念,他对国外和国内司法社会工作服务的状况进行了考察,认为我国司法社会工作的组织逻辑有三个基本点,即体制内、司法转型、替代和补充。然后他从系统角度做出定义:司法社会工作是一个由特定价值理念与实务逻辑所决定的复合系统,社会工作机构及其

  从业人员与刑事司法机构在其中相互依托,面向罪错者、受害人以及相关利益人中的受助者,通过充分发展其全部潜能而推动社会变革、改善人际关系和促进问题解决。③何明升:《司法社会工作概念的缺位及其补足》,《法学论坛》2012年第3期,第145页。

  通过对以上相关学者对司法社会工作概念的梳理,笔者认为在界定司法社会工作这一基本概念之前,还需要厘清一些基本概念之间的关系:

  首先是司法社会工作与矫正社会工作的关系。一些学者认为司法社会工作这一概念并不能涵盖矫正社会工作的所有内容,所以主张采用司法矫正社会工作这一说法。而大多数学者则认为,矫正社会工作是司法社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应当将司法与矫正这两个概念作为并列的概念使用,而使用司法社会工作这一说法更容易确定服务内容并被社会所了解,所以应明确使用司法社会工作这一说法。笔者也同意后一说法。同时这一说法也被中国社会工作教育协会所认可。2014年,中国社会工作教育协会决定成立司法社会工作专业委员会,并将名称明确界定为“司法社会工作专业委员会”。

  其次是关于司法社会工作的内涵与外延。笔者同意何明升提出的司法社会工作开展的前提是社会工作与司法理念的一致性,社会工作者与司法机构间形成友好合作关系,服务目标是促进服务对象人际关系改善、问题解决和社会变革与和谐发展等观点。但在服务对象上,何明升将司法社会工作的服务对象概括为罪错者、受害人和相关利益人。应该说,这一概括过于狭窄。正如张善根所言,司法包括刑事、民事、行政三大体系,而在何明升的这一概念里只涉及到了刑事司法社会工作的服务人群,倘若将来社会工作在民事、行政司法领域的服务增加后,这一概念的外延就显得不够全面。

  综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司法社会工作应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司法社会工作可以概括为:拥有法律和社会工作双重知识背景的社会工作者,在相关法律规定

  的框架下,在共同理念的指引下与司法机关合作所开展的社会服务的统称,其中包括刑事、民事、行政三大司法领域的社会服务。狭义的司法社会工作仅指刑事司法社会工作,它是指拥有法律和社会工作双重知识背景的社会工作者,在相关法律规定的框架下,与司法机关合作所开展的旨在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各类社会工作服务的总称,服务的最终目标是维护服务对象的权益、犯罪预防以及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变革。

  (三)少年司法社会工作

  少年司法社会工作是司法社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所不同之处就在于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服务对象是少年,所谓的少年司法社会工作,是拥有法律和社会工作双重知识背景的社会工作者,以少年权益保护和犯罪预防为服务目标,与刑事、民事等司法机关或行政机构合作而开展的社会调查、教育矫正、合适成年人、被害人救助以及民事观护等各项服务的统称。

  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内涵与宗旨是实现儿童权益最大化、实现儿童权益的保护,并有效实现少年犯罪的预防和矫正。值得一提的是,在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实践中,以上宗旨是司法机关和社会工作机构的一致目标,也是双方得以合作的重要基础。

  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外延涉及行政、刑事和民事等相关司法领域,具体服务包括少年权益维护、犯罪预防、刑事司法、民事司法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类服务需求。服务人群则涵盖具有不良行为少年、吸毒少年、已经违法或犯罪的少年、遭受犯罪行为权益被侵害的少年以及民事权益可能面临侵害的未成年人等。

  笔者认为,少年司法社会工作概念的界定,既需要关注国内外有关少年司法和司法社会工作概念的因素,同时也需要关注我国已有实践情况。另外,任何概念都处于变化之中,随着相关实践和人们认识的深入,势必会对概念做出新的解释,这也是学界需要密切跟进的重要议题。

  二、行:中国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实践

  (一)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发展的政策与专业基础

  法律环境、政策基础是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得以发展的重要条件,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中国的少年司法制度经历了重要变革,几乎与此同时,中国的社会工作开始恢复,并在90年代后获得了快速发展,这是我国社会工作与少年司法部门得以开展合作的重要基石。

  1.社会工作与少年司法得以合作的政策基础

  少年司法是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先锋,这一惯例不仅是中国的经验,也是国外通行的做法。自1984年起,随着“儿童权益最大化”基本理念的倡导,中国刑事司法场域开始了少年司法制度的改革,具有人文关怀的一系列少年司法制度不断被人们尝试与探索,以《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引领的未成年人法律保护体系已经形成,并倡导通过社会参与、社会资源整合的方式保护少年权益和实现少年犯罪预防。2013年,中国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制定了“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专章”,规定了六项基本制度,其中每项都渗透了强烈的未成年人保护的基本理念,一方面强调了对未成年人的权益维护,另一方面倡导使用轻刑化、非监禁化的途径解决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力所能及地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并为社会工作专业嵌入少年司法场域开展服务提供了重要保障。

  犯罪少年作为一个特殊的儿童群体,其福利保障的状况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除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规定了特殊的保护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基本能够保障未成年人司法机构、司法人员的专门化,同时还制定了相应的司法机制以确保犯罪少年得到有效的司法保护。非政府的儿童福利组织开始参与犯罪少年司法保护工作。目前,在我国一些大中城市,司法机关已经开始引入非政府组织的专业服务,通过教育、咨询等相关服务帮助犯罪少年反思自己的责任和过错,并通过对其认知和行为习惯的有效调整帮助他们顺利地回归社会、健康成长,这是犯罪少年福利水平不断提升的重要标志。

  2.社会工作与少年司法得以合作的专业基础

  自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社会工作专业获得了快速发展。司法社会工作作为社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回应不断增长的社会需求过程中也实现了快速成长。首先,司法社会工作人才培养体系已经初步搭建。司法社会工作作为社会工作的组成部分,其人才培养体系与社会工作人才培养体系同步搭建。在司法社会工作人才培养过程中,社会工作院校和司法实务部门的联合培养体系已经初步得到搭建,为司法社会工作的推进提供了专业人力保障。其次,在司法社会工作专业化发展进程中,一大批理论研究成果出版发表。目前,国内拥有一批学者从事司法社会工作研究,这些学者主要来自社会工作和法律两个领域,致力于法律和社会工作的交叉研究,并在研究基础之上,出版发表了系列研究成果,为司法社会工作的实务推进提供了重要的理论支持。

  (二)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实践历程

  本世纪以来,中国开始在社区矫正领域大力推进司法社会工作,上海、北京等地也开始在青少年犯罪预防、禁毒等领域不断拓展司法社会工作的服务范畴。在此进程中,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开始萌生和发展,综合起来说,我国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历经以下几个发展阶段:

  第一阶段,萌生和零星化探索发展阶段(2003年—2009年)。自本世纪初起,国内一些省市和地区开始尝试在一些涉及少年犯罪预防的领域开展少年司法社会工作,比如自2003年起,上海开始以专业社会工作力量为支撑在社区层面开展以青少年犯罪预防为宗旨的社会工作专业实践。2005年,上海浦东新区检察院开始尝试与专业社工合作,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开展少年司法社会工作服务。2004年,笔者在北京开始带领社会工作团队在北京市未成年犯管教所、北京市海淀区工读学校等场域开展社会工作服务,教育矫正具有不良行为及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2006年,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检察院开始尝试使用专业社工开展合适成年人服务。也就

  是说,自2003年起,我国开始出现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服务探索,但从全国的形势来看,尚属于初始化发展阶段。

  第二阶段,系统化探索阶段(2009年—2015年)。在零星化探索阶段,其显著特征是国内只有少数省市探索少年司法社会工作服务内容和服务体系,很多省市尚未系统开展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实践。自2009年起,北京以大学社会工作专业力量为支持,开始与司法机关密切合作,深入开展系统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并逐渐形成稳定的合作机制。而上海则在社区青少年服务的基础上也开始注重与工读学校、检察院和法院等相关部门合作,逐渐拓展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服务范畴,少年司法社会工作不断走向系统化与专业化,而国内其他省市的探索也如雨后春笋般快速成长与发展。

  第三阶段,深入拓展发展阶段(2015年至今)。在此发展阶段,我国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发展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首先国内开展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实践的范围不断扩大,不再是少数地区的尝试和探索;其次,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已经拓展到犯罪预防、犯罪侦查、犯罪检察、犯罪审判以及行刑等多个领域,从而形成了纵深化的发展态势;再次,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服务内容不断增加,不仅在犯罪预防领域、违法犯罪少年教育矫正领域,而且在民事司法、行政司法等相关领域,都出现了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相关实践,有些发达的省市和地区逐渐形成了相对完整的少年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体系。最后,相关政府部门开始着手制定相关政策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少年司法社会工作服务,其中最为典型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团中央制定的相关政策与文件。①2015年5月27日最高检发布《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八项措施》其中第八项明确提出“推动建立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借助社会专业力量的长效机制”,要求各级检察机关主动链接专业社会组织开展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服务。2018年2月9日,最高检和团中央签署了《关于构建未成年人检察社会支持体系的合作框架协议》,其中明确界定了社会组织参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服务的介入路径和制度

  保障。

  (三)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基本内容

  目前,国内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已经涵盖了预防类和补救类在内的多项少年司法社会工作服务内容,具体而言包括:

  1.维权类少年司法社会工作服务

  此类服务的核心宗旨是维护未成年人的合作权益不受侵犯,因未成年人特殊的生理和心理状态,需要成人对其基本权利给予特殊保护,在相关法律的支持下,已经开展的维权类少年司法社会工作服务有:

  第一,犯罪未成年人合适成年人服务。2012年3月,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时,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合适成年人制度实施过程中,很多地区依托专业社工承担合适成年人服务。

  第二,被害人救助服务。此类服务的对象是被犯罪行为侵害的未成年人,这类未成年人服务的跟进不仅是儿童权益保护的要求,同时在犯罪预防方面意义明显,相关研究显示,被害人如果不能及时给予关注和支持,其极易实现“恶逆变”,从而衍生犯罪行为。

  第三,民事观护服务。此类服务对象的涉及监护权、探视权纠纷的民事案件中的未成年人,相关研究显示,未成年人犯罪与其家庭因素密不可分,尤其是服务处于父母离异状态的未成年人,更需社会工作专业服务的跟进,因此近年来,各地出现司法社工介入民事领域开展服务的探索。

  2.预防犯罪类少年司法社会工作服务

  此类服务群体尚未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但存在犯罪风险,需要社会工作专业服务给予跟进。此类服务对象主要包括:

  第一是具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社会工作者与社区、学校、尤其是专门学校合作,针对具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开展个案、小组以及家庭和社区等相关服务。

  第二是具有吸毒行为的未成年人。众所周知,吸毒与违法犯罪行为息息相关,吸毒极易引发违法犯罪行为,目前国内有些地区开始开展吸毒未成年人社会工作专业服务,通过戒毒实现犯罪预防。

  3.补救类少年司法社会工作服务

  此类服务对象已经实施了违法犯罪行为,需要深入开展相关教育矫正,从而实现对其再次犯罪的预防,具体的服务内容包括:

  第一,违法未成年人的训诫服务。此类服务的对象是已经违法而尚未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具有一定的偏差认知及行为习惯,囿于我国少年立法缺位以及刑事司法的窄幅制管辖特征,目前尚未搭建起此类未成年人的社会工作服务体系,自2014年起,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局未成年人预审中队与北京超越青少年社工事务所合作,开展此类未成年人社会工作服务,取得了显著成效。近年来,国内公安部门建立未成年人案件专门机构和工作机制的数量越来越多,相信定会促进违法未成年人社会服务体系的发展和建设。

  第二,犯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服务。2012年3月,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服务是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重要内容,社会工作者依托社会学、心理学等专业知识,通过建立关系、收集资料、分析资料完成社会调查报告,分析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并提出教育矫正的建议。

  第三,犯罪未成年人教育矫正服务。在社会调查的基础上,专业社会工作者针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偏差认知和行为习惯,坚持“人在环境中”的基本理念,运用社会工作的理念、知识和方法系统开展相关服务,以实现涉罪未成年人的正向发展与改变,从而实现对其再次犯罪的预防。

  (四)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发展的基本特征

  在以上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发展过程中,从全国的实践看,呈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特征:

  首先,国内各地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发展路径差异显著,然殊途同归。比如,在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开展较早的上海,其发展路径是浅层预防转向深层预防。即发展初期更关注社区青少年服务,随后逐渐拓展到关注涉法涉诉青少年服务。而在北京,少年司法社会工作最早的关注对象是犯罪青少年,近年来开始将服务往前延伸到具有违法行为或不良行为的青少年,即由深层预防转向浅层预防。也就是说,各地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发展路径虽然略有不同,但大家对少年司法社会工作整个服务体系应涵盖内容的设计逐渐趋同,一致认为预防类和矫正类服务都需要被纳入少年司法社会工作服务体系之中。

  其次,国内各地区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发展不平衡特征显著。上海、北京、云南、深圳、陕西等地发展较早,服务机制相对完善,服务内容也相对完整。然而从全国发展情况来看,大部分地区发展缓慢,呈现严重不平衡的状态。

  再次,各个司法机关对社会工作接纳的程度差异显著。总体而言,检察部门、审判机关对社会工作等专业力量介入接纳度较高,相对而言,公安机关对社会工作专业介入的接纳度较低。应该看到的是,近年来,伴随着《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专章等法律和制度的出台,少年司法制度改革的推进,一些地区的公安部门成立了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侦查机构并设置专门的人员,社会工作与之的合作关系相继建立。

  最后,少年司法社会工作服务的专业化发展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服务标准、服务模型、服务衔接机制、服务有效性评估等相关问题研究亟待在实践的基础上不断提升。

  历经十多年的发展,我国的少年司法社会工作获得了快速发展,无论在制度机制建设,还是在服务内容和服务领域拓展都取得了重要成就。然而,结合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发达地区的经验和做法,目前我国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发展还存在明显的差距和不足,比如少年司法社会工作服务的制度体系尚未建立,稳定的少年司法社会工作服务机制尚未形成,少年司法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相对不足,服务水平亟待提升等,这些特征的存在都会成为限制我国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发展的重要因素。

  三、思:中国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研究

  在我国,因专业社工介入少年司法程序开展服务实践历程较短,所以针对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专门性研究成果数量也相对较少。下文中,笔者针对已有研究做简单梳理。

  (一)法学界关于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相关研究

  在法学界,有关少年司法的研究成果众多,这些研究成果主要聚焦于中国及西方国家少年司法制度的精神、理念、法律体系、组织系统、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的评介。也有学者试图突破只关注法律层面问题的藩篱,开展了刑事司法社会化及法律执行的相关社会因素研究。不过,这些研究大都停留在宏观层面,并未涉及行刑社会化中的具体问题。王刚义的博士论文提出了“法律社会工作”的概念,试图整合法律学科与社会工作学科,但其研究仅局限于刑事、民事两大宏观法律体系与社会工作间关系的讨论,对于具体的专业社会工作与少年司法制度间的关系并未涉及。

  姚建龙是法学界最早提出社会工作与少年司法整合性概念的学者,他在追溯英国和美国少年司法制度发展过程中社会工作与少年司法制度合作历史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在少年司法制度改革的进程中对社会工作服务介入的需求,并提出了少年司法

  与社会工作整合的三个维度,即理念的引入、方法的引入及社会工作者的引入。①姚建龙:《少年司法与社会工作的整合》,《法学杂志》2007年第6期,第64-66页。姚建龙的观点为法律界尤其是少年司法人员理解和接纳社会工作提供了理念性的指导。然而,在少年司法过程中引入社会工作的机制如何,其具体的行动策略如何,服务内容如何设计,这些问题在法学界的学者那里并未得到深入研究。

  (二)社工界关于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相关研究

  在社会工作界,伴随着社区矫正及司法社会工作的发展,关于司法社会工作的相关研究成果不断涌现。张昱、费梅苹是我国最早对刑法执行的社区矫正与社会工作进行整合性研究的学者,开创性地提出了我国社区矫正社会工作的过程模式。②张昱、费梅苹:《社区矫正实务过程分析》,华东理工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2版,第30-45页。何明升等一批华东政法大学社会发展学院的学者也针对司法社会工作的概念、司法社会工作的范畴、司法社会工作的方法论等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这是国内较早出现的关于司法社会工作的系统讨论。除此之外,郭伟和和熊贵彬等学者也分别对越轨青少年社会干预的基本倚重,以及内地和香港青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模式进行了研究。③郭伟和:《越轨青少年社会干预的基本倚重》,中国青年研究2004年第11期;熊贵彬:《内地和香港青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状况评析》,《前沿》2012年第7期。

  在社会工作界,费梅苹是我国青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研究领域具有影响力的一位学者,她扎根于犯罪青少年的生活场域,平等地与其展开对话,探究犯罪青少年的生命历程,尤其是其偏差行为演变为犯罪行为的发展过程。在对22位犯罪青少年进行深入的访谈后,她用“次生社会化”这一概念概括犯罪青少年的生命状态,而这种生命状态则经历了脱离课堂—形成同伴圈—混在道上—多元衍化几个发展过程,在每一发展阶段中同伴都对青少年的社会化过程产生了重要影响,孩子们在同伴的相互认同和吸引中形成彼此认可的角色、规则、交往偏好和行为价值。这也是导致青

  少年形成公认符号、结成联盟、进行情境界定和协同行动的关键。可以说,费梅苹的研究是近年来少见的关于犯罪青少年行为偏差形成过程的质性研究,为人们深入了解这个群体提供了翔实的资料。更为难得的是,作为一名社会工作研究学者,费梅苹在对青少年偏差行为研究的基础之上,提出针对这些青少年应开展的社会工作服务的方案,她认为在青少年偏差行为发展的不同阶段,社会服务的方案也应该是不同的,就好比一个个菜篮子里面所装的都是不同处境下的青少年所需要的个性化服务方案设计。由此,费梅苹的研究将理论与实务做到了很好的结合,不仅对青少年的偏差行为本身进行了科学的研究,同时对其所需的社会工作服务也进行了完整的设计,此研究成果为我国青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理论和实务两个领域都提供了难得的参考资料。④费梅苹:《次生社会化:偏差青少年边缘化的社会互动过程研究》,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10年6月版。

  笔者也是长期专注于少年司法社会工作领域研究的学者之一,凭借法律和社会工作双重知识背景,笔者积极开展青少年犯罪预防、少年司法与社会工作的整合研究,相关研究的成果主要有三类:一类是关于社会工作与少年司法的关系研究,其中强烈倡导少年司法过程对社会工作专业的接纳和认同。2009年发表文章《社会工作介入少年司法制度之探究》,详细讨论了少年司法过程引入社会工作专业服务的必要性。⑤席小华:《社会工作介入少年司法制度之探究》,《青少年犯罪问题》2009年第4期,第46-49页。同年,以社会工作介入工读学校学生教育的经历为基础,撰写文章讨论了社会工作专业方法在矫正不良行为青少年行为中的应用。⑥席小华:《小组社会工作方法运用于不良行为学生教育过程研究——以某工读学校的夏令营为例》,《青年研究》2009年第5期,第60-70页。2010年,伴随着社工在犯罪未成年人审前开展的调查工作实务,司法界对社工专业犹豫接纳的状态,撰写文章专门讨论了社工介入未成年人审前调查工作的必要性⑦席小华:《论社工介入未成年人审前社会调查制度的必要性》,《社会工作》2010年第

  12期,第40-43页。。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系统中推动量刑规范化改革,对建立司法社会调查制度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也让人们再次关注于社会调查主体,笔者以《量刑规范化改革背景下司法社会调查主体的思考》为题,讨论了社会工作者作为社会调查主体的专业优势和价值。①席小华:《量刑规范化改革背景下关于司法社会调查主体的思考》,《法学杂志》2011年第4期,第105-108页。在随后的几年里,笔者每年都发表文章,就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实务和少年司法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等相关问题进行讨论。

  笔者所开展的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研究的第二类是少年司法社会工作服务模式研究。社会工作的实践性特征决定了其强烈的实务导向。自2009年以来,笔者倡导多项少年司法社会工作服务的推进,这些服务主要聚集的焦点在少年司法与青少年犯罪预防两大领域,具体的服务内容包括司法社会调查服务、合适成年人服务、涉罪未成年人帮教服务、犯罪被害未成年人救助服务、违法未成年人社工服务、不良行为青少年社工服务、司法社工督导与培训等。在以上服务推进的过程中,既需要对实务中积累的经验进行细致的总结,也需要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更为重要的是需要为全国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推进提供教材和参考资料。因此,笔者带领自己的团队主编、撰写、出版了系列研究成果。2011年,先后出版了《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理论与实务研究初探》和《4+1+N:社会管理创新语境下的少年检察工作》;2012年先后出版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理论与实务》《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实务指南》《走出迷失的世界:涉罪青少年社会调查与帮教精品案例评析》;2014年先后出版了《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工作理论与实务》《合适成年人工作实务指南》和《守护迷失的青春:社工检察官联动帮教案例精选》。以上研究成果既源于实践经验的积累,也源于社会推进司法社会工作的实务需要。虽然基于各种原因,这些研究成果存在各种不足与瑕疵,但对于我国刚刚开展的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实践而言,可谓弥足珍贵,因为其能够恰逢其时地为各地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开展提供

  必要的理论和实务支持。

  笔者开展的第三类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研究是社会工作与少年司法场域的互动机制和互动策略研究。笔者以嵌入性理论和场域理论为重要视角,以过去6年的亲身观察和实践为基础,采用了参与式观察、深度访谈等质性研究的方法,访谈了多名参与和推动青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实践的行动者,其中包括检察官、法官、警察、政府公务员和社工等,从而获取了大量的第一手实证资料。在此基础上,以“社会工作在少年司法场域嵌入性发展”为主题展开分析和论述,创造性地将嵌入理论、行动理论和场域理论进行整合性论述,并将其运用于对司法社会工作实践的分析,由此生动再现了青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制度的建构过程。值得一提的是,这种建构过程在纵向结构上无不体现了专业社会工作和社会组织对于青少年司法场域的“嵌入性发展”的特点,在横向结构上又呈现出社会工作嵌入的司法场域要素及行动者的行动策略。此为国内关于社会工作与少年司法整合性研究的系列成果,既关注到青少年司法与社会工作两个场域之制度基础、价值理念、专业环境和实务模式之间的共性与个性,又从学理上解释了二者在整合过程中出现差异与冲突的根本原因,实现了跨学科的“交叉性”与“整合性”研究。

  (三)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研究文献总结

  通过以上对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研究成果的梳理和分析,可以发现我国司法社会工作研究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征:

  首先,实务先行,研究滞后是目前我国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研究的显著特征。自上个世纪末起,司法社会工作实务在上海等地开始探索。在实务推进过程中,来自法律界和社会工作界的有关学者开始研究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相关问题,研究成果逐年增加。但总体而言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研究成果数量较少,难以满足社会实践的需求。比如,在微观上,急需透过参与式行动研究,回答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实践中的各种问题的解决策略,从而提升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有效性。

  其次,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研究尚未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目前已有研究较少且处于分散化、碎片化的状态。通过对已有研究成果的梳理发现,一方面目前大家对少年司法社会工作中一系列基本问题尚未达成清晰的理解和认识。另一方面,已有的研究成果尚未形成清晰的脉络体系。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理论体系的形成,除了需要对司法社会工作的概念进行初步分析,还需要在科学研究方法的基础上,对司法社会工作的价值理念、司法社会工作的理论基础、司法社会工作的实务模式等一系列重要问题做深入分析,但是从目前研究成果来看,这样的一个完整的司法社会工作理论体系尚未形成。

  最后,缺乏来自法律和社会工作学科的交叉研究。作为法律和社会工作的交叉学科,司法社会工作研究需要法律界和社工界专家的合作与参与。从法律角度,需要研究刑事、民事司法问题的专家仔细研究司法活动对社会支持体系建设的需求;从社会工作角度,需要深入研究社会工作服务如何与司法体系衔接,从而找到二者合作的契机和切入点,也为司法社会工作实务的推进搭建起理论支持体系。这些研究既需要对司法和社会工作两大宏观场域的背景进行分析,也需要对中观场域的互动及规律进行梳理,同时更重要的是需要通过微观的社会关系研究,为司法社工的实务推进提供理论支持。目前学术界存在法律学科学者对社会工作学科不甚了解而社会工作学科对法律学科又知之甚少的状态,需要两个学科学者进一步加强沟通、研讨与合作,共同建构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知识体系。

  结语

  社会工作专业与少年司法部门合作开展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实践,既不是二者的偶然相遇,也不是少数人的先知先觉,而是少年司法制度的人性化发展以及社会工作专业化不断推进的必然产物,其势必会对中国的少年司法制度改革以及社会工作的专业化职业化推进产生重要影响。在我国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实践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从制度、机制、内容等多个方面建构完整的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服务体系是实践者

  的重要使命,同时,从法学、社会工作等学科视角出发研究与建构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理论体系则是学界的艰巨任务。行与思的紧密结合与彼此促进是未来中国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健康发展的唯一路径。

篇八:少年司法和社会工作的契合性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具体如何体现?

  青少年社会工作现状,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一、研究的背景与概况

  (一)研究背景

  作为社会分工体系的一部分,社会工作是一种特定的社会现象。社会工作本质上是外来经验在中国本土的现实移植,因此,探讨中国社会工作的发展还必须回溯到现代社会工作的西方本源。我国很多学者都就社会工作的内涵和功能表明了自己的观点,大部分学者认为:社会工作是一种专业,是由政府或私人承办,以协助个人调适与社会环境的关系,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个人潜能,增进社会福利。社会工作的功能主要有对弱势群体的补充功能、对正常群体的强化功能,以及对强势群体的发展功能三方面。上海市组建的青少年社会工作队伍主要服务对象是失学、失业、失管的“三失”青少年,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闲散青少年。据统计,上海市的闲散青少年目前共有六万三千多人,全国的闲散青少年数目更是惊人。社会工作的三大传统方法——个案社会工作、小组社会工作和社区社会工作依然是目前青少年社会工作的主流方法,但现在也出现了一些比较新的变化,比如外展社会工作的运用、机构社会工作的注重等等,最新的社会工作发展充分考虑到了社会本身的发展,在青少年社会工作中,加入了一些比较新潮的观念和方法,例如大众文化与社会工作、环境保护与社会工作、大众传媒与社会工作、网络社会工作等等,这些新的社会变化的引入,为青少年社会工作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方法和理论。

  (二)研究方法

  我们采用分层定比和典型抽样方法,共选取350份样本,发放问卷350份,回收问卷350份,其中有效问卷348份。

  二、研究的内容与结论

  (一)闸北区青少年服务对象生活状况调查对闸北区青少年服务对象的了解是做好青少年社会工作的前提和保障。闸北区区情相对比较复杂,发展相对比较落后,失学、失业的青少年比例比较高,而且这个总体数字一直在变化过程之中。因此,有必要对闸北区失学、失业的青少年作一个深入的调查,以便及时全面地掌握他们的生活状况,从而更有效地开展对特定青少年的服务。

  1、主要特征

  (1)群体分化明显。当今社会分化越来越明显,这种分化同样也表现在闸北区青少年服务对象身上,他们不是一个同质群体,而更主要地是一个异质群体,比如在学历结构、年龄构成、性别构成、家庭状况等许多方面,青少年服务对象之间都存在有明显的差异。

  (2)受教育程度较高。接受调查的青少年服务对象学历结构相对尚可,具有大中专学历的占43.2%,接受教育水平较高可以使青少年更加容易接受专业社会工作的理念,更有助于青少年社会工作的开展。此外,青少年服务对象继续学习的意愿也非常强烈,而且,学习目的比较明确,更加注重实际应用。

  (3)工作意愿比较强烈。青少年服务对象中58.3%的人曾经参加过工作,有一定的工作经验。此外,50.7%的青少年服务对象非常愿意参加工作,还有31.6%比较愿意参加工作。工作意愿的强烈意味着青少年服务对象自我发展和参与社会的意愿非常强烈。

  (4)家庭认可程度较高。青少年服务对象中69.1%的人认为家庭对自己影响很大或比较大。在承认家庭对自己的重要影响时,大部分青少年认为父母,尤其是父亲对自己的影响最大,这种影响主要表现在人生观、价值观等的形成上。

  (5)社区参与意识较强。尽管青少年对社区的影响力评价不高,但还是有48.4%的青少年很愿意或比较愿意参加社区组织的活动。当然,如果社区活动的内容和形式比较好,青少年参与积极性会更高,其中文娱活动和体育锻炼最为青少年服务对象所喜欢。

  (6)对社会工作较为认同。40.3%的青少年服务对象对青少年社会工作非常了解和比较了解。此外,还有42.6%的青少年服务对象非常愿意和比较愿意做一名青少年社会工作的志愿者。(7)社会评价较高。49.1%的青少年服务对象认为当前我国社会发展形势很好和比较好,另外,还有58.7%的青少年服务对象非常看好和比较看好我国社会发展的前景。

  2、现存问题

  (1)人户分离现象严重。主要有三种:一是人在闸北,户不在闸北;二是户在闸北,人不在闸北;三是人户都在闸北,但户籍和居住地不在同一个街道。

  (1)非完整家庭现象突出。近28%左右的调查对象因为各种原因生活在残缺家庭之中,这个比例比较高,对于这样一些特殊家庭中的青少年应该给予更多的关心。

  (2)生活困难家庭比较多。调查对象中79%的家庭月均收入低于3000元,62.4%的家庭月均收入低于2000元,25.9%的家庭月均收入低于1000元。

  (3)社会资源整合较差。接受调查的大部分青少年对邻居、居委会、街道和社区认知和认同程度很低,不懂得充分整合这些社会资源。而且,交往圈子比较狭小,交往对象过于单一,主要局限于同学和朋友,这些都将极大地限制青少年的社会发展。

  (二)闸北区青少年社工工作现状分析

  1、主要特征

  (1)高度的专业认同感。闸北区青少年社工的专业认同感非常强烈,无论是社会招聘人员还是公安借调人员都是如此,71%的社工认为,社会工作非常重要,29%的人认为,社会工作比较重要,没有一个人认为社会工作不重要。

  (2)强烈的专业创新意识。闸北区青少年社会工作是一次全新的探索,在社会工作开展过程中,专业上的创新比比皆是,在既有的青少年社会工作理论基础之上,结合闸北区的特殊性,闸北区青少年社会工作进行了许多有益的尝试和创新,鉴于“三失”青少年的特殊性和复杂性,闸北区青少年社工站积极推行分级预警服务制度,将青少年服务对象按照危机严重程度依次划分为高、中、低三个等级,分别实行相应的管理;此外,结合本区单亲青少年的特征,社工又开展了单亲同质小组“单亲家庭自助小组”活动;另外,根据闸北区青少年服务对象的特征,青少年社工将团体康乐活动作为主打方法,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3)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闸北区青少年社会工作的开展得到了各级政府部门的大力关心和支持,在“对专业青少年社会工作影响最大的三个职能部门”的调查中,青少年社工普遍认为区政府是影响最大的部门,这说明区政府在青少年社会工作推进过程中做了许多富有成效的工作。此外,团区委也为青少年社会工作的开展聘请了专业督导,并与高校社会工作专业师资联系,研究总结青少年社会工作的经验。另外,团区委还与区检察院签署了合作协议,积极推进罪错青少年的帮教工作。

  (4)社会资源的综合协调。为了更好地推进闸北区青少年社会工作,团区委努

  力整合已有的三支队伍:“社区就业援助员”、“社区青少年辅导员”、“社区青少年工作者”,并将这三支队伍与专业青少年社会工作队伍有机地结合起来。此外,又与“红红姐姐工作室”和“热爱家园”等社会资源建立工作联系,共同推进服务青少年工作。在专业指导上,团区委还与上海市青年干部管理学院、长沙民政学院等高校联合建立社工实习基地。这些社会资源的综合协调大大推动了闸北区青少年社会工作的进展。

  2、现存问题

  (1)社工队伍的双轨制建构。目前的闸北区青少年社工队伍主要由两块人员构成:第一块是社会招聘人员,第二块是公安借调人员。公安借调人员在人员编制、工资发放等方面与社会招聘人员完全不一样。

  (2)社工专业素养偏低。目前闸北区青少年社工队伍总体构成人员的社会工作专业素质不太高,其中绝大多数人之前并没有接触过社会工作,也很少有人接受过专门的社会工作训练。

  (3)评估激励措施缺乏科学性。对青少年社工的评估应该是绩效评估、专业评估,而不是岗位评估,更不是简单化的出勤评估。尽管目前出台了许多对青少年社工的评估激励措施,但是,这些措施普遍缺乏科学性、合理性和公平性,尤其缺乏专业性。这些欠缺同样也表现在对青少年社工的其它管理措施上。

  (4)社工站缺乏人财物权。目前的社工站是一个虚体,只是一个传声筒,没什么实际意义。造成这种尴尬局面的根本原因在于社工站没有相应的人财物权,这三权的缺乏直接导致了社工站的边缘化。

  (5)条块分割、缺乏竞争与协作。目前的青少年社工组织建构缺乏足够的灵活性和开放性,社工与社工之间、街道社工小组与街道社工小组之间、区社工站与区社工站之间分裂割据、各自为政,僵化性与封闭性较强,服务对象很难转接、社工人员很难流动,彼此之间缺乏足够的竞争性和必要的协作性。

  (6)多头管理、干预过多。从目前的组织建构上来看,闸北区青少年社工接受的是多方面、多层级的管理和指导,区社工站、市社团、专业督导、区政府、区预防办、团区委、街道办事处都可以对青少年社工发号施令,问题是这些号令彼此之间可能会冲突,这就让社工无所适从,接受调查的社工对此反响颇大。

  (7)社会资源整合乏力。青少年社会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方方面面的力量协调支持,但是,目前青少年社会工作本身的运作机制尚未真正理清,而且,社会工作与政府的关系也没有完全理顺,再加上社工本身的专业水平限制以及我国社会力量发育的先天不足,这使社工很难将现有的社会资源真正整合起来。

  (8)社会认同程度偏低。社会工作本身就是一个非常年轻的专业和职业,许多人甚至误认为青少年社工就是青保人员、就业援助员、低保申领员、街道干部、居委会干部等等,还有人认为青少年社工其实就是交通协管员之类不尴不尬的角色。

  三、相关的对策与建议

  综合支持模式是闸北区司法社会工作试点的结晶,是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社会工作新模式,也是上海市司法社会工作指导思想“政府主导推动、社团自主运行、社会各方积极参与”在闸北区的实践结果。所谓综合支持模式主要强调政府与社会力量的综合协作,强调社会力量的综合参与,强调社会工作与多方督力量的综合支持,强调社会工作专业方法的综合运用。在这个基本思路下,我们认为,应着力构建综合支持的青少年社会工作新模式。

  (一)立足专业、创新品牌专业性是青少年社会工作的立足之本,也是青少年社会工作发展的必由之路,在青少年社会工作进一步的推进过程中,专业化建设应该在青少年社会工作的专业研究、专业督导、专业培训、专业操作等各个环节、各个层面全面展开。创新意识是青少年社会工作的根本保障,中国有特殊的国情,闸北区有特殊的区情,在青少年社会工作的具体实践中,决不能盲目照搬其他国家和地区的青少年社会工作经验,而应该以闸北区为根本,勇于探索,大胆创新。品牌意识是青少年社会工作的旗帜,也是专业创新的必然结果,闸北区青少年社会工作应该有足够的智慧、信心和勇气,精心打造属于自己的专业品牌,以便更好地服务于青少年,引领上海乃至全国青少年社会工作发展。

  (二)塑造青少年综合服务品牌闸北区青少年社会工作在实践过程中已经有了许多探索和创新,比如团体康乐活动,以及单亲家庭自助互助小组,但是,这些活动还有些单一,过于注重小组社会工作方法。实际上,小组社会工作只是社会工作常用的三大方法之一,而且,目前社会工作发展的国际性趋势是综合运用多种专业方法,比如个案社会工作、小组社会工作、社区社会工作以及外展社会工作、个案管理等等。因此,闸北区青少年社会工作精心打造的专业品牌不应该是单一的社会工作方法,而应该是综合性社会工作方法,也就是青少年综合服务。还有一个重要原因,目前,全市其它区的青少年社会工作基本上都停留在单一社会工作方法的运用上,闸北区先行一步,可以对其它区青少年社会工作的发展起到应有的模范带头作用。另外,综合服务的青少年社会工作也正好与综合支持的闸北区社会工作新模式相契合。

  (三)强化督导、拓展研究在青少年社会工作专业推进过程中,专业、高效而又敬业的督导的作用至关重要,因此,对专业督导的进一步强化应该是下一步的工作重心所在。建议对督导实行竞聘制与合同制,通过竞争,选拔最适合的督导;通过合同,刺激导最大限度地发挥专业指导作用。对青少年社会工作的深度研究是发展青少年社会工作的本源推动力,及时总结青少年社会工作推进过程中的经验与教训,才能不断保持青少年社会工作的健康发展。建议每半年或一年可以将青少年社会工作推进过程中所遇到的代表性问题,以课题的形式向相关专家招标,以便通过最好的专家获得最好的研究成果。

  (四)专家主导、一口上下在青少年社会工作推进过程中,政府部门、社团、专家等多重声音、多头管理一直是一个难解的症结,团区委应该进一步理顺政府、社团、专家、社工的内在关系,抓大放小,盘活全局。建议团区委将他们之间的关系定为:专家理论指导、政府资源协调、社工具体实践。在青少年社会工作推进中,要进一步强化专家的主导作用,在专业上树立专家的绝对权威,集体论证,专家决断。专业上的变通要通过专家一人之口,上传下达。

  (五)科学评估、有效激励科学的评估、有效的激励是青少年社会工作持续、高效推进的必需,也是充分调动青少年社工积极性的有效手段,建议团区委尽快委托专家制定专业的评估方法,对社工实行科学管理。另外,要采用多种方式对社工进行激励,打破唯文凭论工资的错误观念,加大奖励力度,根据社工工作绩效分别实行不同方式、不同层级的奖励。团区委最好能够募集专项基金,作为对青少年社工的长期激励。

  (六)权力下放、健全配备团区委应该给区青少年社工站更多的人财物的支配权力,进一步将区青少年社工站实体化,推动区社工站独立运转。同时,对街道社工点配备必需的办公活动经费,使每个社工增强自主性、激发创造性。团区委应该脱离对青少年社工具体的事务性指导,更对地给与政策和资金等宏观方面的支

  持和协调。

  (七)动态管理、有序竞争竞争是保持青少年社会工作活力和创造的有效手段,团区委应该进一步打破青少年社会工作僵化的用人制度和封闭的工作制度,鼓励青少年社工的区际流动,推动青少年社工的招聘与解聘,施行青少年事务的竞聘招标制度,引入其他社会团体和组织参与竞争,保持青少年社会工作持续的创新能力。

  (八)加大宣传、增强认同团区委应该通过多种途径、动员多种媒介、采用多种方式,加大对社会工作的宣传力度,以增强社会工作的知晓度,提升社会工作的认同感,为青少年社会工作的开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九)整合资源、全面推进青少年社会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方力量全面协调、共同推进。闸北团区委可以首先整合自己旗下的社会力量,如“青年就业援助员”、“社区青少年辅导员”、“社区青少年工作者”,以及其它社会团体和组织如“红红姐姐工作室”、“热爱家园”等;其次,整合检察院、劳动局、街道办事处、职业介绍所、社会保障中心等职能部门;再次,整合居委会、社区等社会组织;最后,整合高校专家、社会志愿者、企业等其它力量,为青少年社会工作的开展提供坚实的社会基础。

  (十)多方交流、拓宽视野社会工作是一个很年轻的职业,也正因为年轻,所以发展很快,创新很多。团区委应该更多地走出去、请进来。多与市内、国内乃至国际青少年社会工作前沿人物交流,感受最前沿的青少年社会工作理论与实践,始终保持领先地位。同时,为青少年社工创造更多的学习、进修和参观机会,定期为青少年社工开办最新的青少年社会工作专题讲座和辅导,帮助青少年社工不断提高专业理论水平,增强专业实践能力。

篇九:少年司法和社会工作的契合性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具体如何体现?

  关于司法社会工作介入犯罪人家庭的思考

  作者:张

  心

  来源:《社会与公益》2019年第7期

  张

  心/华东政法大学社会发展学院

  摘

  要:家庭在司法工作中有着独特的优势,是预防犯罪的源头,能够帮助厘清犯罪事实,促进司法工作顺利开展,而犯罪人家庭对于罪犯的社区矫正、监狱改造工作以及刑满释放后的社会融入和预防再犯有着不容忽视的作用。然而,犯罪人家庭的司法功能往往无法充分发挥,因此,需要司法社会工作介入犯罪人家庭,并充当提供者、沟通者以及倡导者角色,既帮助犯罪人家庭解决物质上的需求和精神上的安抚,又引导其充分认识自身的优势,发挥家庭的司法功能,正确引导、教育已经犯罪的家庭成员。

  关键词:司法社工;犯罪人家庭;家庭功能;角色定位

  司法社会工作指社会工作实施于司法体系中,由专业人员或志愿人士,在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指引下,运用社会工作的理论、知识和方法、技术,为罪犯及其家人,在审判、监禁、社区矫正或刑释期间,提供思想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纠正、信息咨询、就业培训、生活照顾以及社会环境改善等,使罪犯消除犯罪心理结构,修正行为模式,适应社会生活的一种福利服务。由此可见,对于罪犯家庭的介入是司法社会工作的应有之义,然而,目前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在司法社会工作上以被害人或者罪犯为主,忽视为罪犯家庭提供帮助与服务。因此,本文从罪犯家庭所具有的司法功能谈起,结合社会工作优势,对司法社会工作介入犯罪人家庭的相关问题进行思考。

  一、犯罪人家庭的司法功能及困境

  (一)犯罪人家庭的司法功能

  1.预防犯罪的重要源头

  家庭是社会生活的基本结构单位,家庭问题不仅影响婚姻稳定、家庭和谐、子女成长及家庭成员的行为和心理,还对社会秩序的稳定、社会行为的导向、社会价值观的认定有重大影响[1]。大量研究表明,家庭因素与罪犯的犯罪性习得有重要联系,尤其是在青少年问题上,有关青少年问题行为、犯罪行为环境影响因素的研究发现家庭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2](P102-111)。从20世纪开始,就有大量美国学者关注家庭与青少年犯罪的关系,并提出了心理分析、社会解组理论、结构限制理论、社会控制理论、社会学习理论等重要理论[3]。而随着理论的不断发展,家庭因素与青少年犯罪关系的研究重点从最初的家庭结构变量逐渐扩展并聚焦在家庭功能变量和家庭成员行为变量[4]。不仅青少年如此,成年后的犯罪也与原生家庭的环境和教养方式存在或多或少的联系,因此,家庭问题不仅是私人领域的问题,处理好家庭问题对于预防犯罪也有着重要作用,是避免个体走上犯罪道路的天然屏障。

  2.协助厘清犯罪事实

  家庭除能够帮助预防犯罪外,同样能有效协助厘清犯罪事实,促进司法审判工作有效开展。一方面,家庭是罪犯的成长场所,家庭成员最了解罪犯的秉性行为,通过与家庭成员的沟通,能够更好地掌握犯罪人的相关信息,对了解案件事实、侦破案件有所帮助。另一方面,以家庭为渠道与犯罪人进行沟通能够促使罪犯真诚认罪。由于血缘和抚养关系,家庭对罪犯的吸引力是其他任何群体都无法比拟的,家庭的关爱、亲情的召唤和对家人的眷恋能够一定程度上让罪犯产生愧疚感,从而主动坦白相关犯罪事实。

  3.发挥社区矫正功能

  随着恢复性司法理念的不断发展,犯罪人的社区矫正工作愈发被重视,而家庭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主体对于矫正工作的开展有明显作用。首先,矫正任务本身就包括帮助罪犯恢复家庭关系,与社区建立联系,重归社会生活。其次,家庭对其社区服刑人员最为了解,借助家庭的力量能够帮助社区矫正机构制订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及时获取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情况信息,并随时应对矫正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种种情况。再次,家庭激励作为情感激励的一种方式,以家庭亲情因素来激发罪犯参与矫正的积极性,是矫正罪犯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5]。

  对于失去自由的罪犯而言,亲情在他们心中比一般人更为重要,家人的支持和鼓励,能够帮助社区服刑人员克服在矫正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重拾信心。最后,家庭对监禁人员同样有所帮助,有利于安抚罪犯认真接受改造,同时防止犯罪人在服刑期间重新犯罪,如防止犯罪人脱逃、防止犯罪人在监狱内故意伤害他人和杀人等。

  4.促进融入社会和防止再犯

  刑满释放人员已经形成了一个具有一定数量的社会群体,而这个群体往往具有弱势群体与风险群体的共生性,在正常社会化方面,刑满释放人员是一个弱势群体;在形成社会秩序的张力方面,刑满释放人员是一个风险群体[6]。如何促进这个群体融入社会和防止再犯成为不容忽视的问题,而家庭在这方面有着特殊优势。一方面,家庭成员与犯罪人员的血缘纽带关系往往能更好地帮助他们适应社会生活,家庭融入是社会融入的基础和重要反映;另一方面,家庭具有经济、教育、抚育、赡养、满足性生活及精神生活需求的功能,这些功能的正常和谐发挥,能够有效避免犯罪人员再次走上犯罪的道

  路[7](P394)。家庭成员、配偶或女友对犯罪人包容和接纳的态度的确会使其产生愧疚感,从而对再犯产生一定的抑制作用。同时,根据社会控制理论,罪犯的家庭融入程度越高,纽带关系越强,越不容易再次犯罪。

  (二)家庭司法功能发挥的困境

  尽管家庭能够为司法工作提供诸多帮助,然而,这些功能的发挥却被大大限制。首先是家庭自身存在的问题。家庭既是预防犯罪的源头,同样是导致犯罪的原因,有相当一部分犯罪人走上犯罪的道路是由于缺损的畸形家庭导致的。“问题家庭”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结构性破损家庭,即亲生父母一方缺失或双方缺失的家庭;二是功能性破损家庭,即父母健在但经常吵架,家庭暴力,对孩子放任不管,父母分居等[8]。其次,出于传统的“家丑不可外扬”“清官难断家务事”等思想,部分家庭成员对于罪犯往往敬而远之,甚至以断绝夫妻关系/父子关系来划清界限,或是对犯罪人不管不顾、放任自流,让其自生自灭。此外,还有对罪犯斥责辱骂或者帮助掩盖犯罪事实的情况,这些往往不能解决问题,反而影响犯罪人正常接受改造。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尽管有许多家庭愿意帮助罪犯改过自新,接受改造,但往往责任不清晰、方法不正确,不知道该怎样做、不该怎样做,也不知道怎样做是正确的、怎样做是错误的,因此,效果不太明显,甚至起到相反作用。

  二、司法社会工作介入的优势和角色

  (一)司法社会工作介入的优势

  其一,契合性。社会工作在本质上是提供专业服务,司法社工则是在司法领域为预防和减少犯罪提供专业服务[9]。对犯罪人来说,家庭往往有着十分特殊的意义,因此,家庭在预防、矫正以及罪犯的社会融入方面发挥的司法功能不可小觑。因此,从犯罪人家庭视角出发,将自

  己掌握的专业知识应用于犯罪人家庭,促使家庭更好地发挥自身作用,既是司法社会工作应该提供的服务内容,又有利于其他工作的开展,尤其在青少年司法领域。大量研究表明,家庭成长环境(包括家庭结构、亲子关系、经济地位、文化水平等)与家庭教养方式都会对青少年犯罪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而社会工作介入少年司法领域开展服务,既有利于保证少年司法程序的公正性与规范性,又对预防少年犯罪意义深远[10]。

  其二,专业性。社会工作的价值理念强调“以人为本”“助人自助”的宗旨,遵守“案主自决”的实务原则,遵守“个体差异”的服务意识,能够运用科学方法和专业技能为他们提供福利服务,社会工作专业价值是在长期的社会工作实践中形成并被社会工作领域所认同的。兼具理论知识与实务经验的社会工作者能够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引导,以其优势视角理论帮助犯罪人家庭认识其自身优势,走出家庭困境,并进一步发挥家庭的司法功能,使罪犯真诚悔过,从而维护社会秩序。此外,社会工作者还可以给犯罪人家庭提供物资或现金援助以及心理辅导等多方面的综合性服务。

  其三,保密性。社会工作的原则之一是对案主在专业关系中所告知或透露的私人资料有保守秘密的职务或义务。这是社会工作的一种专业伦理,也是专业社工需要具备的基本素质,同时是社会工作者与案主建立良好的专业关系和开展专业服务的基础。而家庭问题作为一个私人领域的问题,本身就具有内部性和隐蔽性,尤其是罪犯家庭这种本就十分敏感的情形,家庭成员往往不愿向外人吐露信息,司法社会工作的保密性原则有利于与家庭成员建立信任关系,从而了解家庭的具体状况并。同时,通过与罪犯家庭的联系能够更好地了解罪犯,更进一步有效解决罪犯的相关服务问题。

  (二)司法社工介入犯罪人家庭的角色

  第一,提供者。司法社会工作介入犯罪人家庭的基本内容之一就是在充分了解家庭需要的基础上为家庭成员提供物质帮助、心理辅导以及司法服务。司法社会工作是物质帮助的提供者。一方面,犯罪人之所以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部分原因本就在于家庭贫困,尤其是在青少年问题上;另一方面,部分犯罪家庭会因为犯罪人被监禁而陷入经济困难,当犯罪人是家庭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时,不仅家庭失去收入,还可能面临对受害者的赔偿问题,多数刑满释放人员的家庭生活也都比较困难。因此,司法社会工作要在考察家庭情况后,为其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和政策扶持,以帮助整个家庭或者

  个别成员。

  同时,司法社会工作是心理辅导的提供者,家庭成员的心理辅导对于犯罪家庭尤为重要且贯穿于整个过程。犯罪人的家庭本身容易遭受舆论压力,从而导致家庭成员陷入抑郁、难以接受等心理困境。尤其是一些青少年犯罪中的“坑爹”现象,家长甚至会比子女成为更大的犯罪受害者,因此,需要利用各种方法为其提供心理辅导,指点迷津,疏导不良情绪,缓解压力,医治他们的情感创伤。同时,司法社会工作需要帮助家庭成员接受既定现实,消除家庭成员对于罪犯的心理隔阂,并积极配合相关工作开展。

  第二,沟通者。司法社工的另一个重要角色定位是沟通者,既包括促进罪犯与家庭成员的沟通,也包括帮助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沟通,还包括搭建家庭与司法工作沟通的桥梁。

  罪犯与家庭成员之间的沟通,更多是希望缓解罪犯与家庭的矛盾,并通过家庭来感化罪犯,让其意识到行为的恶果。尤其是在刑满释放人员的家庭,他们往往会面临着夫妻关系紧张、亲子关系障碍等诸多问题,同时,家庭因素对犯罪人再犯的抑制作用具有阶段性特征,会随着时间的推移会逐步减弱[11],如果忽视家庭成员与刑满释放人员的沟通,容易再次走上不法道路。因此,需要社会工作者一方面与刑满释放人员交流,倾听他们的心声,缓解他们的忧虑;另一

  方面,与家庭成员沟通,了解他们对刑满释放人员的真实想法,劝导他们能够对案主多一些理解、关心和支持,能够多花时间与案主沟通,最后促成二者相互沟通并共同解决问题。

  另外,司法社会工作更重要的是创设沟通渠道,帮助家庭更好地介入到犯人的矫正以及社会融入工作中。家庭有助于稳定犯罪人的情绪、平衡犯罪人的心理,给犯罪人以积极改造的动力和希望,然而,家庭成员往往没有相关经验,反而会起一些反作用,比如:对于青少年犯罪,父母的无理取闹或者探视时的相互争吵会进一步影响犯罪人的心理;一些本就畸形的家庭也会带来消极后果。因此,需要社会工作者帮助司法人员稳定家庭成员的情绪,协助司法工作开展,将家庭成员的意愿更有效地传达给司法人员。同时,整合多方资源,形成有效的沟通渠道,如为犯罪人和家人提供更多的交流机会,让家庭发挥矫正犯罪人犯罪心理、重建犯罪人社会道德的作用。

  第三,倡导者。对于犯罪人家庭的帮助和关心仅仅依靠司法社会工作人员是不够的,还需要综合政府和社会社区多方力量,因此,社会工作者可以通过研究犯罪人家庭的发展状况和总结实际工作情况,倡导政府加大对犯罪人家庭的投入,鼓励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其中,提高社区对家庭的关怀。具体而言,向政府倡导提供更多政策保障,开放更多家庭成员参与司法的渠道,尤其对于在押人员的会见通信;向社会倡导对犯罪人家庭的帮助,提供更多物质和精神支持,并以更加平等、宽容的态度看待这些特殊家庭,通过社会宣传和舆论导向,强调婚姻家庭的社会责任,强调家庭关系中的宽容、善良、忍让和忠贞;向社区倡导提高对社区家庭的关注,对问题家庭要早发现、早介入、早解决,对罪犯家庭要更包容、更有耐心。此外,倡导以社区为依托,建立婚姻家庭的心理咨询机构,疏导缓解家庭危机,开办社区普法工作,宣传相关知识,提高家庭成员的人文素质以及家庭成员解决家庭纠纷的能力,共建和谐社区。

  三、结语

  司法工作人员在介入罪犯家庭时,首要职责是维护家庭的稳固,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如果家庭支离破碎,那么罪犯也就失去了最后的港湾和羁绊。其次是对家庭的建设,既包括基于经济基础形成的特定物质条件等硬件发展,也包括家庭成员相互沟通融洽的关系,家庭氛围以及家庭社会资本恢复等软件建设,注重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家庭美德,尤其对于青少年而言,更要形成优良的家风,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最后是针对性,在介入罪犯家庭前要事了解家庭的类型和目前的现状,了解罪犯与家庭之间的关系,介入后通过与家庭成员和罪犯的沟通进一步发现罪犯家庭的问题,进而有针对性地对不同阶段、不同类型的罪犯家庭提

  供帮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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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十:少年司法和社会工作的契合性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具体如何体现?

  少年司法社会工作模式困境与应对策略

  作者:胡宏雁

  来源:《社会与公益》2019年第12期

  胡宏雁/三亚学院

  摘

  要:少年涉罪牵动着家庭细胞、影响着城市安稳。少年涉罪不仅要有法律的威慑,还要有社工的关怀。三亚市少年司法社工开展如何,有无困境,社工模式是否适应三亚市少年司法实践要求?基于这些问题,本文以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内涵与外延为逻辑起点,从理念、司法实践需要、专业性等方面探讨社会工作介入少年司法领域的维度,分析三亚市少年司法社工法律界定不够清晰、经费时间无法保障、社工数量与结构不合理等困境,并探索制度建设、队伍建设、理论和效益方面的实践对策。

  关键词:少年司法;社会工作;模式;实践需求

  一、问题的提出

  1899年,美国伊利诺伊州的《少年法庭法》开启了国际社会对少年司法制度建设和少年权利保护的关注,很多国家基于自己的法律文化、经济发展、政治体制建立了各自的少年司法体系。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属于法学和社会学交叉领域,国外少年司法领域是社会工作较早进入的服务领域,国内这方面起步较晚,研究成果也相对较少。姚建龙是较早进行这方面研究的国内学者,2007年,他在《少年司法与社会工作的整合》一文中提出了理念、方法以及社工人员引入的少年司法与社工整合三个维度,认为社会工作进入少年司法的基础是教育刑理念,少年司法领域的众多非审批性工作实践需要社工服务,但对于少年司法引入社会工作的机制、行动对策尚需进一步研究。华东政法大学社会发展学院是国内对司法社工进行系统研究的机构,何明升教授等学者对司法社工概念、范畴、方法论等相关问题进行了系统研究。费梅苹是我国少年司法社会工作领域具有影响力的学者,她在青少年偏差行为发展的不同阶段提出有针对性、个性化的社工服务方案。席晓华在对少年司法社工进行整合研究后提出服务推进中既需要细致总结实务经验,也需要深入分析现有问题,为少年司法社工提供必要的理论和实务支持[1]。

  目前,三亚市各界十分关注社会工作对少年司法领域的介入及其对防控少年犯罪、帮助涉罪少年修复断裂的社会关系等方面产生的重要影响。但当前,三亚市的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在推进的广度与深度方面还存有很大进步空间,社会工作对少年司法领域乃至地方法治建设的重要作用还有待发掘,三亚市的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实务案例需要编撰、经验需要总结、理论研究需要加强。基于三亚市社会工作介入少年司法领域的实践需求,研究三亚市开展少年司法社工的现实困难,探索与三亚市少年司法工作发展相适应的社会工作模式,是笔者与课题组成员一直在思考并探究的问题之一。

  二、三亚市社会工作介入少年司法领域的实践需要

  (一)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内涵与外延

  司法社会工作是一个由特定价值理念与实践逻辑所决定的复合系统,社会工作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与司法机构在其中相互依托,面向罪错者、受害人以及相关利益人中的受助者,通过充分发展其全部潜能来推动社会变革、改善人际关系和促进问题解决。近年来,我国的司法社会工作在青少年、禁毒和社区矫正三个领域比较活跃,并取得了一些实践成果[2]。少年司法领域的社会工作区别于其他领域的司法社会工作,主要在于其服务对象的特定性,即以罪错未成年人为案主的司法社会工作。少年司法社工在少年司法与社会工作间形成了良性互动,在实践中对预防少年犯罪、帮助涉罪少年回归社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自少年司法制度创设以来,各国倾向于强调少年司法中的教育感化机制。这使得少年司法与社会工作之助人自助原则具有了一定的契合性,都以实现公平正义为目标、以人性化的理念与价值观为引导。社会工作者在少年司法社会工作领域,尤其是在刑事司法中扮演着不可替代的角色。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社会工作在少年司法领域承担着整合资源、构建社会支持体系、社会观护等功能。另一方面,社会工作在预防犯罪、提供心理辅导、少年托管、社会调查、参与听证、提供意见、进行评估与调解、教育矫正与替代治疗量、监所与临时服务、被害少年救助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3]。可见,少年司法工作领域的社工是新时代社会工作与少年司法良性互动的产物,是社会工作功能与价值在少年司法工作领域的自然延伸,也是我国司法社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坚持社工与司法理念一致的前提下,社工介入少年司法领域提供专业服务,以期改善服务对象的人际关系、解决具体问题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基于此,笔者认为,应从广义上理解少年司法社工的外延,以适应现代社工服务领域不断增加的实际需求。

  (二)社会工作介入少年司法领域的维度

  三亚市社会工作介入少年司法领域,遵循从理念导入到服务介入再到制度建构的一般逻辑。其中,理念是先决条件,司法实践需要是动力所在,二者共同为社会工作的专业发展提供了可能。

  1.理念

  由于服务对象的特殊性,少年司法社会工作更多体现的是一种人文关怀,因而教育是少年司法的主导理念。我国现有少年司法体系没有真正确立与少年司法相契合的教育刑理念,虽然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规定了教育、感化、挽救的办案方针以及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办案原则,却没有规定可替代刑罚的、以教育为目的的司法措施,以至于实践中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只能一放了之[4]。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强调人的自我发展、控制、教育与管理,给予涉罪少年相关的环境与资源,相信他们可以通过自身改变而回归社会。在少年司法实践中,这些社工们坚持助人自助的价值理念指引,帮助少年自我成长,使其成为对社会有益的人。

  2.司法实践

  青春期的学生大都抵触学校与家长的教育,常常放弃学习、接触不良社会人士、沾染不良习气,尤其是贫困的外来家庭少年,家长忙于生计无暇顾及他们,于是,他们逃学、抽烟喝酒、小偷小摸、沉迷网络,这严重侵害了他们的身心健康,甚至使他们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因此,未成年犯罪刑事检察工作领域需要社工介入,如在办理未成年刑事案件中,可以直接引入社工介入进行帮扶与矫正。近年来,三亚市抢劫、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较多,严重损害了被害少年的身心健康,在预防少年犯罪、涉罪少年矫正、被害少年救助等领域对社会工作服务需求大,十分有必要引入社工运用心理学等工作方法救助被害少年,以合适成年人介入少年被害人的特殊质证程序中,当被害少年出现不适时提供心理援助,帮助其恢复身心健康[5]。

  3.专业性

  就专业性而言,正如王振峰检察长所指出的,少年司法社会工作者运用法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犯罪学等专业理论、理念,开展有针对性的社会调查、帮教工作,运用“SWOT”分析、分享习作等专业方法、工具,引导、教育案主,实现共同的价值认同,启发他们认清自我、发自内心地认罪伏法,准确地、深层次地挖掘犯罪根源,以达到杜绝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这些是其他工作部门和人员不具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6](P36)。

  三、三亚市社会工作介入少年司法领域开展服务的现实困境

  自我国《刑事诉讼法》设专章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以来,三亚市司法机关在合适成年人、观护基地、社会调查、对附条件不起诉帮教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引入社工组织对涉罪少年进行感化、教育与挽救。三亚司法机关与社会工作组织一起探索帮教的方法,尝试着为这些涉罪的少年提供食宿、给予心理方面的疏导、进行行为矫正,以及对进行培训,使其具有一定的劳动技能。但是,实践中存在着诸多困难。

  第一,法律界定不够清晰[7-8]。在我国刑事诉讼法附条件不起诉的条目下虽然规定未成年人要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但该规定没有具体说明谁来进行矫正、在哪里进行这样的矫正、有哪些保障措施保证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能够在不捕不诉不监禁的情况下得到有效的教育、感化与挽救。在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中,社工介入涉罪少年案件开展社会调查、帮教等服务的合法性是被从“共青团等相关社会组织”之“等相关社会组织”中推导出来的。实践中,对缓刑和假释的少年进行社区矫正范围仅限于刑罚的执行,割裂了前后诉讼环节,出现脱管与漏管、监督与帮教效果不理想等情况。新近出台的《社区矫正法(草案)》对未成年人特别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引导志愿者和社区群众,采取多种形式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并利用社区资源对有特殊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必要的帮扶。”另外,还应保护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信息,不公开进行宣告。除因法定情形外,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档案不得提供给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经费和时间没有保障。三亚司法社工主要靠政府投入,资金来源单一。在购买社工服务、开展社工服务方面,在落实社工人才专项计划人才培养以及建立社区志愿服务站与并派驻社工方面,三亚市的投入与国内均量都显现不足①。处于青春期的少年情感脆弱而敏感,不服从师长的简单说教,逆反心理非常强,什么事情都有不撞南墙不回头之势。需要与之建立信任关系的社工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耐心而细致地帮教、监管,尤其是对于没有监护人、没有固定居所的少年开展帮教的困难更大。

  第三,社工数量与结构不合理。在三亚有大概23家社会志愿组织,其中,提供社会工作服务的人员很有限,能够提供司法社会工作服务的人员数量不足、结构不合理,更谈不上精细化服务。常常这些社工同时承担着调解、普法、社区矫正等多项工作,年长者观念陈旧,不易与少年建立信任关系;年轻者经验欠缺,开展工作不到位。

  此外,少年犯罪预防方面也存在困难。根据2015年到2018年海南检察机关对涉及未成年犯罪案件的梳理分析发现,发生在学生之间及校园暴力与欺凌犯罪案件所涉及的案件类型主要是故意伤害、抢劫、贩卖毒品和性侵案件②。例如:在2016年底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的商品街“青少年聚众斗殴致死案”中,法院认为17岁的在校生黄某,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不大,决定对其适用缓刑。该案虽然体现了在未成年人案件中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但是仅让黄某回归学校是不够的,应该辅之以后期的社会工作服务,以助其健康成长成才。

  四、三亚市社会工作介入少年司法领域开展服务的实践对策

  在三亚,社工介入少年司法工作是一种比较新的司法实践形式,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三亚市少年司法实践的创新,以保障公平正义、预防与减少犯罪的司法目的的实现。虽然司法社会工作起步晚,但是在近几年的市内实践中,社工在帮助吸毒少年戒毒、涉罪少年矫正、被害少年救助方面的作用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认可,是三亚市少年司法领域的一支中坚力量。面对社工介入少年司法领域的现实困境,三亚市各级有关部门积极探寻相关对策。

  第一,出台相关规定办法,强化少年司法社工的制度建设。为解决司法社工配套措施不足的问题,三亚市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健全相关法律规范,出台了《三亚市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暂行办法》《三亚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和《三亚市培育发展和规范管理社会组织实施方案》,对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同时,三亚市政府帮助社工组织完善其机构组织系统,明确司法社工的服务内容与标准,健全资金使用的监管机制,在政府、司法机关与社会工作组织之间建立良好的信任机制。

  第二,吸引社会资金和加大政府投入,加强本土司法社工队伍建设。首先,三亚市政府实地调研并了解了市内社工机构的运作模式与项目资金标准,加大了政府对社工机构服务经费的支持力度。市政府投入120万元向社工机构购买服务,安排社工进入试点社区,链接资源,为居民提供服务,初步建立了“社区、社工、社会组织”三社联动服务模式。其次,三亚市民政部门与社工机构签订服务协议,推进边远贫困、边疆民族和革命老区的“三区”社工人才项目,对社区居委会干部、社区网格员免费进行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考前培训。同时,还将社区志愿服务骨干纳入社会工作人才范畴,鼓励其通过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转岗为社区社会工作者,在此基础上,以“1+3”即“1名教师督导+3名社工人才”的方式开展社会工作服务。

  第三,探索工作方式方法,加强司法社会工作相关理论研究。三亚市有关部门引导社会组织、相关机构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司法社工的成功经验并适时进行理论研究,开展知识宣传、调研活动,开通“社工热线”,实现了社会工作发展的突破。三亚金鸡岭和机场路社区志愿服务站为青少年提供禁毒宣传、亲子教育等活动。其中,三亚市机场路社区被中宣部、中组部等9个单位评为“最美志愿服务社区”[9]。

  第四,健全跨机构、跨区域协作,提升社会参与的综合效益。三亚市借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的有利时机,在与国内外相关自由贸易试验区、自贸港的学习交流中,有意识地学习社会工作开展的有益方面,健全资源链接机制,发挥社会力量各自优势并形成合力。例如:学习上海闵行区“社工联校”预防青少年犯罪,由社会工作者采用摸排等方法,接触校内、社区内闲散少年,有针对性地引导与帮扶,培养其规则意识,纠正其不良习惯,将一些违法违纪行为消灭于萌芽状态。

  三亚市还需要进一步制定、完善社会力量参与少年司法领域服务的规则,探索多元化资金支持途径,以期促进少年司法社会工作可持续发展,实现社会力量对少年司法领域提供专业服务的常态参与。

  五、结语

  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不仅需要经济因素的助力,还需要社会工作提供安全稳定的支撑。少年强则国强,孩子是家庭这一社会细胞的核心所在,少年涉罪不仅危害自己的健康成长,还关涉一个家庭的幸福与社区的安稳。涉罪少年需要社工的介入,提供法律威慑之外的专业关怀,本文针对三亚市少年司法社工实务经验的总结,有利于推动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少年司法社会工作的开展,促进地方的稳定与繁荣发展。

  注释

  ①从民政部办公厅《关于2017年度社会工作与志愿服务法规政策规划落实情况的通报》(民办函〔2018〕29号)相关数据看,海南社工资金来源单一、财政投入偏低。根据该通报中统计的关于财政资金、福彩公益金和社会资金对社会工作投入情况:2017年,各地社工投入资金量达51.1亿元,其中,广东投入超过18亿元,上海投入超过13亿元,海南投入1755.93万元,国内均量为15969万元。财政资金、福彩公益金和社会资金对志愿服务投入情况:2017年,各地志愿服务工作投入资金量约5.4亿元,其中,用于购买志愿服务运营管理的资金超过

  1.5亿元。海南省2017年财政资金投入为310万元,而不涉及福彩公益金、社会资金和用于购买志愿者服务运营管理的资金投入。相比,国内各地社工投入资金、福彩公益金、社会资金和用于购买志愿者服务运营管理的资金均量为分别为843万元、326万元、518万元和472万元。

  ②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琼检未检建【201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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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海南省民政厅.海南省社会工作十年发展报告[EB/OL].(2016-11-07)[2019-05-28].http://mzzt.mca.gov.cn/article/sggzzsn/jlcl/201611/20161100887306.shtml.

篇十一:少年司法和社会工作的契合性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具体如何体现?

 作者:杨旭[1];何积华[2]作者机构:[1]华东政法大学;[2]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出版物刊名:青少年犯罪问题

  页码:90-100页

  年卷期:2019年

  第1期

  主题词:少年司法;社会工作;互动;全系统模式

  摘要:青少年司法社工体现出少年司法与社会工作两个制度的紧密互动,已在实践中发挥了预防青少年犯罪、帮助涉罪少年回归社会的重要作用。但是在理论层面,还有很多问题亟待深入研究,为回应这些需要,本文系统阐述了少年司法与社会工作两种制度结合的基本问题,包括两者的亲缘性与契合性,青少年司法社工的角色与功能、服务内容和方法、工作领域等。需要在宏观制度建构上凸显社会工作在少年司法中的重要地位,同时社会工作也要在互动中回应少年司法的需求,不断提高专业素养,拓展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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